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老人和小孩案件好几天了,派出所办案不公怎么办一直拖着不处理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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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人被打,已经报案,但派出所一直拖着不处理,该怎么办?
我姐夫的前妻之女,无故在街上遇到我姐,伙同他人出手伤人,我姐处于保护自己,在推搡中也还手了,并报了110,对方见机逃走,派出所出警后说是属于家庭纠纷,当晚去女孩家捉人,但双方在派出所没能解决该事件,我姐也没进行销案,派出所当晚就将该女孩放走,一直说是进行调解,但对方认识该派出所的人,并且对方的阿姨是法院的,所以该事件发生后,已经有二周多了,还一直没处理,我们找过很多次派出所,总是推说找不到对方当事人(电话关机),要不就是说派出所太忙,没时间处理该事情。我现在想问一下,该事件如何定性,是刑事案件,还是家庭纠纷?事件发生后,派出所接警后,处理事件可否有一定的时间性,也就是说会不会被他们拖的该事情不了了之?
 问题来自:广东 - 湛江 悬赏:0分 咨询时间: 17:46 咨询人:a404936n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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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快车律师回复共2条回复
如果构成轻伤以上,就可能构成故意伤害,建议委托律师代理,要求警方立案
回复时间: 17:48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刑事案件,必须达到轻伤才是的。这个最多作为一般治安案件处理,若真是象你认为的那样,即派出所故意不作为,那你可以即刻向上一级公安反映申诉;但若真是找不到打人者,那也是很现实的。
回复时间: 21:08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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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客服QQ不进行法律咨询!) 流量统计同公司的两个人(其中一个是我)在办公区域发生争吵(已经到下班时间),我当时只身一人,对方四个人。与我发生争吵的人(A)的下属(B)去把门关上了(可能是要围攻我)。闻讯赶来我的下属(C)打开门进来质问对方为什么关门,然后双方发生口角,我居中劝解无效,B和C随后动手,然后演变到随手抄起东西(光电转换器,比烟盒略大,铁壳)互抡,C将B的脑袋砸出一条约5公分的伤口,流了不少血,皮开肉绽的,翻起来的皮肉的宽度比1公分略宽。以上伤口数据全是本人目测。其报警后去医院缝了8针(据其告知),看医院的拍片文字报告(非法医鉴定)显示全是一连串的颅骨未见啥啥的,不太记得。斗殴两人在派出所做完笔录后同意调解,C三日内付B一万二千元,派出所要求我也付钱,我今年连续出了几个大事,不久前还丢了公司一笔钱没还清,实在是山穷水尽。B及其他人都离开派出所后,派出所将我和C强行留在了派出所,我知道C因为伤人,派出所有权利。但我未曾动手,仅是劝架,不应该限制在派出所(被限制的地方门牌显示‘辨认室’)吧?我提出质疑后,警察表示我不是关你,这不是关。我又问了下,警察就不耐烦的说,你勒了B的脖子(不知是不是警察胡诌的借口,没看到过笔录,但是我瞟过一眼笔录很短,应该不可能将打架的过程描述得如此详细,而且我并没有如此做,我只是拉扯双方劝架而已),我想官字两个口,随便他们怎么说都可以,就没有再争辩。但是警察也不说把我强行留在派出所是什么名头,也没有向我出示任何东西。我到派出所后,警察从未对我进行过讯问和笔录,仅仅是把所有在场的人聚在一起听我简述了一下事情经过。从头到尾甚至连我的姓名都没问。&br&&br&请问派出所的这种行为合法吗?是以什么名义?我被强行留在派出所辨认室在法律上是什么叫法?最长可以限制我自由多长时间?请问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br&&br&人在派出所发帖在线等,十万火急!