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劳务派遣转正合同中,可以在合同期内转正吗?路灯管理处的驾驶员收入好吗?

劳动合同法有没有劳务派遣待遇和转正问题的明确规定_百度知道
劳动合同法有没有劳务派遣待遇和转正问题的明确规定
面对不断变化的劳动法律法规和税法,以及企业兼并和重组而导致的大量人员岗位变动、调动,用人单位可将原已招聘录用、并还需要继续使用的员工,待合同期满终止合同后,将劳动关系转移给英才公司,由英才公司与这些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再返租这些人员作为劳务工使用;用人单位只需向派遣公司支付员工派遣金和服务费,与所租用的员工不发生人事隶属关系,这样可助用人单位有效实现员工岗位调整,或跨地区调动,从而有效规避员工劳动合同变更风险。服务特点:本服务适应于跨地区的大中型企业,可激活人才弹性用工,有助于用人单位有效实现员工岗位调整,或单位跨地区调动。规范用工、减少人事(劳动)纠纷,有效规避员工劳动合同变更风险。就是用人单位将一些非核心员工(如文员、会计、软件或项目工程师、市场营销员、生产线简单操作工、包装工、保安、汽车驾驶员、炊事员、搬运工、清洁工、医院护士、护工等);或用人单位的一些非专业性工作(如物业管理、清洁卫生、搬运等),外包给英才公司。双方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或专业劳务承包协议,由英才公司承担这部分派遣员工整套人力资源管理服务工作(包括招聘录用、劳动合同管理、绩效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工资管理、保险福利管理、计划生育管理等),并承担所有的人事风险责任(包括法律、经济赔偿责任)。服务特点:本服务较适用于大中型非公企业的非管理级及非核心技术员工、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编外员工;为企业提高招聘效率、节省招聘成本,实现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实现人力资源效益最大化提供较好的解决方案。劳务派遣的流程 16:34:31劳务派遣的流程(1)业务咨询:初步了解双方意向,确认合法资质,交换公司基本情况并加以说明;(2)分析考察:依据用人单位提出的要求,对实际工作环境、岗位进行了解,如有必要可进行考察。(3)提出派遣方案:根据不同用人单位要求及现有状况,制定劳务派遣方案;(4)洽谈方案:双方研究、协商劳务派遣方案内容,并在合法用工的前提下修改、完善派遣方案;(5)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分清法律责任,依法签订《劳务派遣合同》;(6)实施,提供服务: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严格执行《劳务派遣合同》之各项约定。具体图解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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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到外资企业应骋驾驶员、从事危险品运输,合格后公司让我签劳务派遣合同合理吗?从事危险品运输有没有最低工资标准
非常不合理,外资企业可以不承担主要责任!,不要签:如果你出现意外情况。 关于工资看你们那边的行情。签了这个合同。 谢谢,你还是不属于外资企业员工,享受不到外资企业的待遇。特别一点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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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签,我为鱼肉。 别人一签,人家再招别人而已。 自己没什么真本事就别要求太高人为刀俎。存在即合理,您就什么都没了
许多企业都是这样做的,包括内企,重要的是待遇是否合理,包括你提到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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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劳务派遣员转正,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可约定试用期吗?_百度知道
劳务派遣员转正,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可约定试用期吗?
