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系统显示在看守所羁押期限关押期限是代表那天就可以出来么

因为交通肇事。被关在看守所半个多月了,现在检察院的结果是不批捕不起诉。请问看守所多久可以放人呢?_百度知道
因为交通肇事。被关在看守所半个多月了,现在检察院的结果是不批捕不起诉。请问看守所多久可以放人呢?
今天出来的 决定。不起诉。请回答具体点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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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属于超期去检察院投诉见下边法条 法院受理案件以前犯罪嫌疑人被羁押最长时限的总结。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复杂的案件,改变管辖的。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经省,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第一百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也可以自行侦查,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 第一百四十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重大。 第一百三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监视居住条件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多次作案,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认为需要逮捕的。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在特殊情况下、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可以延长半个月。 第一百二十四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案情复杂、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对于流窜作案、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并且符合取保候审,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
公安 拘留 一般犯罪嫌疑人 7日 第69条 检察 逮捕 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7日 第69条 公安 预审 逮捕后的羁押期限 60日 第124条 公安 预审 期限届满的延长期限 30日 第124条 检查 审查起诉 做出起诉决定 30日
第138条 检查 审查起诉 重大疑难案件的延长 15日 第138条 公安 补充侦查 第一次补侦 30日 第140条 检察 审查起诉 第一次补侦后移送审查 30日 第138条 检查 审查起诉 可以延长 15日 第138条 公安 补充侦查 第二次补侦 30日 第140条 检察 审查起诉 二次补侦后移送审查 30日 第138条 检察 审查起诉 可以延长 15日 第138条 总计
从被拘留到案件移交法院 共299日
第六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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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红网 - 百姓呼声 - 安化易某从看守所“取保”出来仅5小时就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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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化易某从看守所“取保”出来仅5小时就死亡
