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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人民法院_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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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在我国,人民法院分为四级,分别为基层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 。此外还有即军事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在这其中,一般的第一审民事案件,都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通常基层人民法院是区县或以下级,乡镇的叫做。基层人民法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最低一层的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在县、县级市、自治县、市辖区设立基层人民法院。在称谓上,基层法院名称为“XX县(市、区)人民法院”,而不出现“基层”字样。设立机构办公室、政治部等地&&&&位地方最低一层的人民法院
基层人民法院由院长一人,副院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设立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和,庭设庭长、副庭长。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地区、人口和案件情况可以设立若干人民法庭。
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刑事和民事的第一审案件,但是法律、法令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除审理案件之外,还处理不需要开庭审判的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案件,并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人民法院对法律事务程序性的决定,如是否立案,称为裁定;实质性的案件审理决定,称为判决。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合议制,由该案的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合议。人民法院设立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审判委员会的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由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人民法院院长由地方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地方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在地方两次人民代表大会之间,如果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人民法院院长需要撤换,须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报经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设助理审判员,由本级人民法院任免。人民法院还设有书记员、执行员、法医、司法警察等。各级法院要接受同级地方党委的政法委员会的领导。人民法院一般内设审判业务部门和综合职能部门,实行立案、审判分离;审判、执行分离;审判、监督分离的原则:
办公室(文秘、总值班、督查、档案、财务、装备、后勤、保卫、外事、接待、计划生育、离退休等工作)
政治部(人事、干部、机关党建、宣传、教育培训等)
监察室与纪检组合署办公
政策法律研究室
赔偿委员会办公室
司法鉴定室
司法警察大队
(立案、申诉、申请再审、信访、审限流程管理、排期开庭、法律文书送达等)
审判监督庭(是法院审判委员会的办事机关,对整个审判过程的案件流转执行法院内部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包括立案后的排期开庭、审限控制、结案、司法统计、案卷评审、归档,以及对已发生效力的审判书、裁定书、调解书执行审判监督程序、提请再审等等)
刑事审判第一庭
刑事审判第二庭
民事审判第一庭
民事审判第二庭
行政审判庭
执行局(内设执行一庭、二庭、协调处)
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
民商案件仲裁中心
林业审判庭
若干基层法庭[1]
新手上路我有疑问投诉建议参考资料 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程序的规定【】【字体: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 16:39:3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程序的规定》已于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法释〔2013〕19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程序的规定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3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结合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工作实际,对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的程序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自赔案件,是指人民法院办理的本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
  第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小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负责办理本院的自赔案件。
  第三条 人民法院对赔偿请求人提出的赔偿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予以审查立案。
  第四条 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应当指定一名审判员承办。
  负责承办的审判员应当查清事实并提出处理意见,经国家赔偿小组或者赔偿委员会讨论后,报请院长决定。重大、疑难案件由院长提交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五条 参与办理自赔案件的审判人员是赔偿请求人或其代理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办理的,应当主动回避。
  赔偿请求人认为参与办理自赔案件的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情形的,有权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申请其回避。
  以上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第六条 赔偿请求人申请回避,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赔偿决定前提出。
  人民法院应当自赔偿请求人申请回避之日起三日内作出书面决定。赔偿请求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做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案件办理工作。
  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国家赔偿小组负责人或者赔偿委员会主任决定。
  第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全面审查案件,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必要时可以调取原审判、执行案卷,可以向原案件承办部门或有关人员调查、核实情况。听取意见、调查核实情况,应当制作笔录。
  案件争议较大,或者案情疑难、复杂的,人民法院可以组织赔偿请求人、原案件承办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举行听证。听证情况应当制作笔录。
