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老房说要折但没折,老人立新房分配自书遗嘱的法律效力有效力吗?老人到单位组织代写,盖章按手印,单位保留一份,

老人身前借钱给孙女购买的房产,产权过户给孙女并写了一份自书遗嘱,未经公证且无见证人,有法律效力么?_百度知道
老人身前借钱给孙女购买的房产,产权过户给孙女并写了一份自书遗嘱,未经公证且无见证人,有法律效力么?
此为真人真事 为朋友而问 非常急 多少分 都给最早购买房产 房产证上 不是孙女的名字 而是老人的 而后孙女的父亲将老人借的那部分钱 还给了老人 而后老人与孙女一起去房产交易中心将房产过户给了孙女 现在老人过世 老人的其他子女 主张 该房产老人曾经出资的部分 也是遗产 应当分割 但孙女 仅有一份老人写过的遗嘱 遗嘱写清了 买房借钱还钱以及产权过户给孙女的经过 但该遗嘱 未经公证 且无见证人 请问 孙女的权利能够得到保障么??
请问一下楼下达人 这种情况下 会不会还要打官司呢 牵涉到字迹坚定之类的? 那孙女身边有一些老人以前写过的东西 打官司的话 伤和气啊
提问者采纳
以打了官司:这遗嘱关于房子应给谁的部分无效。4?楼主的问题,谁也无法帮你猜测:债权债务关系已经了结;如果不打官司:1;代书遗嘱不需要见证人,三是有年月日即时间:主张没有还钱的证据是不好找的?本人亲笔的应是自书遗嘱、而是孙女接受老人的赠与,不是继承问题。(4)老人的遗嘱中已经写明孙女还了钱、有老人的亲笔签名、而不是遗嘱继承,还有个问题、另外。(2)会不会牵涉到字迹鉴定,仅是孙女一方想和气解决。(2)如果是他人代写的代书遗嘱、录音遗嘱等,老人的老伴是否还在?”、这样怀疑下去,除非是孙女无条件按对方要求妥协,房子如果是在老人在世前已经过户给孙女。 孙女不是故意挑想不和、写清是立遗嘱的时间,纠正如下,否则这官司是必打不可:遗嘱除了公证遗嘱外:老人将房产留给孙女,只要确实是老人的亲笔就可以:老人在活着时已经将房子过户给孙女、有老人手印或签名,与房子的产权归属无关;二是有2个代书人签名,他人代写的才是代书遗嘱,公证后的遗嘱即公证遗嘱。5,另一半应做为老伴的财产或遗产处理、法院是否会同意鉴定:与是否公证了没有关系、请你朋友自己查看一下老人的遗嘱是否符合以上要求,还有自书遗嘱,再细看你的问题,其他子女无权再主张继承此房:是借款纠纷,只有他们自己知道,如果有一位老人没同意:一是有2个以上与继承或赠与房产无利害关系的人作见证人,那么、公布了相关证据,但并不是遗嘱不公证就不生效:只要写清了你所说的事实。(2)和气是由双方来维持和维护的,过户给孙女应当是两位老人共同同意才有效,是祸躲不过、过户后老人写的遗嘱。3,是福不是祸:也许,既然对方不罢休、将引起不和气的怀疑因素消除后:(1)会不会打官司。(3)那笔老人借给孙女的钱,只能看其他子女是否会在协商不成时起诉、还有:1?(1)如果买房时老伴还在:老人是债权人、并由其中一人代为书写?关于这借款,就让他们拿出证据证明孙女没有还钱,轻易不能撤销:买这房子时,表面的和气只会酝酿更大的不和,即使遗嘱无效、口头遗嘱?(1)如果是老人亲笔写的自书遗嘱:你说此房是在老人生前就已经过户给孙女了,房子就是孙女的财产了:也要看对方是否申请字迹鉴定:就是合法有效的遗嘱,其中写明的还钱部分也足以证明孙女已经归还了借款的事实,又何来“代书遗嘱”。3。(2)如果老人买房时老伴已经不在世。2,四是立遗嘱时老人神智正常,还会有和气,各形式 的遗嘱只要符合《继承法》中关于各种遗嘱的要求就是合法有效的遗嘱。2、老人在写遗嘱时神智正常:这房是两位老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孙女只能得到同意的老人的一半,遗嘱有效,该来的就正常应对就是了,应符合以下条件才有效,老人的遗嘱无权处分了,实际上应是遗赠、还是请人代写的,拿不出证据就不能再主张这是遗产,遗嘱确实是老人自己写的时,如果符合。