请问这种做法合理,现一直在B单位工作本人为A单位派遣到B单位工作的员工,合法吗,经协商,B单位还可以要求约定试用期吗,A单位要求我提交辞职报告才肯开离职证明?本人从事的岗位一直未改变,后续直接与B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本人与A单位的合同于去年已到期。请问在与B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现劳务派遣合同期满
根据劳动合同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因为你去年合同已到期,有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风险不可以约定试用期。A公司让你提交辞职报告是在规避法律风险,你本人不辞职的话,且又无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即视为事实劳动关系,A公司不好为你办理辞职: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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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劳动合同细解38:年休假规定
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
日起正式施行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使带薪年休假制度终于在万众期待中尘埃落定。为了保障和增强条例实施的可操作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日发布了《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这两部法规为劳动者如何享受带薪年假提供了夯实的依据。新法实施3年多以来,如何怎样正确的理解这些规定,对普通的劳动者和一些单位的HR来说,仍存在一些困惑。
关于劳动法带薪年假常见问题:
1、带薪年假工作年限规定:职工连续工作(连续工龄不要求是本单位的连续工作时间)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这就意味着,尽管一个职工可能是刚由其它单位进入当前工作单位,但是只要他在其他单位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就具备享受法定的带薪年假的基础资格。
2、职工所享受的带薪年假天数与劳动者的工龄挂钩: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法定带薪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法定带薪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法定带薪年休假15天。沈斌倜律师提醒: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休假高于该标准的不予干涉,但是低于法定标准应按照法定标准支付未休带薪年假工资。
3、职工不应当享受带薪年假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4、职工带薪年假工资计算办法: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享受当年带薪年休假条件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
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具体折算办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案例释明:小王自2008年7月份毕业时开始在A公司上班,后于日跳槽到B公司。问:小王应当从什么时候起开始在B公司享受带薪年假?根据《带薪年假实施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小王进入B公司时,已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就应当具备了开始享受带薪年假的资格。同时,根据该条第二款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我们还可以计算出2009年小王在B公司所能享受的带薪年假的天数。当年剩余的“日历天数”为122天,他今年的年休假天数应为(122&365)&5天≈1.67天。由于0.67天不足1整天,因此他在今年的年休假天数是1天。&
5、除由职工本人因个人原因不休且做出书面放弃休假权利的承诺外,用人单位应在本年度内对职工未休年假的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工资报酬。提醒:1)如果用人单位想免除支付未休带薪年假的义务,必须有证据证明是因为劳动者个人原因放弃休带薪年假,且应当是书面证据。2)未休带薪年假工资一般应当在当年度支付,否则就可能构成拖欠职工的工资的行为。劳动者有权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并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带薪年假一般应在一个年度内安排,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并保留同意的证据。&
6、离职时带薪年假工资结算:劳动者离职时,如折算后有剩余年休假,用人单位应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包括正常工资中已支付的100%,需再另行支付2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职工在离职前已休年休假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法律规定不能扣回。为了避免带薪年假纠纷,用人单位可以通过放假等方式安排即将离职的员工休满当年度应休年假。&
7、关于不定时工作制员工是否享受带薪年假,目前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不定时工时制度下,劳动者每一个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在一定期限内,劳动者是在工作还是在休息,用人单位就无从得知。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加班费的规定。由此推论,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不适用带薪年假规定。另外一种观点认为,带薪年假是每一位劳动者均拥有的权利。理由如下:1)《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根据该条规定,带薪年假的适用范围包含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并未将综合工时制员工排除在外。2)未休带薪年假工资性质不是加班费性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是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加班费的规定,由不定时工时制员工不享受加班费法律规定不能推论出不定时工时制员工不享受带薪年假。3)劳动法及其配套设施都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如果出现法律规定不明情况下,应做出有利于劳动者的解释。因此第二种观点认为,除非有地方法规政策支持,否则,不定时工时制员工也应当享受带薪年假。&
关于支持不定时工时制不享受带薪年假规定的地方政策有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实施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若干意见》,其第十一条规定,经依法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适用未休年休假需支付3倍工资的规定。
年休假折薪应按日工资三倍而非两倍计算
——兼谈对劳动法律理解的若干误区
