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科实习报告与侦查机关联席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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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职责、公诉科电话联系方式(来源:&&作者:&&点击率: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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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诉科职责
公诉科主要承办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移送起诉或不起诉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或不起诉,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实行监督,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等工作。一、对公安机关、本院自侦部门移送起诉及上级院移交的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退回补充侦查、移送审查、提起公诉或不起诉。
二、对侦查部门的侦查活动进行监督。
三、对案件审查中发现的漏罪、漏犯进行认定和追诉。
四、对重大、疑难案件进行提前介入和侦查引导取证。
五、对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决定使用简易审理或普通程序简易审理及普通程序审理的意见。
六、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对法庭审判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七、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实行监督,并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依法提出抗诉、提请抗诉或建议提请抗诉。
八、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做好“青少年维权岗”的创建工作。
九、制定本院公诉工作的相关规定、规则、细则和办法。
十、检察长交办的其它工作。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位于承德市双桥区市区区西大街。乘公交在市中心医院站下车。公诉科电话:2283900
双桥区人民检察院简介:内设办公室、政治处、反贪局、反渎局、侦查监督科、公诉科、控申科、民行科、预防科、技术科、监所科、研究室、监察室、法警队、人民监督员办公室、经侦科、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案件管理办公室等18个职能科室。全院有政法专项编制69名,实有干警68人,其中党员61人,占总人数的89.7%,女干警27人,占39.7%;正副检察长5人,党组成员9人,检委会委员12人;副处级干部1人,正科级干部29人,副科级干部14人,科员15人,工勤人员9人;具有检察官身份的51人,其中高级检察官31人,法警3人,书记员3人。全日制硕士研究生1&人,党校研究生(在职)1人;大学本科50人,占73.5%,其中全日制大学本科12人,在职大学本科38人;大专及以下16人,占23.5%。法学专业59人,非法学专业9人。
&&&&双桥区人民检察院在以郭玉峰检察长为班长的新一届党组的坚强领导下,紧紧围绕上级院和区委的决策部署,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各项专项教育活动为载体,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积极推进检察队伍专业化和职业化建设,努力打造一支让党放心、人民满意的高素质检察队伍,有效推动了各项检察业务工作的开展,为区域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强化主题教育,夯实政治思想基础。以创先争优、“发扬传统、执法为民”、“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等主题教育实践活动为载体,通过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集中辅导、专题研讨、开展警示教育和传统教育、重温入党誓词、唱红歌活动等多种形式,坚定理想信念、激发爱国热情和团结协作的团队精神,不断提升干警的综合素质。
&&&&强化教育培训,提升队伍专业素质。创新学习模式,在坚持周四学习日的基础上,开设“内部课堂”,安排中层干部和业务骨干走上讲堂,以检察理论知识和检察实践经验为内容,与全院干警互动学习、互动交流;开展观摩庭审和示范庭、公诉人论辩、制作法律文书、新刑诉法知识竞赛等贴近实际的岗位演练活动,强化干警的基本业务技能。2010年以来共举办培训、知识讲座200多次,岗位练兵25次。
&&&&强化监督制约,提升队伍公信力。从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入手,制定《双桥区人民检察院党员干警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考核办法(暂行)》和《检务督察工作办法》,严格执行《党员干部廉政档案》和《检察人员执法档案》制度,加强对重要执法部门的执法过程和执法环节的监督。进一步加大检务督察的力度,通过采取专职与兼职相结合、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常规与专项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等方式方法,进一步深化对办案质量、办案纪律、检风检容的督察,确保了机关、车辆、人员及办案安全。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制度,在双桥党务公开网上建立双桥区检察院公开网,公示检察职责,公开联系电话,让全体干警时刻“晾晒”在“阳光”之下,时刻接受人民的监督,促进自身公正廉洁执法。
