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查询制度改革收养的子女能否参与集体利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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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城乡人口和户籍制度改革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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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崇川分局新城桥派出所八厂社区警务室&&&&&&&&&&&&&&&&南通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试行意见&&&为贯彻执行《南通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试行意见》(通政发〔2003〕83号)文件精神,方便群众办理,现制订如下实施意见:&&& 一、准确把握市政府户改政策的精神要领。这次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质,是从根本上打破城乡分割的户籍管理二元结构,全面建立以居住地登记户口为基本形式,以合法固定住所或稳定职业(生活来源)为户口准迁条件,进一步严密户籍登记,加强和改进人口管理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 (一)全面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全市城乡居民实行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自理口粮户口等户口性质,统称为“居民户口”。全市各级公安机关治安(户籍)管理部门不再受理改变户口性质的户口申请。市区范围内(含崇川、港闸、开发区、水上的户口迁移变动)全面实行以合法固定住所为基本条件,在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实行网上迁移户口一所办理制。落户人可凭本人申请、住房证、结婚证等材料到实际居住地派出所户籍“窗口”办理落户登记。&& (二)技术人才户口迁入条件&&&1、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含技师)的人员;在境外取得学位的留学归国人员;经市人事、劳动部门认定的其他紧缺急需人才,来市区工作或创业服务,准予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户口迁入。上述人员到市区以外重点建设工程或艰苦地区工作,在市区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准予户口迁入市区。&&&2、符合本市就业政策规定,被市区单位正式录用的应届大专毕业生以及属本市市区生源的中专毕业生和技、职校毕业生,准予本人户口迁入。&&&3、本地高等院校毕业的外地大专生、本科生未落实工作的,可保留市区的户口1年,1年后未能落实工作的,按政策规定户口迁回原籍。&&&4、已被市区单位正式录用,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往届大中专毕业生和技、职校毕业生,在市区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准予本人、配偶及其未婚子女户口迁入。&&& (三)投资、购买商品房人员户口迁入条件&&&1、在市区一次性投资(兴办实业或入股)达2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在市区经商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年纳税额达人民币1万元以上,且在市区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人员,准予本人、配偶及其未婚子女户口迁入。&&&2、外商和港、澳、台商在市区投资,实际投资额达10万美元以上,可为其大陆亲属申办市区户口1户3人;投资额每增加10万美元,可增加办理1户3人。&&&3、在市区购买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建筑面积达60平方米且房价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人员,准予其本人、配偶及其未婚子女户口迁入。&& (四)外来务工人员落户条件&&&被市区企事业单位合法录(聘)用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以上,且在市区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准予本人、配偶及其未婚子女户口迁入。&&& (五)投靠亲属类的户口迁移条件&&&在本市具有合法固定住所且实际居住的本市居民,属配偶投靠的,不受结婚年限限制;属子女投靠父母的,未婚子女不受年龄限制;属父母投靠子女的,不受身边无子女的限制,均可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在迁入地无直系亲属的18周岁以下人员,原则上不予准迁。&&& (六)大、中专院校学生户口迁移条件凡被本市大、中专、技职院校录取的学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入学校或保留原籍地户口;被外地院校录取的,允许不迁户口的可不迁,待其毕业后根据就业去向直接将户口迁往工作单位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 二、调整市区市局、分局和派出所户口受理、审核和办理的分工。&&& (一)派出所根据申报人提供的有关凭证当场办理的户口:&&& 1、出生登记(含往年补报出生);&&& 2、注销户口;&&& 3、恢复户口;&&& 4、立(分)户;&&& 5、姓名、服务处所等动态项目的变更;&&& 6、市区(含崇川、港闸、开发区、水上)内户口的迁移;&&& 7、大(中)院校毕业生分配的户口;&&& 8、其它属政策范围内符合规范的正常户口迁(移)出。&&& (二)分局审核审批的户口:&&& 1、干部、职工调动的户口;&&& 2、录用公务员的户口;&&& 3、现役军人随军家属的户口;&&& 4、市区单位录(聘)用的往届大中专和技、职校毕业生迁入户口;&&& 5、收养子女的户口;&&& 6、购买商品房的迁入户口;&&& 7、投资经商迁入的户口;&&& 8、“三投靠”类的户口;&&& 9、民族项目变更的户口;&&& 10、出生日期项目变更的户口。&&& (三)市局审核审批的户口:&&&1、国家建设撤组改居、零星征地的户口,迁入后涉及到征地、建房、责任田的调整、利益分配等经济因素,可能成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员的户口;&&& 2、由人事局引进的各类优秀、特殊人才以及工人技师、高级技师的配偶以及未婚子女的户口;&&& 3、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新生的户口。&&& 三、材料要求。&&& (一)派出所当场办理的户口:&&&1、出生登记:新生婴儿实行随父母登记常住户口的原则。可凭出生证明、婚姻证明、《居民户口簿》、验核《生育证》办理。&&&2、注销户口:依法服兵役、出境出国定居的人员,失踪人员、死亡人员,由其本人或家属凭应征入伍通知书、出国出境通知书、死亡证明等有关的证件办理注销手续。&&& 3、立(分)户以及市区户口的迁移 。