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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洋社会新闻三角形接法有中性点吗?如果有那中性点又在那呢?_百度作业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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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角形接法有中性点吗?如果有那中性点又在那呢?
三角形接法有中性点吗?如果有那中性点又在那呢?
三角形接法当然没有中性点了,所谓的中性点就是三相电压的起始点(我是这样理解的),三相绕组的同一端(比如首端或末端)连在同一点上,这给点就是中性点了,三角形时首端连接末端的接法,不可能出现中性点的圆周运动的法向加速度有没有【速度】存在啊,速度在哪里啊?_百度作业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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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周运动的法向加速度有没有【速度】存在啊,速度在哪里啊?
圆周运动的法向加速度有没有【速度】存在啊,速度在哪里啊?
圆周运动是曲线运动的一个特例.而所有曲线运动的速度方向则永远是沿着运动轨迹的切线方向的(当然就不存在法向速度).这是按着速度定义,用矢量求导的方法得出的结论.&曲线运动的加速度同样是按加速度定义用矢量求导的方法得出的结论.(如果你是高中生,就超出所学范围,但我说一下意思).曲线运动总加速度的推导结果是:式中的黑体表示矢量,a是总加速度、τ表示切线方向、n表示法线方向.右边第一项:dv/dt---是速度变化率,也就是切线加速度的大小.黑体τ表示切线方向,它是随时间变化的;右边第二项:表示黑体τ本身变化的快慢和方向,黑体n表示指向曲率中心,叫法向加速度.&上式中,总加速度a就是针对切向速度的,右边的两项同属于a,所以它们同是针对切向速度的.“速度在哪里啊?”------就是切向速度!曲线运动的切线加速度可以为零(如匀速圆周运动),但法向加速度不为零.(为零就是直线运动)
法向加速度只是改变速度方向并不改变速度大小.速度是失量,不要只看大小.力是改变物体运行状态 .
没有!所谓加速度不一定是速度的大小改变有,速度方向改变就会存在加速度,圆周运动就是这样。线速度的方向一直在改变,所以存在法向加速度。要注意,速度是矢量,方向和大小改变的都是改变!
难道说有加速度却不存在速度!!这个加速度的存在是因为有向心力的存在,而这个向心力并没有在法向带来速度,只是改变了线速度的方向。牛一定律,物体的运动状态的改变必须有力的存在。还是那句话,运动状态的改变包括速度大小的改变和速度方向的改变。...「娱乐法」在中国具体包括哪些法律法规?娱乐法律师的主要工作内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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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邀。娱乐法在中国确实属于新兴领域。要在中国成为一个专业的部门法,恐怕还需要五十年的发展时间。目前中国高校没有任何专门的课程以及教科书,连学术产出都几乎为零。如果扩大来说的话,只有传媒大学和电影学院有课程开设相关的特色法律公共课。主要讲的内容分为两部分,一是以著作权法为核心的专业课,一个是以普法为目的的法律通识课。 要理解娱乐法在中国的实践,我们首先可以通过比较法的方法,看看美国娱乐法是如何诞生的。娱乐法在美国也没有专门的娱乐法典。美国的娱乐法的发展高度服从产业权力的变迁。从1948年最高法院判决「派拉蒙案」开始,好莱坞的娱乐产业垄断形式就难以获得美国政府的支持。此后,娱乐产业的几个大佬开始利用法律技术来形成实质上的垄断。娱乐法也迎来高速发展。看看美国高校的娱乐法课程,基本就是从这个时段开始开设的。
经过半个世纪的升级进化,美国娱乐法主要从事版权、融资、制作与发行。在目前的垄断形式下,各大片商组成了联盟,通过法律技术实质上变为了版权银行和商业银行。而遍地开花的各个独立或非独立的工作室成为了技术生产工人。制片商不再制片,后期都分包给其他小工作室。演员、剧本、导演、编曲、拍摄、制作都分散在了各个工作室中,而各大片商掌握整个产业链的一头一尾,即版权与发行。这两把斧头就需要娱乐法律师的协助。发行因为涉及到全球领域,更是需要国际性大所承接。融资方面,因为大片商自己的融资渠道畅通,他们实质上成为了商业银行由他们来决定今年可以获得拍摄的影片。而其他独立影片就需要「完片担保、版权质押」等法律技术的帮助,从而娱乐法律师也参与其中。