&&&&强化制度建设,提高落实执行能力。积极健全完善用制度管人管事管权的监督制约机制,制定、补充并完善《指纹机考勤使用规定》、《机关考勤管理办法》、《值班工作制度》、《车辆管理制度》等具体规定,从迟到、早退等细小之处抓起,狠抓制度落实,促进良好工作作风的形成。完善考核机制,树立争先意识制定完善《年度工作目标奖惩办法》、《信息、宣传、调研、统计分析工作考核奖惩办法》等考核奖惩制度,将业务工作、队伍建设、信息宣传、调研文章、纪律作风、品牌创建、特殊贡献等纳入考核内容,严格工作标准,树立“逢先必争、逢旗必夺”的争先创优意识,凝聚爱岗敬业的正能量。
&&&&2010年以来,双桥区人民检察院先后荣获全省政法系统优秀基层党组织、承德市文明单位、2012全市检察系统年度考核先进基层院等集体荣誉称号29项,涌现出河北省检察系统“优秀公诉人”、承德市“五四青年奖章”获得者、承德市政法系统优秀党员干警、双桥区“三八红旗手”等先进个人37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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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会议现场
图为与会领导
图为市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冯新华作重要讲话
图为市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李再波讲话
4月19日,全市检察机关公诉与刑事审判监督工作会议在黄冈市院召开。市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冯新华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省院公诉处副处长许诗谊、刑事审判监督处副处长赵慧、市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李再波、市院检委会办公室、人民监督员办公室、侦监处以及办公室负责人、各县、市、区院分管副检察长、公诉科长、内勤以及市院公诉处全体干警参加了会议。
冯新华同志指出,公诉工作是展示检察机关形象的窗口,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要做好公诉工作,必须正确处理好&六个关系&:一是公诉工作与检察全局工作的关系。要充分明确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和公诉的职能地位,以检察工作的主题统揽公诉工作,把公诉工作纳入检察全局工作全盘考虑;二是公诉权与诉讼监督权的关系。要认真贯彻落实省院&两个适当分离&改革的要求,结合黄冈实际,注重公诉与刑事审判监督工作的相互配合、相互协调,完善相关机制,通过公诉工作的有效开展来更好地开展审判监督工作,做到&两手抓,两手硬,两手协调&;三是内部监督制约与检察工作一体化的关系。公诉部门既要加强对内部机构的监督制约,也要加强上级公诉部门对下级公诉部门的领导,大力推进检察工作一体化,节约办案成本,提高办案效率;四是业务建设与队伍建设的关系。要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学习,培养公诉干警特别是年轻干部的学习兴趣,形成&爱学习、会学习&的整体氛围;要进行岗位大练兵,特别是要加强对公诉人的实战训练;要加强公诉队伍的相互交流,大范围加强&请进来、走出去&的交流,小范围加强内部交流,实现业务建设和队伍建设的双促进、双发展;五是工作力度与工作质效的关系,注重办案质量,讲究法律效果,把刑事审判监督工作变成公诉整体工作的新增长点,做到办案数量、质量、效率、效果、安全的有机统一;六是继承与创新的关系。公诉部门既要立足于继承,又要敢于创新。要注重继承黄冈公诉的优良传统,也要注重开拓思维,深入思考当前司法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同时,要创新队伍建设思路,培养出一批全省优秀公诉人才,展现黄冈检察风采,打造黄冈公诉品牌。
会上,市院李再波副检察长对2011年全市公诉工作与审判监督工作进行了回顾,并对2012年的工作进行了部署和安排。他指出,2012年,全市公诉与刑事审判监督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在省院业务考评中达到优秀等次,具体要做到&六个争优&:一是强化起诉职能,在维护稳定和服务大局上争优;二是强化质量意识,在提高执法公信力上争优;三是强化诉讼监督职能,在维护司法公正上争优;四是强化规范化建设,在健全基础建设上争优;五是强化公诉改革,在深化机制创新上争优;六是强化队伍建设,在提高综合素质上争优。
省院许诗谊、赵慧同志充分肯定了黄冈市检察机关两级公诉部门在过去的一年里所取得的成绩,并表示对今年的工作充满信心,同时强调全市公诉部门要树立理性、平和、文明的执法观念,在审判监督工作中要拓宽监督途径,强化监督效果,通过增强刑事审判监督效果来促进案件质量的提高。
会议期间,麻城市院、罗田县院、武穴市院和黄州区院分别就如何提高案件质量、强化刑事审判监督、落实公诉引导侦查机制以及加强队伍建设介绍了经验,市院公诉处还对各县、市、区院公诉科内勤进行了专门培训。融安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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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捕后检察院公诉科补充侦查搜集上来新的证据然后退卷到公安局,公安局取保一年结束已经两个月了,期间检察
辽宁&05-13 22:34&&悬赏 25&&发布者:人在做天在看…… & 回答:(5)
