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工干活腿骨梳子断了有什么寓意的话从法律上来讲应该怎么赔偿

我是业主,包工头请的工人摔了大腿,我们需要付什么责任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我和包工头没有签合同,也没有指挥过工人干活, 工人摔倒的时候我们完全不知情,上去看了一下才知道,摔得大腿骨折,现在已经出院了,不过跟工人的家人谈赔偿的问题的时候,他们居然要求要赔 三四十万, 他们谈到了十几年后的事情去,谈不妥 包工头就回来了,(我们没有跟包工头一起去)。这件事上法院的话,会怎么处理?医生说 那还是属于轻伤的, 不过病例我们没看过,所以具体也不知道。!
就此请问各位律师,谢谢!
我家是农村的,今年盖房子,把房子包给一个包工头A,我们出料,他出工,今天上房顶,是现浇水泥的,包工头又请了一个老板B出的人和吊车等工具,结果在工作时,后面请的老板B的工人因为不小心触碰到高压线直接死亡,请问,我们需要负什么责任么?!
我家在农村盖房子,叫了个包工头,包工头的工人在建房时从房上摔了下来,导致严重受伤,医药费用也产生了4万多元了,房屋性质为一层楼平房,我是口头上给包工头说要求做包清工(只包工不包料:在开工前我跟包工头约定按180元/M2,最后建了多少平方按完工时实际建好后的平方数算总的工钱,最后工人的工资由由包工头去支付),下面的工人师傅和小工都由包工头叫来的,建房时用的脚手架和拌和机等一些设备都是包工头提供的,在建房时包工头的工人不慎从房上摔下来,腰侧面肋骨骨折了。...
家里去年10月找到村里的包工头拆盖房子全包给他,在拆房子的时候一工人未按包工头指示操作造成受伤。工人痊愈后将包工头告上法庭包工头给予了赔偿,在工人受伤痊愈八个月后又将房主高尚法庭。请问房主需要承担什么责任和赔偿?
包工头租用吊机,吊机在起吊楼板时,吊机钢丝绳脱档造成楼板下滑砸伤建筑工人,包工头有什么责任,双方私下协调解决,开吊机司机的愿意承担全部责任,但在吊车司机找受伤事主要医院小结账单和医院证明账单以便到卖吊车的厂家报销保险过程中,受伤事主不拿出医院小结账单和医院证明账单,现在吊车司机拿不出来这么多钱,受伤事主就把包工头和吊车司机以及房主告上法庭。现在包工头和吊车司机以及房主应该这样维护自己的利益!
装修队装修时渗水造成楼下阴湿,作为雇用装修队的业主我需要付什么法律责任么?
现在摔死的工人家属要65万,我知道我们要负责人,但工人不是我们找的,现在我们要分担多少责任? 我们没有提前约好要是出事后的赔偿比列
我有一朋友家建房,和包工头签有施工合同,清楚条款说好所有安全事故由包工头负责,业主不负任何责任,在施工过程中真发生了瓦工摔下脚手架抢救无效死亡了,这种情况下业主有没有责任。请有关专家指点 包工头在施工过程中将该住房转包给了另一个小包工头,小包工头又转包给了另一个人,摔下来的是最后一个承包人叫来的瓦工,他们之间都没有合同,全是口头谈好价格就干活的。他们全部没有资质。我们这里农村建房的都是私人承包,没有资质
我是农村人,因与市区园林关系不错,他们会把一些园林上的活包给我干,我们之间没有任何合同协议,我再找其他临时工人一起分工干活。需要明确的是,园林上发给工人多少工资,我就给他们多少,没有从中间扣除一分。
但是,上周5,一个临时工开着三轮车在运东西时,与一辆大型货车相撞,出了严重的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10人受重伤。
现在想请教,我本人,园林,以及临时工司机,货车司机,各该承担多少责任?
急求回复!!!
各位律师,你们好!本人因装修新楼时找了一个包工头装修.(注:包工头没有资质证)装修期间有位临时工人连同磁砖一起从竹棚栅上掉落砸伤另一位工人.现受伤工人还留院治疗,包工头现要求本人承担所有医疗费用,这要求合理吗?包工头是否也有相应责任?
他要求我赔偿如果不赔偿就停止施工。请问我需要赔偿吗?
如果施工方停止施工我可以告他吗? 在施工过程中把腿摔伤你好 我父亲倒车 把1位30岁的男孩碰到了 有锁骨骨折 脑袋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你好 我父亲倒车
把1位30岁的男孩碰到了
有锁骨骨折
脑袋了有轻微的淤血
对方想要讹人的架势
要十多万元钱
还托关系在医院找了医生
我想知道这些伤能构成几级伤残
你好,我想质询下,我父亲车祸导致右边第3,4根肋骨骨折,肩锁骨脱位需要做手术,肺气肿,这种情况属于伤残吗?