  第八条 人民法院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协商。协商应当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协商情况应当制作笔录。
  经协商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国家赔偿决定书。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
  第九条 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前,赔偿请求人撤回赔偿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赔偿请求人撤回赔偿申请后,在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时效内又申请赔偿,并有证据证明其撤回申请确属违背真实意思表示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中止办理:
  (一)作为赔偿请求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赔偿案件处理的;
  (二)作为赔偿请求人的公民丧失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赔偿请求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承受人的;
  (四)赔偿请求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在法定期限内不能参加赔偿案件处理的;
  (五)宣告无罪的案件,人民法院决定再审或者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
  中止办理的原因消除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恢复办理,并通知赔偿请求人。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终结办理:
  (一)作为赔偿请求人的公民死亡,没有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或者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放弃要求赔偿权利的;
  (二)作为赔偿请求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后,其权利承受人放弃要求赔偿权利的;
  (三)赔偿请求人据以申请赔偿的撤销案件决定、不起诉决定或者宣告无罪的判决被撤销的。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并制作国家赔偿决定书。
  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委托鉴定、评估的,鉴定、评估期间不计入办理期限。
  第十三条 国家赔偿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赔偿请求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事项及理由;
  (三)决定的事实理由及法律依据;
  (四)决定内容;
  (五)申请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的期间和上一级人民法院名称。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决定赔偿或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国家赔偿决定书送达赔偿请求人。
  第十五条 赔偿请求人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赔偿金的,应当递交申请书,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赔偿请求人的身份证明;
  (二)生效的国家赔偿决定书。
  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申请支付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出具收讫凭证。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记入笔录,由赔偿请求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
  第十六条 申请支付材料真实、有效、完整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人民法院受理后,应当自收到支付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
  申请支付材料不完整的,人民法院应当当场或者在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收到支付申请的时间自人民法院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申请支付材料虚假、无效,人民法院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赔偿请求人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申请支付的通知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核。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在作出复核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告知人民法院申请支付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要求提交补正材料。
  需要赔偿请求人补正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赔偿请求人。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告知人民法院已支付国家赔偿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赔偿请求人。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日起施行。
  本规定施行前本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责任编辑: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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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安县人民法院:原告王贵与被告乾安县大布苏镇改字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 - 判裁案例 - 110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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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安县人民法院:原告王贵与被告乾安县大布苏镇改字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
原告王贵,男,日生,汉族,通榆县人,农民,现住乾安县大布苏镇改字村,身份证号码210214。
被告乾安县大布苏镇改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乾安县大布苏镇改字村,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赵国宝,村主任。
原告王贵与被告乾安县大布苏镇改字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贵、被告法定代表人赵国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3年秋,村里宣传说,上级有政策,村内所属的林带或荒山、荒坡由村民申请可以栽植树木。苗木由上级统一无偿提供,由栽植户出工栽植,栽植后由栽植户管护,并可以在林间间种农作物,收入归己。待以后林权确定时,栽植户可申请办理林权证。我按照村里宣传的精神,就向村里申请位于我屯西北的叫 “西山外”的西数第二林网的北端由我栽植管护(面积约为六、七亩地)。村里同意后,当年秋我即用村里无偿提供的榆树苗在此地块种植了农作物。一连管理种植了三年。2006年秋后的11月份,我承包了我村东南的一个水库(机井下蛋),计划放水养鱼。在水库的北侧有一块村里的南北树网断条地(大约5亩多,没有树,只有个别人的零星小片开荒),我为了经营方便,便找到村支书孟凡友商量,要用西山外的我栽植的那块林地兑换这块地。孟书记说:“兑换可以,但你要给村里找回一千元钱,并且只能给你种十年”。我同意后,于日向村里交纳了壹仟元。收款人孟凡友,出纳王凤军,由孟凡友亲自书写的收据,并加盖改字村的财会章。在收据的款项理由中载明:王贵种树地半垧十年,水库地。2007年,我耕种了这个地块。但到2008年春,村书记更换为赵金伟,新的书记却将此地卖给了他人。我找到赵书记,言明此地块是我换的,并找给村里壹仟元。他却说:村里记载的是发包给你一年。这样我通过渠道查到了村里在镇里的账目,才发现此入账传票确实被涂改为一年。综上所述,原告认为,我与被告兑换的机动地,属于机动地承、发包合同。此合同合法有效。被告私自涂改合同内容实属违法。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确认该合同有效,并判令被告按合同的约定继续履行完毕。
