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迁安置房房行政起诉书怎么写,我父亲的房子被拆迁,我 没有得到人口回迁安置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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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浦区拆迁安置律师法律咨询
政府征地农户不领赔偿金公证处公证是否合法... 2013年3月在湖南长沙一家捷信公司用我的身份证帮朋友买了一台手机,分期付款,每个月246元,24个月,算下来要还6000多,原本手机才3000多,已经还了8个月了。现在他不还了,我也联系不上他。如果不还会影响我的信誉吗?以后还可以申请银行贷款吗... 有没有听说单位拆迁时被辞退的合同工就没权利分房... 我们这里拆迁了每个人都有土地赔偿金有的转了养老保险但我因年龄小没转当时拿了8000但不是全部那剩下的改怎么拿了... 户主去世,土地承包合同的名字可以更改成继承人吗... 别人卖给我拆迁安置房,但是又二次卖给别人,这种情况属于诈骗吗... 有那条法律明文规定公安机关不能干预土地纠纷... 我们村因为拆迁拨发的35万元沟渠道钱,我们家]有种地,按有地户的5oG分钱合理吗?另外这35万过了两年书记说只剩15万了我们该怎样杳呢,... 村委会单方告知终止我土地承包合同,被我拒收,我的承包合同是否还有效。... 土地权属有争议的房产可否进行初史登记... 农民承包土地协议书没有走依法程序法院受理吗 协议书上写明了面积的长宽... 政府征收我们的合法宅基地、应按建设用地来补偿、合法吗、如果我诉讼、是行政... 当事人未签字土地登记处给办理了土地权属转移要负什么责任... 谁会写土地承包合同~帮帮忙... 父母离异,我跟母亲过,父亲的老房子拆迁我有份吗?父亲已再婚有孩子... 北京市密云县,不受理土地违法,民告官起诉书,怎么办?... 劳动法关于工厂拆迁对退休工人的补偿... 房子拆迁,盖的楼房是老宅基地换到后来的地方的,当年申请老宅基地是我老公的户口还在上海,后来到外地上班牵走了,新的楼房申请盖的时候报告上有我老公的名字,现在拆迁签的协议上没我老公的名字,拆迁组说办房证的时候可以直接写上我们的名字,但是房管所说不可以的,协议签完了,现在我们该怎么办?... 接班制度时被接班人能否享有分配土地政策... 土地承包合同未到期打官司会有几成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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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盗卖被拆迁人置换房,非法获利100万元非法占有至今。
开发商盗卖被拆迁人置换房,非法获利100万元非法占有至今。 =700) window.open('/images/button05.gif');" onload="if(this.offsetWidth>'700')this.width='700';if(this.offsetHeight>'700')this.height='700';" > 观通哨 发表于
23:15:16 『标签:咨询求助 』   将法律文书已经确定并已执行属于被拆迁人置换房,转手盗卖他人非法获利涉案价值100多万元,非法占有1年多。严重侵害百姓合法权益。造成当事残疾人无家可归,让群众到处上访和有关部门领导求助。在社会造成不良影响,有损领导诚信。一开始死不承认,后在市纪委过问下承认,同意另外归还一处房子,至今未落实。开发商法治观念淡薄。欺人太甚。
=700) window.open('/people//04137.jpg');" onload="if(this.offsetWidth>'700')this.width='700';if(this.offsetHeight>'700')this.height='700';" > 开发商依据裁定书和秦淮区政府强制搬迁书,取得了我方长乐街62号房屋的占有,处置(拆除),收益权(已增值)。我方也同时依据裁定书和秦淮区政府强制搬迁书,取得了开发商提供的小行里时光皓韵20-1-103室房屋占有,处置,收益权(已增值)这是在法律框架下平等的权利转移,现在拆迁公司和有关部门存在一个错误认识,即你的(长乐街62号房屋房子)是我的了,我的(小行里时光皓韵20-1-103室房屋房子)还是我的,危险逻辑。是非法占有和处置他人财产的违法行为。同样假如我方在裁定书和秦淮区政府强制搬迁书后再将长乐街62号房屋卖给第三人,不知有关部门如何答复,处置。裁定书和秦淮区政府强制搬迁书其实是一把双刃剑。他帮开发商合法强行占有他人房子,同时也让被拆迁人合法强行占有了开发商提供的房子。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否则就像秦淮区政府强制搬迁书,说的违法要付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九十二条 本法所称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是指下列财产:   (一)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生活资料。不知开发商这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该向什么部门举报。市民谢谢了
从你提供的材料看,无法得知你们双方在市房产局裁决后,有没有再进行行政复议或诉讼。如果没有,建议你向鼓楼区法院起诉对方。
谢谢发言人,双方没有再进行行政复议或诉讼,并已执行完毕,后开发商又偷偷把裁定置换给我方的期房又盗卖给第三人,今年5月该是交房才发现,,一开始不承认裁定书的裁定,向市纪委等部门举报最后在市纪委领导批示干预下,才承认裁定书的房子基本事实,同意其他方式民事赔偿,但不肯退还已被法律确认的小行里时光皓韵20-1-103室房屋,正在商谈,但我方认为同时开发商这一行为也触犯了刑法,涉嫌刑事犯罪,(非法占有,)不知向那个部门举报。听说公诉案件是检察院管所以特咨询指点,
对不起,今天才给你回话。如果你方认为对方触犯了刑法,涉嫌刑事犯罪,你可以向公安部门举报。公安部门会根据你所提供有证据材料,决定是否立案侦查。
谢谢,知道了,已向110报转地方派出所,我方将证据给警官看了,他们一回推要向法院,一回要我向市经侦大队,市经侦大队说先向基层派出所报,推来推去,没有结果。
如果发生像你说的情况,你应该将此反映到市公安局网络发言人平台,他们将会给你答复。检察机关只负责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贪污贿赂以渎职侵权案件的侦查工作。你所反映的情况,属于公安机关的管辖范围。如有其他情况,我们可以继续交流。
谢谢即时回复,本案开发商处理与我户拆迁纠纷,是采用行政仲裁,裁定书是和法院裁定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执行主体是秦淮区政府,裁定书(具有强制性,终结性)生效后,秦淮区政府依据裁定书4条对房屋进行了拆除,被拆迁人已经去年4月完成了交房义务,今年5月就是秦淮区政府依据裁定书2条交付被拆迁人房子的义务,可是开发商和秦淮区政府办拒不承认裁定书的裁决内容,请看当时的回复;龚正明: 您好!来信收悉。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经查,受南京地铁公司委托,南京秦淮城市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承接了集庆路1号地块的拆迁工作。你户长乐街62号房屋在该项目拆迁范围内。动迁小组进场后,动迁工作人员与房屋产权人及继承人进行了多次商谈。因无法达成补偿协议,拆迁公司报市房产管理局申请裁决。市房产管理局于日下达了裁决书,裁定房屋拆迁补偿款为724098元(其他费用另计),或采用房屋产权置换方式(注;不实事求是,裁定书根本没有应当支付货币拆迁补偿条款,“或采用房屋产权置换方式”的文字,有裁定书为证)由拆迁单位(注;“应当”)提供时光澔韵小区20幢1单元103室的房屋实行产权置换,(注;这与裁定书内容一致)但两种补偿方式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注;谎言,裁定书根本没有“但两种补偿方式只能选择其中一种”一说,有裁定书为证)经动迁工作人员与你户多次协商,最后你户同意以货币补偿方式解决拆迁问题。日,龚正明、龚正邦、王与荣在拆迁补偿协议书上签字并同意交房拆除。