今借李xx捌拾元整万元整 王xx签字 这样的借条受法律保护吗

借条 今借到李XX,人民币20000元整。 借款人 ;王XX 担保人;唐XX 张XX 现在人借款人跑了,担保人需要还钱_百度知道
借条 今借到李XX,人民币20000元整。 借款人 ;王XX 担保人;唐XX 张XX 现在人借款人跑了,担保人需要还钱
担保人要还:“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第19条规定,为连带责任保证,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所以。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担保法》第18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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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由王**先以个人财产承担责任:唐XX 张XX 承担连带责任,担保人。所以该两人需随时承担还款责任是的,因为双方无约定
是的,从你表述推断这是连带保证。根据我国《担保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借款人跑了起诉保证人就是了,由两个保证人连带承担责任。最好是起诉借款人,将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这样法院审理方便,对你案件尽快结案也有好处
如果有担保人,你可以找担保人还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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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间借贷-- --
怎样写借条才能万无一失
经常看到一些本来关系很好的朋友因为借贷问题闹的不愉快,这里就怎么样规范民间借贷行为,保护双方的合法利益,发表一点看法,希望对网友们有一些参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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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写借条才能万无一失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资金的流动越发频繁,随之而来的是民间借贷活动也日益活跃起来。一些民间借贷因出借、借款双方因借款手续缺失、借款手续不完备、借款手续不规范等原因,所引发的民事纠纷也呈现增多的趋势,对薄公堂的借款纠纷更是屡见不鲜。在民间借贷过程中,到底有怎样的风险让您防不胜防?在书写借条的时候,不规范的借条到底会留下什么样的隐患?如何书写借条才会有效地预防纠纷产生,最大限度的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呢?笔者带给大家现实生活中所接触、了解的具体案例以及在借款中应注意的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告诉你答案,并帮你擦亮双眼,不再水中望月,雾里看花!
一、借条:想说爱你不容易——常见借条纠纷及陷阱类型分析
1、“借条” “欠条”、 “收条”、——名称不能忽视
借钱给朋友时,应当让他出具什么样的凭证呢?在现实生活中最常见的凭证有以下三种:“借条”、“欠条”与“收条”。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它们的法律含义则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名称虽然不是认定法律关系的唯一决定性因素,但一旦诉诸法律,它对于法官的判断无疑是具有极大影响。
“借条”它代表的是一种借款合同关系,仅凭“借条”可以很简单的证明借款关系,法律上比较明晰,无需其他证据予以佐实。
“欠条”它一般是对以往双方经济往来的结算后确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一般要求欠条出具的法律原因。仅凭“欠条”,无法从字面上表明债权关系形成的原因,因此法律关系相对复杂。
“收条” 一般作为收到钱、物一方,写给送交者的凭据。仅凭收条,不能认定出具“收条”的一方和接受“收条”的一方具有借款关系。
另外,名称不同,还会引发诉讼时效的计算起点,即诉讼时效的计算问题。如果写明是借条,则适用的诉讼时效是两年,有还款期限的,从还款日计算诉讼时效;如果借条上没有写明还款时间,出借款项的一方可以随时主张权利,可以在主张还款时计算诉讼时效;但如果写明的是“欠条”,虽然事诉讼时效同样是两年,但却是从“欠条”上写明的日期计算诉讼时效。
因此,当你借钱给朋友时,正确的做法是让他出具“借条”,而不是“欠条”和“收条”。
2、到底是谁借了钱——借款人名称不可只写“三哥”、“四妹”
在民间借款时,出借款项的一方为“出借人”,借款的一方为“借款人”。由于在民间借贷中,出借人与借款人往往是关系比较密切的人,如亲戚关系,或者朋友关系。借款时很容易将日常习惯称谓写入借条,如将出借人写成“张叔”、“李姐”;将借款人写成“三哥”、“四妹”之类,万一借款人逾期还款,出借人想到法院起诉借款人,往往会因债权、债务人不明确而被法院拒之门外。实际生活中,这类的纠纷也时有发生,因此,借条上应写出借人及借款人身份证上的名字,已明确实际的借款人到底是谁,这种“三哥”、“四妹”之类的习惯的称谓实不足取。
3、借条居然也有“枪手“——警惕“李鬼”签名