因为上午还有急事!求!&br&&br&update:&br&因为考虑到手机电量原因,我没有描述得太详细。在此只讨论法律方面的疑问,如果某些答主非要上纲上线讨论道德问题,这个是我和C的私事,我会妥善面对的,请不要臆断。我去之前咨询过法律专业的朋友,她说此案与我没有关系,她的意见造成了我先入为主的我被强制滞留是违反程序的想法。其实我往返派出所多达4次,前3次都是我主动去的,警察都表示跟我没关系,让我走,我也明确表示还有几个小时就要离开此地去很远的地方,警察还是坚持让我离开。最后一次去派出所是一个同事(A)打电话给我身边的另一个同事让我们一起去作证。实际过去并没有询问我任何案情,而是发生了我前文描述的经历。最后,还是要多谢各位的关心。正如某些热心答友的提醒,法律赋予警察的公权力就算把我由证人转为嫌疑人也并不是难事。
同公司的两个人(其中一个是我)在办公区域发生争吵(已经到下班时间),我当时只身一人,对方四个人。与我发生争吵的人(A)的下属(B)去把门关上了(可能是要围攻我)。闻讯赶来我的下属(C)打开门进来质问对方为什么关门,然后双方发生口角,我居中劝解无效,B和C随后动手,然后演变到随手抄起东西(光电转换器,比烟盒略大,铁壳)互抡,C将B的脑袋砸出一条约5公分的伤口,流了不少血,皮开肉绽的,翻起来的皮肉的宽度比1公分略宽。以上伤口数据全是本人目测。其报警后去医院缝了8针(据其告知),看医院的拍片文字报告(非法医鉴定)显示全是一连串的颅骨未见啥啥的,不太记得。斗殴两人在派出所做完笔录后同意调解,C三日内付B一万二千元,派出所要求我也付钱,我今年连续出了几个大事,不久前还丢了公司一笔钱没还清,实在是山穷水尽。B及其他人都离开派出所后,派出所将我和C强行留在了派出所,我知道C因为伤人,派出所有权利。但我未曾动手,仅是劝架,不应该限制在派出所(被限制的地方门牌显示‘辨认室’)吧?我提出质疑后,警察表示我不是关你,这不是关。我又问了下,警察就不耐烦的说,你勒了B的脖子(不知是不是警察胡诌的借口,没看到过笔录,但是我瞟过一眼笔录很短,应该不可能将打架的过程描述得如此详细,而且我并没有如此做,我只是拉扯双方劝架而已),我想官字两个口,随便他们怎么说都可以,就没有再争辩。但是警察也不说把我强行留在派出所是什么名头,也没有向我出示任何东西。我到派出所后,警察从未对我进行过讯问和笔录,仅仅是把所有在场的人聚在一起听我简述了一下事情经过。从头到尾甚至连我的姓名都没问。请问派出所的这种行为合法吗?是以什么名义?我被强行留在派出所辨认室在法律上是什么叫法?最长可以限制我自由多长时间?请问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人在派出所发帖在线等,十万火急!因为上午还有急事!求!update:…
派出所的做法是合法的。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的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题主因为与他人发生纠纷,同伴致人受伤,存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嫌疑,按上述规定可以口头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被传唤期间是被约束人身自由的,一般约束在派出所的留置室内,但辨认室一般也设在留置室内,所以将题主关在辨认室是没什么问题的。被传唤留置的时间是8小时(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已修正),如果涉案的情节和后果可能被处以拘留以上处罚的,留置时间可以延长至24小时。
题主的同伴把人打伤,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的有关规定,是可能被处以拘留处罚的(不要说人不是题主打伤的,共同违法不看自己是否动手)。因此只要派出所留置题主时间在24小时内,就没有任何问题。这里要注意的是,留置开始起算的时间不一定和题主到达派出所时间一致,可能会退后,具体传唤开始的时间会在笔录上注明,24小时从那时开始起算。如果派出所留置题主时间明显超过了24小时(超出不多一般不算),就存在程序违法的嫌疑。