被告辩称,村里地到期后就收回来再卖。正常是一年一卖,以前的书记把地一卖就卖了多些年。我们村不同意继续履行合同。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诉争的土地位于改字村水库北。东边是大队地;南边是水库;西边是开荒地;北赵金伟树地。面积为半公顷。以上是双方共同认可的事实。原告主张对该地具有承包经营权的证据只有由时任改字村的出纳王凤军和村支书孟凡友为其出具的收据一枚。经质证原告所提供“收据”与被告记账凭证中的“收据”并不一致且均有涂改,原告自认两份“收据”为复写产生,但现在不一致的是原告手中持有的“收据”中较村里复写的收据多出了“水库地”三字。另外原告手中持有的“收据”上承包年限的“十”年的“十”字横与竖肉眼可见字体颜色不一致,而被告留存的收据中期限是一年。 对原告持有的“收据”是否为一次书写完成,原告明确表示不要求进行司法鉴定。
本院认为,原告取得诉争土地承包经营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应签订书面合同且合同中应明确承包期限等主要条款。现原告只提供已经涂改了的“收据”1枚,又不能证明“收据”中载明的“十年”承包期限的真实性。因被告“收据”存根中并没有“水库地”字样,原告持有的“收据”不能证明其所交1 000元即为承包诉争耕地所交。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原告有义务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与被告间就诉争耕地的承包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但其没有相关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而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应承担对其不利的后果。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贵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岳&&成&&忠
代理审判员&&张&&宝&&华
代理审判员&&张&&晓&&明
二○○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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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张&&&&&&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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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1次会议、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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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1次会议、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为依法惩治盗窃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第二条 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条 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
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
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
第四条 盗窃的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认定:
(一)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
(二)盗窃外币的,按照盗窃时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未公布汇率中间价的外币,按照盗窃时境内银行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或者该货币在境内银行、国际外汇市场对美元汇率,与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进行套算;
(三)盗窃电力、燃气、自来水等财物,盗窃数量能够查实的,按照查实的数量计算盗窃数额;盗窃数量无法查实的,以盗窃前六个月月均正常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盗窃前正常使用不足六个月的,按照正常使用期间的月均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
(四)明知是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按照合法用户为其支付的费用认定盗窃数额;无法直接确认的,以合法用户的电信设备、设施被盗接、复制后的月缴费额减去被盗接、复制前六个月的月均电话费推算盗窃数额;合法用户使用电信设备、设施不足六个月的,按照实际使用的月均电话费推算盗窃数额;
(五)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出售的,按照销赃数额认定盗窃数额。
盗窃行为给失主造成的损失大于盗窃数额的,损失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第五条 盗窃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的,按照下列方法认定盗窃数额:
(一)盗窃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的,应当按票面数额和盗窃时应得的孳息、奖金或者奖品等可得收益一并计算盗窃数额;
(二)盗窃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已经兑现的,按照兑现部分的财物价值计算盗窃数额;没有兑现,但失主无法通过挂失、补领、补办手续等方式避免损失的,按照给失主造成的实际损失计算盗窃数额。
第六条 盗窃公私财物,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百分之五十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七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必要时,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三)被害人谅解的;
(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第八条 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以不认为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
第九条 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三级文物、二级以上文物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盗窃多件不同等级国有馆藏文物的,三件同级文物可以视为一件高一级文物。
盗窃民间收藏的文物的,根据本解释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认定盗窃数额。
第十条 偷开他人机动车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偷开机动车,导致车辆丢失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二)为盗窃其他财物,偷开机动车作为犯罪工具使用后非法占有车辆,或者将车辆遗弃导致丢失的,被盗车辆的价值计入盗窃数额;
(三)为实施其他犯罪,偷开机动车作为犯罪工具使用后非法占有车辆,或者将车辆遗弃导致丢失的,以盗窃罪和其他犯罪数罪并罚;将车辆送回未造成丢失的,按照其所实施的其他犯罪从重处罚。
