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年共发生多少起故意伤害罪立案标准案

重庆警方侦破一起14年前3死7伤特大故意伤害案 - 安福县人民法院网
重庆警方侦破一起14年前3死7伤特大故意伤害案发布时间: 10:44:30&&&记者1日从重庆市渝北区公安分局获悉,该分局侦破一起14年前致3人死亡、7人受伤的特大故意伤害案,现7名犯罪嫌疑人均被抓获归案。&&&&据重庆渝北公安分局介绍,日,重庆渝北区大湾镇团丘村村民唐章福因与邻居龚某发生纠纷,遂邀6名男子,手持西瓜刀、砖刀、扁担、木棒、锄把等工具赴龚某家寻仇,造成龚某及其亲友3人死亡、7人受伤。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唐章福等人全部外逃。&&&&该案件在当地社会影响恶劣,渝北公安机关多次组织干警侦办此案,但一直未能成功抓获犯罪嫌疑人。日,渝北区公安分局成立专案组再次对该案进行侦办。3月16日,专案组在重庆渝北区空港新城一机电市场内将犯罪嫌疑人冉龙贵抓获。经审讯,冉龙贵交代了其他嫌疑人的下落,专案组遂将犯罪嫌疑人唐章福、肖启才、刘家军捉获归案。3月18至21日,其余犯罪嫌疑人唐真云、肖辉祥、郑良中先后投案自首。至此,该起特大故意伤害案的7名犯罪嫌疑人全部归案。&&&&日前,重庆渝北区公安分局已对唐章福、唐真云等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此案目前正在进一步侦办中。(王成志&贺东梅&连肖)第1页&&共1页编辑:王义善&&&&文章出处: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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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办公室)、(研究室)&&地址:安福县城北新区&&传真:&&邮编:343200&&涉嫌一起命案 嫌犯14年后落网
2011年 12月3日
辛卯年十一月初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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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一起命案 嫌犯14年后落网
  本报讯 记者 马v 通讯员 顾效毛
  日前,普陀警方追逃小分队在浙江警方的大力协助下,在湖州市长兴县一农村猪圈内抓获一名涉嫌14年前一起命案的在逃犯罪人员陈某。
  日下午,本市铜川路上一外来人员开设的液化气站内,发生一起故意伤害致死案。
  被害人本市居民蒋先生在调换液化气时与一名外地来沪男子陈某发生口角,后被该男子用拳击中面部倒地,致颅脑受伤抢救无效后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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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利故意伤害案&&
【案由】 &nbsp―>&nbsp&nbsp―>&nbsp
【案件字号】 (2014)娄中刑一初字第9号【审理法官】 ,,
【文书性质】 【审结日期】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代理律师/律所】 ,
【刑事罪刑情节】 ,,,,,,,
【判决结果】
 判定罪名:
 刑罚: 被告人曾利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附带民事赔偿:
【全文】【】 &&&&
曾利故意伤害案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娄中刑一初字第9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曾利。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逮捕。现押新化县看守所。
  辩护人陈流波,湖南真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以娄检公一刑诉字(201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利犯故意伤害罪,于2O14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甲及其法定代理人王某乙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于2O14年4月4日在新化县人民法院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娄底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纪军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甲的法定代理人王某乙及其诉讼代理人吴有华,被告人曾利及其辩护人陈流波到庭参加诉讼。审理期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甲的法定代理人王某乙以与被告人曾某某成了民事赔偿协议为由,撤回了对被告人曾利的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已裁定予以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娄底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曾利与妻子陈某甲因感情不和夫妻关系恶化,2013年上半年陈某甲与被害人王某丙同居,曾利获悉后,想挽回与陈某甲的感情,于日晚上与哥哥曾某甲、嫂嫂冯某某一同来到陈某甲娘家,曾利独自上楼寻找陈某甲,发现王某丙与陈某甲睡在一张床上,便用拳头和随身携带的手电筒殴打王某丙,并用脚踢王某丙的腹部。王某丙被曾利殴打后当场死亡。经法医尸检鉴定:王某丙系外力打击胸腹部,造成脾脏破裂,急性大失血死亡。
  公诉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支持其指控:1、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侦破报告等书证;2、证人冯某某、曾某甲、陈某甲等证言;3、对被害人王某丙尸体所做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结论;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5、提取笔录、辨认笔录;6、被告人曾利供述。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曾利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第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曾利的刑事责任,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曾利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存在异议,希望积极履行民事赔偿责任,请求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曾利的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曾利具有自首情节;2、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3、被害人的死亡不能排除抢救措施不当、被害人的体质差等其他因素;4、被告人曾利能够积极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请求对曾利在有期徒刑范围内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曾利与新化县维山乡村民陈某甲1999年认识后结婚,婚后育有一儿一女。自2011年起曾利与陈某甲因感情不和,夫妻关系恶化,开始分居,陈某甲前往广东打工。陈某甲在打工过程中遇到了小学同学新化县维山乡村民王某丙,两人于2013年初开始同居。日陈某甲的父亲去世,陈某甲从广东回到新化办理丧事,曾利、王某丙也来到陈某甲家帮忙办理后事。后事办完后,曾利想找陈某甲谈谈以挽回两人的感情,日晚11时许,曾利与哥哥曾某甲、嫂嫂冯某某一同来到维山乡陈某甲伯母李某某家,希望李某某把陈某甲喊来一同做做工作,李某某不愿去喊陈某甲。次日0时许,曾利独自来到陈某甲家,陈某甲的弟弟陈某乙开门后告诉曾利,陈某甲在二楼睡觉,曾利来到二楼,发现王某丙与陈某甲睡在一张床上,便用随身携带的手电筒、拳头殴打王某丙,并用脚踢王某丙的腹部,后离开现场。王某丙被打后不能动弹,生命垂危,陈某甲与陈某乙即采取人工呼吸等急救措施施救无果,王某丙当场死亡。经法医尸检鉴定,被害人王某丙系外力打击胸腹部,造成脾脏破裂,急性大失血死亡。
  日凌晨,被告人曾利在得知王某丙死亡后,在其哥哥曾某甲、嫂嫂冯某某的陪同下到新化县公安局投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
  1、湖南省新化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公(新)鉴(法)字(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照片,证明王某丙系被外力打击胸腹部,造成脾脏破裂,急性大失血而死亡。
  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方位示意图、平面示意图及现场照片,证明王某丙被伤害致死的现场位于湖南省新化县维山乡碧洲村8组吴某某家中,中心现场位于吴某某家二楼东南角的一间卧室,卧室内东北角摆放一张双人床,床长2.2米,宽1.5米,高0.45米,死者王某丙仰面躺在床的外侧,身上盖一床印有卡通动物图案的棉被,头部及肩部露在外面,头枕枕头,眼睛微睁。对房子的其他房间及其周边进行勘察,未发现有价值的痕迹物证。
  3、证人陈某甲的证言,证明她与曾利1999年认识后结了婚,共同生育了一儿一女,从2011年起两人因感情不和就分居了。2012年她到广东打工,后来碰到了小学同学王某丙,2013年初两人就在一起同居,日她接到家里电话得知父亲去世,就回到新化家中办理父亲的丧事,王某丙与曾利都在她家帮忙,10月8日晚,她和王某丙、妹妹陈某丙、女儿曾某乙睡在二楼的一张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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