题主可以向派出所的上级机关,也就是县(区)级公安局或者县(市)级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向县(区)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谢邀。第一段吵架的部分,是激愤之言,所以我删除了,避免发生更大的误会。但是我还是想说一下,为什么我特别强烈反对用这些所谓的“民间智慧”来解决法律问题。首先,我认为一个成年人,不只要切身保护自己的利益,也要有一定程度上的社会责任感,在自身利益受损的时候,应该理性的看待这件事,每个人都可能遇到利益受损的情况,而这种情况是不可控的,交通事故,自然灾害,各种各样的意外,相信大家都知道不少,但是当我们审视这些事件,就会发现,这些事件对于当事者来说,完全是随机不可控制的,没有遇到这样的事,只能说是运气好,所谓冥冥之中,自有天定。有些人可能会认为,所谓社会责任感,纯属扯淡,那么下面的话,您也就不需要再看了。人类社会的文明发展到现在,法律成为人与人之间协调利益关系的主要手段,从将来发展的趋势来看,法制化是必然的历史进程,这个潮流是不可阻挡的,只要社会还在进步,法制也会不断的进步和完善。法律从业者,不是一般人理解的写写起诉状,喝茶看报那么简单,是需要成套的知识体系和大量社会实践来支撑的,也是专业的技能性工作。现在存在着一个很奇怪的现象,病人不相信医生,法律当事人不相信警察,实际上并不存在其他的选择余地,病人不相信医生,能治好自己的病吗?当事人不相信警察,没有警察就能解决你的问题吗?虽然你们把医生、警察作为一个职业群体来进行批判,但是心里的潜意识就是,能够维护我的利益的就是好医生,好警察,不能维护我的利益的,就是坏医生、坏警察,我不得不说,这是一种朴素的利己主义观点,您从这种观点出发来批判某一个医生,某一个警察,没有问题,但是请不要把这种评价扩张到整个群体身上。你并不了解这个群体中大多数人的工作情况,真正能够了解的人,只能是这个行业的从业者,毕竟他们天天都要和同行打交道,就以我个人而言,从警10年,在全国各地接触过的同行上千人,如果和一个局外人比起来,起码我的样本丰富程度和准确性要更高一些。试图用“民间智慧”解决法律问题的危害,我可以举个例子,托关系找人,送礼请客吃饭,其实质不过是利用这些现实利益关系,来推动警察利用自身权力,做出有利于你的处理行为。一个坚定的警察,会拒绝,不坚定的呢?如果他逾越了一次法律的红线,又得到了利益,那么很好,他变成了一个你们众口斥责的坏警察,以后他就不会再用法律的准则来约束自身的行为,而是以利益为导向处理法律问题,如果大家都用“民间智慧”解决法律问题,那么可以确定的是,坏警察会越来越多,好警察越来越少,以知友们的见识,应该是知道什么叫“劣币驱逐良币”的吧?生活在一个警察不讲法律,医生不讲医德的社会上,你们会感到高兴吗?请记住,道德体系崩坏的结果,会回馈到每一个人身上。很多人说,我看到报纸的报道,那里那里的警察又办了冤假错案,以后我遇到这样的警察该怎么办呢?太可怕了。新闻报道,永远只会报道这个世界上稀少或者不正常的东西,正常的东西每天都在发生,就没有了新闻价值,我从来不害怕看到任何负面报道,因为这提醒我,这个世界上还是正常的事情多,如果哪一天新闻开始大规模报道警察奉公守法,那才是最可怕的事情,说明人们已经把破坏法律的行为当成了一种见怪不怪的常态。要解决任何问题的出发点,首先是要对这个问题有足够的了解,没有一定的知识储备而盲目下判断,就容易导致错误的行为。我母亲患癌症期间,我查阅了大量国内外的资料,所以当医生告诉我,我们尽力了,我心情很平静,因为我知道这是人类目前没法解决的问题,人必须要尊重现实。处理法律问题也是一样,你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好警察会尊重你,坏警察也就不会那么胆大妄为,对警察爱说,毕竟有法律这一条红线存在,你只需要依法伸张自己的权利,承担自己的责任,只要有这个态度,就能够促使更多的警察依法办事,因为他知道,他每一个违背法律的行为都会暴露在你眼前,成为他自己致命的弱点。--------------------------------------------------------------------------------------------------------------------------------------------看了一些朋友的评论,其实我想传达这样一个理念(说过不想输出价值观的……),从一个案件的关系人角度(包括嫌疑人和受害人)出发,你和公安机关是平等的,很多人没有意识到这一点,在面对警察的时候往往走极端,要么是把自己放在了过高的位置,这样就会片面的将自己的权利扩大化,很多受害者的亲属狮子大开口,把被害人的权益受损所应获得的正常补偿,变成了借机牟利的机会;而另一类人就是把自己放的太低,把警察妖魔化,你们警察厉害,什么都能办,这样其实就很容易忽略对自身权利的保护,我见过很多对公安机关处理意见表示不满的,基本来自于这两种人群,自身的心理失衡,才是造成对公安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满的主要原因。