第十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并造成财物损毁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造成其他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同时构成盗窃罪和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
(二)实施盗窃犯罪后,为掩盖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毁坏其他财物构成犯罪的,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犯罪数罪并罚;
(三)盗窃行为未构成犯罪,但损毁财物构成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定罪处罚。
第十二条 盗窃未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的;
(二)以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盗窃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盗窃罪既遂处罚。
第十三条 单位组织、指使盗窃,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本解释有关规定的,以盗窃罪追究组织者、指使者、直接实施者的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第十五条 本解释发布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4号)同时废止;之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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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事案件受案范围发布时间: 21:06:37民、商事案件受案范围&&&&&&&&&&1、债权债务纠纷;&&&&&&&&&&&&&&&&&2、婚姻家庭纠纷;&&&&&&&&&3、损害赔偿纠纷;&&&&&&&&&&&&&&&&&4、不动产纠纷;&&&&&&&&&5、继承遗产纠纷;&&&&&&&&&&&&&&&&&6、相邻关系纠纷;&&&&&&&&&7、人身权纠纷;&&&&&&&&&&&&&&&&&&&8、依照特别程序受理的民事纠纷;&&&&&&&&&9、国内各种商事合同纠纷;&&&&&&&&&10、农村承包合同纠纷;&&&&&&&&&11、企业承包合同纠纷;&&&&&&&&&&&&12、企业破产清偿债务纠纷;&&&&&&&&&13、票据纠纷;&&&&&&&&&&&&&&&&&&&&14、公路交通运输纠纷;&&&&&&&&&&15、法律、法规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民商事案件。&&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2003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02次会议通过)&为方便人民群众诉讼,帮助当事人避免常见的诉讼风险,减少不必要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常见的民事诉讼风险提示如下:&&一、起诉不符合条件&&当事人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不会受理,即使受理也会驳回起诉。&&当事人起诉不符合管辖规定的,案件将会被移送到有权管辖的人民法院审理。&&二、诉讼请求不适当&&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应明确、具体、完整,对未提出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会审理。&&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要适当,不要随意扩大诉讼请求范围;无根据的诉讼请求,除得不到人民法院支持外,当事人还要负担相应的诉讼费用。&&三、逾期改变诉讼请求&&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超过人民法院许可或者指定期限的,可能不被审理。&&四、超过诉讼时效&&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期间一般为二年(特殊的为一年)。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后,被告提出原告的起诉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间的,如果原告没有对超过法律保护期间的事实提供证据证明,其诉讼请求不会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五、授权不明&&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事项的,应在授权委托书中特别注明。没有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具体记明特别授权事项的,诉讼代理人就上述特别授权事项发表的意见不具有法律效力。&&六、不按时交纳诉讼费用&&当事人起诉或者上诉,不按时预交诉讼费用,或者提出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申请未获批准仍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将会裁定按自动撤回起诉、上诉处理。& 当事人提出反诉,不按规定预交相应的案件受理费的,人民法院将不会审理。&七、申请财产保全不符合规定&&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按规定交纳保全费用而没有交纳的,人民法院不会对申请保全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当事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未按人民法院要求提供相应财产担保的,人民法院将依法驳回其申请。&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的,将要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受到的损失。&八、不提供或者不充分提供证据&除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不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外,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或者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应提供证据证明。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证明不了有关事实的,可能面临不利的裁判后果。&&九、超过举证时限提供证据&&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据,应当在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完成。超过上述期限提交的,人民法院可能视其放弃了举证的权利,但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新的证据除外。&&十、不提供原始证据&&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提供的证据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可能影响证据的证明力,甚至可能不被采信。&十一、证人不出庭作证&& 除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特殊情况外,当事人提供证人证言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并接受质询。如果证人不出庭作证,可能影响该证人证言的证据效力,甚至不被采信。&十二、不按规定申请审计、评估、鉴定&& 当事人申请审计、评估、鉴定,未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审计、评估、鉴定费用,或者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审计、评估、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可能对申请人产生不利的裁判后果。&&十三、不按时出庭或者中途退出法庭&&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出法庭的,人民法院将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被告反诉的,人民法院将对反诉的内容缺席审判。