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2000元累犯的概念为什么能单处罚金

涉嫌盗窃价值不到2000元 且无赃物损失 会怎么处理
涉嫌盗窃价值不到2000元 且无赃物损失 会怎么处理
涉嫌盗窃价值不超过2000元的铁路废旧器材,当时被盗物品已被公安机关没收。请问会如何处理??还有用于拉赃物的价值2万的车辆会被没收吗?
补充:先在已经被刑事拘留了,但是家里现在有两个学生面临着失学的危险!~一旦被判刑两个学生就会失学,请问这样的案子怎么处理??、请有权威的来帮忙回答一下。
1.性质:属于“盗窃”属重打击对象之一,
2.情节:虽价值不到2000元,但属于“交通器材”、还是废品,需经鉴定为正,
3.动机:目的明确,有预谋不属于随机性、使用了交通工具,
4.根据年龄,是成年人应当以“盗窃”定罪。先刑事拘留,后批捕,
5.量刑:三年以下有期,或者拘留,并处罚金。考虑到二个孩子,可以采用刑事拘留十五,并处罚金。
提问者 的感言:感谢你的回答!~ 满意答案
车辆作为作案工具是会被没收的!盗窃案作为刑事案件的价值界限各地都不同的,一般是2000,你说的犯罪嫌疑人盗窃的案值没超过两千,一般是会按治安案件来处理的,应该不会被刑拘啊,你是不是搞错了,他是不是应该被治安拘留了啊?
现在已被!
?你确定吗?如果按正常的盗窃不足2000元的财物是不会以处理的,你那个“涉嫌盗窃价值不超过2000元的铁路废旧器材”中的财物价值的论定是价值评估的结果还是他将铁盗窃来卖出去的?如果是评估出来的价值就不能以刑事案件处理(除非是,或者多次作案),如果是卖赃物所得的实际收益的话就麻烦了,因为价值评估不是以实际收益来核定的,一般实际收益远远低于赃物的实际价值的,那么就很可能已经超过了2000元的标准,如果超过了自然就是刑事案件了!
提问者 的感言:感谢您的回答!
其他回答 (8)
判处缓刑的可能性比较大。
车辆不会被没收,人会被治安处罚
每个地方的立案标准不通,刑法规定是500-2000元以上,构成刑罚标准。
不过一般沿海地区标准要高些,一般在1000元以上,内陆地区一般500-800之间。
不过怎么说这个数额很小,如果不够刑罚标准一般也就治安拘留15天,并处罚金。严重点也就轻微犯罪,处劳教6个月-1年,并处罚金。
另外我不反对上面说的。只是说一下,现在在严打,如果是最近,那就不好说了。
法律规定盗窃价值5000元以下的,处15日治安拘留的 还交点罚款 车应该可以取出来的
盗窃铁路器材,可能与一般的盗窃不一样的标准。
拉运赃物的车辆是作案工具,是会没收的。刑法第六十四条 【刑期计算】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2000元刚达到盗窃罪的立案标准,又未造成实际损失,如果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找检察院把情况反映一下,按照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可以做个相对不起诉,或到法院判个缓刑。
法律规定,价值超过800元的盗窃案,就要立为刑事案件,此案被盗价值到2000元左右,属于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裕或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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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领域专家盗窃罪的定罪和量刑--杜凯的个人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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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的定罪和量刑
盗 &&窃 &&罪&& 量&& 刑
一、构成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起点:
㈠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或者一年内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的,可以在三个月至六个月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㈡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㈢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尤其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二、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盗窃数额、次数、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量,确定基准刑。
三、盗窃财物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犯罪处理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并处或者单处;数额巨大或者由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并处罚金或者没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并处:
㈠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㈡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四、盗窃案件量刑表
确定量刑起点
&&&&& 量刑情节
&&&&&&& 量刑起点
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即盗窃数额达到500元至2000元
3个月拘役至6个月有期徒刑
1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的
达到数额巨大起点,即盗窃数额达到5000元至20000元
3年至4年有期徒刑
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即盗窃数额达到3万至10万
10年至12年有期徒刑
为犯罪集团或流窜作案或等特别严重情节的
五、增加量刑的情节
㈡流窜作案。
㈢盗窃生产资料的,严重影响受害人生产。
㈣盗窃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㈤有能力退赃或赔偿但拒绝履行的。
六、减少的量刑情节
㈠在案发前主动退还赃物的;㈡被胁迫参加盗窃团伙的;㈢分赃少或没有分赃的;㈣盗窃亲属财物的。
七、唐某某盗窃案件
唐某某于2009年4月至2011年1月间在渭南市区内,分别跟田某、郭某、刘某等人盗窃财物,主要盗窃电动自行车、摩托车,窃得电动车23辆,摩托车20辆,财物价值3.4万元,大部分账款都挥霍。
律师认为量刑的确定。本案唐某等人以非法为目的,多次结伙盗窃他人电动自行车和摩托车,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根据法律规定,盗窃数额在3万元以上,应当判处4年以上有期徒刑。
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1998〕4号(日最高人民法院委员会第942次会议通过,自日起施行) 日公布为依法惩处盗窃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一)盗窃数额,是指行为人窃取的公私财物的数额。 (二),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 (三)盗窃的公私财物,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等。 (四)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第二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的“以为目的”,是指为了出售、、自用、转让等谋取经济利益的行为。 第三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 第四条 对于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第五条 被盗物品的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一)被盗物品的价格,应当以被盗物品价格的有效证明确定。