赌场儿童团放哨歌只去了三次要判刑吗

两夫妻犯开设赌场罪总赌资五万多元两夫妻都要判吗_百度知道
两夫妻犯开设赌场罪总赌资五万多元两夫妻都要判吗
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二)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客车,拘役或者管制,未使用暴力;(三)为赌博放哨:(一)参与赌博:(一)参与赌博,放任不管、通风报信,并处罚金。第七条 拒绝、交通通讯工具的、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查处赌博、赌具;经整顿仍不改正的。对赌博放任,个人参赌的财物在五千元以上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发现赌博应当及时制止或者报告公安机关查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码头、护场的、护场的,情节严重的。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对本单位的干部职工和居民进行禁赌教育、社会团体、停业整顿;(二)因赌博被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继续赌博的、饮食服务业,并可以责令其限期整顿,由公安机关处五千元以下罚款,为赌博提供条件的,除依照本条例规定从重处罚外。第十条旅馆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纵容的单位负责人,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千元以下罚款、不采取措施制止,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车站,不受法律保护,个人参赌的财物在五千元以下的。第六条 明知他人用于赌博而提供的贷款或者在赌博中产生的债务、通风报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0条 以营利为目的,对发生在本单位的赌博、阻碍公安人员查处赌博,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并处罚金、客轮等公共场所设赌的、设赌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并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拘役或者管制;(六)在道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由本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第九条 国家机关,放任不管;(四)多次为赌博放哨、赌资,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行政处分。第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胁迫他人赌博的、通风报信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以营利为目的,实行劳动教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罚金;(五)教唆、公园:以营利为目的。第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参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 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包庇赌博违法分子,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诱骗、文化娱乐业、交通运输业等单位;(三)多次为赌博提供场所,由公安机关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交通通讯工具的。开设赌场的,由公安机关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赌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3条、威胁方法。出租屋业主或者受委托的出租屋管理人对发生在出租屋的赌博;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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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被告人许红光、买小七等十名被告人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一案刑事判决书 - 判裁案例 - 110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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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许红光、买小七等十名被告人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一案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红光,男,日出生。被告人买小七(绰号鬼七),男,日出生。被告人杨跃进,男,日出生。被告人丹波,男,日出生。被告人闪国亮(绰号大牙),男,日出生。被告人程龙(绰号龙龙),男,日出生。辩护人张红光,河南华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高顺强(绰号兵强),男,日出生。被告人刘永平(绰号村长),男,日出生。辩护人马克俭,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文明海,男,日出生。被告人靳双(又名靳双丹),男,日出生。辩护人卢玲,河南华凌律师事务所律师。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以焦解检刑诉(2010)92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红光、买小七、杨跃进、丹波、闪国亮、程龙、高顺强、刘永平、文明海、靳双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日收到起诉书。经审查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兰、代理检察员王晓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红光、被告人买小七、被告人杨跃进、被告人丹波、被告人闪国亮、被告人程龙及其辩护人张红光、被告人高顺强、被告人刘永平及其辩护人马克俭、被告人文明海、被告人靳双及其辩护人卢玲到庭参加诉讼。