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起诉书范文中的内容是否就把案情订了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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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起诉书范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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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诉讼。或者说,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得各种关系的总和。 ×人民检察院×检刑诉[]号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曾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情况和因本案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等)本案由×(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罪,于×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年×月×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和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anjian)材料。…(写明退回补充侦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等情况)。[对于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需变更管辖权的案件(anjian),表述为:"本案由×(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罪,于×年×月×日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于×年×月×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对于本院侦查终结并审查起诉的案件,表述为:"被告人×涉嫌×罪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本院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对于其他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需变更管辖权的案件,表述为:"本案由×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罪,于×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经依法审查查明:…(写明经检察机关审查认定的犯罪事实包括犯罪时间、地点、经过、手段、目的、动机、危害后果等与定罪有关的事实要素。应当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围绕规定的该罪构成要件叙写。)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针对上述犯罪事实,分列相关证据)本院认为,…(概括论述被告人行为的性质、危害程度、情节轻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引用罪状、法定刑条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概括写明具体量刑情节),…依照刑法第×条,应当(或者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此致×人民法院检察员:年月日(院印)附:1.被告人现在处所。具体包括在押被告人的羁押场所和监视成住、的处所。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3.有关涉案款物情况。4.被害人(单位)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况。5.其他需要附注的事项。起诉书制作说明一、上列起诉书的格式供各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将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及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选用。二、上列一、二、三种格式均由首部、被告人(被告单位)的基本情况、案由和案件的审查过程、案件事实、证据、起诉要求和根据、尾部七部分组成。(一)首部1.人民检察院的名称:除最高人民检察院外,各地方人民检察院的名称前应写明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对涉外案件提起公诉时,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名称前均应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字样。2.文号:由制作起诉书的人民检察院的简称、案件性质(即"刑诉")、起诉年度、案件顺序号组成。其中,年度须用四位数字表述。文号写在该行的最右端,上下各空一行。(二)被告人(被告单位)的基本情况1.被告人、被告单位的基本情况应当按照格式中所列要素的顺序叙写。2.被告人如有与案情有关的别名、化名或者绰号的,应当在其姓名后面用括号注明;被告人是外国人的,应当在其中文译名后面用括号注明外文姓名。3.被告人的出生日期一般应以公历为准。除未成年人外,如果确实查不清出生日期的,也可以注明年龄。4.对尚未办理身份证的,应当注明。5.被告人的住址应写被告人的经常居住地,但当其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时,须在其后用括号注明户籍所在地。6.被告人是外国人时,应注明国籍、护照号码、国外居所。7.对被告人曾受到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应当在起诉书中写明,其中,行政处罚限于与定罪有关的情况。一般应先写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再写受到刑事处罚的情况。叙写行政处罚时,应注明处罚的时间、种类、处罚单位;叙写刑事处罚时,应当注明处罚的时间、原因、种类、决定机关、释放时间。8.对采取强制措施情况的叙写,必须注明原因、种类,批准或者决定的机关和时间、执行的机关和时间。被采取过多种强制措施的,应按照执行时间的先后分别叙写。9.同案被告人有二人以上的,按照主从关系的顺序叙写。