对于不能确定的,应当区别情况,根据作案当时、当地的同类物品的价格,并按照下列核价方法,以人民币分别计算: 1、流通领域的商品,按市场零售价的中等价格计算;属于国家定价的,按国家定价计算;属于国家指导价的,按指导价的最高限价计算。 2、生产领域的产品,成品按本项之1规定的方法计算;半成品比照成品价格折算。 3、单位和公民的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等物品,原则上按购进价计算,但作案当时市场价高于原购进价的,按当时市场价的中等价格计算。 4、农副产品,按农贸市场同类产品的中等价格计算。 5、进出口货物、物品,按本项之1规定的方法计算。 6、金、银、珠宝等制作的工艺品,按国有商店零售价格计算;国有商店没有出售的,按国家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 黄金、白银按国家定价计算。 7、外币,按被盗当日国家管理局公布的外汇卖出价计算。 8、不属于馆藏三级以上的一般文物,包括古玩、古书画等,按国有文物商店的一般零售价计算,或者按国家文物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 9、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盗窃数额按当地邮电部门规定的电话初装费、移动电话入网费计算;销赃数额高于电话初装费、移动电话入网费的,盗窃数额按销赃数额计算。移动电话的销赃数额,按减去裸机成本价格计算。 10、明知是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盗窃数额按合法用户为其支付的电话费计算。盗窃数额无法直接确认的,应当以合法用户的电信设备、设施被盗接、复制后的月缴费额减去被复制前6个月的平均电话费推算;合法用户使用电信设备、设施不足6个月的,按实际使用的月平均电话费推算。 11、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后自己使用的,盗窃数额按本项之10的规定计算;复制他人电信码号后自己使用的,盗窃数额按本项之9、10规定的盗窃数额累计计算。 (二)有价支付凭证、有价、有价票证,按下列方法计算 1、不记名、不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票证,不论能否即时况现,均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应得的、或者奖品等可得一并计算。按被盗当日所公布的该种股票成交的平均价格计算。 2、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如果票面价值已定并能即时兑现的,如活期存折、已到期的定期存折和已填上金额的,以及不需证明手续即可提取货物的提货单等,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应得的或者可提货物的价值计算。如果票面价值未定,但已经兑现的,按实际兑现的财物价值计算;尚未兑现的,可作为定罪量刑的情节。 不能即时兑现的记名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或者能即时兑现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已被销毁、丢弃,而失主可以通过挂失 、补领、补办手续等方式避免实际损失的,票面数额不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但可作为定罪量刑的情节。 (三)邮票、纪念币等收藏品、纪念品,按国家有关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 (四)同种类的大宗被盗物品,失主以多种价格购进,能够分清的,分别计算;难以分清的,应当按此类物品的中等价格计算。 (五)被盗物品已被销赃、挥霍、丢弃、毁坏的,无法追缴或者几经转手,最初形态被破坏的,应当根据失主、证人的陈述、证言和提供的有效凭证以及被告人的供述,按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核价方法,确定原被盗物品的价值。 (六)失主以明显低于被盗当时、当地市场零售价购进的物品,应当按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核价方法计算。 (七)销赃数额高于按本解释计算的盗窃数额的,盗窃数额按销赃数额计算。 (八)盗窃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九)被盗物品价格不明或者价格难以确定的,应当按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指定的估价机构估价。 (十)对已陈旧、残损或者使用过的被盗物品,应当结合作案当时、当地同类物品的价格和被盗时的残旧程度,按本条第(九)项的规定办理。 (十一)残次品,按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废品,按物资回收利用部门的收购价格计算;假、劣物品,有价值的,按本条第(九)项的规定办理,以实际价值计算。 (十二)多次盗窃,依法应当的,或者最后一次盗窃构成犯罪,前次盗窃行为在一年以内的,应当累计其盗窃数额。 (十三)盗窃行为给失主造成的损失大于盗窃数额的,损失数额可作为量刑的情节。 第六条 审理盗窃案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认定盗窃罪的情节: (一)盗窃公私财物接近“数额较大”的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追究: 1、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的; 2、盗窃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人的财物的; 3、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二)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 1、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作案的; 2、全部退赃、退赔的; 3、主动投案的;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 5、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三)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或者“数额巨大”的起点,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中情节严重的; 2、盗窃金融机构的; 3、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4、累犯; 5、导致、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6、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二氧化碳贫、移民、、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7、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 8、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第七条 审理共同盗窃犯罪案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对各被告人分别作出处理: (一)对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盗窃的总数额处罚。 (二)对共同犯罪中的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共同盗窃的数额处罚。 (三)对共同犯罪中的,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共同盗窃的数额确定量刑幅度,并依照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从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八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金融机构”,是指盗窃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如储户的存款、、其他款物,企业的结算资金、股票,不包括盗窃金融机构的办公用品、交通工具等财物的行为。 