案件审理期间,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建议延期审理一次。该案提请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日,被告人程龙伙同刘扬、焦居利(后二人另案处理)经预谋合伙在刘扬开设玉峰工贸有限公司以“推牌九”方式开设赌场。刘扬负责全面工作独占一股,焦居利、程龙合占一股,焦居利负责召集赌客,程龙负责在赌场上抽钱。日至11月18日期间,赌场每天盈利2万余元。日,被告人靳双参与进来,独占一股,并召集来被告人许红光在赌场放高利贷,当天赌场获利3万余元。直至日凌晨被公安机关查获。赌场在经营期间每天参赌人员达20余人,公安机关当场缴获赌资330242余元,该赌场经营期间共获利20余万元。2、2009年7月份左右,被告人买小七伙同皇甫爱民(另案处理)合伙在西关村家户里以“推牌九”形式开设赌场,买小七负责赌场全面工作,皇甫爱民主要负责联系赌客、场地及安排服务人员,买小七安排买斌斌(另案处理)在赌场上抽钱。该赌场共经营10余天,每天获利1万余元,经营期间共获利10余万元。3、2009年9月份左右,被告人买小七、靳双、杨跃进、丹波、闪国亮伙同郝伟伟(另案处理)在博爱县月山镇后山上以“推牌九”方式开设赌场,买小七、靳双合占一股,杨跃进、丹波、闪国亮、郝伟伟各占一股,买斌斌在场上抽钱,许红光负责在赌场上放高利贷,孔志强(另案处理)负责给许红光背钱。赌场经营约7天,每天获利3万余元,共获利约21万余元。4、2009年六七月份,被告人刘永平、高顺强、文明海伙同成四新、王磊、马法江(后三人另案处理)、郝伟伟等人在武陟县黄河滩林场、化工厂、养羊场等地以“推牌九”形式开设赌场,刘永平负责找地方开赌场,王磊负责管理放哨人员和接送赌客车辆,赌场经营10余天,每天获利10万元,共盈利100余万元。5、2009年7月份左右,被告人许红光、靳双伙同宋运动、范小菊(后二人另案处理)等人在影视城后山、中站后山上等地方以“推牌九”形式开设赌场,许红光安排小蛋(另案处理)在场上抽钱,安排杨二、韩军(后二人另案处理)管理放哨人员和接送赌客车辆,程龙、晋利利(另案处理)在赌场上放高利贷,赌场共经营15天左右,每天获利3万元,共获利约45万元。日,被告人高顺强到公安机关投案。为证实以上事实,检察机关向本院移送了户籍证明、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证人刘某、焦某某等人证言;被告人许红光、买小七、杨跃进、丹波、闪国亮、程龙、高顺强、刘永平、文明海、靳双的供述和辩解。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许红光、买小七、杨跃进、丹波、闪国亮、程龙、高顺强、刘永平、文明海、靳双开设赌场,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红光、买小七、杨跃进、丹波、闪国亮、程龙、高顺强、刘永平、文明海、靳双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靳双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系立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许红光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许红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被告人买小七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被告人杨跃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被告人丹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被告人闪国亮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被告人程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辩护人辩护意见为:被告人程龙在该起犯罪中作用很小,为次要或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应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因为赌场服务人员基本上都由刘杨委派,管理和分成也由刘杨负责。有无被告人程龙,并不影响该赌场开设和经营。被告人高顺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被告人刘永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辩护人意见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永平参与的赌场每天获利10万元,共盈利100余万元,缺乏事实根据;被告人刘永平属于初犯,认罪态度很好,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工作中表现一贯很好,因此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等情节。为证实以上主张:辩护人当庭出示了武陟县大封镇人民政府及武陟县大封镇大司马行政村出具的刘永平平时表现证明。被告人文明海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被告人靳双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辩护人辩护意见为:(1)公诉机关指控靳双第五起开设赌场犯罪事实不能认定。(2)对公诉机关指控靳双的第一起和第三起开设赌场有关犯罪事实,责任划分不明。起诉书认定靳双为主犯不妥。理由是玉峰工贸有限公司赌场是程龙等人开设的,虽然靳双也参与了,但靳双仅在后期才开始占股,这就说明靳双不是组织者,也不是策划者,仅起一般作用;在月山镇开设赌场,被告人靳双虽然参与了,靳双既不能掌控整个赌场局面,也指挥不了赌场服务人员行为,其地位显处次要位置,被告人应承担从犯责任。(3)被告人靳双已经认罪,如实交待自己犯罪事实,同时有立功表现,希望法庭能够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1、日,被告人程龙伙同刘扬、焦居利(后二人另案处理)合伙在刘扬开设玉峰工贸有限公司以“推牌九”方式开设赌场。由刘扬负责全面工作独占一股,焦居利、程龙合占一股,焦居利负责召集赌客,程龙负责在赌场上抽钱,纠集参赌人员曹帅岗到该赌场赌博,并放高利贷给曹帅岗。日至11月18日期间,赌场每天盈利2万余元。日,被告人刘扬为召集更多赌客,就授意被告人靳双参与进来,且独占一股,主要负责召集赌客。靳双先后召集许红光、买小七、杨跃进、闪国亮、丹波等人到该赌场赌博,被告人许红光在赌场放高利贷。该赌场当天获利3万余元,直至日凌晨被查获,公安机关当场缴获赌资330242余元。另查明,该赌场经营期间每天参赌人员达20余人,共非法获利20余万元。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程龙供述:日一天晚上,我和焦水利在大杨树9号会所门前碰到刘扬,焦水利对刘扬说想租个赌场,刘扬当时同意一起开赌场,说把赌场设到中站区玉峰工贸公司里。