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儒家化表现在汉代风云人物法制的那些方面?

76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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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发展历程
论述法律儒家化;法律儒家化的内涵;所谓法律的儒家化,是指将儒家的道德精神注入法律、;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历程;中国法律的儒家化运动由董仲舒等人发起,大体可分为;这个伟大的进程的第一个阶段是两汉时期,这是法律儒;1、儒家化的具体表现;立法指导思想方面;首先,董仲舒提出了“天子受命于天,天下受命于天子;行政方面;汉代统一将儒家思想定为指导思想,为加强中央集权制;刑事
论述法律儒家化法律儒家化的内涵所谓法律的儒家化,是指将儒家的道德精神注入法律、法令,使封建法律具有了伦理法的性质,即以儒家思想为立法、注律,以及司法实践中定罪、量刑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中国法律的儒家化从总体而言,就是通过引经决狱,引礼入律的方式,将儒家思想贯彻到立法、司法、守法的整个法律实施过程中,使儒家思想成为刑事的、民事的、婚姻家庭的、行政的、诉讼的等各个法律部门的基本原则和灵魂,也就是说儒家伦理道德获得法律上的效力和权威。中国法律的儒家化,形成了礼法合一的特色,影响深远。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历程中国法律的儒家化运动由董仲舒等人发起,大体可分为三个阶段。一是两汉时期,这是儒家思想法律化的开始阶段。春秋决狱是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开端。二是魏晋南北朝时期,这是中国法律儒家化的深入阶段。这一时期,儒家思想开始渗透到立法领域,掀起了引经注律的高潮。这样的律文与原法律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中国法律的儒家化向纵深迈出了具有实质意义的一步。三是隋唐时期,这是中国法律儒家化的最后完成阶段。中国法律的儒家化过程,至隋唐已基本完成,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律的影响,被全面地反映在一部作为中国古代法典的代表作――《唐律疏议》中,《唐律》使儒家思想和封建法律融为一体,从而也形成了儒法合流的法律体系。另外,从两汉至隋唐,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律的影响是逐步深入到最后完成的过程。下面我就分别从这三个历程来讲解中国法律的儒家化进程。 汉代中国法律儒家化这个伟大的进程的第一个阶段是两汉时期,这是法律儒家化的开始阶段。汉高祖刘邦登基后,面对民不聊生、经济凋敝的严峻局面,“无为而治”的黄老思想恰好符合喊出休养生息的社会需求。产生于先秦时期的黄老思想到了西汉时期在继承了道法兼容的传统思想的同时,还吸取了儒家的思想。因此,黄老思想的推行已迈出了法律思想的步伐。经过休养生息后的汉,清静无为的黄老思想已无法满足其需求。汉武帝即位后,志在更化黄老思想,探索新的治国之道,儒学大师董仲舒以“春秋大一统”吸引了其注意。董仲舒之儒学杂糅了阴阳家、法学、名家诸派思想,他以阴阳五行学为基础,提出了“天人感应”、“君权神授”,是封建阶级的平民有了一种宿命论,认为皇帝便是天之骄子,甘心臣服和忍受统治者的压迫统治。他也继而提出了“德主刑辅”的思想,其实质在于以儒家所宣扬的道德伦理与纲常礼教,作为调整人们日常生化的社会准则,要求人们主动去自觉遵守,从而达到维持封建统治的目的。继“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之后,以儒家思想为指导,开启了法律儒家化的进程。1、儒家化的具体表现。立法指导思想方面首先,董仲舒提出了“天子受命于天,天下受命于天子”,其实这就是董的“天命化”。其次,董仲舒提出了“德主刑辅”之思想,罚教相融,教罚互补,也符合现在的“惩罚不是目的,教育才是宗旨”。儒家的“三纲、五常”思想便引入了,从而达到礼法融合。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只有维护家庭的稳定才能更好的保障社会的稳定。