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撤诉让我们先撤诉结果赔偿很少咋办

佛山“毒酱油”被告二审撤诉 涉侵权赔偿655万元 - 第一食品网 第一食品网 没有国界的贸易平台
南都讯昨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知识产权审判十大案例”。轰动一时的佛山“毒酱油”事件也有了新进展:“主角”威极公司在二审阶段主动申请撤回上诉。原一审判决生效:要求支付给海天公司655万元赔偿。2012年,一场“毒酱油”风波在佛山刮起。涉案公司佛山市高明威极调味食品有限公司自近4年前将“威极”二字作为其企业字号使用。在威极公司违法使用工业盐水生产酱油被曝光后,“威极”注册商标权利人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威极公司的行为侵害其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后宣判,威极公司在其广告牌及企业厂牌上突出使用“威极”二字构成商标侵权,除产品停止使用“威极”二字,还要赔偿海天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655万元。威极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根据省高院昨日公布的情况,威极公司在二审阶段主动申请撤回上诉。据悉,被告曾不满损害赔偿方面。该案相关法官解释,赔偿是通过结合审计报表等相关证据确定损害赔偿数额,使损害赔偿数额更接近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使权利人所受损失得到最大限度的补偿。侵权案两大特点:国内外企业PK法院与行政机关PK“知识产权审判十大案例”呈现两个特点:国内外企业为技术商标PK,法院与行政机关对侵权行为定性PK。如,强生申请撤销广州“采乐”企业名称一案中,广州市工商局认定广州采乐企业名称为不适宜企业名称,而一审法院判决撤销市工商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二审维持原判。又如,德国西门子认为东莞市西门子电梯有限公司大量使用“西门子”字号,造成商品来源的混淆,故提起诉讼。最终,原被告双方法庭上达成和解。2013年度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件佛山“毒酱油”案美强生申请撤销穗“采乐”企业名称案德国西门子起诉东莞西门子案中国“华为”与美国“IDC”之争腾讯奇虎3Q大战珠海塞纳被侵犯商业秘密罪案广州“莲香楼”商标权纠纷案上海松川新型专利权权属纠纷案“网络代购”侵权案快播软件侵权案&&来源:南方都市报&&作者: - &&编辑:李洁&分享到:相关信息
本报乌鲁木齐4月20日报道:记者潘从武通讯员石国湖马新革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酒驾有抬头之势。记者今天从乌鲁木齐市交警支队了解到,今年以来,交警部门已查处酒驾1368起。而去年全年才2888起。乌市新市区交警大队酒驾专项治理小组交警说,4月12日23时至13日6时,该队民警7个小时查处酒驾39起,其中醉驾21起,创新市区交警大队查处酒驾交通违法行为以来数量新纪录。据乌鲁木齐市交警支队统计,在今年查处的酒后违法行驶案例中,酒后驾驶交通违法行为879起,醉酒驾驶违法犯罪行为489起。交警分析称,春季酒驾违法行为较冬季有所增加,最主要的原因是春节后两个月,很多司机觉得交警部门会对查处酒驾有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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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让我们先撤诉结果赔偿很少咋办
二审中达成和解协议后:“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调解达成协议。”就是说,调解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调解书送达后,是否准许:一是申请法院制作调解书:“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可以有两种选择,申请撤回上诉,当事人应谨慎采取撤回上诉的方式;二是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真正实现和解的目的、书记员署名,失去当时和解的意义,应当制作调解书,可以进行调解,这时因一审裁判生效而必然使双方的和解协议效力丧失,而一审裁判与二审中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内容并不一定一致,最好由二审法院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因撤回上诉而导致一审裁判生效,二审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从撤回上诉的法律后果(一审裁判生效)来说。因此,加盖人民法院印章,有时甚至差别很大,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以保证其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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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logTitle:'当事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栽定能否作为六个月内出现的新情况、新理由再次起诉?当事人的财产分割请求与损害赔偿请求应如何处理?违反了人身安全保护栽定,是否应当承担少分得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父母对于未完成从初中直升的职业教育的成年子女是否还需承担抚养义务?',
