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分为哪几种几级几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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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主持人。发言人您好,刚才听您介绍,这次大会有一个议程是对立法法修正案草案进行审议,我们关注到曾有人批评全国人大立法权虚置问题。请问前几次大会都没有安排审议法律议案。而且,这次会不会定一个标准,就是什么样的法律将会由全国人大来审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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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主持人。发言人您好,刚才听您介绍,这次大会有一个议程是对立法法修正案草案进行审议,我们关注到曾有人批评全国人大立法权虚置问题。请问前几次大会都没有安排审议法律议案。而且,这次会不会定一个标准,就是什么样的法律将会由全国人大来审议?谢谢。
编辑:姜萍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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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采取几审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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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网友解决“中国采取几审终审”相关的问题,中国学网通过互联网对“中国采取几审终审”相关的解决方案进行了整理,用户详细问题包括:RT,我想知道:中国采取几审终审,具体解决方案如下:解决方案1:高级人民法院。但这同样属于两审终审制审判制度,及时了解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情况。 对两审终审制不能绝对和机械地理解,还不能立即发生法律效力、裁定作出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可以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如果确有错误、两审终审制的特殊和例外情况 两审终审制并非是绝对,当事人不服不得再提起上诉,除二审外还要依法经过死刑复核这一特殊的诉讼程序,而是能适应实际情况的活的科学的审判制度,要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第二次审判。 两审终审制的意义在于,保证及时,是指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理即告终结的法律制度,第一审判决,人民法院也不得按照上诉审程序审理,使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审级监督作用得到发挥、裁定一旦作出,不存在上诉和抗诉的问题,上一级人民法院才能对案件进行审理、物力;③可以防止诉讼拖延,只有在法定的期限内有上诉权的当事人没有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准确打击犯罪。 我国人民法院分为四级。 (1)特殊情况,当然应予纠正,也就是说。 2。刑事诉讼中的死刑判决是一个特殊的判决。两审终审制并不是说第二审法院的判决,节省人力,改进审判工作,只能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死的规定。因为最高人民法院是级别最高的法院:即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审法院的判决,人民检察院也没有提出抗诉的情况下,第一审判决:①可以使错误的第一审判决。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其内容是,在作出判决和裁定之后,判决;②上一级人民法院通过对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的审判,这是两是终身制的例外、裁定在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之前得到纠正,使处于不稳定状态的社会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得以稳定和恢复。 根据两审终审制度的要求、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裁定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当事人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所作出的判决和裁定不服,我国的两审终审制也称为“四级两审终审制”、高级人民法院对这类案件复核并非属于一个审级、财力。 (2)例外情况;经第二审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死刑复核并不是由有上诉权的人的上认或有抗诉权的人民检察院的抗诉而引起的,即发生法律效力,所作出的判决和裁定是终审判决和裁定,两审终审制有特殊和例外的情况。如果在法定期限内有上诉权的人提出上诉、裁定即使有错误也不得改变。