(注;上述不实,是在强拆通知到期后,有秦淮区政府宁秦强执【2009】38号文件为证,日,区拆迁办诱骗龚正明、龚正邦、在拆迁补偿空白书上,部分产权人签字,但开发商自己没有签字,同意一星期后将内容填写完毕,但是一星期后,开发商以产权人份额未达成协议,另一产权人尚未到场签字为由,拒绝签署货币补偿协议,和填写内容,从而丧失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的可能,所以双方未在规定时间提起行政复议,或向法院起诉撤销的请求,裁定书生效,法律上丧失了双方当事人重新达成协议提交重新仲裁的程序机会。仲裁法第九条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仲裁具有,强制性,合法性,终结性,实体性。没有秦淮区政府所说“选择性”。否则部分人选择1,另一部分人选择2,。最终纠纷还是没有结果。那还是什么裁定,裁定本是就是订纷止争。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也不是少数人想仲裁就仲裁,不想就私了协议的,)关于长乐街62号房屋遗产继承分割问题,日,区法院作出判决:龚正明占2/5份额,龚文华占1/5份额,龚正邦占1/5份额,王与荣、龚静、龚健、龚斌合计占1/5份额。经向区法院、市拆迁办咨询,在法院已判决,(注;法律规定一审判决当事人上诉后判决是不生效的。没有法律效力)各产权人及继承人拥有的产权份额明确,且部分产权人及继承人在已签订货币补偿协议的情况下,(注;法律规定在协议尚未完成前,生效前当事人对违反公平公正原则的空白协议是可以变更主张的)根据相关法律及政策规定,不能单独就某个产权人拥有的部分产权进行置换,(注;仲裁不体现当事人的自愿性。)否则会侵犯已经法律确定固定产权份额的其他产权人及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你户应当选择货币补偿方式。(注;此内容,违反合同法 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秦淮区政府办也不得非法干预)此复。 秦淮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日回复违反仲裁法,和裁定书的裁定内容。此信件又通过朱善璐信箱10多次批转,8月南京市纪委立案,纪委领导作出重要批示后,在区纪委协调下11月5日与秦淮区拆迁公司进行了一次对话,对方秦淮区拆迁公司徐(许)书记终于承认凡是仲裁裁定的只能是房屋置换,不可能货币补偿,(不在坚持无理要求“你户应当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纠缠了9个月主体终于明确)置换抵押给我方的房屋被倒卖,他们问我方是怎么知道的,我方说是楼盘开发商说的,我方认为这是违纪,违法的,因为在区政府强拆令后,开发商已经实际占有,和行使处置我方长乐街62号房屋的权力,同时我方也享有开发商提供的小行里时光皓韵20-1-103室房屋占有权力,这个权力是在法律规定下强行交换取得的,权利一经法律文书确认就具有无可争辩的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都不得违背。现在开发商只同意再另给一处房,地点面积另行协商,(就是不肯归还时光皓韵20-1-103室房子)我方保留意见,拆迁公司人也询问了解朱善璐怎么会关心,承诺“一定解决好你的房子问题”的原因和经过,我方如实告知当年朱善璐在居委会袁主任陪同到我家的原因,我方并未去找南京纪委领导,是后来纪委办事人员主动来电告知我,他们领导对此事件很重视进行了重要批示,要我方积极配合秦淮区纪委调查。11月25日又与秦淮区拆迁公司商谈了一次民事赔偿问题,无果。但我方认为对方同时涉嫌刑事犯罪,非法占有和欺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九十二条 本法所称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是指下列财产:(一)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生活资料。)已向公安局报案推法院,法院说是公诉案件个人不受理。第一次遇到这样问题,也不知如何解决9个多月奔走,终于看到了一点希望。还请您指点,在这里代当事残疾老人向你说声谢谢。
对不起,这两天培训去了,今天才看到。不用说“谢谢”,这是我的工作。不知你向市公安局网络发言人平台反映?他们是否给你回复了?同时,我个人认为你方很难追究对方的刑事犯罪。我们可以继续商榷。
谢谢市检察院网络发言人,是请教不是商榷,因为对刑事犯罪不懂,一生也从未与刑事占过边,所以提出的问题可能不妥,但是开发商就是占着法律裁定给残疾人的房子不给,开发商到成了“钉子户”而且不同的是他占着我的房子。反而给我提出种种条件作为返还的筹码。法院不受理,房产局仲裁委员会说房子我已经裁定给了你,你去找他要,秦淮区政府也帮着开发商(利益共同体)慢慢无休止的给你协调,从法律来说这个房子是我唯一居住人的,我能否强行入住。法律将保护谁?怎么办这就是裁定今年5月应当交付给老人拆迁置换的唯一(小行里时光皓韵20-1-103室)房子,售楼工作人员告知已转卖他人。老人只能流浪街头。&&含悲忍泪楼前站,自幼智障先天残,父母早亡无妻儿,孤身一人度日难,一生残疾遭人欺,冤屈有难何人谈。家住城南小河边,脑梗多年生存艰,又逢城南大拆迁,强拆住房两大间,书记承诺难落实,裁定安置房倒卖,白纸黑字还耍赖。拆迁问责刚出来。依法行政耳边风,
经协商,建议你带着相关材料到秦淮区检察院民行科,他们会给你解答你所关心的问题。
谢谢,南京网络问政唯一有问必答的好发言人, 昨天带着相关材料到秦淮区检察院民行科,陈科长非常热心的接待我们,受理了我们的申诉,他说你们早点来找我们就好了,以前也不懂,以为检察院是管刑事,法院也从不告诉我们可以找检察院,只告诉不服只能向上一级法院申诉,一个让南京各大法学院师生,和律师事务所研究认为的错案,竟然二审认定一审适用实体法法律全部错误(违反溯及力)却维持原判的笑话。欺负残疾人,(换了一个马甲审理)。就连法院内部很多法官也认为判决有点“牵强”,有的公开表态是错判。就是没有新的证据也是误判,陈科长说如果高院不受理,他们就帮残疾老人抗诉,残疾老人非常感动,一年多的愤愤不平压抑和冤屈,缓解了许多,这两天从未见个老人有过这样的好心情虽然他是一个“呆子”但好坏还是知道的,在这里我代智障老人谢谢你们了,谢谢陈科长了。
不依事实证据为依据,又以法官个人想象“推定”断案件 管理提醒: 本帖被 市人大网络发言人 从 市人大 移动到本区() 判决书上网南京第一例,不依事实证据为依据,又以法官个人想象“推定”断案件 引用地址: [复制│超文本复制] 返回[南京零距离官方版]
[url=javascript:void(0);]关闭窗口[/url] | 隐藏边栏 [size=+0]1,同一案件,同一个判决结果,但诉讼费不一样,一审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收费7780元,而且秦淮区法院在上诉需知上也明确要求必须向市中院预交7780元诉讼费否则为自动放弃上述,但二审南京市人民法院只预收费2234元。(而实际上原被告双方有争议的份额为1/10在起诉书已说的明明白白,有争议的案值只有5万8千7百55元1角1分)一审明显的乱收费。至今不愿退还多收的费用。在收费上市中院比较规范值得肯定表扬。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书(2009)秦民——初字第1178号 2,一,二审受理立案案由明明白白写的都是“分家析产纠纷案”,但审理,结果,判决书,又变换认定为“继承纠纷案”。(有判决书为证)析产权消失,让百姓一头雾水。判决后连解释法官也感到吃惊,不相信案由是“分家析产纠纷案”。后把白纸黑字判决书给她看了,才无话可说 .当事人花了1万元换来一张“文不对题”的判决书。如果学生作文“文不对题”还要扣分呢。 二审在没有任何证据下却否定本案夫妻共同财产属性,我方通过婚姻时间证明和房产取得时间证据。”在以后沟通中我表示此案与&彭宇案&徐老太被撞不同,因为法院只有到房管局档案馆一查就能真相大白,本析产案中“王老太”的谎言就原形毕露,真是懒政,房管局与市中院就几分钟的路,复印房管局档案馆原始证据材料他也无视,对原告提供的这一关键官方登记机关提供的原始证据判决书中只字不提,为什么一定要按照个人主观想当然“推定”呢?难道“推定”真的成了市中院的少数法官“潜规则”,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司法公正如何体现,此判决在法院内部也有不同意见。认为将夫妻共同财产推定为一方个人财产有点牵强。在秦淮区法院工作人员对判决就表示不同意见。而且“推定”依据的三条法律都违反立法法,违反'溯及力&.。一条相差一年多(可能一时忙疏忽)但另外两条竟然时间相差二十一年,实在让人难以置信。二审确认的确违反了溯及力,适用法律不当。但仍维持原决。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有婚姻证明,有房产取得时间证明,是夫妻共同共有,及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共同共有,两个共同共有关系。少数法官不调查,不研究,主观个人色彩太浓厚,造成冤案,让残疾老人无家可归。 秦淮区法院的上级是谁,南京市法院,在收费上市法院已经纠正,但秦淮区法院就是不退多收的诉讼费。查档还要另外收费,南京市法院明确秦淮区法院适用法律违反溯及力,秦淮区当事法官对此却没承担任何责任。也就是说下次他依然可以用没有溯及力的法律忽悠百姓。说假话而且无需成本。袒护有钱请律师的被告。没钱请律师就吃亏。南京法院上级是谁,江苏省高级法院,如受理发回南京法院重审,法官依然不依事实证据为依据,再“猜猫猫”,被告主张无需举证,谎言也被认定“并无不当”或要原告为被告主张举证,怎么办?当事法官明显错误不承担任何责任,那么这种错误就会一犯再犯,浪费司法资源,和当事人的时间。也有损司法公信力。为什么有关部门不能应用典型案例,进行一次学习和教育,提高法官的审判水平。只有结合案例学习教育,才能提高法官水平。空谈不结合实际效果不同,如最近看到秦淮区法院公布的“三不”其中一条是“不让当事人多花一分钱'。不让当事人多跑一次路,但为了多少的诉讼费,去了多次也没解决。(有关证据网上都有) 秦淮法院多措并举强化诉讼服务工作