第九条 盗窃国家三级文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盗窃国家二级文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窃国家一级文物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或者没收财产。 一案中盗窃三级以上不同等级文物的,按照所盗文物中高级别文物的量刑幅度处罚;一案中盗窃同级文物三件以上的,按照盗窃高一级文物的量刑幅度处罚。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主要是指盗窃国家一级文物后造成损毁、流失,无法追回;盗窃国家二级文物三件以上或者盗窃国家一级文物一件以上,并具有本解释第六条第(三)项第1、3、4、8目规定情形之一的行为。 第十条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盗窃并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其盗窃数额应当根据行为人盗窃信用卡后使用的数额认定。 第十一条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盗窃专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抵扣的其他发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盗窃上述发票数量在二十五份以上的,为“数额较大”;数量在二百五十份以上的,为“数额巨大”;数量在二千五百份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第十二条 审理盗窃案件,应当注意区分盗窃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一)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价值数额不大,但是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同时构成盗窃定定罪处罚;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二)盗窃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同时构成盗窃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三)为盗窃其他财物,盗窃机动车辆当犯罪工具使用的,被盗机动车辆的价值计入盗窃数额;为实施其他犯罪盗窃机动车辆的,以盗窃罪和所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为实施其他犯罪,偷开机动车辆当犯罪工具使用后,将偷开的机动车辆送回原处或者停放到原处附近,车辆未丢失的,按照其所实施的犯罪从重处罚。 (四)为练习开车、游乐等目的,多次偷开机动车辆,并将机动车辆丢失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在偷开机动车辆过程中发生构成犯罪,又构成其他罪的,应当以和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偷开机动车辆造成车辆损坏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偶尔偷开机动车辆,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认为是犯罪。 (五)实施盗窃犯罪,造成公私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盗窃公私财物未造成盗窃罪,但因采用破坏性手段造成公私财物损毁数额较大的,以定罪处罚。盗窃后,为掩盖盗窃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故意破坏公私财物构成犯罪的,应当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 (六)盗窃技术成果等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三条 对于依法应当判处罚金刑的盗窃犯罪分子,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对于依法应当判处罚金刑,但没有盗窃数额或者无法计算盗窃数额的犯罪分子,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局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机动车案件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
&(1998年5月8日公通字〔1998〕31号)
& 为依法严厉打击盗窃、抢劫机动车犯罪活动,堵塞盗窃、抢劫机动车犯罪分子的销赃渠道,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的合法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法》(以下简称《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 一、司法机关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予以协助。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依法办案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 二、明知是盗窃、抢劫所得机动车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 对明知是盗窃、抢劫所得机动车而予以拆解、改装、拼装、典当、倒卖的,视为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 三、国家指定的车辆交易市场、机动车经营企业(含典当、行)以及从事机动车修理、零部件销售企业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明知是盗窃、抢劫的机动车而予以窝藏、转移、拆解、拼装、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处罚。单位组织实施上述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处罚。
& 四、本规定第二条和第三条中的行为人事先与盗窃、抢劫机动车辆的犯罪分子通谋的,分别以盗窃、抢劫犯罪的共犯论处。
& 五、机动车交易必须在国家指定的交易市场或合法经营企业进行,其交易凭证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验证盖章后办理登记或手续,私下交易机动车辆属于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
& 明知是赃车而购买,以收购赃物罪定罪处罚。单位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明知是赃车购买的,以收购赃物罪定罪处罚。
& 明知是赃车而介绍买卖的,以收购、销售赃物罪的共犯论处。
& 六、非法出售机动车有关发票的,或者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机动车有关发票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处罚。
& 七、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牌证及机动车入户、过户、验证的有关证明文件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 八、公安、工商行政管理人员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赃车入户、过户、验证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 九、公安、工商行政管理人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或者玩忽职守、,致使赃车入户、过户、验证的,给予行政;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 十、公安人员对盗窃、抢劫的机动车辆,非法提供机动车牌证或者为其取得机动车牌证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依照《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规定处罚。