其实质是只有保障了君为臣纲,才能实现父为子纲和夫为妻纲。说直白点就是父权是以皇权的存在而存在,为保障皇权而设立父权。因此,该时期立法活动以加强君主专制和中央集权为主要内容。《九章律》、《傍章》、《朝律》、《越宫律》共60篇,构成了汉律的主要思想。行政方面汉代统一将儒家思想定为指导思想,为加强中央集权制奠定了理论基础。汉出台多部法律防止割据,改变中央和地方行政管理机构,为了使中央集权进一步实现。另外,西汉太学也推动了官僚机制的儒家化。刑事立法方面在刑事立法的原则上,就已充分体现了儒家思想,汉律彼有“矜老和怜幼”之意,这正是儒家思想在法律价值观上的体现; “亲亲得相首匿”,这一原则出自于孔子的 “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 “先请制度”,即官僚贵族有罪的要先请,这与法家“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的原则相反,这些无不是儒家伦理封建阶级精神的完美体现。民商法律方面汉代大儒董仲舒由“五常”之道所倡导的重道义轻功利思想,直接影响了汉代统治者重农轻商。司法制度方面重大疑难案件的最后裁决权,由皇帝独揽,特别是涉及“先请”宗件则一律奏请皇帝;亲亲得相首匿原则,卑幼不可告发尊长,否则以不孝论处,则体现了父为子纲的伦理观。这体现于实行《春秋》决狱,其甚至不仅仅是把儒家经典的思想理念作为判案标准,还把原著直接作为条文,实行“论心定罪”原则,其核心是以儒家经典提倡的精神原则作为判断行为人善恶是非的标准,并以之作为判案的依据。这实际上把儒家的伦理道德标准作为法律并对待。因此,《春秋》决狱是中国法律儒家化淋漓尽致的体现。可见汉律儒家化之程度颇为广泛而深入,由立法思想到法律条文和法律条文解释。汉律乃是中国封建社会法律儒家化的开端,君权、父权、夫权、成为封建社会的权力核心, “仁、义、礼、智、信”则成为人们的行为准则,这与封建制社会的经济基础大体相适应。另外录囚制度、秋冬行刑制度或凡遇喜事赦免等都是深受儒家思想影响的结果。魏晋南北朝中国法律儒家化法律儒家化的进程在汉代拉开了序幕,而在接下来的三国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儒家化的到了进一步的发展。1、魏晋南北朝时期中国法律儒家化程度进一步加深,主要是儒家礼仪、礼教的东西逐渐通过儒生们参与立法,“引礼入律”将其变成了律典。特别是在“八议”、“准五服以制罪”、“重罪十条”、“官当”、“存留养亲”制度上得以体现。这是从“引经注律”到“引礼入律”的一个飞跃。2、具体体现A、八议制度“八议”源于西周时期的“八辟”,三国时期,曹魏《魏律》正是将其入律,从而形成制度,标志着官僚贵族司法特权正式法律化、制度化。八议制度的确立是儒家化加深的一个标志,“八议”就是对八种特殊人物犯罪的上奏请议制度。此八种人即亲(皇亲国戚)、故(皇帝故旧)、贤(有大德行者)、能(才能卓越者)、功(功勋卓越者)、贵(高官和贵族)、勤(勤于国事者)、宾(前两朝皇族后裔者)。“八议”载入《新律》,是儒家“亲亲”、“尊尊”、“贵贵”思想在法律上的具体体现。B、准五服以制罪《泰史律》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儒家化程度较深的法典,准五服以制罪的原则源于此。即正式以服制作为亲属相犯是确定刑罚轻重的依据,其核心为以刑律来维护封建礼教,目的在于“峻礼教之防”,是自汉代以来礼与法合流的又一体现,是法律制度儒家化的重要表现。五等丧服是指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这是根据血缘远近来划分的。“准五服以制罪”是指对于亲属之间相互侵害行为,根据服制所表示的尊卑贵贱远近亲疏,来决定罪与非罪及刑责轻重。以尊犯卑,服制越近,罪责越轻,服制越远,罪责越重。反过来,以卑犯尊,服制越近,罪责越重,服制越远,罪责越轻。总之,“亲亲尊尊”的礼制引入了法律,从而维护了“三纲五常”C、重罪十条“重罪十条”首创于《北齐律》。它是对封建统治者认为直接危害其根本利益的十类严重犯罪的统称。包括:“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它强化了对君权、父权、夫权的维护,进一步将儒家的礼制内容引入刑律中,促进了礼法二者的融合,加深了儒家化的程度。D、官当官当”制度是典型的官僚贵族特权法,集中反映了统治阶级以法律形式维护自身利益的意志和要求,“官当”是指贵族官僚犯罪后,允许其以爵位或官职来抵罪的一种制度。这也是“刑不上大夫”的一个具体体现。“官当“入律都强化了封建特权制度。使礼律进一步如何,是法律儒家化一大重要体现。