劳动法领域没有高深的理论,但劳动方面的规定纷繁复杂,难免导致不同的理解,其中较为典型、新近的例子就是对(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下称“年休假折薪”)计算方式的解释。&
在处理劳动法律业务以及浏览相关报刊、网文的过程中,笔者注意到,有的劳动法律师、应邀对劳动法律发表见解的其他律师和人力资源工作者对年休假折薪计算方式作出了错误解释,某些专业劳动报刊也对其观点不加辨别地予以刊登,导致以讹传讹。&
“人保部”日《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上述规定比较明确,实务中应无歧义(若说有歧义,当是“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含义不清);即,年休假折薪的计算是按日工资的三倍;此时不应考虑用人单位是否支付、如何支付了劳动者的月薪或年薪。遗憾的是,有人却将上文解释为按日工资的两倍计算年休假折薪。持“两倍论”者的主要逻辑是,用人单位已支付了一份(通常按月计算的)工资,这份工资涵盖了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因此在计算年休假折薪时应剔除相应金额。甚至(若相关报道属实)有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也按“两倍论”对年休假折薪争议作出裁决。可见“两倍论”已经不单单是污染河流的问题,而是也污染了水源。有感于此,笔者认为有必要撰文澄清。&
笔者认为,“两倍论”显然是错误的,不但违背“人保部”规章的本意,而且亦不符合逻辑。对立法本意笔者不予赘述,上述条文的表述应该是清晰的。关于用人单位支付的正常月薪是否可以涵盖应休未休的年休假,不妨从另一方面来解释。&
假如某公司员工张三正常月薪为8700元,则其依法计算的日薪为400元(8700元除以法定的每月21.75个计薪日)。若张三2009年依法享有10天带薪年休假且已全部休完,则不存在计算年休假折薪的问题;他2009年从公司领取的工资应当包括10天年休假期间的报酬,因为年休假是带薪的。&
现在我们假定2009年公司仅安排张三休了4天年休假,则另外6天属于应休未休的年休假;该6天内,张三象平时一样正常工作。显然,对这6天,公司至少应依法向张三另行支付正常工作的工资收入,这份收入并不包括在公司按月支付的8700元工资之内,因为即使张三在上述6天内没有上班,公司也应发放8700元工资(否则就不叫“带薪”年休假)。如果张三牺牲6天的年休假为公司工作,却仍然只能领取8700元月薪,张三岂不成了活雷锋(笔者崇敬雷锋,此处绝无贬义)?&
换言之,如果一定要弃简从繁,在对张三应休未休的6天年休假予以折薪时,首先要考虑一份正常工作的工资共计2400元(日薪400元x6天);其次,因为“人保部”规定的、相当于日工资收入300%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当中包含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扣除上述2400元(亦可称6天日薪的100%)后,公司还要按张三日薪的200%计算其6天的年休假折薪,即4800元(日薪400元x6天x200%)。以上共计7200元。&
可见,年休假折薪应按日工资的三倍而非两倍计算。以上分两步的计算过程只是为正视听,实务中大可不必如此啰嗦;把“人保部”上述规定应用于张三的案例,是一个很简单的算式:“公司2009年安排张三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张三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6天),按照其日工资收入(400元)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张三在该6天内正常工作的工资收入”。即,张三6天年休假折薪应为7200元(400元x6天x300%)。&
笔者90年代初在劳动部(现“人保部”前身的前身)政策法规司法规处工作期间,有幸与中国第一个立法学博士黎建飞副处长(现为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同室办公。当时黎博士向我讲述过一个理论,即“语言的遮蔽性”。按笔者理解,所谓“语言的遮蔽性”大致是指,即使貌似严谨的法律条文(立法语言),也往往难免歧义。但有些歧义是立法本身的疏漏,有些却纯属法律工作者的杜撰。作为执业律师,我们难以改变立法的粗疏,但我们不应随意解释法律,人为地制造歧义。&
另一个典型例子是对《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理解(另见笔者《浅议&劳动合同法&的若干疏漏》一文)。法律原文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其实,严格地说,该项规定本身并无疏漏;但《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初,一种奇怪的观点甚嚣尘上,即,日(该法生效日)之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第二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即不能随意终止该合同。这显然是对上述规定的曲解(仅在立法者本意亦同此说的情况下,此事件的性质才属于立法疏漏)。2009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针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几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后,续订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作出专门解释,认为“《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应当是指劳动者已经与用人单位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与劳动者第三次续订合同时,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此解释显然是正确的,也是《劳动合同法》上述规定的字面本意(笔者不敢冒昧揣测立法者的本意,因为吾国诸多事情是无法解释的)。&
此外,关于《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实务中还曾产生一种莫名其妙的“四倍说”,即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按日工资的四倍计算。这显然也是对法律的曲解,是把简单问题复杂化的思维方式作祟,与上述年休假折薪“两倍论”异曲同工。鉴于有关部门早已对此问题作出澄清,兹不赘述。&
最后,不得不说的是,笔者即日从网上看到,上海某律师在解释年休假折薪计算方式时,仍按每月20.92(而非21.75)天计算日工资。其间舛误业内人士一看便知,笔者顿首、无语;唯有自省:可因才疏而力不从心,勿因懈惰而误导客户。
【作者简介】
齐斌,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经济法专业,法学士;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至今。现为上海市世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年休假中的累计工作时间如何认定?
日国务院颁布《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建立起我国的带薪年休假制度,作为一项福利,工作满一年休年休假已为大多数员工所知晓,由于国务院行政法规中年休假时间的长短是根据累计工作年限计算的,累计工作年限如何认定?成为顾问单位人事经理经常咨询的问题。
一、何谓累计工作时间
在国务院的法规中,对本单位工作期间用的是“连续工作”,对非本单位工作用的是“累计工作”,《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依照这一规章,累计工作时间的计算依据是在用人单位工作,不包括失业、个体或者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雇佣或劳务关系。
二、累计工作时间是否等同于连续工龄
令人奇怪的是,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没有采用人们熟知的连续工龄确定年休假天数,而是提出了一个模糊的概念“累计工作时间”,既然不是连续工作时间,从字面上讲,累计就是相加,就不考虑中断,而连续工龄则考虑中断,这两个概念计算出来的年休假长短是明显不同的。
三、累计工作时间和连续工龄如何认定?
