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交给检察院后安全期会不会怀孕加重

案件移交给检察院需要多长时间受理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我去看守所询问,靠之案件已移交给检察院,后来去检察院询问,被告之案件还没有移交过来,我想请问下是什么原因?案件移交给检察院还需要时间受理吗?
律师您好,我有一件与工厂的工伤案和无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案已上诉至法院,我咨询一下,从法院受理案件到开庭中间需要多少时间?已经快两个月了,也没有一点消息,我找的那律师只是说让我等,要等到什么时候啊?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吗?我看民事诉讼法上规定最多不过一个半月就能开庭的啊。
谢谢,期盼您的回复!
从法院受理案件到开庭需要多长时间?
问 题: 律师您好,我有一件与物业的纠纷已上诉至法院,我咨询一下,从法院受理案件到开庭中间需要多少时间?已经快两个月了,也没有一点消息,我找的那律师只是说让我等,要等到什么时候啊?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吗?我看民事诉讼法上规定最多不过一个半月就能开庭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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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纠纷假合同案件,从起诉到受理,开庭,结案最短分别需要多少时间?
见一女网友,在消费时,女方说事后会平摊消费的金额,但是一直未给
第一次开庭之后,宣判完了,拿到判决书,但10日之内有人上诉了,我想知道再次开庭需要多长时间?
在公诉案件中,判决后再上诉,需要多长时间开庭?第一次开庭之后,宣判完了,拿到判决书,但10日之内有人上诉了,我想知道再次开庭需要多长时间?
被告人在4个多月前被关进了看守所,但家属一直没有接收到逮捕通知书,但为何到目前也不清楚到底几时会判!望回复!谢谢!
请问人工费案件从起诉受理到结案要多长时间?立了案需要守者么?能上外地出差不?
这是一起交通故事,事故认定已经下来,和死者家属达成不了协议,民事案一审也判下来了,肇事者不服又上诉了,现在都逍遥法外,但交警大队一直不把案子移交到检察院,请问接下来应该怎么办?案子在交警大队移已经半年多了?
我们公司的客人东西丢了,据说价值10万元人民币,我在同时间被怀疑做案对象,现在两个月了,还是没有结果做了2次笔录,现在自己想离开本地去别的地方打工,问需要多长时间自己才能离开本地方检察院公诉工作如何应对修改后《刑事诉讼法》
时间: 19:34:00作者:孙国清新闻来源:正义网
  刑诉法本次修改,在庭审方式改革方面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增设了庭前预备会议,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扩大了律师取证、会见、阅卷等权利,并对简易程序进行了重大修改,进一步凸显了程序正义的独立价值,宣告了控辩式庭审方式的全面确立。机遇与挑战并存,刑诉法的修改既给检察院的出庭公诉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的更高的要求,但也带来了前所未所的发展机遇。
一、刑诉法修改给检察公诉工作带来的挑战
  (一)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带来更多控辩双方的直接对抗
  1、本次刑诉法修改扩大了原指定辩护的范围。一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案件,二是当事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2、明确当犯罪嫌疑人具有法律规定适用法律援助的各项情形时,有权得到法律援助。将“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经申请符合条件的,可以提供法律援助”改为“……应当提供法律援助”。3、将法律援助的时间从原来的审判阶段提前到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并明确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一样,均有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法律援助对象提供辩护的义务和责任。以上措施扩大了法律援助的案件范围和适用范围,这将改变之前存在的公诉人在法庭上“唱独角戏”的局面,检察机关的公诉人将同辩护人进行更为直接更为猛烈的对抗。
  (二)强化律师的权利使得控辩地位更均等化
