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计划生育由法院执行,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拒不执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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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违反计划生育条例的相关司法程序
因违反计划生育而被管理部门罚款一万多元,他是个农民,根本就没有这个能力来支付,既使减免一部分也无能为力,哪怕是分期的.如交到法院强制执行的话,是否只有无限期的15天拘留,难道放出来又马上抓回去吗
1、在计划生育部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后,不可能再对当事人实施行政拘留了,只有可能存在司法拘留;而且实施主体只能是法院;
2、司法拘留是针对有妨碍诉讼行为的当事人所采取的惩罚措施,有能力履行偿还义务而拒不偿还属于妨碍民事诉讼行为的情形之一,对实施这种行为被执行人法院可以对其实行司法拘留,而不是对所有无能力履行法律给付义务的被执行人都给予司法拘留,;
3、即使法院实行司法拘留,也不能无限制反复适用;对于有能力支付罚款而拒不缴纳而且情况严重的,已经构成了犯罪,即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
4、虽然法律对当前无能力支付罚款的,可以暂时中止执行,待其有支付能力以后,可恢复执行。
,在强制执行(拘留15天)两次以上,仍然不能交纳计划外生育社会抚养费的情况下,可以获劳教及以上制裁的!!具体情况要看你朋友所在省的地方法规以及当地法院的判决.
风景这边独好
绝对不是这么回事!!你再认真看看法律书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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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涉计划生育案件审理执行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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辰溪法院助力计生非诉案件执行
  怀化新闻网讯 9月25日,辰溪县人民法院向居住在晨阳镇丹山社区的被执行人肖体学、谢丽丽下发了(2014)辰行非审字第27号行政裁定书,准许强制执行辰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辰计征字(2013)第01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
  被执行人肖体学、谢丽丽于日违法多生育一个孩子,辰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两被告下达了征收社会抚养费告知书,但二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间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缴款义务,依申请人申请,辰溪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进行强制执行决定。被执行人对此依然拒不执行,法院当即对其下达了司法拘留15日的决定。
  近年来,该院对计生案件采取人性化执法,对需要强制执行社会抚养费案件,采取先上门宣传法律法规,尽最大努力做思想工作促使当事人自动缴纳。据悉,今年1至9月份,辰溪法院共上门做被执行人工作200余次,执结计生非诉行政执行案件27件,征收社会抚养费150余万元,对12人采取了司法拘留强制措施,有力地促进了我县计生工作的有效开展。
通讯员:刘倩黎 向征
编辑:羽潼
责任编辑:刘倩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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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执行非诉计生行政处理案件中反映出的问题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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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执行非诉计生行政处理案件中反映出的问题及建议
作者:佚名&&&&文章来源:本站原创&&&&点击数:&&&&更新时间:&&&&
人民法院执行非诉计生行政处理案件中反映出的
问 题 及 建 议
非诉计生行政处理案件长期存在“执行难”、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执行到位率低,这是人民法院执行非诉计生行政处理案件的共同特点。那么,该类案件执行中存在哪些问题呢?近日,笔者就此作了浅要的探析。
一、违法生育的类型
1、为“传宗接代”而违法超生。大部分计生案件的被执行人有“重男轻女”、“传宗接代”的封建观念,为续“香火”而超生。
2、为“养儿防老”而违法超生。一部分计生案件的被执行人担心“老有所养”的问题,为“防老”而违法超生。
3、群众生育意愿与计生政策之间的区差,致违法超生。随着人民生活普遍提高,群众生育意识较强,认为:“一个少,两个好。”不管是男孩还是女孩,生育两个娃娃成了他们的最大愿望。
4、再婚家庭超生现象严重,他们把再生育一个孩子作为家庭的保险带。
5、未到法定婚龄,未办理结婚登记非法同居的青年男女,违法生育。