秦淮法院大力加强诉讼服务,大力推进司法便民举措,真正将“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要求扎扎实实落到实处。一是实行首问负责。诉讼服务中心每位干警都有接待群众的义务,要热情接待群众、依法解答群众提出的问题,尽快办理有关事务。对不属于本人职责范围内的事务,要妥善转交有关人员,不允许推诿、拖延。二是明确服务规范。实施“五心”级服务规范,即热心接待、耐心解答、诚心提示、细心观察、真心服务,受到辖区群众的一致好评。三是提高立案效率。规范立案程序,实行限时办结制度,实现快审查、快立案、快移送,努力做到“三不让”,即不让当事人多等一分钟,不让当事人多跑一趟路,不让当事人多花一分钱。四是强化诉前调解。在立案前,凡未经人民调解程序的案件,邀请人民陪审员或我院聘请的特邀调解员到诉前调解室参与诉前调解,提高调解成功率;对于虽经人民调解,但未能化解矛盾的简单案件,由立案法官进行诉前调解,从而使一些案件在立案前便得到妥善处理。 说的很好,但实际遇到具体问题做的又是一套。祝剑泰法官公开造假,监察室领导找他谈了一次话,没有仍何结果,监察室领导要我找院长,另外多收的诉讼费至今未退还。怎么办?那一级领导能管他。 86年法院就是父辈与叔叔的析产,龚春宏和潘学坤按夫妻共有关系,潘在龚春宏死亡后,其和子女之间的份额问题,法院推定为共同共有,最后按等分处理。我个人认为,也是不妥当。根据婚姻法规定,潘学坤享有86.4平方米中一半的产权,也继承了龚春宏的部分产权,虽然在调解书、后来的产权登记中,没有明确自己的份额,但是,我认为,潘学坤根据法律规定享有的权利,未经其明确表示放弃,不应当推定其为放弃。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推定潘放弃自己的产权,和子女按等分共有房屋,这个观点剥夺了当事人处分自己权利的权利。是不妥当的。 以上意见,希望能给你带来一点启发。 如有探讨必要,你可以联系我,朱律师。 其实市中院也有不少好的法官,可惜他们又不审案,审后释疑法官就像售后服务一样,可他们对质量问题只作解答,不能维修。要上级处理‘还不如把这些法官放在判决文书下达前的审查中去,当局者迷旁观者清,对主审法官的审判文书实行检验合格发行制,这是提高审判质量行之有效的方法。在单位时我就是专业质量师,科技人员研制的产品自检合格后交我们检验合格,后再交军代表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去。在我们检查中发现科技人员自认为合格产品问题也不少,改正后方可放行,所以审后释疑不如把精力多放在判决文书下达前的审查中去,亡羊补牢,不如事先检查的好。我是研究所科研产品,“质量师”负责科研产品质量审查,合格签字再交“军代表”复查。这样可提高产品质量,也提高科研生产人员的责任心。法院好像也有督查室不知你们如何运作。如何为提高审判质量工作服务。因民事和南京地方法院几次接触,发现问题多多,如用没有溯及力法律判案,引用法律断章取义,不要证据用个人“推断”等,为当事人出谋划策,等。如有了切实的监督程序制度,我想这样的低级错误是可以避免的。在
23:13:14,gzm &[url=mailto:][/url]& 写道:&谢谢采纳全程录音录像建议,假如法院象工厂一样设立“质量控制”'部门,检验人员只检查案情和判决书的审判质量,不知道被检查的原,被告双方,律师,审判人员是谁,以保证司法公正廉洁。同时检验人员与审判人员,也互相不知,通过内部电子网络监督。这样更好。&At
20:01:44,[url=mailto:zgrmfy_mygt@chinacourt.org]zgrmfy_mygt@chinacourt.org[/url] wrote:&&您的邮件我们已经收悉,谢谢!&&
当年29套拆迁安置房,真正被拆迁人都未安置,却给了局外人。 在南京纪委立案调查后,才不得不承认,盗卖方式也与中国新闻报道的浙江台州一样采用“直改名”手法、没有公开摇号,涉嫌腐败违法,非法占有我的房产1年多。在秦淮区纪委张主任(核实电话),和司法局黄同志(核实电话)督查下,仍对返还赔偿一事仍讨价还价。南京晨报记者也作了相关报到,公司徐书记还为自己违法行为作了无力的辩解。但基本法律事实是承认的,但在返还赔偿上仍设置种种障碍。让老人无家可归。天又冷了老人如何度过寒冷的冬天。
谢谢发言人,同时也谢谢秦淮区检察院民行科陈科长,在你们的协调帮助下,秦淮区法院今天退还了智障老人部分诉讼费用共3824元这对一个贫病交加的老人是很大的帮助。这样老人就可以有钱按照市长的建议去法院要求执行裁定书维护自己的住房问题了。老人有点“呆”但是还是知道好歹的,他说跑了那么多部门,还是检察院最好,再次谢谢。
“人民检察为人民”。虽然我们还做得不够,有很多时候也无能为力,但我们的决心不会变。谢谢你的表扬,也祝你在维权的路上更顺利。
谢谢了,如果南京机关都能象你们检察院,市法制办一样依法行政,那冤假错案就不会再有了。为什么同一个事件,不同部门就不能一致呢,明明有错也不改正,非要百姓不断上访在你们多次监督下才能更正。
6月20日起,全国检察机关第十三个举报宣传周正式开始。今年“举报宣传周”活动的主题是“加强渎职侵权检察工作,促进依法行政与公正司法”。。。。。。。。征地拆迁、司法执法等民生领域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以及行政执法活动中行政执法机关不作为、乱作为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不知能否借此东风帮帮残疾老人 市政府法制办网络发言人您好:&&&& 您投诉“裁定书裁定的置换房不给,秦淮区政府不依法行政”的问题收悉,经研究回复如下:从您反映的情况看,“宁房裁字(2009)第0032号”《城市房屋拆迁裁决书》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当事人认为之后法院生效的《判决书》对该《裁决书》确有影响和抵触,应当依法申请对《裁决书》进行变更。如果该《裁决书》未依法撤销或变更,则依然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照该《裁决书》的内容履行。对于履行中的存在的问题,可以向拆迁及裁决主管部门提出,由其督促履行。&&回复后秦淮区政府办三十六计走为上计,回复市长信箱说龚正明:你好!来信已收悉。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根据227令第56条相关规定,对于市房产局下达的裁决书,区政府仅有权对裁决书规定的搬迁义务实施强制执行。而裁决书裁决结论中的产权置换的内容,不属于区政府的法定职权”。裁判成了开发商的“保护伞”只能单边执法。使我无法迁人新家,开发商成了“钉子户”“老赖”,而申请人不仅违反了基本的诚实守信原则,甚至涉嫌触犯刑法。通过多次说服和法律宣传,拆迁公司对执行给我方房屋面积提出4/5(打8折执行)面积,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法律是不能接受的, 5月24日南京电视台法治现场记者对此事件调查,在秦淮区拆迁公司采访受到公司无理阻扰。电视里律师也现场依法批駁了拆迁公司错误行动。开发商依然我行我素。12345说领导说去找法院。 6月13日下午申请执行送达鼓楼区法院,被告知要到玄武区法院,15日上午材料送到玄武区法院,16日下午退还被告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十九条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由申请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执行对象为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 基层人民法院认为执行确有困难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执行;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其执行,也可以决定由下级人民法院执行。