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效以第一次鉴定,还是以第二次鉴定为准

我有工伤认定书 但是仲裁时效过来了能拿到赔偿吗?_百度知道
我有工伤认定书 但是仲裁时效过来了能拿到赔偿吗?
我是2008年鉴定的工伤 可是我用工单位把我们移交了两次比如A移交了给B B在移交了给C。鉴定的单位是A
2014年我要辞职请问10个月的赔偿可以拿到吗 如果拿不到要怎么办啊?
有一个办法可以一试:不知你作没作过劳动能力鉴定,按规定在工伤认定之后必须作劳动能力鉴定,评出等级之后才能去仲裁赔偿,但没有规定从工伤认定结束后多长时间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我认为如果你没作劳动能力鉴定,现在是可以补求的。作完这个鉴定再去申请仲裁,肯定时效没问题。
有啊 是 十级工伤·· 可是仲裁说 现在具体的就是我的时效期限 和单位的问题···
你到劳动局理赔科去理赔,如果不赔再去仲裁,就说才知道单位没上保险。
保险是指什么?过了时效时间是不是有鉴定书 这些都没用···? 仲裁说我这样的情况走法律程序是完全没有胜算的?而且如果硬走的话 他们只能出示一个已经过了时效时间不予受理·····
从作完评残到理赔应该也没有时间规定。您要是一点儿不懂还是建议您在当地找个律师咨询一下吧,这里只有你有一定基础才能说明白,更何况你这事儿是非正常状态。能给你想出办法的人不多,多咨询几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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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一年的时效是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合同期满终止,或劳动者提出解除的,起码单位应当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移交我们的时候当时根本不懂····
··所以才拖到现在
····如果现在的话可以拿到吗?
如果仲裁确认超过时效,存在可能会被驳回请求,不予支持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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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德美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与赵正荣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苏审二民申字第74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麦德美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龙潭路23号。
法定代表人:叶耀霖,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谭耀明。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赵正荣。
再审申请人麦德美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德美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赵正荣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苏中民终字第08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麦德美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1.赵正荣在麦德美公司工作期间,存在多次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及违法行为,劳动合同到期后,麦德美公司与其终止劳动关系,不属于违法终止,不应支付经济赔偿金。2.《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赋予了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不申报工伤可以自行申报工伤的权利,赵正荣当时未行使权利,证明日赵正荣受伤事发当时双方都不认为该事故是工伤。故一、二审法院仅以赵正荣提交的病历即认定其在工作期间受伤,依据不足。3.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2012)委托第00384号《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未明确鉴定内容针对赵正荣哪次受伤,也未给麦德美公司申请再次鉴定的权利,且该鉴定依据《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序鉴定标准》(试行)作出,不能作为认定赵正荣工伤伤残等级的依据。(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1.享受工伤待遇的前置条件是经工伤认定,认定工伤是劳动行政部门的权力,法院无权直接认定。2.赵正荣第二次受伤未申报工伤,其主张工伤待遇赔偿已经超过诉讼时效。3.即使赵正荣第二次受伤属于工伤,麦德美公司只应按9级伤残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且上述金额还应扣除10级伤残相应标准的费用。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
经审查查明:赵正荣于日进入麦德美公司工作,双方订有劳动合同。日以后,双方签订了日至日、日至日两份劳动合同。日,双方填写《劳动合同变更情况表》,变更劳动合同期限为日至日。劳动关系存续期间,麦德美公司为赵正荣缴纳了社会保险。
日,赵正荣在工作中受伤。经苏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诊断为&左足舟状骨骨折&。日,经苏州工业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但未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日,赵正荣再次在工作中受伤。经苏州九龙医院诊断为&右拇指末节指骨骨折并甲床挫裂伤&,实施右拇指清创、末节指骨骨折复位内固定及甲床修复术,麦德美公司与赵正荣均未申请工伤认定,亦未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麦德美公司解释,双方均不认为此次受伤为工伤,赵正荣则认为不知道劳动者有申请认定工伤的权利。
日,麦德美公司向赵正荣发出《关于准时办理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手续的通知函》,主要内容为&公司与您签订的劳动合同即将于日到期,现依据《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已于日书面通知您,合同到期终止,不再续签&,并按日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给予赵正荣4.5个月经济补偿。赵正荣收到通知后于日向麦德美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麦德美公司支付各项待遇(包括但不限于工伤待遇)。日后,双方劳动关系终止。
2012年5月,赵正荣向苏州工业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该委于日作出仲裁裁决:对赵正荣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赵正荣不服,于法定期限内向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园区法院)起诉,要求麦德美公司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93614.63元,各项工伤待遇共计元(其中第一次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2424.19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4300.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1391元;第二次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7402.53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8601.6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2782元),诉讼费由麦德美公司承担。