  本次刑诉法修改使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得到保障,使律师得以全面介入公诉活动,其对抗国家公诉的能力将进一步提升,改变了一直以来控方在国家机器支撑下的有力地位,新规定准许律师在侦查阶段即可具有辩护人身份,给辩方带来了相当大的便利。如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侦查期间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此外,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渠道也更加畅通了。如规定 “除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外,在侦查期间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不需经侦查机关批准。”“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还有规定 “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辩护律师均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使得律师阅卷的权利得到进一步保障,如此众多的修改,对于检察机关来说,已经适应的传统模式势必要修改,这也是这次新刑诉人权保障光辉的一大体现。
  (三)简易程序的立法完善,提升诉讼效率,实现程序分流
  检察机关应以简易程序变革为契机,推动公诉工作科学发展。在落实新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规定过程中,首先应当关注、应当警惕的,不是简易程序适用的进度,而是适用该程序可能面临的诸多挑战。“新刑事诉讼法对简易程序的规定将给公诉工作带来较大影响,需要检察机关积极应对,有效解决。”简易程序的修改对公诉部门的办案观念产生较大影响。首先,要求公诉人树立开庭审理的刑事案件检察机关都必须出席法庭的观念和全程庭审监督的观念。其次,对公诉人的素质提出更高的要求。如对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的实体判断;对量刑建议能力的要求;对程序驾驭能力以及抗诉能力的要求。最后,简易程序出庭可能造成工作量的增加,对公诉工作的人力、物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二、刑诉法修改给检察公诉工作带来的机遇
  (一)非法排除证据制度更加完善
  新刑诉法第48条将“电子数据”、“辨认、侦查实验笔录”列入“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扩展了法定证据的外延,使证明案件事实的手段更加多元。将“鉴定结论”修改为“鉴定意见”,便于我们更科学准确地运用证据。第52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这既完善了证据种类,有效保全证据,又加强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衔接。第130条规定“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可以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这是对勘验、检查证据的规范细化。第53条对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明确,在公诉工作中更具有操作性。本次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增强了执法的合法性、文明性,有利于规范取证程序,巩固证据,保障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从制度上遏制刑讯逼供和其他非法收集证据的行为。
  (二)给予辩方更加真实的平等地位有利于司法的进步
  新刑诉法辩护制度,解决了辩护律师“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问题,加强了对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护,便于公诉机关审查案件时兼听则明,避免产生冤假错案,在最大程度上给予了执法者进步的空间,是人权保障在新刑诉中最直接最显著地体现,使得我国的公诉向更加科学、更加国家化的轨道发展。
  (三)与法院的互动有利于增长检察官经验
  在新的简易程序中出庭支持公诉,检察机关选择哪种模式应当考虑与法院模式的相互协调。如果法院审理简易程序是采用相对集中的方式,检察机关也需与之对应。即使办案工作强调亲历性,但新刑诉法规定的简易程序的案件类型是建立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在被告人真实而自愿认罪的基础上的,如果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官经验丰富,出庭人和审查起诉人员分离一般不会导致检察官庭审现场的尴尬,可以有效应对各种问题。因此,在实施新刑事诉讼法的初期,可以进行不同模式的探索,以寻求较好的出庭模式。
三、公诉工作应对刑诉法修改采取的相应对策
  公诉人要应对新刑诉法的挑战,必须转变诉讼理念,以新刑诉法的修改为契机,认真学习,强化证据意识,规范意识、审查意识、监督意识,工作中要做到:
  (一)严查细审,把好案件质量关。
&&&&公诉案件审查就是对侦查阶段收集的所有证据进行全面的分析研究、审查判断,从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等方面审查“犯罪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证据是刑事诉讼的核心和灵魂, 是诉讼活动的基石。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合法有效,关乎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最终处理结果。