“是己借款,非己写条”——这样的纠纷日前在南京通过刑事侦查的方式尘埃落定。
王某向张某借款10000元,在张某要求王某书写借条时,王某恰巧接到一个电话,离开现场,不久王某返回,将一张已经写好的借条交给张某,张某看借条数额无误,签的名字也是借款人的名字而且笔记似乎也没有问题,便将10000元交给了王某。后张某向王某索款时,王某却不认帐了。张某无奈凭借“借条”起诉到人民法院,由于王某否认借款事实并否认欠条是其所写,因此经法院委托有关部门进行笔迹鉴定,鉴定后却确认借条不是王某所写。法院依据鉴定结论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后该案经张某申诉到检察机关要求抗诉,人民检察院在审查后,认为有必要由公安机关侦查。后经侦查,王某才承认借款属实,借条是其找别人仿照自己笔迹所写,这个“枪手”最终导致了张某民事诉讼的败诉。
4、打借条不仅仅只是签名——借条内容要自己书写
上一个案例是出借人疏忽大意导致遭遇假冒签名引发的纠纷,而在借贷关系中,借款人一方同样存在法律风险,本例所述就这这方面的例子。一年前,笔者曾代理了这样一起案子:丁某向周某借款12000元,周某自己将借条写好,写明借款额度为12000元(小写,本借条未写明大写),丁某看借款金额无误,遂在借条上签了自己的名字。后周某持丁某所签名欠条起诉丁某归还借款120000元。丁某提出当初写明的是12000元而非120000元,但苦于没有其他证据,一审败诉。笔者接受二审委托后,经多方努力,调取了其他间接证据,二审法官结合新证据,结合生活常理,查明:周某在12000后面留了适当空隙,在丁某签名后便在后加了“0”。 本案虽经依法改判,但当事人每想起为此案所花费的时间精力、办案支出都唏嘘不已。
而本案还能给给广大读者另外提供一个重要的提示:那就是,如果当初双方约定的借款金额,不是用小写而是用大写或是大小写均采用的方式,这样的纠纷可能就会避免,有关借款金额大小写引发的纠纷在借款纠纷中属于多发性的纠纷,一定要引起广大读者的注意。
5、白纸黑字方有效——双方约定的利率应当写入“借条”
李某向孙某借款10000元,双方口头约定利息为年息2%。在出具借据时李某写到:今借到孙某现金10000元。孙某考虑双方都是熟人,也没有坚持要求把利息写到借据上。后孙某以李某出具的借条起诉要求还本付息,人民法院审理后以《合同法》第211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的规定,驳回了孙某关于利息的诉讼请求。
为此,利息约定应当在“借条”中明确,但需要注意的是:自然人之间的利息约定不应当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部分就会不受保护。
根据1991年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从以上角度分析得知,目前民间约定俗成的“两分息”、“三分息”已经明显超越了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其超出部分的利息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6、这个“还“字不简单——当心汉字以及语句的歧义
里某借武某50000元,为武某出具借条一份。两个月后里某归还5000元,遂要求武某把原借条撕毁,其重新为武某出具借条一份:“里某借武某现金50000元,现还欠款5000元”。这里的“还”字既可以理解为“归还(huan)”,又可以解释为“还(hai)欠”、“尚欠”。由此产生争议,对出借人非常不利。最后武某的权利虽得到保护,但该案诉讼百般周折,至今仍作为经典案例出现在各大教科书上。
2007年6月,钟某因做生意资金周转需要向黄某借款6万元,并出具了一张借条,借条的内容为“今借黄某人民币陆万元”并署名及借款时间。同年6月30日钟某归还了2万元,但在还款时黄某未出具收条,而钟某只在借条的金额后注明“6月30日还贰万元”。因余款久拖未还,黄某诉至法院,称钟某至今分文未还,并称借条中的“6月30日还贰万元”是双方约定的还款计划,故要求法院判令钟某归还借款6万元。对此,钟某虽辩称已归还了2万元,但由于借条上的注明内容存在歧义,又无其他证据佐证而感到懊悔不已,于是私下找到黄某论理,并录下了当时的对话内容,该录音清楚地证实了还款的事实,并提交法庭作为查清本案事实的一份关键证据。& && && && && && && && && && && && && &&&
法院审理后认为,录音资料只要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依法可以作为定案的证据使用。钟某提供的录音资料并没有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虽属“偷录”仍为有效证据。最终,所在地法院依据该录音当庭作出了前述判决。但不难想象,如果没有录音证据,该案将又是一场旷日持久的马拉松战争。
7、横看成岭侧成峰——还款期限确定与否各有利弊
我们都知道,因借款引发的纠纷在两年的诉讼时效内是受法律保护的。那打借条的时候,是否应确定具体的还款期限呢?这个问题在实务中已形成比较一致的观点:写明也好,不写明也罢,在具体问题中是各有利弊的。我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因此在实践中就需要注意,在注明还款期限的情况下,诉讼时效均从其注明的还款期限之日起计算为两年,因此如果借款方没有在约定的期限内还款,出借方一定要记得在预定的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及时主张权利。在没有注明还款期限的情况下,出借方则有权随时主张还款。同时,借款人也因应注意,如果如果借条中约定了还款期限,就应该在规定期限内归还借款,以免发生纠纷;而如果没有约定借款期限,在有偿借款中,你可以随时归还借款。因此我们的结论是:到底是否明确借款期限,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8、有借条不一定赢官司——续接时效要记牢