值得一提的是,现在的大制片商借助娱乐法的帮助,已经完成了从制片公司向版权银行、商业银行和全球发行商的角色转型。
在美国,中间环节的制作很不一样。比如一部电影,片商把握选题、版权与发行,中间的制作就让经纪公司来运筹。比如,在我最近翻译的《Hollywood Dealmaking》这本书里面,一开篇就介绍经纪公司。美国的经纪公司或类经纪公司是制作环节的枢纽。经纪人链接了各大工作室,包括编剧、演员、导演、拍摄等等。经纪人接到项目后,就开始组合这些人员。这些人员的组织全部由法律合同完成,一个经纪人通常就匹配一个娱乐法律师,帮助处理所有的法律关系。这个过程极为复杂。为什么呢?因为美国娱乐产业内部各个行业协会、各个州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制定出许多的指引与规章,使得一部影视剧的人与人之间的连接愈来愈复杂。比如,签约演员就必须知晓该演员所在演员工会的薪酬指引。比如避税问题,制作费用的税收在不同的州又面临不同的规定。
简单总结美国娱乐法的发展,就是在二战之后的美国政府反垄断管制浪潮中,娱乐企业依托法律技术完成自身转型,最终形成行业垄断壁垒,向全球市场进军。
反观中国娱乐法的发展。中国的娱乐产业因为2009年的《文化产业振兴规划》这支兴奋剂,而开启了从封建王朝向现代国家的转型。目前来看,市场步入到了「民国时期」,有封建贵族、有资本军阀,有革命党人、也有雄心壮志的山大王。与美国娱乐法发展的市场需求必然性比较,中国娱乐法对应着这一阶段的市场必然有其本土的生长需求。
中国的法制图景与美国几乎完全不同,中央与地方没有如此之大的法规差异,行业协会几乎不参与影视市场谈判与规制,而且也没有采取判例法(现在实施的指导性判例还未成规模),娱乐法的法律文字规模并没有美国丰富。如果说要大概给娱乐法运用到的法律画一个范围的话,在混战的市场初期阶段中,中国娱乐法涉及四大核心法律:公司法、经济法、著作权法、合同法。附带还涉及劳动法和税法,未来金融资本进入,还会涉及金融法和证券法。
现在中国娱乐法律师在做什么?主要从事两方面内容。
第一是国际市场上的娱乐产业国际贸易。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中国娱乐产业越来越多的国际贸易行为出现,中国的市场越做越大,国外的资本家眼馋,想来分一杯羹。如中外合拍、全球发行、版权交易等。还有一个现象是,国外的人工成本过高,而娱乐项目基本就是人脑的堆积,所以部分国外企业希望把这一部分的劳动力成本转嫁到中国来。比如3D后期制作、动画后期制作等。当然,版权和发行牢牢掌握在别人手里,你只能当一个劳工而已。文化产业的这个现象还只是个苗头,但增长迅速,很有可能会重复此前改革开放的「以市场换技术」的加工厂老路。
第二是国内市场中的产业发展需求。中国行业发展到一定阶段,娱乐产业本身的特色产生了专业的娱乐法需求,这是由娱乐产品的特殊性决定的——娱乐产品和其他第一、第二产业的产品不同,它归属第三产业,税务上属于服务业征收范畴,但是与一般服务业不同的是,它是人脑的服务。也就是所谓的创意。
创意产品,如电影项目、电视剧项目,在中国有两个突出特色:无形资产(创意)的聚合与文化政治的监管。创意、人脑这样的聚合除了强有力的领导者、超经典的商业模式之外就需要法律这样的人为拟制、国家权力背书的约束力。
其他部门法的法律在此领域运用时,要与这两个特色做融合,因此「懂得影视行业」成为娱乐法律师的特殊之处——首先能够站在制片人的角度知晓影视行业的商业风险,然后运用法律技术和行业经验解决这些问题。娱乐法律师与其他行业律师之间的技术壁垒也在于此。因此,也可以这样说,中国娱乐法律师在做的这些版权服务、制作环节的法务监制、联合摄制、以及各种合同的谈判和起草等工作,都是为了达成一个目的:帮助正在崛起的娱乐企业部署自己的发展战略,以形成最终的「娱乐市场」。
