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村主任宴请 受处分因贪污在2011年判免予刑事处罚判决现在能给党纪处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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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村主任因贪污在2011年判免予刑事处罚判决现在能给党纪处分吗?
能免了主任职务吗?
提问者:百度知道河北-邯郸刑事辩护浏览77次 01:0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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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说明:贪污案被告人九成判缓刑或免予刑罚_新浪新闻
贪污案被告人九成判缓刑或免予刑罚
  □本报记者赵志锋
  □本报通讯员刘佳霖赵小堙
  2013年,甘肃省白银市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办涉农职务犯罪案件39件68人,占同期立案数的64%。其中,涉农贪污贿赂案件30件47人,占反贪立案数的60%;涉农渎职侵权案件9件21人,占反渎立案数的82%。2014年1月至5月这一数据有明显上升,初查涉农职务犯罪案件26件66人,立案22件60人,占同期立案数的73%。其中,涉农贪污贿赂案件16件44人;涉农渎职侵权案件6件16人。
  白银市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今天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虽然近年来全市涉农职务犯罪案件出现了一些新动向,但涉及罪名仍主要集中在贪污、受贿和挪用公款犯罪,2013年,贪污犯罪案件达到八成以上,九成被告人被判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
  中饱私囊犯罪仍占主流
  白银市白银区强湾乡原乡长张某,从2011年起利用职务便利,在支付项目工程款的过程中,侵吞扶贫资金30万元。之后用侵吞的扶贫资金违规私设“小金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高达43万元。
  分析发现,白银市检察机关2013年立案的39件贪污贿赂、渎职侵权涉农职务犯罪中,中饱私囊型犯罪32件,占82%。其中,在各种支农惠农资金的申领、发放过程中,虚报冒领、骗取公款的7件,占同期所立涉农职务犯罪总件数的18%;利用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拆迁补偿机会,骗取国家资金的9件,占23%;利用经手、管理农村拆迁、修路、供水和管网改造等工程,侵吞公款的9件,占23%;在申报、发放土地粮补款、征地补偿款过程中,将经手款项揽入自己腰包的7件,占18%。
  据统计,2013年白银市检察机关立案查办涉农惠民领域渎职侵权犯罪案件21人,与2012年同期立案查办的14人相比,上升了50%,上升幅度明显。其中涉农渎职侵权案件中涉嫌玩忽职守罪的15人,占71%;涉嫌滥用职权罪的6人,占29%。
  会宁县丁家沟乡政府工作人员李某等人,明知甘肃省农技总站配套给农户的地膜是免费的,但李某等人竟集体协商将县统购地膜与省农技总站的补贴地膜全部按照每卷70元收取费用,非法套取农民资金79.55万元,致使农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李某等人被法院判处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在侦办的涉农职务犯罪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多人共同预谋、合伙作案,私分贪污的款项,窝案串案特征明显。2011年以来,该市查办的涉农职务犯罪案件中,窝案串案高达59件,占47.6%。
  检察机关在查办会宁县百户村原村支书王某贪污村民救济款案件时,又发现同村原村主任、原村文书、原村计生专干3人均涉案。2008年,百户村原村干部王某、和某、张某、姚某共同商议、截留救灾资金,前后两次贪污灾后困难群众临时生活补助及房屋重建维修资金共计5.1万余元。2013年8月,王某、和某、张某犯贪污罪,均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姚某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34名被告人仅3人获实刑
  白银市靖远县住建局建管站站长刘某等3人,在执行公务过程中,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靖远县乌兰镇东关村新农村建设及城中村改造工程自2012年6月至日一直无施工许可证违法施工,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新农村改造工程违法施工,致使该工程在没有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持续开工建设,导致日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法院一审判处3名被告人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记者了解到,2013年,白银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生效判决24份,涉及被告人34名,其中16人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宣告缓刑,9人被判处不满3年缓刑,6人免予刑事处罚;仅3人适用有期徒刑实刑,占8.8%。
  2012年年初,白银市景泰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在法定代表人王某的决策下,与相关业务单位在项目经济往来过程中,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共计52万元。法院判处被告单位景泰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犯单位受贿罪,罚金30万元;判处被告人王某犯单位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专家表示,对涉农职务犯罪案件过多适用轻缓刑,刑罚适用轻缓化倾向严重,不利于对广大干部形成震慑效果,惩治犯罪的预防功能发挥有限。
  本报白银(甘肃)7月7日电