宁死不屈 发表于 &18: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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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百姓呼声负责同志:  您好! 我叫蒋本国,系安化县东坪镇易家段村村民。现就我侄儿易必先7月23日上午从安化县看守所"保外就医"出来,下午就死亡一事,向您作个汇报,祈求您帮我们讨一个说法。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易必先(出生于日),小学文化,身体健康。住安化县东坪镇易家段村第二村民小组48号,“因吸食毒品(10点6克),日被安化县公安局抓获,并决定给予行政挽留15日并处罚款1500元处罚。拘留期限至同年4月12日止。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1点4克,收取毒资980元),日被安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被依法执行逮捕,并羁押于安化县看守所。”7月23日上午因“保外就医”离开安化县看守所,下午3时10分左右在送往长沙救治的路途中不治身亡。   在关押期间,易必先的妻子、儿女一直没有见到其本人。直到7月13日晚上,易必先妻子陈竹玉接到看守所电话,要她14日前去看守所探往。陈竹玉发现易必先身体状态非常不好,身体瘦弱,语言表达不清,四肢麻木。作为其妻,看在眼里,痛在心里。看守所通知家属探视的目的是:要求家属出钱对易必先进行治疗。由于家庭困难,当时没有付钱给看守所。当日约定于7月16日前往县人民医院进行检查。 7月16日,安化县人民医院检查易必先“疑似格林巴立”,但未确诊。后又约定7月18日前往益阳市中心医院进行复查。在益阳检查的结果是“符合罪犯保外就医”条件。 7月20日法院通知其家属前往法院办理“取保候审”手续,根据易必先的病情,其家属由于种种原因,没有办理好“取保候审”手续。   7月23日早晨7点左右,我接到易家段的女婿--蒋律师的电话,叫我通知易必先妻子及家属于8点前到安化县法院参加易必先的庭审。由于是临时通知,待易必先妻子陈竹玉及其女婿到达县法院将近9点。法院的工作人员告诉她们说“去看守所开庭”。到看守所后,陈竹玉及其女婿被安排在看守所传达室等候。法院工作人员进所“开庭审理易必先贩卖毒品案”。  约四十分钟后法院工作人员和易必先一起来到传达室,给家属送达了“(2012)安法刑初字第199号”《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并要其女婿签收后,叫他们拨打“120”急救电话来看守所“接人”。 10点左右县人民医院120急救车到看守所。用担架将不省人事的易必先担上了救护车。同时他们拉着已没有知觉了的易必先的手在一份材料上按了手印。到医院后医生不答应接诊,要求家属立即送长沙治疗,于12点左右家属联系好县人民医院120急救车送易必先去长沙,结果易必先在去长沙的途中安化敷溪境内死亡。  上述情况中我们有很多很多的不明白,为此,特祈求您为我们做主给死者一个交待和说法:   一、身体健健康康的易必先在安化县看守所关了3个多月后,为何得了不治之症。是死于延误治疗?还是死于……?  二、安化县人民法院这份“(2012)安法刑初字第199号”《刑事判决书》是如何出来的?安化县人民法院是何时何地在哪里“公开开庭审理”的此案?为何没有通知家属参加?   三、《判决书》中说“被告人易必先到庭参加了诉讼”,难道是7月23日在家属见到他时的那种“不省人事”也能“参加”诉讼?还是在此之前就开庭审理了?   四、如果是此前开庭审理了,为何7月23日早晨法院又托与此案毫无关系的律师打电话通知家属去开庭?但到了开庭的看守所后为何又不让家属参加“庭审”?   五、7月23日易必先死亡后,部分亲属到安化县公安局讨要说法时,公安局答应给予1万元的“救助”,后来,却又不给了,难道是真如一些知情人所言,“公安局出钱了就表明他们有责任”,干脆就分文不给?   六、陈竹玉在7月14日见到易必先之前,易必先分别于7月3日、8日、9日、10日在安化县中医院作了多次检查(有病历本为证),看守所为何不通知家属,他们到底想要隐藏什么?   七、易必先死亡后,我们发现他屁股后面有一个筷子大的“洞”,这个是如何出现的?   一个健康状况良好的人到看守所“打一转”就这样不明不白地死了,给我们家属的身心带来了极大的损害。我们要一个说法,要一个公道!!   是为至盼!    祝您   吉祥、幸福、安康!   蒋本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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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33:老天有眼
老天有眼,吸食毒品贩卖毒品罪,不死才鬼呢。
这样的人早死是对社会家庭的贡献.
要红太阳:这样的人出来5小时死亡正常
现在在安化吸贩毒非常严重,有的借有病公开吸贩毒,请公安机关严厉打击,死在看守所也正常,现在看守所和医院死不得人,死了人就敲诈政府,我们的领导遇到这样的事件要理直气壮,为看守所担责。为医院担责。 &&&&&姚卫东
网友54:吸毒
吸毒过量死亡吧?
网友45:政府办的办事效率?