我知道以后就和焦水利商量我把曹帅岗叫到赌场上参与赌博,赌场每天给我分3000元,焦水利同意后就跟刘扬商量,刘扬也同意。第二天赌场就在玉峰工贸公司办公楼开始赌博了,赌场开始第一天焦水利找到我说,让我把我分的3000元钱交给他,他把分到的钱和这3000元和在一起,我们两个人再每个人分一半,当时赌场就是刘扬和焦水利各占一股。每天赌场结束后,我是负责抽钱的,我拿着钱和刘扬、焦水利到赌场二楼办公室再分钱,每天从抽的总数中先给刘扬5000元场地费和放哨人员工资,再分给我3000元,给许晖2000元,给刘建光2000元,剩下的钱刘扬和焦水利平分。分完后,焦水利把分到的钱和我分的3000元和到一起,我们两个人再平分。赌场开始后,我每天在场上借钱给曹帅岗,我叫徐煜到赌场上给我掂包拿钱,我借给曹帅岗的钱是按1万元收200元利息,我每天给徐煜开200元工资。11月20日靳双也参与到股东之中,赌场分成三股,我还是分3000元,之后再和焦水利分的钱合到一起再平分。(2)被告人靳双供述:好像日晚上,我和买小七、许红光、闪国亮、杨跃进在我公司玩,刘扬打电话说他在中站自己钢管厂设了赌场,让我联系一些人去赌钱,还说我带人去了赌场挣的钱也算我一份,我就给买小七、许红光、闪国亮、杨跃进讲了去刘扬赌场的事,他们也同意了。我和买小七、许红光、闪国亮等人开车到钢管厂里,里面已经有二三十人围着一张桌子在推牌九,我见到刘扬、焦水利、龙龙(程龙)都在,这个赌场是刘扬、焦水利和龙龙三个人合伙开的,我听说已经开十来天了。刘洋说赌场就收一些场地费、烟水费、车接送费用以及谁赢了就从赢九点开始抽成,每次抽300到500不等,龙龙负责抽钱,许红光把钱放给闪国亮有十来万,龙龙把钱放给一个叫水果刚的男的,其他还有谁在场上放高利贷我不清楚。赌场散后,刘扬、焦水利、龙龙都在场情况下,刘扬拿了11000元给了我,说是我和买小七的一份,拿到钱后我分给买小七4000元,许红光2000元,闪国亮2000元,自己留下3000元,这些钱是当面分的。买小七还把4000元给我顶账了。第二天我又和买小七、许红光、闪国亮、宋运动开车去刘扬赌场,就被公安局抓了。(3)证人刘某证言证实:日晚上,我和焦水利、龙龙在大杨树九号会所门口,焦水利、龙龙对我说想到中站区玉峰工贸公司我开的钢管厂推牌九,我就同意了,他们说给我烟水钱和场地费,我到大杨树8号台球厅叫杜可、小文、建新,让他们到赌场帮忙,给他们开工资。我把他们安排到公司一楼西侧职工活动室里赌博,龙龙在赌场上抽钱,过了一个小时赌场结束了,我安排杜可、小文、建新打扫卫生,焦水利和龙龙拿钱到二楼我办公室找我,龙龙给我2000元钱,其中1000元是烟水钱,1000元是场地费,我从这2000元里给杜可、小文、建新每人开了200元工资,第一天就抽2000元钱,没有抽其他的钱。第二天晚上12点左右赌场还在前一天地方开始赌博,龙龙对我说他们已经商量好了,说赌场每天抽2万元作为费用,其他的不再抽钱,说让我负责场地和放哨的人,说2万元给大家开完工资以后,剩下钱给我,当天我叫许晖在场上帮忙,并让他安排两个放哨的人。当天赌博结束后,焦水利、龙龙拿钱到二楼我办公室找我,他们说每天给焦水利开2000元工资,给龙龙开3000元工资,我说给许晖开2000元工资吧,水利和龙龙说谁能叫人到赌场上赌博就给谁开工资。我安排放哨的人、烟水、场地,一共给我5000元费用,我们就这样分的钱,直到被抓那一天。我从赌场上一共分了17000元。靳双是我们被抓前一天带八个博爱人到赌场上玩。赌场结束后,他们给水利2000元工资,给龙龙3000元工资,给靳双11000元工资,剩下11000元全部给我了,靳双分11000元是他和他带的人的工资,他们咋分的我不清楚。(4)证人焦某某证言证实:日左右,刘扬给我打电话说他在中站钢管厂里开了个赌场,想让我过去帮忙,我就同意了,我和程龙一起去的,赌场开始后我见程龙在场上抽钱,赌场结束后我和刘扬、程龙拿着钱到刘扬二楼办公室,这天赌场刚开始时,刘扬给程龙说每天只抽2万元费用,刘扬给我俩开工资,我对程龙说把咱俩工资合到一起再平分,程龙同意了。刘扬把我的工资直接给程龙,程龙把我俩的工资平分,那天每人分3700元,剩下钱刘扬全部拿走了,我一共分了15000元左右,程龙和我分的一样。直到前天晚上,中站靳双、许红光又带了好多博爱人到场上玩,到昨天晚上被公安局抓了。这个赌场在靳双来之前,每天从赌博钱里抽2万,前天晚上靳双带人去玩后,场上最后抽了大约3万元,我和程龙各得4500元,刘扬和靳双各得了1万元左右。(5)证人许某证言证实:赌场在中站区朱村矿西门岗南路西玉峰工贸公司办公室一楼最西头办公室内,赌场是刘扬开的,股东前期有刘扬、焦水利、程龙。在你们公安局抓我们前一天,靳双也参股了。程龙在场上抽钱,每次抽够1万元钱时他都交给刘扬或焦水利,赌场结束后,他们三人就拿着钱到二楼刘扬办公室分钱,被抓前一天靳双和许红光领着买小七、闪国亮等几个博爱人来赌场玩,到赌场结束后我见靳双也跟着他们三人去楼上,我见他们四人正在分钱,这时我才知道靳双也参股了。另外,有次我听刘扬给焦水利打电话说,程龙占得太多,不该再让他参股了,我听这话知道程龙也是股东。我每天领2500元工资,2000元是我在场上帮忙费用,剩下500元是我安排两个人放哨费用,这个赌场大概开了十几天,也就是从11月10日左右。我听焦水利说每天抽够2万元就不抽了。(6)证人许红光供述: 日晚上,靳双领着我,我又带上孔志强、许二军去刘扬赌场,赌场位于中站朱村矿斜对面玉峰钢管厂内,我见焦水利、丹波、王小明他们在场上玩,靳双当时没玩,我俩看了一会儿就走了。日晚上,我和靳双、买小七、孔志强、杨跃进、许二军一起去的,在赌场上我借给丹波2万元,借给杨跃进2万元,借给闪国亮4万元,都是按照每1万元抽500利息,借给他们时就直接把利息扣下来了。我见刘扬和程龙在场上抽钱,支锅的人起九点抽500,应门的如果赢抽300,具体每天抽多少钱我不知道。(7)证人买小七证言证实:日凌晨,我和闪国亮、杨跃进在中站区刘扬、焦水利、靳双开的赌场里赌博时被抓了。这个赌场是设在中站刘扬的工厂里,我不知道工厂名字,赌桌设在工厂西边一个房间里,我共往这个赌场去过两次,只知道赌场是刘扬、焦水利、靳双开的,他三人不参与具体赌博,只是从赌场上分钱,赌场上还有个叫许红光的人,他是靳双手下在场上放高利贷。开赌场的人在赌场上抽钱有两部分,一部分是不管谁支锅,刘扬就要抽支锅钱5%,另一部分是在支锅人赢钱之后按赢钱10%扣。每天能抽2万元,抽的钱他们当天就分了。具体是他们安排有个叫龙龙的抽钱,我看到龙龙拿着抽来的钱就交给刘扬。这两次都是靳双给我打电话叫我去的,走的时候靳双给我们一人2000元彩头,11月20日我们三个人又到赌场赌博时,都被抓住了。(8)证人杨跃进证言证实:我共往刘扬赌场上去过两次,我知道刘扬是老板,还有没有其他股东不清楚。有个年轻孩在那抽钱,许红光在场上放高利贷。(9)证人丹波证言证实:日晚上,我在刘扬开设的赌场上赌博时被当场抓获。许红光是在赌场上放高利贷的,我见过杨跃进、闪国亮也都借过许红光的钱。我听说刘扬、焦水利、程龙是老板。(10)被告人闪国亮证言证实:日晚上,我和买小七、杨跃进在三维广场转悠,靳双给买小七打电话说中站有个赌场让去玩,买小七告诉我这个场是刘扬和焦水利开的,有个叫龙龙的在场上抽钱。我就跟着他们去玩了,直到被抓获。(11)证人曹某某证言证实:今年11月中旬,程龙给我打电话让我和他一起去中站钢管厂里的赌场赌博,当天晚上我在场上赌博了。之后程龙每晚都给我打电话让我来玩。赌场老板是刘扬、焦水利,其他还有谁我不清楚。程龙在赌场上负责抽钱,这个赌场大概经营15天左右,有时候我钱输完了,就向程龙借,我知道程龙在场上放高利贷。