E、存留养亲“存留养亲” 就是祖父母或父母年迈,家中无人进行赡养,该罪犯可以依法暂时不执行所判徙、流、死刑,责其回家尽孝,待为老人养老送终后,再执行原来的刑罚,以体现儒家所倡导的“亲亲”原则和孝道原则。这是儒家宗法伦理与国家法制相结合的典型体现。“存留亲养”原则显然是刑罚执行制度开始走向儒家化的具体体现,对后世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可见魏晋南北朝时期在汉的基础上,更进一步儒家化了。唐代的法律儒家化整个三国魏晋南北朝时期是民族大融合的时期,是立法融合的重要时期,它把法律儒家化的发展推向了更好的层次。由于隋、唐对法律儒家化的贡献有所不同,下面将分隋、唐两部分分析。在隋初,总体来讲,君臣都重视德治、仁治,强调宽法轻刑,但又不轻视法律的作用,积极地革新法制,集前人立法之精髓。其中《开皇律》是一部上承魏晋南北朝之法,下启唐律,是一部承前启后的封建法典,其立法成就有以下:1.确定法典的篇目体例。2.确立封建五刑制度。3.“十恶”重惩正式列入《名例律》4.贵族、官员法律特权扩大化。从某个意义来讲,《开皇律》已经可以算上法律儒家化进程的终结者,其总结了各个朝代的立法经验,是封建法典趋向于定型,为唐律提供了直接的蓝本。下面是法律儒家化在唐律的几方面的体现:(1)关于法律儒家化在唐律中最大的体现便是唐律“一准乎礼”,即完全以儒家主张的纲常礼教作为立法的指导原则和定罪量刑的基本依据。唐律根据“德礼为政教之本”的指导思想,纳礼入律,使得法律“一准乎礼”,真正实现了礼法的统一。从立法方面,都是以礼作为立法依据,具体表现为把违反礼教“十恶”作为严惩重点,将“八议”、“矜老恤幼”等道德规则,同居相为隐、服制定罪等礼教内容法律化,借助疏议将法律儒家化。另外,许多法律条文都源于礼的规范,并且注疏时多引用儒家经典。(2)儒家化在唐律的次要体现是“用刑持平”。反对重刑,强调宽仁慎刑,也是儒家思想的一贯的主张。比较前后朝代,“用刑持平”,“务在宽简”,使唐律有“得古今之平”的美誉。具体体现是五刑制度比以前历代为轻,死、流刑条款大量减少。在刑罚使用上尽量从轻,如老幼废残减重刑罚等。(3)法律儒家化在唐律另一体现便是儒家思想是唐律的灵魂。唐律以儒家极力倡导的“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作为立法的主导思想,把维护君权、父权、夫权统治的行为。另外,唐律充分体现儒家贵贱有等、亲疏有分的思想,不仅赋予贵族、官僚法律上的种种特权,就连普通人也以身份确定罪名和量刑,实行同罪异罚。中国法律儒家化对中国法律的影响法律儒家化对当时的影响中国法律的儒家化,形成了礼法合一的特色,影响深远。由上文可以看出,在中国法律儒家化从开端到发展再到完成的过程中,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律的影响也一步步深入,这种影响是全面的,主要表现为礼法合流、德礼并用、德主刑辅等法律思想的确定,儒家基本法律原则和具体法律观点的形成,以及儒家思想在法律儒家化过程中对司法实践领域的影响等等,不一而足。1、儒家法律指导思想的确立。强调德治。2、确立了法律的一些基本原则,中国法律儒家化过程中,一些儒家思想的精义注入法律中升华为封建法律的基本原则,主要有“八议”制度、“官当”制度,准五服以制罪以及“重罪十条”等。3、在“引经决狱”、“引礼入律”的过程中,儒家基本政治法律思想融入法律之中,逐渐形成一系列符合儒家思想的具体法律观点。4、中国法律的儒家化促进了司法队伍的儒家化。春秋决狱这一审判方法的推广,使得大批具有儒家经义素养的官吏越来越受到重视。法律儒家化对现代中国的意义① 结合和针对儒家思想的精华部分,并且赋予其新的时代意义,形成一套新的,适合我国传统和社会现实互相有机结合的道德规范体系,并以这一道德体系为社会主义法制化服务。形成一套即尊重中国传统道德习惯,又适应社会现状的价值观体系。② 在立法和司法实践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到上述的价值观体系,一方面尊重我国人民几千年来形成的传统道德习惯,另一方面与世界接轨,做到既不丢弃传统道德习惯这一法的渊源,又与处于国际社会中共存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③ 应当持一种发展的眼光看待事物,否则,腐朽的不是儒家思想,而是我们的视角。不要因为法条的过时或者思想更新得滞后而全盘否定,而是如何客观地看待和改进、更新,做到洋为中用,古为今用,集众家所长而为我所用。④ 法律和道德,一个作为人们行为规范的底线,一个作为人们行为近乎上限的指引;一个注重社会现实性,一个颇具思想性;二者既不可混为一谈,又不应彻底割裂;应当互相作用互为补充,即本文的结论-结合儒家思想这一传统道德习惯和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发展现状以指引人民的道德思想体系,服务于社会主义法制这一行为规范体系。即-以德育人,依法治事。中国法律法律儒家化的影响问题首先在于,法律儒家化使审理案件、定罪量刑不可避免的走向了主观化。而“原心定罪”从道德立场出发,过分强调了犯罪者的主观动机而相对忽视了犯罪的客观事实,从而为酷吏任意出入人罪打开方便之门。