...易必先去世后,考虑到其家庭已负债累累,无法操办丧事,才从人道主义的角度予以救助10000万元...安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二年八月一日
维权361:讲法制,也要讲人道
公安局的回复为什么不正面回答问题?1、屁股上门的洞是怎么回事?2、不省人事是如何审判的?
网友46:转发:安化县清塘派出所违法羁押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
 我叫严凯军,男,现年36岁,安化县清塘铺镇太平F村农民,家有五口人,年迈的母亲,妻子和两个读小学的孩子。   我于日,因涉嫌六合彩事件被清塘派出所抓捕,当天下午送往东坪看守所。在安化一人民医院进行健康体检时发现B超结果显示为:肝血管瘤可能性大,但不排除其他,当我见到此结果时,多次恳求办案人员放我回家治病,而他们却没有答应,草率地把我送进了看守所。   在看守所的24天里,吃不下饭。睡不着觉。心理压力很大,一是担心自己的病情。二是想起家里老小,可谓苦苦煎熬,度日如年,这样势必加剧了病情的恶化,瘤体也由当时的46*39mm增大到64*61mm,3月22日派出所通知我家人在村支书的陪同下交了5万元罚款,我以为可以出狱了,结果又关了15天才放。   回家后,第一时间我便赶到了湘雅二医院,经CT扫描,各项化验确诊为:1右肝肝癌;2肝炎后肝硬化;3慢性肝炎。听到这个诊断,我如晴天霹雳,一下子崩溃了,仅一个月时间,血管瘤变成了癌,如果当时派出所同意我暂回家诊治的请求,或许也不会是今天这个结果。在湘雅二医院我立即做了切除右肝癌手术,术后在长沙与梅城两所医院治疗了二十余天,共计花费医疗费8万多元,后续治疗、化疗、吃中药制剂等还需几十万,我一个农民,哪来巨额的医疗费用?   在此我投诉公安机关有三错:1作为知法、执法者应该懂得健康体检后有严重疾病不能羁押的法律法规。2.24天的关押致使我延误病情,耽误了我最佳的治疗时间,其结果令人不寒而栗。3已经交纳罚款后,不应该再羁押,不是复杂案情,不是社会危害性特别大的案件,不应该延长羁押期,这样,已经严重地侵犯到了我的生命健康权,这种视民如草芥,不以人为本,以人的生命健康为本的官僚恶霸作风,大大败坏公安机关形象,我相信并呼吁政府为我做主,查清事实,还我公道,赔偿我全部医疗费,赔偿我的精神损失费,追究有关部门的法律责任,今天,我一个农民已负债累累,无钱治病,特投诉政府部门,尽早解决我的问题,快救救我吧!我和全家万分感谢。   此呈   湖南省人民政府
网友01:转发:厦门监狱二级警司给安化公安局长的信
夏劲松:&尊敬的贾局长: &&&&周末致函,实乃事关重大,请恕!我是安化县古楼乡人,现在厦门监狱工作,二级警司(警号:3521328),公职律师(执业证号:67267)。 &&&&家乡急电,惊闻我姨妈(夏新珍,女,56岁,渠江镇连里村人)因涉嫌聚众赌博被渠江、平口公安派出所联合执法于今年8月31日上午在渠江镇连里村抓捕。渠江派出所李所长要求当晚12时前速交8万元(后妥协至5万元)罚款,方可私了此事,否则将追究其刑事责任。后因数额较大,家人无法及时如数凑齐,谈判破裂,私了失败。我姨妈于9月1日晚送至贵局看守所,此后,情况不明。 &&&&就此事,想咨询贾局:5万罚款,私了涉嫌违法行为的做法,是法律有明确授权?还是贵局有成文的内部规定? &&&&另外,据渠江镇不少群众反映,渠江派出所民警长期不作为、不廉洁,与当地地痞、黑恶势力勾结。其言行严重不符合人民警察的职业道德,民愤极大、民怨极深。 &&&&以上二点,是否属实,还需贵局彻查。我也盼望您的及时回复。 &&&&非常抱歉在您百忙之中打扰您,非常感谢您在我们家乡的辛勤奉献,非常期盼您在我们的家乡带出一支遵循法治的警察队伍。&
网友24:安化县人民政府对投诉中的另六个问题未作回复
 二、安化县人民法院这份“(2012)安法刑初字第199号”《刑事判决书》是如何出来的?安化县人民法院是何时何地在哪里“公开开庭审理”的此案?为何没有通知家属参加?&   三、《判决书》中说“被告人易必先到庭参加了诉讼”,难道是7月23日在家属见到他时的那种“不省人事”也能“参加”诉讼?还是在此之前就开庭审理了?&   四、如果是此前开庭审理了,为何7月23日早晨法院又托与此案毫无关系的律师打电话通知家属去开庭?但到了开庭的看守所后为何又不让家属参加“庭审”?&   五、7月23日易必先死亡后,部分亲属到安化县公安局讨要说法时,公安局答应给予1万元的“救助”,后来,却又不给了,难道是真如一些知情人所言,“公安局出钱了就表明他们有责任”,干脆就分文不给?&   六、陈竹玉在7月14日见到易必先之前,易必先分别于7月3日、8日、9日、10日在安化县中医院作了多次检查(有病历本为证),看守所为何不通知家属,他们到底想要隐藏什么?&   七、易必先死亡后,我们发现他屁股后面有一个筷子大的“洞”,这个是如何出现的?&
&&&&&今天上网,看到《安化县政府关于“看守所取保出来意外死亡”一帖的回函》后,又点击查看了《安化易某从看守所“取保”出来仅5小时就死亡》的设诉信,发现安化县人民政府只请公安局作了一个回复,对第二至第七个问题回避未作答复。 &&&&建议红网追踪报道。
网友21:陈爱保与安化县公安局侵犯人身权行政赔偿案