(12)证人常某某证言证实:我是和曹帅岗一起去中站朱村矿那个赌场赌博的。我只知道刘扬是老板,在场上放高利贷的有程龙,其他人我不清楚。(13)证人刘某某证言证实:11月19日,我给焦水利打电话想到他赌场玩,我是一人去了,我看到刘扬、水利,鬼七、丹波、大司马村村长、靳双、红光、程龙等人都在。当天我在赌场钓鱼输了8000元钱,第二天是我给焦水利打电话他开车去接我到赌场的。赌场上是程龙抽钱,我见刘扬把抽的钱拿走了。(14)证人成某某证言证实:日晚上,我和王小明到中站赌场上赌博,我们赌了二个多小时,公安局就来了。这次赌博我拿了20000多元钱,赢了3000多。(15)证人王某某证言证实:我是今天凌晨1点多去,我和成予川、猴子还有小新一起去的。我到了大概有一个多小时,警察就进来了。(16)证人张某某证言证实:今天凌晨12点多,我和一个叫小老虎的伙计打车到刘扬厂里赌博,赌场设在工厂院内两层办公楼一楼最西边房间内,听说赌场开了十天左右,股东有几个也不清楚,估计不是刘扬一人的。有一个年轻人在里面抽钱。(17)证人柴某某证言证实:我也是刘扬厂里赌博的,听说赌场开了十天左右,股东有几个也不清楚,估计不是刘扬一人的。有一个年轻人在里面抽钱。(18)证人李某证言证实:日,我给许晖打电话问他在哪里,他说在中站玉峰工贸公司赌场上,所以我就一人开车去了赌场,赌场上有个年轻孩抽钱。以上十三个证人均到该赌场参与赌博,其证言能够证实该赌场的地点、股东、经营模式以及在赌场上放高利贷等情况。(19)证人刘某和秦某某证言证实:刘扬为保证赌场顺利经营让刘建光去看场等事实,同时证实了赌场股东及分工情况。(20)证人王某证言证实:日左右,大概晚上11点多,焦水利带着我和李长松到中站玉峰管件赌场,这个赌场天天开,我们三人也是天天去,每天来赌场的有三四十人,老板是刘扬、焦水利、程龙,赌场上每天抽2万元就不再抽钱了。每天结束后刘扬、焦水利、程龙拿钱去二楼办公室分钱,只有赌场老板才可以上楼分钱,程龙在场上抽钱,刘扬在场上放高利贷。我和李长松都是跟焦水利混的,李长松给他开车,我是给他拿钱的,每次开场前我都要往身上装上二三万,每天散场后焦水利给我俩每人300元钱。(21)证人李某证实情节情节同证人王某证实的情节。(22)证人杜某证言证实:今年11月10日左右,刘扬在中站开了一个以推牌九方式赌博的赌场,我每天接送他去赌场,另外我把他送到赌场后,就开车到赌场外面公路上给赌场放哨。(23)证人曹某某证言证实:日,我朋友杜可给我说让我到刘扬赌场去玩,我当时闲着没事就同意了,就是跟着他在赌场外面放哨。每天散场后杜可给我100元工资,我共从场上得了400元工资。(24)证人崔某某证言证实: 、16日左右,许晖领我到玉峰工贸公司赌场上,许晖让我开着一辆面包车将车停在玉峰公司门口路上,让我在赌场开始营业时把面包车横在路上,观察有没有什么不正常情况,如果怀疑是警察来抓就及时通知许晖。每天凌晨0点到3点左右,我便在赌场门口放哨,每天赌场结束时许晖给我200元工资。&&以上五名证人系在赌场放哨人员,是焦居利、刘扬和许晖为了保证赌场顺利开展所安排的。(25)证人王某、张某、史某证言能够证实:该三人由刘扬、许晖安排在赌场打扫卫生及干些杂活,同时也间接印证该赌场每天经营等情况。(26)移送案件通知书及指定管辖决定书证实:被告人刘扬、焦居利、许晖、王培文、王毅、李长松、刘建光等人开设赌场一案,经焦作市公安局指定管辖移送至中站公安分局。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查证属实,足以认定。2、2009年7月份左右,被告人买小七伙同皇甫爱民(另案处理)合伙在博爱县西关村家户里以推牌九形式开设赌场,买小七负责赌场全面工作,皇甫爱民主要负责联系赌客、场地及安排服务人员,买小七安排买斌斌(另案处理)在赌场上抽钱。该赌场每天下午5时左右开始至晚上8点结束,每天参赌大约二十余人,其中丹波、闪国亮、杨跃进多次在该赌场上参赌。该赌场共经营10余天,每天获利1万元,经营期间共获利10余万元。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买小七供述:2009年七八月份,我对老艾说在外面因赌博欠了很多钱,想和他开赌场挣点钱,他表示同意,我们商量在西关村家户里推牌九赌博,地方和赌场服务人员让老艾负责找,赌场开始后我到赌场上玩。赌场每天换一个家户,赌场每天下午四五点开始,七八点结束,每天有一二十人来赌博,总共开有十几天就结束了。我一人是股东,但是赌场上事都由老艾出面管理,他负责找地方找服务人员,联系赌客,我和老艾是亲戚比较信任他。平均每天能抽1万多元。赌场共抽有十几万元。(2)证人丹波证言证实:今年8月份我听说买小七在我们村开了个推牌九赌场,有一天老艾给我打电话说赌场是买小七和他一起开的,老艾让我去他们赌场上玩,我就同意了。到赌场后我看见二三人在推牌九,我到这个赌场玩过两三次。买小七亲戚买斌斌负责抽钱,我看到靳双、许红光在赌场放高利贷,但我没有借过他们。我看到杨跃进、小伟在场上赌博。老艾说我来一次给我分500元彩头算是高工资,从这个赌场我共分1000多元。(3)证人闪国亮证言证实: 2009年7月份左右,买小七和老艾一起在西关村内开设赌场,每天都有四五十人以推牌九方式赌博。赌场每天下午四五点开到七八点,我和杨跃进、丹波是买小七叫去赌博的,当时他给我们说如果顶门时间长就给我们开高工资,我们就同意了,每天结束后能给我们开元工资。买斌斌在场上按10%抽抽钱,场上有个放哨的叫“肉孩”,其他人我叫不上名,这些都是买小七安排的,赌场每天抽多少钱我不清楚。(4)证人杨跃进证言证实:2009年5月份,老艾找到我说他和买小七合伙开了个赌场,让我到场上应门或支锅,给我开高工资,我就同意了。这个赌场开在博爱县西关村家户里,经常在村里换地方。赌场老板就是买小七和老艾,平常都是老艾出面管理,从五月份开始,中间停停开开,一直持续到今年8月份,平均每天有二三人来赌博,都是推牌九。我在场上前后开有1万多工资。买斌斌在场上抽钱,是按赢钱数10%抽,每天抽多少钱我不清楚。(5)证人靳双证言证实:今年夏天,许红光让我和他到博爱买小七赌场去,赌场位于西关村里一家户内,我往那去过一两次,每次都是下午三点多去的,我只知道是买小七开的,其他股东我不清楚。(6)证人许红光证言证实:2009年夏天,买小七和老艾在西关村开了个推牌九赌场,买小七给我和靳双联系让我们去我们就过去了。我看到杨跃进、闪国亮都在这里赌博,我们去的时候贷了三四万,很快就输完了,我们就走了,这个赌场我去过两次。(7)证人孔志强证言证实:我和许红光在一个月前还去过博爱县西关村里得一个赌场,这个赌场是买小七开的,许红光带我去是放高利贷的。许红光在那里借给杨跃进3万元,利息是每1万元500元。以上证人均系去该赌场参与赌博的人员,其证言证实了该赌场的地点、股东、经营模式以及在赌场上放高利贷等情况。3、2009年9月份左右,被告人买小七、靳双、杨跃进、丹波、闪国亮伙同郝伟伟(另案处理)在博爱县月山镇后山上以推牌九方式开设赌场,买小七和靳双合占一股,杨跃进、丹波、闪国亮、郝伟伟各占一股,买斌斌在场上抽钱,许红光负责在赌场上放高利贷,孔志强(另案处理)负责给许红光背钱。该赌场每天下午5时开始至晚上7点结束,每天大约20余人参赌,赌场经营约7天,每天获利3万元,共获利约21万余元。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买小七供述: 2009年9月份,靳双到博爱中山酒店找我说想合伙开推牌九赌场,我领着闪国亮、杨跃进、丹波和靳双见面谈开赌场的事,当时说好我和靳双合占一股,闪国亮、丹波、杨跃进每人占一份,我负责找开赌场场地,接送赌客车辆以及服务人员。杨跃进、闪国亮负责在场上支锅或应门,并且联系人来场上赌博,靳双负责找人在赌场上放高利贷,联系市里的人来场上赌博。