在计划经济时代,作为“单位人”,人人有一份人事档案,累计工作时间和连续工龄都很好认定,但劳动合同和社保制度的建立,人的流动性加大,谁能证明你在某一单位工作多少天,多少年,连续工龄认定谁说了算,总不能就根据自己填写的简历就认定吧!
现有规章中有连续工龄认定程序,但这种认定只是作为职工养老保险视作缴费年限的依据,不适用于年休假。本人认为,目前阶段能作为连续工龄以及累计工作时间认定比较公允的依据是社保缴费记录。
社保缴费记录中如果都是单位缴费,连续工龄和累计工作时间的计算比较简单,但如果跳槽后没有马上找到工作,在个人缴费窗口缴费了一段时间,问题又来了。
四、跳槽后工龄如何累计和连续
很少有人骑马找马马上成功,上个月离职下个月就由新单位续保,如果自己在个人窗口缴费几个月,会给计算连续工龄和累计工作时间带来多大影响呢?
依照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只要在用人单位工作的期间都可以累计,个人窗口缴费时间对累计工作时间影响不大。但如果按“连续工龄”确定年休假,则一旦在个人窗口缴费,则产生工龄中断,就不能连续,要重新计算了。比如你在某一单位工作九年半中途跳槽,半年后找到工作,按累计工作时间计算,到新单位一年后你可以休年休假10天,按连续工龄计算则只能休五天。
&&& 五、结束语
虽然《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出台,但累计工作时间如何认定没有任何有效的法律解释,笔者提出现阶段认定累计工作时间,应按社保缴费记录作为依据,从保护劳动者的角度出发,采用单位累计方式计算累计时间而不是用连续工龄确定休假天数,比较适合我国国情和立法精神。
【作者简介】
张绍明,武汉律师,法律硕士,代理过全国首例性骚扰胜诉案等多件有影响案件,对公司法、侵权法、劳动法有一定的研究,出版过首部系统研究性骚扰问题的法律专著《反击性骚扰》,现担任武汉十余家中外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职工带薪年休假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根据我国宪法以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为了保障劳动者休息、休假的权利,充分调动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日,国务院颁布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出台了《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对《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做了进一步细化的规定,使带薪年休假制度具有了更强的可操作性。笔者下面就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及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简要的解析,以期能帮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能对带薪年休假制度及其操作具有更进一步的认识和理解,但笔者这里涉及的主要是企业职工的带薪年休假,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的带薪年休假。&
一、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条件&
根据《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及《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凡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且连续工作12个月以上的职工,均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
但这里的“连续工作12月以上”,是否必须是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12月以上,条例和实施办法均未明确规定,导致出现了不同的理解。比如: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执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第二条规定“职工在同一单位或者不同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即可享受带薪年休假。”而在广东省《关于广东省企业贯彻实施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若干意见》中第二条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时间满12个月以上,是指职工在同一个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职工如经劳动、人事或组织部门审核同意在不同用人单位之间调动或非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其在前后用人单位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作时间。”&
笔者认为,这里的连续工作12个月以上,应指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12月以上,因为,根据实施办法第三条:“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及第五条:“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的规定,可以看出,职工新进入用人单位享有年休假的条件,是必须满足实施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即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这里的连续工作满12个月,应指在新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而且若将职工在进入本单位之前原单位的工作时间,计算为连续工作时间的话,就涉及到一个对“连续”如何认定的问题,是规定在两个单位之间间隔多长时间就算连续,还是要求必须两个单位之间无间断的连续,这无疑会使问题更加复杂。另外,将“连续工作满12个月”,界定为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并不影响职工实际享受带薪年休假的天数。因为,在新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只是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条件,而在计算具体带薪年休假天数时,是按照职工的实际工作年限计算的(即从职工工作之日起计算的),而非按照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计算的。而且,将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条件限定为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对稳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也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二、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天数的确定&