上面我们提到了还款期限是否在借条中明确的问题,那么以下的案例告诉您:补足并确定时效证据是非常关键的,这也是民间借贷中的一个突出问题。
2006年8月,张老板的表弟王某来找他借钱,说是准备开店做些小本生意。张老板便借了2万元给王某,并书面约定一年内归还。转眼一年的期限到了,张老板认为王某的生意还在起步阶段,双方又是亲戚,便没有去催要。2008年7月,张老板不得不拉下情面向王某讨要,但王某表示生意刚起步,没有还款能力,并信誓旦旦的保证将还款期限向后推一年,一定归还。无奈之下,张老板只能同意,但遗憾的是,双方并没有出具任何文字材料。转眼间一年的时间又过去了,当张老板再去索要款项时,王某却拒绝还款,说是过时效了。张老板准备聘请笔者与王某打场官司。笔者了解情况后明确地告诉张老板,打官司不一定能赢。为什么?因为他已经错失了胜诉的时限。
因此,当出借方遇到上述问题时,就延期还款问题一定要形成书面的条款,已起到使诉讼时效中断的目的,否则你即便手拿借条,也不一定打赢官司。
9、借款也要看目的——违法借贷法律不予保护
上面的张老板手握借条,因时效挠头不已,而钟老板同样是手握借条也要不回钱,原因是:他与贷方的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这是10几年前的一个真实案例。某年年初,钟老板的老同学谢某找上门来,向钟老板借10万元。当时,钟老板问谢某借钱准备投资什么项目,谢某说是要开一家赌博游戏室,钟老板认为这虽然利大但风险也大,所以没有答应。可后来谢某又几次找到他,并承诺不论发生任何事,都不会影响到债务的履行,在谢某的软磨硬泡之下,钟老板还是把钱借给了他,并在借条上注明一切责任由谢某本人承担。结果,谢某的游戏室没开多久便被公安机关查封,谢某也受到了处罚。这下钟老板慌了,三天两头上门讨债,谢某每次都说暂时无力偿还,让他宽限一段时间。再三思量后,钟老板把谢某告上了法庭,可法院不仅没有支持钟老板的诉讼请求,还对钟老板处以罚款。其实,很多人都存在这样的认识误区,认为借款的用途不会对还款产生影响,也就是说,不论借款人借钱是用于正当经商还是非法活动,出借人都可以向其主张债权,因为“欠债还钱”是天经地义的事。这种观念是不正确的,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指出,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还可以予以训诫、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你看钟老板这可真是“赔了夫人又折兵”,因此借款的时候一定要看借款的目的,生活中比较常见的另一种借款就是在赌桌上的借款,想象上面的案例,你可要三思而后行了。
10、注意保留其他证据——借条外的功夫同样重要
在民间借贷中,一般来讲只要有了正规的借条,借贷关系一般上可以确定,但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借款人不予出庭配合,这样的借贷纠纷就只能缺席开庭审理了,但实务中缺席审理的案件对原告方举证的要求越来越严格,又是法庭甚至要核实双方借款的基础关系,比如借款的用途,更重要的是法庭还要确认是否发生了款项的交付。所以对于大额度的借贷,可以考虑采取银行转账的方式,而且要保存好转账和入账的记录,以便发生纠纷后利于举证。另外在打借条的同时,可以请求第三人作为见证,要求提供保证人等等,这些工作都可以比较好的留存证据,无论缺席与否,你都可以高枕无忧。
11、我已经归还了你的奶酪——还款后一定索要借条
  王某和李某是多年相交的好朋友,2008年9月,王某因资金紧张向李某借3万元,当时王某给李某立下借据,定下还款日期。11月5日,王某请李某和表兄张某一起吃饭,在饭桌上,王某当着张某的面把欠李某的3万元钱还给李某。因李某当时没带借条,王某就没收回借条,过后也没有向李某索要这张借条。王某考虑自己和李某是多年的朋友,彼此了解信任,还款时还有张某在场作证,李某不会因为3万元钱而丧失良心的。
  可让王某万万没有想到的是,今年5月,李某竟以这张王某未曾收回的借条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偿还借款3万元。日前,经审理,法院认为证人证言的效力低于书证,加之张某与王某有亲属关系,所以没有采信张某的证言,依据李某提供的借条,法院判令王某偿还李某借款三万元。
即使是亲朋好友之间,如果有借款之类的事情发生,还款时一定要收回借款时所打的借条,如果当时收不回借条,可以暂缓还钱或让对方出具详细说明收到此笔款项的收条,也可以过后及时追回借条,以免引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文中的王某可谓了哑巴吃黄连,有苦难述啊。
二、借条:其实你也很简单——如何万无一失打借条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大致对民间借贷中容易存在的问题作了初步的了解。那么,一张正规的借条应包含那几个部分,怎样打借条才能真正有效的避免纠纷,未雨绸缪呢,那么以下的提示将至关重要:
& & 1、名称:注意,应写明“借条”而非“欠条”或是“收条”;
& & 2、当事人:应写清借款人和出借人的法定全名并写明身份证号码,千万不要写成“三哥”“四妹”;
& & 3、金额:应写清借款金额,包括大写和小写的金额,并保证双方一致,如不一致法律规定按大写为准;
& & 4、时间:一般应写清借款有关的的相应时间期限,包括借款的时间和明确的还款期限;这里需注意,期限明确与否对诉讼时效的起算至关重要;
& & 5、利息:如双方约定了借款的利息,就应该在借条中用文字予以明确,并保证约定的利率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 & 6、签名:应有借款本人亲自签名并加按手印。