blogAbstract:'问题提示:当事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栽定能否作为六个月内出现的新情况、新理由再次起诉?当事人的财产分割请求与损害赔偿请求应如何处理?违反了人身安全保护栽定,是否应当承担少分得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父母对于未完成从初中直升的职业教育的成年子女是否还需承担抚养义务?  【要点提示】  (1)原告以被告在原告撤诉后违反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作为出现新情况、新理由,在撤诉后六个月之内再次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2)确定从施暴人在夫妻共同财产中应占有的财产份额充抵其应承担的损害赔付义务,能够保障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的实现;(3)违反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应当承担少分得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4)子女在完成从初中毕业直升的职业院校学业之前可以比照未完成高中教育情形,视为“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离婚的父母仍应当承担相应的抚养费。  【案例索引】  一审: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0)岳民初字第00201号(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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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编号: 10652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论文
论文题目: 二审是否 可以撤回 起诉的问 题研究
研究生姓名:
李仕英学号 :200
校内指导 教师姓名 :
段文波 职称: 副教授
校外指导 教师姓名 :职务职称 :
申请学位 等级: 硕
专业方向: 民 事 诉 讼 法 学 学习 形 式: 全 日 制论文提交 日期:
2011 年 3 月20 日 论文答辩日期 :独创性 声明
本人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和取得的研究成
果, 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之处外, 论文中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
究成果,也不包含获 得 西 南 政 法大 学 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学位或证书而使用过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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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论文作者签名: 导师签名: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法 律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论 文
二审是否可以撤回起诉的问题研究Research on the Issues of Withdrawal of Prosecution of the
Second Instance
作 者 姓 名:李仕英指 导 教 师:段文波副教 授
Sou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民事诉讼中原审原告是否可以在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即为本文的论题。
正在加载中,请稍后...@ 南国早报电子版&
——云南大关一官员强奸幼女案受害者家长接受民事和解追踪
家长接受15万元赔偿并撤诉
南国早报 &&&&日 &&&&