其次,儒法结合重在礼法合一。长期地坚定地实行礼治,纳礼入律、深刻地禁锢了人们的思想。三纲五常、家族等级深深植根于人们的心灵。造成了中国特有的“讲礼有余、然理性不足”的人格特点。第三,法律儒家化建立了合理的封建法律秩序。这秩序稳定而具有威权,然致命性在于它显失公平。在中国法律儒家化的进程中,到处都可以看到“同罪异罚”的原则;到处可以看到维护贵族官僚特权的制度。尊卑贵贱等级森严是特权集中在少数人手中即可产生腐败。于是,在对违法官吏的特权维护下,产生了许多外表仁义道德实则虚伪腐败的封建官僚。而所谓的民主在此社会中是无从谈起的。第四,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另一个极为深远的影响在于将“天下为家”的观念深深植根于国人心中。“皇权至上、天下为家”,一国即一家,皇权即整个帝国至高无上的父权。这一点成为中国封建性始终难以产出的历史根源、阻碍着“天下为公”前进的步伐。第五,中国法律儒家化维护皇权、维护封建等级,注重道德、关注礼教。更重要的是它注重人的作用,主张“为政在人,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有治人无治法”。这一根本属性决定了中国封建社会所实行的不过是“一人之心千万人之心”的君主专制,是以言代法、言出法随的人治。而人治注定了难以长久地把国家推向富强。 评述成文法的公布及其在中国法制史上的意义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公布是中国法制史上的一件大事,具有重大意义。成文法公布后,法的公开成为历史潮流,从此以后,秘密法再也无法延续。同时,秘密法时代的结束也标志着刑依法定的局面逐渐打开,以刑统罪宣告结束。并且,成文法的公布,打破了“礼治”的传统,“法治”开始进入人们的视野,奴隶主贵族的特权受到限制,为新的封建制法律制度的形成奠定了基础。此外,中国法学也伴随着成文法的公布及由此所带来的争论而初步萌芽,私家法律教育逐步兴起。概况:公元前536年3月(阴历),郑国执政子产将郑国的法律条文铸在象征诸侯权位的金属鼎上,向全社会公布,史称“铸刑书”,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意义:铸刑书,公布成文法,开创了古代公布法律的先例,否定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秘密法。对后世有着非常深远的影响。公布成文法活动在中国古代法律史上产生了重大的影响,是中国法律史上一次划时代的变革。制定和公布成文法的意义主要有以下几条:第一,
制定和公布成文法是法制改革的一次重大胜利,是春秋时期社会变革的深刻反映。春秋战国时期是社会发生巨变的时期,旧的奴隶制度逐渐瓦解,而新的封建制度则悄然兴起。各诸侯国为了在日益激烈的竞争中谋求生存,不约而同地开始试行新的统治方法。而创建以成文法为主体的法律体系是其中的主要内容之一。第二,
制定和公布成文法对贵族阶级的特权进行了限制。西周时期,“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做法曾一度十分流行。到了春秋战国时期,随着贵族阶级权利的削弱,特别是到了商鞅变法的时代,“法不阿贵”的原则逐渐取代了原先的做法,使那些有身份、有地位、有功劳的尊贵者的违法行为也要依律断罪,不宥不赦。虽然这遭到了奴隶阶级的强烈反对,这也反映了刑鼎法律是对全社会全体公民一视同仁的。第三,
制定和公布成文法结束了法律高深神秘的状态,使法律走向了公开化,打破了贵族阶级对司法的垄断,是我国古代法制史上的重大进步。西周时期采取的“临时议制”是典型的不公布成文法的制度,所谓“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不公布成文法,民众就无法知晓什么时候犯了法,什么时候没犯法。这样,首先一点,制定的法律无法很好地实施。第二,也使法律在民众眼里显得很神秘,使法律在人民中产生一种距离感。另外,“临时议制”在进行审判时,由于是少数贵族阶级掌握着司法审判权,难免会造成审判的不公。第四,制定和公布成文法是对传统法律观念、传统法律制度以及传统社会秩序的一种否定。春秋战国时期,社会经济与政治的迅速变化使得传统礼制瓦解,出现了所谓“礼崩乐坏”的局面。传统的法律观念和传统法律制度也随着成文法的公布而逐渐被否定。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在西周的基础上又进了一步,可以说,这一定程度上是对神权法的否定。在他主持的郑国变法中,第一次出现了“法治”的思想。第五,