享有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参照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规定。应当执行对象为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又回答要送雨花区法院。这个回答是有法律依据的,但是雨花区法院不受理在3月底就把材料退还我,口头要求我方向上级法院即南京市法院申请,4月2日送市中院执行庭,6月8日材料退还给我要我找行政庭,行政庭告知还是找执行局,执行局又说去找政府,说此事可能要“扯皮”果然如此,残疾老人跑的吃不消。今天下午南京法院立案庭张副庭长又说要找鼓楼区法院,一会说要秦淮区法院,区检察院说你在秦淮区也没有不动产,怎么要到秦淮区法院,秦淮区没有可执行的财产,你不是白跑。南京法院立案庭张副庭长说他不懂,检察院不是我们领导。20日打电话秦淮区法院立案庭,说裁定书是“市”房产局,执行也要“市”法院执行。最好你来一次。给秦淮区纪委举报至今没有回复说要证据,给他证据不理,又说没有造成后果。还说谎,说你的房子给了其他拆迁户,如二次卖我房子我查了房产局没有公示,也没有公开摇号,私下转让他人财产。违反房地产交易法规,价格还低于我的价,纪委解释说那时楼盘促销所以价格很低,很多不正常现象,百姓维权难难于上青天。不知检察院能否帮一帮老人,让法院受理执行一案。不好意思又麻烦你们了谢谢。(证据一;我方有生效的“宁房裁字(2009)第0032号”《城市房屋拆迁裁决书》, 市法制办回复。证据二;我方有“没有和拆迁项目的实施单位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证据,现我方持有房产证。土地证。 法院也看到了。(南京市城镇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二十四条;实施城市建设拆迁的,拆迁项目的实施单位应当在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时,收回被拆迁人的房屋权属证书,并于项目拆迁完毕后三十日内,持被拆除房屋权属证书申请注销登记。 )证据三。对于拆迁项目的实施单位的违法作法,和无理要求,南京电视台“法治现场”律师也作了明确答复。)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危旧房片区改造项目拆迁安置经济适用住房(含产权调换房) 工程建设免收费用实施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发布单位】 【文号】宁政发〔2008〕2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危旧房改造项目拆迁安 置经济适用住房(含产权调换房)工程建设免收费用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二月十四日 南京市危旧房改造项目拆迁安置经济适用住房(含产权调换房)工程建设免收费 用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 号)、《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通知》(财综〔2007〕 53号)及《市政府关于加快危旧房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08〕3号)的规定,危旧房改造项 目拆迁安置经济适用住房(含产权调换房)的工程建设免收市权范围内的各项规费和政府性基金。现制定 实施办法如下:   一、危旧房改造项目拆迁安置经济适用住房(含产权调换房)的工程建设 免收15项费用: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城市拆迁管理费、工程定额测定费、新建房屋白蚁防治费、建设 工程质量监督费、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城市教育 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土地登记费、征(拨、使)用土地管理费、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建筑施工安全监 督管理费及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见附件一)。   二、免收费用办理程序:由危旧房改造 项目实施单位将免收费用清册报项目所在区政府,区政府审核后上报南京市危旧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 室批准,市危旧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具《南京市危旧房改造项目拆迁安置经济适用住房(含产权 调换房)建设中行政事业性收费免收联系函》(见附件二)。市各有关部门凭联系函办理费用免收手续。   附:1、南京市危旧房改造项目拆迁安置经济适用住房(含产权调换房)工程建设免收费用 明细表     2、南京市危旧房改造项目拆迁安置经济适用住房(含产权调换房)建设免收行政事 业性收费联系函  附件一: 南京市危旧房改造项目拆迁安置经济适用住房 (含产权调换房)工程建设免收费用明细表
序 号 &&收费项目&&收费主体&&收费标准 1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费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900元/平方米城区2800元/平方米(10层以上) 2 城市拆迁管理费 市房产局拆迁管理办公室 3‰ 3 工程定额测定费 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1‰ 4 新建房屋白蚁防治费 市白蚁防治研究所 2.30元/平方米七层以下0.70元/平方米八层以上 5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 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站 1.2‰(城区)2.3‰(郊县) 6 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 市城市建设费用征收处 150元/平方米 7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南京市散装水泥办公室 2元/平方米 8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市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办公室 8元/平方米 9 城市教育附加 市建筑安装管理处代收 3% 10 地方教育附加 市建筑安装管理处代收 1% 11 土地登记费 国土资源局 1000平方米以下110元/宗,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4万元 12 征(拨、使)用土地管理费 5元/平方米 13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 30元/平方米 14 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费 市建工局 建安工程造价(不含设备)的0.6‰ 15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市市容管理局 5元/吨 房改与住房保障处处长蔡熹蔚、坐客民生有约说。拆迁产权调换房属于保障性住房之一,不符合条件居民不能享受保障房。骗取的要退出
看完这个帖子,觉得如果所有的发言人能象检察院一样.社会要和谐很多
