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江军事看守所管理规则罗永生是否在此拘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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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后审批准后多长时间内犯罪嫌疑人才能从看守所放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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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机关宣布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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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侯审决定送到看守所就可以放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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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看守所宣布决定后即可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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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后当天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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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机关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并送达看守所后。
----如需帮助或仍有不明之处,您可以直接通过电话免费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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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姑妈因赌博罪被拘捕,会怎么判啊?
我姑父前几年被查出尿毒症,于07年11月实施了换肾手术,现在一直吃抗排斥药,单位不让他再上班,就每月照发基本工资,连药费的自付部分都不够。表弟今年高三,正处在高考的前夕准备中,家里的开销全部压在了我姑妈一个人的身上,她也没多少文化,也没有一技之长,以前做过多年餐馆生意,好不容易挣了些钱却又被人骗了后便对做生意没了信心。继而开始了以赌为业,也就是平时约些朋友上家里打麻将收收台费和做六合彩。前天晚上六合彩开奖前,被人举报来了一些便衣把我姑妈带走了,当时总共带走了4人,没收了电脑、传真机、电话、码单和六合彩有关的资料,第二天放了2人,余下我姑妈和另一个写单的于昨天下午转到看守所去了。派出所给了一张拘捕通知单给家属,上写姑妈因赌博罪被拘捕,但没有写时间和罚金多少。当时没收的六合彩码单总额大概在四五千元左右,我姑妈是做个小庄,算是组织者吗?我想请问一下我姑妈这种情况会只是拘留还是会判刑啊?因为没有什么朋友懂这方面,所以来这里咨询。
 问题来自:广东 - 广州 悬赏:0分 咨询时间: 14:12 咨询人:gracezx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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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合彩比较普遍,协调好各方关系,是可能不判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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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的可能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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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多少要看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以及律师的工作力度,建议尽快让律师介入。
回复时间: 2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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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立即联系律师介入,了解具体的情况。
回复时间: 2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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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律师辩护吧,争取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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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预览:
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 罗永生, 1979 年 12 月 24 日出生, 户籍所在地: 广东顺德区大良街道近良居委会八坊居民小组近良路 11 号 星汇华轩 D0406,现在押于顺德区看守所。 上诉人因盗窃一案, 不服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2011) 佛顺法刑初字第 663 号刑事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撤销佛顺法刑初字第 663 号刑事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 无罪。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判决程序违法。 1、 一审判决未依法提押或拘传上诉人已申请到庭作 证的证人陈忠合、吕龙华出庭作证。 2、 一审判决送达前,公诉人庭审宣读的未提交法院、 拒绝出示、承诺在宣读完后向上诉人及辩护人出示 的在阳江监狱制作的陈忠合、吕龙华的证人证言至 今未提交,对这两份唯一最终导致一审法院判决上 诉人罪名成立的证言的真实性、合法性尚未经过上 诉人、 辩护人质证, 而一审法院据此作出一审判决。 3、 2010 年 5 月 17 日前,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撤消了 对上诉人的涉嫌盗窃汽车的立案,公诉机关在没有 公安机关立案的情况下,自行提起公诉,是越俎代 庖,违法了《刑事诉讼法》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 讼规则》的规定。 二、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1、一审判决公然回避辩护人对一审证据的核心异议。 2、 一审判决无视公诉机关出示的及未出示的证据明显存 在虚假、违法、矛盾及自相矛盾,依旧承继公诉机关的