公安机关处理案件,是有非常明确的实体法和程序法约束的,一般正常的警察,不会轻易跨越这条红线,特别是随着法制化的不断完善,内部实际上是越来越紧的,现在是网络时代了,一个公职人员的不当行为,很可能造成有影响力的社会事件,一旦事件扩大化,不仅自身难保,还会严重影响政府的形象,所以除了个别心怀鬼胎的人,没人敢故意闯法律的高压线。当我们牵涉进一些案件的时候,第一个着眼点,不是去想着怎么和公安机关博弈,而是应该先学习学习法律知识,清楚的了解我的这种情况,在法律上有什么规定?我可能面临什么样的局面?我的损失或者说错误,应该得到什么样的赔偿或者付出什么样的代价?自己不了解法律知识,就很容易行为失当,引发新的法律问题,我可以给大家举一个例子。我所在的派出所,曾经处理过这么一个案件。A在某个医院做手术,结果出现了医疗事故,医院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当时医院的领导和律师出面,明确告知了医院免费重新手术(骨科手术,具备二次手术的条件)并提供相应赔偿。这个补偿标准是高于法定标准的,当时我也参加了调解,我记得派出所当时和医院领导和律师沟通的意见是,在法定标准之外给予一部分精神赔偿,因为A还要承担二次手术的痛苦,另外我们国家在立法上,对精神伤害的赔偿还不够重视,后来院方同意给两万元补偿,实际上如果不给的话,经过法院审理可能还拿不到两万这么多。但是A表示赔偿标准太低,坚决不同意,那么没办法调解失败,就出具了调解意见书,告知A到法院起诉。但是A没有到法院起诉,而是组织了一帮社会闲散人员到医院闹事,威胁医院有关领导,殴打A的主治医生,严重扰乱了医院的工作秩序,我们派出所出警后,将A和闹事的人员都带回了所里,最终的结果是,A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立案侦查,参与闹事的人员扰乱公共秩序被治安拘留,近几年我们当地聚众扰乱医院公共秩序的情况大大减少,这种行为实质上侵害了需要到医院治病的无关群众的利益,有明确的法律途径不走,而是选择扰乱医院正常工作秩序,那么必然受到法律的制裁。A的悲剧就在于,由于自身的心理失衡,把一次医疗事故当成了自己的发财机会,把自己从一个受害人,变成了一个嫌疑人,也付出了惨重的代价,因为这些他找来闹事的社会人员,后来纠缠了他很长时间,后来A也曾经多次到公安机关等部门上访,但是也没能推翻对他的处理意见。法制社会建设的任务,不是仅仅压在公安机关的身上,而是需要我们每一个人学习法律知识,树立法制观念,只有这样,社会才会向公平有序的方向发展。--------------------------------------------------------------------------------------------------------------------------------------------我想再补充一个案例,来说明为什么要先学习法律知识,了解具体行为的法律属性,包括对这些行为的处罚规定。警察处理一切法律事件的原则,都是讲事实,讲证据,合法合规,依法处理。这个案子是我本人处理的,也是在派出所工作期间,一对夫妇报警,说其10岁的儿子被小区一老人持棍棒殴打,当时也有小区的监控录像证明,这个老人确实追打了他们的孩子,幸运的是没有造成严重伤害,属于轻微伤。我介入处理之后,询问这个老人(治安案件都是询问笔录,我们叫违法嫌疑人),老人也承认打了这个孩子,但是老人提出,是这个孩子先用石头打碎了他们家的玻璃,我们到现场也拍了照片,确实有玻璃破损的情况,也找到了扔进来的石头。但是问这个小孩,死活都不承认,我和其父母做工作,父母选择相信孩子,坚持石头不是这个孩子扔的,那么没办法,我就把监控给这对夫妇看了,这个当爹的看了监控,当着我面一脚把孩子踹倒在地上。后来孩子承认说是打碎了玻璃,但是不承认是故意的,就是扔石头玩发生的意外。