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概念股及社会主义法治任务

依法治国的含义
依法治国的含义
  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个人意志而改变。 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其本质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   依法治国的意义:   第一,依法治国是中国共产党执政方式的重大转变,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   第二,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保证   第三,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扩大对外开放的客观需要   第四,依法治国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是对新中国历史经验进行深刻总结的结果   实施依法治国的重要意义:   首先,依法治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基本保证。   其次,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   第三,依法治国是社会文明和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   第四,依法治国是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   依法治国的科学含义   依法治国的建设工作最早可以追溯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但直到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才开始逐步构建起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以至最终确立依法治国的伟大战略。本文解释了依法治国的含义,并就依法治国的含义与实质,主体与方略,依法治国与坚持和改善党从思想、原则和制度方面详细地对其进行了阐述。另外,文章还针对一些同志在实施依法治国方略中存在的一些模糊认识,从理论和实践结合上进行了阐述与分析。   一、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邓小平在总结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和我国革命与建设正反两方面经验的基础上,最早提出依法治国的思想和原则并在理论上作了全面和深刻的论述。他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上所作的题为《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的讲话中所说:&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现在的问题是法律很不完备,很多法律还没有制定出来。往往把领导人说的话当做法,不赞成领导人说的话就叫做&违法&。领导人的话改变了,&法&也就跟着改变。&1980年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一文中,他又指出:&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继续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邓小平同志的这些精辟的分析,集中到一点就是:只有实行依法治国,我们的国家才能长治久安和兴旺 发达。这些论述是邓小平同志全部民主与法制思想的精髓,也是我们的党和国家实行依法治国方针的理论基础。   在邓小平民主与法制思想的指引下,在短短十几年内,我们初步建立起了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构筑了全面的民主监督和法律系统,极为广泛地普及了法律知识,从而在依法治国方面取得了空前伟大的成就。但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现状与人民的要求和期望相距甚远,同依法治国的理想目标仍有很大距离。时代和人民要求我们进一步深化改革,作出更大的努力,朝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理想目标坚定不移地前进。1996年,江泽民同志圈定了《关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理论和实践问题》作为中共中央1996年第一次法制讲座的题目。2月8日在中央就此专题举办的法制讲座会上,江泽民同志又发表了《依法治国,保障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讲话。这是党中央首次正式明确宣告实行法治,标志着中国最高层领导核心对我国治国方略在认识上跨出了决定性的一步。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加以规定。江泽民同志的讲话指出:&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是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们党和政府管理国家事务的重要方针。&讲话和《纲要》对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肯定和规定,是我国治国方略的新发展,指明了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和法制改革的战略目标,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新的里程碑。   二、依法治国的科学含义   依法治国,概括地讲就是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来治理国家,管理社会事务。