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结案诉讼费计入什么科目是指什么

上海7类民事案诉讼费将减为10元 最快2天结案
  本报推出“岁末讨薪”行动后,不少劳动者反映,通过诉讼维权耗时太久,让他们望而兴叹。一些企业老板明知官司会输,却仍坚持走完一审和二审的所有程序,通过“拖延战术”给劳动者讨薪制造障碍。  昨天,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上海法院开展小额诉讼审判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简称《实施细则》)将从明年1月1日起实施。该《实施细则》明确了七类1.5万元以下的民事案件将适用小额诉讼方式,实行一审终审,案件审理周期将大大缩短,最快2至3天就能结案,诉讼费用仅为10元。  明确七类案件适用小额诉讼  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将于明年1月1日生效实施。新民事诉讼法在简易程序的基础上增加了小额诉讼,在民事诉讼中第一次建立了一审终审制度,旨在方便当事人诉讼,提高审判效率,合理配置司法资源和节约当事人诉讼成本。上海出台的《实施细则》也将同步实施。  《实施细则》明确了适用小额诉讼的三个必要条件:1、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2、争议标的额低于标准线;3、单一金钱给付之诉,排除了涉及人身关系、权属纠纷等案件。根据上海平均工资测算,从明年1月1日至6月30日,争议标的额低于1.5万元且同时满足另两个条件的民事案件,将适用小额诉讼。这个标的额将随平均工资浮动而浮动。  此外,《实施细则》严格规定了小额诉讼适用的案件类型,明确列举了七类案件,不设兜底条款。这七类案件是:  1)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小额民间借贷、借款合同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电信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3)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因拖欠水、电、燃气费用引起的供用电合同纠纷、供用水合同纠纷、供用气合同纠纷;  4)责任明确、损失金额确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5)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上存在争议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纠纷;  6)劳动关系清楚,仅在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的给付数额和给付时间上存在争议的劳动合同纠纷;  7)欠款数额明确的信用卡纠纷。  审判周期从半年到最快两天  快速、便捷成为《实施细则》的最大亮点。 《实施细则》规定,小额案件应当在收到材料之日起3日内立案,而一般案件要求7日内立案;小额诉讼案件原则上1个月结案,现行的简易程序要求3个月,普通程序规定的审结期限是6个月。  根据以往的法律规定,一般民事案件即便适用简易程序一审审理期限是3个月,普通程序则要求6个月。一审判决若一方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审理期限也是3个月。这样一来,按照简易程序一般民事案件可能需要半年时间才能最终结案。  考虑到小额诉讼案件参加诉讼的多为当事人本人,在诉讼程序上对形式要求不宜过高,因此《实施细则》在很多方面做了较现行简易程序更为灵活的规定。比如,在传唤当事人、证人方面,可以采用电话、传真、手机短信等简便方式;庭审阶段,可以不区分法庭调查、辩论阶段,可予以合并。  上海高院副院长盛勇强表示,根据此前试点的情况来看,小额诉讼案件如果双方当事人配合,从受理案件到结案最快只需2至3天,结案方式可以是调解、撤诉或者判决。即便一方当事人不配合,小额诉讼方式审理的案件也只需1个月。  除了周期大大缩短,对老百姓来说,更加实惠的在于诉讼费用的减少。小额诉讼案件的诉讼费用统一为每件10元,若审理中双方当事人调解结案或和解后撤诉,诉讼费用予以减免。  上海每年约2万多案件适用  盛勇强表示,去年5月开始上海有4个区县法院开始小额诉讼,一年多来共受理小额诉讼案件共1万余件,大部分以调解或者撤诉结案。  上海法院每年的一审民事案件中,标的额在1.5万元以下的大约占30%,符合小额诉讼标准的案件约占10%,也就是2万多件。  明年开始,上海法院将根据实施情况对小额诉讼适用案件的范围做出适当调整。盛勇强表示,如果七类案件适用效果好、积累一定经验后,将考虑把小额诉讼方式扩展到其他领域,诸如商事案件中的买卖合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仅仅涉及金钱纠纷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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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中国农业银行广东省分行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法院诉讼费用收取和结算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粤财基费[2000]10号颁布时间: 00:00发文单位: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中国农业银行广东省分行
  各市、县、区(自治县)财政局,省各级人民法院,广州海事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中国农业银行广东省各分行、支行:根据财政部、中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诉讼费用收取和结算等事宜的通知》(财综字[号)和省财政厅、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粤财文[2000]9号)的有关规定,制定了《广东省人民法院诉讼费用收取和结算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日附件:广东省人民法院诉讼费用收取和结算办法实施细则根据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联合下发的《关于人民法院诉讼费用收取和结算等事宜的通知》以及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制定的《关于贯彻〈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等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广东省人民法院诉讼费用实行委托银行代收和结算工作,由广东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厅)委托中国农业银行广东省分行(以下简称省农行)及其下属分支机构承办。