条例第3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实际上,根据条例和实施办法的规定,职工只要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就享有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权利,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安排带薪年休假,但职工具体带薪年休假天数的确定,根据条例和实施办法的规定,是按照职工的累计工作年限计算的,即实际工作年限计算的。将计算年休假天数的工作时间,确定为职工的实际工作时间,有利于充分保障职工的休息、休假的权利。但目前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因为,这里涉及到两个问题,就是职工在进入本单位之前的实际工作年限由谁举证?如何举证的问题?我国民诉证据规定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工作年限负有举证责任,但笔者认为这里的工作年限应限于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对于进入本单位之前的工作年限,用人单位没有举证的责任,也不可能进行举证。对于职工进入本单位之前的实际工作年限,法律并未明确规定由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职工在要求按照实际工作年限计算带薪年休假天数时,就可能要对其实际工作年限承担举证责任。&
但目前由于我国的职工档案管理制度和社保制度不够健全,存在大量职工没有建立档案或未缴纳社保的情形,导致职工举证证明其实际工作年限十分困难,而且由职工承担举证责任,对其提供证据的真实性如何进行判断,也是一个比较困难的问题。针对认定职工实际工作年限的问题,相关地方的劳动保障部门也出台了相关的解释,笔者认为可做参考,比如《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执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规定:职工可享受年休假天数根据其累计工作时间确定,累计工作时间的计算可以如下有效证明作为依据:(一)职工档案有记载的累计工作时间;(二)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的缴费年限;(三)劳动合同证明的有效工作年限;(四)用人单位职工名册;(五)职工以前工作单位书面证明;(六)其它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
因此,笔者认为,在认定职工实际工作年限的问题时,对有档案或有社保记录的职工,应以档案或社保记载的年限为准,对尚未建立档案或缴纳社保的职工,应根据职工提供的劳动合同、单位证明、职工名册等证据综合认定,并注意审查证据的真实性。&
三、职工不得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情形及年休假天数的折抵&
条例第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因此,当职工享受寒暑假超过应休年休假天数,或请事假、病假累计达到一定数量时,就不能再享受当年的带薪年休假。但当职工享受的寒暑假不足应休年休假天数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足的天数,安排职工享受年休假。&
对于劳务派遣用工的,被派遣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无工作期间由劳务派遣单位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天数多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若职工在实际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之后,又出现条例第四条规定的,不应享受年休假的情形的,应取消职工下一年度的带薪年休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不应与其他的法定节假日进行折抵,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四、职工带薪年休假的安排及补偿&
根据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尽管年休假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但劳动者在享受年休假时,也应兼顾单位的利益,因为劳动者在享受带薪年休假时,单位需要根据生产、工作情况进行统筹的安排,但单位在安排年休假时,也应考虑到职工本人的意愿,不能故意刁难职工。单位可对年休假进行集中安排,也可分段安排,但若单位因生产、工作需要,不能安排或不能在本年度安排带薪年休假的,应当征得职工的同意,并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年休假工资或在下一年度安排,但除非职工自愿外,一般不应跨两个年度不安排职工年休假。&
单位经职工同意,未安排年休假或单位不安排年休假的,应按照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这里的日工资,是指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这里的月工资不包括加班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安排职工年休假是用人单位的一项法定义务,除非劳动者书面提出申请不享受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按向劳动者支付正常工资,否则,单位应按规定支付年休假工资。&
若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时,用人单位未安排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无论用人单位与职工因何原因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均应按照职工未享受年休假的天数,向职工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但折算后年休假不足一天的,不支付工资。具体年休假天数的计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五、因年休假发生争议的,职工可按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或诉讼&