对此,江泽民同志在党的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上作了精辟论述:&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这一论述阐明了依法治国这一概念所包括的基本含义和依法治国方略的基本内容。   但在贯彻执行和理解依法治国方略中,一些地方往往把依法治国只限于由政府制定依法治省、治市、治县、治乡&&的方案,把所&治&的对象限于所&管&的行政、司法事务和经济、文化社会事务。把&依法治国&的&国&这一客体,理解为仅是一个地域的层次分管。这样,&依法治国&就被演化成只是本地区依法办事。这就同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核心内容与价值目标发生偏差。有的地方甚至推演为依法治村、治家,最后落实到依法治人,就更有悖&法治国家&精神了。   从现代法治观点看,&依法治国&中的&国&是指国家机器,&法治国家&是指法律至上的民主国家。而国家机器运转的动力源于人民授予的国家权力(包括立法、行政、司法及军事等权力)。而操作这架机器,行使这些权力的则是遍及全国的政府各部门、各地方的&官员&。因此,依法治国的核心和实质就是依法治权,即人民依靠人大通过的宪法和法律来授予并制约政府的权力。把依法治国推演为依法治省、治市、治县、治乡&&并无不可,但要把握住治国的实质和关键是&治权&、&治官&。忘记了首要的是治好你那个省、市、县、乡的&国家机器&,即政府权力机关及其&官员&,那就会偏离真正法制的轨道。毛泽东讲&治国就是治吏&,古人曰:&吏治清则国治,国治而后天下平&就是这个道理。   从以上分析来看,依法治国可以理解为一种治国的体系,这种体系表现为:   (一)依法治国是一种治国的思想体系。   1.民主立国论。民主是法治的前提与基础,法治是民主的体现与保障,两者密不可分。邓小平继承和发展了毛泽东思想关于民主立国的理论,明确提出了&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著名论断,这一论断的科学含义是:民主与社会主义不可分,民主既是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社会主义的属性;民主与社会主义现代化不可分,从而使&民主立国&有了鲜明的时代特征,有利于发挥人民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创造性与积极性。   2.法律权威论。依法治国的前提是树立法律的极大权威,严格依法办事,当领导人与法律发生矛盾时,法律至上。邓小平对这一问题极为重视,明确提出:&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与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他关于法律权威的思想,实际上是党和国家治理国家方略的根本性转变。这一划时代的转变,既为我国实行依法治国奠定了思想基础,又为全面实现依法治国创立了条件,指明了方向。   3.法制观念论。这就是邓小平同志所讲的&在全体人民中树立法制观念。&法制与法治是相互联系的两个概念,一般说来,法治涉及的内容与范围比法制要广。但法治又必须以法制为前提。法制包括观念、规范、制度等内容。法制观念在依法治国中具有重要意义。它要求人们遵守现行法律,也要求执法和司法人员依法办事。   4.法律平等论。坚持和实行依法治国必须以一定的原则为遵循的依据,这就是邓小平多次强调的:&我们要在全国坚决实行这样一些原则: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5.&两手&建国论。邓小平依据马克思主义关于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辩证关系的原理,在总结过去的经验与教训的基础上,明确提出了&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两手都要硬的著名论断,这对于正确认识和处理经济建设与法制建设的关系,对于正确认识处理市场经济与依法治国的关系具有极大的指导意义。   (二)依法治国是一种治国的原则体系   有法可依,这是依法治国的前提,它既表明了法律的重要性,也表明了法律的权威性。国无法而不治,民无法而不立,这是早已被历史证明了的一条普遍规律。有法可依要求建立并不断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体系。八届人大以来,我国在立法上取得了长足的进展,一些基本法律相继制定与公布,这为依法治国创造了条件。   有法必依,这是依法治国的中心环节。它要求人人守法,更要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法办事,既严格遵守程序法,又准确使用实体法。执法必严,这是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和关键所在。这是专门针对执法与司法人员而言的,它要求执法机关与执法人员态度要严肃,执法要严格,赏罚要分明,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决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违法必究,这是依法治国的保障,也是有法 必依、执法必严的必然结果。它要求任何人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对一切违法犯罪行为,都必须依法平等地予以追究和制裁,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例外。以上四个方面,是一个相互联系的统一的整体,并与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紧密结合。这个原则不仅在我国宪法中加以确认,而且要贯彻到法制建设中的各个环节,落实到国家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要求所有公民的法律地位平等,每个公民都平等地享有宪法与法律规定的权利,都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反对任何特权。   至于人权问题,在法治中极为重要,要使保障人权问题成为依法治国的出发点与归宿。在社会主义国家,由于它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权,从而使保障人权成为法治的应有之义。