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民政救助申请书局对有全残会证的人有什么申请

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中宣部、中央文明办、国家统计局、民政部、卫生部、公安部、教育部、劳动保障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解放军总政治部、中国残联关于开展第十六次“全国助残日”活动的通知 - 法规库 - 110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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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中宣部、中央文明办、国家统计局、民政部、卫生部、公安部、教育部、劳动保障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解放军总政治部、中国残联关于开展第十六次“全国助残日”活动的通知
发布部门: 、、、、、、、、、、、、
发布文号: 残工委〔2006〕1号
日是第十六次法定“全国助残日”。在全党、全军、全国各族人民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及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之际,组织和开展好本次全国助残日活动,对于推动“十一五”期间残疾人事业的全面发展,大力弘扬人道主义精神,倡导扶残助残的良好社会风尚,营造文明进步的社会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对本次助残日活动要给予高度重视,广泛动员社会,认真组织好各项扶残助残活动。  一、主题  真实的了解,真挚的关爱
  二、背景和意义  残疾人是社会中人数众多的弱势群体。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残疾人工作和残疾人事业的发展,实施各项政策改善残疾人生活状况。1987年,民政部、卫生部、国家统计局和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等部门联合开展了第一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调查数据为制定国家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提供了重要依据。  从1987年第一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至今已18年。18年来,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快速发展,我国残疾人的状况发生了巨大变化,第一次抽样调查的数据和资料已经无法准确反映当前的状况,使国家在制定相关政策,特别是开展实际工作时面临很大困难。为此,国务院决定于年开展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以全面掌握全国残疾人的数量、结构、地区分布、致残原因及康复、就业、教育、婚姻、家庭状况等。调查的标准时间是日零时,现场调查持续到5月下旬。  开展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是我国国情调查的一部分,是党和国家发展残疾人事业的重大举措。它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残疾人及残疾人事业的关怀,有利于在制定国家和社会发展规划时进一步提高和改善对残疾人的服务,有利于全社会关心、帮助残疾人及残疾人事业,有利于展示我国人权保障的良好国际形象。因此,将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作为本次全国助残日活动主题,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是一项重要的社会工作,需要各级政府、社会各界的共同参与和大力支持,它不仅将对新世纪我国残疾人事业的发展产生深远影响,而且也必将为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发挥积极作用。因此,各级政府必须给予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措施,确保此次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措施  1.各地要及时召开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会议,围绕本次全国助残日主题,结合本地实际,专题研究有关残疾人抽样调查工作,部署助残日活动。  2.各地相关部门要根据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领导小组和本地区抽样调查领导机构的部署和安排,密切合作,认真履行,确保调查工作顺利进行。  3.各级统计部门要充分发挥统计调查的业务专长,在人员培训、调查技术支持、调查队组建、数据处理和数据分析等方面协助做好有关工作。  4.各级民政部门要号召城乡基层组织积极支持、协助调查,发挥其熟悉群众、了解情况的优势,配合做好摸底和入户调查等工作,按照“费随事转”原则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城乡基层组织参与调查所需工作经费。  5.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并认真做好调查队、医师的选调与培训、管理工作,确保人员的素质,同时为参与调查工作的专家和医师创造有利的工作条件。  6.各级公安机关特别是基层组织要主动为调查提供人口基本信息,同时认真维护好调查秩序。  7.各级教育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参与抽样调查工作,给予必要的帮助和支持。对于调查中反映出来的残疾人的教育、就业等问题要高度重视,认真研究解决。  8.各地共青团、妇联、少先队组织以及驻军和武警部队要发挥各自优势,通过开展青年志愿者助残、巾帼建功、手拉手红领巾助残以及军民共建、警民共建等多种形式,动员社会力量,给予生活困难的残疾人以扶助并配合支持调查工作。  9.各级文明办要将助残日活动作为本地区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要将该项活动与创建文明城市、文明社区和文明村镇等活动结合起来,在全社会进一步倡导扶残助残的社会风尚。  10.地方各级残工委在助残日期间,要邀请党、政、军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出席当地的助残日活动,视察当地的入户调查和医生检查情况,走访慰问福利企业、残疾人集中的社区、福利院和残疾人家庭,勉励残疾人自强、自立,并切实帮助残疾人解决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11.各地残联组织要切实承担起抽样调查的具体组织协调工作,抽调精干人员组成办公室,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要主动将残疾人抽样调查工作的进展情况和存在的困难向当地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汇报,争取更大的支持;要注意发挥各专门协会的作用;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报告会、座谈会、演讲会、文艺演出及各种适合残疾人特点的活动,鼓励残疾人平等参与各项社会生活,全面展示残疾人乐观向上、积极进取的精神风貌。
