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的证词在法庭上淘宝上的代购可信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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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的证词在法庭上可信吗
这叫证人证言,当然可信,他作假证是要负法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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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关系人没有利害关系的人可以做证人,但做证之人必须为自己的证言负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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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白白蒙冤☆静待昭雪】法庭并没有宣判啊,乔宇证词可信度也不高_白静吧_百度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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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白蒙冤☆静待昭雪】法庭并没有宣判啊,乔宇证词可信度也不高收藏
看了周吧中的庭审纪录,凡是对白静不利的都是同案犯的互咬,再次问问,如果牵扯出白静,对于涉案人员是否得利,还有,为什么周成海吧能得到庭审纪录,白静吧却啥都没有,原以为是两吧的代言人在互掐,现在看起来不像,简直象是律师和律师之间的对话,而周成海吧感觉是法官级别的了。
按说, 周家人既然有那麼多的证词和证据, 能把乔宇绳之於法, 为何周家人会那麼心虚, 怕证据不够, 必须在网上爆料, 引导舆论, 为周家人造势呢? 巨春雷的微博不早已承认, 爆料是剑有所指, 要始作俑者伏法吗? 他难道不相信法律会主持公道, 必须借助舆论来影响司法吗?
里面不是有个自诩为普世法官的嘛,居然教唆自杀,现在这世道。
公道自在人心,相信白静。
周吧公布的庭审记录真实性也无法鉴别,如果拿着去法官那求证,法官会答复吗?
这个可以有2种假设,如果庭审记录(犯人口供)是真的,肯定是法院内部人传出来的,这说明法院的人被周家买通了,案子还未有审判结果,庭审记录就在网上流传,肯定是不符合规定的,白妈妈可以去上级法院或去纪检监查部门去反映;如果法院确实没有将庭审记录外传,那么周吧人贴的庭审记录就是假的,里面的内容就不可信。其居心昭然若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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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衔:初来乍到
今年1月18日15:00点,三门县人民法院完全按照起诉书上的指控,认定金圣杰受贿51万元作出一审判决,而全然抛弃长达12半小时庭审时的详细资料证据及两位资深律师的精彩审辩。而认定金圣杰在庭审中推翻原来供述的理由不充分,不予采纳。其构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还处没收财产十万元。由于此案疑点多多,矛盾重重,有诸多明显的假案。检察院强词夺理,法院草率办案。从而引起了全场旁听人员的一致愤慨,现在已经引起了社会各界领导的强烈反响和支持。法院说:“针对金圣杰翻供以及证人翻证的情况,三门县检察院的依法播放检察机关在讯问金圣杰时的同步录像,证明检察机关无一处非法取证,用事实驳斥了金圣杰的辩解,并依法指出这些证人在法庭上的证词内容不真实,不客观,相互矛盾,公诉人认为,这些在法庭上所作证词是受人威逼、利诱之后所作的伪证,可信度较低,法庭不予采纳”。以下是旁听人员针对网上检察院的一篇文章,将法庭上的点滴证据回忆如下
有谁进到纪律不受威胁、恐吓?有谁不想自己早点出来?因此在那里做了伪证,不足为其。现在证人当着尊严的法庭,面对400多名旁听人员,他们才有底气说出自己的心里话,法官不是告诉他们了吗?要实事求是,否则是要负法律责任的。
起诉书中所说的“在金圣杰的争取下,上郑村得到了100余万元的各类补助资金。为了感谢金圣杰的大力帮忙,柯某等人先后6次送给金圣杰现金21万元。”金圣杰在2004年前收受了村民的贿赂,起书上多次说是把钱放在金圣杰新居客厅的茶几上,而事实金圣杰在2004年前新房子还在建造中,那来的客厅茶几?
一向说是村民人多嘴杂,尽量不与他们接触,更没有必要接触。正象律师所说的金圣杰在搬新家时,连符合当地民族风情的800元进住礼金都断然拒绝(这事在证人中也说金圣杰是反复抛回,直到上马路的车中),难道他还会收受这6次中明明白白送来的21万贿赂款?不符合情理。
更何况金圣杰在2004年前与柯某,孔某等人还不认识?
按照起诉书上所说,2001年到2004年金圣杰为村民向上级争取了100万元的资金。可是哥哥金全保国的遂道工程总额也只有200万元,怎么村干部到现在还是欠了金保国的工程款呢?难道他们这样做能对得起金圣杰吗?这不是互相矛盾了吗?庭审时不是说当时村民根本没有钱。又怎么可能拿了21万元送给弟弟金圣杰呢?
那个工程的实际土方没有一个人准确地量过,怎么起诉书上就写得如此的精确,从何而来?在双方的答辩中,检察院才表现出理屈词穷,强词夺理吧了。
起诉书上说金圣杰多次向上级争取了共100万元的资金,却没有任何的银行往来和凭证,法院为什么不进一步向级有关部门作调查?
至于后面的企业上的受贿款,金圣杰也有相应的充分理由:因为金圣杰只是2007年担任财税局付局长的。企业有关的许多项目,他还根本分管不到,金圣杰建议法院不是可以去查的吗?你们听不进被告人的有力证词,难道还把400多名的旁听人员也当成了青菜萝卜了吗?你们岂不是完全否定了自己长达13小时辛辛苦苦的工作了吗?
法院不是将律师的辩护词发给了司法等有关部门审阅吗,他们一致认为律师的辩护词比较到位,法院在判决时为什么全盘抛弃律师的辩护?又为什么否定10位证人的天理良心话,有个证人在书面上写了:我如果说谎,全家死光光的誓言吗?