人权原则作为法的重要内容生动体现在宪法之中,特别是体现在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规定中,也具体体现在其他部门法之中,人权原则首先要求立法以保护人民权利为其首要任务,确认&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为国家制度的根本准则和核心内容。其次,人权原则要求立法尊重人的尊严,维护人的人格,保护人身权利。其三,人权原则还要求立法必须服务于经济建设这个中心,确认和保障公民的经济权利。总之,人权原则要求国家的立法确认和保障国家的独立权,民族的发展权和人民的生存权,确认和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政治权利、经济和文化权利。   (三)依法治国是一种治国的制度体系   1.权利制约制度。权利制约对社会主义法治同样是十分重要的,不受监督和制约的权利,必然导致专断和滥用,必然导致腐败,依法治国也就无从谈起。所以邓小平同志强调指出:&在整个改革开放过程中都要反对腐败。对干部和共产党员来说,廉政建设要作为大事来抓。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经过多年努力,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和制度已经规定了比较完备的监督体系,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国家和各级政权领导人、政权机构的监督;中国共产党内部和民主党派的监督;各级政权系统内部监督;人民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   2.人权保障制度。法律的最终目的是保障人权,促进社会进步和人类文明。因此,保障人权实际上是法治的逻辑起点。为此,我国很重视人权保障制度,不仅在宪法与有关法律中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其他特权,而且在制度上、物质上予以保障。尤其是1996年3月八届人大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把我国人权保障制度提到了新的高度。还有以前颁布实施的《妇女权益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残疾人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等,形成了我国特有的人权保障体系。   3.政党制度。政党制度是法治的重要方面。我国实行的是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毫无疑问,这一基本政治制度完全符合我国国情,有利于我国实行依法治国。   4.司法独立制度。司法是法治国家使一个社会保持或实现公正的手段。在一个国家中,司法公正与否,是评价这个国家是否民主、有序、健康、文明的基本标志。如果司法丧失了公正,这个国家就丧失了光明。而实现司法的公正性,主要取决于司法机关能否依法独立行使审判和检察职权,不受任何非法干预。司法独立作为一项促进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法治原则,得到了国际社会的认可。联合国1985年召开的第七届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通过的《关于司法机关独立的基本原则》明确规定:为了实现《世界人权宣言》倡导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无罪推定原则,维护人权和基本自由,各国应保证司法机关的独立,司法机关应不偏不倚、以事实为根据并依法律规定来裁决其所受理的案件,而不应有任何约束,也不应为任何直接间接不当影响、怂恿、压力、威胁或干涉所左右,不论其来自何方或出于何种理由。完全有理由相信,没有司法的独立,就不可能有真正的建立在社会主义民主基础之上的社会主义法治。我国的司法独立的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前提下的司法独立。司法独立对于社会秩序的稳定,国民经济的发展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三、依法治国应着重处理好的两个问题   (一)依法治国中的依法治官问题   依法治国的实质和关键是依法治权,但权与官是联系在一起的,这就有一个依法治官问题。但在由谁来治和如何治的问题上,还存在着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现象,要实现党中央确定的&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奋斗目标,必须对治官的主体与方略有一个正确理解和认识。   考察中国历史,在长期的封建社会中皇帝治官的方略,是&专制&下的依官治官,也就是以人 &治吏&。新中国成立后的一段时期内,我们的&治官&方略是人治与群治相结合,即在人治下,通过群众运动来&治吏&。这种群众运动的治官、治吏表面上看来是民主的,但实际上仍然没有摆脱人治的遗绪。从新中国建国到&文化大革命&结束前的情况看,由于毛泽东同志在全党全国人民中有极高威望,再加上运筹帷幄,一言既出,万众响应,这就给人以错觉,似乎有威望的领导人可以一言安邦,仿佛个人意志可以扭转乾坤,群众运动可以包医百病。处理复杂的经济问题、社会问题、治国治吏的政治问题都可照此办理。这种一人之治与群众之治、个人专断与大民主结合的政治方式成为建国以来到&文化大革命&结束这一历史时期内中国治国治官的&特色&。这种治理办法虽有一定成效,但负面作用极大。如毛泽东发动的以&反修、防修&为目的的&文化大革命&,也可以说是一次群众&治官&运动,但这次&治官&运动不仅&官未治好&,发展到最后反而导致全国动乱,出现以&四人帮&为首的恶官、坏官整&清官&、&好官&的惨痛局面,教训是极其深刻的。   历史经验与教训告诫我们,治国治官的方略还是要靠民主、靠法治。人民是法治的主体,也是&治官&的主体。对此,关于谁是法治的主体的问题必须有一个明确的理解和认识。党的&十五大&报告明确指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把治国的主体界定为党领导下的&人民群众&。这里所讲的&人民群众&,正确的界定应是作为整体概念的人民。在我国,作为&群众&或公民个人在没实行人民公决权情况下,是没有直接治国治官权力的。群众可以运用选举权和罢免权来选择人民代表和&官员&,运用言论自由权,批评、建议、控告权,集会、游行、示威权等去监督政府及政府&官员&。   