  四、宣传  1.各地党委宣传部要贯彻《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宣传方案&的通知》(中宣发(2005)44号)精神,将第十六次“全国助残日”的宣传报道工作纳入年度宣传工作总体计划之中,统一部署,统一安排。  2.中央及各地新闻单位要结合本次助残日主题,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络媒体的作用,利用多种方式,深入宣传抽样调查的目的、意义和各级政府积极支持残疾人抽样调查而采取的有力措施;宣传各级党政军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走访慰问残疾人的动人场面;宣传在助残日期间组织的各种活动,在全社会掀起关注残疾人事业的热潮。  3.各级抽样调查领导小组要高度重视调查的宣传动员工作,加强与宣传部门的配合,为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特别要注意在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民委员会、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开展好各项宣传活动。  4.各地要充分利用公益广告、公共橱窗等各种形式宣传助残日主题活动,被调查县(市、区)要重点通过电视台、广播站、社区及村的布告栏、公告栏等载体以及横幅、标语、宣传页等形式做好宣传发动工作,争取社会各方面特别是被调查户的理解和支持,在全社会进一步营造关心、帮助残疾人事业的良好社会环境。以做好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工作为契机,大力宣传并推进残疾人事业的全面发展。
附:第十六次全国助残日宣传口号  1.全社会都来关心残疾人,支持残疾人事业  2.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  3.真实的了解,真挚的关爱  4.关爱残疾人,从了解开始  5.关注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  6.扶残助残,有你有我  7.弘扬人道主义,倡导助残风尚  8.扶助弱势群体,构建和谐社会  9.日0时是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的标准时间  10.残疾人抽样调查需要您的理解与支持  11.全社会动员起来,认真搞好残疾人抽样调查工作  12.把温暖送进每一个残疾人家庭  13.做好残疾人抽样调查,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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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文件查阅
民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全残抚恤人员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更新时间:
民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
《伤残抚恤人员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档案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档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档案局:
 为了加强伤残抚恤人员档案的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民政部、国家档案局制定了《伤残抚恤人员档案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 &
&民政部 国家档案局
  &&&&&&& 伤残抚恤人员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因战、因公、因病伤残抚恤人员档案的管理,服务伤残抚恤业务工作,保障伤残抚恤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及《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伤残抚恤人员档案是指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行政公署民政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审查、审核、审批新办、补办评定残疾等级和调整残疾等级工作中,以及办理伤残抚恤关系的转移、发放抚恤金工作中形成的,以伤残抚恤人员个人为单位整理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和形式的历史记录。
 伤残抚恤人员档案是民政专业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国家民生档案范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伤残抚恤人员是指《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因战致残、因公致残或者因病致残的伤残人员。
 第四条 伤残抚恤人员档案工作由民政部统一领导,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行政公署民政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分级负责,在业务上接受上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伤残抚恤人员档案本着方便管理和利用的原则,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伤残抚恤人员档案的具体集中存放地点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
 第六条 伤残抚恤人员材料的归档要求:
 (一)归档的材料必须齐全完整、图文清晰。(归档范围见本办法附件一);
 (二)归档材料应当在相关手续办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归档。
 第七条 在新办、补办评定和调整残疾等级工作、以及办理伤残抚恤关系转移、发放抚恤金工作过程中形成的电子文件,应当按照《电子文件归档和管理规范》(GB/T 18894―2002)要求进行整理归档,重要的电子文件应当同时打印出纸质文件一并归档。