条例第八条规定:“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实施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职工与用人单位因年休假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因此,职工在单位未安排年休假或因其他休假事宜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既可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或仲裁委不予受理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先行向劳动行政监察部门投诉,要求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若用人单位限期不支付的,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的赔偿金。
【作者简介】
麻增伟,北京市力珉律师事务所律师。
&享受带薪年休假应注意的四大问题&
&&&随着炎热的夏季来临,不少企业的生产、销售处于淡季,用人单位也在这个阶段安排员工轮流享受年休假。对于享受年休假应注意哪些问题,本律师将结合相关的案例对可能遇到的四大问题作出介绍:&
年休假的工作年限如何确认、计算?&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员工如果连续工作满十二个月以上的,享受年休假。”即工作年限满一年以上是员工享受年休假的一个重大标志。
年休假工作年限的计算,它是根据员工累计的工作年限为基础。即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计计算,而不是仅计算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如员工在参加工作之前(间)服兵役、作为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在计划经济时期转正前在转正单位的临时工工龄等均与参加工作后的工作年限综合累计计算。
对于工作年限的确认,员工的档案是确定工作年限最好的依据。同时确认员工的工作年限还有以下几种方式予以确定:
1、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记录
社保机构记录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资料是全面确定员工工作年限的一个重要依据。从记录中可以明确确认员工参加工作的起始时间,以及各阶段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的工作经历。&
2、员工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由于劳动合同期限是劳动合同基本内容之一,在用人单位没有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下,劳动合同确定的合同期限实质上也是员工的工作年限。&
&&&3、用人单位制作的《职工名册》
《职工名册》中包含劳动者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它是确定员工工作年限的依据之一。&
4、用人单位下达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是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的必备条款之一。该内容也是确定员工工作年限的依据之一。&
&& 5、员工的退保记录
由于社会保险现阶段尚不能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转移,导致不少外来员工对于自己缴纳的社会保险,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采取退保的方式领取个人缴纳部分。由于社保机构给付的退保记录等相关材料也能证明工作年限,因而也是确定员工工作年限的依据之一。&
6、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仲裁裁决书(调解书)、民事判决书(调解书)
发生劳动争议后,在用人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者有关部门主持下,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所确认的给付经济补偿年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达的仲裁裁决书(调解书)、人民法院下达的民事判决书(调解书)所载明的员工工作时间,均可作为确定员工工作年限的依据之一。&
如果没有上述文件证明员工的工作年限或者员工与用人单位在确认工作年限上产生分歧,双方协商又达不成一致的情况下,可依法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工龄鉴定,确认员工的工作年限。&
举例:某员工在1970年1月作为知识青年在湖北黄冈地区上山下乡,1974年7月病退回城。1974年10月在A厂做临时工,1977年1月招工转正为A厂正式工,2000年9月企业改制与A厂解除劳动关系。之后从2001年2月起在B厂工作到现在。如果在2009年6月某员工申请年休假,其工作年限如何计算?
答复:某员工的工作年限主要由四个部分组成:
一、知青工龄,即1970年1月至1974年7月,具体工作年限为4年7个月。
二、A厂临时工工龄,即1974年10月至1976年12月,具体工作年限为2年3个月。
三、A厂正式工工龄,即1977年1月至2000年9月,具体工作年限为23年9个月。
四、B厂工龄,即2001年2月至2009年9月,具体工作年限为8年5个月。
综合上述四个具体工作年限,某员工享受年休假的工作年限累计计算为39年。
享受年休假的时间如何确定?
1、享受年休假时间的基本规定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年限已满一年不满十年的,年休假五天;已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年休假十天;已满二十年的,年休假十五天。”其中“工龄不满十年”不包括工龄已满十年的情况,是指工龄已满一年以上,九年以下(包括九年)的,享受五天的年休假。其中“工龄已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同样不包括工龄已满二十年的情况,是指工龄已满十年(包括十年)以上,十九年以下(包括十九年)的,享受十天的年休假。
如果双方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集体合同或者用人单位相关制度规定的年休假天数高于上述标准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规定给予员工年休假。如果双方的约定或者规定的年休假天数低于上述标准,由于约定或者规定本身与条例相冲突不具有法律效力,应当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给予员工年休假。
员工享受年休假的条件是累计工龄一年以上,如果员工的累计工龄只有十二个月是否享受年休假?虽然条例对此没有具体的规定,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以外”,不包括本数。很明显员工享受年休假的条件是工作满十二个月,即达到365天就可享受年休假待遇。也就是说即使双方的劳动合同仅为一年,在双方劳动合同终止之前用人单位应安排员工五天的年休假,对不能安排或者不能按规定安排员工年休假的,按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标准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2、计算年休假天数应注意哪些因素?