应该说,相信和依靠群众来监督政府&官员&,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治的一大特色和优势。人民群众正是通过一定的途径和群众性的社会组织以及新闻媒体的舆论力量所产生的巨大社会压力,来监督和督促政府官员忠于职守、奉公守法的,但这一切必须以&依法&为前提。而依法治权治官必需通过国家权力机关来实现,而不能象&文化大革命&时期那样采取直接夺权、批斗、拘禁的方式&治权&、&治官&。从这个意义上说,人民群众是&依法监官&,而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反映人民群众意志的法律所授权执行的权力机关才能代表人民依法&治官&。   当前,在反腐败斗争的&治官&过程中,我们一些同志面对一些腐败现象禁而不止,不断滋生,并在一些领域不断蔓延的情况,不能正确分析问题的原因,对党中央确立的反腐败斗争的指导思想、领导体制、工作格局产生怀疑,主张采取过去群众运动的方式,以声势浩大的群众运动对腐败现象和腐败分子进行冲击,形成强大震慑力,使腐败分子不敢搞腐败。这种通过群众运动反腐败的主张实质上还是搞&群治&。我们党之所以不赞成这种主张,是因为它有悖于依法治国的方针。文化大革命的历史教训应认真吸取,决不能再采取过去那种搞政治运动、群众运动的方法,必须按照中央确定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工作格局,使反腐败斗争始终沿着依法治国、依法&治官&的轨道,有领导有步骤地进行。否则就有可能将体现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的反腐败斗争变为破坏民主和法治的运动。   (二) 依法治国与坚持和改善党的领导问题   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涉及一系列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其中依法治国与坚持党的领导的关系也是其中需要正确认识和处理的重要问题。   以江泽民为核心的党中央认真总结我党治理国家的经验和教训,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郑重地将&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并把它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这标志着我们党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重大转变。但在实施依法治国这一方略过程中,我们一些同志总觉得实行&依法治国&,将党的活动置于宪法和法律规定范围内会与坚持党的领导相互矛盾,认为实行&依法治国&会消弱党的领导地位和作用。   这种看法和认识是实施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大思想障碍。要保证依法治国方略的贯彻实施,必须使广大党员干部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对&依法治国&与坚持和改善党的领导问题有一个正确理解和认识。   首先必须明确:依法治国是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转变,而不是党的领导地位的改变。   回顾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取得政权后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先后经历了两次转变,一次是从主要依靠政策到既靠政策又靠法律的转变;二次是由既靠政策又靠法律向主要依靠法律的转变。建国之初,国家面临医治战争创伤,巩固新生政权的紧迫任务,形势和环境不允许先通过严密法律程序制定完备的法律规范后再依法恢复被战争破坏的政治、经济、生活秩序,因而党的执政和领导方式主要是靠制定的政策来实现。社会主义改造任务基本完成后,随着社会矛盾的改变,党的&八大&提出了从依靠政策逐步转变为依靠健全法制的思想。但&八大&后不久,由于对形势的错误估计,在党和国家工作中又重新强调阶级斗争。这样,主要靠政策治国的局面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改变。而在&文化大革命&中,由于我们党大搞群众运动,致使党内生活不正常,个人专断,出现了以个人讲话、指示代替法律,甚至出现改变和废止法律的严重局面。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确立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党的执政方式和领导方式从适应新的形势出发,从过去主要靠政策向既要靠政策又要靠法律转变,立法工作不断加快加强。   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后,市场经济对法治和民主的要求越来越急迫,立法工作进一步加快,初步建立了适合中国国情的法律体系框架,使我们有条件进入主要靠法律去实行依法治国的新阶段。回顾党的执政方式和领导方式的前二次转变,不仅没有动摇和淡化党的领导,相反,伴随着每一次&转变&,我们党的事业就开创一次新局面。十五大又把&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写入党的文献,这标志着党的执政方式和领导方式已由搞运动、靠政策向依法治国转变。这种转变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是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的需要。我们决不能把党的执政方式和领导方式的改变理解为党的领导地位的改变。   另外,要使广大党员干部对依法治国和坚持党的领导问题有正确认识,还应明确:我们实施的依法治国,是人民的依法治国,我们建立的国家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坚持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方向是依法治国的一条原则。依法治国是我们党提出来的,宪法和法律是在党领导下制定的,宪法和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也是党的主张的体现。