 第八条 伤残抚恤人员归档材料按照一人一档的原则进行整理。具体整理方法可以参考本办法附件二,也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自行规定。
 第九条 伤残抚恤人员档案保管期限为100年。保管期限从当事人初次认定或者申请材料形成之日起的次年1月1日开始计算。
 伤残抚恤人员档案保管部门应当对保管期限届满的伤残抚恤人员档案进行价值鉴定,对有继续保存价值的可以延长直至永久。
 第十条 伤残抚恤人员档案应当放入坚固的、防火、防潮的档案库房进行管理,库房内应设置空调、去湿、灭火等设备。
 库房的防火、防潮、防蛀、防盗、防光、防尘、防高温等设施和安全措施应当经常检查;要保持库房的清洁和库内适宜的温度和湿度。
 第十一条 伤残抚恤人员档案的利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各级民政部门因自身工作需要可以利用伤残抚恤人员档案;
 (二)各级政府监察、公安、检察院、法院等单位因公务需要可以利用伤残抚恤人员档案;
 (三)经伤残抚恤人员档案保管机构主管领导批准,办理相关手续后,伤残抚恤人员可以利用与自身相关的伤残抚恤档案;
 (四)经伤残抚恤人员档案保管机构主管领导批准,有关单位、组织或个人因工作需要,办理相关手续后可以利用伤残抚恤人员档案;
(五)查阅档案严禁损毁、涂改、抽换、圈划、批注、污染等。
 第十二条 伤残抚恤人员档案应当使用计算机等现代化管理手段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伤残抚恤人员档案集中存放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伤残抚恤人员档案保存至该伤残抚恤人员死亡5年后,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伤残等级为一至四级的伤残抚恤人员死亡后,其遗属仍享受相关待遇的,伤残抚恤人员档案集中存放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将该伤残抚恤人员档案保存至其遗属停止享受相关待遇,然后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第十四条 伤残抚恤人员档案的鉴定销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伤残抚恤人员档案保管部门对保管期限届满的档案要进行价值鉴定,对无保存价值的予以销毁,但伤残抚恤人员档案目录应当永久保存。
 (二)对销毁的伤残抚恤人员档案应当建立销毁清册,写明销毁档案的时间、种类和数量并永久保存。
 (三)伤残抚恤人员档案保管部门应当派人监督伤残抚恤人员档案的销毁过程,确保销毁档案没有漏销或者流失,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商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本办法实施细则。
  附件一
  &&&&& 伤残抚恤人员材料归档范围
  一、 在新办评定残疾等级工作中形成的下列材料归入伤残抚恤人员档案:
  (一)申请人书面申请书;
  (二)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或者户口簿复印件;
  (三)申请人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书面意见;
  (四)致残经过证明;
  (五)医疗终结后的诊断证明;
  (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受理通知书》;
  (七)《评定伤残等级审批表》;
  (八)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
  (九)公示材料;
  (十)评定残疾等级决定书副本;
  (十一)伤残人员证件(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公务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因战因公伤残人员证》)复印件;
  (十二)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不予评定残疾等级决定书》副本。
  二、 在补办评定残疾等级工作中形成的下列材料归入伤残抚恤人员档案:
  (一)申请人书面申请书;
  (二)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或者户口簿复印件;
  (三)申请人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书面意见;
  (四)申请人因战因公致残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
  (五)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受理通知书》;
  (六)《评定伤残等级审批表》;
  (七)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
  (八)公示材料;
  (九)补办残疾等级决定书副本;
  (十)伤残人员证件(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公务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因战因公伤残人员证》)复印件;
  (十一)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不予评定残疾等级决定书》副本。
  三、 在调整残疾等级工作中形成的下列材料归入伤残抚恤人员档案:
  (一)申请人书面申请书;
  (二)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或者户口簿复印件;
  (三)申请人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书面意见;
  (四)原评定残疾等级的证明;
  (五)申请人认为残疾情况与原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医疗诊断证明;
  (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受理通知书》;
  (七)《评定伤残等级审批表》;
  (八)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
(九)公示材料;
  (十)调整残疾等级决定书副本;
  (十一)调整后的伤残人员证件(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公务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因战因公伤残人员证》)复印件;
  (十二)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不予调整残疾等级决定书》副本。
  四、 伤残抚恤工作中形成的下列材料也归入伤残抚恤人员档案:
  (一)《伤残人员换证、补证申报审批表》;
  (二)伤残人员死亡证明;
  (三)注销伤残人员证件的决定书副本及备案材料复印件;
  (四)撤销伤残抚恤待遇材料:
  1.撤销伤残抚恤待遇决定书(复印件);
