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 缓刑8.8万元可以判缓刑吗

您好,分享的企鹅
福州市统计局一干部因受贿被查处 受贿8.8万元
导报讯 (福建日报记者)记者6日自福州市纪委获悉,福州市统计局一干部因受贿日前被查处。2012年5月至2013年6月,林应祥在担任市统计局人口统计处处长期间,利用职便,为福建华通工商资讯有限公司的福州文化产业统计调查项目、ICP项目提供帮助,并收受贿赂8.8万元。目前,福州市纪委已给予林应祥开除党籍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
正文已结束,您可以按alt+4进行评论
相关阅读:
相关搜索:
扫描左侧二维码下载新闻客户端 更多惊喜送给你
想了解福建古闻、习俗、人文、美食等可以订阅精品原创栏目《光阴福建》
《翁进谈心》有专家为你解读情感方面的问题,让你生活更加美满。
关注原创栏目《康师父》,可以了解自身健康的方方面面,让你更为养生。
将辅料放在碗底,鱼片铺在表面,洒上少许胡椒粉,把炸香的油烧热,放入少许花椒…
搜索"myfzqq"收听“福建生活”,懂生活更有趣!
大闽社区所有的福利全在这里啦,点击查看福利...
看过本文的人还看了
[责任编辑:flowerluo]
关注排行图片排行
Copyright & 1998 - 2015 Tencent. All Rights Reserved中国裁判文书网
&&/&&&&/&&&&/&&
刘铮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鄂武昌刑初字第00438号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铮,中国科学院武汉病毒研究所党政办公室主任。因涉嫌受贿罪于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李芳芳,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赵振,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以武昌检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铮犯受贿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开庭,公开审理了本案。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彭艳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铮及其辩护人李芳芳、赵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铮在担任中国科学院武汉病毒研究所党政办公室主任期间,利用负责本单位行政管理和机关工作的综合协调、基本建设、房屋维修、租赁等工作的职务之便,于2005年5月至2013年1月期间,先后20次收受武汉东湖明珠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高某所送贿赂款共计人民币5.9万元,6次收受湖北创美科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成某所送共计人民币2.9万元,在业务往来中为上述单位提供帮助。日被告人刘铮以邮汇方式退还高某人民币1.7万元。同年10月8日其在接受司法机关调查时如实交代了上述罪行,并退赃人民币10万元。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相关书证、证人证言、及刘铮的供述等证据证实,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铮收受贿赂人民币8.8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刘铮应当以自首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刘铮对公诉机关上述指控没有异议,当庭表示认罪,认为收受钱财的时间大都是春节、端午节等年节前后,有一定人情往来性质,请求量刑时酌情考虑。辩护人李芳芳认为1、指控高某第一次、第二次等5次给刘铮送钱的时间,二人口供不一致,该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刘铮收受成某的款项部分有人情往来性质,不应全部认定为贿赂;3、在与高某、成某的工作往来中刘铮没有最终的决定权,不能实现其要求的利益。辩护人赵振认为,刘铮涉案金额不大,具有自首情节并积极退赃,犯罪前表现好对社会做出一定贡献,请求对其适用缓刑或免于刑事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铮于2005年2月开始担任中国科学院武汉病毒研究所(下称病毒研究所)综合办公室主任、党政办公室主任一职,直至案发。在履职过程中,被告人刘铮利用负责全所行政管理和机关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协调基本建设工作的规划管理、全所房产管理与租赁、维护等多项工作的职务之便,多次收受工作往来单位人员送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8.8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一、接受病毒研究所房屋承租方武汉东湖明珠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下称东湖明珠公司)高培请托,为该公司对外联营、装修改造等事项提供帮助,收受高培所送贿赂款共计人民币7.6万元。1、2005年端午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刘铮在其办公室收受高培人民币3000元。2、2005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刘铮在其办公室收受高培人民币5000元。3、2006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刘铮在其办公室收受高培人民币3000元。4、月端午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刘铮在其办公室收受高培人民币5000元。5、2006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刘铮在其办公室收受高培人民币3000元。6、2007年1月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刘铮在其办公室收受高培人民币3000元。