批捕后检察院公诉科补充侦查搜集上来新的证据然后退卷到公安局,公安局取保一年结束已经两个月了,期间检察院不接受案卷。昨天政法委协调检察院公安局,刑警队叫后天去办手续,请问是不起诉还是公安局撤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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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认为证据不充分的,可以做出证据不足的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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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的可能性大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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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办时问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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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认为证据不充分的,可以做出证据不足的不起诉决定
[辽宁-沈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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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不起诉讼后,公安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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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公诉部门如何应对新刑事诉讼法修改后的相关问题
作者:王连高&&&&文章来源:&&&&点击数:512&&&&更新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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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体: 】
刑诉法增加和修改的条文几乎占了现有条文总数的一半。颁布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共111条,主要对完善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侦查措施、审判程序、执行规定、特别程序等七个方面进行了修改,其中大部分都涉及公诉工作,这对检察机关公诉工作提出了许多新挑战、新任务和新要求,为更好地贯彻落实新刑诉法的规定,积极做好公诉部门的应对工作,笔者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执法理念方面
刑诉法的修改最大的亮点是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强调在打击犯罪的时候,更加注重对于人权的保障,这就促使公诉部门干警要切实更新执法理念,而只有通过加强对新刑诉法的学习才能落实执法理念的更新。因此公诉部门要尤为重视新刑诉法的学习,不断开展并积极参加各种新刑诉法的学习活动,积极组织公诉人原原本本地学习研读,深刻领会修改的重大意义、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全面掌握修改内容,准确理解立法原意,做到学懂弄通、熟练掌握。特别是要教育引导公诉人正确处理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公正与效率、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等关系,进一步强化证据意识、程序意识、时效意识、权限意识、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真正做到在严格公正执法的同时,坚持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
二、机制建设方面
(一)加强检察机关自身量刑建议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完善提出量刑建议制度机制。公诉人在办案当中要强化量刑的意识。公诉人是一个量刑建议制度的执行者,必须要树立强化量刑意识。但是这种意识在具体诉讼行为当中是要有所表现的。比如说在审查案件时要加强对细节的审查,包括犯罪嫌疑人的一贯表现、身份、作案动机方面。在审查时要加强这些细节的讯问,在审查报告讨论笔录当中,要反映出对如何提出量刑建议以及提出量刑建议幅度的问题。但是如果检察机关屡次提出司法建议,都得不到司法裁判的支持,这实际上会造成社会对司法公信力的质疑,因此,在办案过程中,公诉人应当与法官之间建立沟通机制,在进行充分的探讨后,在情理法的基础上,达成较一致的观点,在此观点基础上,由公诉人提出量刑建议。
(二)完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强化证人出庭作证和保护制度。新刑诉法对“非法证据排除”作出了明确规定,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办案人员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决定的依据。因此在办案中,公诉人应当牢固树立严格审查意识,对于不符合规范的,有可能违法的证据予以重点审查。借鉴其他省市的作法和经验,公检法移送故意杀人等五类案件时,必须随案移送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由此取得的材料,不仅可以固定言词证据,而且还可以作为视听资料,独立证明取证过程的合法性。&