不能自圆其说的观点,依据上述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证 据认定上诉人构成犯罪。 三、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1、一审判决承袭公诉人的定论,任意扩大解释《刑法》 第 25 条关于共同犯罪的构成, 此举属无权解释, 据此判 决必然误判。 2、 《刑法》第 25 条关于共同犯罪第一款的规定,成立共 同犯罪,必须在主观上符合二人以上具有共同犯罪故意 这一条件。共同犯罪故意包含两方面的意思:一是各共 同犯罪人均有相同的犯罪故意;二是共同犯罪人之间有 意思联络。公诉机关指控上诉人是陈忠合、吕龙华实施 的三起盗车共犯,但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及上诉人的辩 解,足以认定上诉人在所指控的案件中与陈忠合、吕龙 华没有相同的盗窃车辆的犯罪故意,相互之间也没有意 思联络。 3、 一审判决是先入为主承袭公诉人的定论在未经判决的 情况下,首先认定上诉人是共犯,进而在仅依据《刑法》 第 264、27、52、53 条对案件进行处理,故意规避引用 《刑法》 25 条关于共同犯罪构成的规定, 第 从而导致误 判。 四、特别提示 五、社会后果 任何一个判决都应当考虑其正面社会效应。 热情好客是 我们顺德人民的优良传统,接送客人是基本礼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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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罗永生非法拘禁罪判决书(上网)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惠东法刑一初字第197号公诉机关惠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某某,男,日出生。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日被惠东县公安局抓获归案并当日被刑事拘留,日被取保候审,日被解除取保候审,日被惠东县公安局以涉嫌非法拘禁罪再次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惠东县人民检察院以惠东检诉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盛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审理过程中,本院建议惠东县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一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日16时许,因被害人胡某某欠蔡某某(已判刑)2000元人民币未归还,蔡某某便伙同被告人罗某某一起将胡某某从惠东县白花镇一电子游戏室带至白花镇联进村委某祠堂逼其还钱。当晚22时许,罗某某和蔡某某等人见胡某某筹不到钱,便将胡某某带至胡位于白花镇义山工业区李洞路口侧边的出租屋,后由罗某某留在该出租屋内对胡某某进行看守,至同年12月9日下午,因胡某某仍然无法筹到钱,罗某某和蔡某某又将胡某某带至某祠堂,继续让胡某某打电话给其家人要钱,但其家人表示没钱,蔡某某便恐吓胡某某如再不还钱便要砍掉胡某某的手指。当日17时许,蔡某某打电话让其朋友游某某送来一把刀,并将刀拿给胡某某,让胡某某砍下自己的手指,胡不敢,蔡某某见状即上前持刀砍掉了胡的左手尾指(经鉴定,属轻伤)。日,罗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惠东县人民检察院向法庭提交了相关的证据,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请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罗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并当庭认罪。经审理查明:日16时许,因被害人胡某某欠蔡某某(已判刑)2000元人民币未归还,蔡某某便伙同被告人罗某某一起将胡某某从惠东县白花镇一电子游戏室带至白花镇联进村委某祠堂逼其还钱。当晚22时许,罗某某和蔡某某等人见胡某某筹不到钱,便将胡某某带至胡位于白花镇义山工业区李洞路口侧边的出租屋,后由罗某某留在该出租屋内对胡某某进行看守,至同年12月9日下午,因胡某某仍然无法筹到钱,罗某某和蔡某某又将胡某某带至某祠堂,继续让胡某某打电话给其家人要钱,但其家人表示没钱,蔡某某便恐吓胡某某如再不还钱便要砍掉胡某某的手指。当日17时许,蔡某某打电话让其朋友游某某送来一把刀,并将刀拿给胡某某,让胡某某砍下自己的手指,胡不敢,蔡某某见状即上前持刀砍掉了胡的左手尾指(经鉴定,属轻伤)。日,被告人罗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其非法拘禁被害人胡某某的犯罪事实。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家属与被害人达成和解,被害人对罗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来源及公安机关对案件立案侦查,合法启动侦查程序。2、抓获经过的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罗某某的到案经过。3、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方位、概貌及周边环境。4、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及辩解,证实被告人罗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5、同案犯蔡某某的供述,证实日16时许,蔡为逼迫被害人胡某某偿还2000元欠款,伙同被告人罗某某将胡某某挟持至惠东县白花镇联进村委高围某祠堂。期间,因胡某某无法筹钱归还欠款,蔡便恐吓胡某某称不还钱就砍掉胡某某的手指抵债。尔后,蔡打电话让其朋友游某某带来一把刀,将刀拿给胡某某,让胡某某砍下自己的手指,胡不敢,蔡见状即上前持刀砍掉胡的左手尾指。6、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证实日16时许,蔡某某、罗某某及一名青年男子将在白花镇电子游戏机室的胡某某带到白花镇工业区胡某某朋友租住的出租屋,连续两天逼其偿还拖欠的2000元,胡某某没有钱,让其母亲帮忙支付拖欠的债务,胡母亲未答应偿还。日16时许,再次到出租屋的蔡某某、罗某某驾驶摩托车将胡某某搭载至某祠堂,见胡某某依然未能偿还欠款,蔡某某便提出砍断胡的一只手指用以偿还债务并让蔡朋友送来一把砍刀。出于害怕,胡某某把手放在一块砖头上,蔡某某便用砍刀将胡的左手小指砍掉后离开,胡某某也随即离开,并将被砍下的左手小指扔到河里。7、鉴定文书,证实被害人胡某某的损伤程度属于轻伤。8、协议书,证实被告人罗某某及其家属赔偿被害人胡某某,双方达成和解的事实。9、被告人的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罗某某的姓名、年龄等基本身份情况。以上证据均经庭审示证、质证,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本院予以采信。此外,还有庭审笔录、刑事判决书等材料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为索取债务,以拘禁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罗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此外,被告人罗某某在案发后通过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方损失,并取得被害方的谅解,悔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 丰代理审判员  雷宇宁人民陪审员  邱祝光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冯作成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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