12位证人面对国徽,在400多名旁听人员的监督下,敢在法庭上说出真话,他们都
有各自的理由,全部推翻了以前单独关在纪委或检察受恐惧时所作的违心供词。是出于他们做人的起码良心,检察院有何充分理由说是可信度较低?法庭为何不予以采信?他们的简单理由:有的是怕家里的农作物或养塘业遭受损失想早点出来;有的是4月份时被纪委关压怕了;有的是以前被关在看守所时打怕了;还有的是被检察院用逮捕威胁怕了。如此等等,不一而足。同样金圣杰也是在7月中旬的大热天,在四盏大灯下闪亮登场,被纪委连续24小时没得睡,没水喝,没衣换,日夜被十几个人围得团团转进行逼供,关了近20天,在万盘无奈下被逼诱惑以后才做出的违心编造。那个人在纪委不想早点出来,在长期的关压逼供下,谁还敢说个“没有”,即便说了,办案人员会采信吗?会放人吗?他们只能幻想说个“有”字,才有可能求得办案人员对他们好一点的态度。
被告人和证人在庄严的法庭上都能异口同声地说“没有送钱或拿过钱。他们彼此当时还不认识,好多起诉书上的时间、地点都不对,有的证人还说你这里问的话我是没有说过的(其实有的是办案人员自己编造的)。”难道不是被告人和证人两者的印证吗?在整个庭审中,所有旁听人员只有听到两都说没有的印证。而没有一处听到有相矛盾之处。检察院为什么在网上持完全盘否定?至于诱供,证人不是说了,办案人员强调说,金圣杰都已经交代了多少多少,你们为什么还要死活不认帐呢?难道这不属诱供,属于什么?如此等等,怎么会造不出检察院那里所说的“资料印证”?检察院还在网上指控“证人的证词是受金圣杰家属的诱供,威逼。”试想想这有可能吗?难道金圣杰家属没有在上班,专找到处在外头打工的村民或分散各地的企业老板?如果你已拿了他们的钱,现在又来找诱供,威逼他们,不要说出去。这可能吗?10位证人又怎能异口同声地做到?
尊敬的三门法院和检察院,你们查看到的只是一时做笔录的情景,当然看不到十来天来非人道的种种折磨和遭遇。证人都说以前所做的是遭遇后的违心供述。现在在法庭上说的是要负责任的良心话。你们为什么光采信起诉书上的伪编呢?公诉人在审问时,不是有证人说这里的话我是没讲过的。这不也证明了起诉书上存在的虚假性吗?是当时纪委少数别有用心的领导设计好的吗?有的是强迫诱导他们签字的吗?我们在场的人都听得清清楚楚。你们难道也要否定?起诉书上的每一件的详细询问中,被告人和证人都已作了关键性的回答,时间、地点、和被告人当时还没任职分管时的事件相矛盾,检察院怎么能说是被告人和证人没有合理的解释呢?难道还是你们有非法取证嫌疑起诉书真实吗?法庭上讲的都是老百姓的最朴素,最真实的心理话。法庭难道分析不出起诉书中伪证的前因后果?连在场的老百姓都能听得明明白白了。你们这样的办案态度,只是走过场,而没有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你们的理由也只是说给没有在场的人听的,凡是在场的所有人员都深深地被证人和被告人的事实所打动。检察院强词夺理,法院光看录像来定案。岂不可悲!老百姓四处在喊冤哪,连我在网上想讲几句公道话的文章都要被屏蔽。请问:当官的做得出手,怎么还怕群众说出口呢?群众的眼睛是闪亮的。请放心!我们是用事实来说话的。
2011年1月18日15:00点,金圣杰因“受贿案”,被三门法院一审判决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起诉书上的 51万“受贿款”一分没少,还处没收财产十万元。法院根本没有事实依据,认为十二位证人的当庭证言是受家属利诱为由,全盘否定。受害人金圣杰在受威逼,诱供以后一向坚持所推翻的审辩,也完全与证人当庭的证言完全相吻合,所有证据确凿有力,完全符合实际,检察院理屈词穷,强词夺理。法院不调查核实案件本身的实际,完全按照起诉书上的有非法取证嫌疑的指控进行宣判。引起了全场旁听人员的一致愤慨,现在已经引起了社会各界领导的强烈反响和支持。此属三门有史以来彻头彻尾的大冤案!如今已经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强烈反响和支持。
在此敬请并期盼有上级关领导和有良心、有公心人士的支持和帮助
一、内容提要:
1、被评为县首届十佳杰出青年,一向被夸为民办好事、办实事的清官,去年却在炎炎烈日之时被迫双规,如今在死亡线上挣扎,相关领导无人问津。
2、纪委个别领导利用公权,随意抓人整人,向上级乱汇报,私仇公报。
3、知法犯法,对村干部及金圣杰进行威逼、诱供。
4、不调查核实,全盘否认12位证人当庭证言。权大于法,将假案冤案办成“铁案”。
5、村民和被害人家属喊冤昭雪,天理何在?却万盘无奈!!!