那么案件事实基本清楚了,我当时跟他们说的调解意见,就是老人家带孩子看病,孩子家负责给安装玻璃,但是这个孩子的父母坚决不同意,要求必须处理这个老人,也拒绝赔偿玻璃,经过两次调解无效后,派出所出具了对老人执行治安拘留的决定,但是故事还没结束,这个老人年满七十周岁,依照规定,不能予以羁押,老人家里也因为对方不肯赔偿玻璃,意见很大,那么在双方意见严重分歧的情况下,只能让双方到法院起诉。就从这个案件里来看,双方都有明显过错,但是只盯着对方的过错不放,而没有想到自身所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既造成了警务资源的严重浪费,事件也未能得到双方满意的结果。实际上在民事纠纷中,双方都有过错是一个普遍现象,但是自身缺乏法律知识,缺少承担法律责任的意识,也没有容人之量,最终导致的就是一个三方权益都受损的结局。我在调解的时候也很头疼,我说老人你打人不对,他说小孩儿砸他们家玻璃在先,我说这对夫妇应该赔偿老人家的玻璃,他们说小孩儿玩难免失手,但是打我们家孩子绝不允许(这个当爹的下手比老人狠多了,在派出所打孩子,其实我当时想拘留他),本来一个一天能处理的事,整整拖了半个多月,双方还都认为我偏袒对方,后来因为去法院打官司要请律师,要花钱,这个事不了了之,但是这个案例对我的教育意义很深刻,使我充分意识到当前社会的法制现实。
排名第一说的那个排名第一的不是我诶!哎呀,刚出警回来就看到另外个匿名用户已经把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条目列出来了呢!比我专业多了啊摔!以上答案确实没几个靠谱的。你所遇到的公安机关行为基本都合法,包括限制你的人身自由,是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执行的公权力,最多实施过程有可能有不规范的地方。首先你是纠纷当事人。纠纷导致的打架已经有人受伤,根据你的描述,应该至少是轻伤,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最新条文释义,打架伤害至轻伤以上(包含)已经是犯罪行为了,就是说如果追究法律责任的话就是刑事案件。但是此类案件双方愿意可以调解一次。其次,公安机关在带走你之前已经对你这个当事人口头传唤了,并且如果你拒绝,公安机关有权强制传唤。另外公安机关有权对违法嫌疑人留置调查(就是你所谓的限制自由)8h(已修正),并且可延长至24h。(如果是涉嫌刑事犯罪,对你采取刑拘则时间还要再长,不过刑拘的时间可以抵算刑期)按理说应该搜身并暂为保管个人物品,他们还算比较人性化。留置调查的嫌疑人一般赞留在类似信息采集室(另外一位答主说的留置室)之类的地方,一般办案区内都可以。(补:《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三条: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再者,你说的他们让你直接赔偿,这是在走调解程序。如果构成轻伤不调解,就要立故意伤害的刑事案件。如果双方同意调解则理解为不愿追究法律责任。另外你说笔录中有你没说的情况,这一点,其他当事人和在场人员也都做了笔录,现场情况并不只从你那里了解,不过笔录与你说的不符你有权拒绝签字和按指印。当然你也有权请律师,你在做笔录前也应该向民警要权利义务告知书看一下(法定程序,如果未遵守,你应当与律师说明,这个会影响案件对你产生的结果)。最后,按照你说的情况,这个案件如果追究法律责任你肯定是跑不了的,既是当事人,又是伤人者的上司,有利害关系。友情提醒两点,公安机关对于违法犯罪嫌疑人是有强制和调查的权力的,第二,为了你自己的合法权益,所有程序如果不是法定的你可以拒绝,比如询问前没有给你看权利义务告知书,笔录与你说的不符,(加一条)未及时通知你家属等等。补充一下,调查过程中可以要求见律师,处罚决定下来前可以要求听证(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八条:公安机关做出吊销许可证以及初两千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行政拘留不在听证范围内。感谢指正),处罚决定下来后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或是设立派出机构的公安机关(感谢提出质疑)提起行政复议,这是法律规定的几个非必须程序,需要的话善加利用。先就这样,祝好运。ps.只讨论法律范畴,不讨论政治范畴,谢谢。您好,欢迎您来到福州通!
