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债的主体抗美援朝双方死亡人数的人数多少可以分为

民法学选择填空题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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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选择填空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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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能喜欢上海浦东律师 根据债的主体双方人数是单的
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劳动者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和劳动合同约定,变更其原来确定的权利义务内容 劳动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劳动者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物权是同债权相对应的种财产权。权利人在此期间不行使其权利,如地产税房产税车船税等。如实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由于甲投放的安眠药较多将公司债券的本息交付给公司债券持有人的行为 遗嘱:是立遗嘱人生前对其遗产所作的处分或对其他身后事务所作的安排。
是指对于当事人中人发生效力的事项对于其他当事人同样会发生效力。
多数人之债:根据债的主体双方人数是单的,,第,成立收养关系的合意,行为人负有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义务
行为人有可能履行这种特定义务。
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而引起危害社会的结果。参与离婚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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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广播电视大学法学专业《 民法学2 》考试复习试题|贵​州​广​播​电​视​大​学​法​学​专​业​《​ ​民​法​学 ​》​考​试​复​习​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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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债权概述
一、单项选择题
1、债务人根据特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债权的权利是(&&&&& )。
A、支配权&&&& B、请求权&&&&&&&& C、形成权&&&&&&&&&&&& D、抗辩权
2、根据债的主体双方人数划分,债可分为(&&&& )。
A、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 B、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C、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D、主债和从债
3、连带债务的债权人(  )。
A、只能向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同时或先后请求其履行全部债务
B、只能向全体债务人请求其履行全部债务
C、只能向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请求其履行部分债务
D、可以向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同时或先后请求其履行全部或部分债务
4、从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上看,债的主体(  )。
A、双方都是不特定的
B、债权人是特定的,债务人是不特定的
C、债权人是不特定的,债务人是特定的
D、双方都是特定的
5、在下列哪种情形中,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法律关系(&&&& )。A、甲拾得乙遗失的一只钱包B、甲捐赠给某图书馆10本书C、甲因踢球打碎乙家的窗玻璃D、甲鱼塘之鱼跳入乙鱼塘
6、关于债权和请求权的说法,错误的是(&&&& )。
A、债权和请求权有一定区别
