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不识字咋写正规借条怎么写

我把钱借给一个不识字的人,他不会写欠条,我帮他写的欠条,他按的手印和签的字,请问到时他不承认法律会_百度知道
我把钱借给一个不识字的人,他不会写欠条,我帮他写的欠条,他按的手印和签的字,请问到时他不承认法律会
我帮他写的欠条我把钱借给一个不识字的人,他不会写欠条,他按的手印和签的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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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礼存与李洪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曹民初字第612号原告:张礼存,男,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树聚,曹县聚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洪存,男,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现海(系被告之子),男,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丁庆见,曹县磐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张礼存与被告李洪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侯鲁鸣适用简易程序,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礼存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树聚,被告李洪存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现海、丁庆见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李洪存的孩子在青岛市打工期间,发生事故需用资金,向原告借款7000元,由村会计张某代笔为原告出具借据1份,被告在借据上捺了手印,该借款经催要,被告拒不偿还,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7000元。被告辩称:被告的孩子在青岛市出事故,准备借原告7000元处理事故,当天找村会计张某代笔书写借条1份,因为被告没文化,在没有收到原告现金的情况下在借条上捺了手印,借条是证明借款合同的唯一凭证,借条仅是合同成立的依据,只证明原、被告已经签订了借款合同,不能证明原告已经提供了借款。原告在借条出现后至今未要求过被告偿还该借款,已过了诉讼时效。出具借条后,被告先后两次偿还原告6000元。原告为支持其诉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由村会计张某代笔于日为原告出具的借款条1份,用以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2、原告身份证1份,用以证明原告的身份。3、证人张某到庭作证,其证,原、被告及安森堂三家的孩子在青岛市出事故,受三家家长相邀一起到青岛处理事故,处理事故所花费的钱都是原告出的,事故处理完后经结算,被告应支付原告7000元,因被告没有钱才打的借条,由于被告不识字,由其代笔为原告书写了借据,被告在借据上捺了手印,原告提交的这份借条就是其为被告代笔出的借条。2014年3月份,被告找证人要求再为其出一份借条,内容为“李洪存孩子在青岛出事,借张礼存现金7000元”,起到证明的作用。被告李洪存向本院提交的证据:身份证1份,用于证明其身份。被告对原告提交证据1的质证意见为,该借条不是答辩状中所陈述按了手印的那张借条,该借条上的手印也不是被告捺的。对证据3的质证意见为,为原告出了借条后,原告没有将借款支付被告。被告称给原告出具借条后,先后偿还原告6000元,原告否认,被告未能提交相关证据佐证。经审核原告提交的证据,结合原、被告的质证意见,对证据效力确认如下: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证人张某到庭确认该借条是在事故处理完后,经双方结算被告应给付原告7000元,因被告没有带钱也不识字,其为被告代笔给原告出具了借条,对借条的真实性,本院予以认定。对证据2,系原告本人身份证明,经审查,本院予以认定。对证据3,证人的当庭证言,被告未提出实质性的反驳意见,本院予以认定。对被告李洪存提交的身份证明,系被告本人身份证明,经审查,本院予以认定。根据有效证据,结合原告的陈述意见,本院认定以下法律事实:2001年8月间,原、被告及安森堂三家孩子在青岛市打工期间发生了事故,三家家长相邀村会计张某共赴青岛市处理事务,处理事故时支出了花费,该款由原告垫付,处理完事故后经结算,被告应支付原告7000元,因被告没带钱也不识字,由村会计张某代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条1份,被告在该借条上捺了手印,载明:“借条,因本人小孩在青岛出事,借张礼存现金7000仟元,柒仟元正,李洪存,号,代笔人:张某”。原告向被告催要借款未果,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7000元。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被告李洪存向原告张礼存借款7000元,事后为原告出具了欠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该借据双方没有约定返还借款期限,原告可在合理期限内要求被告返还,被告抗辩该借款已超过诉讼时效,没有法律依据,对其抗辩理由,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主张该借款已分两次偿还原告6000元,原告否认,对此,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依照上述法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洪存偿还原告张礼存借款7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侯鲁鸣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李 星附: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履行期限届满后2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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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借条怎么写才正确
个人借条怎么写才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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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格式1. 应写清楚借款人和放款人的法定全名;2. 应写清楚借款金额,包括大写和小写的金额;3. 应写清楚借款时间期限,包括借款的起止年月日和明确的借款期限;珐迹粹克诔久达勋惮魔4. 应写清楚还款的具体年月日;5. 应写清楚借款的利息,应有明确的年利率或月利率,最终应支付的借款利息总额(包括大写和小写金额)等约定;6. 应写清楚借款本息偿还的年月日时间及付款方式;7. 应有借款本人亲自签章、手印或亲笔书写的签字。规范的借条书写格式及内容举例如下:借 条今A借给B人民币壹万元整,即¥10000.00元,自日至日,期限6个月,利率为每月0.8%,利息共计人民币肆百捌十元整,即¥480.00元,全部本息于日一次性偿还。
借款人:B(签字、手印、签章) 注:1、最好附上借款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或借款人的住址),联系方式。目的是不还款时便于起诉;2、写还款日期的,诉讼时效自到期还款日的第二天算起;未写还款日期的,从主张权利之日算起;诉讼时效为2年.
同时欠条要好好保存,以防丢失。 2、欠条乃人们在日常交往中的一种借还凭证,一般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因此必要时可在立欠条时经由一定的法律程序,以防后患。 3、欠条务必要字迹清晰,不可涂改。若不得不改动的,则需由改动方在改动处加盖公章(私章)或个人签名。 4、钱款数字要大写。 5、要注意欠条与借条有所不同,欠条适用范围比借条要广泛,借条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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