以联合摄制的法律服务为例,联合摄制是中国电影产业中的一个特殊现象,实际上是多家企业联合投资(通常不像美国那样设立项目公司),可能有制片公司、院线公司、主创的公司、单纯投资公司,借助各自的资源优势打造电影,可能项目主控的制片公司会占大半的投资额,其他的公司每人分一点儿,可能占10%-20%。这时主控项目制片公司就会按照自身的优势设计交易结构,让律师起草联合投资协议,分别跟每个参与联合摄制的公司签署协议,让自己掌控主动权。比如说某家公司有制作上的优势,他设计的交易结构就会在影视制作预算上做文章,虽然写出来投资额和投资汇报是定值,但实际执行起来却能让其他公司多出钱、多担风险、少分成;同样的法律技术也可以设在宣传和发行上。 此外,中国娱乐法还有一个特殊之处是必须关注政府实施的文化政治监管。这体现在各大文化行政部门(如文化部、新闻广电、宣传部)发出的各种政策,任何的影视剧项目、演出经纪的各种行政程序都可能存在政策风险。解读这些政策条文、为客户提供咨询建议和法律解决方案,实现对娱乐项目的战略布局、商业运营、合同制定和管理执行的合规统筹,这可以说是娱乐法律师的「政治任务」了。比如客户要委托编剧创作一个抗战题材电视剧,律师要协助其在重大历史题材的报批与审查提示(具体的执行工作一般会由制片公司做),但律师就要识别这一政策导致的法律风险,比如说在编剧委托创作中,对于「集数」就要做特殊约定,因为剧本的集数、导演剪辑的集数和审查之后的集数可能存在出入,哪个才是支付稿酬的依据?倘若是电影,律师在起草导演合同时也会设计相应的条款,让导演分担一部分可能产生的审查风险,这样他创作起来就不会过于随意,为制片公司带来审查上的商业风险。
不过在中国,说「娱乐法律师」甚至为时过早,因为律师行业中尚未细分出这样一个部门,我们看到每一个大律师事务所都会有「资本法律服务部」、「房地产法律服务部」,但是却只有屈指可数的几家下设「传媒法律服务部」或者「影视法律服务部」,或者直接在知识产权部下面「可以承接这项业务」,没有形成法律服务市场。原因很简单,法律服务市场在中国发展的上个20年,主要业务都是金融、公司、房地产这些领域,因为这些领域的「市场」形成了,而娱乐产业在中国的「市场」是近五年才可以叫「初步形成」,所以不会产生大量的律师从事这个行业的法律服务。当然,也有律师在做这个领域的业务,那都是给冯小刚那一代导演或者华谊这样的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但不可能有律师专门做这个领域的业务,倘若有人跟你说他是「娱乐法十年资深律师」,那一定是骗子——因为只专注这个领域在三年以前根本养不活他。
而现在,对于飞快发展的娱乐产业来说,互联网背景下多屏全版权开发也是产业发展的必然趋势,对行业的洞察和判断也成为娱乐法律师能否很好地服务娱乐产业的一项要求。娱乐法本身就是一个综合性领域,基于产业特点形成,涵盖各种法律学科,所以对于法律服务提供者来说,还是回到最基础的定义:从法律视角规避风险,为商业决策保驾护航。
的答案写的比较全面了,我基本同意,稍微简化一下。我曾为不少影视项目提供过法律服务,大概就是从项目策划到融资、制作、发行、营销、授权,各个环节都会有各种钱和人进来,要界定好各方的利益分配,包括收益分配和知识产权归属。大概会涉及到合同法、公司法、知识产权法和各种行政规章。不过我觉得“娱乐法”在中国远没有成型,当一个律师自我界定为“娱乐法律师”时,如果不是营销噱头,则意味着他主动选择专业化的方向,更深入地了解娱乐业尤其是影视行业的特点,并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正如商业电影非常强调“类型化”,娱乐法律师的成长也要靠类型化,熟悉各类项目的各个环节的风险点和利益点,帮助客户在收益和风险之间平衡。从部门法来说,“娱乐法”在中国的技术含量远不如美国那么高(请参考),很多在境外经过考验的法律条款和交易结构到了中国也不容易本土化。但是比较大的挑战是,娱乐行业的人往往在商业上不够专业(不客气地讲,有时是不够理智),做好他们和投资人、合作伙伴甚至行政机关之间的沟通工作,并落实在合约上,并不容易,是“功夫在诗外”的业务。
看了标题,我还以为要出台一个这方面的相关法律,而提问者知道了草案来征求意见呢?心说这部法律的名字取的也太随意了吧?因为你看,楼上的答案都集中在影视业!问题是“娱乐”俩字,包括的范围要大得多。影视算。游戏业算不算?主题公园算不算?甚至某种意义上来说,曾经在东莞非常兴隆的那个行业算不算?所以我猜就算有一天有这个法,应该也不是叫这个名字。好了,假设提问者问的娱乐业就等于影视业,我正经回答一下你的问题。法律上我完全不懂,不过我手头上正好有这么一本书。而这本书后面有这么一个附录:再加上前面的回答者提到的《著作权法》《合同法》等等……相关的法律法规意见和暂行办法应该差不多了!顺便说一句,我看了看,这本书附录里的法律法规主要是针对影视公司的。和从业人员关系更大的应该还是上面提到的其他的相关法律和规定。实际上目前影视业的现状是公司一般都雇有律师,而从业者基本上完全没有法律的保护。一旦出现问题,底层从业者就基本上只能是自己忍了。至于金字塔顶端的那些人,嘿嘿,就算没有法律,自然有别的东西可以保护他们。简单来说,目前国内的影视业是一片法律荒原,基本上没有大的、总体格局上的变化,是不会有变化的。因为说一千道一万,如果弱势者(电视台、明星、公司、从业人员都有可能)想跟强势者(同样电视台、明星、公司、从业人员都有可能。当然,相关部门绝对是永远的强势)叫板。那么人家就可以用一个最简单的办法来解决——不跟你合作就行了!