忠心感谢南京,秦淮,检察院依法维护法律的权威,和顶着地方政府少数部门压力支持依法行政,裁定书的房子终于解决了,下星期一就可以拿到新房钥匙,智障老人很开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第七批)的决定》已于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日起施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一审是2009年9,月22日,南京法院二审是日。法院依然依据早已废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8条、作为判决维持原判的法律依据。事后法官还理直气壮地拒绝检察院建议改正。拒绝南京大学法学院法律教授和研究生帮老人向省高院的再审申请书。在释明函中顽固的坚持要求老人接受法律专业人士机关认定的冤假错案。服判不审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8条原文是:对于共有财产,部分共有人主张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张共同共有,如果不能证明财产是按份共有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被告和被告律师就是利用这条被废止的法律依据主张财产为“共同共有”关系。令人不解的是专业法官也和被告律师一道用早已废止的法律条文糊弄智障老人,判决当事人财产为“共同共有”关系,法官的天平倾斜到无以复加的位置,法官在完成了第一步,用被废止88条将一个本来“按份共有”的共有关系演变成“共同共有”关系,后又和被告律师用同样的断章取义方式,用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0条 全文是;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但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应当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但是被告律师在应用这条条款时心虚的将“但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应当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这一重要提醒删除。而更加蹊跷的是一,二审法官在应用此条款时也和被告律师一样断章取义应用,不顾原告多次要求,置意违反高院有关规定,应用法律条款必须全文引用。擅自将“但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应当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的文字删除。从而达到被告律师的目的。将家庭财产变成母子均等。帮助智障老人一方(有各级检察院,各大法学院教授,没有拿一分钱的律师,甚至他们自己法院释疑庭的法官)如此的耐心摆事实讲法理,为什么南京中院少数法官就是视而不见,听而不闻,我行我素,这里的秘密谁人知晓。百思不得其解。南京法院怎么是这样的。秦淮区检察院抗诉,报南京市检察院,南京检察院向南京市法院提出再审检查建议书,宁检民再审建【2011】5号“我院认为原审判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2011年12月被南京市法院拒绝,检察院民行处检察官告知老人,说该我们能够做的工作已经做完了,没有办法了。谢谢检察院,难道南京法院真的可以这样吗、
原判决适用物权法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民法通则第七十六条 (公民依法享有财产继承权。) 第七十八条( 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继承法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88条.(对于共有财产,部分共有人主张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张共同共有,如果不能证明财产是按份共有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本条废止) 第90条.(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但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应当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南京中级人民法院&&2011年二月二日。这就是当年判决书内容,用废止的法律替代没有溯及力的物权法维持原判,实在无法息诉服判。检察院民行处拿他们也没有办法。因去检察院交通不便残疾人不便到。谢谢版主帮助,秦淮区检察院民行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第七批)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8条、第94条、第115条、第117条、第118条、第177条废止,理由是与物权法有关规定冲突)南京法院黄非法官依据早已被高院废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8条判决案件还坚决拒绝检察院的再审建议,百姓百思不得其解。智障老人伤不起,伤不起,在此智障老人呼议社会有良心法律人士,和有正义感的记者,和领导想想办法帮帮残疾人。面对强悍的不讲道理法官智障老人实在无能为力。这就是应用废止法律条文证据,拒绝检察院的再审建议理由至今当事人没有收到,
10月16日省高院在法官主持召开一次听证会,“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相关产权人进行了产权登记”在铁的证据下被告终于承认造假,被告的被继承人根本就没有去产权登记。《残疾人权利公约》第十二条 在法律面前获得平等承认   一、缔约国重申残疾人享有在法律面前的人格在任何地方均获得承认的权利。   二、缔约国应当确认残疾人在生活的各方面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享有法律权利能力。   三、缔约国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便利残疾人获得他们在行使其法律权利能力时可能需要的协助。   四、缔约国应当确保,与行使法律权利能力有关的一切措施,均依照国际人权法提供适当和有效的防止滥用保障。这些保障应当确保与行使法律权利能力有关的措施尊重本人的权利、意愿和选择,无利益冲突和不当影响,适应本人情况,适用时间尽可能短,并定期由一个有资格、独立、公正的当局或司法机构复核。提供的保障应当与这些措施影响个人权益的程度相称。   五、在符合本条的规定的情况下,缔约国应当采取一切适当和有效的措施,确保残疾人享有平等权利拥有或继承财产,掌管自己的财务,有平等机会获得银行贷款、抵押贷款和其他形式的金融信贷,并应当确保残疾人的财产不被任意剥夺。 一,二,审采用虚构事实,和不当的法律条款任意剥夺残疾人的财产也违法了国际公约
日9时30分省高院法官来电希望我撤诉,不要考虑检察院的态度,我没有同意,因为检察院同志辛辛苦苦帮我审查,讨论。调档,研究,帮助残疾人维护合法权益。还有各大法学院的法学教授和学生也充分研究认为是一次典型的错案帮智障人代理诉讼。法院为什么要坚持错误呢,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在12月3日召开的全国法院审判监督工作经验交流视频会上说 要坚持严格依法纠错。维护“既判力”必须以对当事人和案外人的权益、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没有损害为前提;维护司法权威必须以“公正合法”为基础;维护法院形象,必须以确无错误为条件   在审判监督工作中,有必要坚持严格依法纠错,确保纠错的有效性和正确性。   依法纠错理念,是“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党的工作原则在司法领域中的具体体现。依法纠错即是说只要依法应当纠正,纠正得越彻底、越及时越好。要坚持“当纠则纠”的思想,摒弃“能维则维”的观念。一些错误案件转来转去,对其中的错误遮遮掩掩,但最终还是改了,与其如此,不如早下决心予以纠正。坚持严格依法纠错,就是对那些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必须裁定进入再审,对确实侵害了当事人实体权利的生效裁判,要坚决予以纠正。   要对法律负责,不可因为不公正的判决而使法律发生扭曲或失去正义的光芒;要对个人负责,不可留下错案记录和不公正的言行而为后人诟病;要对同事负责,不可听任小错铸成大错而损害其形象;要对当事人负责,不可无视其身陷水深火热而见难不救;要对法院负责,不可因为自己不公正的裁判而使其权威受损;要对自己的历史负责,不可因为徇情枉法或草率疏忽错误裁判而留下不光彩的记录。不能因为人情关系而妨碍纠错;不能因为怕得罪人或照顾面子或关系而消极纠错;不能因为害怕改判后善后工作难做而拖延纠错;不能因为片面强调维护“既判力”和司法权威而拒绝纠错;不能因为个人或单位的得失而抵制纠错;不能因为考核评比或政绩而疏于纠错;不能因为个人“面子”而“将错就错”。经验告诉我们,坚持错误,小错就会变成大错;文过饰非,最终是欲盖弥彰,千夫所指;知错不改,结果必然是错上加错,错莫大焉。必须明确,维护“既判力”必须以对当事人和案外人的权益、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没有损害为前提;维护司法权威必须以“公正合法”为基础;维护法院形象,必须以确无错误为条件。 大家看江院长对下面法院情况现状多了解,看来这种现象还比较普遍,比较严重,难道检察院真的无能为力了。
