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非法持有毒品罪量刑标准拘役期满后吸毒被抓会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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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手尹相杰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提起公诉
歌手尹相杰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提起公诉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提醒公民非法持有类犯罪需重视
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对犯罪嫌疑人尹相杰提起公诉。
经审查:日14时许,北京市公安局禁毒总队于在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内将犯罪嫌疑人尹相杰抓获,当场从其家中起获疑似毒品及冰壶等吸毒工具。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于日出具《毒品检验报告》,上述查获的毒品中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共计13.93g、氯胺酮(俗称K粉)0.04g、大麻1.02g。现毒品均已收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毒品罪有关规定,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提醒公民非法持有类犯罪需重视
非法持有类犯罪高发需重视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调研发现,非法持有毒品罪案件逐年增长。在该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中,“非法持有毒品罪”案件从人、人上升到人。其他非法持有类案件也呈高发趋势,三年间,该院提起的“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案件累计49件52人、“非法持有伪造的发票罪”案件累计11件13人。
法律意识淡薄成重要原因
法律意识淡薄成为非法持有类案件高发的重要原因,据部分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供述,此前并不知道该类罪名。
2011年,29岁的邱女士通过朋友聚会认识了朋友二胖,于2012年与二胖一起吸食了冰毒,并走入了毒品的漩涡。2013年6月时二胖称其家中急需用钱并向邱某借了30000元,答应一个星期之后还。但是一个星期后邱女士打电话催要,二胖总是推脱没有钱还。后来二胖提出“说现在没有钱,但是有冰毒要不要。”邱女士因吸毒又怕借出去的钱要不回来,便答应二胖用毒品抵债,后二胖通过邮寄方式将毒品邮递给邱某。邱女士将毒品分袋包装后藏于租住在朝阳区的暂住地卫生间内,后被民警查获归案。经鉴定所起获的毒品共计36.26克,均为甲基苯丙胺,即俗称的冰毒。直到邱女士被抓获,她才直到非法持有一定数量的毒品涉嫌刑事犯罪。2014年初,朝阳法院以犯非法持有毒品判处被告人邱某某有期徒刑3年,罚金6000元人民币。
无独有偶,日,28岁的金某在驾车行至本市朝阳区京广桥北侧辅路时,与一辆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出租司机遂报警。警察到达现场后,发现该车为改装车辆,随即对金某携带的随身物品进行检查时,从其副驾驶座位上的挎包内起获毒品两袋和自制冰壶一个。经鉴定,从金某处起获的毒品系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重17.92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至规定,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即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后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日,朝阳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金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两千元。
网购伪造航空行程单也犯罪
2 0 1 3年4月,北京某航空服务公司的分销代理陈某某通过QQ群了解到有人出售空白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以下简称“行程单”),陈某某日常的工作就是向酒店客人代售飞机票。因此其以每张0. 65元的价格购入468张。没过多久,该贩卖行程单的卖家被公安机关查获,后公安机关顺藤摸瓜将购买假行程单的陈某某也一并抓获,并在陈某某住所地的天花板上起获了全部空白的行程单。
经中国民用航空局清算中心鉴定,起获的空白行程单均为伪造。在讯问时,陈某某供述,国家严格管控空白的行程单,故其知道不可能通过网络购买到真的行程单,但其并不知仅仅是持有而非使用伪造的行程单也构成犯罪。而根据我国《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暂行)》规定:行程单列入发票管理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统一管理,套印国家税务总局发票监制章。因此不但虚开行程单构成犯罪,持有伪造的行程单达到一走数量或者金额,也同样构成犯罪。
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新增了持有伪造的发票罪,作为第二百一十条之一:“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量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持有伪造的其他发票200份以上或票面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的,应予以立案追诉”。陈某某购入468张伪造发票,故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对其依法提起公诉。日,陈某某被朝阳法院以犯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二千元。
部分未成年嫌疑人涉案引担忧
更令检察机关担忧的是部分未成年人涉及非法持有类犯罪。
2012年,17岁的李某是朝阳区某重点高中高三的学生,他一直喜好军事。为缓解学习压力,他网购了两把气枪,结果被公安网监部门查获。