B、债权的请求权消失,债权仍可能存在
C、债权和请求权一般不可分离
D、债权和请求权其实就是一回事
7、连带债务中一个债务人履行完全部债务之后,(& )。
A、连带债务消失,也不会产生新债
B、债权人还可以向其他连带债务人请求履行
C、连带之债消灭,该债务人对其他债务人有追偿权
D、以上都不对
8、下列哪种义务属于主给付义务(& )。
A、买卖合同的买受人支付货款
B、承揽合同的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
C、空调买卖合同的出售商交付必要的使用说明书
D、医生手术不得在病人体内遗留纱布之义务
9、A市外贸局下属的甲公司与乙企业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该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了纠纷。此时,甲公司一分为二,分立为丙公司和丁公司(均为独立法人),公司分立时,对上述买卖合同如何处理未作安排。现乙企业到法院就该合同纠纷提起诉讼,本诉讼的被告应当是谁?(& )
A.甲公司& B.A市外贸局&& C.丙公司或甲丁公司&& D.丙公司和甲丁公司
10、债的标的为(&& )。
A、特定行为&&&&&&&&&&&&&&&&&&& B、特定行为、物
C、特定行为、物、智力成果&&&&& D、特定行为、物、智力成果、其他利益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有关债权性质表述正确的是(&& )。
A、债权为对世权&&& B、债权为对人权&&&
C、债权为绝对权&& D、债权为相对权
2、甲与某农机公司签订了一份购买一台标号为999号东方红牌拖拉机的合同。甲即与某农机公司发生了债的关系,从性质上看,该债属于(&& )。
A、法定之债&& B、单一之债&& C、简单之债&& D、选择之债
3、债的关系的内容是指(  )。
A、债权人的权利& B、物& C、行为& D、债务人的义务&
4、债权的效力有(&&&&&&&& )。
A、请求力&&&&&&&&&&&&&&&&&& B、请求执行力&&&&&&&& C、依法自力实现&&&& D、保持力
5、债的构成要素包括(&& )。
A、债的主体B、债的标的C、债的规范D、债的内容
6、在主债和从债的关系问题上,下列表达正确的有(& )。A、从债的效力决定于主债的效力
B.从债随主债的存在而存在C、从债随主债的终止而终止&&&&&&
D、主债的变更对从债没有影响
三、名词解释
1、债&&&& 2、按份之债&&& 3、连带之债&&&& 4、简单之债&&&& 5、选择之债
四、简答题
1、简述债的特征。
2、简述特定物之债和种类物之债的分类及其意义。
五、实例分析题
1、A、B、C三人订立协议:三人各出资1万元共同买汽车从事货物运输,共同管理,按出资比例分利和承担亏损。 三人依约出资买下一台卡车,由A驾驶,B、C负责装卸货物,长期给前进公司运输货物。某日,A、B、C二人酒后运送货物,途中A操作失当发生车祸,致使卡车毁坏,所运价值6万元的货物全部损失。前进公司向二人索赔时、B、C称此车祸系A不慎驾驶所导致,因此发生的货物损失应由A承担全部赔偿责任;A辩称该车系自己同B、C二人共同购置,因车祸引起的损失应由三人共同承担,故不同意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前进公司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A、B、C二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1)A、B、C三人系何种法律关系?理由是什么?
(2)前进公司遭受的损失应当由谁负责赔偿?根据何在?
2、甲、乙、丙于2000年8月各出资1万元买得一幅古画。约定甲保管。10月,A愿购买此画,甲即将画作价四万五千元卖给A。事后,甲告诉乙、丙。乙、丙要求分得卖画的款项,甲便分别给了乙、丙各一万五千元。A买到该画后,12月又将该画以5万元卖给B。二人还约定:买卖合同签订后A即将画交付给B,但A欲持此画参加展览,所以双方约定该画交付后如果半年内该展览未举行,则该画的所有权即转移给B。依此约定,A将画交付B,B亦先期支付价款4万元。2001年3月份B的朋友C以6万元的价格从B处买了此画,C买到之后将画送到装裱店装裱。由于C未按期付给装裱店费用,该画被装裱店留置。装裱店通知C应在30日内支付其应付的费用,但C仍未能按期交付。装裱店遂将画折价受偿。扣除了费用后,将其差额补偿给了C。C不同意装裱店的这一作法。后A因需要借款又于2001年2月将该画抵押给朋友D,D早就知A有此画。后来D在装裱店看到此画,进行调查才发现画已卖给B,而B于2001年4月份因遇车祸不幸身亡。其财产已由其妻与其子继承,遂找A说理。A得知后,找到C,要求C或者返还该幅画,或者支付B尚未支付的1万元价款。现问:(1)本案有哪些主要的民事法律关系?(2)甲是否有权出卖该画?(3)A对B的债权,应由谁来承担?(4)A与B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该画的所有权何时转移?(5)B是否有权出卖该画,C能否取得该画的所有权?(6)装裱店的做法是否合法?(7)A能否以该画作抵押向D借款,D的权益能否得到保护?