日22时残疾老人接到一个女人神秘来电,说,你要再告,就对你不客气。说完就挂了电话。接到威胁电话后,以向110报警,同时也向曾经支持过老人再审的区,市检察官们提个醒。对方可能要图穷匕见,在省高院听证会上,被告方也复印了我方给法官的检察院再审建议书,在听证会上对方对晨报记者报到也极为不满。看来这个本来的一般性民事案件,因为子虚乌有的事实被彻底曝光,气急败坏的要演变,一次错误判决的纠错,必然也可能触犯一些人的利益和神经。上次在鼓楼法院房产局出示了7份证据后,被告看到谎言彻底戳穿后,庭审结束后,被告龚斌就要对老人动手,因人多我方也做出反应未能得手。
市公安局网络发言人:您好!&&&&您反映的情况我们已通报给浦口分局,同时提醒您,遇有紧急情况立即拨打110报警,以便警方迅速安排警力前往处置。本议定书缔约国议定如下:第一条一. 本议定书缔约国(“缔约国”)承认残疾人权利委员会(“委员会”)有权接受和审议本国管辖下的个人自行或联名提出或以其名义提出的,声称因为该缔约国违反公约规定而受到伤害的来文。
应用废止民通意见88条的证据 。民通意196.日以后受理的案件,如果民事行为发生在1987 年以前,适用民事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政策;当时的法律、政策没有具体规定的,可以比照民法通则处理。证据显示调解书民事行为是86年。已有生效继承法26条法官涉嫌渎职侵权。
百姓知道司法机关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透明是实现司法公正、遏制司法腐败最重要的路径之一。  首先,司法透明是将司法权曝晒在阳光下,有助于有效监督司法、防止司法腐败,最终实现司法正义。  其次,司法透明是以公众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司法正义。公众对于亲眼所见的司法过程和司法结果接受起来更容易。这有助于增强公众对司法的信任感,提高司法公信力,从而维护司法权威。  再次,司法透明会督促法官谨慎行使司法权,审慎对待司法参与人的意见,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会更加慎重。这有助于提升司法水平,推动司法机关准确地认定事实、正确地适用法律。南京法院怎么这样宽容这些法官,欺骗百姓,欺骗领导,欺骗司法。不可理解。难道南京就没有一个部门能管得了这是“法官”理论与实际相差太远,
从释明函内容看法院也承认86调解书的文字里并没有证相关产权人是“共同共有”关系的文字事实,房产局并没有给相关产权人发放“共同共有”产权证的事实,(房产局发放的“共同共有产权证”的内容和现在产权人持有的产权人根本不一样)而被告律师和法官认定“共同共有”只是根据废止的民通意见88条推定的,所以检察院说“我院认为原审判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至今被告,律师法官也不能提供相关产权人的“共同共有”产权证。赵作海式的推定判案又一次重现,说你不是,是也不是,说你是,不是也是。明明事实证据房产局发放的不是“共同共有产权证&,被告律师和法官非要说是,没有证据,就不择手段违法立法法,南京法院说秦淮区法院用物权法推定“共同共有”关系违法了立法法84条。没有溯及力。给已纠正。南京法院认为应当改正适用民通意见88条推定为共同共有。可检察院人说这条法律条款,早前已废止了,这个基本常识专业民法法官能不知道?。总而言之被告律师和法官目的很明显就是不遗余力要剥夺残疾人的财产,南京司法史上也绝无仅有,让法律界人士瞠目结舌和震惊。所以就出现两级检察院,和南京多个著名法学院师生的同时向高院申诉和抗诉。河南法院法官法律文书“眼花”写错,已经开除,可南京法官明知故犯却如此宽宏大量,还在千方百计保护他们,实在有损南京司法形象。渎职侵权,
网友 nanjingyuyuefei 发表于:12-11-07 11:10 [只看该作者]第161楼若是事实,那将是中国司法的悲哀! 南京下关 发表于:12-11-10 11:31 [只看该作者]第13楼有少数法官见利忘义,忘记了肩上的天平
南京法院少数法官目无法纪用废止的法律,虚构一个子虚乌有的“共同共有”“事实”南京检察院明确指出(检民再审建【2011】5号)“我院认为原审判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剥夺残疾人财产。法律不容。天理不容。但是南京法院确能容。 老人希望南京检察院民行处主办检察官能坚持原则,依法监督,严查可能涉嫌的司法腐败,
南京法院黄飞法官采用废止法律条款虚构一个共同共有事实、隐瞒夫妻共同所有财产真相、应用虚假推定等方法,营造具有共同共有的事实假象。&&从法官出示的被告证据房屋共有权证角度看,此产权证既不符合共同共有产权证的基本特质,又违反共同共有房屋权属证书基本通则,(可能法官从来没有见过共同共有产权证是什么格式才主观假设想象)所以法官主张共同共有的所谓事实不能采信,同样用废止的法律为依据也不能适用。从鼓楼区法院房产局提供的所有证据,他就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南京检察院民行处盛检察官,您好,我知道你为了我残疾人的合法利益受到不公正的侵害,做了很多工作很辛苦,由于大家知道的原因,您的再审建议被无理的拒绝,材料已经归档。正如您电话里说的你们能做的工作已经做了,在这里表示感激,谢谢了。我也知道你们专业的司法监督都无能为力了,那我一个残疾人的申诉更是艰难重重。在高院听证会上已经证据确凿,陈法官依然要我撤诉,这次没敢再用费止的民通意见88条要我撤诉了,而是说你就是再审官司赢了,经济上也不一定得到好处,你要返还房子的增值给被告,(显然他对具体拆迁有一定了解,但有很多错误,误解。)又要南京大学法学院代理人要我撤诉,代理人告诉他他只是一般代理没有这个权限。后来又打电话要我撤诉,我说我要的是司法公正,希望他早日立案。他说没有时间研究,我也表示我的决心。我也有思想准备,因为我国还是国际残疾人权利任择议定书的签约国。为了贯彻落实十八大依法治国精神,“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不能让这个判例成为标杆。 不能让少数法官的潜规则继续下去。
时间3年,一份屡错屡纠,而又屡纠屡错的判决书。在南京司法历史上也世所罕见。有法院的自纠,有上级法院的纠正,有用废止的法律纠正没有溯及力的法律,有鼓楼区区法院裁定书否定市法院认定的事实,有检察院认定的南京法院判决书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的建议再审书,有自己南京法院释疑组的纠错。一个普通的民事案件,有多个部门参与事实与应用法律的辩论。参与的法院有秦淮区法院,南京市法院,鼓楼区法院,江苏省高院。检察院有秦淮区检察院,南京市检察院。南京各大法学院有南京大学法学院法律援助中心,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律援助中心。和原被告,被告律师。似乎大家都知道判决书有错误。而且不是一般错误.证据;南京检察院(检民再审建【2011】5号,南京法院(2009)民一终字第1682号判决书,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书,裁定书(2009)秦民——初字第1178号,各一份。
南京少数法官2010年南京法院判决书,2011年南京法院的释明函继续适用民通意见88条,作重要法律依据判案,占着权势装糊涂,欺骗领导,欺骗法律,欺骗残疾人。要智障老人息诉,这是对法律的亵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的挑战。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第七批)的决定》已于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第七批)的决定(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7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8〕15号)  为进一步加强民事审判工作,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审判实际需要,决定废止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27件司法解释(第七批)。废止的司法解释从公布之日起不再适用,但过去适用下列司法解释对有关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仍然有效。  予以废止的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目录(第七批)序号 司 法 解 释 名 称 发文日期或者文号2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8条、第94条、第115条、第117条、第118条、第177条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与物权法有关规定冲突