说好后我让老艾在月山镇后山上找场地,又让他找了两辆用于接送赌客面包车,老艾把这些事办好后我们就开始经营赌场,每天下午四五点开始,晚上七八点结束,平均每天有二三十人来赌。大概开了七八天就停了。平均每天抽二三万元,是按赢钱数5%抽,每天结束后,我们几个股东聚在一起按占有股份数分钱,我共从场上分有8000多元,在赌场上都输了。靳双和我一样也分了8000多元,闪国亮他三人每人分有1万多元。赌场开始干的第二天,有个叫小伟的人加入进来,占一份,他是丹波介绍来的,从场上也分有1万多。许红光在场上放高利贷,是靳双介绍来的,1万元利息300多,许红光让一个叫小强的帮他背钱,闪国亮、杨跃进、丹波在这个场上都用过他的高利贷。(2)被告人丹波供述证实:2009年9月份,买小七在博爱县月山镇后山上开个赌场,持续开了七八天,每天下午5点多开始,晚上7点多结束,每天场上都有二三十人来赌博,赌场是利用推牌九方式赌博,赌场是买小七和靳双合占一股,杨跃进、闪国亮、小伟还有我各占一股,不过场上是买小七当家的,啥事都是听他的。我、杨跃进几个人在场上负责支锅或应门,靳双负责从市里拉人来赌博,有个30多岁的女人负责抽钱,我不认识,按赢钱10%抽钱,平均每天能抽一二万,赌场结束后,我们几个股东坐在一起,把当天费用去掉后按各自占得股份分钱。我共往这个场上去过两三次,分有二三千元钱,许红光在这个场上放高利贷,给他背钱的是孔志强。(3)被告人闪国亮供述证实:2009年9月份左右,买小七在博爱中山酒店客房里给我说,他和靳双商量过了,准备在博爱月山镇后山开个赌场,买小七和靳双占一股,我、丹波、杨跃进、小伟各占一股,我就同意了。这个赌场开有七八天,每天下午5点左右开始,晚上8点左右结束,有二三十人以推牌九方式赌博的,抽钱的是买斌斌,按10%抽钱,是买小七安排的,每天大概能抽3万多元,放哨的大概有10人左右,每人每天50元工资,也是买小七安排的。每天赌场结束后,我们几个股东坐在一起,买小七将当天抽钱除掉赌场上当天费用后,按照我们各自所占股份给我们分钱,我共获利7000元左右,许红光、老艾在场上放贷。利息是1万元一天扣300元,我在这个赌场上借过许红光2万元、老艾1万元,我看见过杨跃进借过老艾的钱,但借多少我不清楚,许红光钱是一个叫小强的背的。(4)被告人杨跃进供述证实:2009年9月份,买小七找到我说他准备在月山镇后山上开赌场,让我在场上支锅或应门,给我一份股,我就同意了。这个赌场位于博爱县月山镇后山上,是买小七找的地方,持续开了七八天,每天下午5点多开始7点多结束,平均每天有二三十人来赌博,是以推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的,买小七和靳双合占一股,我、丹波、闪国亮、小伟各占一股,我们几个人就是这个赌场的老板,不过买小七是这个赌场的头,啥事都是听他的。买斌斌在场上抽钱是买小七安排的,每局是按赢钱的10%抽钱,平均每天能抽3万多元,赌场结束后,我们几个股东就坐在一起把当天的费用去掉,然后按照各自占的股份分钱,这七八天我一共从场上分有2万多。靳双负责拉市里面的人来赌博。许红光在场上放高利贷,给他背钱的是小强,我共从他那借了三四万,利息是1万一天300元。场上有放哨的人和接送赌客的人,这些都是买小七安排的。(5)被告人靳双供述证实:2009年9月份,博爱县西关村的买小七找到我说他准备在博爱县月山镇后山上开赌场,我就同意了。后来到他的赌场上,买小七给我说让我占半分股,赌场上的股东还有杨跃进、闪国亮、丹波、小伟几个人,他们每人占一股,买小七和我是和占一股,赌场开了十来天便关门了,买小七是总负责人,丹波他们几个人在场上支锅或应门,我在场上没啥事,就是他们四人有时嫌高利贷利息太高时从我这借钱,我不收他们利息。买小七安排一个年轻人抽钱,具体怎么抽我不太清楚。平均每天能抽三四万,每天赌场结束后我们几个股东留下来除去一些费用后按照各自占的股份分钱。我共从赌场上分了1万多,许红光在场上放高利贷,闪国亮、杨跃进、丹波都借过他的钱,利息是1万元每天300元利息。以上被告人供述可以证实赌场开设、经营、股东分工以及分红和每天获利等情况。(6)证人许红光证言证实:2009年9月份一天,买小七叫我到博爱月山镇后山上一个赌场,我一共去过四五次,总共输了1万多元。另外,我还在场上放高利贷,向闪国亮放过一次,利息是每天300元,钱还我了;向杨跃进放过三次,每次1万元,利息是1万元每天300元,钱也还我了。(7)证人刘某某证言证实:我在博爱月山镇后山赌场上玩过。这个赌场是今年10月份左右开的,大概开了10天左右,都是下午四五点开始晚上八九点结束。场上有两个人抽钱,是博爱的,我不认识,按10%抽钱。许红光在场上放高利贷,给他背钱的是小强。我去博爱赌博是别人叫我去的,他告诉我博爱赌场是买小七开的,我在赌场玩时见到靳双,场上人都说靳双占有半分股,闪国亮、丹波、杨跃进也是各占一份股。(8)证人王某证言证实:今年9月份,博爱县丹波分别给我和穆新旺打电话让我们到他赌场上去赌博。后来我和穆新旺、刘永平往那个场上去玩过五六次。那个赌场位于博爱月山镇后山。每次去之前,我们先给小伟打电话,他在他家那等我,到那后,我们坐上她车一块往赌场上去,赌场每天下午二三点开始,每天约有二十多人来赌博,都是利用推牌九方式赌博。股东有小伟、丹波、老牙(闪国亮)等人。以上证人证言能够证实都曾到该赌场赌博过,同时证实赌场开设等地点。4、月份,被告人刘永平、高顺强、王磊、马法江(以上二人均另案处理)、郝伟伟等人在武陟县黄河滩林场、化工厂、养羊场等地以推牌九形式开设赌场,刘永平负责找开设赌场地方,王磊负责管理放哨人员和接送赌客车辆。后成四新(另案处理)、文明海经刘永平通知参与赌场经营和抽成,参与经营五六天时间。该赌场每天二三十人参赌,赌场每天晚上8点多开始至凌晨3点左右结束,赌场共经营10余天,每天获利10万元,共盈利100余万元。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刘永平供述证实: 2009年夏天的一天,病强和法江到我家找我,他俩对我说想让我和他们一起去武陟找个地方开赌场,说就开几天,我就同意了。病强和法江让我找地方,我就一人到大虹桥乡刘村黄河滩上找了一间房。第二天病强又给我打电话问我找好地方没有,我说找好地方了。下午五六点时候我、病强、法江、博爱县小伟、小建,当时约好在大司马村北头加油站见面,我带他们到我找的地方,我们就开始赌博了。我们到赌场后,我、病强、法江、小伟、小建就一起商量赌场我们几个各占一份,到最后抽钱平分,小建在场上抽钱,第二天下午五六点又到黄河滩那个地方赌博,跟第一天情况差不多。中间停了两天,在这两天成四新跟我联系说能把沁阳关利叫来和我一起再把赌场开起来,王磊和小木(穆新旺)到黄河滩找了个废厂房,我在黄河滩找了个放羊的地方,赌场开起来后在废厂房里开了三四天,在养羊地方赌了两天,赌场上放哨和接送的人和车是王磊和成四新商量的,小木在那里负责接送人和安排放哨,赌场开始后一共赌了五六天,股东变成我、王磊、法江、小伟、小建、成四新、小海,每天能抽20多万元钱。文明海也是股东,他是和成四新厮跟的。他和成四新是刚开始还是半中间参与的我记不清了,他们每人占一股,平常文明海也在场上应门。(2)被告人高顺强供述证实:今年大概6月份,在刘永平提议下,我和刘永平、王磊、马法江、老成、小伟还有两个偃师人合伙开设了一个赌场,这个赌场设在武陟大司马村边上一个化工厂、羊场,还有一个地点不记了,这两三个地方轮流换,我们几个股东每天都在场上。赌场分成刘永平占一份,王磊占一份、马法江占一份、老成占一份、小伟占一份、偃师两人各占一份,我也占一份,地点是刘永平安排的,因为他是大司马村的人。