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检察院民事抗诉期限提起抗诉,市级检察院民事抗诉期限如果不批,县级检察院民事抗诉期限还可以抗诉吗

四川资阳市检察院两次抗诉县级法院错判终改判
时间: 14:45:00作者:刘德华 唐大文 腾庆新闻来源:正义网
  正义网四川11月3日电(记者刘德华 通讯员唐大文 腾庆)&杨森和王兵两人一起实施抢劫,杨森被警方抓获,王兵自首,可两人的判决结果却大相径庭:杨森仅被判处缓刑,王兵却获刑7年。王兵家人不服,向四川省资阳市检察院提起申诉。资阳市检察院审查后两次抗诉。资阳中级法院日前依法撤销对杨森的原生效判决,改判杨森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00元。&
  两个抢劫犯&一人缓刑一人判7年&
  10年前,杨森因赌博被安岳警方处以治安处罚800元,为交罚款他向安岳县一机砖厂厂长陈先生借钱。遭到对方拒绝后,杨森心怀不满,他邀约好友王兵对陈先生进行报复,两人来到机砖厂,切断电源,闯入陈先生家中,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劫走价值共1700元的皮衣、香烟等物品。&
  半年后,杨森被警方抓获归案,被安岳县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宣告缓刑5年。王兵潜逃至内蒙古,2008年回到四川向警方自首,结束了长达9年的逃亡生活。&
  2008年12月,王兵因抢劫罪,被安岳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安岳县检察院以量刑畸轻提出抗诉,王兵也对判决结果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5月,资阳中级法院以抢劫罪判处王兵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5000元。&
  检察院两次抗诉&改判缓刑为10年
  “两个同案犯,法院对无任何从轻、减轻情节的杨森判处缓刑,却对投案自首的王兵判刑7年,判决明显不公。”对两份大相径庭的判决结果,王兵家人不服,向资阳市检察院申诉。&
  资阳市检察院审查案卷后发现,造成两份判决差异较大的主要原因是:安岳县法院对杨森的行为认定的是一般抢劫而非入室抢劫。&
  资阳市检察院对杨森“入户抢劫”的证据重新补充侦查后,认为安岳县法院对杨森的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遂向资阳中级法院提出抗诉。&
  2009年6月,安岳县检察院依法撤销了对杨森抢劫案的终止审理裁定,安岳县公安局对杨森进行网上追逃,2009年9月,杨森被抓获归案。&
  2010年4月,安岳县法院依法再审,认为杨森在被抓获归案过程中,在尚未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可以视为自首,于是判处杨森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资阳市检察院认为杨森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属于坦白,不属于自首,安岳县法院的判决仍然适用法律错误,再次依法向资阳中级法院提出抗诉。&
  资阳市中级法院采纳了资阳市检察院的抗诉意见,依法撤销了安岳县法院的判决,最终改判杨森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00元。
[责任编辑:宫里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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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条件有哪些
来源:华律网整理 | 时间:日 | 浏览:1317 次
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审理要求的诉讼活动。在我国,抗诉是法律授予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的一项法律监督权。
第二审程序抗诉的条件是:1.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2.确有抗诉的必要性。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为有抗诉必要,依法提出抗诉:1.人民法院采信自行收集的证据,未经庭审质证即作为裁判的根据,导致裁判错误的。2.人民法院不采纳公诉人庭前收集并经庭审质证的有效证据,仅因被告人翻供而判决无罪或改变事实认定,造成错误裁判的。3.人民法院审判活动严重违反法定 诉讼程序,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等行为,影响公正裁判的。4.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错误,量刑虽然未致畸轻畸重, 但社会影响恶劣的。5.因重要事实、法定情节认定错误而导致错误裁判,或者因判决、裁定认定犯罪性质错误,可能对司法实践产生不良效应的。第二审程序抗诉中,有权对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的,只能是同级地方人民检察院。根据《》的
规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可责成下级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上级人民检察院决定支持抗诉还是撤回抗诉。下
级人民检察院对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决定有提请复议权,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复议,并将复议结果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案件,要按
照规定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审判监督程序抗诉的条件与第二审程序抗诉的条件基本上相同,但应当比照第二审抗诉程序案件的标准从严掌握。在审判监督程序抗诉中,最高人民检察院、省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下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可以直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也可以指
令作出生效判决、裁定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由作出抗诉决定的
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分、州、市级人民检察院和省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应当将抗诉书副本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和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经重新审理作出的判决、裁定仍然确有错误时,如果是按照第一审程序审判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第二审程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如果是按照第二审程序审判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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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服一审判决应向区检察院还是向市检察院提请抗诉?
我的父亲去世后,我父亲的原工作单位和社保中心将我父亲生前交纳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继承额私自发放给了我的大娘,此人现已下落不明。一审判决虽然判定我是继承额的领取人,但却驳回了我要求社保中心和我父亲的原工作单位违规发放该款项所应依法承担的法律责任。因我对该判决不服是否可以向检察院提请抗诉?因向那一级检察院提起抗诉?
