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了无产权证房屋的私房卖家不同意搬家的

购买无产权证私房怎样维权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向律师,你好!我准备购买一套房子,这套房子属于私房,共三层楼,一份房产证。我只买其中一层楼,所以拿不到房产证,请问如果我与卖家签订合同购买这一层楼,会有什么风险,通过什么途径可以保障我的权益呢?我想与你电联,如果方便我想当面咨询!紧急!今明两天急需解决!
由拍卖公司拍卖的自来水公司的泵站房无产权证可以购买吗?会有什么不良后果?
儿子儿媳感情不合要离婚,夫妻本无共同房产。儿媳目前开店的房屋也属男方父母出资买地并修建(该房屋因去年才从村里人手中买地修建,尚未能办到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现女方咬定该房屋系他们夫妻婚后所修,并谎称他们夫妻也出钱为由霸占住该房屋不肯搬走。现在儿子儿媳离婚已闹上法庭,儿媳主张将该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配(因无有力证据,又无房屋无产权证,可能被法院驳回-法院尚未宣判,等待中)。估计法院也不会明确该房产为男方父母的(房子是男方父母出钱购地修买是事实,...
于城郊处有一处房屋在销售,问之只有土地证无产权证,房主属于二次购买者,我若购买的话会受到法律保护吗?拆迁时国家会如何处理?可以通过公证进行购买吗?
刚到单位上班7天,未签订劳动合同,被单位推车滚轮压到脚背,造成大脚趾和脚背上一个骨折,单位已经付了医药费,请问,怎样维权?谢谢
刚到单位上班7天,脚背被推车滚轮压到,造成骨头骨折,请问怎样维权?
我爸爸骑自行车被一两摩托车车主酒后驾驶追尾……当场死亡……我该怎样维权……如果对方没有偿还能力……会是怎样得结果了……求求你们教教我
我爸爸骑自行车被一两摩托车车主酒后驾驶追尾……当场死亡……我该怎样维权……如果对方没有偿还能力……会是怎样得结果了……求求你们教教我
我与邻居三户于2004年各自与房屋老板(简称甲方)达成协议购房、当初甲方承诺办房产证给我们、怕口说无凭、我们三户还与甲方在当地司法局公证处公证、公证书副谈话记录中明确甲方为我们三户办理房产证、房产证的各项费用由甲方出、(没有明确什么时间办理)至今9年多房屋老板一直不履行义务、最近、我们三户共同向法院起诉、起诉要求甲方为原告办理房产证.法院不予受理。现在有几个问题咨询律师、1:我的诉讼期、是否超过了民事诉讼有效期二年的规定(当时没有约定什么时间办理)2...
做大资产,再卖给国家,是不是违法
我家由于搬迁将原电话也办理迁移业务,可迁过来的电话用不到一个月确被网通公司又&&【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文号】&&【发布日期】&&【生效日期】&&【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私房改造后留给房主自住房产权归谁所有问题的批复
(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闽法民他字(1981)第05号函收悉。关于黄一鸣与黄婉贞房屋案中涉及房改留房的产权问题,经研究:私有出租房屋改造后,留给房主的自住房产权仍属原房主。具体处理同意你院的意见。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请示报告(节录)
(日)最高人民法院:
我们在审理福州市黄一呜与黄婉贞房屋纠纷申诉一案中,因涉及到有关房改政策问题,上下级法院认识不一,特向你院请示,现将该案的情况和我们的意见,报告如下:
我们在审查此案中,根据黄菊初、王玉兰的档案及有关证人的材料,证实延平路2号四进房屋一座是属于黄连初、黄菊初、黄桂初共同经营中原樟脑厂和协昌预行的款项购买的,由于黄连初早死,故用黄一呜与菊初、桂初的名义买的,他们的房屋从来没有分析过,该屋应属于他们父辈三兄弟共同所有。关于这点我们与一、二审法院的看法是一致的。但对房改留房的认识和适用政策是有分歧的。我们的意见是:延平路2号房屋在私房改造中,房管部门将该屋二进留给黄连初之妻王玉兰居住,三进留给黄菊初、黄桂初居住。我们认为房改留房给他们居住,不等于是给他们分产,因为留房并无改变所留房屋的私人所有性质,其留房产权仍应属于原共同所有人,但一、二审法院以房改留房居住作为确定产权的判决依据是不当的。延平路2号二、三进房屋产权既属于黄连初、黄菊初和黄桂初共同所有,他们三兄弟的共同财产尚未分割清楚,而一、二审法院却先把该屋二进产权确定为黄一呜等一家人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而且对王玉兰赡养费也没有妥善安排是不妥的。延平路二、三进房屋只有在黄菊初等三兄弟合理分割之后,属于黄连初的遗产,才可由王玉兰及其子女同时继承,但一、二审法院在认定延平路2号二进房屋是黄连初的遗产时,却把夫妻共同财产中有一份应属于王玉兰所有的都作为遗产平均分割,这就剥夺了未亡配偶一方对共同财产的所有权是不符合政策规定的。
总之,对房改留房的产权问题,认为不尽一致,有的说房改后的自留房,其产权应属于留给当时居住的人所有;有的说房改不等于分家、确产,其自留房的产权仍应属于原业主所有。福州市类似这类案件比较多,情况相当复杂,究竟怎样正确认识和处理这个问题,我们没有把握,房管部门也认识不一,同时缺乏政策依据,请你们给予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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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买没有产权证的房子
想买没有产权证的房子,最有效的方法就是:
1 去公证处公正,公证房屋的所有权属于你,而不是房产公证.