让证据说话,这次判决从适用关键的法律到事实认定,还有诉讼收费标准,错误共有十几处,而且都是当事人直接发现并多次提请要求纠正,一共先后判决书更改纠正了6处,两次是收费标准错误,一次重新裁定书纠正理由是“笔误”审查“失误”。另外在检察院的干预下退还了多收的部分诉讼费,理由是照顾“残疾人”可是被告也不是残疾人,依然比中院多。两次是事实认定错误,两条关键法律适用错误中院承认,物权法,理由是违法立法法没有溯及力,还有两次事实认定错误已被鼓楼区法院否定。被告主张“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相关产权人进行了产权登记”一审秦淮区认定“经法院查明事实”,二审市中院改为这被告主张“并无不当”,鼓楼区法院提供房产局当年产权登记的原始记录,证明“经法院查明“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相关产权人进行了产权登记”事实”全部子虚乌有,被告也承认对当年如何领证并不清楚,但是还有两处主要的法律适用错误至今没有纠正(“释明函”中应用的两条关键法律,一条是废止的法律条款民通意见88条,一条是没有溯及力的一般法民通意见90条)还有认定的所谓主要基本“事实”主张认定和86叔叔的析产调解书同时也是“一次母子实际析产行为”(这个理由被告都没敢主张,是法官个人的主张,证据请看被告一审的答辩书)已被多个司法部门和证据否定,仍拒绝纠正,南京法院判后答疑组杨键法官明确表态,86调解书只能是父辈的析产,黄飞法官说答疑组的意见不能代表合议庭意见,省高院信访法官说和叔叔父辈的析产一般不会涉及子女的析产,鼓楼区法院“一次母子实际析产行为”实在有点牵强,检察院检察官说,这也不是商业上的买一赠一,给叔叔一次析产同时又赠送你“一次母子析产”,违反法院是不告不理,民事不能主动审理原则。至今也没有举证,而当年与叔叔析产的原始记录档案证据的保存就在秦淮区法院,作为保管证据一方,秦淮区祝法官却不敢举证,公开证据,违反法律规定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个人凌架于法律之上,就是坚持应用无中生有的推定法,同时也违反法官的裁判中立原则。还有隐瞒原告提供的证据等。一份不负责任的判决书集中这么多错误而且是主要关键错误,也是法律基本常识错误,这在南京法院历史上也是绝无仅有的。在全国可能也不多见。连河南“眼花”法官也望尘莫及。至今还要保护这些法官不让我告,就是不保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法官涉嫌渎职侵权。玩忽职守,实名举报人;龚正明
南京司法腐败,少数法官权重位高,难以易查处,个人凌驾于法律之上,以言代法,以权压法,恶意滥用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1457次会议废止明确不能再用的法律条款,置若罔闻,无所顾忌立法法83条84条规定。无视两级检察院的监督,明确指出(检民再审建【2011】5号)“我院认为原审判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不当。建议重审,被南京法院依然依据废止的法律条款为理由拒绝重审,媒体龙虎网呼议置之不理,南京纪检转南京法院函又以重重理由推诿,江苏省高院法官也知道释明函依据的民通意见88条法律已经废止,虚构的事实子虚乌有,但依然多次逼残疾人撤诉,说你不要考虑检察院的决定),至今不肯立案,(检察院同志说问题没有解决如何撤诉)晚上还有神秘的威胁电话“再告就对你不客气”。在黑白两道的压力下智障老人无语,无助,又无奈 ,
我就不信万恶的律师事务所的购物卡能无坚不摧所向披靡,他让多少法官的判决书&眼花&“失误”“笔误”河南法官1万元的购物卡就足以让这位法官&眼花”,认定事实错误。(河南一万元购物卡可以让法官一个事实认定错误)南京法官有没有收过律师事务所的购物卡。听说省高院的法官都收过,连书记员都有份。(提醒,“金鹰”“大洋”购物卡有些法官就心知肚明了)否则那么多法律常识错误,连我们这些非法律专业的“老头”都看出来的错误,专业法官不知道?一误再误,一捂再捂。一错再错,一意孤行,南京司法真的能让这些法官肆无忌惮的一意孤行一手遮天吗?多行不义必自毙
秦淮区法院祝剑泰法官,公开造假为被告做假证,所以一审中竟然出现被告,被告律师,庭审法官,三个人对付一个原告以多欺少的辩论场面。而且当被告,被告律师,无理的主张因无证据被原告依法否定后,祝剑泰法官公然跳出来以在庭审中公开以“母子一次实际析产行为”理由支持被告主张成立。并以此理由判决被告主张成立胜诉。事后请教法律界人士都认为法官不应在原被告双方辩论时表达自己观点,事后祝剑泰法官辩称是在庭审中和我“沟通”。电话举报,秦淮区法院督查室金主任问我对方请没请律师,是哪个律师事务所,律师叫什么名字。我一一回答,金主任说好我马上向院长汇报,并找祝剑泰谈话,后来听说举报这个法官的还不是我一个人,后来在秦淮区双塘街道居委会遇到当年审判的人民陪审员井永华,谈到那次判决,他说祝剑泰法官的案件上诉和改判率太高后来他向院长提出不再和他合作,现在他已不再做他的陪审员了。此次举报因二审维持原判没有处理下去。金主任说你直接找院长去。
让证据说话审判长陈海英,黄飞涉嫌徇私枉法造假,(2009)宁民-终字第1682号判决书 第九页第二行,“经查62号当事人祖上1911年之前所建,潘学坤等对房屋产权取得是源自对祖上房屋的继承”结论实属假话。鼓楼区法院行政裁定书(2010)鼓行初字第81号,房产局提供9张证据其中2,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的查报契证据显示62号房产1951年登记在父亲叔叔名下。(父辈)这9份证据判决书中记载,“王与荣等人对9份证据真实性没有疑议。”难道审判长陈海英,黄飞也是“眼花”。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第七批)的决定》已于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第七批)的决定(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7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8〕15号)  为进一步加强民事审判工作,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审判实际需要,决定废止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27件司法解释(第七批)。废止的司法解释从公布之日起不再适用,但过去适用下列司法解释对有关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仍然有效。  予以废止的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目录(第七批)序号司 法 解 释 名 称发文日期或者文号2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8条、第94条、第115条、第117条、第118条、第177条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请看判决书第9页18,19行,法官我行我素依然应用废止的法律,证据确凿不容抵赖。错误远远超过河南“眼花”法官,南京法院依然袒护陈海英,黄飞少数违纪违法的法官,我就不信在大量证据面前你们能横行霸道几时。
南京少数法官有过之而无不及,河南高院院长张立勇认为,这些错案的发生有一个共同特点:都是在事实认定、证据审查、法律适用等刑事审判最基本的环节上出现了严重问题。   谈及上月刚刚发生的“眼花”错案,张立勇坦言,错案发生是法院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严重失灵。他透露,这起案在合议庭合议时,对被告人如何量刑根本没有进行讨论,合议笔录只有半页纸;庭长、主管副院长签发文书时也没有审阅案件材料,根本没有履行把关职责,只管签字。  “合议庭合而不议,合议制度形同虚设;庭长、院长审查不细,把关不严;审委会讨论案件走过场、走形式;审判管理只是个摆设。”张立勇表示,尤其是“眼花”主审法官水涛,将“可能赔偿”曲解为“积极赔偿”,将“全部责任”写成“主要责任”,将“从轻处罚”改为“减轻处罚”,水涛的一系列错误决不是“眼花了”,而是“心黑了。