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市区户口移入单),经民警验核婚姻证明、《住房证》等有关证明办理。&&&4、恢复户口。依法退役的人员,出境、出国回归人员,刑释解教人员,寻回人员,凭转业、复员安置证明、出国护照、入境证件、刑释证明书、解除劳教证明、宣布寻回的法律文书办理户口恢复。&&&5、户口登记项目的变更。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需要变更姓名的,由本人或父母提出申请。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一般不得变更姓名,确有正当理由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出具单位或街道、乡镇证明。变更职业、婚姻状况、文化程度等动态项目,验核单位证明、结婚证或离婚证、学历证书等有关资料办理。&&&6、大(中)专院校毕业分配的户口:①符合毕业就业政策,当年的市区及县(市)毕业生,可凭分配《报到证》、户口准许迁入手续直接到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②往届大(中)专毕业生或经市劳动、人事部门批准引进的各类人才,已被单位合法录(聘)用,凭市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南通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接收联系函》等或凭单位合法录(聘)用合同等有关手续,到单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住在单位宿舍的,可建立单位集体户);③本市生源的中专毕业生,凭《户口迁移证》和原始户籍证明在原始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④技、职校毕业生凭《劳动(录)聘用合同》、学生分配《报到证》、《户口迁移证》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如在市区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凭《住房证》给予立户,暂无住房的可以将户口落在工作单位或市劳动中心集体户。&&&7、变更民族。不同民族的公民结婚所生子女,其民族成份,在满十八周岁以前由父母商定;年满20周岁者,一般不予更改民族。确系要求变更由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出具县级以上民族宗教部门审批意见。&&& (二)分局直接审核办理的户口:&&& 1、干部、工人调动户口。验核组织、人事或劳动部门出具的调令、《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办理准迁手续。&&&2、录用公务员户口。验核组织部门出具的《机关工作人员录用通知书》或者人事部门出具的《江苏省国家公务员录用通知书》、户籍证明办理准迁手续。&&& 3、现役军人随军家属户口。验核师(旅)以上部队政治部门出具的随军批件、户籍证明办理。&&& (三)经派出所上报,分局核办的户口:&&&1、夫妻投靠户口:由申请人书面提出申请,提供双方户籍证明及已经核实的婚姻证明、《房屋产权证》复印件。&&&2、子女投靠户口:由其父母提出书面申请,提供双方户籍证明及已经核实的婚姻证明,入户人系独生子女的,需有《独生子女证》复印件,系二胎以上的子女,须有县(市)区级以上计生部门签发的准生证明。&&&3、父母投靠户口:由其子女提出书面申请,提供双方户籍证明及已经核实的结婚证证明、《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父(母)子关系证明。&&&4、各类政策性投资、购房落户:凭本人申请,外经委、台办、侨办证明,验资证明、房屋产权证、劳动合同以及户籍证明、结婚证、独子证及相关户籍证明等材料办理报批手续。&&&5、收养、领养子女:符合收养法规定,由收养人向户口所在地提出书面申请,验核县(市)区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和户籍证明办理报批手续。属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需验核《收养证》,经社区民警调查核实后,办理报批手续。&&&6、变更出生日期。确系户口登记工作差错,查有实据,需更改的,由申请人提出申请,出具有关原始资料证明,经社区民警调查核实后办理报批手续。非登记差错,如服兵役、入学、退休、参加体育比赛等要求更改年龄的,一律不予办理。&&& (四)市局审核审批的户口:&&&1、国家建设撤组改居以及零星征地的户口和迁入后可能成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员的户口。①国有建设撤组改居以及零星征地的户口,由国土部门根据征地数量确定改居人数,办理相关手续;②迁入后可能成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员的户口,由派出所形成调查材料、分局审核后报送市局审批。投靠亲属类的,需本人申请、户籍证明、结婚证、独子证、父母与子女关系的原始户籍证明、未婚证明(男性21周岁以上、女性20周岁以上)、住房证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等手续办理。退休、退职、退伍、退学、回国入境、刑满释放或解除劳教等回原籍类的,需本人申请,退休证、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退伍证,退学通知书、回国定居、刑满释放、解除劳教通知书。&&&2、由人事局引进的各类优秀、特殊人才以及工人技师、高级技师的配偶以及未婚子女的户口。上述人员凭市劳动人事部门开具的《留学回国人员登记表》或《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户籍证明、《住房证》等材料,直接到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户籍接待“窗口”办理户口准迁手续。由实际居住地或单位集体户、市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所辖地派出所办理落户。&&&3、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新生户口的迁移。①普通高等、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凭当年招生计划和盖有省市招生办印章的新生录取名册办理落户手续;②职业中专及技工学校,符合户口迁移条件的新生,凭市招生办及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书办理落户手续。&&& 四、时限规定。&&&1、派出所:职权范围内户口,凡具有能够确认符合政策规定的凭证,均应当场办理;需上报审批户口,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形成报批材料呈报上级机关。派出所接到上级公安机关审核结果,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到申请人。&&&2、区公安机关:直接受理核发户口准迁证的户口,手续和凭证完备,符合政策规定的应当当场办理。对派出所上报审核的户口,应当在接到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3、市公安机关:对分局上报审核审批的户口,在接到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审批的决定。发表时间:11-06-07浏览(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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