(1)员工在计算年休假天数时,首先要确定自己的工作年限,工作年限的多少决定了自己享受年休假的时间(工作年限低于12个月的不享受年休假)。
(2)当年度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年休假的计算是以当年度的工作时间(包括工作日、休息日、法定节假日)为准,如果是中途进入新公司上班,当年享受年休假的时间将按实际工作天数计算年休假的时间。
(3)享受年休假的时间按整数计算,特别是对中途到新公司工作或者与原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员工来说,在计算年休假时间时都可能遇到最后计算年休假的天数不是整数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享受年休假的时间均按整数计算。&
3、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等情况下享受年休假时间的计算
由于劳动关系的确定是以劳动合同为基础,在劳动合同到期、一方(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者一方基于特殊情况不能履行劳动合同的权利义务而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等情况下员工享受年休假的时间就存在一个如何计算的问题。下面就常见三种情况加以介绍:
(1)劳动合同终止(解除)享受年休假时间的计算
举例:某员工日参加工作,日与公司终止劳动合同,其享受年休假的时间计算公式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具体计算下来,其享受年休假的时间为2.5天[(182天&365天)&5天]。由于享受年休假时间是按整数计算,不足1天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因而他实际享受年休假的时间为2天。&
(2)员工在中途进入新公司所享受年休假时间的计算
举例:某员工日参加工作,日与原公司终止劳动合同,日与新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其当年度享受年休假时间的计算公式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具体计算下来,其享受年休假的时间为2.5天[(183天&365天)&5天]。由于享受年休假时间是按整数计算,不足1天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因而他实际享受年休假的时间为2天。&
(3)员工退休、员工中途死亡所应享受年休假时间的计算
由于这两种情况均属于特定终止劳动合同情况之一,因而均以劳动合同终止日期为限计算当年度的年休假,亡者应折算成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标准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4、在什么情况下员工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职工已休完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上述情况(二)、(三)、(四)、(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劳务派遣员工在待岗期间,如用人单位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天数多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少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用人、用工单位应当协商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这一情况同样适用于不是劳务派遣的员工。&
5、其他二种特殊情况下享受年休假时间的计算
举例:(一)某员工在6月31日工龄满十年,在当年度应享受的年休假是多少天?
由于工作年限1-9年享受年休假是五天,而工作年限满10年享受年休假的时间是十天,在这种情况下当年度应享受年休假的时间应分别计算,综合即可得出具体享受年休假的时间。其具体计算公式是:
(当年度1月1日至6月31日)&365天&5天+(当年度7月1日至12月31日)&365天&10天&
举例:(二)某员工在日工龄满一年,11月1日申请年休假,用人单位应批的年休假时间是多少?如果2月1日到单位上班,享受年休假的时间是多少?
如果在一用人单位工作满一年,员工可享受五天年休假;如果在11月1日申请年休假时,用人单位综合计算后给予的年休假时间计算公式为:
5天+(当年度7月1日至10月31日)&365天&5天
如员工是中途到公司上班,其享受年休假的时间计算公式为:
(当年度2月1日至6月31日)&365天&5天+(当年度7月1日至10月31日)&365天&5天&
&年休假操作中的十个问题
1、如何安排员工休年休假?
用人单位在具体安排上要根据生产任务、员工的实际情况制定方案,既可以集中安排休假,也可以分段安排休假。在一般情况下是不允许跨年度安排年休假。如因生产、工作的特殊原因,需要跨年度安排员工年休假的,必须先征得员工同意的情况下才能进行,而不应到年底才突击安排员工休年休假。这种做法既破坏生产计划,同时也损害了员工选择享受年休假具体时间的权利。
如果用人单位跨年度仍然无法安排员工休年休假的,不能将年休假时间再安排在后年度进行。而应当对不能安排的年休假,按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标准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2、年休假只能安排在正常工作日?
由于条例已明确禁止国家法定休假日(元旦1天,春节3天,端午1天、清明1天、劳动节1天、中秋1天、国庆节3天)、休息日(周六、周日)、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陪护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用人单位能够安排员工享受年休假的时间只能在正常工作日内进行。
用人单位在本年度已安排员工休完全部或者部分年休假,之后基于种种原因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如按员工的工作时间进行折算,折算的时间多于应休年休假的天数,用人单位无权就员工多享受的年休假天数扣减工资。反之如按员工的工作时间进行折算,折算的时间少于应休年休假的天数,用人单位应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前安排休年休假,不能安排的,按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标准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3、试用期内是否享受年休假?
职工在试用期内能否享用年休假主要考虑两个因素:
一、试用期的长短,如果试用期期限较长(三个月以上),且试用期在年末或者跨年度,用人单位要安排职工享受年休假。
二、用人单位对试用期内享受年休假的规定,且规定是否合法则要考虑两个条件:1、职工是否在试用期内工龄满一年,如果遇到职工在试用期内工作年限正好满一年,职工有权享受年休假。2、用人单位这一规定是否有完善的补救措施,试用期的结局有两种,一种合格留用,一种解除劳动合同。如果试用期在年末或者跨年度,要么用人单位认可职工可以跨年度享受年休假,要么根据职工在本年度工作时间享受年休假或者按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
4、非全日制员工是否享受年休假?
原则上享受年休假的对象是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关系全日制员工,非全日制员工在用人单位工作时间较长是否按实际工作时间折算成全日制员工的工作年限享受年休假,到目前为止相关部门没有出台相关的解释。因而在现阶段非全日制员工尚不能享受年休假。&
5、是否要在一个单位工作一年以上才能享受年休假?