  第二条 省财政厅在省农行营业部开设全省诉讼费用汇款专用存款帐户(以下简称总户),同时在省内人民法院各级机构所在地(不含28个贫困县和广州市海事法院,名单见附件一)按照"就近缴费"的原则,选定靠近法院的一家农业银行为开户行(以下称代收网点,网点一览表见附件二)开设诉讼费用收入汇缴专用存款帐户(以下简称省级财政专户分户,帐户名称"广东财政代收费专户",并在部分地区开设"广东财政代收费专户"外币户)。用于办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省高院)及其各级机构诉讼费用的收取和汇缴。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在同级代收网点开设财政专户,用于办理省级财政专户专用划拨地方使用的诉讼费用的归集和同级人民法院经费的核拨。人民法院各级机构在同级代收网点开设预算外资金支出专用帐户,专门用于管理和核算同级财政专户核拨的经费。专户开设后,要及时将开户情况分别报同级财政部门和省高院备案。
  第三条 负责承办诉讼费用代收和结算业务的农业银行代收网点,要开设专门的诉讼费用收款窗口,接受当事人以现金、支票或其他转帐等方式缴款,并在显眼的地方张贴缴款须知,明确每种缴款方式的具体操作;负责核对有关帐款,编制《诉讼费用收缴情况表》,及时足额地办理资金划缴;为财政部门和全省三级法院机构提供完善的网上查询服务,提供查询系统的程序软件,并负责系统维护、保养和软件的升级等工作,以保证代收工作的顺利进行。各级农业银行应高度重视诉讼费用的代收工作,要配备政治责任心强,业务熟练的专门人员负责这项工作。代收诉讼费用的电脑操作软件由省农行统一配备给各代收网点。
  第四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诉讼费用的收支管理,严格按规定办理各级法院业务经费的核拨,监督和掌握法院备用金的收支情况,及时拨补备用金。
  第五条 各级人民法院要严格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开具交费通知单,通知当事人到财政部门指定的农业银行代收网点交款,每月及时核对银行递交的对帐单并加具意见退回。
  第二章 缴费程序
&&&&& 第六条 各级法院通知当事人缴费应使用《广东省XX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通知单》(简称《交费通知单》)。《交费通知单》的格式由省财政厅会同省高院、省农行统一制定(见附件三),地方各级法院按统一格式自行印制。
  第七条 当事人持法院开出的《交费通知单》到指定的农行代收网点办理交款手续,分别按照以下两种缴款方式进行办理:
&&&&& 1、对持现金缴款的,当事人先按《交费通知单》列明的帐户和金额填写《诉讼费预缴专用凭证》(该凭证一式五联,由最高人民法院监制,省农行统一印制,并下发各代收网点使用。格式见附件四),然后和现金、《交费通知单》一并交农行出纳柜台。农行工作人员收下款、单,经清点并与《交费通知单》核对无误后,将《交费通知单》及加盖了"现金收讫章"的《诉讼费预缴专用凭证》(受理回单)交给当事人。当事人凭农行退回的受理回单到受理法院换领诉讼费用专用票据。
  2、对使用银行支票或其他付款凭证缴款的,当事人按《交费通知单》上列明的收款帐户和金额等内容填好支票(其他付款凭证)及《诉讼费预缴凭证》连同《交费通知单》一并交农行柜台办理转帐缴款手续。农行工作人员收下票、证、单,经与《交费通知单》核对无误后,将《交费通知单》以及加盖了经办行受理章的《诉讼费预缴凭证》(受理回单)退回当事人。待款项到帐后(同城缴费的当天达帐;异地缴费通过农行划拨的24小时达帐,通过他行划拨的需2个工作日以上),当事人凭经办行退回的受理回单到受理法院换领诉讼费用专用票据。当事人进行二审缴费时,应持法院开出的《交费通知单》,在规定的上诉期限内到当地代收网点缴款,也可直接到二审法院所在地的代收网点缴款。交费后,持农行退回的受理回单,到二审法院换领诉讼费用专用票据。为保证使用支票缴款的资金及时缴入省财政专户分户,根据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省财政厅向省农行提供并授权其使用"广东财政代收费专户财务专用章".该章由省财政厅统一制后交省农行按要求保管和使用。
  第八条 当事人使用外币缴费的程序与第六、第七条相同。诉讼费用的结算,待结案后凭当地法院的通知,按当天公布的外汇牌价汇率折成人民币办理。
  第九条 各级人民法院开具的诉讼费用专用票据,按照《管理办法》制定的格式,由省财厅负责统一印制和编号,通过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向同级人民法院发放。各级法院以前领用尚未用完的专用票据,统一通过省高院向省财厅办理核销手续。诉讼费用专用票据分预收、退费、结算三类,具体格式见省财厅、省高院《关于贯彻〈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粤财字[2000]9号)一文的附件。
  第三章 资金的缴拨和对帐
&&&&&& 第十条 各代收网点每三天从省级财政专户分户中,将所收取的诉讼费用分别按15%的比例划入总户、按85%的比例划入当地财政专户。其中县、区级法院应上缴省级统筹的诉讼费收入统一通过市级汇缴,市级代收网点在收到所属县、区上缴统筹诉讼费收入的次日,将款划入总户。"广东财政代收费专户"外币户诉讼费用的汇划待结案后,凭当地法院的通知,按当天公布的外汇牌价汇率折算成人民币,并划入"广东财政代收费专户"(人民币)后再办理诉讼费的划转手续。各代收网点对省级财政专户分户按活期存款利率每季计付一次利息,并于次日将利息逐级划入总户。
  第十一条 各代收网点每天分别向同级受理法院提供前一天省级财政专户分户的入帐回单;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该帐户前一天的流水清单。
  第十二条 各代收网点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将当月省级财政专户分户对帐单一式三份送当地法院核对。法院核对无误后,在两份对帐单上加盖公章和签署意见并退回当地代收网点,其中一份由代收网点于月终后10个工作日内送达省财厅备查。