二、起诉指控的犯罪材料,是身体健康到了极限的情况下被迫认同的,漏洞百出,不符合事实
1、涉及花桥镇上郑村隧道工程项目,在2010年4月期间,检察院指控村民集体贪污的22万工程款,几经县、镇多个部门审查和处理,审计报告事实清楚。却在去年七月份案转移到受害人金圣杰的起诉书上,所指控受贿的时间和地点都与实际不符。但在7月22日到8月10期间,金圣杰在市纪委的高压和遭受非人道的虐待下,由于身体健康到了极限的时候,七、八个办案人员团团围住他,市纪委领导说:“搞死你,问他信不信”的威逼下,因为他不想就这样不明不白地被整死,由此在纪委的高压下是被迫认同的。而本能反应是一向坚持否定的。
2、所有其它的指控案件,有的是纪委办案人员威逼他编造的;有的是他们已经编好,逼他照抄的;有的是逼他照办案人员口述写下的。但与事实根本不符,漏洞百出。有的案件与他所任职的时间,所管辖的范回与事实都不相符;有的项目所报批的时间与实际不符;有的项目在县里就被淘汰;有的人当时与他还互不认识;有的是各县市查办的。有的事件的经过不符合情理。如此等等。漏洞百出的假案,被害人金圣杰说,“我是完全清白的,我的案件是经得起彻查的。”有关部门只要如实核查,就会水落石出的。
三、检察院里所做的虚假笔录,是反贪局长乘熟连哄带骗,多次诱供的结果
1、反贪局长乘熟的机会,多次与他接触,说什么“为官不为民办事,不如回家种红薯。”从而取得金圣杰的信任。并处处设置主意,叫他不要反复,要与纪委时的笔录一致,有利于案情的核查,叫他放心。并欺骗说“章剑鸣的案件已经核实了,不存在了。”说如果态度不好,是要被退回纪委,加重处罚的。并继续取得金圣杰的对他们的信任。使假笔录做得更加完美。
2、市纪委副书记,以领导的身份威逼诱供说:“只要态度好,不反复,保证给他出去后,保留工作。”所以期间所写的认识材料,一封信,标题及内容全是市纪委常委口述叫他写下的。检察院做笔录时,市纪委一常委一直跟着,金圣杰做笔录的内容是照背出来的。
3、金圣杰被欺骗后,当时还很天真,认为自己反正没问题,假的事情是真不了的,相信他们答应过会如实核查的。又因为当时他身体状况很差,只想早点出来。只要有利于案件的查清,他被迫按照了办案人员的指示去做。并且希望有下一次做讲真话的笔录。那里知道马上给他进行了逮捕。讲真话的笔录,再也不会给他再做了,才知道是受骗了,以后再也没有承认以前受威逼和诱供的笔录了。并且只隔了一天,案件就迫不及待就起诉了。
四、十二位证人在法庭上的证言,法院根本没有事实依据,自认为是受家属利诱,不调查核实,给予全盘否认
出庭作证的证人,都是三翻五次被纪委反复关压过,每次都被关上十至二十天。也是在纪委的高压和遭受非人道的虐待下,由于种种原因,威逼诱导承认的。在法庭上,他们有的说是受到逮捕的威胁;有的是怕家里的农作物蒙受损失;有的是以前被关在看守所时被别人打怕了;有的怕被关久了,象上几次一样,付不起所谓的牢狱杂费等等,不一而足。证人的证言深受在场旁听人员的感动。相反法院却不尊重事实,不调查实际情况,只调看录像,在没有事实依据的情况下,自认为证人是受被告人家属的利诱(其实这十二位证人异口同声的证言,家属是完全不可能做到利诱的),却完全按照起诉书上的指控,违反事实进行判决。
五、被害人金圣杰的转氨酶高达三百单位,大大超过40以下的正常值,生命健康深受威胁
如今被害人金圣杰的身体健康深受威胁,他百思不得其解,说自己的清白是经得起彻查和考验的。为什么一定要逼迫他、诱使他做虚假笔录?为什么不给他陈述和辩解的机会,只隔一天就进入起诉,为什么审查和庭审只走过场?为什么明知是假案还要昧着良心予以做实,办成“铁案”?他说:我在这里含冤呼吁:法律和正义应该给他以公平!!!
他在这里含冤请求:正直善良的人们及全社会对他的冤情给予关注!!!他在这里含冤请求:党和人大、政协、司法机关对此案给予监督!!!我无罪!我还是一名共产党员!!!
六、为什么村民和被害人家属喊冤昭雪,天理何在?却万盘无奈!!!
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金圣杰,因受贿一案现押于临海市看守所。
上诉人因不服三门县人民法院(2010)台三刑初字第318号刑事判决书认定上诉人受贿51万元的事实及判处上诉人12年有期徒刑的一审判决,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是制造了一起重大的冤案!特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二审法院采信一审当庭经过质证的证人证言及上诉人辩解,否定一审判决错误认定的相关受贿事实;
2.请求二审法院核实其他未到庭作证的证人证言及上诉人辩解,否定一审判决错误认定的其他相关受贿事实;
3.请求二审法院在查明全案事实的基础上,宣告上诉人无罪。
上诉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判决无视上诉人当庭提出的符合客观事实的辩解,也不采信上郑村柯桂柳、柯先令、柯先尝、柯孔道、柯孔木、柯先宝、柯荣钗等7位证人及卢良坚、方道会、沈定祥等另外3位证人共10位证人当庭作证时经过控辩双方质证的符合客观事实的证言,却采信上诉人庭前在反贪局因诱供在不正常心态下作出的虚假供述及10位证人在反贪局被逼供状态下作出的虚假证言,以致完全错误地认定了上诉人的相关受贿事实。一审判决以上述10位证人当庭作证的证言推翻了他们原来在反贪局所作的曾经送给上诉人钱的证言“没有作出合理的解释,也没有相关的证据印证”因而不予采信,完全是强词夺理。因为,上述10位证人在当庭作证中均对自己原来在反贪局之所以作了送给上诉人钱的虚假证言的原因作了说明与解释,均是因为迫于侦查人员的压力,而不得不说了假话。为了把事实的真相告诉法庭,他们才来到法庭当庭作证的。可见,他们已经对自己原来在反贪局未如实作证的原因作了合理的解释,一审判决怎么能够说他们“没有作出合理解释”呢?何况,上郑村的7位村民当庭所作的证言不仅是相互印证的,而且也是与上诉人的当庭供述与辩解相互印证的,又怎么能够说他们的证言“也没有相关的证据印证”呢?此外,卢良坚、方道会、沈定祥等其他3位证人的证言也是与上诉人的当庭供述与辩解相互印证的,一审判决有什么理由说他们的证言“也没有相关的证据印证”呢?可见,一审判决不采信当庭作证的10位证人证言的理由是牵强的、毫无道理的!不采信上诉人的当庭辩解也是无法自圆其说的!因而认定的所谓上诉人受贿的虚假犯罪事实也必然是完全错误的!