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不仅明示作证是每一个公民的义务,而且明确了履行出庭作证义务的范围,应当到庭而不到庭的法律后果,包括强制到庭和拒绝作证的惩罚措施,以及对惩罚措施不服的救济程序。与此同时,新刑诉法还对证人、被害人因作证面临的危险,采取了坚决的保护措施,包括因作证而带来的经济损失的补偿,以及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等。但是,强制证人出庭及制裁措施的适用不宜操之过急,应当采取稳步推进的方式。国家检察官学院副教授刘辉提醒,证人出庭率过低,不完全是因为法律滞后,还有着丰富的国情因素。目前公诉部门在证人出庭作证方面多数采取积极劝说、说服的方式,在此方面仍有待改进。当证人出庭作证时,证人的口供可能会随时发生变化,实践中,当证人的口供与之前的证言相悖时,以证人当庭的口供为准,这对于公诉工作又是一个很大的挑战,面对这种情况,公诉人必须要加强庭前与证人的沟通,庭中问话技巧的运用及庭后对证人的保护,确保证人及其亲属不受威胁。
(三)完善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实践中,检察机关往往重视捕前审查,而且在捕前审查中,更加重视审查的是案件证据情况和嫌疑人可能被判处刑罚的情况。公诉部门通常认为捕后变更强制措施使逮捕工作显得比较随意,有损司法的严肃性、权威性,因此捕后往往忽视了对羁押必要性的继续审查。新刑诉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四)正确认识完善刑事辩护制度的重要意义。新刑诉法规定了审查起诉阶段变化律师的阅卷权、会见权和申请调取证据权的保障制度,我们作为公诉工作者,在法庭上处于与辩护人职责相对立的立场上,落实这一规定,首先要消除两个误区:一是对立抵触情绪,即片面地认为完善刑事辩护制度会给公诉工作造成更大的障碍,工作中会出现更多的困难。二是消极等待思想,即不是积极主动适应刑事辩护制度新发展,而是漠视等待。其次,要积极面对,认真贯彻执行,在审查起诉工作中积极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对待辩护人的合理要求不推脱,不刁难,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五)力求“三效结合”,健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工作机制。为了在检察公诉环节求得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良好结合和充分体现,建立健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相关工作机制应当至始至终作为公诉改革工作的重点长抓不懈。结合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有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应当重点实施以下几项制度。一是案件进展情况告知制度和“亲情会见”制度。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可以应犯罪嫌疑人家属、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要求,结合案件性质、涉嫌犯罪的事实、主观恶性、认罪态度和悔罪程度,告知其审查起诉的进展情况,并对有关情况予以说明和解释,适当情况下可以安排在押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与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进行会见、通话。二是专门办理制度,结合受理审查起诉案件“分类督办”制度,指定熟悉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并善于做未成年人思想教育工作的公诉人承办。三是社会调查制度。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对未成年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等进行调查,加强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教育的针对性,增强执法效果。四是坚持宽严相济,当宽则宽,以教育挽救为主。
此外,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应当牢牢把握以下三个适用原则:一是必须坚持自愿原则。新刑诉法赋予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检察机关的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异议权,却没有规定检察机关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之前,应当先听取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在处理具体案件时,检察机关不能强制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接受这种特别制度,而应当由其自愿处分。实践中,我们可以采取两种解决方式:一是公诉人在认真审查案件材料后,认为符合附条件不起诉条件的,采用书面形式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以便其自主选择;二是由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主动向公诉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公诉部门经过审查后认为符合条件的,启动附条件不起诉程序。二是必须符合公共利益原则。按照新刑诉法规定,对涉嫌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以及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涉罪未成年人可以附条件不起诉,这个限定条件比较宽泛。在办理具体案件中,首要考虑公共利益因素,如对社会秩序和公众的危害程度、预防犯罪的实际效果以及诉讼成本等,综合权衡利弊,严格把握适用条件,明确不能或不宜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行为对象,对惯犯以及共同犯罪的主犯等与维护公共利益相悖的,不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对于曾经适用过附条件不起诉的,也不宜重复适用,以确保该制度不被滥用。三是必须坚持监督制约原则。为增强透明度,保证适用的公开、公正,必须加强来自外部和内部的监督制约。