& & 7、担保:为维护借款安全,可以考虑对方提供相应担保,如提供抵押或提供保证人。即便不提供担保,也可以考虑有两个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担任见证人,在借条上签名
& & 8、语言文字:打借条,在书写上一定要清晰,同时为了避免歧义一定要考虑文字以及语句有无歧义。
下面有两份借条供朋友们参考:
借条格式:
& && && && && && && && &借 条(01)
& & 今借到张XX(身份证号码:)现金人民币123456元,大写:壹拾贰万叁仟肆佰伍拾陆圆整,年利率7.56%,日前本息一并归还。
& && && && & 借款人:李XX(签字,按印)  身份证号码:
       保证人:王XX(签字,按印) &&身份证号码:
       见证人:周XX(签字,按印)  身份证号码:
       & && & 吴XX(签字,按印)  身份证号码:
借&&条(02)
  兹因张XX近来手头不便,而向李XX借金额,共得款项人民币123456元,大写:壹拾贰万叁仟肆佰伍拾陆圆整。
  该借款在日前如期归还。
  期间每个月利息人民币按年利率6%计息,需於每个月初支付不得有误。
  以上唯恐口说无凭,特立此借条为证。
  立据出借人:李XX身分证字号:123456,联系地址: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 (签字,按印)
  立据借款人:张XX身分证字号:567890, 联系地址: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 (签字,按印)
见证人:王XX,身分证字号:789012,联系地址: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 (签字,按印)
见证人:周XX,身分证字号:890123,联系地址: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 (签字,按印)
  保证人:吴XX, 身分证字号:901234, 联系地址: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签字,按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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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坚与李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闸民一(民)初字第3437号原告李坚。委托代理人黄厚新,上海汇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雪,上海汇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刚。第三人秦燕飞。委托代理人沈艳薇,上海九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坚与被告李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同日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告李刚银行存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XXXXXXX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日本院以(2013)闸民一(民)初字第343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冻结被告李刚银行存款XXXXXXX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二、查封黄启伦、黄春英、黄柯杰名下的上海市浦东新区繁锦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后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钱健民独任审判,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坚及其委托代理人黄厚新、被告李刚到庭参加诉讼。审理中,本院依法追加秦燕飞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坚及其委托代理人黄厚新、被告李刚、第三人秦燕飞及其委托代理人沈艳薇到庭参加诉讼。后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于日、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坚及其委托代理人黄厚新、第三人秦燕飞及其委托代理人沈艳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坚诉称,被告于2009年因生意需要和家庭生活需要,陆续多次向原告借款共计XXXXXXX元,后被告陆续归还借款260000元,截止日,尚欠原告款项XXXXXXX元。日,经结算后被告写下总欠条给原告,现被告经济状况不好,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XXXXXXX元;要求被告支付利息,以XXXXXXX元为本金,自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被告李刚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同意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被告与第三人已于2013年5月登记离婚,被告向原告所借款项是夫妻共同债务,第三人应当共同归还借款。