二、对于其他几位未到庭作证的证人,其中有陈世晓与章剑鸣两人已经有书面材料通过上诉人的辩护律师提交给法庭经过当庭质证,与上诉人的当庭辩解也是能够印证的。但一审判决却以“证明的内容与原在侦查机关所作的证言不一致,且无相关证据予以印证,本院不予采纳”为由予以否定,同样也是强词夺理的!上述两位证人的书面材料确实推翻了原来在侦查机关所作的证言,与“原在侦查机关所作的证言不一致”,但他们提供的书面材料与上诉人的辩解相吻合,怎么能够说是“无相关证据予以印证”呢?难道他们原来在侦查阶段所提供的证言与上诉人原来在侦查阶段迫于压力而作的虚假口供一致就是有“相关证据予以印证”,而当庭提交的书面材料与当庭上诉人辩解的符合客观事实的口供一致就是“无相关证据予以印证”吗?显然,一审判决不采纳上述两位证人的书面材料以及不采信上诉人未收受该两位证人贿赂的辩解作为定案的证据理由也是根本站不住脚的!因而认定的所谓上诉人受贿的虚假犯罪事实也必然是完全错误的!
三、上诉人确实在反贪局曾经作过承认自己收受过上述证人贿赂的供述,但那是此前在纪委审查期间,因上诉人无法忍受那种非人的折磨为尽快摆脱那种恶劣的情境而不得不按照审查人员的意图作了承认自己有收受过一些人贿赂的虚假交代(详细情况上诉人已经有多份书面材料提交给一审法庭,此处不再赘述),上诉人对的受贿的次数、时间、地点、原因、数额等细节都是根据审查人员的提示承认下来的,但也一直在可能的情况下向纪委审查人员陈情,要求他们一定要核实事实,不要把自己的案件办错了。在纪委将上诉人的案件移送反贪局后,上诉人本来是要向侦查人员如实讲明与澄清事实真相的,并且在每次审讯中也都曾经争辩过自己确实是没有收受别人钱财的,希望他们侦查人员一定要核实,但反贪局副局长郑多赋一再对上诉人讲:“不要反复”,“要保持一致”,“只要态度好,要相信我们,会核实的”,并且还以否定纪委审查时的部分事实即以经过核实确认上诉人不存在收受章剑鸣的17万元事实,来诱使上诉人相信他们确实是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在核实上诉人的案件的(郑多赋的这些话语二审法庭可以调取审讯录像都能够看到)。反贪局的侦查人员在制作笔录时,只记上诉人重复纪委交代内容的话,不记上诉人申辩自己在纪委交代的内容是不存在的话。上诉人当时一方面基于害怕因为交代反复案件可能被退回到纪委再次受到那种非人的境遇,另一方面又期望以积极配合的态度才能争取反贪局仔细去核实否定那些虚假的受贿事实,因为上诉人当时的想法很简单:真的假不了,假的真不了。自己承认了假的事经过核实也不可能变成真的。上诉人正是在这种复杂的心态支配下不得不按照反贪局侦查人员的意图又多次作了承认的笔录,并且在笔录上签字画押。直至被逮捕后,上诉人才明白了反贪局根本不是在核实事实,而是在诱使上诉人继续承认那些虚假的受贿事实以对上诉人实施逮捕。从此上诉人即没有再承认过那些虚假的受贿事实!
四、通过一审法庭庭审在听到了当庭作证的10位证人证言之后上诉人才清醒地知道,无论是纪委或者反贪局对上诉人审讯制作的笔录,还是纪委或者反贪局对有关证人制作的笔录,都是在一种一定要按照审查人员或者侦查人员预想的框框来交代问题否则就是态度不好并以要加重处罚等语言威胁的极不正常的情况下制作形成的。甚至有些证人在谈到他们被逼供的情况时回忆到那种令他们十分屈辱的情境时甚至还当庭哭了!上诉人十分理解这些证人的境遇,因为上诉人与这些证人都是在一种不让你说真话的状态下作了虚假的供述或者证言的。上诉人和这些证人本来都是抱着实事求是的态度满怀希望到法庭上来说真话,相信一审法院的法官们是能够体察善恶,明辨真假的,通过法庭的质证是肯定会对反贪局那些采取不合法的手段取得的笔录,依照法律的规定决不会被采信作为定案的证据的;也一定能够采信上诉人的当庭辩解与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作为定案的证据的!但是,令上诉人失望至极的是:一审判决对上诉人及相关证人在法庭调查中说到的并且是相互吻合的足以确认反贪局采取了非法手段制作笔录的事实充耳不闻,视而不见;将经过法庭当庭质证的上诉人的辩解及证人证言并且是相互吻合的足以证明上诉人未收受相关证人贿赂的符合客观真实的证据斥之不用,反而将反贪局采取不合法手段取得的证据并且是漏洞百出、疑点丛生的证据采信作为定案的证据,依葫芦画瓢地将起诉书指控认定的虚假事实全部照抄为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受贿的犯罪事实。这不仅严重违背了法律的规定,也因此而导致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完全错误,造成了将上诉人定罪并处以重刑的重大冤案!
