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监外执行的犯人骗财骗色被判可以在外地报到吗

朋友们,你好!有一外省人,在某地方犯了罪,判出监外执行,他在犯了罪的地方,司法局不收,打回到户籍所_百度知道
朋友们,你好!有一外省人,在某地方犯了罪,判出监外执行,他在犯了罪的地方,司法局不收,打回到户籍所
朋友们,你好!有一外省人,在某地方犯了罪,判出监外执行,他在犯了罪的地方,司法局不收,打回到户籍所在地,犯罪的那个也没有供激垛刻艹灸讹熏番抹回户籍所在地,这样的情况,应该怎样处理
提问者采纳
有可能会收监,也有可以会社区监督改正
这个就有法院判了
收监,是户籍所在地收监,还是在那里呢
在法院判的地方,在户籍所在收监都可以
那么说两边都不能在,是吗
两边那一边都可以收监
就是法院判的地方司法不接收,犯罪人又没有钱回户籍所在地,那又怎办
法院判的地方就要收监,要程序的
请问,收监是什么意思,帮忙解释
收监就要去监狱,监外执行地方不收,回监狱叫收监
请问,在法院判的地方,有没有权利抓人呢,或者在另外一个地区呢!
法院没有抓人权利,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会请求另外一个地区公安机关协助
那不是成了通知犯了吗
不是的,他没逃跑,不是通缉犯,他不可以离开本市
犯罪人,也要为生活,靠的就是打工生活,他如果另外到一个地区求生活,后果怎样呢
如果要到另外地区生活须向公安机关申请,15天到1个月到公安机关报到一次
提问者评价
太给力了,你的回答完美地解决了我的问题,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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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他不回户籍所在地报道,会直接收押执行!
请问,是在那一边,会直接收押执行呢!
不一定,抓到后再根据情况决定,乘坐火车,飞机,住宿酒店时,会直接抓走!
那不是成了通知犯了吗
真的有那么严重吗?
哎!我朋友每周到所在地派出所报道一次,外出必须请假,这样也比进去好啊!
问题说,法院判的地方,司法局不接收啊,必须到户籍所在地呀
是的,嫌麻烦啊!
就是嫌麻烦,而且犯罪人回户籍所在地,没有车费回家啊
那就自己综合衡量啊!
那就自己综合衡量啊!
法律问题,去法律师事务所比较好
问律师,肯定好,律师肯定说,回户籍所在地执行!一个月去司法局报到一回就行了,问题是犯罪人,离不开工程,又怎么办
叫家里人帮忙,花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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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被判有期徒刑的犯人 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监外执行?_百度知道
被判有期徒刑的犯人 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监外执行?
被判有期徒刑的犯人 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监外执行 是不是开车撞死人 还说(我爸是李刚)这种情况下 就可以监外执行
提问者采纳
这就可以监外执行,在患有一些必须住院的病,去住院不是。被判有期徒刑的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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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病,需要住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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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76名监外执行厅官被收监 最长8年保外就医未入狱
来源:综合
部分被公开报道的被收监官员
被判刑时间审判结果
暂予监外执行时间
山东泰安市原市委书记胡建学
1996年一审被判死刑,后二审被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经5次减刑后为有期徒刑15年6个月。
广州市公用事业局原局长丁振武
2001年因受贿罪被判无期徒刑
湖南建工集团原副总经理蒋艳萍
2003年被判死缓
兰州钢铁集团原总经理李昆木
2003年因受贿罪和挪用公款罪获刑20年
山东潍坊监狱原监狱长邵宗水
2007年1月一审被有期徒刑13年,后二审改判为10年6个月。
广东省经济技术协作发展总公司原副总经理覃赛先
2007年因受贿罪被判13年
广西阳朔县国土局原局长石宝春