  1、查微析疑,严把案件事实关。就是审查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是否充分有理。首先审查认定案件事实的单个证据。即对案卷中涉及到的新刑诉法第48条规定的八种证据进行审查。如对犯罪嫌疑人辩解的审查,公诉人应具有识别口供变化的能力。要从主客观相一致、时间、空间相一致、口供中的隐秘细节和相对不变性等方面发现、鉴别口供变化的真伪,肯定或排除辩解。对证人证言的审查,要特别注意模棱两可、有歧义的语句、相互排斥的证言。证据如存在瑕疵,达不到证明内容的证明力,就证明不了案件事实,就会事实不清,得不出唯一的排他性的结论。关于犯罪嫌疑人供述同步录像录相问题的审查:录像前必须明确告知被录像人,其供述将被录音录像并以证据形式予以保存,而犯罪嫌疑人表示无异议等等。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具有易变性、反复性、脆弱性的特点。审查案件时都应当要求侦查机关或部门提供全程录音或者录像。对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大,有可能翻供的案件,也应当要求侦查机关或部门提供全程录音或者录像,在杜绝刑讯逼供造成错案的同时,确保重大案件诉讼的正常进行。
  在对单个证据进行审查的基础上再对全案证据进行综合性审查,找出矛盾、排除矛盾。比如要查明犯罪嫌疑人口供、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与书证及物证等实物证据之间是否有矛盾和抵触;所收集的证据是否能够互相印证、互相支持、互相说明;审查证据之间、证据与事情之间、证据与情理之间是否存在不能解释的矛盾;审查证据对各个事实及各种情节的证明是否存在疏漏;审查证据对各个事实的认定结论是否唯一,是否排除了犯罪嫌疑人的辩解或者其他合理怀疑等。通过审查,排除矛盾,使众多的证据协调一致,形成一个封闭的证据链条,得出唯一的案件结论。
  2、纠错防漏,严把案件证据关。新刑诉法实施后,公诉人在审查证据客观性、关联性的同时,还要注重证据的合法性审查。 对证据合法性的审查应主要从收集证据的主体、程序及证据的表现形式三方面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新刑诉法规定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八种证据表现形式,任何一个证据只有符合了几种表现形式之一才有可能成为定案证据,即使其已经具有了真实性、相关性等其他证据特点。 侦查人员违法取证,如果在审查起诉环节把关不严,没有及时排除非法证据,将会增加检察机关采用虚假证据得出错误结论的几率。对非法言辞证据,应绝对排除,非法实物证据,即物证、书证的取得方法违反法律规定,致使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必须要求侦查机关或侦查部门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否则,对该实物证据予以排除。
  3、拾遗补缺,严把“确实、充分”关。“确实”是对单个证据而言的,是对证据质的要求,“充分”是就全案而言的,是对证据量的要求。如审查一对一的行、受贿案件,关于送钱、收钱一节,只有行、受贿双方的供述,任何一方翻供,都直接影响案件的处理结果。审查时,我们通过对口供细节的审查,要求补充间接证据,如行、受贿人事后作的记录本,送钱的特定环境和场合留下的特定物证:装钱的有特色的报纸、信封及上面的记号,案发前后串供再生出的间接证据等,这些都可以成为反驳犯罪人口供变化的有力补强证据。
  在审查起诉环节,听取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对律师收集的相关证据材料认真地参考,借此补充和完善侦查取证工作,引导侦查机关及时调整和转换侦查重点,更全面地收集相关犯罪证据。对重大或有分歧的案件,公诉人员应提前介入,公诉引导侦查,确保关键证据及时调取。
  (二)充分准备,把好出庭公诉关。
  1、庭审前,充分准备。出庭前,公诉人要在吃透案卷证据材料的基础上,熟记定案的法律依据、理论依据、事实依据、逻辑依据,准备出庭提纲。准备充分了,公诉人在庭审中就能游刃有余地在事实与规范之间穿梭,充分调取理论资源,最大限度地挖掘现有的证据资源支持公诉。
  公诉人要抓住庭前会议时机,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发现律师庭审辩点,及时调整和变通庭审策略,对要求证人出庭接受质证的案件,要在如何保证出庭证人讲真话,如何保证证据客观、真实、稳定,如何适度把握出庭证人的范围等方面下功夫。对提出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案件,要帮助侦查人员应对出庭,积极与法院沟通协调,取得共识,并制作详细的出庭提纲,确保庭审效果。
  2、庭审中,强力公诉。公诉案件庭审中,公诉人承担证明犯罪的举证责任。而辩护律师只要对相关证据提出合理质疑,如果合理质疑不能被及时排查,因而得不出唯一性结论,案件就存在疑罪从无的可能,法庭就有可能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因此公诉人要因案而宜,有时要就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定问题及关键点,结合案件事实细节材料进行剖析,排除证据之间的矛盾,引导庭审人员进行有价值地思考。有时要从案件的具体危害上来刻画出生动的反驳内容,从大众情绪上来挖掘社会层面的内容(即煸情),有效地引发庭审人员的内心共鸣;有时要强力引导庭审人员及旁听者建立正义的理念,按照公诉意志,对案件作出判决。
