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某种方式去威胁如何拒绝别人借钱钱,是否构成刑事罪?

父亲欠钱,债主逼儿子还,债主给了银行账号,还说了威胁的话,这样构成敲诈勒索罪吗_百度知道
父亲欠钱,债主逼儿子还,债主给了银行账号,还说了威胁的话,这样构成敲诈勒索罪吗
子还父债天经地义按道理,债主方法急端,这样只能构成对其生命威胁的恐吓,如有在有威胁你要通得收集证据,在许多国家恐吓是犯刑事罪的,法律这东西光说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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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初借钱时想什么了,不要老觉得好像别人侵犯你们一样我看过百度中好多人求助说别人欠自己的钱不还,借钱时低三下四。我觉得像你们这种人既然向别人借钱,就想办法还人家,该还钱时就成老赖了
下次把录音录下来
以后告上去留个证据
敲诈勒索罪的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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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503 Service Temporarily Unavailable
503 Service Temporarily Unavailable两男子轮奸初中女生 以裸照相威胁骗来其朋友
来源: 今日咸阳&& 10:12
牛某已被检察院正式批捕 本报记者 马超 摄
  近日,礼泉县15岁初中学生小雨(化名),被两名网友骗至乾县一招待所轮奸。随后,两男子又拿着裸照和视频,威胁小雨将朋友小甜(化名)骗到扶风县,随后将其强奸。
  接到报案后,乾县警方当日在西安将两名犯罪嫌疑人抓获。目前,犯罪嫌疑人牛某和高某已被乾县检察院正式批捕。
  女孩轻信网友被困招待所一周多
  15岁的小雨是礼泉县一名初中生,一次偶然的机会,她在网上认识了西安市长安区22岁青年牛某。两人时不时在网上联系,中间还见过一次面。因为小雨没有电话,就把朋友小甜(15岁)的电话号码告诉了牛某。
  2012年腊月十五,牛某打小甜的电话找小雨,小甜告诉对方她是小雨的朋友。两人互加QQ在网上聊了一会后,牛某便约小甜去礼泉县城玩,听说小雨也去,涉世未深的小甜便答应了。
  第二天上午10时左右,牛某乘坐出租车将小甜从家接到了礼泉县城。吃过饭后,牛某说天冷,提议让小甜去他在招待所开的客房。
  在旅社客房里呆了约30分钟,感觉有些不对劲,小甜便提出要见小雨,牛某不让,小甜提出要回家,他也不同意,还把房间门锁上。后来,牛某便开始对小甜动手动脚。反抗中,小甜在牛某的胳膊上咬了一口,脊背被牛某狠狠打了一拳。随后,牛某将小甜的双手绑住,对其实施了强奸。
  事毕,牛某跟小甜说他曾坐过牢,本来想逃的小甜便不敢再跑了。就这样,牛某和小甜在招待所住了一周多。因为牛某的威胁,回家后,小甜没敢报警,也没有将此事告诉家人。
  为删裸照她把朋友叫了出来
  4月30日下午,牛某带着他在劳务市场揽活时认识的哥们,28岁的商洛洛南人高某,找到小雨。随后,两人骑着摩托车将小雨带到了乾县一个网吧。
  牛某说网吧三楼有电脑可以上网,便在三楼开了个房间。后来,牛某让高某去楼下大厅上网,并将房门锁上。晚上,小雨遭到牛某凌辱。
  5月1日一大早,牛某给小雨拍了裸照和视频。牛某说,如果小雨帮他把小甜骗出来,他就把照片和视频删了。一心想要删掉自己裸照的小雨便把朋友小甜约了出来。在宝鸡市扶风县,小甜没摆脱和小雨一样的厄运。
  第二天,小雨让高某问牛某删除照片的事,高某和牛某因为此事起了争执。后来,高某带着小雨来到西安市长安区一家网吧,趁着高某出去借钱,小雨赶紧在网吧给她姨在QQ上发信息求救。
  两&哥们&被抓才知对方真姓名
  5月3日,在接到受害人报警后,乾县公安局迅速成立了专案组。负责侦办此案的城关派出所所长卢荣利介绍,根据受害人报案时提供的线索,办案民警紧急赶往西安,在当地警方的配合下,在网吧将牛某和高某成功抓获。
  最初,牛某和高某拒不交代犯罪事实,妄想抵赖。随后,民警利用技术手段调取了两人的网络聊天记录,其中就有两人预谋强奸的全部过程。之后,办案民警又分别赶往扶风和礼泉两地搜集证据。最终,在铁证面前,两名犯罪嫌疑人交代了全部事实。