经过鉴定,确认李某所持气枪有一定杀伤力,其行为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根据《刑法》第128条第1款的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结合相关司法解释,非法持有以气体为动力的枪支达到两支以上,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达到一支以上就构成非法持枪罪。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找来社会调查员,对李某在校的情况以及生活状况进行了评估,未检处检察官也对李某进行了教育,结合对李某的考察帮教情况,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经过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时,依法做出不起诉的决定。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未检处对李某做出了相对不起诉处理,李某得以全身心地投入到高考复习中。2013年6月,李某以606分的成绩考上全国重点大学。检察机关的帮教取得了成功。
检察官介绍说,未成年人涉案令人担忧,极有可能因为自己对法律的无知而葬送自己的光明前途。因此,普法势在必行。与一般的盗窃、抢劫、杀人、故意伤害不同,非法持有类犯罪的社会认知度并没有那么普及,而这恰恰是最为危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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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尤洪涛一案定罪量刑的若干问题
一、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表现形式
本罪所说的“持有”,是指对行为人在不能认定具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故意时,行为人明知是毒品而实际占有、携带、藏匿毒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如随身携带;在家中或其他个人控制的处所、他人不易发现的场所藏匿;委托他人代购、保存、捎带;以个人名义存放在车站、邮电局、寄存处等处所;受委托为他人代购而持有;盗窃、抢劫、抢夺毒品后持有等。需要注意的问题:
1、关于毒品的所有问题。认定非法持有毒品时,对所持有的毒品没有所有权的不影响本罪的认定,只要事实上置于行为人支配之下时,行为人即构成持有毒品;
2、关于是否要求直接控制问题。本罪不要求对毒品实物的直接控制,只要行为人认识到毒品存在于本人名下,或者能够对毒品进行管理、支配,即便委托他人持有、保管,也属于非法持有毒品。如协议与他人共同所有在他人控制之下的,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的共犯;
3、关于是否现实控制问题。行为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或允诺,在时间或者其他条件成就时,将对某些毒品享有所有权的,不属于现实控制,不构成非法持有;
二、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标准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大的标准是:
(1)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冰毒)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为数量较大。
三、没有规定数量标准的毒品如何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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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毒品罪量刑标准
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个人或无权生产、管理、运输、使用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的单位明知是毒品还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的行为。那么,非法持有毒品罪量刑标准是什么?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立案标准、认定又是怎样规定的呢?
1 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明知是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其他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的行为。非法:只有生产、管理、运输、使用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的单位才有权利控制毒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掌握、控制毒品都属于非法。 明知是鸦片、海洛因或者其他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的行为。 “非法”是指违反国家法律和国家主管部门的规定。 “持有”是指占有、携有、藏有或者其他方式持有毒品的行为。 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海洛因&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构成本罪 如果有证据证明非法持有毒品是为了进行走私、贩卖、运输、窝藏毒品犯罪的,则应当定走私、贩卖、运输或者窝藏毒品罪。2 禁毒立法始于鸦片泛滥的近代。起初,世界各国的立法侧重于打击走私、贩卖、运输等毒品犯罪行为,在相当一段时期内,并未明确非法持有毒品 例如我国的1979年刑法就没有设立非法持有毒品罪,而只规定了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罪。这并非是立法机关当时未意识到非法持有毒品行为的危害性,认为不需要对此行为进行惩处,而是考虑到此行为往往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等毒品犯罪行为的前提或后续环节,不具有独立性,可以被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行为所吸纳,没有必要将此单独规定为犯罪。随着社会的发展,毒品犯罪已成为危害人类社会的国际一大公害,而犯罪分子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作案手段变得愈来愈隐蔽,证明犯罪也愈加困难。于是实践中经常出现虽然从犯罪分子手中查获了大宗毒品,但是却找不到证据证明犯罪分子利用该大宗毒品进行的是什么犯罪,或者将进行什么犯罪的现象。这种情况下,犯罪分子就可能因法律的疏漏而逃脱了制裁。因此,将单独的非法持有毒品行为犯罪化的意义就凸现了出来。3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和他人的身体健康。国家禁止任何人非法持有毒品,为此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我国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管理法》和《精神药品管理法》。这几个法规对毒品种植、制造、运输、使用、管理都作了明确、严格的规定,禁止任何人非法持有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或许可,持有、保存毒品的行为均违反了国家对毒品管理的规定,而且行为人非法持有的毒品,随时可能流入社会,危害他人的健康。