五、上诉人在此向二审法院重申,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收受的51万元所谓的贿赂款中,只有上诉人从上郑村代领的2万元工程款是确实收到过的,其余的收受49万元贿赂的事实都是子虚乌有的,根本不存在的!并且,一审判决认定的那些受贿事实每一笔都是站不脚的:(1)在认定上诉人收受上郑村虚构工程款来行贿19万元给上诉人的事实上,村里支付工程款的钱都不够,至今村里还欠上诉人哥哥10万元工程款,村里哪里会有钱送给上诉人呢?(2)在认定上诉人收受叶继笔为公司涉嫌偷漏税被查的事行贿2万元给上诉人的事实上,该公司的案件是玉环县局初查后由市局处理的,上诉人根本就没有过问过该公司的案件,怎么可能会收受叶继笔的2万元呢?(3)在认定上诉人收受卢良坚2万元事实上,上诉人当时担任地税稽查局局长,根本不分管卢良坚所在单位项目申报工作,局领导也从未指派上诉人去协调该项申报工作,怎么可能会收受卢良坚的2万元呢?(4)在认定上诉人收受徐世秒2万元现金再加1万元卡的事实上,上诉人根本未去过杭州为他跑过项目送过礼,怎么可能会收受徐世秒行贿的上述3万元财物呢?(5)在认定上诉人收受方道会2万元的事实上,上诉人并没有对他的项目立项帮什么忙,怎么可能会收受他送的2万元呢?(6)在认定上诉人收受沈定祥7万元的事实上,连他曾经送的1000元购物卡上诉人都当场退还,还加以批评,又怎么可能会收受他两次送的共7万元呢?何况,上诉人记起他第一次来上诉人办公室的时间是在2010年的3月份,根本不可能在此之前上诉人在办公室收受他送的2万元钱。(7)在认定上诉人收受胡志节2万元的事实上,上诉人在2010年春节前至少有半年时间没有见过胡志节,怎么可能在春节前的一天收受他送的2万元呢?(8)在认定上诉人收受陈世晓2万元的事实上,上诉人直至现在对陈世晓的人与名都还对不上,怎么可能会收受他送的2万元呢?(9)在认定上诉人收受章剑鸣的10万元事实上,上诉人对他承建工程坚持原则,在2010年春节前拨付工程款上未同意他想多付资金的要求,与他有过争吵,他说上诉人处处卡他;大楼外墙大理石装饰他说每平方米不能低于350元,而实际上经过上诉人和局里其他同志把关140元就搞定了;玻璃幕墙工程他说每平方米不能少于1200元,但经过上诉人和局里其他同志把关每平方米900元就搞定了;到日止,整修装饰工程尚未支付过1分钱,他对上诉人不满,局基建小组的每个同志都不与他打交道而是与他的合伙人老章联系的,上诉人怎么可能会收受他送的10万元呢?总之,上诉人在平时的工作中一直是非常谨慎的,严守着共产党员的底线,拒绝任何形式的贿赂,自身是非常清白的。
朗朗乾坤,昭昭日月,上诉人坚信自己的清白是经得起彻查考验的!一审判决的错判虽然让上诉人对法律是否还有公正倍感失望,但上诉人坚信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国,乌云终究遮不住阳光,虚假终究不可能掩盖真相,二审法院绝不可能让上诉人的错案得以维持。上诉人在此强烈呼吁:二审法院有良心有公心的法官们,你们一定能够排除干扰,还上诉人清白!洗清强加在上诉人身上的污泥与冤屈!
上诉人对二审法院能够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充满期待!杨乃武与小白菜的历史冤案绝不会在上诉人身上,在台州大地重演!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 && &&&
&&上诉人:金圣杰
                & && & 日
我的冤枉申辩
各级党政领导、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众传媒及关心我的朋友和正义善良的人们:
& &我叫金圣杰,男,1965年出生,中共党员,任三门县财政局副局长。2010年7月日被台州市纪委以莫须有的罪名双规,7月28日被逼做了子虚乌有的违纪问题的笔录,8月9日移送检察机关,8月10日刑拘羁押临海市看守所,8月20日转逮捕,10月21日进入审查起诉阶段,11月日起诉至法院。我从没有做权钱交易事情,我是清白的,所有指控都是不真实的,我要说明事实真相。
在纪委双规期间,所有“罪证”都是在我遭受非人道的虐待,身体到了极限,并在死亡威胁之下被逼认同的。记得刚开始几天根本不给睡觉,后面几天有两个小时睡眠时间,但要我脸朝着四盏照射大灯,大热天给我盖一条很厚的被子,四个角都捂得死死的,动一下都不行。审讯期间,环境恶劣,饮水、上厕所都受限制,也根本不给澡洗,不给衣换。由于长时间遭受非人道折磨,两脚浮肿不听使唤,下身全是污垢,奇痒难忍,多处溃烂,连续多天大便不能排出,几次昏厥,经常出现幻觉,神智不清,意识模糊,感觉生不如死。在办案人员的诱供、逼供、语言威吓下,思维已不受自己控制,对于他们编造出来的各种指控本能反应一直坚持否认,但是已失去辨识能力,最终在市纪委七、八个人团团围住我,市纪委副书记要弄死我的情形下被逼迫做下纪委框定好的笔录。
这些笔录本身就漏洞百出,只要稍一调查就知真相,但到了检察,竟一笔一笔被做成了有人印证,证人的“证言”竟然与我在纪委编造的谎言出奇一致,竟然要“做实”办成“铁案”。朗朗乾坤,天理何在?我要揭露和申辩!