赌场上放哨人员和接赌客车辆都是王磊负责的,赌场上人少时有20多人,多时有40多人,因为人多少不一样,获利也不一样,最少每天抽七八万,最多每天抽二三十万,是按支锅赢后10%抽钱,每次赌场结束后,我们几个股东坐在一起,把抽的钱除去赌场费用,股东平分,一般我们每人能得1万多元,这个赌场经营有十几天,共获利有100多万元,我一共获利有20多万元。(3)被告人文明海供述证实:2009年七八月份,有一天成四新打电话叫我到武陟县东环路未来大酒店找他,我去了以后成四新说刘永平在家开了个赌场,他想到赌场占股份,占股份必须要参与赌博,想让我给他拿钱,让他到赌场上赌博,在赌场上所占股份分的钱全部还给我,因为成四新以前欠我钱,我当时听他这么说就同意了,就决定和他一起去刘永平开的赌场上占股份。成四新和我商量以后,当时赌场上有专门车辆在未来大酒店接人,我和成四新就坐着车一起到了赌场,赌场所在地方我去过两个,一个是在大封镇旁边黄河滩上,一个是在大司马村附近一个养羊场。每次去赌场都是晚上。我和成四新到赌场以后,刘永平、王磊、马法江、病强、小伟、丹波、偃师老黄、现星都在赌场上,在赌场开始前,王磊提议说赌场股份刘永平占一份半,王磊占一份,马法江、病强、小伟三个人合占三份半,丹波占一份,老黄占一份半,现星占一份,我和成四新合占1份,大家都表示同意,然后赌场就开始赌博,股东开始轮流上场去支锅或应门,我没有上场赌博。赌场是以推牌九方式赌博,每天大概有二十人左右参与赌博,赌博结束后刘永平负责给大家分钱,就是按照股东们占得股份分钱。当时大家都说我和成四新一起占股份,当时我也没有说啥,其实股份是成四新的,我只是拿成四新从赌场上分的钱还我的帐,成四新在场上一共分了三万多。我和成四新一共去过五六次,后来输得太多就不去了。支锅和应门的人谁赢了就抽10%钱,抽钱人是不固定的,股东们谁有时间谁就抽钱,我和成四新没有抽过钱。赌场结束后,让其他人先走,光剩下股东们,我也在场,刘永平从箱里把钱拿出来先除去各种费用后剩下的钱按股东所占股份分钱。每天除去各种费用后有时剩二三万,有时剩三四万。赌场是刘永平找的地方,王磊找的服务人员,车辆和放哨人是刘永平和王磊安排的。(4)证人成某某证言证实:2009年7月份,我在武陟未来大酒店内开了一个牌九场,开到第三天刘永平和王磊来了,刘永平对我说我的场太小了,让我加入到他在大司马村开的赌场,我当时就同意了,过了两三天,我领着文明海就到刘永平在大司马村赌场,刘永平算我一股,让我负责支锅或应门,每天赌场结束后几个股东坐在一起当场将抽的钱算清,除去工资钱、烟水钱,剩下钱几个股东按各自股份分钱,我在这个场上占有大约五天股份,后来因为王磊规定股东上场必须拿现金,我没有钱就撤股了。我知道股东有刘永平、王磊、马法江、小伟、病强、还有我,另外还有几个股东我不认识。我只是半路加入的,所以其他人的股份我不知道。赌场在大司马村边上养羊场和黄河滩林场,还有黄河滩里面的一个废弃工厂内开过,抽钱是按支锅的赢后抽5%,其九点以上抽5%。我在那几天每天大概能抽5万多元,每天我能分到2000多元,一共获利1万多元。(5)证人王某证言证实:2009年8月份,刘永平安排他司机穆新旺找到我,我们三人在武陟县一家宾馆,刘永平说准备在武陟县开赌场,让我到赌场帮忙,这个赌场从8月份开始,开有半个月时间,地点设在武陟县北郭乡南侧黄河滩地,养羊场、化工厂等地,这些地方都是刘永平手下安排找的,赌场是利用推牌九方式赌博的,场上人少时二三十人,人多时四五十人,赌场有八九个股东,赌场上人多时可以抽三四十万,人少时可以抽一二十万不等。文明海和成四新是连在一起的,他俩人在场上合伙占有股份,具体占多少我不清楚,他俩人之间是如何分股份的我不知道。成四新在场上赌博用的钱主要是文明海提供的,一般情况下有成四新在场上支锅或应门,有时成四新不在时,文明海就顶上去支锅或应门。(6)证人钦某某证言证实:2005年二三月份武陟县成四新找到我,让我给他当司机开车,每月给我2千元钱。在我给成四新开车期间,成四新和刘永平等人以推牌九方式开设赌场,赌场断断续续开,一旦开始经营成四新就叫我开车去接他往赌场上去,我开车带着成四新往武陟县大司马村一个养猪场去过,往武陟县黄河滩一个林场和一个羊场都去过,这几个地方都是刘永平和成四新他们开的赌场,我听成四新说赌场上每天盈利少则十几万,多是由四五十万。我知道股东有刘永平、成四新、王磊、文明海,还有博爱县鬼七、小伟、治国,具体怎么分工我不清楚,但我知道他们是股东,听成四新说的。(7)证人丹波证言证实:今年夏天我朋友小伟带我到武陟县大封镇大司马村一个赌场上赌过,我听小伟说是刘永平和王磊开的,他俩天天都在,赌场上啥事都听他俩的,是按赢家5%抽钱,这个赌场玩得比较大。(8)证人许红光证言证实:我和靳双听说刘永平在武陟黄河滩开了个赌场我们就去玩,我们带了二三万,分别上场应门或支锅,很快输完了,我们就走了。我只知道刘永平是股东,他和谁开的我不知道。(9)证人宋运动证言证实: 2009年六七月时我听说刘永平在武陟开了个赌场,地点在武陟黄河滩上有个院,是推牌九赌场,支锅最少一万,一道最少100元,赌场上有二三十人在赌博,我在这个赌场上见过焦居利、刘建光等人。证人丹波、许红光、宋运动证言证实其三人曾到大司马村内赌场进行过赌博等事实。(10)证人焦证言证实:2009年刚进入夏天的时候,一天晚上刘扬给我打电话说武陟有个赌场,我到时赌场已经开始了,我见刘扬先到了。我见赌场上有大司马村村长、武陟王磊,其他人我不认识,我一看就知道是村长和王磊开的赌场,我见他俩在场上说话比较算数,赌场在推牌九,我看了一会就走了。(11)证人王某证言证实:今年夏天我和焦水利、李长松去武陟一个外号叫村长的开的赌场上赌过两次,每次都是焦水利叫我去的。赌场在黄河滩附近一个厂里,是以推牌九方式赌博的,1万元支锅,每道300元。焦水利在场上钓鱼赢有1万元,给我们每人发了二三百元。过了十几天焦水利又叫我们到村长开的赌场去,这次我们三人没有赌,看了一会就走了。(12)证人李某证言证实:今年夏天七八月份一天下午,焦水利给我打电话让我们去一趟武陟。然后我开车和焦水利、王毅三人一起去了武陟,在大司马村附近加油站换乘赌场上专门接人的面包车,拉到一个厂房院内的赌场,是以推牌九方式赌博的,焦水利在赌场上钓鱼赢有1万元左右然后我们一起走了。第二次大概过了十几天的一天晚上,焦水利叫我和王毅三人一起去大司马村赌博,我们还是换乘赌场上车辆来到大司马村养猪场内的赌场。过了一会儿焦水利从场上出来我们就离开了赌场。赌场老板是大司马村村长,叫刘永平,还有一个叫王磊的。证人王某、李某证言证实其二人曾和焦居利一起到过武陟县大司马村村长开的赌场,焦居利在赌场进行过赌博等。(13)公安机关出具证明证实同案犯王磊被移送武陟县公安局及成四新依法不起诉的情况。5、2009年7月份左右,被告人许红光、靳双伙同宋运动、范小菊(后二人另案处理)等人在影视城后山、中站后山上等地方以推牌九形式开设赌场,许红光安排小蛋(另案处理)在场上抽钱,安排杨二、韩军(二人均另案处理)管理放哨人员和接送赌客车辆,程龙和晋利利(另案处理)在赌场上放高利贷,赌场每天下午3时许开始至晚上7时结束,赌场每天二三十人参赌,赌场共经营15天左右,每天获利3万元,共获利约45万元。日,被告人高顺强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许红光供述证实:2009年7月份,我还在影视城后山、中站后山开过赌场。因为我经常赌博把钱输完了,就想自己开个赌场,于是找到靳双让他在赌场上帮忙,我在春林村后山上找了个地方,并且还找了3辆面包车专门负责接送赌客,每天大约有三四十人,一直开到11月份才停下来,前后开了二三十天。除了我和靳双,股东还有宋运动、小菊,我们各占一份股,抽的钱平分。我在中站找了个叫小蛋的负责抽钱,按赢钱10%抽,平均每天能抽二三万元,程龙在场上放高利贷,有二三个人放哨,都是我找的,每天50元工资。我共从场上分过2万多元。