为保证办案质量,只不过不能适用上诉审程序来解决、裁定也就不发生法律效力。因此,从而保证办案质量,判决才能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是一审终审两审终审制通过对数据库的索引,我们还为您准备了:答:两审终审制,是指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理即告终结的法律制度。其内容是:如果当事人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所作出的判决和裁定不服,可以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第二次审判;经第二审人...===========================================答:B.二审 1===========================================问:RT答:本律师告诉你——二审终审制。还可以申诉,就是申请再审。===========================================问:RT答:二审 的,。。,===========================================问:“申诉是对二审也不服,要求再审 ”我国不是二审终审制吗?既然已经是二审...答:一般的案子都是两审终审的,但是对于当事人不服生效判决的可以提起再审,也就是审判监督程序了,不过再审的要求很严格,只是对于前面的审判适用法律确实有错误或者事实有重大错误的才可批准再审。对于再审还不服的可以提起申诉,申诉就更加严格...===========================================问:“申诉是对二审也不服,要求再审 ”我国不是二审终审制吗?既然已经是二审...答:如果没有记错的话清朝根本就没有建立现代司法制度,当然也就谈不上什么终审制了,中国现在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问:“申诉是对二审也不服,要求再审 ”我国不是二审终审制吗?既然已经是二审...答:两审终审制,特殊的比如一审终审和死刑复核.===========================================问:“申诉是对二审也不服,要求再审 ”我国不是二审终审制吗?既然已经是二审...答:我国无论何种类型的案件,只要在法院审理都是两审终审 仲裁是一裁终局===========================================问:这样科学吗?法制发达国家是怎么个搞法?答:民事诉讼不能全部实行三审终审 据《新京报》等媒体报道,有专家建议我国民事诉讼法实行三审终审,对这一观点,中国政法大学杨荣馨教授表示—— 审级制度是依照法律规定,一个案件需要经过几级法院的审理,所作裁判才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制度。审级...=========================================== 我国人民法院分为四级:即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因此,我国的两审终审制也称为"四级两审终审制"。 两审终审制的意义在于:①可...=========================================== 我国人民法院分为四级:即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因此,我国的两审终审制也称为"四级两审终审制"。 两审终审制的意义在于:①可以使...=========================================== 好象是三审呢。===========================================中国===========================================四级两审终审制,因为我国人民法院分为四级即: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所以两审终审制也称为四级两审终审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四十八、四十九、五十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就是一审二审都过了,但终审被pass了 证明你的稿子还不错,继续努力哦~ 问题补充:这就是退稿的委婉的说法丫,一般来说退稿函都不会直接写退稿的,审回就是退稿的说===========================================而允许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上诉或抗诉,经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的判决裁定,一经宣判,立即产生法律效力,但是: 一、 民事案件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执行两审终审制,但...===========================================各独立机构也有权受理和裁决。此外,还有国会根据需要通过有关法令建立的特别法院,如联邦权利申诉法院等。 美国法院诸诉讼都实行"三审终审制",不同于我国的二审终审制...===========================================我国诉讼案件采取二审终审制度,一般刑事案件经二审法院判决或裁定即生效。至于是哪级法院终审,这要看案件的级别管辖,根据刑诉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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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名称】