湖 南 省 安 化 县 人 民 法 院 行 政 赔 偿 判 决 书 (1997)安行初字第135号   原告陈爱保(又名陈爱宝),男,一九五七年四月八日(农历三月九日)出生,汉族,农民,安化县人,住本县江南镇竹园村三组。   委托代理人唐明,安化县人民检察院离休干部。   委托代理人朱圣高,农民,住本县江南镇东胜街。   被告安化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杨琪君,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贾博文,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黄江榕,该局法制办主任。   原告陈爱保诉被告安化县公安局侵犯人身权行政赔偿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爱保及其委托代理人唐明、朱圣高和被告安化县公安局的委托代理人贾博文、黄江榕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爱保诉称,一九九七年四月十日晚,被告的工作人员在小淹镇五龙山一农户家抓赌时,对我拳打脚踢,造成我左肾撕裂伤,左肾被手术摘除。经法医鉴定评定为轻伤,构成六级残。我多次要求被告赔偿均未得到解决,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被告的工作人员踢伤我的行为违法,并判令被告赔偿医药费等经济损失四万五千五百二十元四角九分。被告安化县公安局辩称,在抓赌过程中,为控制现场,仅对企图反抗的个别参赌人员采取了相应的强制措施,原告当时比较老实,并未对其实施殴打等强制行为。且原告的左肾本身有严重的病变,原告所受的身体伤害并不是我局工作人员造成的,因而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一九九七年四月十日晚,被告安化县公安局所属的巡(特)警大队根据群众举报,将正在安化县小淹镇五龙山贺建华家聚赌的陈爱保等十七名参赌人员抓获。在抓赌过程中,被告的工作人员为控制现场局势,对参赌者采取了相应的制服措施,并于当晚将原告陈爱保等十七名参赌人员押回县公安局进行审查。原告当晚即感到腰部疼痛,次日上晨发现尿液为红色(血尿),便向被告的工作人员报告,但未被引起重视。下午七时许,原告的亲属替其缴纳了二千元罚款后,被告解除了对原告的留审,原告即到安化县人民医院进行了检查。之后原告回江南镇陈王计生站治疗了十天,因血尿不能控制而于四月二十二日转至安化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安化县人民医院对原告检查后,诊断为:左肾挫裂伤,并有输尿管结石、肾结石、肾重度积水、肾功能减退等左肾慢性病变。五月二日安化县人民医院对原告施行了左肾摘除手术。五月二十一日原告伤愈出院。五月十四日经安化县人民法院法医检验室鉴定为:1、左肾挫裂伤系外力打击所致,构成轻伤;2、左肾被摘除构成陆级残。但原告的左肾被摘除与左肾本身原有的病变有重大关系。原告在江南镇陈王计生站和安化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计四十天,共造成医药费、交通费、护理费、鉴定费等经济损失合计八千七百二十二元四角九分。原告对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交了相应的证据,被告否认踢伤原告,但在诉讼过程中不能向法院提交证明其工作人员没有致伤原告的证据材料,只承认在抓赌过程中因多方面的原因造成了原告的身体伤害。原告于一九九七年六月五日向被告提交了违法行为确认申请书和赔偿请求书,被告未予答复。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医疗单据、法医鉴定书及知情人的证明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陈爱保参与赌博是一种违法行为,被告进行查处是依法行使职权。但被告的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将原告致伤,侵犯了原告的生命健康权,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的左肾挫裂伤与左肾被摘除之间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但原告的左肾慢性病变是造成其左肾被摘除的重要原因,外力作用只是一种诱因,加速了原告病变的进程,故被告只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五项、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化县公安局的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致伤原告的行为违法,   二、由被告安化县公安局赔偿原告陈爱保医疗费(含医药费、护理费、交通费)、法医鉴定费和残疾赔偿金等合计一万二千二百一十一元。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案件受理费一千八百三十元,其他诉讼费六百七十元,合计二千五百元,由被告安化县公安局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游晋才&&& & 审 判 员 李 军&&& & 审 判 员 李佑启&&&  & 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文华&&&