2010年7月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湖南工业大学原校长张晓琪
2012年终审被判无期徒刑
2011年5月(诉讼期间被取保候审)
注:统计时间截至8月26日 按获刑时间排序 "―"为未查到相关公开信息
  人民网北京8月26日电 今年2月,中央政法委发布《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此后,司法部要求逐案复核近3年监狱办理的相关案件,最高检在全国开展专项活动。最高检今年6月通报称,截至5月底,全国检察机关已发现违法线索188件,已建议将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的247名罪犯收监执行,其中副厅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18人。
  据最高检今日上午10时发布会最新消息,目前,全国检察机关已建议将711名罪犯收监执行,其中原厅局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76人。专项检察活动中共立案查处涉及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职务犯罪案件105件120人。
  据公开报道,目前可查到至少8名官员被重新收监的情况,其中,山东泰安市原市委书记胡建学监外执行时间最长,达8年。但其他被重新收监官员的信息,许多地方只通报了收监官员的数字,而未透露详细情况。
  目前公开报道可查到的8名被收监官员是:湖南建工集团原副总经理蒋艳萍、广东省经济技术协作发展总公司原副总经理覃赛先、湖南工业大学原校长张晓琪、兰州钢铁集团原总经理李昆木、山东泰安市原市委书记胡建学、广州市公用事业局原局长丁振武、山东潍坊监狱原监狱长邵宗水、广西阳朔县国土局原局长
  胡建学,今年64岁,1996年一审被判处死刑,后二审改判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经5次减刑后刑期为有期徒刑15年6个月。2006年,胡建学被批准保外就医1年,后连续7年续保。
  蒋艳萍,2003年被判处死缓,2012年保外就医至今年。
  覃赛先,在2007年因受贿罪被判13年,2012年被批准保外就医,今年7月被收监。
  邵宗水,2007年1月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后二审改判为10年6个月。2010年2月起保外就医,并续保至今年。
  石宝春,2010年7月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2010年7月因病被暂予监外执行,今年7月被指出“被判刑十年未坐一天牢”,后于7月7日被收监。
  张晓琪,2011年5月被取保候审,2012年终审被判无期徒刑,获刑后至今年7月一直未交付执行。
  另据《南方周末》报道,2001年被判无期徒刑的广州市公用事业局原局长丁振武和2003年获刑20年的兰州钢铁集团原总经理李昆木也在今年被收监,但二人的部分详细信息未能查到。
  据统计,在6月底7月初部分省份检察机关通报的收监执行成果显示,北京收监9人,江苏纠正6件,吉林收监10人,安徽收监1人,海南省收监7人,河北监督收监45人,但是许多地方没有公布名字和详情。
  此外,据了解,目前山东省、成都市、石家庄市等地,都已明确表示罪犯即使符合保外就医条件,但短期内没有生命危险,也将被收监执行。
贪官如何逃脱牢狱之苦?
  一项统计资料显示,目前中国在押犯至少有20%至30%获得减刑,而官员获减刑的比例则高达70%,远远高出平均值。
  减刑为何“专宠”官员?有媒体总结的高官“免死――减刑――假释”路线图最能说明问题。
  首先是免死,判决书上的措辞再厉声厉色,如“特别重大”者云云,只要有“但是”之后的坦白、认罪、退赃等良好表现,便可轻判;
  其次,写写书立立功,重新做人即可回家享福,山西省原副书记侯伍杰、“五毒书记”张二江、因卷入“上海社保案”落马的国家统计局原局长邱晓华、国家外汇管理局管理检查司原司长许满、河南省交通厅原厅长石发亮、湖南省湘西自治州原州长杜崇烟等等,都是典型例子。
  最后是被称为“杀手锏”的保外就医,曾经担任过陈良宇刑辩律师的高子程一语道破玄机,高官们一旦保外就医就很少回去,“二陈”另一人陈希同就是如此。【】
(责任编辑:UN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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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邮箱: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的罪犯王某,在狱中自杀未遂,致使生活不能自理。是否可以暂予监外执行?理由?_百度知道
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的罪犯王某,在狱中自杀未遂,致使生活不能自理。是否可以暂予监外执行?理由?