三、能力建设方面
近年来,基层检察院公诉部门受理的刑事案件数量逐年呈较大幅度的增长,新罪名案件逐年增多、社会热点案件、涉众型案件逐年增加,人民群众对加强法律监督的要求越来越强烈。而现实中,公诉部门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突显,使得大部分公诉办案人员疲于应付办案,放松了业务学习。此外,部分公诉人由于客观环境限制及个人的原因,也忽视了对新知识、新政策的学习。随着法制建设的不断深入,证据要求的提高,执法理念的转变,对公诉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只有实现公诉人素质的全面提升,才能使公诉部门在应对更重的任务时从容不迫,游刃有余。要改变公诉人整体素质与新形势下的执法要求不相适应的现状,进一步提高公诉人的理论水平、业务能力,特别是推进三项重点工作所需要的化解社会矛盾、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能力,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全面加强公诉能力建设。
(一)建立公诉人教育培训工作体系和机制,提高公诉人的专业理论水平。全面精深的法律知识,广博深厚的文化基础是公诉人出色开展公诉工作的有力支持。具有全面精深的专业理论知识有利于公诉人正确地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重罪与轻罪的界限,以及正确酌定犯罪情节、手段、结果诸要素的轻重、性质、因果关系等有关问题。为此,要大力提倡公诉理论研究,通过多种途径为公诉人提供学习机会。如可以通过开设公诉论坛的方式,邀请司法界、法学界的权威人士召开讲座,使公诉人能从优秀法学工作者的身上吸取新的知识和经验,不断拓宽视野,启发思维。
(二)深化岗位练兵,提高公诉人的业务能力,培养专家型公诉人。公诉工作是实际操作性很强的工作,承办案件时的阅卷、制作各种笔录、报告以及起诉书、公诉意见书等法律文书乃至法庭辩论活动,不仅要求公诉人具有严密的逻辑论证能力、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还要求公诉人具有扎实的文字功底和雄辩、流利的语言表达能力。
(三)改进工作方式方法,提高化解矛盾的能力。公诉部门办理的各类案件是社会矛盾进入司法领域的具体体现,作为新时期的公诉人,不能仅仅满足于依法办理案件,还要向修复社会关系延伸职能、深化内涵,坚持把化解矛盾纠纷贯穿于公诉工作始终。要提高公诉人化解矛盾的能力,首先要转变思想,破除旧的执法理念,不能简单地把公诉权定位在追诉犯罪这一个方面,要紧紧围绕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牢固树立服务大局的理念,三个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相统一的理念,恢复性司法和源头治理的理念等,使公诉人充分认识公诉工作对于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和谐稳定的重要意义。其次,克服机械执法、就案办案,要将化解和调处矛盾纠纷作为执法办案的有机组成部分,改进办案方式方法,着力提高公诉人对执法办案风险的评估能力,提高公诉人开展释法说理、心理疏导等工作能力,提高公诉人与各部门、各当事人的协调能力。
(四)通过拓宽监督思路,创新监督方式,进一步增强诉讼监督的实效。公诉部门除了打击犯罪之外,还承担着极其重要的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任务。但现实中,部分公诉人还存在着不重视监督、不敢监督、不愿监督、不会监督的问题,导致诉讼监督权的弱化。此外,诉讼监督工作机制的不科学、不完善也是制约监督工作有效开展的一个方面。为此,公诉部门要拓宽监督思路,创新监督机制,综合运用多种监督手段,加大监督力度,突出监督重点,消除监督盲点,增强监督效果。在侦查监督方面,针对案件质量逐年下降的情况,通过建立案件质量定期通报制度,建立追诉案件情况通报制度,完善引导侦查工作机制等方式,及时、全面、有效地对侦查活动开展监督;通过推进捕诉衔接与信息共享机制建设,堵塞监督漏洞。
(五)拓展公诉环节化解社会矛盾的手段和空间,努力实现案结事了。化解社会矛盾是三项重点工作的内容之一,也是考量公诉工作成效的重要标准。在实践中,由于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形均不相同,当事人的司法诉求不同,案件当中所涉及的社会矛盾也各有不同,矛盾化解的有效方式也自然不同。
四、人员保障方面
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责任加重、出庭公诉难度加大等问题使得公诉部门人员数量与工作量的矛盾更加突出,因此,要充分保障公诉部门的人员配备,并且从财力、物力方面加以辅助。新刑诉法实施后,非法证据的排除方面,公诉人需要参加庭前会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公诉人也需要出庭公诉等等,这无疑又加大了公诉人的工作难度和强度。因此,对待适用简易程序出庭的案件,公诉人在保证司法质量的前提下,可以通过简化庭审方式来节约司法资源。公诉人办案过程中,对于一些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可以适当简化审查报告、量刑建议和起诉书等法律文书。从长远考虑,建议可以从社会上招聘一些有能力、有才干的人员帮助公诉人从冗杂的文书工作中解脱出来,一心一意办好案,提高公诉工作整体效率。
刑诉法的修改是司法改革中一项重大举措,面对新刑诉法实施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我们不能知难而退,而是要想方设法地去解决,积极地地去贯彻落实,通过不断地学习,不断地努力,不断地理论结合实践,并运用实践检验,创新机制,提高公诉队伍素质和能力,逐步壮大公诉力量,以信心蓬勃的姿态迎接新的挑战、新的任务和新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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