  庭审中,公诉人还要根据案件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从严从重或从轻、减轻的情节,结合认罪态度和与公诉机关的配合程度等进行综合分析,在科学评判基础之上依法提出量刑建议,掌握庭审主动权。
  3、庭审后,加强监督。一要加强对未判案件的跟踪,及时与法院沟通,确保案件依法顺利判决。二是加强对已判案件的文书审查,将公诉机关起诉书、量刑建议书与法院的刑事判决书进行比较分析,发现案件判决畸轻畸重,应依法提请抗诉,偏轻偏重的案件或部分事实或证据认定错误,法条理解错误,但又不符合抗诉条件的案件,应向法院发出口头或书面检察建议书,要求整改。
  (三)审查起诉,把好执法效果关。
  公诉人员在审查案件、出庭公诉、审查不起诉、公诉案件刑事和解等工作中,要通过文明执法,规范办案,以案释法,从法理和情理等方面对当事人进行打击和教育、感化和挽救,促使当事人真正悔过自新,不再危害社会,达到打击一个,教育一片,挽救一个,感化一批的目的。
  对依法应当从轻、减轻的可挽救的案件当事人,公诉机关要通过量刑建议,不起诉等办法,落实从轻、减轻处罚政策。对认罪态度不好,不积极配合执法机关办案,依法应当从重、加重处罚的案件当事人,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前提下,严格依法从重、加重处罚。
  在深入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公、检、法三家要加强公诉案件的协调配合,制定案件良性互动机制,保证执法效果,根据案件情况可要求律师协会派员参加,依法保护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畅通当事人的诉求表达渠道。做到打击与保护相结合,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相统一。
(作者:山西省长治县检察院 孙国清)
[责任编辑:马志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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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6&2009- 版权所有北京王勇律师:法院受理后改变管辖的刑事案件,福清市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放走被告人,是严重违法行为
刑事案件管辖权被福州市中级法院指定变更后,福清市检察院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并放走全部被告人的行为是严重违法行为,必须立即纠正
作者:王勇,北京中淇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简介】:
福州市平潭县被告人林国平、高雄、高文等共同犯罪倒卖国有土地使用权罪一案,经平潭县公安局立案侦查,认为被告人林国平等人存在涉嫌非法倒卖土地的犯罪事实,于2012年2月1日结束侦查程序,将此案依法移送平潭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平潭县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起诉,于年月日已对被告人依法向平潭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平潭县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并准备择期开庭。
被害人翁建雄于年月日向平潭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平潭县人民法院受理了被害人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起诉。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翁建雄于年月日向平潭县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平潭县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支持了管辖权异议申请,并将此案指定由福清市法院管辖审判,(案件文号:岚刑初字第号),根据法律规定,此时的法定程序为法院审判阶段而不是审查起诉阶段。
为了防止可能存在的保护伞导致司法不公,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翁建雄于年月日向平潭县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平潭县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支持了管辖权异议申请,并将此案指定由福建市下辖的县级市福清市法院管辖审判,(案件文号:岚刑初字第号),同时通知了当事人翁建雄。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指定了福清市人民法院管辖此案后,原受理该案的平潭县人民法院依照指定通知了检察院和附带民诉讼原告人,并将该案卷宗退还了平潭县检察院,由平潭县检察院负责向福清市人民法院移交卷宗。
然而,在福清市检察院接到了卷宗后,却拒不履行法定的向指定管辖的福清市法院移交卷宗的义务,而是竟然违法做出了不起诉决定(融检刑不诉【2012】81\82\83号不起诉决定书),无任何法定理由强行认定不构成犯罪,并据此释放了在押的全部被告人,其违法行为严重之程度,令人震惊!