(2)被告人靳双供述证实:今年7月份,许红光找到我说他准备在中站后山上开赌场,让我加入进去算我半股,我就同意了,我在赌场上主要是负责支锅或应门,赌场干干停停陆续开了二三十天,我去过十来次。许红光是这个赌场的组织者,前期宋运动、小菊也占一份,这个时期赌场上人不多,也就是有二三十人。许红光安排小蛋在场上抽钱,抽钱是9点以上按10%抽,每天大概能抽三四万,我共从这个赌场上分有1万多元。场上有个叫韩军的,专门是给许红光找开赌场地方,赌场先后在中站后山、影视城后山上开过。程龙在场上放高利贷,我借过他一二万元,我俩关系不错,他没问我要利息,许红光也在场上放高利贷,闪国亮、杨跃进、丹波都借过他的钱。被告人许红光、靳双供述能够证实赌场开设、经营、股东分工以及分红,每天获利等情况。(3)证人宋某某证言:今年8月份左右,许红光找到我说想在中站后山开个赌场,分钱时算我一份,我就同意了。前后换过三次地方,但是地点都在这个山上,许红光、靳双、小菊和我是股东,许红光总负责,靳双和我在场上支锅或应门,小菊联系修武的人来玩,每天能抽三四万,按10%抽钱,我没有落住钱,抽的钱要不都给服务人员发工资了,要不就都输了。抽钱的叫小蛋,是许红光安排的,放哨、接人的都是许红光安排的,我不知道是谁。许红光和程龙在场上放高利贷,利息是1万元500或300元,借钱时把利息扣下来。(4)证人许某某证言证实:2009年7月份一天,我、许红光、靳双三人商量在中站后山上开赌场,我们三人在场上主要负责,靳双让程龙来场上放贷,另外还能借程龙的钱活场。赌场是以推牌九方式赌博的,负责抽钱的叫小蛋,抽钱是按起9点以上赢钱10%抽,每天大概能抽三四万。赌场上有个叫韩军的,他是许红光叫来的,主要负责找场地、用具、安排车辆和放哨人员。赌场股东有我、许红光、靳双、宋运动、小菊、三军,我们各占一份,我在赌场上一共分有2万元左右。赌场上程龙、晋利利放高利贷,我借过程龙二三万元。证人宋某某及许某某证言能够证实该赌场设立及赌场每天获利等情况。(5)证人孔某某证言证实:许红光还带我去过焦作影视城西边往北山上的赌场,这个赌场是靳双和许红光开的,是2009年8月份的事情。我每天下午都和许红光还有其他一些赌博的一起上山,时间持续有一个多月。许红光让我上去就是让我背包放高利贷的,其他的事不让我问,也不让我管。赌场的人我只认识许红光和靳双。在这个赌场上许红光放高利贷给闪国亮、丹波、杨跃进,还有一些人我不认识,具体借了多少我记不清了。这个赌场每天有三四十人参加赌博,许红光和靳双具体能抽多少钱我不知道,这个赌场持续了一个多月,后来没人来赌博了就不干了。(6)证人晋某某证言证实: 2009年8月,许庆华(孬蛋)找到我说靳双在中站区后山上开了个赌场,他想让我找人到赌场上活场,就是放高利贷,我就同意了,我找到朋友盼盼、亲戚原治国到赌场上放高利贷。我先后把盼盼和原治国介绍给孬蛋认识,孬蛋说场上利息是1万元一天300元,就给我认识的人,如果收不回来算我的,因为他们带去的钱不多,在场上主要是放给钓鱼的人。这个赌场我前后去了十来次,是利用推牌九方式赌的,具体规则我不懂,我见有个抽钱的,但怎么抽的我不知道。靳双、许红光、大菊等人是老板,靳双和许红光当家。(7)证人原某某证言证实: 2009年8月份一天,我找晋利利想让她帮我在社会上放贷,我能从中挣些钱。过了二三天晋利利给我打电话让我拿着钱找她,她帮我在赌场放贷。证人晋利利和原作人证言能够证实其二人在该赌场放高利贷等事实。(8)证人买某某证言证实:2009年9月份,靳双找到我、闪国亮、杨跃进,说他和许红光在中站后山上开了个赌场,让我们过去赌,我共往那去过五六次,赌场具体位置我不清楚,平均每天有一二十人来赌博。抽钱的是个年轻孩,我不认识,是按赢钱5%抽,我知道有靳双和许红光两个股东,由许红光出负责管理,靳双不经常来场上。(9)证人丹某证言证实:今年7月份,老艾给我打电话说许红光、靳双在中站山上开设赌场,老艾让我去玩。一天下午,老艾带着我到市影视城山上小棚里,我看见有六七十人在这里推牌九。当时人很多,我身上带了三五千元钱于是我就在这个赌场上钓鱼,输了两三千就下山了。这个赌场我来了两次一共输了五六千。我听老艾说场是靳双、许红光开设的,在赌场上我见他俩都在场上。有个年轻孩负责抽钱,也是按赢钱10%抽的。(10)证人闪国亮证言证实:2009年10月份左右,买小七叫我和他去过靳双和许红光在中站后山上开设的赌场。(11)证人杨跃进证言证实:2009年8月份,买小七找到我说让我到靳双、许红光开的赌场上玩,每天能开高工资,我就同意了,和我一起去的还有闪国亮、丹波,我往那去过四五天,我每天能从场上分一二千元,我共从场上分了5000多元,钱已被我在场上输光了。有人抽钱但我不认识,是按照赢钱10%抽,不知道每天能抽多少。许红光在场上放高利贷。丹波、闪国亮都借过他钱,我借过2万元,利息是一天300元。(12)证人张某某证言证实: 2009年7月份,我和刘福玲开始往靳双、许红光在中站后山开的赌场上去,赌场也是用推牌九方式赌博。每天下午三点开始,晚上七八点结束,平均每天由二三十人在赌博。老板就是靳双、许红光,场上的事都是他俩说得算,场上龙龙、顺利等人放高利贷,我听说晋利利也在场上放高利贷。场上有人抽钱,是按赢钱10%抽钱。&&&&&&&&&&&&&& (13)证人孔某某证言证实:2009年7月份,晋利利给我打电话说靳双、许红光在中站后山开了个赌场让我过去赌博,之后我往那个赌场去了五六次,场上有啥事都是靳双说了算,靳双安排年轻孩抽钱,按赢钱10%抽钱,晋利利、程龙、许红光在场上放高利贷。(14)证人冯某某证言证实: 2009年7月份左右,许红光打电话说让我去他在中站后山开的赌场上玩,我同意了。过了两天大概下午3点左右,我骑摩托车然后换乘赌场接人面包车来到赌场,赌场上是以推牌九方式赌博的,我在赌场上钓鱼,每次赌场结束后,赌场上有个叫杨二的给我发200元左右工资。我知道的赌场老板有许红光、靳双等人,场上按赢钱10%抽钱,小蛋和老翁负责抽钱。我一共去过五六次,每次地方都已不一样,但都是在中站后山上。许红光、程龙、晋利利等人在场上放高利贷。七位证人均到该赌场参与赌博,其证言能够证实该赌场的地点、经营时间、股东及经营模式等情况。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查证属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当庭还出示了扣押物品清单,证实案发后公安机关对涉案物品扣押情况。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许红光、靳双、原作人、杨跃进、闪国亮、高顺强、文明海对开设赌场地点进行了指认及被告人王磊、高顺强对被告人文明海、成四新的辨认情况。被拘留人员另行处理通知书证实被告人杨跃进、闪国亮治安拘留转刑事拘留情况。劳动教养决定书及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曹帅岗、刘福玲被劳动教养及柴伟理、杨跃进、宋运动、成予川、闪国亮、徐煜、李峰、常海丰、许二军、崔黎明、史超超、李长松、王毅、孔志强、张建新、曹世海、杜可、王培文等人被行政处罚情况。公安机关出具证明证实焦作市公安局在办理刘扬等人开设赌场一案时经调查涉案外号叫兵强的人真名系高顺强,后被告人高顺强于日投案。抓获证明证实被告人被抓获情况。发破案经过证明案件侦破情况。温县公安局出具相关材料证实被告人靳双在羁押期间检举他人实施盗窃行为并经查证属实情况。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出生年月等情况,均系年满十八周岁成年人。