你好!我想咨询下交通事故。在1个晚上我骑电瓶车出去,在1个路口跑出来个小孩7岁,我碰到了他锁骨骨折。现在医院说没有什么恢复的很好!他们想要赔偿,请问在多少钱是合理的,谢谢
你好,律师朋友、我父亲在建筑工地受伤,左边肋骨短11根、肺挫伤出血、大腿骨折,请问如何申请赔偿、具体赔多少?
我父亲工地不慎从2楼跌落,导致脑干神经受损,脑袋里有淤血,下颌骨骨折,下巴骨折,左手骨折,腰椎234节骨折,左腿骨折,包工头答应给医药费治疗,但还未做手术就联系不上了,我父亲与包工头没有合同,但是包工头与甲方有合同,这个厂房是包工头出工出料,我有住院期间包工头打款的记录,也有和包工头通话录音,也有摔伤时包工头告知我母亲到瓦房店中心医院的短信,当时包工头送我父亲到的医院,这些都可以通过医院监控获得,现在马上做手术,包工头却1次1次食言,1次次拖着不给医...
你好,我父亲是农民工,在工地上从架子上摔下来,颈椎枢椎骨折,胸骨胸椎体骨折肺挫伤,头上缝了几针,医生建议修养812周,在工地工资大约300元1天,我想问问理赔应该走什么程序,大概能赔偿多少
你好,我想咨询1下,我父亲在工作中被农用车把脚压粉碎性骨折,交警说发生在封闭场地,在工作做业当中不归他们管,派出所又说是是机动车发生的事故,不予受理,我应该找谁?谢谢,现在没有人管,老人还趟在医院!!
你好,我父亲今年61岁,在工地干活时,被木板砸伤,肋骨骨折,开放性胸外伤,住院治疗费是工地出的,以后不能干重活了,我能要求工地赔偿吗?应该陪多少钱?有没有标准?谢谢
你好!我父亲在工地上班的时候,被钢管砸到导致左脚食指粉碎性骨折,就住院了1天,现在回来吃药发炎了。赔偿问题怎么办?怎么处理这事情
你好,我开车碰到人后,对方找人给我老公打骨折了,伤情鉴定为轻伤1级,派出所不抓人,我该怎么办
你好我想问1下我家孩子在幼儿园受伤导致我家孩子右锁骨骨折孩子上不了学这个应该幼儿园怎么赔偿呢您的位置: &&
关于郑立民与郑会战、陈玉胜、陈玉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再审判决书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郑立民,男,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文祥,河南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郑会战,男,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曹峻,河南贤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玉胜,男,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常超敏,河南宇华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陈玉安,男,日出生,汉族。申请再审人郑立民因与郑会战、陈玉胜、陈玉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09)新中民一终字第309号民事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10)豫法民申字第00053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立民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文祥、郑会战及其委托代理人曹骏、陈玉胜及其委托代理人常超敏、陈玉安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一审认定:2007年春节前,被告郑立民准备翻建自家房屋(包括地下室一层,地上两层),因郑立民的连襟第三人陈玉安是建筑行业的内行,郑立民便委托陈玉安筹办此事,陈玉安又找到自己的徒弟陈玉胜商量。由于陈玉胜在此之前经常在外承包建筑工程(陈系没有领取执业资格证书的个体工匠),备有建筑施工必需的工具,并雇佣相对固定的建筑施工人员(均系陈玉胜同村及邻村的农民)为他人建筑房屋,陈玉安也跟随陈玉胜打工,陈玉胜不在工地时就委托陈玉安帮忙管理,因此,陈玉安和郑立民、陈玉胜协商后约定:郑立民建房的建筑材料由郑立民负责购买,建筑工具由陈玉胜提供,由陈玉胜召集经常随其承包工程时干活的施工人员去郑立民家建房,郑立民按照施工人员(包括陈玉胜、陈玉安)出工的天数支付工资报酬,陈玉胜、陈玉安的工资为每人每天50元,其余人员的工资每人每天40元。郑立民家的房屋建筑分两个阶段进行,春节前下地基,春节后建房,两次建房的施工人员(除去郑家请的帮忙人员外)均系被告陈玉胜召集,建房期间因陈玉胜还承包有其它的建筑工程,故不是每天都到施工现场,郑立民的房屋建筑工程由陈玉安负责管理,每天由陈玉安安排工作,施工人员的出工天数由陈玉安计算,工资由陈玉安计算出来后郑立民交给陈玉安,陈玉安向施工人员发放。日,郑立民家的地下室已完工,进入一楼房顶上板及用混凝土打小过梁。当天上板用的小吊车是郑立民负责找的,陈玉安、陈玉胜均在施工现场,中午12点左右,郑会战在一楼房顶负责撩灰,王学房负责接小吊车吊上的灰车,陈玉胜在郑会战附近铲石子灰,当王学房推着料车行进时郑会战为躲避灰车,在向东北角房顶跳跃时,失足摔至楼下,随即郑会战被送至新乡县人民医院救治,诊断为:1、腰 I锥体压缩性骨折;2、右腕、右上肢骶尾部软组织损伤,经行腰 I锥体复位椎弓根由固定术,手术顺利。日X线复查,骨折端对位良好,术后恢复良好,双肢神经功能正常。同年3月22日原告出院,共住院23天,花去医疗费12989.41元。住院期间,被告郑立民垫付医疗费、救护车费用共计3800元。