一审中,双方确认,赵正荣离职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为7489.17元;麦德美公司已给付赵正荣4.5个月经济补偿计33701.27元。
一审中,根据赵正荣申请,园区法院委托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赵正荣日、日两次工作中所受事故伤害造成的伤残等级按因工标准进行司法鉴定。日,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园区法院作出(2012)委托第00384号《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主要内容为:&根据《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序鉴定标准》(试行)和《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经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鉴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核准:赵正荣的伤残等级符合9级。&同日,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还就赵正荣日所受事故伤害对麦德美公司作出(2012)工第02118号《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主要内容为:&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标准,经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鉴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核准:伤残等级符合10级。&上述两份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已经庭审质证,赵正荣无异议;麦德美公司对(2012)委托第00384号鉴定结论通知有异议,但未提供反驳证据,也未申请重新鉴定。
为申请上述劳动能力鉴定,赵正荣支付两笔鉴定费,每笔280元,并支付左足舟状骨骨折X光摄片医疗检查费153元。
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违法违纪及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案中,麦德美公司决定不再续订劳动合同,系违法终止劳动关系,依法应向赵正荣支付赔偿金。赵正荣在麦德美公司工作满8年,应按赵正荣离职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7489.17元,双倍支付8个月赔偿金,赔偿金总计元(7489.17元/月&8个月&2),扣除麦德美公司已支付的经济补偿33701.27元,麦德美公司还应再支付赵正荣86125.45元。
关于工伤。赵正荣第一次受伤已经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而未享受工伤待遇,双方因此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处理范围。由于劳动合同终止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赵正荣在争议发生后一年内主张权利,并未超过仲裁申请时效。赵正荣第二次受伤虽未经劳动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但赵正荣因公受伤是事实,赵正荣主张工伤赔偿的时效应从劳动合同终止次日起算。赵正荣在争议发生后的一年内主张权利,未超过仲裁申请时效。
赵正荣日因工受伤,经苏州工业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经苏州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10级伤残,双方当事人对此无异议,依据鉴定意见赵正荣依法应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麦德美公司为赵正荣缴纳了社会保险费,该款应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赵正荣此项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赵正荣主张日所受事故伤害为工伤,麦德美公司承认赵正荣在工作中受伤,符合工伤的客观要件,应认定为工伤。赵正荣伤残等级经劳动能力鉴定确定为9级,参照工伤赔偿标准,麦德美公司应按赵正荣本人工资标准及伤残等级9级,支付赵正荣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7402.53元(7489.17元&9)。
赵正荣在麦德美公司前后两次因工受伤致残,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关于实际致残结局以已经存在的残情作为伤残等级评定依据,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对两次伤残合并评定的伤残等级为9级,赵正荣可在终止劳动合同时按该评定等级依法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于麦德美公司怠于履行工伤申报义务,导致赵正荣不能从工伤保险基金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麦德美公司依法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麦德美公司应向赵正荣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8601.6元(.4)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2782元(3797&6)。
赵正荣主张的两笔劳动能力鉴定费各280元及检查费用153.6元,根据相关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故第一笔为10级伤残鉴定而支出的劳动能力鉴定费280元及检查费用153.6元,应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第二笔9级伤残劳动能力鉴定费280元,应由麦德美公司支付。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三十七条、《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之规定,判决:麦德美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赵正荣赔偿金86125.45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7402.53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8601.6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2782元、劳动能力鉴定费280元,合计元;驳回赵正荣的其他诉讼请求。
麦德美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认为:麦德美公司主张赵正荣工作期间多次违反规章制度,存在违法行为,日劳动合同期满后未与赵正荣续订劳动合同不属于违法终止劳动关系,不应支付经济赔偿金,应当举证证明。但是,麦德美公司日向赵正荣发出的《关于准时办理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手续的通知函》,不能反映麦德美公司不再续签劳动合同是因为赵正荣在该公司工作期间有违规或违法行为,麦德美公司也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该项主张。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没有违法违纪或不能胜任工作等情形的,除劳动者本人提出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然而麦德美公司在赵正荣劳动合同即将届满前通知赵正荣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终止双方劳动关系,显然违反劳动法律规定。故一、二审判决认定麦德美公司违法终止劳动关系,应向赵正荣双倍支付经济赔偿金,认定事实正确。