&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出法庭的,人民法院将缺席判决。十四、不准确提供送达地址&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送达诉讼文书时,因当事人提供的己方送达地址不准确,或者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致使人民法院无法送达,造成诉讼文书被退回的,诉讼文书也视为送达。十五、超过期限申请强制执行& 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期限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期限届满之日起算。超过上述期限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十六、无财产或者无足够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没有财产或者没有足够财产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可能对未履行的部分裁定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权益将可能暂时无法实现或者不能完全实现。&十七、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将要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将要支付迟延履行金。&&&民事诉讼起诉指南&&起诉的条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起诉应递交的材料起诉状正本和副本&正本一份,副本的份数按被告及第三人的人数递交。起诉状尾部“起诉人”签名及盖章不能复印。起诉所依据的证据材料,并列明证据材料清单&证据材料清单上注明证据名称、份数、是否原件、证明的对象等。证据材料的份数与起诉状的份数相同。起诉证据材料一般包括:1、证明原、被告之间具有法律关系或身份关系的材料。例如:合同纠纷,应提供合同或证明合同关系的其他书证等材料;婚姻纠纷应提供结婚证书等材料。2、证明违约或侵权等纠纷事实的材料。例如:合同违约纠纷,应提供履行和违约情况的材料;侵权纠纷,应提供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的事实材料等。3、其他证明纠纷的发生、过程、现状的证据材料。4、受诉法院有权管辖的证据材料或事实依据。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证明&1、原告是自然人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身份证明材料;委托他人递交起诉状的,应递交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身份证明材料;如果原告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的,递交法定代理人与原告的关系证明和法定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身份证明材料。2、原告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供经工商或职能机关登记的营业执照或有关登记成立资料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材料。3、被告是自然人的,原告应写明被告的姓名、性别、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等基本情况;以被告经常居住地向辖区法院起诉的,应提供基层组织或物业管理部门出具的被告在该处居住满一年的证明。4、被告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原告应提供被告近期基本登记信息资料(即:工商电脑咨询单等);如果被告系外省市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原告确实不能提供其近期基本登记资料的,必须准确提供被告的名称、住所地等情况。&送达地址确认书&原告应提供自己及被告、第三人准确的诉讼文书送达地址。涉外、涉港、澳、台诉讼注意的事项&1、原告为外国人或港、澳、台居民亲自来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应出示证明其身份的证件(例如护照,港、澳、台居民通行证等),并提供复印件。原告委托他人递交起诉状的,应递交经公证、认证的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身份证明材料。2、当事人从我国领域外寄交起诉书、授权委托书及证据材料的,或者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材料是在我国领域外形成的,起诉书、授权委托书及证据材料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3、当事人从港、澳、台地区寄交起诉书、授权委托书及证据材料的,或者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材料是在港、澳、台地区形成的,应当办理相关公证手续。4、起诉书、证据材料及授权委托书等是外文的,应同时提交中文译本;如果需要向外国当事人送达材料的,还应同时提供被送达当事人所在国的官方文字译本。译本应由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翻译。&&起诉状的格式起诉状有格式要求,包括当事人基本情况、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署名和时间四项内容。【样式】&&&&&&&&&&&&&&&&&&&&&&&&&&&&民事起诉状原告:被告:&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此致××××××人民法院&附:本起诉状副本&&&份&&&&&&&&&&&&&&&&&&&&&&&&&&&&&&&&&&&&&&&&&&&&&&&&&&&&&&&&&&&起诉人:(签名或盖章)&&&&&&&&&&&&&&&&&&&&&&&&&&&&&&&&&&&&&&&&&&&&&&&&&&&&&&&&&&&&&&&年&&&月&&&日【书写说明】1、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邮编及联系电话。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名称、住所地,邮编及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职务。2、诉讼请求:应当具体明确,如系给付钱款的,写明金额;如系履行行为的,应写明为什么行为或不为什么行为。3、事实与理由:应全面反映案件事实的客观真实情况,陈述起诉的原因。事实包括纠纷起因、过程、现状等。4、署名和时间:起诉人是自然人的,应由本人签名(不能书写姓名的,可以捺拇指印);起诉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加盖单位公章。时间要填写准确,起诉状上签署的时间与实际递交诉状时间不一致的,原告应注明实际递交时间,实际递交诉状的时间为正式起诉时间。5、起诉状的纸张大小为A4(210×297毫米),必须用墨水笔(黑色、蓝黑色)书写或打印。&&诉讼费用的交纳1、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经济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司法救助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2、当事人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到指定的银行交纳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的,人民法院将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处理。&&&当事人在诉讼中的权利义务&&一、当事人在参加诉讼的过程中享有以下权利&&1、原告(自诉人)有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人)有答辩的权利,有承认或反驳诉讼请求的权利,有提起反诉(刑事公诉案件、行政诉讼除外)的权利。&2、有委托他人代为诉讼的权利;刑事诉讼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的权利。  &3、有申请回避的权利;&&4、有收集(行政诉讼被告在诉讼期间除外)证据、提供证据的权利;&&5、有质证的权利;经法庭许可,有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的权利;有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权利。&6、有进行辩论的权利;刑事诉讼被告人有委托他人或自行进行辩护的权利。