一、& & & & 起诉指控犯罪事实根本不实
1、& & & & 涉及花桥镇上郑村隧道工程项目,几经县、镇多个部门审查和处理,也有审计报告,事情是清楚的。纪委“帮”我“回忆”出了五笔受贿共19万元。事实上,我只代兄弟金保国领过一笔工程款2万元,有签字说明是代领。我也从未收受过起诉书指控21万现金,那是他们指供我编的。另外,工程款结算是清楚的,村里还欠金保国10万元,哪里有钱送给我呀?只要看一下帐就清楚了的。
我经手为该项目工程共争取项目资金70余万元,其中30余万元是柯先令当村支书时争取的。而指控称这期间村里竟然将争取到的总共30万元资金,送给我就达21万元,我想,任何一个正常思维的人都会觉得完全不合情理的。
村干部共做了7人笔录,在市纪委办案点2人,1人是21万元,另1人是22万元,而其他人为何只有几万元,且情节内容各不相同,其中还有很多互相矛盾之处。我想知道,指控我受贿21万元犯罪事实是如何得出的?
2、& & & & 他们叫我编造收过浙江凯欧传动带有限公司负责人叶继笔2万元,这是根本没有的事。该公司涉嫌偷漏税被查时间在2004年5月份,结案时间是2004年7月份,而我是2005年6月份才被任命为地税稽查局长的。7-8月份在扬州税校学习一段时间,到任已是8月份左右。该企业案件早在我任职前一年就已处理完毕,怎么可能再给我送钱?送钱为啥呀?这个企业我是案件处理回访时去过,并在当时首次见到并认识叶继笔的,也从没有与他有过不正当的经济往来。
3、& & & & 他们逼我承认收受过欣禾花卉合作社负责人卢良坚2万现金,这不是事实。该合作社是2005年底才申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我是2005年6月任命为地税稽查局长的,之前,我是财政局农财科科长,而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是由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负责的,该合作社项目有专人分管负责的,我在地税稽查局期间,也从未插手到财政工作,更没有受过地税局领导指派临时协调此事经历,该项目与我的工作没有任何联系,人家送我钱干什么?
4、& & & & 他们要我承认收受三门振华水产苗种有限公司负责人徐世秒2万元现金,5张银行卡(价值1万元人民币),这根本不存在。该公司青蟹越冬项目是2006年申报项目,由于2005年我县农综项目完成不好,省里惩罚停项目一年,所以没批复下来,2007年是继续报批项目。我是把该项目争取下来。我是2007年7月左右回财政局任副局长的,当时奚建华局长要我努力一下,把该项目争取下来。他说县领导对该项目很感兴趣,认为十分有利三门青蟹产业发展。为此,我要求农综办一定要做好工作,但我没有为该项目去过杭州。2007年底或2008年初的时候,徐世秒早已知道项目已经排上去了,那时他由于工程建设负债累累,过年也是逃债在外的,没钱、也根本没有必要为项目事情去送礼。何况两次送礼时间很接近,说1万元钱都是借的。马上又有2万元是从何而来的,可能吗?
5、& & & & 我没有收受过三门富达果蔬专业合作社负责人方道会2万元现金。他的项目是2008年度申报的,批下来只有30万元左右,对争取到的额度他自己很不满意,2008年他也没有其他项目在申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一经批复,三年内一般不会重新立项,他的项目归口农业局,项目安排由农业副县长牵头确定。2008年底到2009年初时间,该项目早已研究确定了,而2009年度县里项目还未考虑,何来省里项目争取?这根本不符合事实。
6、& & & & 我没有收受过沈园西瓜合作社沈定祥7万元现金。今年三十日下午,沈定祥确到过我家,带了几个西瓜,一盒草莓,二瓶酒,我收下了,没有所谓5万元现金。有一次记得还拿了一张1000元购物卡, 我当场退还,还训斥了他几句。转天专门交代科室注意,千万不要与之有任何经济往来。当时我就告诫大家,他这个项目会有许多人嫉妒生红眼病的。2010年3月一天,他到过我办公室,梅式金科长陪同过来,梅说“他没来过你办公室,不敢一个人过来。”现回想起来,他确实是第一次到我办公室。说我2008年下半年在办公室收受2万元现金用作项目根本不可能。一方面我从未经手项目申报具体事项,更主要的是2008年他的项目与富达果蔬项目二选一并未选上,项目在县里就淘汰了,他有什么理由给我送钱呢?听律师说,他从纪委和检察院一出来就大喊冤枉,但检察院不理他的翻供。
7、& & & & 我没有收受过台州万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人胡志节2万元现金。2009年春节前一起吃过饭,他叫手下经理开他的车送我回家,并一定要送我酒,被我谢绝了。春节前至少有半年时间没有与他有过任何接触,只听说他人不在三门县。而关于指控我收受2万元的情节,胡志节本人也没有认同。另外,他的项目是2010年开始实施,7月22日止还未拨付过一笔项目资金。