7、2007年端午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刘铮在其办公室收受高培人民币5000元。8、2007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刘铮在其办公室收受高培人民币5000元。9、2007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刘铮在其办公室收受高培人民币3000元。10、2008年1月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刘铮在其办公室收受高培人民币5000元。11、2008年端午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刘铮在其办公室收受高培人民币3000元。12、2008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刘铮在其办公室收受高培人民币5000元。13、2008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刘铮在其办公室收受高培人民币3000元。14、2009年1月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刘铮在其办公室收受高培人民币2000元。15、2009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刘铮在其办公室收受高培人民币3000元。16、月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刘铮在其办公室收受高培人民币2000元。17、2010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刘铮在其办公室收受高培人民币3000元。18、2011年年底的一天,被告人刘铮在其办公室收受高培人民币5000元。19、2012年端午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刘铮在其办公室收受高培人民币5000元。20、2012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刘铮在其办公室收受高培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刘铮先后三次上交病毒研究所纪委共计人民币1.7万元,该所以邮汇方式于日退还给高培。二、接受湖北创美科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创美公司)成建的请托,为该公司承接病毒研究所实验室装修改造工程提供帮助,收受成建所送贿赂款共计人民币2.9万元。1、月春节前后,被告人刘铮在其办公室收受成建人民币5000元。2、2011年9月中秋节前后,被告人刘铮在其办公室收受成建人民币2000元。3、2012年2月春节前后,被告人刘铮在其办公室收受成建人民币5000元。4、2012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刘铮受成建邀请到本市黄陂区木兰山游玩,途中收受成建人民币1万元。5、2012年10月中秋节前后,被告人刘铮在其办公室收受高培人民币2000元。6、2013年1月春节前后,被告人刘铮在其办公室收受成建人民币5000元。日被告人刘铮在接受司法机关调查时,如实交代了上述全部罪行,并退赃人民币10万元。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出具的破案经过、情况说明,证实刘铮在接受该局调查询问期间,如实交代了收受高培、成建贿赂的事实,查证属实后立案。2、行贿人高培、成建的证言,证实因公司与病毒研究所的业务往来需要,多次以送节庆礼金的名义送钱给该所相关负责人刘铮,以求获得帮助。3、病毒研究所组织机构代码证证实其为事业法人单位,干部履历表、任免审批表,证实刘铮在该所的职务及任职时间。4、东湖明珠公司、创美公司与病毒研究所的相关合同、审批报告等书证,证实双方的工作业务往来情况。5、被告人刘铮的供述,证实其多次收受高培、成建贿金的具体情形。6、病毒研究所纪委出具的证明、汇款凭证、上交礼品登记单,以及退赃暂扣凭证,证实刘铮上交礼金及案发后退赃的事实。以上证据均由公诉机关提交,经庭审质证均查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且能够相互印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铮犯受贿罪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对辩护人李芳芳提出刘铮、高培有数笔贿赂时间口供不一致,事实不清不宜认定;刘铮与行贿人之间有人情往来性质,不应全部认定为贿赂;刘铮在工作中没有最终的决定权,不能实现高培、成建的利益请求的辩护观点,本院均不予采信。结合本案事实,刘铮收受他人贿赂次数多、持续时间长,行、受贿双方在具体行为时间上出现细微的记忆偏差,符合现实情理和客观规律,且双方所称“送钱基本都是在春节、中秋、端午节前后”的情节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被告人刘铮与高培、成建仅为工作合作关系,没有人情往来的事实和理由,所送钱财完全基于与病毒研究所的业务关系,以及刘铮的具体职权,至于其职权大小、能否完全控制、决定相关事务,不影响其行为犯罪性质的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铮身为国家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工作合作单位人员所送财物共计人民币10.5万元,案发前自动退还1.7万元,实际收受贿赂计人民币8.8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准确,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人刘铮在庭审过程中的自我辩解,公诉机关当庭发表公诉意见,否定起诉书对其自首的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铮在立案前接受调查时,如实供述全部罪行,并退出全部赃款,庭审时因法律知识的欠缺,对受贿行为产生认识上的偏差,但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数额及性质并无异议,并表示认罪悔罪,可以认定自首,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其犯罪主观恶性不大,其行为未明显造成所在的单位的损失,决定予以减轻处罚。辩护人赵振的相关意见本院酌情采纳。本案经审前社会调查,社区矫正机构同意对其判处非监禁刑并接收监管,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铮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退缴赃款人民币8.8万元(暂扣于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魏筱霞人民陪审员  梅艳霞人民陪审员  王 维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冉 珺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