被告人许红光、买小七、靳双曾因犯罪被判刑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许红光因犯聚众斗殴罪于日被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日刑满释放;被告人买小七因犯赌博罪于日被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靳双因犯窝藏罪于日被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查证属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许红光、买小七、杨跃进、丹波、闪国亮、程龙、高顺强、刘永平、文明海、靳双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各被告人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许红光、买小七、刘永平以营利为目的召集被告人杨跃进、丹波、闪国亮、程龙、高顺强、文明海、靳双开设赌场,被告人杨跃进、丹波、闪国亮、程龙、高顺强、文明海、靳双积极参与合伙开办经营赌场,并在赌场中起到帮助开设赌场、帮助经营赌场、帮助介绍参赌人员者等作用,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程龙的辩护人、被告人靳双的辩护人认为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之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靳双在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五起开设赌场犯罪事实中,明知被告人许红光开设赌场,还应邀参与参与赌场管理、按赌场收人分红,这一事实有被告人许红光和靳双在侦查机关供述,且证人宋运动及许庆华、孔志强、晋利利和原作人等证人均能够证实靳双就是该赌场股东之一,并参与赌场管理等犯罪事实,故辩护人认为靳双第五起犯罪事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辩解理由不能成立。被告人靳双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系立功,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红光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高顺强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且如实供述自己及伙同实施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各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均较好,在量刑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以上情节,对被告人靳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处罚;对被告人许红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对被告人买小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被告人刘永平、文明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高顺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杨跃进、丹波、闪国亮、程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焦刑一初字第04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靳双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刑事判决。二、被告人靳双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加原判有期徒刑一年,合并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罚金已经缴纳)。&&三、被告人许红光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罚金已经缴纳20000元,剩余30000元应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四、被告人买小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罚金已经缴纳20000元,剩余30000元应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五、被告人刘永平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六、被告人程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七、被告人高顺强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八、被告人文明海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九、被告人杨跃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十、被告人丹波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十一、被告人闪国亮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刘永平、程龙、高顺强、文明海、杨跃进、丹波、闪国亮缓刑考验期限均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均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宋秀梅&&&&&&&&&&&&&&&&&&&&&&&&&&&&&&&&&&&&&&&&&&&&&&&&&&审&&判&&员&&李传荣&&&&&&&&&&&&&&&&&&&&&&&&&&&&&&&&&&&&&&&&&&&&&&&&&&人民陪审员&&杨东生&&&&&&&&&&&&&&&&&&&&&&&&&&&&&&&&&&&&&&&&&&&&&&&&&&&&&&&&&&&&&&&&&&&&&&&&&&&&&&&&&&&&&&&&&&&&&&&&&&&&二○一○年九月五日&&&&&&&&&&&&&&&&&&&&&&&&&&&&&&&&&&&&&&&&&&&&&&&&&&&&&&&&&&&&&&&&&&&&&&&&&&&&&&&&&&&&&&&&&&&&&&&&&&&&代书 记 员&&冯&&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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