但遗嘱中关于借款还款部分的说明仍然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另外、代书遗嘱:(1)你不知道老人以前写过的东西是什么内容:既然是“本人亲笔”、根据AnotherMe朋友的意见,只是证据效力最强,应是其他子女只主张老人曾借给孙女的那部分钱是遗产、“但该遗嘱 未经公证 且无见证人 ”,你应自己看看是否会对打官司不利、“那孙女身边有一些老人以前写过的东西 打官司的话 伤和气啊”:请问遗嘱是老人自己亲笔写的。(3)遗嘱是否有效、要求分割。楼上律师:其他子女主张这部分已经消灭了的债权补充回答,他们会不会起诉,因为房产在写遗嘱前已经成为孙女的财产,其他子女无以再追究、对方却坚决不罢休的、“会不会还要打官司呢 牵涉到字迹坚定之类的
提问者评价
十分感谢 我想再追问一下 亲戚现在提出孙女生在老人生前 只是孙女的父亲照顾了老人 房产不算孙女 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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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该房屋系老人对孙女的赠与,任何人不可再分割(继承)、关于鉴定,其不属于老人的遗产,此不再赘述、老人的所谓“遗嘱”能证明孙女借老人的钱已经还清,故无须再次偿还,大家已讲得很清楚了。
三,所有权已经归孙女
1、自书遗嘱是不需要见证和公证的。谁要是有异议,应提出证据予以反驳。2、房屋已经公证,可以说原本属于老人的部分应该算是赠与其孙女,该行为合法有效,公民有权利处理自己的财产。3、至于会不会打官司这个不取决于你,如果他们不服的话,也是他们起诉你们一方。会不会伤和气就看他们的态度了。
1、老人没有遗产遗产是老人死亡时尚在他名下的财产,本案有吗?没有。于是不存在遗产分割,纠纷也不再是遗产纠纷。2、遗嘱无关继承遗嘱在此案中可视作遗书,因无遗产不涉及财产继承,也无需研究其对财产的效力。3、借钱还钱即了其他亲属主张未还要有证据。如果作为法定继承人的其他亲属要上法庭,除了证明未还,还要证明在诉讼时效内。他们难。总之,你在法律上没有问题,但在人情世故、红眼病面前有点暂时麻烦。祝你能顺利过关。
孙女的权利能够得到保障。已经过户可以视为老人生前的处理财产行为,不必再考虑继承问题。如果老人处理的财产有他老伴的份额,则这部分无效。详情请参考法律百科网,或找法律百科网律师咨询。
1、如果是老人自书遗嘱,就无需有见证人和公证,只要内容合法就有效,其他的子女无权要求分割。2、如果奶奶不在了,即使老人(爷爷)曾出资,其自愿过户给孙女,其行为属于赠予,行为合法有效,老人的其他子女无权要求分割。因为老人在生前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
本人亲笔代书的遗嘱无需要见证人都一样具有法律效力。也没有必须办理公证的规定。老人的房产在老人去世前都已过户给了孙女,房产就不属于老人的遗产了。即使该房产老人出了钱,也在他生前就已经处理归了其孙女。你的朋友即文中的孙女打什么官司都能赢。不用怕。
但要确实是老人亲笔书写就是了。
~~~~~回答之前我的说一下。楼主要仔细看看别人的回答。别看谁字多就选谁的答案~~~~~既然房产都过户了。并且是生前过户的。基本上不用理会他们了。因为老人生前自己有权利安排自己的财产。这部分财产不属于遗产来继承的。打个比方。老人如果把房子赠与形式给了别的人就算是陌生人。老人死后。子女都没办法讨回的。因为这是他生前的行为。和死后财产问题不相干。如果他生前吧钱都捐了。难到儿女能在他死后要回吗?当然不可能。儿女也没有这个权利。儿女只能继承老人在死后没有交代的剩余财产。况其你还有遗书在手。基本上不用理会你的那些亲戚。因为这房子已经不属于老人了而是老人的孙女。她才是现在的主人。谁有权分割她的财产?没有。 ~~~~~~~~~~~~~~~~~~~~~~~~~我帮楼主问了下我深圳的律师朋友(很有名的律师哦!)。第一点已经说过了:老人生前的赠与行为合法合理有凭有据。无异议。如果你亲戚认为有问题要起诉你。那也是他们需要自己找出足够有力的证据来证明这个赠与行为不是老人的意愿(有点阴谋论的感觉)这个证据相信是没有的。所以楼主的朋友可以放心。安心。第二:伤和气?亲戚朋友本身应该做下来好好商量的。建议楼主的朋友作出一点点主动让步。比如每家分一点点给他们。当然视个人情况。也不是必须的。主动求得和解。本是同根生香煎何太急!但如果最后还是达不到他们的满意。他们一定要打官司。那你朋友也可欣然接受。并且态度和缓。其实也不用非的死破脸。可以这么说:官司规官司。人情是人情。你可以事先说好。不满意可以上法院。让法院来给出足够公正的决断。但人情往来依然如前就是。。。中国人往往犯这个毛病。老美很普遍。晚上一起吃晚餐笑呵呵的。白天在法庭上对峙。玉米萝卜一行是一行。对事不对人吗!不可混淆。
自书遗嘱有法律效率,属于死者生前意愿。如果打官司,可鉴定遗嘱字迹真伪。
自书遗嘱的效力较小,且涉及到鉴定的问题。但本案中如果起诉的话老人的其他子女无法证明该房产老人曾经出资,
自书遗嘱同样有效,可以鉴定。
自书遗嘱的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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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第B01版:要闻纵览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国人法制观念也在不断提升。为了避免身后产生纷争,越来越多的老年人选择在身前对自己的房产和其他财产进行明确的分配。记者在街头随机调查了10位60岁以上的老年人,其中有7人认为“会考虑通过立遗嘱的方式分配身后财产”,另外两人虽然认同“遗嘱”的重要性,但并不确定自己是否会付诸行动,有一位老人则表示不会在身前签订遗嘱,觉得这是一件“不吉利的事情”。 那么,如何立遗嘱才有法效力?立遗嘱时应该注意些什么呢?记者采访了江苏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的徐红宇律师,为老年人详解立遗嘱要注意的事项。
  【提醒一】不建议老人身前将房产提前过户给子女  滨湖区的朱老太年近八旬,共育有三个子女,老伴在多年前已过世。由于自己年轻时一直在家务农,并没有正式工作,晚年几乎没有收入。眼看自己年事已高,为了有个依靠,朱老太将房产过户给了大儿子,并与大儿子一家同住。一年前老宅拆迁,大儿子获得了一套拆迁安置房。本以为与儿子一家能搬进新房安享晚年,可没料到,朱老太的儿子却以“兄妹三人都有赡养义务”为由,将老母亲推出了家门。而另外两个子女也因为没有拿到房产不愿接收朱老太。为此,一家人闹上了法庭。  “不少老人出于避免子女在赡养方面发生纠纷,或者为子女避税的原因,会把自己的财产提前分配,这种做法有一定隐患。”徐红宇律师表示,父母若提前将房产等过户给子女,一旦日后子女未尽赡养义务,很难保护自身权益,不少老人甚至为此失去栖身之所。  徐红宇建议,如果要提前过户财产,一定要同时和子女签订一个赡养协议,并请专门的继承机构作为中介来作见证或公证。  【提醒二】遗嘱以最后一份公证后的遗嘱有效  周先生共兄妹四人,父亲早亡,留给母亲一套房产和不少存款。这些年来,老人一直说“哪个儿女最好我就把财产留给谁。”因此,四个子女都很孝顺,轮流将母亲接回家里住。去年,老母亲身体不好,周先生就将她接到自己家照顾。母亲觉得他对自己不错,就立遗嘱把财产都给了周先生。没想到,前不久一次家庭聚会上,周先生无意中得知大哥手中也有一份母亲立的遗嘱,兄弟二人为此争执了起来,并很快升级为兄妹四人的矛盾。“我这才知道,母亲在父亲去世后陆陆续续给每个子女都立了一份遗嘱,这到底那一份算是真的?”  “出现多份遗嘱,应以公证后的遗嘱有效,没有公证的遗嘱无效。”徐律师表示,如果出现多份公证过的,则以最后一份为准。“公证后的遗嘱效力最强,但进行公证限制条件颇多,”徐红宇建议,老年人除了选择遗嘱公证外,还可以到律师事务所进行遗嘱见证。  【提醒三】代书需要两个或两个以上见证人  “母亲去世前,亲自在遗嘱上盖了手印的,怎么现在又说不算数呢?”45岁的龚女士气愤地说,母亲这几年一直和自己居住,当时就口头承诺过房产将来都归自己,为了怕将来姐妹起纷争,母亲在病重时还特意立了遗嘱。“因为老人家当时没有书写能力了,遗嘱是我代笔的。”龚女士没想到,就是这么一份代书遗嘱,同胞妹妹和她打起了官司。  “立遗嘱除了要进行公证或见证外,还要注意两方面。”徐红宇提醒,首先,老人应在身体健康、思维清楚的前提下立遗嘱,必要的最好能保留当时的体检报告或身体状况证明,以免日后起纠纷。另外,在遗嘱的形成形式上也要注意,只有在紧急情况下,且现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做证明,口头、录音、录像等形式的遗嘱才可能具有有效性。像龚女士母亲所立的代书遗嘱,除了要有老人本人的签名以外,还应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在遗嘱上签字并按手印。按手印时需要食指和拇指同时按才有效。 (记者周元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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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处理自己房产,以订立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为宜
处理身后事 房产赠与有讲究专家建议:订立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 避免名下房产引发纠纷稿件来源:上海法治报日&& B05:专家坐堂&&&&& 作者:谢东旭
&&& 现今社会,房产已经成为一个家庭最重要也最昂贵的财产。许多老年人基于对未来遗产税等不确定因素的考虑,往往在身前就将自己所拥有的房产进行了安排处置。而在安排处置的实际操作中,如何才能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避免日后不必要的纠纷产生?长宁区法院近期判决的几起涉及老年人房屋赠与的案件,可以给读者一些启发。
【案例一】
送给外孙女的房子想收回
&&& 季老先生和许老太夫妇一直居住在本市长宁区仙霞路的一套售后公房内。这套售后公房的产权虽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产权户名一直登记在许老太一人名下。考虑到外孙女小姚身患白化病,家庭经济状况比较拮据,而老夫妻俩这两年的生活又一直是由小姚的母亲季女士照料的,于是,老人想把自己的这套房屋产权早点送给外孙女小姚。老夫妻没有去办赠与公证。2008年7月,季老先生、许老太和小姚直接去了房地产交易中心,以买卖的形式将老人名下的这套售后公房过户到了小姚的名下。
&&& 当老人的其他子女了解到这一情况后,事情发生了变化。老人觉得季女士对自己的照顾不那么尽心了,家庭矛盾开始出现。在一次意外中季老先生摔成了骨折。季老先生的孙子坚持让老人入院治疗,而经济拮据的季女士却主张让老人在家静养。
&&& 2009年8月,季老先生和许老太起诉到长宁法院,以许老太系文盲,且过户未征得财产共有人季老先生同意为由,主张撤销许老太与小姚签订的买卖合同并要求将房屋产权恢复到许老太名下。
&&& 小姚辩称,她和外祖母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形式上是买卖,但实质是赠与。无论是许老太还是季老先生,在交易过户时都是清楚地知晓这一赠与事实的,不存在不知情或者未征得同意的说法。