&&7、民事诉讼、刑事自诉及行政赔偿案件当事人有自行和解和请求调解的权利;&&8、民事、行政案件当事人及代理人,刑事案件辩护人有依法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村料和法律文书的权利;有阅读法庭笔录的权利,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申请补正的权利;&9、有提起上诉、申诉或申请再审的权利;&10、对生效法律文书有申请执行的权利;&11、有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二、当事人在诉讼期间有下列义务&&1、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遵守法庭规则;&2、经法院传唤必须按时到庭;&3、在法庭上发言、陈述、辩论(辩护)须经法庭许可,陈述问题要实事求是,不得诬陷人或进行人身攻击;&4、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有责任提供证据;&5、必须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6、根据法律规定,应当依法交纳诉讼费用。&&民事诉讼时效民事诉讼时效:指权利人经过法定期限不行使自己的权利,依法律规定其胜诉权便归于消灭的制度。&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务被丢失或者损毁的。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是指:&1、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2、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3、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4、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的内容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诉讼时效因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而中断后,权利人在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再次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权利人向债务保证人、债务人的代理人或者财产代管人主张权利的,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规定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从规定时开始计算。规定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开始计算。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期间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点。有业务时间的,到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截止。&&法&庭&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规则》的规定,诉讼参与人及旁听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则:&一、法庭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不得随意走动;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二、公开审理的案件,公民可以旁听;根据法庭场所和参加旁听人数等情况,需要时,持人民法院发出的旁听证进入法庭。未成年人(经法院批准的除外);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及其他不宜旁听的人员不得旁听:&旁听人员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不得发言、提问;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三、新闻记者旁听应遵守本规则。未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摄影。&四、出庭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公诉人或者抗诉人、司法警察应当按照规定着装;出庭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当衣着整洁。&五、审判人员进入法庭和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宣告法院判决时,全体人员应当起立。&六、法庭内的人员应关闭通讯工具。七、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八、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民、商事案件当事人参加法庭庭审提示一、开庭审理前,书记员要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向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及旁听人员宣布法庭纪律。&&开庭审理时,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首先核对当事人基本情况,&如有委托代理人出庭,要审查其授权委托书及其代理权限。如果是法定代表人出庭,要审查其身份证明书。&&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将宣布回避制度,并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将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二、上述准备工作完成后,庭审将进入法庭调查阶段,法庭调查按下列顺序进行:&1、由原告口头陈述事实或者宣读起诉状,讲明具体诉讼请求和理由;&2、由被告口头陈述事实或者宣读答辩状,对原告诉讼请求提出异议或者反诉的,讲明具体请求和理由。&&3、第三人陈述或者答辩,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陈述诉讼请求和理由;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针对原、被告的陈述提出承认或者否认的答辩意见。&4、原告或者被告对第三人的陈述进行答辩。&&5、一些复杂的案件法官可能要归纳本案争议焦点或者法庭调查重点,并征求当事人的意见。&6、原告出示证据,被告进行质证;被告出示证据,原告进行质证。案件有两个以上独立存在的事实或者诉讼请求的,法官可能要求当事人分项陈述事实和理由,分组出示证据并分别进行调查和质证。&7、原、被告对第三人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第三人对原告或者被告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8、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过庭审质证,法官认为能够当即认定的,会当即认定;不宜当庭认证的,待休庭合议后再予以认定,或在判决书中认定。&&三、法庭调查结束后,进入法庭辩论阶段&。&在法庭辩论阶段中,当事人可以根据法庭调查的材料,对于证据的证明力、事实的认定,以及适用什么法律及理由,向法庭提出自己结论性的意见。法庭辩论由各方当事人依次发言。一轮辩论结束后当事人要求继续辩论的,可以进行下一轮辩论。下一轮辩论不得重复第一轮辩论的内容。法庭辩论时,审判人员不得对案件性质、是非责任发表意见,不得与当事人辩论。&四、法庭辩论终结,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后,可以依法进行调解(离婚案件必须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法院将依法判决。&&五、对一些事实清楚的案件,合议庭合议后,可能当庭进行宣判,当庭宣判的将在10日内向当事人发送判决书。&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独任审判员会根据案件情况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调解交叉进行。&&&民事案件举证须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当事人举证应遵守以下规定:一、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二、当事人向我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我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三、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我院调查收集证据。