评论里有前辈提到这个问题是关于TMT的,额暂时没时间修改了,先放在这里吧,等有时间了再来修改答案好了。。。。。。——————————————————————————————————————看这个问题挺有意思的,我就查了一下相关资料,发现少得可怜,知网都不给力了。可见果然这是一个新生的法学领域,此方面的学术研究在国内几乎是空白。小本科不敢妄言,就罗列一下查到的相关资料吧,期待大牛来答。研究一个问题首先要对其进行定义。那我们来看看都有怎样的定义出现。实际上,用文化产业法可能更符合其汉语的语义。——知识产权报 魏玮如果按照上文作者的说法,文化产业则涵盖范围十分广泛。知识产权法首先是应当涵括的,尤其是《著作权法》和《专利法》;此外,宗教法规、新闻媒体行业法律法规、演艺经纪法规等都应当属于娱乐法范畴。同时,我国也有学者对此问题使用影视法、艺术法、文艺法等称谓。由于我没有仔细拜读这些著作,故仅仅列举在此。我们可以看到有一家专做娱乐法业务的机构,,(额这么直接打上来不会被举报成广告吧……我真的只是为了举例子= =),其简介是这么写的:旨在中国文化产业改革的市场背景下,为文化产业的转型与升级提供法律护航。如是娱乐法中心凭借在公司法务、金融法务、合同法、著作权、劳动法、司法诉讼等方面的法律知识储备和经验积累,以及对国内外娱乐产业、娱乐项目的研究和实践,为中外客户就电影、电视、舞台剧、演艺经纪、音乐、新媒体等文化娱乐产业项目和市场主体的发展提供全方位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影视法务监制、发展战略咨询、产业政策分析等服务。这么看来,其实际上便是主做民事、知识产权和劳动法业务的律师团队而已,只不过其主要客户群体是来自文化娱乐产业。这也与我国本身没有此方向的立法有关。那我们再来看一下英美的娱乐法发展现状。它(娱乐法)的当前形态是由知识产权、合同及侵权行为诸法中拼凑而成的,并且适用于大量的、与众不同的业务领域。……由于娱乐行业的特定问题和业务实践的结果而产生的特种需要, 要求把法律的不同部门集合到一起以达成一个更为紧凑的法律体。——[英]安尼·雅克,《英美两国娱乐法概况——有关演员声望和名次的法律的产生》娱乐法由法律原则和商业惯例组成。这些法律原则控制商业实践并产生法律领域,商业惯例则确保娱乐商业运作有利可图。传统上,娱乐法包括六种传播媒介:电影、电视、戏剧、音乐、体育和出版。娱乐法专家从功能视角分析这些行业:制作(娱乐材料的产生)、发行(给零售商)、销售(给娱乐消费者)。——Jeffery A. Helewitz, Leah K. Edwards因此可以看到,娱乐法发展的基础都是源于各国的现行民事、知识产权法律,只不过由于英美国家文化产业较为发达,其对专项法律进行整合的需求更加强烈,因此衍生出娱乐法领域。“娱乐法”这一称谓在英美学界也有争议,有些学者认为应当进一步细分,诸如电影法、广播电视法、音乐法、体育法等。当然我们应当看到的是,娱乐法在英美国家是以一种“权利保护者”的形象出现的,但是如果在我国,怎么保证娱乐立法对文化产业的干预度,这也是一个值得研究的课题。(毕业论文马上截稿了我居然有还有心情找资料……唔就先写这么多吧,回去接着赶论文了,有空的时候再回来看看这个问题,感觉还是挺有意思的领域。第一次写专业答案,有什么问题还望各位前辈指教,小生在此谢过了!)
知识产权法本来专业性强,做这块的人不多作为分支的娱乐业近些年才兴旺,当然人更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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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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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可是我和1000多个朋友们试验出来的最最有效、黑眼圈可不用眼霜,您可以直接乱按眼周就可以,总有点对的)建议楼主最好在晚上临睡觉之前喝一杯酸牛奶,需要您做眼部按摩,提高睡眠质量,请各位君子自重:用双手无名指在眼周以逆时针方向画圈,希望能给楼主带来帮助 ☆⌒_⌒☆ 【以上回答是黄百合蓝妖姬原创! 黑眼圈和眼袋的形成是由于眼部的血液不循环导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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