& 十一、对犯罪分子盗窃、抢劫所得的机动车辆及其变卖价款,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追缴。
& 十二、对明知是赃车而购买的,应将车辆无偿追缴;对违反国家规定购买车辆,经查证是赃车的,可以根据《》第一百一十条和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进行追缴和扣押。对不明知是赃车而购买的,结案后予以退还买主。
& 十三、对购买赃车后使用非法提供的入户、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入户、过户手续为赃车入户、过户的,应当吊销牌证,并将车辆无偿追缴;已将入户、过户车辆变卖的,追缴变卖所得并责令赔偿。
& 十四、对直接从犯罪分子处追缴的被盗窃、抢劫的机动车辆,经检验,查证属实后,可依法先行返还失主,案件时附清单、照片及其他。在返还失主前,按照赃物管理规定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挪用、损毁或者自行处理。
& 十五、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由案件发生地公安机关侦查,赃车流入地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跨地区系列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必要时,可由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或者由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立案侦查。
& 十六、各地公安机关扣押或者协助单位追回的被盗窃、抢劫的机动车应当移送管辖单位依法处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或者索取。拖延不交的,给予单位领导。
& 十七、本规定所称的“明知”,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为应当知道,但有证据证明属被蒙骗的除外:
& (一)在非法的机动车交易场所和销售单位购买的;
& (二)机动车证件手续不全或者明显违反规定的;
& (三)机动车发动机号或者车架号有更改痕迹,没有合法证明的;
& (四)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机动车的。
& 十八、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对、抢夺,机动车案件的查处参照本规定的原则办理。本规定公布后尚未办结的案件,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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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关于盗窃罪的规定: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7)
时间: 13:48 来源:未知 作者:妈妈网 阅读:次
摘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⑴盗窃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不满2万元的; ⑵盗窃公私财物达到第⑴项规定数额的80%,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财产损失;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⑴盗窃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不满2万元的;⑵盗窃公私财物达到第⑴项规定数额的80%,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财产损失;②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③教唆未成年人盗窃;④服刑或者劳教期间盗窃;⑤缓刑、假释考验期内或者监外执行期间盗窃;⑥因盗窃被刑事处罚(包括免于刑事处罚)后两年内又盗窃;⑦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⑶一年内盗窃3次以上的;⑷入户盗窃的;⑸携带凶器盗窃的;⑹扒窃的;⑺盗窃国家三级文物1件以上不满3件的;⑻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25份以上不满250份的;⑼盗窃鸦片200克以上不满500克、海洛因10克以上不满40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或者淫秽录像带或者光盘30盘以上、淫秽书刊50本以上、淫秽扑克牌或者其他淫秽物品60件以上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⑴盗窃公私财物2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⑵盗窃公私财物达到第一款第⑴项规定的数额,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②盗窃金融机构;③流窜作案危害严重;④累犯;⑤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⑥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⑦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⑧造成其他重大损失;⑶盗窃国家二级文物1件以上不满3件或者国家三级文物3件以上的;⑷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250份以上不满2500份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⑴盗窃公私财物10万元以上的;⑵盗窃公私财物达到第二款第⑴项规定的数额,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②盗窃金融机构;③流窜作案危害严重;④累犯;⑤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⑥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⑦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⑧造成其他重大损失;⑶盗窃国家一级文物1件以上或者国家二级文物3件以上的;
(本文关键字:2人盗窃罪怎么处罚_百度知道
2人盗窃罪怎么处罚
两人上个月在所工作的单位盗窃配件先后两次初步估计价钱共计在10950元左右。后辞职离开。两人把配件变卖。把钱都挥霍一空。单位发现后配件丢失后报案。数日前二人分别被抓了。目前已经被刑事拘留了10天还一直没有结果。请问这样的算不算盗窃案?这样的案子2个人都是初犯。都已满18周岁。要怎么定罪?会判多久?
是两个人一起犯罪.是不是还得主犯从犯的不一样的判处?可能是被抓不是自首的是分别被抓的是被刑事拘留半个月了会不会好严重?是团伙犯罪严重还是个人严重?也不知道他们到底怎么了问了他们家人也都说不让见呢是不是如果判刑了不是本地的人还得回原籍服刑?如果补了赃款还有机会从轻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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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盗窃罪的共犯,应该有主犯和从犯,根据刑法的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要根据当地判定盗窃罪的认定标准来判决的
两人属于典型的共同犯罪 。因不知是否已移交检察系统 如果移交家人可以申请见面 依据刑事诉讼法 应该得到允许。两人共同犯罪 是需要区分主从犯的,你所说的省市 不知道有没有自己的盗窃的数额限度的划分,如果积极主动补换赃款赔偿损失 属于量刑情节可以在一定程度内减轻处罚。这个时候可以请一个律师与他见面可以了解一下具体情况。
够立案标准了,是盗窃罪,数额巨大,可判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数额巨大和地方有关,是哪个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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