Copyrights(C)最高人民法院 All Rights Reserved
未经本网书面授权,请勿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否则视为侵权。
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100745 总机:010- 举报:010-当前位置: >
戒毒所指导员受贿8.8万元 被判刑5年
19:27:08&&&来源:安徽财经网&&&
核心提示:近日,宣州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发生在戒毒所内的受贿案,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五年;其违法所得五千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近日,宣州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发生在戒毒所内的受贿案,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五年;其违法所得五千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张某原系安徽省某强制隔离戒毒某大队的指导员,2012年10月至2014年5月期间,张某利用其职务之便利,先后收受周某、郑某等17名强制戒毒人员亲属现金合计8.8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日,被告人张某在禁闭期间被当地检察院书面传唤并押解至该院接受讯问,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在担任某戒毒所指导员期间,利用其主管中队强制戒毒人员的管理、教育、生活卫生工作等职务之便利,非法收受强制戒毒人员亲属现金8.8万元,为强制戒毒人员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综合被告人张某具有的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及悔罪表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王琼记者曹开发
资讯标签:受贿案
责任编辑:郭琪
相关阅读:您现在的位置: >
湖南耒阳市一副市长因玩忽职守受贿获刑4年
  【湖南耒阳市一副市长因矿难获刑】记者25日获悉,湖南省耒阳市分管煤矿安全生产的副市长史廷光犯玩忽职守、受贿罪,近日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追缴受贿赃款8.8万元。日,都兴煤矿发生透水事故,1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000余万元。(记者陈文广)
更多关于的新闻
数据加载中……
本周结束之后就是五一小长假了。...
经过两个多月的试营业,“最美书...
在今天上午召开的中国男女排、沙...
福克斯、Polo、高尔夫……近...
4月24日清晨,一架东方航空的...
与以往相比,本届上海车展车模数...
2013上海国际车展已经...
“如果能治好,我想长高1...
||||||||||
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新民报系成员:||||
战略合作伙伴:||||
新民晚报官方网站
(C)2012 &All rights reserved.
“做民调 赢大奖”转盘抽奖
科沃斯地宝、交通卡、面包机、数码礼包、象印保温瓶等百份奖品等你拿
去试试手气
您已投过票
“做民调 赢大奖”转盘抽奖
科沃斯地宝、交通卡、面包机、数码礼包、象印保温瓶等百份奖品等你拿
去试试手气
密&&&&码:
下次自动登录&&&&
没有账号?&&&&
评论成功,谢谢参与!
点“看微博”查看您的
评论成功,谢谢参与!第A10版:广州;网事
受贿8.8万判6年“副局”喊冤 二审时,王某要求检方出示审讯录像
  羊城晚报讯&记者董柳报道:14日,广州市白云区民政局原副局长王为受贿案在广州中院二审开庭。一审判决显示,王为在担任白云区民政局副局长期间,受贿8.8万元被判有期徒刑6年。昨日庭上,王为及其辩护人指出,该案一审程序存有瑕疵。  今年4月,检方起诉称,2007年5月至2010年7月,王为在任白云区民政局副局长期间,利用分管该局社会福利救急、优抚安置、军休所等工作的职务便利,共收取贿赂14.8万元。一审庭上,王为翻供称,其有罪供述是在特定环境下形成,目的是获得取保候审。  法院一审查明,2007年5月,广东粤民殡葬服务有限公司在申请筹建公墓过程中,王为收受该公司副总经理武某某(另案处理)给予的贿款1万元。同时,2007年7月至2008年间,在广州市九水沟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申请筹建天健颐养院的过程中,王为先后多次收受该公司总经理尚某福(另案处理)给予的贿款共7.8万元。对检方的另两项共计7万元的受贿指控,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未予支持。今年11月3日,海珠区法院一审判决王为受贿8.8万元,判处有期徒刑6年。之后,王为上诉至广州中院。  昨日庭上,他多次难掩激动的情绪,对一审判决提出了质疑,其辩护律师杨金柱、郑东为其作无罪辩护。郑东指出,一审时,郑东及王为要求证人出庭作证,但未获法庭支持。王为称,他此前作的有罪供述是在特定环境下产生的虚假供述,他当庭要求检方出示侦查阶段审讯录像。 董柳
(授权转载请务必注明来源“羊城晚报”)}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受贿2万元判几年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