一、单项选择题
1、D& 2、A& 3、D& 4、D& 5、B& 6、D& 7、C& 8、A& 9、D& 10、A
二、多项选择题
1、BD& 2、BC& 3、AD& 4、ABD& 5、ABD& 6、ABC
三、名词解释
1、债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可以请求一定给付的民事法律关系。《民法通则》第84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近现代民法上债的概念不仅指债务,而且包括债权,所表示的是以债权债务为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
2、按份之债是指债的一方主体为多数,各自按照一定的份额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债。债权主体一方为多数人,各债权人按一定份额分享权利的,为按份债权;债务主体一方为多数人,各债务人按一定份额分担义务的,为按份债务。按份之债为多数人之债的一种。
3、连带之债是指债的主体一方为多数人,多数人一方当事人之间有连带关系的债。所谓连带关系,是指对于当事人中一人发生效力的事项对于其他当事人同样会发生效力。连带之债包括连带债权和连带债务。债权主体一方为多数人且有连带关系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主体一方为多数人且有连带关系的,为连带债务。连带之债为多数人之债的一种。&&&&
4、简单之债是指债的标的是单一的,当事人只能就该种标的履行并没有选择余地的债,所以又称不可选择之债。&&&&
5、选择之债是相对于不可选择之债而言的,是指债的标的为两项以上,当事人可以从中选择其一来履行的债。
四、简答题
1、(1)债为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债的当事人为债权人和债务人,它们都是特定的人。债权乃是一种对人的请求权,请求必须有对象才不至于落空,这就要求债务人必须特定。尤其是债权的实现一般须有债务人履行债务的积极行为,债务履行的结果是使债务人蒙受不利益,因此,惟有与债权人有特别关系的特定之人,才能成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的债务人。(2)债是以特定行为(给付)为客体的民事法律关系。
债的客体是债权债务指向的对象。因债权是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故债权指向的是该特定行为;因债务是应债权人的请求而为特定行为的义务,故债务指向的也是该特定行为,所以,债的客体就是该特定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3)债是以请求债务人给付为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为给付,无权支配债务人的人身、行为,因而债以请求债务人给付为内容。而物权关系以物权人对物的直接支配为内容,人身权是支配人身利益的,知识产权则是支配智力创造成果,它们都不是以请求给付为内容。(4)债是能够用货币衡量评价的财产法律关系。债的关系包含的债权、债务,都能用货币衡量评价,故债是财产法律关系。这一特征把债同人身权关系区别开来,后者不可用货币衡量评价。
2、特定物之债和种类物之债,是根据债的标的物属性的不同而划分的。以特定物为标的物的债称为特定物之债;以种类物为标的物的债称为种类物之债。前者在债发生时,其标的物即已存在并已特定化;后者在债发生时,其标的物尚未特定化,甚至尚不存在,但当事人双方必须就债的标的物的种类、数量、质量、规格或型号等达成协议。
债的这种分类的法律意义在于:(1)特定物之债的履行,除非债务履行前标的物已灭失,债务人不得以其他标的代为履行,种类物之债不存在这个问题;(2)在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况下,特定物之债的标的物所有权可自债成立之时发生转移,标的物意外灭失的风险亦随之转移;种类物之债的标的物所有权只能自交付之时起转移,其意外灭失的风险也将自交付之日起转移。
五、实例分析
1、(1)A、B、C二人系合伙法律关系。理由是三人共同出资、共同劳动、共同管理,按出资比例分红和承担风险,完全符合我国《民法通则》所规定的合伙法律关系的基本要求。
(2)前进公司遭受的损失应当由A、B、C三人共同负责赔偿。根据是:前进公司与A、B、C三人组成的合伙发生运输合同关系;A、B、C三人在共同运输过程中发生车祸致使前进公司货物受损,只能由A、B、C三人对赔偿前进公司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2、(1)本案涉及的主要民事法律关系是:1)甲、乙、丙的共有关系;2)甲、乙、丙与A的买卖关系;3)A与B的买卖关系;4)B与C的买卖关系;5)C与装裱店间承揽关系和留置关系;6)A与D间的抵押关系、借贷关系;7)B死亡之后的财产继承关系;8)A与B之妻及其子的1万元价款清偿关系。
(2)甲、乙、丙是共有关系。甲无权单独决定出卖该画。乙,丙并未反对只要求分得其应得款额,是对甲的越权行为的追认,所以该买卖行为应视为追认有效。(3)A对B的债权,只能依继承法规定的被继承人债务清偿原则,由B之妻、之子在其继承的遗产内偿还。(4)A与B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成立。A虽已将画交付B,但所有权并未转移,只在所附条件成立时,才能转移所有权。(5)B将画卖给C属于无权处分,因其当时还未取得该画所有权,但C属善意第三人,由其取得该画的所有权。(6)装裱店对该幅画有留置权,C未按期付给装裱店装裱费,装裱店有权留置该幅画。但装裱店留置权的行使不合法。依担保法规定,债权人应确定二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此期限内履行债务,而装裱店只给30天期限。(7)A将该画抵押给D借款的行为是合法的,此时A仍是画的所有人。D的抵押权虽然成立在先,由于未经登记不能对抗第三人,所以D不能对善意取得人C主张抵押权的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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