此行为明显违法,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翁建雄依法向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提出了申诉复议。下面发表本律师作为代理律师分析的法律意见。
关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后,福清
市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并释放被告人是严重违法行为,必须立即纠正错误的
被害人申诉代理律师的代理意见
福州市人民检察院:
&&&&我根据本所指派,依法担任被害人翁建雄的代理律师参加诉讼。被告人林国平、高雄、高文等共同犯罪倒卖国有土地使用权罪一案,由于被告人林国平等长期盘踞平潭县,用腐败手段拉拢一些官员对其犯罪行为进行庇护,该案案发后长达十余年的时间内,不予立案,被害人翁建雄不服,奔走于各部门,走上了艰难地举报申诉之路,终于此案受到了中央的高度关注,给予了批示督办,在这种情况下,才得立案侦查。
经平潭县公安局立案侦查,认为被告人林国平等人存在涉嫌非法倒卖土地的犯罪事实,并于2012年2月1日结束侦查程序,将此案依法移送平潭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平潭县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起诉,于年月日已对被告人依法向平潭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平潭县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并准备择期开庭。被害人翁建雄于年月日向平潭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平潭县人民法院受理了被害人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起诉。
因担心林国平等长期盘踞平潭县,会继续动用非法手段干扰办案,逃避法律的打击,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翁建雄于年月日向平潭县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平潭县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支持了管辖权异议申请,并将此案指定由福清市法院管辖审判,(案件文号:岚刑初字第号),根据法律规定,此时的法定程序为法院审判阶段而不是审查起诉阶段。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指定了福清市人民法院管辖此案后,原受理该案的平潭县人民法院依照指定通知了检察院和附带民诉讼原告人,并将该案卷宗退还了平潭县检察院,由平潭县检察院负责向福清市人民法院移交卷宗。
然而,在福清市检察院接到了卷宗后,却不履行法定的向指定管辖的福清市法院移交卷宗的义务,而是竟然做出了不起诉决定(融检刑不诉【2012】81\82\83号不起诉决定书),无任何法定理由强行认定不构成犯罪,并据此释放了在押的全部被告人。
根据法律规定,福清市检察院的行为严重违法,竟然敢违法不起诉、释放罪犯,实在令人震惊,是枉法裁判的行为,应立即纠正违法做法,将此案恢复程序,向福清市人民法院移送卷宗材料,履行法定义务职责,并依法追究违法办案人员的法律责任!具体理由分述如下:
一、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此案已经由法院立案,并指定管辖,案件的程序阶段为法院审判阶段,检察院无权做出不起诉决定。
1、该案平潭县检察院已经起诉,平潭县法院也已经依法受理,案件已经进入了法院审判阶段,已经不是审查起诉阶段了,虽然经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了指定管辖,但是,此阶段在法律上仍然是审判阶段,而不是审查起诉阶段,因此,按照刑诉法的规定,只有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经过审查起诉的审查,认为符合不起诉条件的才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而本案中,平潭县检察院已经终结了审查起诉程序,依法向平潭县人民法院起诉,平潭县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并做了开庭的准备,那么,此时,发生了指定管辖,从法律上来讲,此时的程度并没有退回到审查起诉阶段,也不是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法律程序,同时它也不是在审查起诉阶段没结束时改变管辖的情况,因此,平潭县检察院的起诉被平潭县法院依法受理,然后,中级法院指定管辖由福清市人民法院管辖,这种情况下,法律程序仍然是在审判阶段,福清市检察院实际上只是负责再次将卷宗移送到福清市法院,而不是对案件进行重新的审查起诉,因此,在审判阶段,检察机关是无权做出不起诉决定的,只能将案件移送福清市法院。
2、如果检察院此程序中认为被告人不构成犯罪,则只能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是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否准许撤诉,由法院裁定。
因此,福清市检察院不起诉的行为严重违反法律规定,是错案,必须立即纠正,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此案不符合法定的不起诉的条件,福清市检察院不起诉属于严重违法。
&在审查起诉结束后,根据审查起诉的结果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41
条和第142条的规定,必须做出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或者决定不起诉的处理。那么,根据刑诉法第142条不起诉的法律规定,在该条第一款中转致性条款中规定的是按照刑诉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做不起诉的决定,在第二款中,规定了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检察院可以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福清市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的理由是,认为被不起诉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那么,就排除出了刑诉法第142条第2款的情况,仅剩下第1款的情况了,然而,根据第1款的转至性条款规定,是按照刑诉法第15条的规定做出不起诉的决定的,其不起诉决定书上也写明了是根据刑诉法第15条第(一)项和刑诉法第142条第1款的规定决定不起诉的,那么,我们看一下第15条第(一)项的规定:“有下列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根据第15条第(一)项的规定,必须是同时具备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这几个条件才能决定不起诉,那么,本案中几名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是不是属于显著轻微呢?他们的社会危害性大不大呢?