我国学位授权审核制度的几个法律问题
【作者】 【分类】
【中文关键词】 ,,,
【期刊年份】 【期号】 2
我国的学位授权审核制度就其本质而言乃是一个过渡性的制度安排,而2008版的学位授权审核制度则是《学位授予法》或《学位法》出台前的一个临时性制度安排,其过渡性强于此前的学位授予审核制度。从立法的角度看,2008版学位授权审核制度既是一个不必要的制度安排,也是一个存在诸多立法技术的制度安排,既没有很好地继往,将成熟的做法坚持下来,稳定社会的欲望与期待,也没有很好地开来,将其中的学术标准逐步提高,工作程序逐渐完善,而是成了一个法律瑕疵众多的制度安排。
【全文】【】 &&&&
  新的学位授权审核制度自2008年10月开始运行以来,引发了相关院校的激烈抗争,而部分院校甚至于打出了“法律维权”的旗帜。{1}抗争在较大的范围内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甚至还召开了两次理论研讨会,讨论我国的学位授权制度,部分研究教育法的学者也提出了十分中肯的批评性意见。如何看待我国运行了30年的学位授予审核制度,如何评价2008版的学位授予审核制度,如何完善我国的学位授予立法,建立完善的法制化的学位授予管理体制,如此等等的问题一时之间竟成了一个热门的话题。我国的学位授权审核制度并不见诸于《》及《学位条例实施细则》,而是形成于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及省市学术委员会的工作惯例。从法律的形成及形式看,惯例既可以是制度形成的主要途径,也是主要的法律渊源。{2}中国法律体系具有浓郁的大陆法系特征,惯例不仅是法律的重要补充,而其它还经常是行政法规范的雏形。{3}我国的学位授权审核制度自第一次学位授权审核以来逐渐完善,但迄今仍然没有获得正式的法律形式。即便如此,其合法性仍然得到了大学及科研机构的广泛承认和尊重,维护了学术授权工作的基本秩序及严肃性。随着我国高等教育规模的不断扩大,高等教育中的学位授权审核制度已经面临各级各类学位教育布局基本完成的局面,大规模循序渐进扩充学位教育的布局工作已基本完成。这就要求我国学位管理的工作重心发生转移,结束循序渐进扩充学位教育的学位授权制度,着眼于对各级各类学位授予的动态、程序化管理,依法管理学位授予工作。有鉴于此,有关部门结束了已运行10次的学位授权审核制度,作为过渡措施,展开了新一轮学位授权审核工作,并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红头文件的形式确立了新的学位授权审核制度。正是这个过渡性的审核制度,引发了相关院校对部分省学位授权审核工作的抗争和抵制,徐州师范大学及西北政法大学的抗争先后引起多方关注,其风波迄今尚未平息。
  本文不想就不分院校抗争学位授权审核的事件说三道四,而仅拟讨论一下新一轮我国学位授权审核制度及其运作中的几个法律问题,以推动我国的学位法研讨与立法活动。
  一、作为过渡措施的学位授权审核制度
  现代高等教育的一个基本特征就是学位教育,使各级各类高等教育的受教育者得到一个学科学历的合格证明,方便其在社会分工中获得专业认同。世界各国的高等教育机构及有关学科怎样获得学位授权的资格,并非都有明确的法律法规管辖,而是依照几百甚至上千年的惯例,但不少国家确有明确的法律规章来解决学位授权资格的问题。这些国家的高等教育机构及学位制度多是仿照欧美发达国家建立起来的,国家主要通过对高等教育机构的评估来决定是否可以授予何种等级的某学科学位,如不具备相应学科、学术及经费条件,即不批准设立相应的机构设置,而没有相应机构的设置也就自然没有相应的学位授予权,反之,如具备相应的学科、学术及经费条件,就会获准设立相应的机构,同时获得相应学科相应等级的学位授予权。这样的国家往往有成熟的学位授予法及其实施细则,将学位授予的条件主要约束在学术及学科方面,符合法律要求的高等教育机构均能够获得相应的学位授权资格。各高等教育机构能否获得某个学科的学位授权,能够获得何种等级的学科授权,仅仅取决于自身的学科、学术及经费条件,而与行政部门执行法律的弹性无关,或者也可以说教育行政部门对学位授予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执行几乎没什么弹性。学位授予法是他们进行学术、学科管理的常规措施,既可以适应学位教育与高等教育的同时移植,也能够适应学位教育随高等教育扩充的格局,还能够在学位教育布局基本完成的情况下继续进行学位授予的常规管理。
  新中国的学位教育开始于改革开放初,学位教育从无到有,有小到大,都是通过学位授权审核制度完成的,而学位教育的管理重点也长期基本是学位授权审核。与学位授予法的常规管理不同,我国的学位授权审核制度则是一种过渡性管理措施,立足于解决高等教育与学位教育发展不同步的问题。一方面,我国高等教育研究有了一定的发展,并且已经出现了一些学术、学科条件较好的大学,具备了培养硕士、博士的能力,而社会也迫切需要将受学术训练的程度予以区别,并真正培养受社会尊重的高层次人才,这就需要尽快建立学位教育制度,并授予具备条件的高质高等教育机构以高等级的学位授予权,因此学位制度侧重授权审核制度具有一定的历史合理性。另一方面,我国的高等教育当时规模尚小,而学位教育必将伴随高等教育的扩充而扩充,及时授予条件合格的优质高等教育机构以高等级的学位授予权长期以来一直是学位管理工作的重心,而学位授权审核制度也在此过程中日益完善。我国的学位授权审核制度是学位教育布局的基本方式,作为一种布局的方式,她不可避免地具有过渡的性质。由于其过渡性,其工作目标一是解决学位教育的规模问题,二是进行合理的学科布局,一旦学位教育的规模问题解决了,学位教育的战略布局基本完成,那么她的历史使命也就结束了。现在,我国的学位教育规模,不论在那个层次上,都已经足够大,而学科布局的工作也已经基本完成,学位授权审核制度作为学位教育规模扩充的基本方式,已经到结束其历史使命的时刻。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果断地结束终止了学位授权审核的原有模式,是一个非常及时的行政决策。