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取保候审保证金数额什么时候可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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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公安机关执行取保候审  
湖北省公安厅文件  
鄂公安规〔2013〕4号  
关于印发《湖北省公安机关执行取保候审  
工作规定》的通知  
各市、州、县公安局:  
现将《湖北省公安机关执行取保候审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情况及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省公安厅法制总队。  
            &湖北省公安厅&  
            && 日   
湖北省公安机关执行取保候审  
工作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公安机关取保候审执行工作,确保取保候审案件的严格办理和被取保候审人员监督管理到位,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就取保候审执行中的几个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一、执行机关  
1.取保候审应当由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派出所执行。必要时,办案部门可以协助执行。被取保候审人的户籍地为其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为其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除外。   
二、监督管理  
2.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加强监督管理,督促被取保候审人认真遵守有关规定,确保侦查活动的顺利进行。  
3.被取保候审人无正当理由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应当经负责执行的派出所负责人批准。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在批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前,应当征得决定机关同意。  
4.&执行取保候审的派出所应当指定民警具体负责取保候审的监督、考察工作,对被取保候审人每月至少应进行1次考察,以及时掌握其活动和现实表现。考察方式可以是责令其报告活动情况,到居住地、工作单位走访,打电话沟通等,监督、考察情况应及时制作笔录和记录,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告知决定机关。执行取保候审的派出所应当在取保候审结束时,将监督考察的笔录等有关材料交取保候审决定机关附卷。  
5.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以及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执行取保候审的派出所应当注意收集、固定证据并及时告知决定机关,对被取保候审人、保证人正在发生的违反规定的行为,负责执行取保候审的公安机关发现后应当及时制止,具有需要当场处置的紧急情形的,可以采取紧急措施。  
三、文书归档  
6.&执行取保候审的派出所应当对被取保候审人逐人建立完整的执行工作档案和工作台账,实行“一人一档”,集中保管。  
7.取保候审监管档案必备法律文书、材料包括: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被取保候审人义务告知书、被取保候审人身份信息、收取保证金通知书回执及银行收款单复印件或取保候审保证书及保证人身份证明、被取保候审人列为限制出境对象或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的备案记录、对被取保候审人的讯问笔录、对被取保候审人的考察记录、对保证人和其他相关人的询问笔录、被取保候审人的月报告材料  
8.法定情形发生后必备法律文书、材料包括:保存证件清单、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被行政处罚的决定书、被取保候审人临时外出审批材料、被取保候审人地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变动备案材料,全部或部分没收保证金及责令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或提供新保证人、对保证人罚款、退还保证金的相关法律文书,解除取保候审、变更强制措施的相关法律文书和材料,撤销案件决定书、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或者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的刑事判决书复印件。  
四、执行工作衔接  
9.公安机关已经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或者起诉至人民法院后,需要继续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受案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通知公安机关。受案机关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的,应当重新办理手续,期限重新计算;继续使用保证金保证的,不再收取保证金。  
10.受案机关未决定继续取保且未变更强制措施的,公安机关应当在取保候审届满七日前通知受案机关,取保到期时应当自动解除。受案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作出生效判决时,原尚未届满的取保候审自动解除。  
五、保证金的日常管理  
11.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在银行建立取保候审保证金专用账户,委托银行代为收取和保管保证金,并加强对保证金的收取、管理、没收、退还的内部法律审核和监督。  
12.取保候审保证金实行办案与管理相分离的原则,办案单位负责制作相关法律文书并告知当事人保证金交纳、退还流程,警务保障部门负责保证金账户核算,法制部门负责法律审核和执法监督,督察部门负责保证金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13.对依法收取的保证金,犯罪嫌疑人未违反有关规定的,解除取保候审时决定机关应依照有关规定办理保证金退还手续,不得以各种理由违法没收。  
14.取保候审保证金由决定取保候审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统一收取和管理。没收、退还保证金的决定、对保证人罚款的决定等,应当由决定取保候审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作出。  