  两人交代,曾商量将小雨和小甜带到榆林卖淫挣钱。
  在讯问中,民警发现,牛某和高某认识不到一年,两个&哥们&竟然不知道对方的真实姓名。平时,两人都是用假名字和对方相处,被抓以后,才知道对方的真实名字。
  另外,牛某2008年7月因抢劫罪被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当时在西安少管所服刑,2009年12月份刑满释放。
  目前,犯罪嫌疑人牛某和高某已被乾县检察院正式批捕,等待他们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对话&我喜欢她但有缘无份&
  昨日下午,在乾县看守所,记者见到了牛某和高某,在简短的见面过程中,两人给人的感觉截然不同,一个内向木讷,一个则有些圆滑,但两人的话语却都让人感到愕然。
  记者:怎么会做出这种事?牛某:一时冲动,犯下罪,希望她们能宽恕。
  高某:当时是给牛某帮忙,结果当时一冲动(停顿),主要是自己也想。
  记者:家里情况怎么样?牛某:父亲三年前去世了,家里就我一个儿子,还没结婚,家里现在只剩下母亲一个人。
  高某:我是家里的独子,家里除了父母,还有媳妇和4岁的女儿。因为父亲经常骂我,媳妇家人也看不起我,就从家出来了。我已经3年多没和家人有任何联系,平时因为挣的钱刚够自己花,没有给家里寄过一分钱。
  记者:想说些什么?牛某:我是真的喜欢小甜,但是有缘无份,祝她幸福。
  高某:我对不起两名受害者,很后悔自己做了那些事。现在,想和媳妇离婚,不想拖累她。
编辑:刘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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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版:老友·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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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胁“送去坐牢” 逼当事人再钓“下家”
永新派出所原所长、民警涉嫌“钓鱼执法”被公诉
■本报记者 韦薇 通讯员 劳秋艳 他们从警超过20年,一人为南宁市公安局永新派出所原所长,获得过多次嘉奖,另一人为永新派出所原治安民警。2月5日,身为执法者的他们,却因涉嫌“钓鱼执法”,坐在了兴宁区人民法院的被告席上。被告人邓某、陈某被公诉机关兴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他们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伙同被告人李某向他人索取财物,涉嫌贪污罪和滥用职权罪。 查非法套现,要挟“送你上山”索“罚款” 事情要从2014年3月份说起。据公诉机关查明,2014年3月的一天,永新派出所原治安民警陈某向原所长邓某汇报:“线人”李某有一个利用POS机非法套现的线索,可以从中收取“罚款”,“获得可观的经济利益”。不过要将钱款中的30%到35%作为“线人费”分给“线人”。 邓某同意了,还特别交代要从“罚款”里留下3万元,其中1万元用于派出所改善食堂,剩余的分给值班领导、办案协警等,“让大家改善生活”。 同年3月27日,陈某和协警黄某、钟某(另案处理)根据“线人”李某提供的线索,在东葛园湖路口一公司将涉嫌利用POS机非法套现的蔡某和黄女士查获并带回派出所。其间,李某协助抓人、谈“罚款”数额等。 “交出10万元罚款,要不送你上山(坐牢)。”在陈某等人的威胁下,蔡某为了能逃脱刑事责任,之后将8万元送到了派出所。而陈某等人在明知蔡某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犯罪的情况下,没有按照法定程序办理该案件,就将其予以释放。在蔡某处用信用卡套现的黄女士也让丈夫托人送了5000元到派出所。 网帖曝黑幕,“被钓”孕妇举报“钓鱼执法” 2014年4月起,陈某等人通过“线人”提供线索办理利用POS机非法套现的案件收取“罚款”的方式谋利。受害人吴女士在被“钓鱼”信用卡套现后被抓到派出所后,陈某等人“指示”只要交出10万元“罚款”就可以回家。吴女士表示没有钱,怀有一个多月身孕的她被关在派出所里一个晚上。不得已,她根据陈某等人“将功赎罪”的要求在网上搜索“南宁哪里可以套现”钓“下家”。