同年6月5日,经新乡德信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07)第029号司法鉴定,郑会战伤残等级被评为八级伤残。一审另查明:郑会战住院期间 ,由其妻王志云、其母尹素琴、其弟郑双轮流护理。郑会战父亲郑安甫,现年53岁,母亲尹素琴,55岁。郑会战夫妻生育有一女郑中澳,日出生;一女郑奥辉,日出生。郑会战、王志云、郑安甫、尹素琴均为新乡市卫滨区梁任旺村村民。一审认为:原告郑会战在郑立民建房过程中,作为施工人员从一层房顶摔下,遭受人身损害,被告郑立民作为房主和受益人,未提供安全的施工环境和条件,对原告郑会战在建房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存在一定过错,因此被告郑立民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陈玉胜在郑立民建房过程中提供了必需的建筑工具,参与建房的主要施工人员(包括原告郑会战)系被告陈玉胜召集,原告郑会战摔伤时,陈玉胜作为召集人在施工现场,应对施工安全负责,对原告郑会战遭受的损害陈玉胜存在一定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郑会战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实施建房活动中应注意自身的安全防范,因疏忽大意失足摔落楼下,其自身存在一定的过错,也应承担相应责任。原告郑会战、第三人陈玉安在被告郑立民建房前,虽然经常受被告陈玉胜雇佣从事建筑活动,但郑立民在与陈玉安、陈玉胜筹措建房过程中,并没有明确约定将工程承包给陈玉胜,陈玉胜也是按照出工天数领得工资,陈玉胜召集郑会战等人到郑立民家建房也没有明确告知施工人员郑立民家建房工程是否由其承包,因此原告郑会战主张其受被告陈玉胜雇佣为被告郑立民家建房并要求陈玉胜作为雇主、郑立民作为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证据和理由不足,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确定对郑会战因损害造成的经济损失由郑立民承担30%的赔偿责任,陈玉胜承担30%的赔偿责任,郑会战自己承担40%的责任。依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及法律规定,原告可以获得的赔偿项目及数额为:1、医疗费12989.41元;2、误工费866.63元;(自日始至日定残之日止,按2006年度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3261.03元"全年计算)3、护理费866.63元;(计算方法同上,按一人护理计算)4、交通费100元;5、住院伙食补助费230元(住院23天,每天按10元计算)6、营养费1000元;(按100天计算,每天10元)7、残疾赔偿金19566.18元;(按2006年度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3261.03元"全年,计算6年)8、被抚养人生活费8694.19元(按2006年度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2229.28元计算,郑中澳2229.28元×10年÷2×30%=3343.92元,郑奥辉年÷2×30%=5350.27元),上述共计44313.04元,按照确定的赔偿责任比例,被告郑立民应承担13293.91元,扣除已支付的3800元为9493.91元;被告陈玉胜应承担13293.91元。由于受到伤害二被告存在过错,对原告今后的生活产生了极大的影响,也对原告造成了精神上的痛苦,故对原告要求二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予以支持,以二被告分别赔偿原告5000元为宜。因原告的父母均未丧失劳动能力,且除原告外尚有两个成年子女,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其父母生活费的请求不予支持。被告郑立民及陈玉胜辩称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不予采纳。一审判决:一、被告郑立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郑会战经济损失9493.91元;二、被告陈玉胜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郑会战经济损失13293.91元;三、被告郑立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郑会战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被告陈玉胜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郑会战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诉讼费3399元,由原告承担1399元,二被告各自承担1000元。二审认定:郑立民在原一审答辩状中陈述:日,其准备翻建房屋,经与陈玉胜协商,由陈玉胜承建建房工程,当时约定:大工每天42元,小工每天25元,陈玉胜工钱为50元。结算方式为工程完工后算总帐(平时也支付),工程以日工形式由陈玉胜承建。二审认定其他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相一致。二审认为,雇员在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郑会战在为郑立民建房的过程中受到伤害。