第三人秦燕飞辩称,原告与被告的借款不真实,即便存在借款,被告向原告所借款项也没有用于经营和家庭生活,被告与第三人的离婚协议中明确被告的债务是赌博所产生的,本案纠纷与第三人无关。日的欠条不是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经审理查明,日被告出具《总欠条》,载明:“本人李刚于2009年至今,因生意周转和家庭需要等原因,先后多次以现金和划卡的方式向李坚实际借到借款人民币叁佰万元正,至今本人已还款贰拾陆万元整,至今总欠款贰佰柒拾肆万元整(¥XXXXXXX元),特此立据”。日,原告通过卡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中国工商银行卡汇款115000元至被告XXXXXXXXXXXXXXXXXXX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同日,原告通过卡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中国工商银行卡账户汇款115000元至李小勇账户;日,原告通过卡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中国工商银行卡汇款500000元至李铁账户。原告名下卡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日至日交易记录显示:原告共计转账769600元给被告,被告共计转账941483元给原告。日,被告曾出具三张《借条》给原告,其中一张载明:“今向李坚借款人民币壹佰万元整,(¥XXXXXXX元),于日前归还,特此立据”,一张载明:“今借李坚人民币壹佰贰拾万元整(¥XXXXXXX元),于日前归还,特此立据”,一张载明:“今借李坚人民币捌拾万元整(¥800000元),于日前归还,特此立据”,原告在该借条下方书写:“收到还款伍万元正,收到还款柒万元整正,收到还款捌万元正,收到还款壹万元正”。被告卡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分别于日转账50000元、日转账42000元、日转账13000元、日转账15000元、日转账380000元、日转账8800元、日转账50000元、日转账1850元、日转账30000元至原告XXXXXXXXXXXXXXXXXXX中国工商银行卡内。自日至日,原告共出境46次,其中39次目的地为澳门,9次与被告前往澳门时间重合。另查明,被告与第三人于日登记结婚,于日登记离婚,自愿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婚后男方欠下巨额债款,都是男方沉迷赌博所致,由男方承担,与女方无关。日,被告卡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取款45000元,同日,被告通过该账户转账50000元至顾文玉账户。顾文玉系第三人的母亲。日,被告出具《借条》给顾文玉,载明:“今向顾文玉借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150000元)”。日,被告出具《借条》给周文凤,载明:“今向周文凤借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元),特此证明”。日,被告出具《借条》给舒伟芳,载明:“今向舒伟芳借款人民币现金壹拾伍万元整(¥150000元),特此证明”。审理中,原告称,原、被告系朋友,于2007年左右经朋友介绍相识,后认识第三人。日庭审中,原告称自2009年起被告向原告借款,共计借款不到XXXXXXX元,后被告归还了800000元至XXXXXXX元左右,日出具了总欠条,在此之前被告于日出具过三张借条。借款数额是根据原告之前记录本中的记载计算得出的。日、日共计转账730000元,其余的在2011年10月在宛平路淮海路原告妻子在月子会所期间,借给被告200000元左右的现金,2011年6月在东宝兴路凯润金城1号楼1801室楼下借给被告300000元现金,后被告多次在东宝兴路凯润金城1号楼1801室向原告借现金四五十万元,被告称其父亲在太仓买地借款300000元左右,被告称第三人在宝山买房借款400000元左右,对于具体的借款的经过已经记不清。在原告借给被告的钱款中转账有几十万元,其余是根据被告的要求支付的现金。因为借款是借给被告的,故原告都是向被告催讨借款,没有向第三人催讨过借款。原告是和被告一起去过澳门,但并非赌博,而是去游玩的。日庭审中,原告陈述的借款经过为:2010年9月前原告未婚,被告经常到大木桥路原告住处借款,共计五六十万元。日,原告结婚后,被告到斜土路原告住处借款三四次,共计700000元左右。2010年冬天,在被告大华家楼下,被告向原告借款三四次,共计300000元多,2011年6月至7月,被告到原告东宝兴路XXX弄XXX号XXX室的公司借款多次,共计三四十万元,日,原告在四川北路银行取款220000元,当天在附近的兴业银行取款230000元一起借给被告,2011年10月初,原告妻子在医院待产,被告来借款150000元,2011年10月中下旬,在宛平路淮海路月子会所,原告分两次借给被告共计300000元多。借给被告的钱款中原告自有资金约七八十万元,原告岳母的XXXXXXX元,原告朋友张清有七八十万元。自2009年至2012年原告共计借给被告XXXXXXX元左右,其中现金约XXXXXXX元,被告借款时,原告都是在自己一个本子上做记录,然后让被告签字,被告出具借条后,原告将做记录的本子和一些转账凭证都撕毁了。因原告与被告关系特别好,故原告一直借款给被告,且原告借款给被告均是无息借款。