  第十三条 各代收网点每月终了将省财政专户分户的收缴、划拨情况编制《诉讼费用收缴情况表》,该表必须与当月诉讼费用的汇缴、划拨数额核对一致。县、区级的代收网点每月终了5个工作日内将《诉讼费用收缴情况表》报所属市级代收网点;市级代收网点每月终了8个工作日内将所属县、区及市本级《诉讼费用的收缴情况表》汇总上报总户开户行,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法院一份;总户开户行每月终了10个工作日内将全省《诉讼费用收缴情况表》汇总报省财厅和省高院核查。
  第四章 资金的监管
&&&&&&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法院机构要依照《管理办法》的规定,认真履行各自的监督和检查职责,加强和完善有关制度,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共同配合搞好诉讼费用的管理工作。为了规范管理,法院系统采用统一核算方式(详见附件五)。
  第十五条 农业银行的各级经办机构之间,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保证代收资金的及时、安全划拨。
  第五章 附则
&&&&&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财厅、省高院协同农行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日起施行。在本细则实施期间,各相关部门如遇到细则并未明确或无法解决的问题,要及时向其上级部门反映。
  附件一:广东省28个贫困县名单附件二:广东省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代收网点一览表附件三:《广东省XX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单》(格式)
  附件四:《诉讼费预缴专用凭证》(式样)
  附件五:广东省人民法院系统核算方式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中国农业银行广东省分行二000年二月一日附件一:广东省28个贫困县名单一、全国性扶贫县阳山  乳源  陆河二、广东省重点扶贫的特困县清新  连南  五华  丰顺  大埔  紫金和平  连平  龙川  揭西  东源  新丰连山三、广东省山区贫困县翁源  始兴  南雄  佛冈  蕉岭  平远怀集  广宁  封开  郁南  龙门  饶平附件二:(见附表)
  附件三:《交费通知单》式样(当事人连背面)
  交费须知一、当事人持本通知到指定的农业银行代收网点办理诉讼费用的缴款手续。
  二、持现金缴款的,当事人按本通知单所列帐户填写好《诉讼费预缴专用凭证》(一式五联),连同本通知单和现金一并交农行出纳柜台。农行收妥后将本通知单以及加盖了"现金收讫章"的《诉讼费预缴专用凭证》(受理回单)退给当事人,当事人凭农行退回的受理回单到受理法院换领诉讼费用专用票据。
  三、使用银行支票或其他付款凭证缴款的,当事人应按本通知单所列帐户填写好支票(其他付款凭证)及《诉讼费预缴专用凭证》(一式五联),连同本通知单一并交农行出纳柜台。银行办理转帐后将本通知单以及加盖了经办行受理章的《诉讼费预缴专用凭证》(受理回单)退给当事人。待款项到帐后(同城缴费的当天到帐;异地缴费通过农行划拨的24小时达帐,通过他行划拨的需2个工作日以上),当事人再凭农行的受理回单到受理法院换领诉讼费用专用票据。
  四、当事人进行二审缴费时,在规定的上诉期限的,可到一审法院所在地的代收网点缴款,也可直接到本通知单指定的代收网点缴款。待款项到帐后(到帐时间同第三点规定)持农行退回的受理回单到二审法院换领诉讼费专用票据。
  五、诉讼费用专用票据是证明当事人已缴款的唯一凭证,请务必到受理法院换领。
1、当收到财政拨来备用金时:借:银行存款贷:暂存款-备用金
2、当退还当事人诉讼费时:借:暂存款-备用金贷:银行存款
3、年底将备用金余额一笔转入经费帐户,冲销其他诉讼费支出时:借:暂存款-备用金贷:银行存款
4、当收到财政部门拨来的业务补助经费时:借:银行存款贷:预算外收入-业务补助经费
5、当整笔转出业务补助经费时(具体项目在经费帐户列支):借:预算外收入-业务补助经费贷:银行存款
6、当收到上级拨来补助款时:借:银行存款贷:预算外收入-专项拨款
7、当支出专项拨款时:借:预算外收入-专项拨款贷:银行存款说明:各单位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增设二、三级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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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如何做会计处理
刚刚过去的全球金融危机使金融企业认识到,信贷危机是金融企业风险管理的核心,其衍生的诉讼案件也不胜枚数,而由此产生的大额诉讼费的财税处理,则是本文探讨的重点。
一、金融企业诉讼费类型
诉讼费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经济、海事、行政诉讼时,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交付的费用。诉讼费用由案件受理费与其他费用构成。一般先由原告预交,最后根据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是调解书规定,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原告当事人凭交款收据,向人民法院结算诉讼费用,多退少补。金融企业根据其行业特点,诉讼费一般分为以下2种:
1、应承担的诉讼费
这种诉讼费是金融企业预交给法院,经过法院的判决、裁定或是调解后,金融企业被判定为败诉或是胜诉,由金融企业承担的诉讼费用。
2、代垫诉讼费
鉴于金融企业的内部风险管理制度和国家税务总局的《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2011年第25号)的规定,金融企业一般贷款金额较大,因风险评估不足等原因产生了大量的呆账,为了将损失降到最低,获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税收权益,其不得不曲线救国,进行民事诉讼,以取得呆账税前扣除的法律依据,但被告(借款人)有的已资不抵债,有的人去楼空,金融企业为了及时处理贷款呆、坏账,只能先垫付诉讼费。
二、诉讼费的会计处理
目前,企业执行的会计规范体系主要包括:《企业会计准则》(2006年);《企业会计制度》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中关于金融工具的4项具体会计准则主要适用于金融企业,现暂没有专门针对金融企业的会计准则。