郑立民在原一审答辩中自认,其将翻建房屋工程以日工资的形式由陈玉胜承建,陈玉胜工钱为50元。本院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结合郑立民的自认,应认定郑立民与郑会战形成雇佣关系。故郑立民作为郑会战的雇主应对郑会战在为其翻建房屋中受伤承担赔偿责任。郑会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未能注意自身防范,因疏忽大意失足从楼上摔下受伤,原审判决其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无不当。经审查,原审对赔偿费用的计算也无不当。据此,郑会战上诉理由不足,不予采纳。陈玉胜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二审判决:一、撤销卫滨区人民法院(2008)卫滨民一初字第415号民事判决;二、郑立民在本判决送达后十日内赔偿郑会战经济损失26587.82元,减去其已支付的3800元,实际支付22787.82元;三、郑立民在本判决送达后十日内向郑会战支付残疾慰抚金10000元;四、驳回郑会战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3399元,由郑立民负担2039.40元,由郑会战负担1359.6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55元,由郑立民负担153元,由郑会战负担102元。申请再审人郑立民的主要申诉理由为:1、申诉人郑立民建房是委托给被申诉人陈玉胜的,是陈玉胜召集并组织施工人员进行施工的。陈玉胜既是施工的组织者也是工地的负责人,应对施工的安全负责。2、申诉人郑立民与被申诉人郑会战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原审认定双方存在雇佣关系没有事实根据。被申请人陈玉胜答辩称,施工人员是房主郑立民委托陈玉安召集的,郑立民是雇主,郑会战与郑立民是雇佣关系,自己也是和其他施工人员一样拿工资的;在整个施工过程中施工人员不受自己指挥和安排,自己也不应对施工安全负责,也不应承担对郑会战的赔偿责任。郑会战答辩称,郑立民与郑会战之间构成雇佣法律关系,应当按照雇佣关系确定赔偿责任。再审认定的事实与一、二审认定事实一致。本院再审认为,双方没有明确约定将工程承包给陈玉胜,陈玉胜也是按照出工天数领工资,陈玉胜召集郑会战等人到郑立民家建房时也没有明确告知施工人员该工程是否由其承包,郑立民与郑会战没有书面或口头的雇佣协议。故认定郑立民与郑会战为雇佣关系或陈玉胜与郑会战形成雇佣关系均证据不足。考虑到郑会战经常受陈玉胜雇佣从事建筑活动,参与建房的主要施工人员系陈玉胜召集,郑会战摔伤时,陈玉胜在施工现场,应对施工安全负责,故陈玉胜应对郑会战遭受的损害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郑立民作为房主和受益人,未提供安全的施工环境和条件,存在一定过错。郑立民也应对郑会战遭受的损害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郑会战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实施建房活动中应注意自身的安全防范,因疏忽大意失足摔落楼下,其自身存在一定的过错,也应承担相应责任。故一审判决让陈玉胜承担30%的责任;郑立民承担30%的责任,郑会战承担40%的责任。基本上符合本案的实际情况,较为合理。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本院(2009)新中民一终字第309号民事判决;二、维持卫滨区人民法院(2008)卫滨民一初字第415号民事判决。二审案件受理费255元,由郑立民负担76.5元,由陈玉胜负担76.5元,由郑会战负担102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李景昌&&&&&&&&&&&&&&&&&&&&&&&&&&&&&&&&&&&&&&&&&&&&&&&&&&审判员&& 李彦海&&&&&&&&&&&&&&&&&&&&&&&&&&&&&&&&&&&&&&&&&&&&&&&&&&审判员&& 谢田霞&&&&&&&&&&&&&&&&&&&&&&&&&&&&&&&&&&&&&&&&&&&&&&&&&&&&&&&&&&&&&&&&&&&&&&&&&&&&&&&&&&&&&&&&&&&&&&&&&& 二○一一年八月五日&&&&&&&&&&&&&&&&&&&&&&&&&&&&&&&&&&&&&&&&&&&&&&&&&&&&&&&&&&&&&&&&&&&&&&&&&&&&&&&&&&&&&&&&&&&&&&&&&&&&书记员&& 陈兴祥
无须注册,快速提问。律师免费为您解答法律问题!
相关裁判文书
吉安推荐律师
河南 平顶山
法律咨询最新回复
最新裁判文书在工地干活受伤,手肘关节粉碎性骨折,大腿骨骨折,鉴定为九级,日工资150一天,请问能赔偿多少钱,协商_百度知道
在工地干活受伤,手肘关节粉碎性骨折,大腿骨骨折,鉴定为九级,日工资150一天,请问能赔偿多少钱,协商
大腿骨骨折,日工资150一天在工地干活受伤,请问能赔偿多少钱,鉴定为九级,手肘关节粉碎性骨折
我有更好的答案
按默认排序
属于工伤赔偿大概在8万元左右。如果协商解决就双方在一个都可以接受的赔偿数额上即可。
其他类似问题
粉碎性骨折的相关知识
等待您来回答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脚筋断了能接吗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