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人锯竿入城字〔2008〕199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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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质量资格考试文件|质​量​考​试​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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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鲁人社字〔号文件的通知
& 德人社字〔2013〕34号 关于转发鲁人社字〔2013〕101号文件的通知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经济技术开发区、运河经济开发区组织人事部:现将省人社厅《关于开通&山东省人力资源市场网&的通知》(鲁人社字[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县市区结合人资源服务机构年检,将所属区域内现有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基本情况、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等信息于2013年3月25日前集中上报市就业办。联系人:徐浩凯联系电话:电子邮箱:鲁人社字〔2013〕101号关于开通&山东省人力资源市场网&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为建立统一规范灵活的人力资源市场,加强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和跟踪服务,促进我省人力资源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我们开发了&山东省人力资源市场网&。目前网站测试工作已经完成,定于2013年3月正式上线运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基本情况介绍&山东省人力资源市场网()&是一个包括网上办公、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公共人力资源服务等功能在内的综合管理服务系统,使用省、设区市、县(市、区)三级应用管理,采用分级审批、数据汇总的方式进行系统功能规划。网站主要包括两大部分:人力资源服务网(外网)和网上办公系统(内网)。人力资源服务网(外网),主要包括重要通知、政策法规、网站公告、工作动态、诚信与投诉等栏目。网上办公系统(内网)主要包括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行政审批、《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管理、招聘会管理、业务管理和人力资源服务系统监测等栏目。二、管理使用说明(一)各市要及时将人力资源市场管理服务相关政策规定、会议通知、工作动态等按程序进行审核并发布到人力资源服务网(外网)&重要通知&、&政策法规&或&工作动态&等栏目。(二)自2013年3月起,我省范围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申请、年检、变更、许可证换发、注销及招聘会审批、备案等业务均要通过&山东省人力资源市场网&进行办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政策规定和管理权限通过网上办公系统(内网)严格审核、审批或备案。(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对所属区域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行动态管理,及时掌握业务和人员情况并实时填报到网上办公系统(内网)&业务管理&栏目,做到实时监测、实时填报。(四)各市网上办公系统目前设计为通用模板,请各地抓紧运行使用,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完善。请于2013年3月31日前将改动需求报送至邮箱。(五)凡是省里审批的并于2012年12月31日前领取《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通过网上办公系统(内网)中&资质审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检&栏目,办理年度检验,年检截至时间2012年3月31日。逾期不办理年检手续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自动失效,并向社会公布。(六)各市请于2013年3月31日前将所属区域内现有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基本情况、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等信息集中录入网上办公系统(内网)&业务管理&&从业人员资质管理&和&业务管理&&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名录&栏目,建立工作台账,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后将于4月集中对外发布公示。三、相关要求&山东省人力资源市场网&的开通有利于推进政务公开,提高工作效率,为公众提供高效便捷的便民服务,对于实现我省人力资源市场管理服务的数据网络化、信息社会化、流程自动化、管理电子化,大力推动我省人力资源市场健康有序快速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也是全省人社系统开展&基层基础年、作风建设年、行政程序年&三项活动的具体体现,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组织实施。请各设区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确定一名&山东省人力资源市场网&管理员专职负责网上业务管理,并于2013年3月15日前将管理人员名单报山东信总计算机软件开发有限公司。在系统正式运行中,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仔细研究认真总结,对存在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力资源市场与人员调配处。&&&&&&&&&&&&&&&&&&&&&&&& &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3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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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德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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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1 class="questionH1" topicId="194bd355f90鲁人薪字第14号文件”。
1990鲁人薪字第14号文件”。
09-06-26 &匿名提问 发布各市人事局,省直各部门、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机关事业单位特殊贡献人员退休时提高退休费比例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日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的通知》(中组发[2008]2号)印发前,已受省部级以上领导机关表彰奖励的特殊贡献人员,凡符合国发[号、[1988]鲁劳险字第217号、鲁办发[1988]16号、[1991]鲁人退字第1号、[1991]鲁人退字第39号、[1991]鲁人退字第41号、鲁政发[1998]62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的,可相应提高退休费比例。即:曾获得国务院等领导机关授予的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的人员,可提高退休费比例10%至15%;曾获得省部级领导机关授予的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及记一等功的人员,可提高退休费比例5%至10%。   二、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的通知》印发后受表彰奖励的公务员,要严格执行该文件的有关规定,除明确享受省部级以上劳模待遇的人员可相应提高退休费比例外,其他受表彰奖励人员不再提高退休费比例。受表彰奖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国家有关部门出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办法前,可暂按第一条所列文件的相应规定执行;待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办法出台后,再按新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军队转业干部在服现役期间被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被大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立一等功,以及被评为全国模范军队转业干部的,继续按中发[2001]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特殊贡献人员提高退休费比例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地、各部门(单位)对受到省部级以上领导机关表彰奖励、符合提高退休费比例条件的人员,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凡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均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二OO八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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