制定和公布成文法,标志着法律观念和法律技术的进步。春秋以前,不仅没有成文法典,而且法律的编纂十分混乱,无法构成系统的法典。直到春秋时期,各诸侯国普遍开展法典的编纂活动,出现了不少比较系统的、完整的法典。这些早期的成文法典不论在内容还是形式上,都可以看到当时最先进的立法技术,而这些法律技术比起前朝,已有了不小的进步。第六,
制定和公布成文法,为战国时期及以后的封建成文法的发展与完善积累了经验。并标志着以封建社会关系为内容的成文法律体系开始走向中国法律的历史舞台。制定和公布成文法,使得一些法学家的思想得以贯彻实施。受前人的影响,更多的学者参与到完善成文法的队伍中。法家就由是这样一批学者组成的,形成与战国时期的学术派别。综上所述,春秋时期制定成文法不仅打破了传统观念,使法律在民众中普及;更为封建成文法的发展与完善积累了经验,在中国漫长的法制史中有着十分重大的意义。春秋决狱一、推行春秋决狱的历史背景汉王朝建立政权以后,面临着战乱后社会生产被严重破坏、经济凋敝、国库枯竭的局面。为了巩固胜利、发展生产,汉统治者在吸取秦灭亡经验的基础上,采取“无为而治”的政策策略,轻徭薄役,约法省刑,缓和社会矛盾。经过“文景之治”等几十年的发展,汉王朝奠定了强大的物质基础,政权得以巩固。随着“无为而治”的推行,也使得各诸侯王国和地方豪强的财力得到积累,实力不断增强,竭力想要摆脱中央的控制;边疆地区,匈奴频频入侵,“无为而治”的策略很难适应新的形式,汉武帝采纳董仲舒提出的维护封建大一统和专制王权的儒学,法律指导思想开始转型,春秋决狱制度的确立就是典型表现。二、春秋决狱的推行及其原则春秋决狱,又称“引经断狱”,是以儒家思想为断狱的指导思想,要求司法官吏在审判案件的时候,用儒家经典,特别是《春秋》作为分析案情、认定犯罪的根据,解释和适用法律。其原则主要有:(一) 原心定罪由于《春秋》特别强调礼的作用和规范,强调“礼禁于未然之前”,所以,儒家学说的推行者们特别重视支配行为的动机是否符合礼的道德准则,即在审理案件的时候,依据客观犯罪的事实,着重考察行为者的动机,只要有犯罪的行为动机,就可以加以惩罚,不必一定要等到犯罪真正出现时再施以惩处。对于首犯,应该从重处罚,只有犯罪行为而没有犯罪动机的人,应当从轻处罚。这种动机论符合春秋中的“微言大义”就是“志善”,即使违法,也可以从轻处罚;相反,犯罪人主观动机严重违反儒家倡导的“忠”、“孝”之精神,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也要认定为犯罪,并予以严惩。(二) “亲亲”、“尊尊”1、亲亲得相首匿“亲亲得相首匿”是我国古代封建法律的一项重要原则,指亲属之间有罪应当互相隐瞒,不告发和不作证的不认为是犯罪,反之要定罪。这项原则的推行的目的在于维护封建伦常和家族制度,巩固君主专制统治。
“亲亲相隐”源于孔子的“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亲亲得相首匿”也是统治者用儒家理论补充法律的一个重要依据,但是为了维护封建者的统治,对于谋反、谋大逆、谋叛及其它某些重罪,直接侵犯皇权,或严重破坏封建统治秩序,因此规定亲属有义务告发、作证。其适用范围不断扩大,一直贯穿于以后漫长的专制主义法制中。2、“君亲无将,将而诛焉”指臣对君、子对父不能冒犯、忤逆、甚至作乱,即使只有犯上作乱的思想而无没有真正的付诸行动,也是大逆不道的犯罪。即皇亲国戚触犯这条原则也要依法处置,“*以事君,常赦不原”等为汉代高层同统治者的专制主义政治提供了保障,统治者将其看作是判断触犯皇权及皇帝尊严与安全的犯罪的理论根据之一,司法官员在断案过程贯彻“原心定罪”原则的具体体现。(三) 春秋决狱的影响1、 积极影响。(1)春秋决狱是统治者推行儒家理论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当时诸侯割据、战乱频繁的年代,起到了稳定政治局面、维护天下统一的重要作用。(2)结束了长期以来的法家指导思想为主的局面,将儒家思想和法家思想有机结合起来,同时吸收其它各家学说,开始了我国法律儒家化的进程,为引礼入律,礼法结合开辟了道路,并对此后几千年的中华法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3)强调以动机考察犯罪,在兼顾事实的同时,注重动机,在司法实践中,以缜密而且符合人情的理念分析经义和事实,合乎理性的要求,尽量寻找经义与法律制度的最佳结合点。