党领导人民通过立法、执法、法制监督、法制教育所建立起来的社会主义法律秩序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和人民性,坚持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正是这种阶级性和人民性的集中体现。再则,法律的制定过程也是把党和人民的意志转化为国家意志,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转化为法律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使立法符合党的基本路线,适应改革发展的需要。也就是说,在依法治国的整个历史过程中,必须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因为坚持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在目标取向上是完全一致的。在理论上不存在矛盾,也不存在加强&一方&就削弱另一方的问题。我们一些同志之所以在&依法治国与坚持党的领导&问题上片面地认为,运输企业,应加快以股份合作制为主要形式的产权制度改革,通过改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出让、拍卖等多种形式放开搞活,发挥企业优势。又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把党的活动置于宪法和法律范围之内就是淡化党的领导,削弱党的执政地位,一个重要的原因是这些同志还没有从过去&以党治国&、&以党代法&的旧的运行体制产生的思维方式中解脱出来。   邓小平同志早在1941年《党在抗日民主政权》一文中就严厉批评过把&党的领导&理解为&以党治国&、&党权高于一切&以及混淆政策与法令的界限等错误思想观念和倾向。江泽民同志也十分明确地把党与法的关系提到人治与法治的范畴,认为以党代法就是搞人治,指出:我们绝不能以党代政,也绝不能以党代法。&&我们一定要遵循法治的方针。党领导人民管理国家不是党代替人民当家作主;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并不能自居于宪法和法律之上,而应严格执行和遵守法律。在实行依法治国的今天,要继续清除一些地方由党委包办一切的影响,把该由政府办的事交由政府办,把该由司法机关处理的事情交由司法机关处理,把该由社会团体处理和基层组织自治的问题交由社会团体和基层组织自决自治。党的政策对法的指导作用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来实现,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只有这样,才能使党的领导作用发挥得更加有效,更有利于从法制上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基本方针和基本政策的贯彻落实,使我们党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核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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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和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目标及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
作者:李永勤&& 发布时间: 10:37:54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我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灵魂和精髓,“秉公办案、不徇私枉法;清正廉洁,忠于职守;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实现“社会主义法制更加完善”的政治责任更为重大。&&&&一、法治是我们党的重要价值目标&&&&最早给法治界定内容的是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他“把一个以法律为基础的国家假设为达到‘善生活’的唯一可行的手段”,并认为“法治应该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良好的法律”。当我们将法治不仅作为一种信仰、意识、观念,而且成为一种思想方式、行为方式,甚至是生存方式和生活方式时,法治的“软件系统”――信任和尊崇就建立起来了,这也是法治精神的内涵。法治有两项基本要求,一是要有制订得良好的法律,就是体现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法律;二是这种法律得到普遍的服从,就是法律的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都得到全面的实现。无论法律的内容为何,国家的一切权力要根源于法,而且要依法行使;法律本身应当以“尊重人性尊严”这一崇高价值为基础。现代法治所蕴含的法律精神包括:法律至上、善法之治、平等适用、制约权力、权利本位、正当程序等内容。&&&&“法制”一词,在中国古代就已经出现。如“命有司,修法制,缮囹圄,具桎梏”。而“法治”的概念,却在中国古代似乎未曾使用。尽管春秋战国时期发生了大规模的儒法之争,法家提出过“任法而治”、“以法治国”的思想,但并未形成法治概念。在中国古代历史中,饱读经史子集的士大夫们最为推崇礼法融合,以礼教来指导立法和司法活动,同时又特别强调德主刑辅,先教而诛的法律观。在人与法的关系上,他们重人轻法。在治国方略上,他们重人治轻法治,将当权者高置于法律之上,我行我素,以言代法。这些都严重扼杀了民众的民主意识,与现代意义上的法治观念大相径庭。历史证明,人治不可能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一个概念,是文明的社会与人类的理想追求。&&&&一个法律正逐步进入百姓生活的时代,一个“法制”转变为“法治”已渐成共识的时代。人民法院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必须深刻地认识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要求、精神实质和基本规律,了解人类法治文明发展方向的核心观念、基本信念和价值取向。