享受年休假的工作年限既包括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二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在不同用人单位累计综合计算连续工作满十二个月以上的情形。只要员工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工作年限达到一年以上,即可享受年休假,而不是要在一单位工作满一年以后才能享受年休假。&
6、当年度在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是否可以重复享受年休假?
由于享受年休假的时间与正在发生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的实际工作天数相联系,因而在当年度计算享受年休假时间上,在不同用人单位均要按员工的实际工作天数计算年休假,因而不存在重复享受年休假的问题。&
7、员工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享受年休假?
员工享受年休假是以员工的工作年限为依据,双方的劳动合同无论基于什么原因解除或者终止都不影响该权利的行使,用人单位也不得以任何理由剥夺员工享受年休假的权利。如果员工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员工没有享受的年休假按员工日工资标准的三倍(包括员工在职期间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在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后支付。&
8、如何认定“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假”?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这一规定本身存在一定的问题,在实际操作中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职工基于种种原因不休年休假的情况客观存在,但要求职工书面提出这一条件有些不合常理。如果职工不书面提出不享受年休假,那么用人单位是否按职工日工资收入300%支付年休假工资呢?很显然这一理由是不能成立的。因而有必要在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对此加以明确规定。如: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职工基于种种原因不享受而继续工作的,视为用人单位对此期间按日常工资标准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期间工资。&
9、用人单位不给年休假,劳动者可否解除劳动合同并获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不安排员工享受年休假或者不按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用人单位的行为与国家确定的劳动保护、工资制度相冲突,同时也违反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强制性规定。职工有权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四、五、十项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
10、年休假纠纷的解决途径&&
用人单位不安排员工年休假又不按规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而发生纠纷的,员工可以采取两种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一、向所在地的劳动监察大队举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如劳动部门要求用人单位限期支付而不支付的,劳动监察部门有权要求用人单位除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外,还应当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标准向员工加付赔偿金。即在这种情况下,员工有权获得日平均工资的600%年休假工资报酬及赔偿金(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第二、员工有权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作者:孙斌,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乐乐:【年休假中的三个公式】
1)符合休假资格的新入职员工当年度年休假=(当年度剩余日历天数&365)&全年应享受天数;
2)离职时年休假=(当年度已过日历天数&365)&全年应享受天数-当年度已休天数;
3)未安排法定年休假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费的月均工资&21.75x200%x应休天数。
年休假工资如何计算?
1、年休假工资的基本规定
&&&在一般情况下职工享受年休假期间可以获得与日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其具体计算公式为:职工本人月工资&月计薪天数(21.75天)。
年休假所依据的月工资标准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标准基本一致。即:前十二个月应得工资总额-前十二个月加班工资总额后的月平均工资。如职工在本单位工作时间不满十二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月应得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应得工资为用人单位代扣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个人缴纳部分以及其他扣款前的工资。&
2、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如何计算及支付?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的年休假少于应休天数,应当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平均工资标准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用人单位在与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年休假或者安排的年休假少于应休天数,应按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年休假工资,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年休假工资。
双方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的集体合同或者用人单位相关制度规定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高于上述标准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规定的标准执行。如双方的约定或者规定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低于上述标准,由于约定或者规定本身违规不具有法律效力,应当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给予职工未休年休假工资。
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主要分为两大部分,一部分为日常工作期间的日工资(即日平均工资的100%),该部分收入随日常工资支付。另一部分为日平均工资的200%未休年休假实际工资,该部分报酬用人单位应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或者在职职工最迟在当年度12月31日前支付。
举例:某职工日参加工作,日与公司终止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前享受年休假1天。其前十二个月平均应得工资为2000元,其中加班工资为200元。该职工在终止劳动合同时可领取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是多少?
答复:该职工未享受年休假天数计算公式为:(281天&365天)&5天-1天
具体计算下来,其享受年休假的时间为2.85天。由于年休假时间是按整数计算,不足1天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其实际未休年休假的时间为2天。
&&&该职工未休年休假工资计算公式为:(2000元-200元)/21.75天&2天&300%
具体计算下来,其享受年休假工资为496.6元,其中163.9元(2天工资)已在日常工资中支付,该职工在终止劳动合同时可领取的未休年休假工资实际为332.7元。&
3、职工书面要求不享受年休假的工资标准是多少?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职工基于种种原因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在职工正常上班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只需支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而不额外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作者:孙斌,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案例:以未休年休假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索要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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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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