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架有死伤 同死者一伙 是否有刑责及拖欠工资赔偿金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死亡赔偿金赔偿问题的一个答复意见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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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死亡赔偿金赔偿问题的一个答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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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赔偿问题和是否承担刑事责任
我想咨询一下对方有没有刑事责任我朋友的亲属在回家的路上被一辆摩托车撞死了,对方反道逆行,而且是酒后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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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交通肇事罪和危险驾驶罪。死亡赔偿金大约5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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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至1人死亡,负主要责任,追究刑事责任后,民事赔偿能减少吗
交通事故至1人死亡,负主要责任,追究刑事责任后,同时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刑事与民事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不能相互冲抵。但民事赔偿较好的,可以做为刑事判决的酌定减轻的情节。
由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刑事审判与受害人提出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是在同一法庭同时开庭审理的,所以,并不存在追究刑事责任后,再减少民事赔偿有可能。只能在判决前以较好的主动的赔偿争取减轻刑事处罚。
公司承担责任,不会赔偿很多的啊,除非你什么险都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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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肇事者被追究刑事责任后是否还应赔偿死亡补偿费
[案情]: 日, 持有小客车驾驶证的孙某驾驶其兄孙某某的苏F-AP761小客车由南向北途经南通市张江路三孔桥路段时,所驾车辆右前部碰撞由南向西斜穿公路的王某某所驾自行车左后部,发生交通事故。致王某某..
日, 持有小客车驾驶证的孙某驾驶其兄孙某某的苏F-AP761小客车由南向北途经南通市张江路三孔桥路段时,所驾车辆右前部碰撞由南向西斜穿公路的王某某所驾自行车左后部,发生交通事故。致王某某受重伤,乘坐在自行车后侧孙女小卢颅脑损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公安机关认定肇事者孙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某负次要责任。孙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后小卢的父母向法院起诉,请求孙某和孙某某赔偿丧葬费3000元,死亡赔偿金33225元等费用。孙某答辩称,其已被判处刑罚,根据有关文件规定,不应再赔偿死亡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 公安部门对事故责任的认定是正确的。根据双方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违章行为,确定损失由王某某与孙某按三、七分担。因本案系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赔偿,依法应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孙某主张适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标准,法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的请求依法应予支持。孙某某作为车主,依法对孙某不能承担的部分负有垫付责任。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孙某赔偿小卢父母丧葬费3000元,死亡补偿费33225元,合计36225元的70%计25357.5元。孙某暂无力赔偿的,由孙某某承担垫付责任。
本案的案件事实很清楚,关键的问题在于是否支持原告诉请的33225元死亡补偿费以及适用何种法律规范来确定赔偿范围。
国务院1991年颁布1992年实施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致人死亡的,应当赔偿死亡补偿费。虽名为死亡补偿费,但其计算方法和标准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1995年《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简称95意见)第57、93条规定的死亡赔偿金完全相同。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1年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简称2001纪要)形式明确指出,死亡赔偿金是精神损害赔偿的表现形式。该规定又与最高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2001年法释7号)相一致,该解释第九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由此可以确定,人身损害赔偿中的死亡赔偿金的性质为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承认,道路交通事故中致人死亡也是一种人身损害,实际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规定的死亡补偿费也属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如果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致人死亡的,那么赔偿范围中就应包括死亡补偿费。
而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2月通过的《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简称2000年法释47号)中确定的赔偿范围不包括物质损失之外的精神损失,那么按此规定就不予支持死亡赔偿金。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2002年法释17号)也作出了明确的答复,即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按照此项司法解释,原告关于死亡补偿费的诉请还不能进入诉讼程序。
从表面上看,案件承办法官适用最高院的上述司法解释似乎把握性更大些,一是因为该司法解释的发布时间要比《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晚些,应当优先适用新法;二是司法解释对全国法官有直接拘束力,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就应该以法院系统内部,尤其是最高院的最新司法解释为办案的重要依据;三是以最高院的这些司法解释作为判案依据也有刑法、刑诉法上的明确规定。1996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1款明确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1997年修订的刑法第36条明文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应对犯罪分子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法官若按照这些解释来裁判,被改判的风险可能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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