为此,为了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制,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对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必须予经惩处。 本罪的对象为毒品,即本法第357条所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务院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4 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明知是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其他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的行为。从法学理论上,非法持有毒品罪作为故意犯罪,也会存在着共同犯罪。而从实务上看,的确也存在着两个以上的行为人,明知是毒品而非法共同持有,即共同对同一宗毒品具有在事实上的控制或者支配关系的情形。虽然可以认为此种情形已经符合了共同犯罪的特征,但在具体处理上,必须分别情形,慎重定性。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对于两个以上的行为人无法律依据而共同持有毒品,数量较大的,而行为人拒不说明毒品的来源、去向,司法机关也难以进一步查证的,在对行为人已经排除了共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可能,并排除了共同窝藏、转移毒品或者共同盗窃、抢夺或共同抢劫的可能性情形下,可以以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共犯处理。5 &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二)本罪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及窝藏毒品罪的界限 行为人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窝藏毒品的行为都是以非法持有为前提的。在司法实践中,有证据能够证实已构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窝藏毒品罪中的任何一种罪,即以该罪论处,而不应再定非法持有毒品罪。在犯罪分子拒不供认,又无证据认定构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窝藏毒品罪中任何一种罪的情况下,才能认定其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另外,还须注意的是,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有法定的数量标准,达不到法定标准的只能按违法处理。然而构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窝藏毒品罪只要有行为即构成犯罪,无需毒品数量达到较大。6 三罪的犯罪客体相同。均为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的身体健康。 犯罪主体不完全相同。三者均为一般主体,但刑事责任年龄的要求不同,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和运输毒品罪的年龄必须年满16周岁,而贩卖毒品罪则为14周岁。 主观方面,三罪故意的内容不同体,贩卖、运输毒品的目的明确,即将毒品贩卖给他人从中牟利或为了扩散毒品而将毒品进行运输。而非法持有毒品的动机、目的却多种多样,没有限定,既可能是为了吸食、治病,在不能证明具有贩卖、运输等其他毒品犯罪的故意内容的情形下,认定为非法持有。7 贩卖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贩卖行为,&贩卖毒品行为是指有偿转让毒品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购毒品。 贩卖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均为毒品犯罪,其构成要件有诸多相同之处: 1、侵犯的客体为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公民的身体健康。8 (一)数量标准 非法持有毒品罪规定了2档刑期:一个是数额大,在7年以上至无期并处罚金;一个是数额较大,3年以下,情节严重的,3-7年,并处罚金。 数额大的标准: 1、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100克以上; 2、氯胺酮、美沙酮1千克以上; 3、三唑伦、安眠酮50千克以上; 4、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500千克以上; 5、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数额较大的标准:9 一、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数量标准 非法持有毒品罪规定了2档刑期,一个是数额大,在7年以上至无期并处罚金;一个是数额较大,3年以下,情节严重的,3-7年,并处罚金。 数额大的标准: 1、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100克以上; 2、氯胺酮、美沙酮1千克以上; 3、三唑伦、安眠酮50千克以上; 4、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500千克以上; 5、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数额较大的标准:10 尊敬的审判长: 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陈某家属的委托并征得其本人同意,指派我担任其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辩护人。通过查阅案卷,会见被告人陈某,以及参加今天的庭审,为履行辩护人的职责,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我发表如下书面辩护意见: 一、关于本案的定罪问题 1、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陈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不持异议,但辩护人认为陈某非法持有毒品的犯罪行为尚不能构成“情节严重”。理由表述如下: (1)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起诉书中认定陈某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41.99克,尚未超过50克,故而陈某的犯罪行为尚未达到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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