我认为是可以监外执行的,首先他是有期徒刑,再者生活不能自理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可是答案是否
我有更好的答案
你好,需要到监狱申请。祝你顺利,满意记得给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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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监外执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监外执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作者:&&&&文章来源:本站原创&&&&点击数:1553&&&&更新时间:
& &&监外执行是我国刑罚执行过程中的一种,是对罪犯采取不予关押,放在社会上交由基层群众监督和派出所执行相结合的一种行刑方式。这种方式,即体现了惩罚罪犯,又体现了人性化管理,节约了司法资源。监外执行罪犯包括缓刑、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假释、保外就医、暂予监外执行6类罪犯。从总体看,监外执行罪犯虽为数不多,但分布面广,居住分散,监督管理难度大。对此类人员的监督一但放松,就可能出现虚管、漏管、脱管和失控,此类人员中一部分恶习难改,旧病复发,走上又犯罪道路,严重影响了社会治安和稳定。因此,监外执行已成为一个亟 待解决的问题。
&&& 一、监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 (一)法律文书传递不畅,造成交付罪犯和执行监督脱节。交付执行没有严格按照告知程序,告知监外执行应当在什么时间范围,在哪个监督机关报到,以及不按期限报到的后果。部分审判和审批机关未按规定将原判决法律文书、执行通知书、裁定书副本和犯人出监鉴定表,审批手续等法律文书,一并送交执行地县(区)级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只是给监外执行罪犯办理出监手续,让他们自己回居住地派出所报到。至于罪犯实际是否到负责执行的机关报到全凭个人自觉性。有的派出所在收到罪犯监外执行的有关法律文书后归档了事,既不建立考察档案,也不安排帮教人员,监外执行工作流于形式。有的接收来报到的人员后,又未及时向移交罪犯的部门回复,双方互不通气,交接环节出现漏洞,为监外执行罪犯漏管、脱管、失控提供了条件。
&& (二)监督机制不健全,管理措施不得力。
&&& 有的执行机关把刑满释放人员列为重点人口管理,却没有将监外执行的罪犯列为重点人口管理范围,有的没有建立监外执行罪犯档案,没有成立帮教组织和落实具体的监督考察责任制度。法院把被判处缓刑等监外执行的犯人,交给当地派出所就万事大吉。监狱给患病罪犯办理了保外就医手续,把罪犯交给当地派出所就不管不问。罪犯的表现、去向无从掌握。有的为达到长期保外就医之目的,有病不积极就医。有的治好病后,因无人考察,无人监督,保外就医条件消失的也不收监。有的甚至通过不法手段用金钱换取监外执行。有群众戏称:监外执行等于不住监,不执行。这种情况,不但但是几个政法部门的工作联系问题,重要的是一个社会责任问题。需要几个相关部门通力配合、协作的问题。
&& (三)执行程序未到位,监管不严。
&&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对于被判处徒刑缓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交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考察。对于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期满,应由执行机关通知本人,并向有关群众公开宣布解除管制或者恢复政治权利。有的执行机关没有按照《刑事诉讼法》的程序规定,交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考察。向罪犯及其原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群众宣布其犯罪事实,执行考验期限,以及执行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个别部门对监外执行罪犯的变动情况,未通知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期满的未按规定通知本人,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解除。由于个别部门对该工作不积极履行职责,形成执法方面的盲点,监外执行形同虚设。在漏管、脱管的罪犯中,部分人员不遵纪守法,监外执行条件消失,该收监的不收监,不仅亵渎了法律,而且贻害了社会。影响很坏。
&& (四)人户分离加大考察难度,请消假制度难已落实。
&&& 改革开放,形成全国大市场,人力资源大解放。我国人口流动性大,特别是常年在外打工者,经营者无固定住址,人户分离极为普遍,这种状况给罪犯的监外执行管理带来及大不便。我国现行户口管理制度,没有对外出人员的暂住情况方面做严格控制,而法律对监外罪犯的管理办法同样也没有这方面的规定。不假外出或未到派出所严格履行请消假制度,造成了部门脱管。一部分罪犯到派出所报到后,因外出打工、探亲、就医等原因需要外出,有的根本不向派出所报告,有的口头请假,没有履行正常的请消假制度而造成了脱管、失控现象。漏管、脱管,如何处理法无明文规定,是否构成收监条件不好操作。
&& (五)部分派出所重打击任务,轻监外执行罪犯管理。