15.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有关规定的,决定机关应当根据其情节,决定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被取保候审人没有违反有关规定,但在取保候审期间涉嫌新的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决定机关应当暂扣其交纳的保证金,待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决定是否没收保证金。对故意犯新罪的,应当没收保证金;对过失犯新罪或者具有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等不构成犯罪情形的,应当退还保证金。  
六、保证金的审核审批  
16.&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一千元,并应当以人民币交纳。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以及犯罪嫌疑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依法确定保证金数额,禁止瞒报、漏报,逃避上级审核、审批。  
17.对拟收取10万元(含)以上不满30万元保证金的案件、拟没收5万元(含)以上不满10万元保证金的案件,应当报市州公安机关审批。  
18.对拟收取30万元(含)以上保证金的案件、拟没收10万元(含)以上保证金的案件,应当由市州公安机关初审同意后,报省公安厅审批。  
19.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江汉油田公安局拟收取10万元(含)以上保证金的案件、拟没收5万元(含)以上保证金的案件,应当报省公安厅审批。  
七、执行程序  
20.所有取保候审案件,必须在警综平台实时流转,纳入监督考评,严禁网外流转案件,严禁网外套打法律文书。对未经警综平台流转的案件,法制部门一律不予审核,局领导一律不予审批。  
21.取保候审变更为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的,原取保候审自动解除,不再办理解除手续,决定取保候审的机关应当将情况及时告知执行取保候审的机关。  
22.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公安机关在宣布取保候审决定时,应当向被取保候审人送达《被取保候审人义务告知书》,明确告知其应当遵守的规定。同时,在24小时内将被取保候审人(采取保证人担保的,保证人一同前往)带至执行的派出所,将《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及副本、被取保候审人基本情况、保证人基本情况、保证金交纳情况等有关材料直接送达执行的派出所,通知书副本由派出所签收后退回,侦查终结时存入诉讼卷。  
23.执行地不在决定机关辖区的,有条件的应当依照前项规定执行;条件不具备的,决定机关应当先将《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及副本、被取保候审人基本情况、保证人基本情况、保证金交纳情况等有关材料传真至执行的派出所,再责令被取保候审人三日内到执行的派出所报到、建档,同时将以上材料邮寄送达执行的派出所。决定机关应保存好邮寄凭证和回执,注明邮寄送达情况并存档备查。副本由执行取保候审的派出所签收后寄回,侦查终结时存入诉讼卷。  
24.执行取保候审的派出所接到《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后,应当在24小时内核实被取保候审人、保证人的身份以及法律文书和材料,采集、录入被取保候审人有关信息。经核实,不属于本辖区的,应当在24小时内退回决定机关或办案部门并说明理由;相关法律文书、材料不全的,要求决定机关或办案部门及时补齐。发现其他问题的,应及时告知决定机关。  
25.需要解除取保候审的,由决定取保候审的机关制作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通知书,送达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决定书及时解除取保候审,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保证人和有关单位,并在3日内将被取保候审人相关监督考察档案移交决定机关或办案部门,由决定机关或办案部门存入侦查卷。  
八、附则  
26.本规定自 日 起执行,本省以往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本规定由湖北省公安厅法制总队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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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有权不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吗
提问者采纳
··没有此权。 取保候审,案件结束,如缉激光刻叱灸癸熏含抹果没有违规,应当退还保证金。保证金,就是保证不逃脱审判的,没有理由不退。 可以去检察院举报查处。但,违规则不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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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保证金的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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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或者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在解除取保候审的同时,公安机关应当将保证金如数退还给犯罪嫌疑人。
1、犯罪嫌疑人在期间,没有违反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或者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在解除取保候审的同时,公安机关应当将保证金如数退还给犯罪嫌疑人。
2、决定退还保证金的,应当经过严格审核后,报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退还保证金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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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安机关决定退还犯罪嫌疑人的保证金后,应当在解除对犯罪嫌疑人的同时,通知指定的银行将保证金如数退还给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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