监督为何失灵是否存在徇私枉法,少数法官存在“隐瞒证据”、“做假证”、“作伪证”等行为,更必须彻查到底。不惜利用职权弄虚作假、虚构事实,掩盖真相。从中可以看出的,执法监督制约机制的单薄和脆弱。原本应该依法查处的案件,只因涉及同行,和对方的律师,就敢隐瞒证据、颠倒是非,滥用法律,多次使用明令废止的法律条款,和违反立法法条款,还要你“息诉服判”,这何其可怕!监督制约都形同虚设。这与权力过于集中的体制相关,无视外部监督、我行我素。媒体监督不理不睬。
我国法律适用的原则是: (1)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司法机关处理一切案件,只能根据客观事实,不能以主观臆断为根据;只能以国家法律为标准、为尺度。决不允许另立标准。 (2)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我国,法律对于全体公民都是统一适用的;任何公民,不分民族、性别、职业、年龄、文化程度、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的不同,都依法享有同等的权利,依法承担平等的义务。在法律面前不得有凌架于法律之上的特权存在。 (3)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有两层含义:一是法律规定,国家的司法权只能由国家司法机关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无权行使;二是法律规定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时,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对于发挥司法机关的职能,维护法制的统一,正确适用法律,防止特权现象,具有重要意义。 (4)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为人民的利益坚持对的,为人民的利益改正错的,是社会主义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 本案法官以主观臆断为根据,又以国家废止的司法解释为标准、凌架于法律之上竟然谁也管不了他们,媒体监督;我向南京市中院做了通报,尚未有反馈,有消息了告诉您。 ------------------人民网记者吴纪攀&&&&.&&&&&&&&&&&&&&
难道一定要向国际残疾人权利委员会审诉才纠正。看到新一代领导那么好,真不想这样做。
最新信息;孟建柱强调,法治是人类政治文明的重要成果。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既是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客观要求,也是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确保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保障。在我们这样一个13亿人口的大国,要实现政治清明、社会公平、民心稳定、长治久安,最根本的还是要靠法治。法治建设推进得越持久、越深入,其成效就会成倍放大。政法机关是党领导下的执法司法力量,行使的是国家权力,服务的是人民群众,在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进程中发挥着特殊重要作用。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不动摇,紧紧围绕建设法治中国的总目标,以构建公正高效权威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为重点,切实将加强法治建设贯穿于政法工作全过程,带头严格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肩负起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者、实践者的重任。要把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作为基本要求,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切实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要把以人为本、公平正义作为灵魂,紧紧抓住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关键环节,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完善诉讼法律制度,规范执法司法行为,进一步提升执法司法公信力。要把促进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作为重要目标,深化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塑造法治文化,努力形成尊重法律、崇尚法治的良好氛围。
“违背事实和法律的判决、裁定”,是指不依据已有的证据查清、认定案件的事实或者不依据已查清的案件事实正确地适用法律,作出颠倒、歪曲事实的认定和颠倒是非、歪曲法律的判决、裁定;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是在民事、行政诉讼活 动中负有审判职责的人员;主观方面是故意,明知案件的事实或应当适用的法律,而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裁定或判决。
南京法院 黄飞法官明明知道此案件为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死亡后继承开始,但继承人尚未分割案件,应当适用专业的继承法十五条,和二十六条,当判决书,释明函故意歪曲事实的认定和颠倒是非、歪曲法律,多次使用废止的和没有溯及力司法解释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88条90条,有专业适用法律条文不用,故意适用明令废止司法解释,作出违背事实和法律的判决 ,非法剥夺残疾人老人的合法财产。拒绝司法监督,媒体监督,(人民日报),在中国司法史上也世所罕见。
此次黄飞法官滥用职权,将残疾老人的本应该合法继承70%份额产权,非法剥夺,判决为40%份额。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0多万元,让智障老人无法接受。表示决不逆来顺受不顾千难万险也要坚决告到底的决心。也相信最终邪不压正,有充分的证据,有有正义感的司法人士和部门,媒体的支持。不相信少数“人”能一手遮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阐明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被告的主张和一审认定的“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相关产权人进行了产权登记,”的谎言不能举举证时,黄飞法官拿出被告律师的条子,要求我方举证倒置,我方将当年房产局登记存根档案。证据提交给黄飞,黄飞一看证据否定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相关产权人进行了产权登记“的主张,对被告不利,不但在裁判文书中没有阐明证据不采纳的理由。甚至提供这一证据的事实也被隐藏。督查室蔡同志说放在档案里不叫隐藏证据,我就要问,提供证据不在裁判文书中体现,那证据还有什么用。 在裁判文书中公开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是防止司法擅断,和防止腐败的有效保障。黄飞无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九条规定:条文中“应当”的写法表明,自日本司法解释实施开始,无论是哪一级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均必须写明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显然为滥用职权无原则的袒护被告律师。欺负残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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