银监会监管范围内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分步实施《企业会计准则》,包括:政策性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等商业银行、非上市的股份制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外资银行等从2008年起按照新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三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等从2009年起按照新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具备条件的可以提前执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待转制完成后的次年按新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但不得晚于2009年。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结合诉讼费的种类,基本会计处理如下:金融企业本身应承担的诉讼费列支于“管理费用――诉讼费”;代垫诉讼费暂挂账于“其他应收款――代垫诉讼费”科目下,待结案时,无论代垫费用能否收回,都将其账面余额结转到“管理费用――诉讼费”。实务中,一般将企业无法追回的代垫诉讼费作为损失,列入“营业外支出”科目,这一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关于“营业外支出”的定义:属于企业非日常活动产生的损失。
三、诉讼费的税务处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金融企业本身应承担的诉讼费,属于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只要具备了法院开具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专用票据》,就可以直接扣除。
而对于无法追回的代垫诉讼费,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五条规定,企业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贷款类债权,可以作为贷款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并终止法人资格,或者已完
全停止经营活动,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2、借款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3、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债务,对借款人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4、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
5、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诉诸法律,经法院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执行程序终结或终止(中止)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6、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诉诸法律后,经法院调解或经债权人会议通过,与借款人和担保人达成和解协议或重整协议,在借款人和担保人履行完还款义务后,无法追偿的剩余债权;
7、由于上述六项原因借款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依法取得抵债资产,抵债金额小于贷款本息的差额,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8、开立信用证、办理承兑汇票、开具保函等发生垫款时,凡开证申请人和保证人由于上述七项原因,无法偿还垫款,金融企业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垫款;
9、银行卡持卡人和担保人由于上述前七项原因,未能还清透支款项,金融企业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透支款项;
10、助学贷款逾期后,在金融企业确定的有效追索期限内,依法处置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并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11、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贷款类债权;
12、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代垫诉讼费是企业追讨贷款时产生的费用,目前国税总局没有明文规定扣除条件,在这里可将其视同与贷款本金相关债权,参照“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如果金融企业追讨的贷款类债权属于以上十二种情形规定的可扣除贷款损失之一的,其代垫的诉讼费可以一并经专项申报后在税前扣除。根据财税[2009]57号文第四条规定:“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二条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
《诉讼费如何做会计处理》:调解结案是不是退一半诉讼费,怎么退_百度知道
调解结案是不是退一半诉讼费,怎么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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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但大的原则是撤诉,也是可以退一半的,按照最高院的诉讼费收费办法,各地各法院都有不太相同的做法,如就诉讼费用的负担达成一致意见,退一半诉讼费,但这个具体的操作调解和撤诉退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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