从公证即日起,房屋的一切相关手续全部属于你保管,你拥有该房屋的所有权.
2 房产证签发的那天,你和原房主一起去办理,当然该房屋的户主就是你本人.也就是说即日起该房屋与原房主再无任何的关系.
好的期房, 那样的话, 要对方出具购房发票去公证处公证交易. 而且不好办按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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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房产权证分割
提问者:| 浏览次数:36次 |问题来自:宁波
我家三兄弟84年建造三层楼私房,当时办产权证只有我母亲一人名字现母亲与96年死亡现经法院判决该私房三兄弟各人一层,并明确产权的归属现办产权证,三兄弟有一人不愿意去直拖如今,房产交易中心讲要三兄弟一起来办,这有法律依据吗?我可以向法院起诉吗?要求房产交易中心为我办理产权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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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共4条
您好: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维护合法权益。
遗产分割要所有继承人同意并所有人到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如果您要是向要尽快分割可以走法律程序,申请强制执行,有法院判决执行书,所有手续齐全,交易中心可以为您办理。
一、新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
婚姻法分割房产分割的是夫妻共同财产,所以房产的分割首先要明确什么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新婚姻法房产分割,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的精神,增值部分基于一方个人财产投资在婚后取得的收益,这种收益法律也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双方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新婚姻法房产如何分割
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接下来就来说说新婚姻法房产如何分割,怎么分割房产的问题,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新婚姻法,一方赠与另一方房产,离婚房产如何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此时,如果一方赠与另一方房产,哪怕是结婚很多年,只要是房产未过户的,赠与一方也可以撤销赠与,离婚时房产还是属于赠与一方,不予分割。
(二)新婚姻法,一方父母出资购房,离婚房产如何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此时,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买房的,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与,与婚姻关系存储期间的另一方没有任何关系,离婚时作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不予分割。
(三)新婚姻法,双方父母出资购房,离婚房产如何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后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不管产权登记在哪一方名下,离婚时按照出资份额按份分割。
(四)新婚姻法,一方婚前购买房屋,离婚房产如何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此时,对于婚前购买的房屋,即使婚后共同还贷的,房子也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财产不予分割。
(五)新婚姻法,以父母名义买房,离婚房产如何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十二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此时,双方用共同财产以父母名义买房,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的,房子的产权属于父母,离婚时不属于夫妻财产,不能分割,只能按照出资情况,算作债权要求偿还出资额。
(六)新婚姻法,以按揭贷款的方式买的房屋,房产如何分割?
以按揭贷款方式买的房屋所有权归属是有特殊性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是以共同收入来偿还银行贷款本息的,所以只能认定该套房屋的现有价值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对于房屋产权的分隔,在实践中,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财产的来源等情况,由双方协议处理。根据我国《婚姻法解释(二)》第21条也只规定了:“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但应当分两种情况区别对待:一是在婚前,夫妻一方在婚前已付了房款,那么这个房子肯定是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二是在婚后,偿还房屋的按揭贷款是由双方共同支付的,应当归属于双方共同财产,按按揭的数额分割。
以上便是新的婚姻法中对离婚房产如何分割的新规定,面对越来越多的物质人,新的婚姻法目的在调整社会中人们偏离正轨的价值观。最后,新婚姻法中离婚房产如何分割,怎么分割房产新的规定解释就到这里。如果还有疑问的话,那就需要咨询专业的人士来解决了。
以提起行政诉讼,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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