 问题来自:湖北 - 武汉 悬赏:0分 咨询时间: 15:27 咨询人:20tq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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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湘西州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符合抗诉条件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1.受理。人民检察院受理民事抗诉案件的来源包括民事诉讼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以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他机关转办、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以及人民检察院自行发现。2.立案。有抗诉权或者有提请抗诉权的人民检察院受理的民事抗诉案件,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抗诉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立案。立案应当通知申诉人和其他当事人。3.审查。人民检察院立案以后,应当及时指定检察人员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进行审查。对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案件,应当就民事判决、裁定是否符合法定的抗诉条件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审查民事案件,应当就原审案卷进行审查,原则上不应当进行调查。4.提请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经审查认为符合抗诉条件的,应当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应当制作《提请抗诉报告书》,并将审判卷宗、检察卷宗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报告书》应当写明以下内容:案件来源、当事人基本情况、基本案情、诉讼过程、当事人申诉理由、提请抗诉理由及法律依据。5.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由检察长批准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抗诉应当由有抗诉权的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决定抗诉的案件,应当制作《抗诉书》。《抗诉书》应当载明:案件来源、基本案情、人民法院审理情况及抗诉理由。《抗诉书》由检察长签发,加盖人民检察院印章。抗诉书副本应当送达当事人,并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6.出庭。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抗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再审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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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检察院作出的不抗诉决定错误,如何申诉?
提问者采纳
那么建议你先行重新审视 梳理案情,即使你有理,自己的坚持到底有道理没。因为民法的原则,法律适用选择错误的可能,证据观点主张,虽然不能百分百说经过4个环节仍然是正确的、再审被驳回,法律适用方面不存在问题的前提下如果你对检察院作出不予抗诉的决定不服、不予抗诉,你可以向市级检察院的上级检察院也就是省高级人民检察院提请申诉、二审,能够达到检察院不予抗诉这个环节,仍然坚持,不利后果也要由自身承担。这些环节都是国家司法机关作出的,但是作为你 想维权,但是举证不利的话,也该反思一下,那么你也应排除自己举证不利的可能,如果你对案情重新梳理后,所以在排除自身提供的诉状,但是未必能有好的结果,显然要经过一审
谢谢!你说的很对。我的案子从一审起就明显错误。有证据证明对方是恶意诉讼,即财产纠纷早已经解决,且是同一个法官作出调解;一审和二审违反法律适用规则,硬是行使自由裁量权;我想向市检察院领导反映上述两大问题,向二审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申请依职权启动再审;请问哪个更会有好的结果?
首先,我声明,在你未陈明案件过程的情况,我从未做过一审、二审、再审、不予抗诉决定是错误的语言表述,不要曲解我的意思,我只是说不排除而已。其次,我认为你应按照诉讼程序办理,你目前不是已经到达检查院不予抗诉了么,那么显然前三个环节及一审、二审、再审被驳回的环节已经结束,目前看检察院如果已经做出不予抗诉的决定,显然所有司法救助程序已经结束,唯一剩下的可能的方法就是向省级高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我认为或者说是推测吧,你应该是举证不利或者举证不够有力,现在是一个司法监督相当严格的时代,即便法官有想偏袒一方的意愿,那么也未必敢太过明显,因为这是需要承担相当大的责任,你应先从自身的举证和法律适用是否正确进行反思吧,
对于申请再审,法院都会严格审查再审的申请事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对于法院裁决不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驳回再审的,都详细陈明驳回理由,你并未说明你的驳回理由合理合法或者哪里合理合法,
你想知道,那个会有更好的结果,这个问题很幼稚,诉讼的结果好于不好不是取决于你向检察院还是法院的审判委员会反应问题,而是你反应问题的理由是否合理合法,如果本身不合理不合法,那么显然你用任何方式都不会有好的结果。 我认为你要想有好的结果,还是应该反思一下自己的举证,证据主张,对于案件焦点的归纳,法律适用是否正确,否则,就算是你客观上有理,但是举证不利的责任应该由你承担。在你重新梳理案情,确定自己的主张没有问题的情况,唯一的方法是向作出不予抗诉决定的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再次谢谢你!我没有强辩,事实的确如此。正因为这是需要承担相当大的责任,所以省高院和市检察院都不支持我的再审和抗诉申请。省高院法官支持二审法院对每笔取款都在2万元以下均用于日常生活开支亦合乎常理的事实推定;但案卷中有二份庭审笔录记载了对方有股票的事实;市检察院检察官建议我提出控告,也表明错误的存在;只是不是她经办而已。
您的本次追问,对于案件的描述仅限于只言片语,我很难给予具体意见,但是可以这么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虽然规定了可以由“一已知事实推定出另一事实”,但也应不违背人类的常规思维,和人们对于日常生活经验的积累与认知,法官可以在判决书中采用“由一已知事实推定另一事实”的原则,但是被推定的事实如果违背了人类常规思维,这种做法我认为则涉嫌渎职。但是还是那句话,在你未详细陈明案情的情况下,我还是建议你整理思路,梳理案情,我曾遇到过一个民事纠纷,“我的二审法官在判决书中书写了违背人类常规思维的事实认定”,简单讲“我是原告,他在判决书中书写,我作为原告在庭审中承认纠纷的产生过错在于原告自身。”就因为这一句话,我将其告到了中院纪检。所以对于事实的认定可以由一已知事实推定出另一实施,但是另一事实绝不能违背人类的常规思维逻辑,你还是重新梳理案情,向省高级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吧,如果原审法院存在渎职行为,并且你经过认真分析、取证 ,可以向中院纪检或者检察院 或检察院纪检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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