(三)案由和案件的审查过程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依照格式的要求叙写。叙写退回补充侦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时,应注明日期、原由。(四)案件事实案件事实部分,是起诉书的重点。叙写案件事实,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对起诉书所指控的所有犯罪事实,无论是一人一罪、多人一罪,还是一人多罪、多人多罪,都必须逐一列举。2.叙述案件事实,要按照合理的顺序进行。一般可按照时间先后顺序;一人多罪的,应当按照各种犯罪的轻重顺序叙述,把重罪放在前面,把次罪、轻罪放在后面;多人多罪的,应当按照主犯、从犯或者重罪、轻罪的顺序叙述,突出主犯、重罪。3.叙写案件事实时,可以根据案件事实的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表述方式,具体应当把握以下原则:(1)对重大案件、具有较大影响的案件、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都必须详细写明具体犯罪事实的时间、地点,实施行为的经过、手段、目的、动机、危害后果和被告人案发后的表现及认罪态度等内容,特别要将属于犯罪构成要件或者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要素列为重点。既要避免发生遗漏,也要避免将没有证据证明或者证据不足,以及与定罪量刑无关的事项写入起诉书,做到层次清楚、重点突出。(2)对一般刑事案件,通常也应当详细写明案件事实,但对其中作案多起但犯罪手段、危害后果等方面相同的案件事实,可以先对相同的情节进行概括叙述,然后再逐一列举出每起事实的具体时间、结果等情况,而不必详细叙述每一起犯罪事实的过程。4.对共同犯罪案件中有同案犯在逃的,应在其后写明"另案处理"字样。(五)证据应当在起诉书中指明主要证据的名称、种类,但不必对证据与事实、证据与证据之间的关系进行具体的分析、论证。其中的"主要证据",是指《》第二百八十三条所规定的证据。叙写证据时,一般应当采取"一事一证"的方式,即在每一起案件事实后,写明据以认定的主要证据。对于作案多起的一般刑事案件,如果案件事实是概括叙述的,证据的叙写也可以采取"一罪一证"的方式,即在该种犯罪后概括写明主要证据的种类,而不再指出认定每一起案件事实的证据。(六)起诉的要求和根据1.对行为性质、危害程度、情节轻重,要结合犯罪的各构成要件进行概括性地表述,突出本罪的特征,语言要精炼、准确。2.对法律条文的引用,要准确、完整、具体,写明条、款、项。3.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对于量刑情节的认定,应当遵循如下原则:(1)对于具备轻重不同的法定量刑情节的,应当在起诉书中作出认定。(2)对于酌定量刑情节,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有利于出庭支持公诉的角度出发,决定是否在起诉书中作出认定。4.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对于涉及量刑情节的事实,可在案件事实之后作客观表述。(七)尾部1.起诉书应当署具体承办案件公诉人的法律职务和姓名。2.起诉书的年月日,为签发起诉书的日期。三、当自然人犯罪、单位犯罪并存时,在叙写被告单位、被告人情况时,应先叙述被告单位、法定代表人及有关属于责任人员的被告人的情况,再叙述一般的自然人被告人情况;同时,在起诉的理由和根据部分,也按照先单位犯罪、后自然人犯罪的顺序叙写。民事诉讼就是民事官司,是指当事人之间因民事权益矛盾或者经济利益冲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经人民法院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审理的特殊案件的活动,以及这些诉讼活动中所产生的法律关系的总和。通俗地讲就是你的人身和经济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当事人通过打民事官司,达到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目的。与调解、仲裁这些诉讼外的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相比,民事诉讼有如下特征:民事诉讼是以司法方式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是由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争议。它既不同于群众自治组织性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也不同于由民间性质的仲裁委员会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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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起诉书的制作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日)35.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向人民法院移送书、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所有事实的主要证据的复印件或者照片。对于移送材料中的一些具体问题,按以下办法办理:(一)人民检察院移送证人名单应当包括在起诉前提供了证言的证人名单,证人名单应当列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通讯处。人民检察院对于拟不出庭的证人,可以不说明不出庭的理由。(二)人民检察院移送证据目录应当是起诉前收集的证据材料的目录。(三)关于被害人姓名、住址、通讯处,有无扣押、冻结在案的被告人的财物及存放地点,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是否在案及羁押地点等问题,人民检察院应当在起诉书中列明,不再单独移送材料,其中对于涉及被害人隐私或者为保护被害人人身安全,而不宜在起诉书中列明被害人姓名、住址、通讯处的,单独移送人民法院。(四)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已经作为主要证据移送复印件的,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姓名已载明,不再另行移送。37.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对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法院都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不得以上述材料不充足为由而不开庭审判。如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材料中缺少上述材料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人民检察院补充材料,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补送。