家里有老人小孩的注意了 最近派出所来了不少走失的人
08:34:28&&&&&&&&来源:东南快报&&&&进入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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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者按 最近两三天福州各大派出所来了几个特殊的&客人&,有找不到回家的路哇哇大哭的孩子,也有一脸茫然的老人,他们全都找民警提醒有老人和小孩的家庭要多加注意了。了。,
&&&&A &父母专心摆摊卖鱼 儿子走失都不知晓
&&&&东快讯(记者郑旭光)昨日上午,一名小男孩在长乐凯捷花园附近走失,热心群众发现后报警求助。让人意外的是,民警在找到小男孩的父母时,发现这对父母正在专心卖鱼,还不知道儿子走失。
&&&&昨日,长乐一名热心群众在凯捷花园附近发现一走失的小男孩,随后报警并将小男孩的照片发至网络,寻找小男孩的家长。
&&&&东南快报记者从长乐航城派出所了解到,昨日上午8时40分左右,接警后民警立即到达报警地点,询问小男孩的父母信息和家庭住址,但小男孩看上去才二三岁,话说得还不是很清楚。
&&&&谭警官发现,小男孩身上穿着整洁,可脚上却穿着一双拖鞋,有点脏。谭警官判断小男孩的家应该在附近,而且刚走过有污水的道路。
&&&&谭警官随后牵着小男孩到航辉小区旁的菜市场,刚到就有摊贩认出了小男孩,并说孩子的父母经常在市场里摆摊卖鱼。
&&&&&我把小男孩带到他们(小男孩父母)跟前了,他们还不知道自己的孩子走失。&谭警官介绍,他找到小男孩的父母时,母亲正在专心卖鱼,其父亲刚刚送完货回到摊点。
&&&&B 家人忙着收购废品 三岁小孩离家三公里
&&&&东快讯(见习记者吴剑杰通讯员琚彦)家人忙于废旧物品的收购,三岁小孩私自离开家门三公里。昨日上午,家人还在四处寻找小孩,荷塘派出所民警将三岁小男孩送回家。
&&&&昨日上午7点,在福州闽侯上街镇美岐村附近溪源宫路与源江路交叉口,一名三岁的小男孩在周围乱跑,一不小心就可能会发生意外,荷塘派出所民警接警后立即赶到现场,但费力多时,小男孩却并未张口答话。
&&&&无奈之下,荷塘所民警发动周围的协管员和段警,在美岐村挨家挨户地询问,最终在上午10时许找到正在焦急打听孩子下落的父亲。
&&&&据孩子的父亲说,他们是云南人,以废品收购为生,因为工作忙没怎么照管孩子,昨天早上忙着去收购废品,回来就发现小孩不见了,小孩今年才三岁,还不大会与人交流。这位父亲说,今后将好好看管,避免出现类似情况。
&&&&C 妈妈公园看画展入迷 三岁儿子独自路边大哭
&&&&东快讯(记者刘清华通讯员茶园综)26日下午,一位母亲带儿子在福州环南公园游玩,因为看画展入迷了,结果弄丢了3岁的儿子。
&&&&当时,福州茶园所民警接警后赶到环南公园,发现一对男女正陪着一名小男孩在路边等待。这两人是晋安区实验幼儿园的老师林小姐和郭先生。