申请期限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四、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三十日内为举证期限。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少于此期限。双方当事人可协商举证期限的,但须经我院认可。&五、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我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我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六、当事人应当对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七、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我院申请延期举证,经我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我院决定。&&民&事&调&解一、人民法院对受理的第一审、第二审和再审民事案件,可以在答辩期满后裁判作出前进行调解。在征得当事人各方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在答辩期满后裁判作出前进行调解。&二、对于有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调解。但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共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予进行调解。&三、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邀请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或者与案件有一定联系的企业事业单位、神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和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社会经验、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并有利于促成调解的个人协助调解工作。&&&&&&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前款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案件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确认。四、当事人申请不公开调解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调解时当事人各方应当同时在场,根据需要也可以对当事人分别作调解工作。&当事人可以自行提出调解方案,主持调解的人员也可以提出调解方案供当事人协商时参考。调解协议内容超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五、调解协议具有下列形式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1、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2、侵害案外人利益的;&3、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六、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盖章后生效,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应当记住笔录或者将协议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当事人。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持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七、当事人不能对诉讼费用如何承担达成协议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决定当事人承担诉讼费用的比例,并将决定记入调解书。八、对调解书的内容既不享有权利又不承担义务的当事人不签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书的效力。&九、当事人以民事调解书与调解协议的原意不一致为由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根据调解协议裁定补正民事调解书的相关内容。&十、当事人就部分诉讼请求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就此先行确认并制作调解书。&当事人就主要诉讼请求达成调解协议,请求人民法院对未达成协议的诉讼请求提出处理意见并表示接受该处理结果,人民法院的处理意见是调解协议的一部分内容,制作调解书的记入调解书。&十一、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请求人民法院按照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十二、调解结案的,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当事人参加调解提示一、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但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及其它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予调解。&对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民事部分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对请求侵害赔偿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二、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人民法院可以邀请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或者与案件有一定联系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和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社会经验、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并有利于促成调解的个人协助调解工作。 &三、当事人有权利申请调解人员回避。四、当事人可以申请不公开进行调解。调解时当事人各方应当同时在场,根据需要也可以对当事人分别作调解工作。&当事人可以自行提出调解方案,主持调解的人员也可以提出调解方案供当事人协商时参考。&五、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六、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盖章后生效,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应当记住笔录或者将协议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当事人。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上诉须知一、当事人对本院作出的判决书及裁定书(法律规定可上诉的)不服,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提出上诉的期限民事、行政判决书为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民事、行政裁定书为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内。刑事判决书为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刑事裁定书为接到裁定书第二日起五日内。&三、当事人提出上诉需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上诉状副本。上诉状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民事、行政案件上诉应向上级法院交纳上诉费用,当事人需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四、本院的上诉法院是桂林市市中级人民法院第1页&&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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