&&&&“法治”是众人之治,是与民主相联系的一种管理理念。“法治”的含义:即“法律获得普遍服从,人们服从的法律应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也就是“法律至上”与“法律正当”。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树立依法治国的理念,就是在全社会和全体公民、特别是执法者中养成自觉尊重法律、维护法律权威、严格依法办事的思想意识,使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的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规范化、程序化和法制化。&&&&法律是衡量人们行为合法与否的唯一标准,一切个人、组织及国家机关都要在法律的统治之下。国际上一些著名的法学家认为,法律是一个国家的第二软实力,一个国家即便经济实力再强,如果没有健全的法制,没有遵纪守法的公民,仍不能算一个真正文明、强大的国家。与西方国家公平正义不同的是,我国是以维护、实现、发展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宗旨的公平正义。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共同的追求,也是我国政法工作的生命线。法治的关键是依法执政。把依法治国作为治国方略,标志着我们党执政方式和社会主义国家治理方式的重大发展和转变。&&&&依法治国的重要目标就是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仅有完善的法律体系并不是法治的全部,法治更深层次的意义在于公平正义的精神和价值通过法的适用、实施,在执法实践中得到实现、彰显和弘扬。法治是一种治国之道,同时也是一种价值观念,法治或人治的取舍实质上是一种价值选择,公平正义是法治的最高理念,依法治国的重要目标就是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共同的追求,也是我国政法工作的生命线。作为法治理念的公平正义是指社会成员能够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公平地实现权利和义务,并受到法律的保护。把法治设定为建设国家的重要目标,意味着法治不仅被当作一种治理国家和社会的工具和手段,而且成为党和国家所追求的一种价值观念。新的形势决定着人民法院要扮演新的社会角色,既要承担重大的宪法和法律责任,又要承担重大的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既要讲法治,又要讲政治;对案件的处理既要讲法律效果,又要讲社会效果。&&&&随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推进,法律调整的领域、层面不断拓展,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不断增强,很多方面的社会矛盾可能以案件形式进入司法渠道,新类型案件不断出现,人们期望通过法律手段讨回公平、讨个“说法”,中国有色十四治第二井巷工程公司施宗配等66人认为十四治第二井巷工程公司前任领导拖欠、克扣退休人员工资、补贴及相关费用统筹等达4年多的时间不予以补发而与中国有色十四治第二井巷工程公司发生劳动争议纠纷,施宗配等66人多次到州、省、中央各级相关部门上访。此案由楚雄市人民法院立案后进行审理,驳回原告中国有色十四治第二井巷工程公司施宗配等66人的诉讼请求。原告以不存在超过仲裁申请期限的问题,一审判决是错误的为由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撤销原判决,判令二井司补发克扣、拖欠施宗配等66人4年的工资,养老金及各种补贴补贴合计元。经我院公开开庭审理认为施宗配等66人的行为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其长期以来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要求解决问题的情形,既不能等同于其已在法定期限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提出过仲裁申请,也不能证实其超过仲裁申请期限有正当理由,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维持原判决。公开宣判之日,施宗配等66人仍不服二审判决,到楚雄中院闹了整整一天。经全院法官多次做当事人的工作,后来终于得到圆满解决,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司法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一环,是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重要防线。此案将公平正义的精髓渗透在法治实施的全过程中,并成为人们看得见、实实在在感受得到的结果。&&&&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目标,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作为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新的理论体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具有十分深刻的理论内涵和现实意义,它只有被全社会广大人民群众普遍理解和接受,才能凝聚成一股全社会向往法治、追求法治的持久的精神力量,并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产生更广泛和更加深远的作用和意义。不能只让司法实践漂浮在空洞的概念当中,而应该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内涵练就成我们的司法能力,进而使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实践中得到检验和发展,这是我们法官的历史使命和现实职责。&&&&二、和谐社会及法治精神的精髓在于社会的公平正义&&&&和谐社会的价值定位与法治精神的价值追求之间有何内在联系?