  (原标题:贪污案被告人九成判缓刑或免予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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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泉通报11起违法违纪案件&村镇干部合伙贪污3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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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石泉县纪委通报了11起农村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例,共涉及21人。其中部分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受到党纪处分。
  作案15次 贪污30万元
  据介绍,11起案例中,曾溪镇十里沟村原村支书王洪安、村主任洪迎国、村文书刘升强、镇干部钟新民4人,在2008年5月至2012年3月,用非法手段骗取高速路建设国家征地补偿款,并予以贪污。4人分别伙同他人作案15次,涉案金额达30多万元。
  3月18日,石泉县人民法院判处王洪安有期徒刑五年零两个月,洪迎国有期徒刑五年零八个月,刘升强缓刑十个月,钟新民有期徒刑两年零十一个月、缓刑三年。王洪安、洪迎国受到开除党籍处分,钟新民受到开除公职处分、刘升强职务自行终止。
  该县城关镇井岗村原支部书记文子贵授意村支书文子良,在退耕还林工作中分别虚增报8.52亩、3.41亩退耕还林面积,两次共贪污21300.6元。
  日,石泉县人民法院判处文子贵有期徒刑一年、缓刑考验一年,文子良“免予刑事处罚”。文子贵受到开除党籍处分,文子良受到留党察看两年处分。
  该县喜河镇蔡河村原文书蔡孝华,利用兼任村计划生育专干的机会,虚构亲属事实申报失独扶助。镇计生办原主任何先安未按要求审核把关,后蔡孝华贪污失独家庭补助资金1.6万元。
  石泉县纪委分别分别给予蔡孝华开除党籍处分、何先安行政警告处分,并将蔡孝华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该县两河镇龙王村支部书记张诗华,未召开会议同村文书协商擅自把该村75亩种粮农户(综合)补贴指标分给村干部及村干部亲属,自己分得11亩,违规领取补贴资金2785.09元。张诗华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该县池河镇柏安党支部书记刘升才违反财经纪律,指使村文书做假账,私存村集体收入16万元,并贪污所得利息3168元。刘升才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该县云雾山镇板沟村支部书记王涛、村主任何忠友、文书汪安清为解决村遗留债务,挪用公款,以村民名义套取低保5360元,用于村务开支,王涛、汪安清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对非党的村主任何忠友予以警示训诫责令纠错处理。
  村主任赌博 受到警告处分
  该负责人介绍,这11起案件,除了上述6起金钱案外,还有5起分别是:该县熨斗镇刘家湾村支部书记张守社、村主任吕清友、村文书杨成顺违反八项规定,违规宴请他人,张守社、杨成顺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吕清友警示训诫责令纠错。
  该县饶峰镇光明村支书董克林,过生日大操大办、违规收取礼金礼品,镇党委给予董克林党内警告处分。
  该县迎丰镇香炉沟村支部书记陈代玉之妻芦某种植罂粟原植物,陈代玉知情未报未制止,以监管失职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芦某也被行政处罚。
  该县后柳镇长兴村文书许方成在2014年6月防汛值班期间,两次擅自脱岗,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该县中池镇老湾村村主任叶仁本、中心村党员柯玉兵参与赌博,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石泉县纪委相关负责人介绍,这11起21名受处分案例中,村支书7人、主任4人、文书5人,共16人。另曾溪镇十里沟村、熨斗镇刘家湾村、云雾山镇板沟村三个村的村支书、主任、文书三人集体被处分。华商报讯(记者 陈思存 实习生 李用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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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谷妍、王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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缪某甲、马某、缪某乙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鱼刑初字第121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缪某甲,农民,中共党员,鱼台县谷亭街道办事处缪集村文书。日因犯贪污罪被本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日因涉嫌犯贪污罪,经鱼台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某,农民,鱼台县谷亭街道办事处缪集村主任。日因犯贪污罪被本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日因涉嫌犯贪污罪,经鱼台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缪某乙,农民,中共党员,系鱼台县谷亭街道办事处缪集村党支部书记。日因犯贪污罪被本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日因涉嫌犯贪污罪,被鱼台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鱼台县人民检察院以鱼检公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缪某甲、马某、缪某乙犯贪污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鱼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梅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缪某甲、马某、缪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鱼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09年下半年,身为本村干部的被告人缪某甲、马某、缪某乙商定,利用负责协助政府申报、发放国家种粮补贴的工作便利,每人虚报25亩种粮耕地,骗取国家种粮补贴款及涉农补贴。2010年至2011年间,三被告人共计骗得补贴款14370元,每人得款4790元,用于自行消费。
