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安全生产三违是什么法》,是什么时间开始实施的?

新《安全生产法》今日实施
&&&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于今日正式实施。新《安全生产法》有哪些特点?记者昨日采访了市安监局相关负责人。
&& “进一步凸显了对生命的尊重。”市安监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新《安全生产法》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为正确处理重大险情和事故应急救援中“保财产”还是“保人命”的问题明确了方向。&
&&& 在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上,新《安全生产法》确立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十二字方针”,明确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主体任务和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
&&& 新《安全生产法》落实“三个必须”(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明确安全监管部门执法地位;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的安全生产职责;进一步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包括建立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的制度、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度、推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等。&&
&& “尤其值得关注的是,新《安全生产法》加大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该负责人表示,新《安全生产法》规定,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按照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四类事故等级分别处以最低20万元最高2000万元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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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本月开始实施
 &&& 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12月1日开始实施,明确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不同事故等级处罚规定,普遍提高了罚款数额,最多的在原有罚款基础上提高了5倍。
  一般事故罚款20万元至50万元;较大事故50万元至100万元;重大事故100万元至500万元;特别重大事故500万元至1000万元;特别重大事故的情节特别严重的,罚款1000万元至2000万元。同时,规定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为解决执法懈怠问题,在安全生产事故预防方面,法律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订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同时,法律还对乡镇政府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作出规定,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履行监管职责,明确了乡镇政府要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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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修订的背景、立法思路、十大亮点解读
国家安监总局&& 11:20:46 编辑:邵风花
  九、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新法总结近年来的试点经验,通过引入保险机制,促进安全生产,规定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有其他保险所不具备的特殊功能和优势,一是增加事故救援费用和第三人(事故单位从业人员以外的事故受害人)赔付的资金来源,有助于减轻政府负担,维护社会稳定。目前有的地区还提供了一部分资金用于对事故死亡人员家属的补偿。二是有利于现行安全生产经济政策的完善和发展。2005年起实施的高危行业风险抵押金制度存在缴存标准高、占用资金量大、缺乏激励作用等不足。目前,湖南、上海等省(直辖市)已经通过地方立法允许企业自愿选择责任保险或者风险抵押金,受到企业的广泛欢迎。三是通过保险费率浮动、引进保险公司参与企业安全管理,有效促进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十、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
  一是规定了事故行政处罚和终身行业禁入。第一,将行政法规的规定上升为法律条文,按照两个责任主体、四个事故等级,设立了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八项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大幅提高对事故责任单位的罚款金额:一般事故罚款二十万元至五十万元,较大事故五十万元至一百万元,重大事故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特别重大事故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特别重大事故的情节特别严重的,罚款一千万元至二千万元。第三,进一步明确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二是加大罚款处罚力度。结合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企业规模等实际,新法维持罚款下限基本不变、将罚款上限提高了2倍至5倍,并且大多数罚则不再将限期整改作为前置条件,反映了&打非治违&、&重典治乱&的现实需要,强化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震慑力,也有利于降低执法成本、提高执法效能。
  三是建立了严重违法行为公告和通报制度。要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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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安监局认真学习新修订《安全生产法》
发表时间: 09:16:09 
文字:杨晓慈
责任编辑:吕新 版面编辑:贾元庆 信息来源:区新闻宣传中心
日前,区安监局组织全体机关干部围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策法规司《新安全生产法的十大亮点》展开了学习讨论,并结合区域实际采取六种形式全面学习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逐条学。制定专门时间,组织全局干部对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进行了逐条学习,全面了解修订后安全生产法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为今后抓好安监工作奠定了基础。
重点学。结合近年来安监工作的实践,对新《安全生产法》的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加强隐患排查、完善监管、加大违法惩处力度等重点条款进行了详细学习,尤其结合在平时工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薄弱环节进行了认真分析和总结,增强干部的使命意识和担当意识。
对照学。将原《安全生产法》和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进行对照,从对照学习中概括梳理不同之处,认真领会新修订后《安全生产法》的新思想、新举措、新亮点,从对照学习中理解新《安全生产法》的严肃性和刚性原则,增加干部扎实抓好安监工作的信心和责任感。
关联学。组织干部将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与其他相关联法律,结合在一起,找出结合点,认真细研,重在掌握,为下一步实际应用奠定坚实的基础。
探讨学。组织干部结合各自的工作岗位职责和实践中的案例,探讨对新《安全生产法》的理解和运用。通过探讨,大家一致认为新修订后的《安全生产法》是一部要求最严、内容最全、操作性最强的安全生产法律,要把它真正运用好,不断推进全区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交流学。为提高企业对新《安全生产法》的了解,工作人员利用深入企业一线督导检查的机会登门交流送法,向企业管理人员、一线职工交流学法心得,使企业管理人员和一线职工更好地了解、运用新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于8月31日公布,并将于12月1日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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