&&& 公安部门对基层派出所工作考核中,打击违法犯罪占了相当大的比重,而监管工作所占比重较低。在派出所警力、物力、财力有限的情况下,该项工作未得到应有的重视。其一是未引起领导足够重视,未列入年终考核目标;二是缺少统一管理机制和激励,干好干坏一个样;三是派出所内勤和片警工作调动,该项工作未能及时移交;四是基层派出所警力严重不足,处理现行案件,已耗去大部警力,客观上无力再去进行此项工作。不重视的后果,造成对监外执行工作的松懈,导致了脱管、脱管情况时有发生。其结果,就是监外执行人员的又犯罪率逐年上升,形成抓了放,放了抓的恶性循环局面。
& &&二、解决监外执行不力的对策和建议
&& (一)监外罪犯交付执行应及时确保到位。
&&& 协调公、检、法、司各部门,完善监外执行罪犯交付执行环节的工作。法律文书传递不畅,造成监外执行罪犯交付于执行脱节,使罪犯成为无拘无束的“自由人”。因此,加强协调工作,使审判机关或刑罚执行单位对有关监外执行罪犯的法律文书及时、全面的送达犯罪监外执行地的公安基层派出所和人民检察院,保证监外罪犯从监狱或看守所到执行地派出所之间的交接到位,避免交接过程中的脱管失控。使派出所及时监管,人民检察院及时监督。
&& (二)建立监外执行罪犯近亲属担保和保证金制度,约束监外罪犯行为。
&&& 针对有些监外罪犯出监后,不到当地派出所报到接受管理监督,随意出走,脱管失控,甚至流窜外地重新犯罪,给社会造成危害的问题,很有必要建立监外罪犯近亲属担保或保证金制度。审判机关或刑罚执行机关对监外执行罪犯在办理出狱手续时,按照监外执行期限的长短,收取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出狱时将法院判决书、监外执行决定书,或监狱等部门的保外就医决定书,连同保证书、保证金一并送达监外执行地派出所,使监外执行罪犯及时到执行地派出所报道。监外执行罪犯违法乱纪的,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处理,被保证人在执行期间重新犯罪的,在依法处罚被保证人的同时,对保证人处以一定制裁措施。通过实行监外罪犯近亲属担保追究制,促使监外罪犯的近亲属,积极参与对罪犯的监督管理教育,实施内部“自治”。在目前警力紧张的情况下,可起到良好的辅助作用。监外服刑罪犯慑于近亲属及家庭利害关系,不敢随意违规违法,增强守法改造制止力。
&& (三)强化监外罪犯监管责任。
&&& 一是检察机关应强化对监外罪犯执行工作的监督,加强对监外执行中违法行为的处罚,尤其要着重查办牵涉其中的职务犯罪;二是执行地派出所统筹安排,把监管任务分解到片区民警,专人负责,增强或激发监管民警的责任感或使命感。使他们对本辖区内的监外执行罪犯的去向或思想状况做到心中有数。对不服管理的监外罪犯,根据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处罚,可以采取收监、治安拘留,处罚金等形式。并对其进行训诫或法制教育,使其端正态度,主动接受监管改造。同时要依靠基层组织、单位保卫部门、治保会、动员监外罪犯家属进行帮教;三是完善奖惩制度,把这项工作列入各单位考评内容,对于成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奖励;对于不履行职责,造成监外罪犯漏管、脱管、失控或重新犯罪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 (四)党委政府部门要对监外服刑罪犯工作进行指导,政法各部门要各司其责。
&&& 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公、检、法、司密切配合,各政法机关要把对监外罪犯的管理工作,提到议事日程上来。制定长效机制,真抓实干,并将此项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中。2007年中央政法委牵头,公、检、法、司紧密配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核查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专项行动。这次有组织,有计划的行动,整合了社会资源,全方位调动了多方面的积极性,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对这次有声有势,有计划有步骤的行动,各地在监外执行工作方面可以借鉴和推广。要把此项工作作为一项长期性工作来抓。地方党委政府年初在制定目标考核任务时,应将监外执行罪犯的管理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中,直接考核到乡、镇、(街道办事处)党委政府,并及时兑现奖惩政策,提高乡、镇等基层党委,政府以及公安机关的重视程度,加大人力、物力、经费的投入。可有政法委牵头,每年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对监外执行情况进行一至两次全面考察,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通报有关情况,沟通消息,推广经验做法,把监外罪犯刑罚执行真正落到实处,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一份力量。
&& (五)建议制定法律法规,规范监外执行工作。
由于我国对监外执行罪犯的管理方面法律责任不明确,执行机关难以操作。对监外执行罪犯的决定、移交、监督、考察等工作没有形成一盘棋,导致多种不良后果;法律对监外执行罪犯在什么情况下应收监执行;负责交付、监督、考察的干警不履行职责达到何种程度就要负刑事责任等一系列问题,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即使出现脱管、漏管、甚至重新犯罪,因相关职责不清楚,检察干警办案无法可依。建议有关部门制定一部专门对监外执行罪犯如何执行、考察、监督的法规,便于检察部门在监外执行检察中有章可寻,也为监外执行罪犯规范化管理提供可靠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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