2、2012年缪某甲利用职务便利将已故村民程某甲领取种粮补贴款改作他人领取的机会,又以其母吴某的名义虚报冒领该补贴款项,自2012年间至2014年间,共骗得2268.48元,被其占有
案发后,被告人缪某乙主动投案,三被告人在侦查机关全部退赃。
公诉机关提供了下列证据:1、种粮补贴发放表、银行转帐明细等书证;2、证人程某乙、汪某等人的证言;3、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公诉机关认为,三被告人作为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应以贪污罪定罪处罚。公诉机关认为应视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为主犯,认罪态度好、全部退赃,被告人缪某乙自首、缪某甲曾系贪污罪再犯的情节,建议判处缪某甲、马某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缪某乙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均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缪某甲、马某、缪某乙对指控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当庭认罪,要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一致。
上述事实,对指控1:证人程某乙(被告人马某之妻)证实,其家中的6亩地已经领取了补贴,几年前缪某甲又给其办过粮食直补,其当时是在农村信用社开的账户。其名下的银行帐户清单,证实领取粮食补贴的客观真实性。证人翟某(被告人缪某乙之妻)证实,其家里的5亩地,已经领取了粮食补贴款,几年前,缪某乙让其给缪某甲送一个存折,办理了粮食补贴款,我就要了汪某的农村信用社存折给了缪某甲。这张存折上的钱被我取出来用于生活开支了。证人汪某的证言证实其在缪集村没有耕地,没有领取过土地补贴,经辨认农村信用社的账户明细,这个账户所对应的存折是给了翟某。汪某名下的银行帐户清单,证实领取粮食补贴的客观真实性。证人张某(被告人缪某甲之妻)的证言证实,2009年,缪某甲担任村文书不久,说他和马某、缪某乙三家每家虚报25亩土地,骗领国家补偿款。当时使用其的名字开的存折领取的。其名下的银行帐户清单,证实领取粮食补贴的客观真实性。被告人缪某甲、马某、缪某乙的供述,证实缪某甲、马某商定用村里的75亩荒地与缪某乙一起,每人25亩骗取粮食补贴款,并经缪某乙同意。75亩荒地承包人马培乐证实其承包土地未种植粮食,未领取粮食补贴。鱼台县谷亭街道办事处财政所出具的《缪集村粮食补贴资金发放公示表》,济宁市财政局《关于预分配2011年农业生产救灾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证实粮食补贴及其他农业补贴发放的真实性和该工作系政府的行政职权的情节,佐证三被告人系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情节。
指控2:证人程某丙证实其家以其父程某甲名义领取粮食补贴,其父死后,其由缪某甲带领办理了以其的名义领取的银行存折等事项。证人缪某乙、吴某(缪某甲之父母)证实其家里只领取分给的土地粮食补贴。吴某的银行帐户清单,证实领取粮食补贴的客观真实性。被告人缪某甲的供述,其利用程某甲死亡换他人领取的时机,又以其母名义虚报冒领粮食补贴的事实。鱼台县谷亭街道办事处财政所出具的《粮食补贴资金发放表》佐证以上情节。
本院(2011)鱼刑初字第111号刑事判决书,证实三被告人犯罪情况。退赃收据,证实三被告人退赃的情节。被告人缪某乙的到案供述,证实其投案的情节。谷亭镇街道办事处及谷亭街道工作委员会证实缪某甲、缪某乙、马某的职务,印证三被告人职务身份情况。三被告人户籍证明,证实三被告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的主体资格。以上证据,足以证实所查明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缪某甲、马某、缪某乙身为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申报、发放、经管本村粮食补贴的工作,应为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故其经手管理的补贴款项为公款。三被告人共同预谋虚报冒领粮食补贴,反映出三被告人以各自的行为达成共同犯罪的主、客观方面,故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应按贪污罪定罪处罚。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犯贪污罪,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共同预谋,共同追求犯罪结果的发生,均认定为主犯,对共同犯罪中的全部犯罪负责。被告人缪某乙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系自首,但考虑前罪追诉期间其未能供述该指控及本罪其他二被告人被刑事拘留后才主动投案的这一时机,可酌量考虑对其从轻处罚的程度。被告人缪某甲曾因贪污罪被追究,现再犯贪污之罪,可酌定对其从重处罚。三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均积极退赃,可酌定从轻处罚是。三被告人现已悔罪,可对三被告人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第(一)项、第(七)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缪某甲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二、被告人马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三、被告人缪万永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以上三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 董 磊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倪士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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