&&&&最早提出“和谐”一词的是公元前6世纪古希腊哲学家毕达哥拉斯,他认为“整个天是一个和谐”;而“和谐社会” 这一用语则是由19世纪空想社会主义者傅立叶首次提出的,他主张在未来的和谐社会中,通过由富人捐资组织的“试验性”股份公司制协作社,把对抗性的资本主义社会改造成和谐社会。所谓“和谐”是指协调、和顺、融洽、无矛盾冲突、无相互抵触之意。&&&&社会和谐的根本、法治精神的精髓都在于社会的公平正义,即公正。维护和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是构建和谐社会、建设法治国家最基本的原则。柏拉图在《共和国》一书中指出,正义存在于社会有机体各个部分间的和谐关系之中。毕达哥拉斯也认为,不公正,就破坏了秩序,破坏了和谐,这就是最大的恶。公正是和谐社会、法治精神追求的价值目标,是构建和谐社会和弘扬法治精神过程中进行制度安排和创新的重要依据,是任何文明社会的核心价值取向,只有坚持公平正义,做到合法合理、平等对待、及时有效,才能实现公正执法,才能真正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和谐社会与法治精神的基本价值内涵相同:宣传了公平正义,确立核心价值定位;要求诚信友爱、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确立对秩序的基本价值追求;强调民主法治,满足与生俱来的对自由的向往;要求充满活力,更大程度上则是对效率的追求,以保证和谐社会与法治精神所需要的物质条件。司法为民是法院工作的永恒的价值追求,实现与当事人的和谐就是这一价值追求的具体体现。&&&&“和谐法院”的基本内涵是:法官之间和睦相处、庭室之间相互配合、法官与法院之间相互依存、法院与外部环境融洽联通,整个法院形成一个政令畅通、人和气顺、运转有序、蓬勃发展的良好氛围。此外,和谐机关不仅仅是内部的和谐,还要注重外部环境的和谐。尤其是作为法院,案件涉及到千家万户,人财物又需要地方党委政府的支持,更应该注重外部环境的和谐。中、基层法院是维护和实现基层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力量,因此,要坚持用六中全会精神引领人民法院的司法实践,促进社会和谐进步,是贯彻六中全会《决定》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仅是职责所在,而且是政治任务。&&&&三、重点解决就案办案问题,把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结合起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容是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它不同于西方法治理念的关键之处在于我国的司法工作是在党的领导下为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而服务的,它与党、人大、政府、政协的工作是统一的整体,所以,司法工作要服从和服务于大局,不能“独”行其事;法官办案要追求法律效果,也要重视社会效果。&&&&对于法官而言,思维方式甚至比法律知识更重要。法官在审判活动中要把法律思维、政治思维、经济思维和道德思维有机融合,最大限度追求法律效果、经济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要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贯穿法院工作的全过程,体现在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机制和司法实践中,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实体和程序公正是辨证的统一;坚持公正与效率并重,追求公平与效率的最佳结合。公平就是采信证据时做到去伪存真,还原案件真实,保证中立、公开、独立、效率;正义就是要做到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法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办理任何案件,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一要依法办事,把握宪法和法律的精神实质,准确适用各种法律条文,正确运用自由裁量权处理各类纷争;二要司法为民,便利人民群众进行诉讼活动,维护好当事人的各项合法权益;三要公平正义,以高度的社会正义感和责任感,努力通过裁判活动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依法严惩严重刑事犯罪,当前尤其要深入开展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全力维护社会的安全稳定;依法审理民事、商事案件,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诚实信用的市场秩序;依法审理侵犯专利、商标、著作权等案件,制裁侵犯知识产权和滥用知识产权行为。&&&&作为一名法官,我时常接触到的是基层的群众,他们没有什么高深的文化,在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并不明白法律的真正规定,但他们对法律的了解在很大程度上源自于人民法官对他们所涉纠纷的处理。我曾经因为审判桌前一次次苦口婆心的调解而感到厌烦,曾经因为崎岖山路上的奔波送达而感到劳累,但每每看到行将离异的夫妻又言归于好,风烛残年的老人拿到如救命稻草的赡养费费,因交通事故而家破人亡的弱者拿到满意的赔偿金时,我明白了多做调解疏导工作,多做服判息诉工作,多做判后答疑工作,多做释明法律工作,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扩大共同点,缩小分歧点,才能使矛盾纠纷彻底得到解决,从源头上减少涉法上访和申诉案件,努力促进社会和谐。也许我们个人的作用是微弱的,但是当我们站在审判席上的时候,我们已经不是单个的个体了,而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法官整体。我们制作的每一份判决书都在向社会公众、向世界传达着我们国家所倡导的价值取向和是非标准。&&&&(作者单位:云南省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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