&&&&林小姐称,她和郭先生经过环南公园时,发现一名小男孩在路边大哭。小男孩说,他和妈妈一起到公园玩,他在沙地玩得起劲,抬头时发现妈妈不见了。他四处寻找了好久,也没有找到。两人在公园找了一圈,没有找到小男孩的母亲,只好报警寻求帮助。民警载着三人在公园寻找了近10分钟,见天色渐暗,只好先回到派出所。
&&&&刚到派出所没多久,一名姓陈的女子急匆匆跑进派出所,一把将小男孩抱在怀中。陈女士说,当天她看见儿子正在玩沙,她就走到附近看画展,兴致很高。不一会儿,她转头发现沙地里没有儿子,四处寻找未果。陈女士说,一位好心市民告诉她,小孩已经被民警带走,她才跑到派出所来。
&&&&D 从凤坂村搬到后浦村 八旬依姆散步找不到家
&&&&东快讯(记者刘清华通讯员鼓山综)儿子从凤坂村搬到后浦村,80多岁的依姆出门散步,结果找不到回家的路了。
&&&&26日下午5点多,福州晋安区鼓山派出所接到报警,称省肿瘤医院附近发现一位迷路的老妇人。鼓山所民警赶到现场看见,一名戴着棕色毛线帽的80多岁依姆,右手拿着黄色塑料管,左手提着一个袋子静静坐在路边,几位热心市民正在照看她。
&&&&由于无法获得相关信息,民警将老人带回了派出所,买来食物和水给老人食用,并找来一名四川保安与老人交流。民警得知老人姓林,今年83岁,四川人。当天下午从家中出来散步,结果找不到回家的路了。
&&&&为了尽快帮老人找到家人,民警根据老人的形态特征进行全市通播。
&&&&当晚8点多,没有老人的家人或者电话来寻老人。民警准备将老人送到救助站,但老人不肯离开。这时,老人的儿子终于急匆匆赶到鼓山派出所。
&&&&原来,老人与家人原本住在凤坂村,前几天刚搬到后浦村,对周边环境还不熟悉,出门没多久就找不到回家的路。
&&&&E 两天两人走失 民警助其找到家人
&&&&东快讯(记者朱耀伟通讯员金山综)近日,福州仓山区金山派出所连续接手两起人员走失案件,民警及时帮助走失人员找到家属。
&&&&11月25日下午6点左右,福州金山派出所交巡警在路上遇到一名约80岁的老太太。老人衣衫褴褛,上身穿冬天棉袄,下身还穿着夏天的短裤,拄着竹竿当拐棍。交谈中,民警发现老人患有老年痴呆症,不记得自己的姓名和住处。
&&&&到了派出所,老太太自言自语地说了起来,民警隐约中听到老人说,她年轻时在&建新公社建中大队&认识了姓卢的老伴。民警了解到,仓山卢滨村卢姓村民较多,原先就是属于建新公社建中大队。
&&&&随后,民警将卢滨村户籍调出来,逐条比对查阅,终于发现一张照片上的女性和这位老人极为相似。民警立即联系上了老人的家属。
&&&&无独有偶,26日早上,金山派出所民警在巡逻时,在刘宅村菜市场遇到了一名迷路的小孩。由于小孩受惊吓过度,一直在哭泣。
&&&&民警将孩子带回所里,小孩情绪稳定后告诉民警,他叫曹某鹏,今年3岁,是湖南人。民警一番努力后,心急如焚的父母匆匆赶到派出所,见到不小心走失的孩子。
&&&&据统计,金山派出所民警,今年以来已经先后帮助50余名走失人员与家人团圆。
(网络编辑:蒋成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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