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2008年出台了新的学位授权审核制度,改变了学位授权审核的原有模式,新模式更加突出地彰显了学位授权审核的过渡性。这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她将全国省市按照学位教育发展情况划分为四类,其中出现了不进行博士学位教育扩充的I类地区,只进行稍微扩充的II类地区,还有较大扩展空间的III类及IV类地区。{4}这种划分标志着学位教育扩充出现了一个终点标准,所有省市最终都将成为A类地区,从而结束高等级学位教育的布点工作。第二,高等级学位教育布点改变了方式,即不是通过一次性的评审和审核就获得高等级学位授予资格,而是仅仅获得立项建设高等级学位授予资格的资格,经过6年立项期间的建设,验收合格后才真正获得的高等级学位授予资格。{5}这表示高等级学位教育的扩充已经是针对学术、学科条件不那么好的院校,因此新模式决定不能像对待条件较好的优质高等教育机构那样经过一次性地学术、学科评审就授予其学位授予资格,而只能确定其理想建设资格,经过建设并必须再次通过验收后才能获得学位授予资格。第三,新模式在强化省级政府影响力的同时,限制了高等级学位教育扩充的空间。这预示着国家层面的基础学科及重点学科的布局已经完成,其国家级的学位教育点已经停止扩充,而省级学位教育点的扩充则主要取决于地方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而地方社会经济发展对高等级学位教育的需求是相当有限的,甚至不少地方社会经济发展的高等级学位教育已经基本满足或接近基本满足了。从学位管理面临学位教育布局基本完成的情况看,新的学位授权审核制度没有适应学位授权管理转型的需求,而基本上成了个招惹是非的制度,其社会必要性是很可怀疑的。从立法学的角度来看,她虽然立足于《》及《学位条例实施细则》,在合法性上并无瑕疵,但却因其内容规定激化了供求矛盾而引发了相关高校对教育行政部门的强烈抗争。新的学位授权审核制度将过渡性动作快要完成的信息明白地揭示出来,公开宣示高等级学位授权单位扩充的路已经到尽头了,致使有的学校认为今后学位授权审核工作不过是高等级学位教育饱和前的拾遗补缺。拾遗补缺就意味着扩充的空间非常有限,而没有博士授予权的高等教育机构却各个都虎视眈眈,特别是在高教较多的省份,围绕学位授权审核的争论纷纷攘攘,不同形式的抗争此起彼伏。从立法技术的角度看,鉴于学位教育布局的工作基本完成,而社会经济发展从总体上对扩充新的高等级学位授权单位并无新的迫切需要,因此在正式出台《学位法》及《实施细则》前,有关部门完全可以无限期延迟学位授权审核工作。
  二.学位授权审核制度建设的继往与开来
  学位授权审核制度是有中国特色的学位授权管理制度,即便在成熟的学位法中也应该有一席之地,而不是完全停止学位授权审核。现在学位教育管理制度建设已经到了从注重规模扩张转变到注重动态平衡管理的时候了,学位授权审核制度的建设无疑也应该顺应此工作重心的转移,而将学位授权审核关注的焦点集中在真正的学术标准上,仅仅依据严格制定的学术标准来进行学位授权审核,而不是社会经济发展对学位教育的客观需求。因为社会经济发展对学位教育的急迫需求已经得到了基本满足,学位教育已经到了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高标准产品的时候,而高标准产品则惟有严格按照学术标准进行学位教育,凡学术不够标准的高等教育机构一律封杀其进行高等级学位教育的机会。学位教育授权审核与学位教育评估的标准是一致的,不够标准的不能准入,不够标准的必须清除出局。从完善学位授权审核制度到建设完整的学位授予管理法制,这既是中国学位授予实现法制化管理的发展趋势,也是今后学位教育管理立法的工作重心或重点。如果说健全的学位授予管理法制也碍于技术原因而难以短时间内出台,而学位教育战略布点的收尾工作还需要学位授予审核制度继续运作,可是原有的学位授权审核制度又具有太明显的缺点而急需改善,这就形成了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推出新的学位授权评审制度现实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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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几个关于李启铭的审判问题,请法律界人士给予解答。
是否也可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而非7年以上,那么违背的限度是什么样的:1,李启铭肇事后逃逸至被害人1死1轻伤,并且及时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而此案一审判决李刚之子李启铭有期徒刑6年?3,只要认罪态度好,而将他的犯罪事实由原来的“逃逸致人死亡”降低为“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2,谢谢,因此法院决定从轻判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那么本案的判决结果是否在向全社会表态,是否可以因为李启铭认罪态度好.如果从轻判决可以违背相关法律条文,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是我国关于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标准。问题:犯交通肇事罪的?【如本案例.基于李启铭认罪态度好。那么从轻判决是否可以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法律条款,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望法律达人给予解答:此后饮酒驾车致人死亡后逃逸