  2.因伪造、变造《残疾军人证》而由民政部门收回的《残疾军人证》原件。
  (五)其他应归档材料。
  五、 残疾军人退役或者向地方政府移交以及伤残人员跨省转移伤残抚恤关系过程中形成的下列材料归入伤残抚恤人员档案:
  (一)转入伤残抚恤关系申请书;
  (二)有关伤残证件的变更栏一页的复印件;
  (三)有关残疾情况复查材料;
  (四)转出伤残抚恤关系申请书;
  (五)《伤残人员关系转移证明》;
  (六)其他应归档材料。
 六、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伤残抚恤关系转移材料归入伤残抚恤人员档案的范围由各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
 七、 发放抚恤金过程中形成的下列材料归入伤残抚恤人员档案:
 (一)在国内异地居住的,每年由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证明;
 (二)在港、澳、台定居或出国定居的,每年由我国驻外使领馆(或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居住证明;
 (三)其他应归档材料。
 伤残抚恤人员材料的整理方法
 此方法以伤残抚恤人员个人为单位,一人一卷。
 按本办法《附件一:伤残抚恤人员材料的归档范围》的顺序排列每卷内材料:
 卷与卷之间按照形成时间顺序排列。形成时间顺序以当事人初次认定或申请材料形成之日为准。
 在每卷档案内首页上端的空白处(或者档案封套和档案袋的封面)加盖归档章,并填写有关内容。归档章设置全宗号、年度、室编卷号、馆编卷号等项目(式样见附图1)。
 按室编卷号的顺序,为每一卷伤残抚恤人员档案编制归档文件目录,置于卷内首页之前。归档文件目录设置序号、责任者、文号、题名、日期、页数、备注等项目(式样见附图2)。
 每卷档案及其归档文件目录应当以无酸纸套或者档案袋等有利于保管和利用的方式加以固定。
 按照室编卷号的顺序将每卷档案依次装入档案盒并填写档案盒封面、盒脊和备考表的项目。档案盒封面应当标明伤残抚恤人员档案集中存放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名称和伤残抚恤人员档案名称(式样见附图3)。档案盒盒脊设置全宗号、年度、起止卷号和盒号等项目(式样见附图4)。备考表置于盒内,说明本盒文件的情况,并填写整理人、检查人和归档日期(式样见附图5)
 编制伤残抚恤人员档案目录应符合以下要求:
 每年形成的伤残抚恤人员档案必须编制目录。目录设置馆编卷号、室编卷号、姓名、伤残人员证号、备注等项目(式样见附图6)。
 每年的档案目录加封面后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并编制目录号。档案目录封面设置全宗号、机构名称、目录号、年度、编制机关、编制日期等项目(式样见附图7)。
 注:归档章、档案盒封面、档案盒盒脊式样的规格参考《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 22――2000)规定的相关式样的规格,归档文件目录、备考表、伤残抚恤人员档案目录、伤残抚恤人员档案目录封面用纸幅面尺寸采用国际标准A4型(长×宽为297mm×210mm)。
  填写说明:
  1.全宗号:填写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编制的代码。
  2.年度:填写本卷的所属年度,以四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3.室编卷号:填写伤残抚恤人员档案集中存放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编制的卷的排列顺序号,从“1”开始编制。
  4.馆编卷号:填写档案移交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时按进馆要求编制的卷的顺序号。
  附图2  归档文件目录式样
  填写说明:
  1.序号:填写文件的排列顺序号。
  2.责任者:填写制发文件的组织或个人,即文件的发文机关或署名者。
  3.文号:填写文件的发文字号。
  4.题名:填写文件标题。没有标题的,可自拟标题。
  5.日期:填写文件的形成时间。
  6.页数:填写每份文件的页数。文件中有图文的页面为一页。
  7.备注:填写文件需说明的情况。
  附图3 档案盒封面式样
  填写说明:
  ×××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名称:填写伤残抚恤人员档案集中存放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全称。
  附图4 档案盒盒脊式样
  全宗号
  起止卷 号 室编
  填写说明:
  1.全宗号:填写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给立档单位编制的代码。
  2.年度:填写本盒内档案所属的年度,以四位阿拉伯数字标注公元纪年,如1978。
  3.起止卷号(室编):填写盒内第一卷档案和最后一卷档案的室编卷号,中间用“――”号连接。
  4.起止卷号(馆编):填写盒内第一卷档案和最后一卷档案的馆编卷号,中间用“――”号连接。
  5.盒号:填写档案盒的排列顺序号,在档案移交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时按进馆要求编制。
  附图5 备考表式样
  备 考 表
  盒内文件情况说明
  整理人:
  检查人:
  年 月 日
  填写说明:
  1.盒内文件情况说明:填写盒内文件的密级、破损、修改、补充、移出、销毁等情况。
  2.整理人:填写整理本盒档案的人员姓名。
  3.检查人:填写检查本盒档案整理情况的人员姓名。
  附图6 伤残抚恤人员档案目录式样
  伤 残 抚 恤 人 员 档 案 目录
  卷 号 室 编
  卷 号 姓 名 伤残人员证号 备 注
  填写说明:
  1.馆编卷号:填写档案移交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时按进馆要求编制的卷的顺序号。
  2.室编卷号:填写伤残抚恤人员档案集中存放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编制的卷的排列顺序号,从“1”开始编制。
  3.姓名:填写伤残抚恤人员的姓名。
  4.伤残人员证号:填写伤残抚恤人员的《伤残人员证》的号码。
  5.备注:填写需要特别说明的其他情况。
  附图7 伤残抚恤人员档案目录封面式样
  伤残抚恤人员档案目录
  全宗号:
  机构名称:
  目 录 号:
  年 度:
  编制机关:
  编制日期:
  填写说明:
  1.全宗号:填写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给立档单位编制的代码。
  2.机构名称:填写伤残抚恤人员档案集中存放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名称。
  3.目录号:填写该目录的排列顺序号。
&&& 4.年度:填写该目录的形成年度。
  5.编制机关:填写该目录的编制单位。
  6.编制日期:填写该目录的编制时间。
地址:郑州市金水路18号 邮政编码:450003 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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