8、& & & & 我没有收受过陈世晓2万元现金。我记得中标我局弱电工程是个三门人,姓林老板,名字好象叫林江。据说他在杭州业务很大,中标后签协议时来过我办公室,陈世晓到底是他公司什么角色,我现在也不清楚。他到过我办公室签过几次字,他说中标后一天到我办公室送我2万元现金。根本不实。那时我还根本不认识他,就是现在我连他人与名字还对不上去,对于这样的指控,我只希望能够有真切的证据,而不是偏听偏信,先假定有罪,再编造证据。
9、& & & & 我没有收受过章剑鸣10万元现金。纪委让我编的章剑鸣向我行贿是17万元,后来反贪局长郑多赋都说这是假的。8月12日至14日多赋主动给这笔排除的,并做了多次笔录。排除依据也是多赋口述的,我只是予以确认。现为什么又指控我收了钱?这和我所说的完全不符。
& && & 章剑鸣挂靠长城集团中标我局大楼土建工程,挂靠五洋集团中标我局装饰工程,大楼土建工程一直是李坚副局长在负责,我只是参与其中,并无决定权。李坚调离后,大楼工程是局党委副书记马加品与我一起分管的。我上有马书记把关,下有新老两办公室主任具体操办,我根本就没有接受贿赂,以权谋私的客观条件。2009年春节间,章剑鸣想到我家走一下,我当时直接就拒之门外。今年春节前要拨付一笔资金,他想多拨些,我按规定办事没有同意,他还与我大吵了一架,说我处处卡他,不给他面子。2010年春节是他合伙人老章要求来我家来一下,我同样没给他面子。大楼外墙大理石装饰,章剑鸣在我办公室扔下话,说不可能每平方米低于350元,而实际上我们只用每平方140元就搞定了。玻璃幕墙工程他说每平方米不能少于1200元,我们核定上限价就没有超过1000元,最终通过竞争性谈判到每平方900多元搞定的。装饰项目他们推荐了许多材料,并要求更换,我们一个都没答应过。我更不知道还有什么变更装潢设计图纸一事。到7月22日止,整个装饰工程还没有支付过一分钱,他对我一直恨之入骨,多次扬言要我走着瞧,我们基建小组人人都不与他接触的,都是与他的合伙人老章联系的,我也从未收受过他2万、3万、5万共计10万元现金过,我也从未在大楼建设项目中给他予以任何方便与照顾。在整个过程中,我一直严守共产党员的底线,拒绝任何形式的贿赂。
10、& & & & 市纪委办案人员还让我承认海啊集团老总许尚春、滨江花园房地产老总章宏军、绿毫茶叶合作社胡善树、景观工程承包人吴亚君曾经向我行贿,我也编了笔录的,但不知为什么起诉书中没有这几笔指控。
二、& & & & 市纪委所交代的问题,检察院所做笔录来龙去脉
双规期间,我身体实在熬不住,也实在无法讲清自己到底有什么问题。所谓收受上郑村5笔19万元是三门纪委杨立君这组罗织出来的,涉及农综项目也是杨立君编造说他所掌握违纪项目就有6个。另一个领导是市纪委常委,说省里批复下来的项目里存在有问题。大楼工程是姓王主任一组编造出来的,还有一市纪委常委说绿化景观工程分拆招标、大楼土建、装饰连续中标、装饰分成协议、上郑工程等违纪事项都是双规我的确凿证据,说是抵赖不了的。在里面,我的思维完全受他们控制,但本能使我对他们的指控均未认同过,反复说双规我是错误的,我未收受过一分钱,我是完全清白的。直至7月28日左右,市纪委七、八个人团团将我违住,市纪委副书指着我的鼻子说要搞死我,并问我信不信,面对死亡威胁,我不想就这样不明不白地被整死,沉冤难雪,才在他们的威逼恐吓之下被迫认同的。轮审时未提高到过稽查期间有问题,稽查任职期间收受三笔就是市纪委副书记额外强加于我的。笔录时及笔录后,我反复提出和事实有出入,要求先核实一下,他们说只要态度好,不反复,额度笔数不是问题,也不会全放进去,你向上争取项目也要花钱,我们也会理解。期间所写的认识材料,一封信,标题及内容全是市纪委常委口述叫我写下的,市纪委副书记一共与我谈过三次话,都是要求说清问题,不要反复,工作予以保留。8月9日,他们早早就叫我记熟笔录内容,说再做一次笔录就可以出去了,并叫我千万不要反复,否则就作为态度不好继续留下来出不去。收受上郑村第一笔时间是一市纪委常委叫我更改为2001年下半年的,他说2001年上半年柯先令还未到任。代领2万元工程款也是他们加进去的,说是可以反应全貌。
检察接手在纪委办案点做笔录时,市纪委一常委一直跟同一起的,笔录内容是我按照认识材料念出来的,中间有办案人员问我看材料干什么?我说不看我根本讲不清,我对他们讲我有难言之隐,笔录内容有出入,我一直与纪委领导讲要求先核查一下的。做了笔录,他们要我写一份认识材料,说作我自首用,我照纪委认识材料一字不漏抄了一遍。
& &&&出了纪委办案点,郑多赋说要去市检察院再做一次笔录。在车上我就声明我是清白的,纪委笔录全是被逼的,是完全不真实的。郑多赋再三交代我夜里笔录要先保持好态度,不要反复,领导都在看着,以免生出什么变故。检察办案人员中我只与郑多赋比较熟悉,在我双规前与他有过几次探讨过上郑村案子,他明确说纪委想翻上郑案根本不可能,还说办案不为民作主,不如回家种红薯。我以为他是个能够伸张正义的好检察官,我寄希望他能给我洗刷冤情,他的话我完全没有戒心,而且我也担心 “态度不好”领导会把我退回纪委去,又要忍受非人折磨,所以在市检察提审室,对他们提问我都是实话实说,说自已没有收受过一分钱,但轮到做笔录时,是按照他们提醒 “端正态度,不反复”做下的,做完笔录,我很想闭一会眼休息一下,他们说不能休息要到天亮的。说我在纪委办案点所写材料太潦草,又叫我重新抄一遍认识材料。