关于工伤赔偿问题。第一,根据查明的事实,一、二审中双方当事人确认,赵正荣两次受伤分别发生在2005年、2008年,均系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故本案应适用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规定。该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也可以在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条例第二十一条还规定,职工发生工伤后,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本案中,赵正荣2005年所受事故伤害,麦德美公司已按法定程序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次事故伤害已被评定为工伤,但麦德美公司未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2008年所受事故伤害,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均未依法进行。据此可以认定,对于赵正荣两次因工所受事故伤害,麦德美公司应尽的法定义务并未完成。《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第十七条第二款虽然规定用人单位不申报工伤,劳动者也可以自行申报,但赵正荣当时未自行申报工伤,并不足以推定双方均认为赵正荣日所受事故伤害不是工伤。第二,尽管劳动者享受工伤待遇的前置条件是所受事故伤害需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但法律并未规定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则可以免除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应承担的工伤待遇赔偿的法律责任。第三,赵正荣日在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所受事故伤害是双方不争的事实,该伤害符合工伤的客观要件。虽然赵正荣直到2012年5月才提出工伤赔偿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但其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之日距离麦德美公司日通知赵正荣终止劳动关系不满2个月,双方争议自日才发生,故未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时效为1年的法定期间。第四,一审法院审理中已依法定程序委托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赵正荣两次因工所受事故伤害是否影响劳动能力进行司法鉴定,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针对一审法院委托作出了(2012)委托第00384号鉴定意见,该意见明确赵正荣的伤残等级符合9级,是对新伤和老伤合并评定的伤残等级,具有终局性。由于赵正荣日所受事故伤害未经法定工伤认定程序予以评定,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序鉴定标准》(试行)规定的鉴定程序,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作出伤残等级为9级的鉴定结论,并不违法。麦德美公司虽对该鉴定结论有异议,但未提供反驳证据,且该鉴定结论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重新鉴定的情形,一、二审判决采信该鉴定结论,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均无不当。第五,麦德美公司主张只应按9级伤残标准向赵正荣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并应扣除10级伤残相应费用,于法无据。一、二审判决未支持其该主张,亦无不当。
综上,麦德美公司提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麦德美科技(苏州)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于 泓
审 判 员  周建会
代理审判员  郭 群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璐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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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鉴定后 最晚多长时间能申请劳动仲裁 15
现在单位拖我快一年了
补充:已经鉴定完了
有人和我说 单位要拖过一年
这中间有什么不同么
申请仲裁的话 都需要什么材料和费用
劳动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其他回答 (1)
具体办理程序:1、到当地劳动局社保科,领取工伤认定表; 2、按照劳动局的要求,提交下列材料:(1)本人身份证原件以及复印件;(2)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3)事故发生情况的证明;(4)医疗病历材料。劳动局接到这些材料后报市一级劳动局在60天以内进行认定。属于工伤的,下一步进行伤残等级鉴定,一般的经办机构也是社保科;如果,用人单位不按照要求赔偿的,在依据以上材料申请仲裁,如果县级市里没有仲裁机构,到市级劳动部门设立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谢谢,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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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争议仲裁时效遇到的问题
从医疗终结之日起60日内,只要工伤职工或其家属向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工伤投诉,或向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评定伤残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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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争议仲裁时效遇到的问题
  第一,在医疗终结日之前,工伤职工尚处在住院医疗期间,不能行使投诉或申请仲裁的权利,即使知道权利被侵犯已超过法定申请仲裁时效,也应视为有正常理由超过时效,仲裁委应当受理。
  第二,从医疗终结之日起60日内,只要工伤职工或其家属向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工伤投诉,或向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评定伤残等级。均可认为工伤职工已向劳动部门主张权利,至于劳动行政部门在进行事故调查、工伤认定以及劳动鉴定委员会组织伤残等级评定用了多少时间都不能认为工伤职工的申请超过仲裁时效。
  综上所述,虽然目前我国对劳动者的工伤申诉没有明确的时效规定,但在仲裁实践中,以工伤职工的医疗终结日作为工伤争议申请仲裁时效的起算点,既便于操作,又有利于保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也比较符合《劳动法》的立法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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