在家人交了1.9万元“罚款”后,吴女士得以回家。 被告人陈某、李某以及黄某、钟某先后采用“钓鱼执法”的方式,以“送去坐牢”相威胁,逼涉案人员再钓“下家”多起,索取“罚款”共计175100元,且都在没有依法进行处理的情况下就予以释放。 事后,陈某将“罚款”进行分配,李某拿到了35%,邓某和陈某各分到5万元和4.7万元,少部分钱款按协警几百元、值班领导几千元进行分配。而之前提到的3万元被邓某随手放进了办公室抽屉。 4月28日,一则《永新派出所钓鱼执法黑幕》的帖子出现在广西某知名网站,细致描述了吴女士被人钓鱼“套现”后又如法炮制“钓下家”的过程。各大网站进行转载,社会影响恶劣。这时,邓某将3万元交给所里分管内勤的副所长,表示用于改善派出所食堂,但遭到拒收。 而将事件曝光的吴女士于5月20日晚上等来了一张警方传唤证。第二天,她做了9个小时的笔录及孕检。下午6时,她在舅舅的“人保”下,以涉嫌“非法经营罪”的嫌犯身份,因有孕在身被取保候审。之后,吴女士走上实名举报之路。 一审开庭,被控涉嫌贪污罪及滥用职权罪 日,邓某被南宁市检察院决定逮捕,同日被兴宁公安分局执行逮捕。陈某于当年9月26日被兴宁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次日被兴宁公安分局执行刑事拘留,9月30日被南宁市检察院决定逮捕,同日被兴宁公安分局执行逮捕。而李某也于9月26日被兴宁公安分局执行刑事拘留,9月30日南宁市检察院决定对其逮捕,同日兴宁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昨日,兴宁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虽然陈某及李某都表示多起“钓鱼执法”都汇报给邓某,但都被邓某否决,他表示自己只知道陈某汇报时的第一起。 公诉机关兴宁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邓某、陈某利用职务之便,伙同被告人李某向他人索取财物,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陈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伙同被告人李某,滥用职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陈某、李某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该案将择日宣判。 庭审焦点 1.是为完成办案任务还是为钱? 陈某的辩护人: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而在案件中,陈某只要目的是为了完成办案任务,而不是为了钱。 公诉人:在各种证据中证明,陈某通过“钓鱼执法”中从中索取他人财物,在明知道涉案人员有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犯罪的情况下,并未按照法定程序办理案件,就予以释放,目的并不在于办案。 2.是单位贪污还是个人贪污? 陈某辩护人:如果陈某涉嫌贪污罪,也是单位贪污,而不是个人贪污。因为是单位行为,这是领导授意他去做的,并且以派出所名义收受财物,之后财物也交到单位,作为单位福利如食堂开支、办案人员及线人奖励等。 公诉人:索取“罚款”共计175100元,其中分给邓某5万元,自己留4.7万元,除去线人费等以及给值班领导及办案协警,剩余的1万多元用于单位“福利”,大部分财物分到自己手中,这是个人行为。 3.“线人”李某是否涉嫌贪污罪及滥用职权罪? 李某辩护人:李某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仅是偶尔给派出所提供线索的临时“线人”,涉嫌贪污罪和滥用职权罪不适用于李某,只有国家工作人员才会涉嫌到滥用职权罪,并且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可以作为共犯。 公诉人:非国家工作人员作为贪污罪和滥用职权罪的共犯,在法律上是附加和提示,并不是排他性,这不能排除不能追究李某涉嫌贪污罪和滥用职权罪中的共犯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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