2011年年末,第三人大概知道被告向原告借款,第三人表示被告父亲有资产、土地,是做生意的,可以归还借款,当时原告相信被告的还款能力,在被告认可的情况下,故未让第三人出具借条。借款后,被告除了转账还款外,还曾于日还款50000元、日还款70000元、日还款80000元、日还款10000元。被告与第三人原系夫妻,原告与被告间的借款发生于被告与第三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所借款项用于公司经营及家庭生活,第三人对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也是清楚的,故第三人应当承担还款责任。现要求被告与第三人共同归还借款XXXXXXX元;要求被告与第三人共同支付利息,以XXXXXXX元为本金,自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被告称,其经朋友介绍认识原告,日被告出具了三张借条,当时与原告说好按计划还款,后被告没有按计划还款,原告于日又出具了一张总欠条。向原告所借款项大部分用于归还向他人所借款项及用于赌博,也有一部分用于做生意,原、被告是一起去澳门游玩,也有去赌博。被告与第三人原系夫妻,故第三人应当共同归还借款。被告是向顾文玉、周文凤、舒伟芳借过款项,并出具了相应的借条。第三人述称,原、被告认识后,原告到被告与第三人家中吃饭时相互认识,后也一起出去玩过几次,但第三人并不清楚原、被告间借款的事情。被告经营公司的业务量并不大,不需要借款几百万元用于周转,且被告公司的采购地是韩国,并非澳门,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并不存在,系赌债,且即使存在借款,也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第三人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以上事实,除了原、被告及第三人的陈述外,有原告提供的总欠条、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中国工商银行交易明细、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取款凭条、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明细查询、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明细对账单、借条、招商银行交易明细、兴业银行交易明细,第三人提供的离婚证、离婚协议书、出入境记录、档案机读材料、代理进出口合同书、借条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民间借贷作为一种实践性合同,其成立与生效需要有当事人之间借款的合意以及借款交付的事实。原告主张其与被告之间存在XXXXXXX元借款,应对双方之间存在借款的合意以及借款交付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一方面,原告对于其与被告之间借款的经过前后陈述不一,且对借款的资金交付未能提供确凿的证据予以佐证,从原告提供的证据来看,其与被告之间存在频繁的资金往来,根据转账记录,被告转给原告的资金大于原告转给被告的资金,原告虽辩称其大部分钱款系以现金的形式交付,但根据原告的陈述,在其自己并不具备能力出借几百万元给被告的情况下,仍以无息的方式借款给被告,与常理不符;另一方面,被告于日分别出具三张借条给原告,并明确了具体的还款时间,在双方约定的还款时间未到的情况下被告又出具日的总欠条给原告,原告于日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XXXXXXX元,故原告主张其与被告之间存在XXXXXXX元的借款,本院难以采信,现被告同意归还借款XXXXXXX元并支付利息,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对于原告要求第三人共同归还借款及支付利息问题,第三人对原、被告间存在借款予以否认,被告称其曾与原告一同前往澳门赌博,向原告借款主要用于归还他人借款及赌博,而原告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与被告间存在本案系争的XXXXXXX元借款,且借款用于被告及第三人共同生活,故原告要求第三人共同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本院难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李坚借款人民币XXXXXXX元;二、被告李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坚利息,以人民币XXXXXXX元为本金,自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三、原告李坚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720元,诉讼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均由被告李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盛玉英代理审判员  钱健民人民陪审员  张庭建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虞振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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