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了皇帝司法权的滥用。2、消极影响。(1)春秋决狱过于强调行为者的主观性。强调“本其事”即强调根据客观事实判案,是正确的,但儒家学说在深入法律的过程中,将行为者的主观动机放在绝对起决定性的地位,只要其动机不符合儒家经典理论,就要加以重罚,而对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不定为犯罪的情况,则任意加以比附。对于儒家经典中的“志善”、“志恶”的理解可以从多方面进行,也可以得出不同的结论,统治者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情趣和好恶定罪量刑,往往导致相同的犯罪其判决相去甚远。法律的公平、公正的目标难以实现。依据春秋所作的法律条文的解释过于主观化,破坏了法律的确定性,思想犯罪泛滥。(2)春秋决狱加剧了司法的腐败。《春秋》一书的特点就在于文字隐晦,可以有统治者根据自己的需要任意解释,在司法审判中,实际上没有客观严格的标准,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各级官吏根据主观意志来判断的。(3)春秋决狱使得法律和政治、伦理之间界限更加模糊。在我国古代社会,法律和其它上层建筑和意识形态之间的界限本来就不是很清晰,汉统治者推行春秋决狱以后,儒家伦理道德从各个方面渗透到法律中去,而封建统治者为了维护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和大一统,极力主张儒家思想在社会的各个层面发挥作用,甚至在某些司法活动中以儒家经典的伦理道德代替法律,最终按照统治者的意志实现对法律改造。(4)春秋决狱加强了对人们的思想控制,同时达到了文化专制的目的。通过在法律上推行春秋决狱,并进行儒家思想其它各方面的渗透,将人们的思想禁锢在统治者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君臣、父子、夫妇”之道规范人们的行为,通过教化和惩罚的双重手段渗透到人们日常的行为和思想中。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在实践中受到严重的挑战,并使人们对于正义的追求也局限在儒家思想限定的范围内。综上所述,春秋决狱以儒家思想作为法律上定罪量刑的依据,在融合了儒家、法家等诸多思想主张,确立了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标志的同时,也因为其判案的主观性强,司法官员经常以自己的个人好恶任意定罪,扩大了法律的随意性和任意性,背离了法律的公正性、正义性的要求。当代的法治建设在借鉴吸收传统法律思想精华的同时,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完备的法律制度的基础上,按照法律的要求规范法律技术和完善法律实践。(三)结合现代司法的一些思考从2006年起,中央政法委决定在全国政法系统广泛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其中最重要的一条就是“党的领导”,就是说全国政法工作必须服从服务于党的领导,而不是削弱党的领导。我们的提法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官之上,只有法律”等,这话本来是不错的,但中国现阶段正处于社会的转型时期,社会矛盾层出不穷、新情况新问题迅息变化,法官在审判中往往遇到根据法律难以解决的问题,这就需要加强党的领导、依靠党的领导来处理改革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依靠党来处理社会矛盾纠纷,而不仅仅依靠法律。当前,通过全国政法系统正在开展的解放思想“大讨论、大学习”活动,各级政法部门特别包含各类专业文献、应用写作文书、行业资料、高等教育、各类资格考试、外语学习资料、76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发展历程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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