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的期限计入人民法院的审理期限。38.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无论人民检察院是否派员出庭,都应当向人民法院移送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修正)第二百八十一条人民检察院作出起诉决定后,应当制作起诉书。起诉书的主要内容包括:(一)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出生地、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是否受过刑事处罚,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及在押被告人的关押处所等;如果是单位犯罪,应写明犯罪单位的名称,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代表的姓名、职务;如果还有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按上述被告人基本情况内容叙写。(二)案由和案件来源。(三)案件事实,包括犯罪的时间、地点、经过、手段、动机、目的、危害后果等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要素。起诉书叙述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必备要素应当明晰、准确。被告人被控有多项犯罪事实的,应当逐一列举,对于犯罪手段相同的同一犯罪可以概括叙写。(四)起诉的根据和理由,包括被告人触犯的刑法条款、犯罪的性质、法定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的条件,共同犯罪各被告人应负的罪责等。被告人真实姓名、住址无法查清的,应当按其绰号或者自报的姓名、自报的年龄制作起诉书,并在起诉书中注明。被告人自报的姓名可能造成损害他人名誉、败坏道德风俗等不良影响的,可以对被告人编号并按编号制作起诉书,并在起诉书中附具被告人的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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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起诉书样本】行贿犯罪案件起诉书制作情况调查
时间:| 来源:中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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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介绍起诉书、刑事起诉书样本和行贿犯罪案件起诉书制作情况调查等一系列相关内容,并提供中顾法律网专业律师的免费法律解答。
  【刑事起诉书样本】行贿犯罪案件起诉书制作情况调查
  一、被告人(被告单位)基本情况
  调查发现,部分行贿人(行贿单位)属于多次行贿,或者由于行贿数额尚未达到追诉标准等原因受到行政处罚而未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是,起诉书在被告人(被告单位)基本情况叙述部分没有进行特别指出。
  笔者认为,行贿犯罪案件起诉书被告人(被告单位)基本情况部分的内容,应当明确表明其是否因行贿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因行贿犯罪受到刑事处罚。在起诉书中严肃且特别突出被告人(被告单位)的行贿记录,通过具有延续性的行贿违法犯罪历史记录反映涉案人员、单位的情况,有利于同行贿犯罪档案进行衔接。细致记录被告人(被告单位)的行贿历史能够为今后对行贿人的恶性等级分级等改进行贿犯罪“黑名单”系统的技术措施做好铺垫。
  对于单位行贿犯罪案件,被告单位应当列于作为被告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之前。值得关注的是,调查中发现,有的起诉书没有注明单位行贿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强制措施适用情况。笔者认为,起诉书应当注意详细记录单位犯罪中作为被告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拘留转取保候审、拘留转逮捕、直接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的适用流程与期限。
  二、案由和案件来源
  调查发现,有的行贿犯罪案件在侦查阶段以行贿罪立案,但进入审查起诉后公诉部门改变定性为单位行贿罪,起诉书在案由部分直接将案由表述为“被告人庄某涉嫌单位行贿一案,……”。
  笔者认为,案由部分应当严格按照侦查部门立案程序所确定的涉嫌罪名进行表述,不能将公诉部门改变定性后的涉嫌罪名确定为案由。同时,案件来源部分不应当遗漏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时间、公诉部门审查案件材料的情况、是否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以及退回补充侦查的情况。
  三、案件事实
  1.“经依法审查查明”部分,应当概括行贿人给付贿赂的时间跨度与对象;多次行贿的,应当标明累计的犯罪数额。“经依法审查查明”部分的文字概括应当避免与“本院认为”部分出现意见重叠。
  值得特别强调的是,调查过程中发现,在约50%的案件中,起诉书对“为谋取不正当利益”问题进行分析,但在其余约50%的案件中,并未提及谋取不正当利益。笔者深入分析起诉书后还发现,在行贿人谋取利益的不正当性较为模糊时,起诉书倾向于对不正当利益问题不予说明;在行贿人谋取利益的不正当性相对清晰时,起诉书通常明确阐释不正当利益的具体内容。例如,某基层院在2例行贿犯罪案件中,1例分析了不正当利益问题,1例并未分析。主要原因在于:前者的不正当利益较为明显,基本案情表现为请托人要求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3000万元,其帮助他人垫资办理增资注册登记手续后将挪用的款项归还,收取他人支付的高额“资金使用费”后,抽取部分收益贿赂挪用公款的国家工作人员。后者的不正当利益较为模糊、司法认定中存在争议,基本案情表现为具有施工资质的公司为了从某个大型项目建设中多承揽工程业务,由公司经理向负责该项目的管理人员行贿。
  笔者认为,起诉书必须明确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内容。例如,“为了私下借用国有企业资金投机获利,挪用国有企业资金进行公司增资”,“为了虚增拆迁补偿款”,“为了在招投标过程中获取帮助,获取业务量、顺利结算欠款”,“为在看守所内传递信息、手机通话、制作羁押期间良好表现的虚假证明材料”等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是行贿犯罪案件控辩审争议的焦点问题,起诉书应当正视该项疑难问题,不能简单表述被告人或者被告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不对构成要件的具体内容进行阐释。相应的,对于单位行贿犯罪案件,应当明确表述相关直接责任人员的给付贿赂行为系出于单位利益,且行贿后的违法所得没有归个人所有。