让我们看一下平潭县检察院的起诉书中认定的其情节和社会危害性,平潭县人民检察院在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做出的岚检刑诉【2012】41号起诉书中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国平、高雄以牟利为目的,违法土地管理法规,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特别严重,上述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追究上述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很明显,在公安机关侦查后移送到检察院,平潭县检察院经过审查起诉后,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且性质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根本不属于什么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因此,根本不符合15条第(一)项规定的必须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才能不认为是犯罪,才能决定不起诉。
平潭县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是法律文书,其认定而合法有效,而很奇怪的是,案件经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后,同为县级基层检察院的福清市检察院却在没有任何理由的情况下,做了截然相反的认定,直接认定不构成犯罪,且没有任何法律事实和理由,只是生硬的依据认为不构成犯罪,莫须有的决定不起诉,并且释放了被告人,严重违法程度令人震惊。
此案经过平潭县公安局、检察院、法院以及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几个司法机关的程序,均认定构成犯罪,甚至向相关政法委汇报了此案,也支持有罪的观点,走到福清市检察院这里,就全部被否定,而且强横到没有任何理由,硬说一句认为不构成犯罪,就做出了不起诉决定书,显然是严重违法的,必须立即纠正。
综上,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犯罪情节极其恶劣,构成犯罪,应依法严惩,不符合不起诉的法定条件,福清市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书违法法律规定,必须立即纠正,并按照错案追究的规定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福清市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书中称其依据的法律条文主张是根据《刑法》第15条第(一)项以及第142条第1款的规定,明显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明显成为了笑话。
&《刑法》15条第1款的规定是:“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
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刑法》第142条第1款的规定是:“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一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二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适用这两个法律条文,根本与本案风马牛不相及,驴唇不对马嘴,这是法律文书,是严肃的刑事案件,是中央领导亲自签字督办的案件,竟然如此法盲,连法律规定在哪里都找不到,出台这么个东西,足见其多么的荒诞,福清市检察院根本没有资格来办理本案!!!做出的不起诉决定依据的法律是错误的,应立即依法纠正,并追究相关人员枉法裁判的法律责任。
四、被害人翁建雄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向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提除了申诉,并提交了书面材料,应依法立案复查,并作出决定。
福清市检察院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后,被害人翁建雄得知了消息,向其提出要求给与送达决定书,但是,福清市检察院的办案人员竟然拒绝送达,在被害人的一再坚持下,才通过邮寄送达了此决定书,在收到决定书后的第二天,被害人就立即向福州市检察院提交了一份对不起诉决定书提出异议的申诉书,要求福州市检察院复查并作出决定撤销不起诉决定,重新对该案移送起诉,并提交了书面的材料,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5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99条、第301条的规定,你院应依法作出决定。
综上,福清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书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必须依法复查并撤销该错误决定,责令其立即纠正错误,重新将该案移送至福清市人民法院,并出庭支持公诉,以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法律的尊严!
以上代理意见供你院参考。
&&&&&&&&&&&&&&&&代理人:王勇&&北京市中淇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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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福清市检察院不起诉决书
作者:北京市百名优秀刑辩律师——王勇律师&&简介:
西安药家鑫案、云南李昌奎案、湖北廖德政案、北京景继龙杀妻案(协和
医院女博士梁旗被丈夫杀死案)、四川李文清案、河南杨国亮案.....被害人
方代理律师
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
北京市律师协会授予的“北京市百名优秀刑辩律师”称号获得者
北京市律师协会第八届、第九届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第一届律师执业纪律与调处专业委员会委员
司法部第二十九届全国高级律师、高级公证员培训班全国学员总代表&&&&
北京市中淇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首席刑事辩护律师
王勇律师联系方式:&&&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路小庄六号中国第一商城纽约豪园A座32E北京市中淇律师事务所(中央电视台东300米)&&&
邮编:100026&&&&&&&&&&&&&&邮箱:wylawyer_&&
手机:&&&&&&&&&传真: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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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王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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