并积极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从轻或者免于刑事处罚,有悔罪表现,还有这样一则法律条款?不知道被害人家属是否有上诉的打算,是不是打算二审的时候减刑呢,我们还能说什么呢,构成交通肇事罪,取得受害人的谅解。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一审判决6年是不是狠了点,可减轻。这么看来的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我查询了一下对于此事件
提问者采纳
就事论事?但是他们还扯什么过失,但是夜晚学校的校园,为什么在这里把定罪都给偷换了,是发生在交通运输道路上,50迈的速度已经对校园不特定的人造成了潜在的威胁,因为认罪态度好。比如我喝醉酒了。”所以认为是一般的交通肇事、如县法院回答的,我不是故意要强奸她的?。 这个判决作为判例是一个失败,查查刑法?脑袋有坑。我觉得就是瞎判,做完了就算被抓了也是无罪。开始做,发回重审,我无罪,根据罪刑法定。醉酒状态只要不是病理醉酒都视同正常人。我是过失强奸,做这票事情前先把自己喝到7成,我告诉你们个方法犯罪不被抓!怎么因为李说句“我意识不清晰了。我不带任何感情色彩,简直是对社会主义法制和法学学理的一种侮辱。并且造成严重的实害结果。二审不加刑。理由如下。“要是真的这样的话。我不说了。这样判好吗。要这么判,路边强奸个人、家属积极赔偿,我是喝了酒的?我笑了,醉酒过失:1:“啊?2,这些最多只能影响量刑,我被抓了,刑法没有所谓过失强奸。你们的交通肇事罪判决要是真的被承认了,望都县法院也就这点素质、交通肇事罪,且又不能证明病理醉酒,作为中国法治进程是一个失败?怎么和交通肇事扯上关系,这个案子已经引起公愤了。我个人意见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冤枉啊。是县法院故意包庇犯罪还是不懂法律,限速5迈的校园能够认为是正常的交通运输道路吗,你们找那些法律是过失不负担刑事责任的,我说、李是醉酒驾驶。3?。翻翻刑法懂的定罪错误,什么二审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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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10条回答
这些要结合整个案件来确定最终的定罪量刑,除非存在因李启铭逃匿造成被害人无法及时医治导致其死亡等严重后果这一情况外,需要有法律依据、从轻判决是否违反法律规定。如果是法定从轻情节。如果在法庭上认罪并配合法庭审理。自首是可以从轻等处罚的一个法定情节。在本案中。3、在一定情况下、交通肇事逃匿的,酒后驾驶是认定是否构成交通肇事及采取何种幅度的量刑因素之一,一般情况下都可以认定认罪态度好。4,最高量刑不会超过7年,有法官自由掌握,一般情况下在3到7年之间量刑,是否如实对待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是在进入司法程序后的行为,如果是酌情则是可庭审情况,这点是没有具体条文规定的,要看具体情况。2。认罪态度好与肇事逃逸是不同的概念、认罪态度好主要是看被告人是否认罪1
首先我想表达对李某的强烈不满,不过也不用什么言辞了,大伙都懂。
其次仅从学术理论上谈谈我的理解: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这一条的关键是:致人死亡的原因是逃逸,而不是已经撞死了之后才逃的。
打个比方:晚上人极少的时候车撞人了,被撞的人尚未死亡但濒临了,而且及时送医院的话是可以救活的,只有开车的才有可能救他,而开车的跑了不救,那么这就是这句条文给肇事者强加的一个法定义务了。但是在当撞死的情况下,是不存在逃逸致人死亡这个原因的。
当然,也不是说一定就不能判7年以上,若肇事者有其他严重的情节还是可以往上走的。
这些都只是理论,也就是说法院的判决并非像您说的那样违背相关法律条文,而是审理法官在适用的时候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的,当然,我个人也不认可这个...
事实的结果是他被判了6年了,奇怪?无论是网易还是腾讯,对于这件判决结果,网民都无权评论,都被屏蔽掉了,怪~
不要在说了,中国的法律都是给穷人定的。酒后驾车撞死人,屡禁不止,全社会的说要重罚,才能管住。但李酒后撞死人还逃逸,因为他家有钱,给人赔清了,得到家属谅解,就才判6年,我都不知“钱”那么重要啊!!我若没钱,赔不起,就得不到家属谅解,就可能死刑,这差距也太大了!腐败分子贪污几百万,才判十几年。小偷偷盗十几万,就视情节重大,要判死刑,差距太大了!!
毕竟他爸是李刚,那法院肯定会收到他家里的好处轻判的。。。。这里是中国,我的祖国就是这样一个国家。。。。
不违背。主要分为两块处理:
一、法律法规
1、这里主要涉量刑情节、自首的问题。
量刑情节是由刑法明文规定或者司法机关酌情确定的,量刑情节反映了犯罪的严重性程度,因而对于量刑具有影响。而量刑情节又可以分为法定情节与酌定情节。其中,法定情节是由刑法规定的,酌定情节是在刑法中并无明文规定,但司法机关根据审判经验酌情确定的。你感觉疑惑的地方是自首是否能够影响量刑情节。在我国刑法上有明确规定,自首、立功作为减轻量刑的方式客观存在。李启铭自首构成了减轻处罚的情形,因此可以得到减轻处罚的处理。此处,并没有违背之处。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在我国并不是刑事犯罪处罚的依据。在我国刑事犯罪处罚以刑法上规定的罪名为根据,且法无明文不为罪。刑法上没有规...
民意社会舆论已经影响判决了
谁叫他爸是李刚啊,扯别的没用,国情如此了,哎
法律在这不管用 !孩子!一句话因为这是在中国,他爸是李刚!
说多了没用 坐等屏蔽~!
李启铭的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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