& &8月10日,多赋与我讲,要先刑拘,再做几次笔录。我问到哪里?他说到临海看守所,要我理解。我说只要有利于案件早点查清,还我清白,我都会理解。10日夜在临海看守所做第一次笔录,我与多赋讲,我差不多二天二夜没合眼了,夜里让我早点睡一觉。
笔录时,对办案人员提问,我以为可以讲真话了,但他们还说不行,笔录时还要我不反复,说这样更有利于案子的查实。这时我提出要赶紧会见律师。由于人实在疲劳,急着想把笔录早点做好结束。我说不反复可以,但你们一定要核查清楚。他们叫我放心,要我相信他们。这样又按不反复做的笔录。回到监室已是夜12时多,别人都已睡了,因是第一天,我不知道铺位在哪里,见满地都睡了人,这晚根本又没休息好。11日夜提审路上,我对多赋讲昨晚我又没睡,白天又干了一整天活,已有三天三夜没睡觉了,人熬不下去了。他说昨晚12时就叫你去睡一觉,你在里面没有睡,我们也没办法。夜里态度也要好,不反复,尽量在12时左右结束后,你去睡一觉。11日夜也是按不反复做的笔录。夜1时左右回监室。12日下午见到律师,律师说与纪委态度无关,做笔录时一定要实事求是,千万不能再犯糊涂了。12日晚继续提审,在走道上,多赋说律师话要听,但他们说的不一定都对,夜里你还是不要翻供好。我说为什么?他说我也不能保证这是不是最好的办法,但你一定要考虑好。到了提审室,他马上对我说已经查实:大楼工程章剑鸣没有送过你钱,拿钱是你自己编的,家里外墙涂料也不是他做的,也是编的。还说了章剑鸣声誉很差,自己也不会与他有不正当经济往来。我按他的说法做的笔录。他还讲:‘这样剥笋壳一样去伪存真,真相就出来了’。这时我又一次相信了郑多赋,认为朋友总不会害我的,当时,我很天真,以为自己没有任何问题,一核查就会清楚,马上就会给我出去的,当时想,他们再核查出一笔,马上就可翻供做真实笔录了,但是,14号以后,他们就不来做笔录了。8月21日宣布逮捕我时,我才感到受了骗,于是彻底推翻了以前在哄骗下所做不真实的笔录内容。”
三、& & & & 我的请求
对于起诉书指控,如此不顾事实真相,黑白不分,草菅人命,是办案人员水平不够,素质太差,还是另有他因?
1、& & & & 起诉书强加于我的犯罪事实是根本不真实的,经不起任何推敲。每个人都商量好似的,都送2万现金,可信吗?我在8月14日前所做的笔录除涉及章剑鸣外全是被骗的,不真实的。每一次审讯我口头都说自己是清白的,没有收受过一分钱,与所做笔录内容根本不相同的,录像可以证明。现在我身体状况极差,这样对待我是极不公正的。
2、& & & & 为什么一定要逼迫、诱使我做假笔录?为什么我一翻供,就不再做笔录了?为什么不给我陈述和辩解机会就急着进入 起诉审查阶段?为什么审查起诉就走了个过场询问过一次,根本不核查我的辩解,隔一天就起诉了?为什么明知是假的,还要昧着良心要予以做实,到底是什么原因?
3、& & & & 证人证言是如何做到与我所编的虚假内容相一致的,我万万个不相信,这里面存在的黑幕。
4、& & & & 涉及这么多人,这么大额度的受贿,总有个清晰的逻辑关系。所有的资金往来,都要有凭有据。我的帐户可以细查,有无外来资金进入过,其中有无一目了然。我的同事、分管事务其他相关当事人也可以调查了解事实真相,我是怎样一个人,经济上是怎样严格要求的。
5、& & & & 涉及章剑鸣10万元现金,8月12日夜反贪局是动给我排除的,理由从何而来的?现又为何重新列入起诉书?那晚我清楚记得这个笔录是先做的,现为什么排到最后面了?与录像时间能否一致?改动时间到底想掩盖什么?
6、& & & & 我的案子是检察自侦案件还是公安移送案件?为什么送给辩护人通知书写的是公安局移送案件?
7、& & & & 我坚信我自己的清白是经得起彻查和考验的。我不敢奢望他们做到以人为本,公平正义,责任重于泰山,只希望不要颠倒黑白,制造冤案,轻易毁掉一个人。请你们尊重事实,早日还我自由,还我健康,还我清白。
我在这里含冤呼吁:法律和正义应该给我公平!!!
我在这里含冤请求:正直善良的人们及全社会对我的冤情给予关注!!!
我在这里含冤请求:党和人大、政协、检法对此案给予监督!!!
我无罪!我还是一名共产党员!!!
& && && && && && && && && && && && && && &金圣杰& &&&
& && && && && && && && && && && && && && && && && && && && &于看守所
& && && && && && && && && && && & (此文根据金圣杰手稿打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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