&&&&新闻追踪1&&&&再审开庭之前,面对法院调解的15万元民事赔偿,云南省大关县一官员强奸四岁幼女案受害女孩的家长必须做出选择:接受这笔与他们的预期相差甚远的赔偿,但可能影响到被告人刑事部分的量刑;拒绝接受,将自己承担孩子今后的心理治疗费、搬家费等,因为法院再审判决中他们也许依然一分钱赔偿都拿不到。&&&&受害者的家长最终选择了前者,抉择的背后是精神赔偿不能得到法律支持的现实,折射出我国刑事案件中精神损害的界定和鉴定面临的困境:难以考量的因果关系、难以量化的损害后果以及缺乏精准的定级标准&&&&现实的困窘&&&&再过几天便是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女孩小浴(化名)的4岁生日,但是8月24日这天却注定影响了她的人生。当晚,小浴在家附近的街边玩耍时,被郭玉驰掳至家中实施了强奸,郭玉驰系原大关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性侵对小浴幼小的心灵造成了巨大的伤害。父亲王先生介绍,尽管已经过去两个多月,但是孩子少有从阴影里走出来的迹象。&&&&“小浴仍然会在夜里惊醒或是突然哭闹,她只要妈妈,不要我,她甚至会指着我说‘你也是疯子啊’!”王先生说。&&&&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中国心理学会注册会员王守莉认为,孩子的心理问题如果没有长期的、有效的专业治疗,也许五年都恢复不了,等她长大以后很可能会暴露更多问题。&&&&康复性的心理治疗是一个漫长的过程,而对于这个以丈夫外出打工为主要收入的家庭而言,几乎是不可能坚持的事情。“经济条件不可能维持对孩子长期的专业心理治疗。”小浴的母亲刘女士坦言。&&&&困扰他们的不仅仅只是孩子心理治疗的问题。案件发生之后,不仅备受社会的广泛关注,更轰动了这个只有两万多城镇人口的小县城,成了街头巷尾的谈资。&&&&小浴的父亲已经打定主意,案件审理彻底结束之后,带着妻女离开大关。“去别的地方打工,只要没有人认识我们就行了。”王先生说。他们大概算了笔账,搬家涉及到一系列费用是极大的负担。&&&&据刘女士介绍,一审之前郭玉驰家并未诚恳道歉,也未提出要进行经济赔偿,大关县法院一审也未支持赔偿的诉求。案件被上级法院发回重审之后,法院开始对赔偿的金额进行非诉讼调解,郭玉驰家最终愿意赔偿15万元。&&&&法律的困惑&&&&在一审中,小浴的家人提出要求郭玉驰承担医疗费2000元,住宿费1000元,交通费30000元,误工损失18500元,赔偿精神损失费80万元共计85万余元。&&&&但他们的代理律师,云南冰鉴律师事务所主任陈维镖分析,除了医院检查的费用,交通费、误工费的主体都是小浴的父母和亲友,很难获得法院支持,而精神损失索赔法律一般不会支持,“根据最高法的司法解释,附带民事案件的赔偿范围是物质损失,精神损失并不在其中。”&&&&果然,9月24日,一审法院因原告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经济损失情况,对于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根据有关规定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范围,一审判处郭玉驰有期徒刑5年,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由于案件刑期的判决被检察机关以“量刑明显不当”为由提起抗诉,10月17日,案件刑事和附带民事部分被昭通市中级法院发回大关县法院重审。&&&&“在刑事案件中,要获得精神损害方面的赔偿有三个途径:私下赔偿、法院调解、另外提起民事诉讼。通常是采用前两种途径,通过被告人积极赔偿进而获得受害人谅解,可以作为悔罪表现,作为酌定的从轻情节。”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授洪道德说。&&&&就是否接受郭家15万元的赔偿,家里的意见发生了分歧。王先生首先表示无法接受从轻处罚郭玉驰:“我永远都不会原谅郭玉驰,我最大的期待就是让他受到法律的严惩。”其次,他认为孩子的安抚、治疗,搬家的费用都不止这个数,钱根本不够。但刘女士认为,家里经济现在就已经支撑不下去了,更别说孩子以后治疗的事情了。&&&&陈维镖认为,司法解释的有关条款是难以跨越的“门槛”,如果他们不接受这份调解的赔偿,再审中法庭仍有充足依据不支持赔偿诉求,极有可能一分钱都拿不到。&&&&最终,10月25日下午,经过大关县法院两个多小时的调解,双方达成了民事和解,小浴的父母接受郭玉驰的一次性赔偿,并向法院撤回民事诉讼状,大关县法院将择期开庭再审案件的刑事部分。&&&&后续的迷惑&&&&陈维镖指出,强奸不仅是对女性身体的伤害,更是对其心理上的摧残。但是由于法律明确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大量案件双方都采取“私了”解决,一些被告人则将经济赔偿作为减刑的筹码,与被害人讨价还价,给人留下金钱能赎罪的错觉。“法律要解决的是‘该不该赔’的问题,应该尽可能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利。”陈维镖说。&&&&洪道德介绍,目前我国因犯罪造成的精神损害不能诉讼,能诉讼的只是因侵权行为造成的精神损失,同时精神赔偿是补偿性的,而不是惩罚性的。&&&&云南大学法学教授高魏坦言,要另外提起民事诉讼,必须先有法律认定的损伤级别,鉴于目前对于精神损害鉴定的现状,由于缺乏专门的精神损伤评定标准,如何依靠鉴定结果确定对应的赔偿标准,进而获得法院的支持成了难题。&&&&相比身体的损伤,精神损伤,尤其是功能性的精神损伤的认定尤为复杂,但由于缺乏专业标准认定非常困难。例如在国标《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附录B的分级标准中,定为第3级伤残的共分37种,只有第1种写有“精神病性症状表现为危险或冲动行为者”的字样,其余36种都是身体损伤的情况。&&&&洪道德认为,随着公民对心理健康的日益重视,精神索赔的矛盾日益突出,法律应该支持公民对精神损害索赔的权利,有关部门应该联合开展调查研究,推动解决。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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