&&& 近期,长宁区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驳回了原告季老先生和许老太的请求。同时,通过法庭的调解工作,被告小姚自愿每月给付老人400元的生活费,季女士也承诺今后将继续照料老人的起居生活。
&&& 本案原告许老太与被告小姚之间虽然就涉讼房屋订立的是房屋买卖合同,但从原、被告之间的陈述,以及涉讼合同并没有实际房款交付和改变占有的事实来判断,双方当事人对于涉讼房屋产权过户的真实意思表示为赠与,而非买卖。该赠与的表示,是在保证老人居住权的前提下,将今后的产权归属问题放在身前处分,符合民间的一般惯例。而签约时,原告季老先生就在现场,并在原告许老太身后关注了整个交易过程。故原告提出的未经夫妻共有人同意,许老太不识字不清楚合同内容的主张不能成立。因此,法庭驳回了原告主张撤销合同的请求。
【案例二】
父亲送房子母亲却反对
&&& 长宁区中山西路601、602室的两套房子是杨老太和戚老先生婚后共同购买的,登记在戚老先生一人名下。两人将两套房子打通并和小儿子小建共同居住。老夫妻共有子女三人,二女儿小青与小儿子小建在工作生活以及健康方面均不如人意。于是,戚老先生考虑在老夫妻百年之前,先把601、602室的产权过户给小青和小建。
&&& 2009年4月的一天,戚老先生向杨老太拿了由她保管的房产证,并告诉老太太要将房产户名转给小孩,却没有明说转给哪个小孩。戚老先生和小青、小建一同来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分别和小青、小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以房屋买卖的形式将601室房屋产权户名过户到了小青名下,将602室房屋产权户名过户到了小建的名下。几个月后,杨老太偶然发现两本产权户名已经变更的房产证,勃然大怒。杨老太将戚老先生和女儿小青一并告上法庭,主张戚老先生和小青就601室房屋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但对小建名下的602室,杨老太采取了默认的态度。
&&& 戚老先生在法庭上没有提出抗辩,同意杨老太想要回601室房屋产权的要求,并承认在过户前确实没和老伴说清楚。小青则显得很冤枉,她坚持母亲是知晓并同意房屋过户的。
&&& 日前,长宁区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判决,判决被告戚老先生与被告小青就601室房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部分无效,并且601室房屋产权应当恢复至原告杨老太与被告小青共同共有。
&&&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对讼争的合同名为买卖实为赠与没有争议。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杨老太是否知晓并同意戚老先生的赠与行为。从本案的证据来看,被告难以证明这一事实。由于601室属于戚老先生与杨老太的夫妻共同财产,被告戚老先生的赠与行为构成无权处分。虽然被告戚老先生无权处分原告杨老太在601室房屋内的权利份额,但是,被告戚老先生就其本人在涉讼房屋内的产权份额的赠与意思表示是真实的,该赠与行为也已经实际履行。所以,涉讼合同仅就被告戚老先生擅自处分原告杨老太权利份额的部分无效。合同部分无效后,涉讼房屋产权应恢复至原告杨老太和被告小青共同共有。
【案例三】
送一半产权引来析产纠纷
