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出车祸身亡,突然有人拿着个人借条的标准格式逼债,而我又拿不出丈夫生前的笔迹,请问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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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债务案例:丈夫生前欠的债由妻还
  导读:夫妻共同债务,通常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需要,或出于共同生活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陕西省洛川县,丈夫向别人借来2万元并打下借条,不料2个月后突然离世...
  导读:夫妻共同债务,通常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需要,或出于共同生活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陕西省洛川县,丈夫向别人借来2万元并打下借条,不料2个月后突然离世,法院判决由妻子来承担其夫的该笔债务。3月4日,陕西省洛川县法院执结了一起夫妻债务的执行案件,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介绍:
  2010年6月,刘洁之夫李龙向赵晓东借现金2万元,并打有借条一张,约定月息2分。不料2010年8月李龙突然去世,赵晓东遂向刘洁索要借款,刘洁以不知此事为由拒绝偿还此笔借款。赵晓东遂诉至洛川法院,要求刘洁清偿2万元借款并按约定承担利息。赵晓东还申请对李龙所写借条进行笔迹鉴定,花去鉴定费1500元,经鉴定该借条确属李龙书写。洛川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晓东与刘洁之夫李龙之间的借贷关系属合法的民间借贷,该借款系李龙与刘洁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债务,应系共同债务。因李龙死亡,其妻刘洁应当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遂判决由刘洁偿还赵晓东2万元及利息,并承担笔迹鉴定费1500元。法院判决生效后,刘洁仍未履行判决义务,无奈赵晓东向洛川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案例分析:
  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多次要求刘洁尽快偿还欠款,并先后几次将刘洁和赵晓东召集在一起进行执行和解,但是刘洁只愿承担一小部分债务,剩余款项自称没有能力偿还。执行法官对其说:&经查明你在县城拥有房产两套,属于有能力却拒不履行判决义务,如果你仍不还钱,法院将对你采取拘留15天的强制措施。&慑于执行法官的强硬工作作风和迫于法律的威严,刘洁迅速和赵晓东达成了执行和解,并按和解内容一次性将3万元的欠款偿还给了赵晓东。至此该案得以圆满执结。(文中人名均系化名)
  专家提醒:
  所谓夫妻共同债务,通常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需要,或出于共同生活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夫妻共同生活是夫妻共同债务的内在本质,是夫妻共同债务与夫妻个人债务的根本区别,也是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唯一法定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决定了夫妻一方举债借款必须为夫妻共同生活所需。因此,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应当以符合夫妻共同债务性质为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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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妻死一年多,债主拿着借条找她丈夫还钱是否于丈夫有关
让他去做鉴定。然后看签名是谁的。是不是冒签看借条是不是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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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4条回答
债主拿着借条找她丈夫还钱离婚了,,就不行,如果他继续缠着你你就可以报案没离婚。这个可以拒绝
这个要先看一下借条上的笔迹是否和前妻的一致,如基本一致且债务是在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欠下的,丈夫有义务偿还的。
如果属于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她丈夫应当偿还。
没离婚借的,你有义务要偿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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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生病死了妻子不认欠条不还债 法院:妻子承担连带责任要还债 日&&07:47:14&&星期五&&
丈夫生病死了,妻子不认欠条不还债
法院:妻子承担连带责任要还债
丈夫因病死亡后,有人拿着丈夫生前所签的欠条上门讨债,妻子认为不是其夫的笔迹而拒绝还债,两人因此闹上了法庭。近日,临海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原告沈先生诉称,日,被告吴某的丈夫向沈先生先借款5万元,2011年12月上旬已归还5000元,余款4.5万元至今未还。借条上并没有明确约定利率和归还期限。日,被告丈夫因病死亡,作为妻子,吴某应该偿还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吴某却不愿意承担。因此,他要求法院判令吴某偿还借款4.5万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的相应利息。
法庭上,被告吴某辩称,借条上的字迹跟她丈夫的字迹并不相符,怀疑不是她丈夫亲笔所写,要求申请笔迹鉴定;同时,她表示自己对借款并不知情,而且她丈夫生前经常赌博,原告不应该借款给其夫。
然而,当欠条送到了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后,被告吴某却拒绝缴纳鉴定费,导致鉴定程序中止了。
法院认为,在借贷合同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债务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于借款期限没有约定的,出借人可以随时要求归还或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在本案中,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被告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借款不是其丈夫的个人债务,同时也没有在指定期限内预缴鉴定费用,被终止鉴定程序,致使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被告对此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吴某承担还款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据此,判决被告吴某偿还原告沈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4.5万元并支付利息。
来源:&&作者:章韵 罗洁&&责任编辑:杨能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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