网友00:安化县东坪镇公安刑警出动百余人打伤群众几十人
&&益阳市安化县东坪镇公安刑警出动百余人打伤群众几十人,打伤之后不及时送往医院救治,而是直接送往派出所关押,其中有八十岁的老人,有小孩,有肾都被打坏的重伤者。现在的公安刑警已经成了流氓,现在的社会已经成了黑色,老百姓不能说话,一开口先是打后是关,我们是犯了什么罪?都不能说话了? &&原文出处/PeopleShow.asp?ID=1149989
网友16:安化县公安局代替县政府的回复,还有6个问题未涉及
安化县公安局代替县政府的回复,还有6个问题未涉及:  二、安化县人民法院这份“(2012)安法刑初字第199号”《刑事判决书》是如何出来的?安化县人民法院是何时何地在哪里“公开开庭审理”的此案?为何没有通知家属参加?&   三、《判决书》中说“被告人易必先到庭参加了诉讼”,难道是7月23日在家属见到他时的那种“不省人事”也能“参加”诉讼?还是在此之前就开庭审理了?&   四、如果是此前开庭审理了,为何7月23日早晨法院又托与此案毫无关系的律师打电话通知家属去开庭?但到了开庭的看守所后为何又不让家属参加“庭审”?&   五、7月23日易必先死亡后,部分亲属到安化县公安局讨要说法时,公安局答应给予1万元的“救助”,后来,却又不给了,难道是真如一些知情人所言,“公安局出钱了就表明他们有责任”,干脆就分文不给?&   六、陈竹玉在7月14日见到易必先之前,易必先分别于7月3日、8日、9日、10日在安化县中医院作了多次检查(有病历本为证),看守所为何不通知家属,他们到底想要隐藏什么?&   七、易必先死亡后,我们发现他屁股后面有一个筷子大的“洞”,这个是如何出现的?&
网友39:请安化县人民政府回“三、《判决书》中说“被告人易必先到庭参加了诉讼”,难道是7月23日在家属见到他时的那种“不省人事”也能“参加”诉讼?还是
请安化县人民政府回“三、《判决书》中说“被告人易必先到庭参加了诉讼”,难道是7月23日在家属见到他时的那种“不省人事”也能“参加”诉讼?还是在此之前就开庭审理了?&”
网友00:安化县人民政府还应回复这个问题
安化县人民政府还应回复这个问题: “四、如果是此前开庭审理了,为何7月23日早晨法院又托与此案毫无关系的律师打电话通知家属去开庭?但到了开庭的看守所后为何又不让家属参加“庭审”?&”
网友48:这一条好象没回复
这一条好象没回复: 六、陈竹玉在7月14日见到易必先之前,易必先分别于7月3日、8日、9日、10日在安化县中医院作了多次检查(有病历本为证),看守所为何不通知家属,他们到底想要隐藏什么?&
够了:安化人民政府棒
安化人民政府说“本着以人为本,赔了10000万元”。不要说什么了,足够了啊。还有比这赔得还多的吗?
liukker:反思
&&&&1、“7月20日法院通知其家属前往法院办理“取保候审”手续,根据易必先的病情,其家属由于种种原因,没有办理好“取保候审”手续。”所谓“种种原因”到底是什么原因?可以说么? &&&&2、“身体健健康康的易必先在安化县看守所关了3个多月后,为何得了不治之症。是死于延误治疗?还是死于……?”吸毒的有几个是身体健健康康的? &&&&3、“由于家庭困难,当时没有付钱给看所。……”家庭这么困难,还要吸毒,岂非自作孽? &&&&4、“食毒品(10点6克),日被安化县公安局抓获……”吸毒10点6克,这还是自己交代或者查证了的,实际吸食的应该比10点6克更多。作为亲属,你们早干什么去了?现在人死了,到红网来讨说法,用心何在? &&&&当然,大家都不愿发生这样的事,特别是家属的心情可想而知。除了深表同情,作为其亲属自己不也应该反思么? &&&&
网友39:看守所为何不通知家属,他们到底想要隐藏什么?
&&“陈竹玉在7月14日见到易必先之前,易必先分别于7月3日、8日、9日、10日在安化县中医院作了多次检查(有病历本为证),看守所为何不通知家属,他们到底想要隐藏什么?&”,这一点公安局应该回复,不要回避。
网友22:向安化公安讨说法的太多了
看来安化公安问题不少,这么讨说法。其中还有在厦门监狱工作的二级警司,也在讨说法。
网友52:安化法院应该作个回复
  “为何7月23日早晨法院又托与此案毫无关系的律师打电话通知家属去开庭?但到了开庭的看守所后为何又不让家属参加“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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