  2.具体行贿事实部分,应当明确每节行贿事实的时间、地点、对象、财物形式及数额、每笔款项是否分多次支付、支付的途径。对于给付外币贿赂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并在证据部分附加中国银行各地分行出具的外汇牌价证明。多节行贿事实可以根据给付贿赂的时间先后进行排序。
  3.在每节行贿事实后,应当列举相关证据及其证明对象。证据数量较少的行贿犯罪案件,可以直接列举证据。证据数量较多的行贿犯罪案件,不能将所有证据进行堆砌,以避免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对应性缺失;应当对证据进行逻辑排列并分组;将证明对象相同的证据并入同一组。属于特殊性质的证据,例如审计报告、税务核定书等,应当进行单独描述。
  四、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部分的内容表述,应当严格按照构成要件的逻辑顺序,逐项表述。运用简洁的法律语言概括被告人的行贿性质、社会危害、情节轻重,结合行贿犯罪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案件审查起诉过程中难点问题的法律判断。
  五、起诉的根据和理由
  1.定性
  调查发现,11份行贿犯罪案件起诉书直接援引“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没有具体到是根据该条第一款还是第二款追究刑事责任。43份起诉书明确援引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24份起诉书明确援引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二款,2份起诉书根据不同行贿事实分别援引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
  笔者认为,应当准确引用刑法分则行贿犯罪的条文。构成行贿罪的,必须进行区分,明确是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还是根据第二款追究刑事责任。
  2.法定刑
  应当精确引用行贿罪的处罚条款。刑法第三百九十条对行贿犯罪的处罚区分了三个不同的法定刑阶梯,应当根据行贿案件的犯罪数额、情节、危害结果进行量化定位,确定法定刑档次。
  3.自首与立功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是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对行贿人给予有条件从宽处理的特别规定。我们可以将之称为“行贿自首特别减免条款”。
  调查发现,在符合特别减免条款基础要素的案件中,起诉书在引用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与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过程中存在不同程度的紊乱。统计数据显示:15份起诉只援引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14份起诉书只援引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2份既援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又援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笔者认为,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并且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要求的,应当直接引用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建议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不再引用刑法第六十七条。
  行贿人同时符合自首与重大立功的,起诉书应当排除“行贿犯罪自首特别减免条款”的适用,直接援引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对行贿人作出减免处罚。行贿人符合自首条件,但是,根据法条关系本应独立适用特别减免条款,而其若同时揭发与其行贿行为并无关联的他人重大犯罪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重大案件,符合重大立功的,应当排除独立适用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认定行贿人同时符合自首与重大立功,适用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予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因为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属于“应当”型减免条款,而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属于“可以”型减免条款,根据有利于被告人原则,起诉书应当援引前者。
  六、附项
  抽样调查80份起诉书获取的统计数据显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有38件(并案起诉的有2件,行贿犯罪数额在5万元以下的1件),占47.5%,适用简易程序的,有5件,占6.25%.但是,上述起诉书附项部分在表述案卷册数、项目名称、目录等细节内容的过程中存在一定程度上的不规范。
  行贿犯罪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附全部侦查案卷并标明册数;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应当附建议书一份,独立作为一项内容排列,不应与卷宗合并于同一项下。建议书的名称表述必须规范,应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人罪案件”建议书》,不能表述为《普通程序简化审建议书》。行贿犯罪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的,应当附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并注明数量。被告单位有诉讼代表人的,应附单位出具的委托书一份。此外,附项部分不能遗漏行贿案件有关赃款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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