&&& 秦老太与吴老先生共同居住在夫妻共同所有的本市长宁区虹桥路房屋内。 2002年吴老先生过世,过世前吴老先生曾有遗愿,希望把虹桥路房子的一半产权送给孙子小吴。 2004年,吴老先生的后人及秦老太办理了继承公证,包括虹桥路房屋在内的吴老先生的所有财产均由老伴秦老太一人继承所有。与此同时,秦老太又与孙子小吴签订了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合同约定,秦老太自愿将虹桥路房屋产权份额中的50%无偿赠与小吴;小吴则承诺将一直赡养秦老太至秦老太故世止,且双方确认小吴始终赡养秦老太作为秦老太作出上述赠与行为的前提条件。依据这份公证的赠与合同,虹桥路房屋产权过户到秦老太与小吴按份共有。
&&& 之后,秦老太便与小吴和小吴的父母居住在一起。起初几年,双方相处还算融洽,后来由于一些家庭琐事,双方发生了矛盾。 2007年4月,秦老太搬离了虹桥路,自行在外居住。 2008年老太太乳腺癌复发,一个多月的住院期间,小吴竟一次也没来探望过。心灰意冷的秦老太起诉至法院,要求将双方共有的虹桥路房屋予以分割析产,将房屋判归自己所有,自己则支付给孙子150万元的房屋折价款。
&&& 近日,长宁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宣判,判决虹桥路房屋产权归秦老太所有,小吴必须在30天内搬离虹桥路房屋;秦老太则应当支付小吴房屋折价款150万元。
&&& 被告小吴在接受赠与的前三年,与原告秦老太共同生活,尚能履行相关赡养义务,在发生矛盾后,却采用消极的行为避开原告。尤其在原告身患重病时,被告的行为严重挫伤了原告对被告的依赖之情,致使原、被告之间难以再继续共同生活,丧失了对虹桥路房屋赖以存在的共有基础。故秦老太主张对涉讼房屋分割析产的请求,法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均为化名)
学会用最恰当的方式去行使自己的权利
&&& 上述三起案件均涉及老年人处分自己名下房屋后产生的纠纷,在郭斌法官看来,这些老年人的目的是想在自己健在的时候对自己名下的房屋产权作出处分。其次,是当老年人将名下的房屋产权赠与给子女或孙辈后,自己的主观上或者对方的行为上发生明显变化,致使双方产生了严重的矛盾。无论案件本身的处理结果是否支持了老年人的诉讼请求,老年人的晚年生活总会因此而受到一定的影响。
&&& 为了能够避免这类纠纷的发生,郭法官提醒老年人要慎重考虑,而不要一时冲动。老年人应该避免单纯以自己的喜好来决定把房产留给哪一个子女,而应该全面地考虑哪个子女最值得自己把房屋留给他。如果考虑不清楚,未必一定要在生前就把房屋产权处理掉,完全可以通过订立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方式安排自己名下的房产。不论订立遗嘱还是遗赠抚养协议,对于老年人的权益而言都具有相对更好的保护作用,一旦情况发生变化,老年人也能更为自主和便捷地撤销这些文书。这样的话,对于遗产继承人来说既能感受到老年人对自己关爱,也会认真对待自己应尽的义务而不至于在房屋到手以后就对老年人不管不顾甚至侵害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 老年人应努力避免受其他人的干扰,一旦下决定不应出现反复,否则很有可能面临既拿不回房屋产权,还让多个子女对自己在感情上产生对立的情况,这对老年人的晚年生活来说是很痛苦的。
&&& 总的来说,法律赋予老年人依照自己意愿处分自己财产的权利,而老年人需要学会用最好最恰当的方式去行使自己的权利。处分自己名下的房产是大事,需慎之又慎,如果老年人不能很好地把握处分自己财产的各种方式之间的区别和利弊得失的话,建议老年人可以在作出决定之前去咨询相关法律专业人士。很多时候,事前充分听取意见,慎重作出决定,远比发生纠纷之后再寻求法律救济有意义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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