二、涉及非诉行政处理案件执行工作的困境
1、被执行人长期外出务工,致案件无法执行。绝大多数育龄夫妇外出务工,家中只有留守老人和孩子,找不到被执行人;还有的为逃避缴纳社会抚养费,举家外出东躲西藏,成为名符其实的“超生游击队”。
2、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致案件无法执行。一部分被执行人陷入了“越穷越生,越生越穷”的怪圈,生活贫困,无履行能力,或者虽有一套住房,但负债累累,即或采取查封房屋、拘留被执行人等强制措施,执行标的款也难到位。
3、被执行人转移财产,逃避执行。事前将自己所有的财产转移到亲朋好友名下,即使违法生育二胎三胎,也无从执行。
4、个别地方非诉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较混乱,违法先征、少征、漏征的现象时有发生。有的村委会、社区干部违法收取;有的在未正式下达处理决定书之前,采取主动交纳的手段少交或先予征收;有的基层干部违法承诺不征,造成执行中被执行人与其他未被处罚的人员互相攀比、挤兑,增加了执行难度。
5、部分地方计生行政处理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申请执行的个别案件材料不全、处理程序不合法、决定书送达不规范、适用处理标准混乱、超过申请执行期限等问题时有发生,致案件无法执行。
6、个别地方计生部门、基层组织对流动人口管理不到位。大多数育龄夫妇外出不办理或违法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村社基层组织对育龄流动人口动态信息掌握不全不及时,造成育龄夫妇漏管而超生。处理后,又掌握不到被执行人的下落,即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绝大多数案件也只能从程序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1、加大宣传力度,引导群众树立正确的生育观。计划生育不能仅靠计生部门,全社会要形成合力,大力宣传计生政策,党员干部帮助群众算好“1>2”的少生优生帐,教育群众摒弃“多子多福”、“传宗接代”的旧观念,树立“女儿也是传后人”的新生育风尚,做到只生一胎,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政策。
2、强化管理,遏制违法超生源头。计生行政管理部门要坚持事前预防为主、事后处理为辅的工作思路,强化职能,做到生育前个别查访、普查、节育相结合,将违法怀孕、违法生育的苗头消除在“胚胎”中;违法生育后,依法处理,加大依法征收的力度,不能完全依赖于法院的强制执行。
3、坚持法制宣传与强制执行相结合。人民法院在执行中也要加强计划生育政策的宣传工作,边执行边宣传,以案普法,以案释法,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最大限度化解被执行人及其亲属的对立抵触情绪,使之能够主动配合法院和计生部门的工作,对态度恶劣拒不履行义务的,确保强制执行高压态势,维护计生政策的贯彻落实。
4、充分发挥执行联动机制职能。与计生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通报计生处理行政案件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加强纵向联系,与当地计生部门、村社干部保持联络,一旦发现被执行人返家,及时通报情况,恢复执行;加强与被执行人所在单位或当地法院的横向联系,全面掌握被执行人的劳务收入等状况,确保案件的顺利执行。
5、因案施策,情法并重,延伸社会效果。执行中当事人下落不明或无执行能力的案件,实行备案登记制度,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下落、返家或有履行能力时再申请执行或恢复执行;对有部分履行能力的,实行“一次处理、分期缴纳”的办法,分期分批执行;对于有钱不交的,计生部门严格依法足额征收,法院一次性执行到位;对于家中留守的只有妇女儿童的计生行政处理案件,慎用拘留等限制人身的强制措施;对财产采取强制措施的,偕同当地基层干部要做好被执行人及其亲属的后续安抚工作,宽严相济,力争不出现有负面影响的事故,达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6、完善社会养老制度,解除群众“老无所养”的后顾之忧,促使减少违法超生,促进计划生育工作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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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安法院“四个结合”加强计生非诉案件执行工作
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
&&&&发布时间: 14:28:24&&&&来源: &&&作者:
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金安法院非常重视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执行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案件,针对该类案件案情复杂、人员流动频繁等特点,该院在总结工作经验基础上,坚持“四个结合”的工作方法,取得一定成效。
一是坚持依法查询与财产保全相结合。首先查询计生部门上报征收对象的银行帐户,然后反聩计生部门有的放矢申请财产保全。自去年以来,共查询征收对象帐户30余人次。另外,通过查封、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出租车、房产、拆迁补偿费等强制措施,保全财产百万余元。
二是坚持宣传教育与强制执行相结合。在执行案件过程中,积极向被执行人宣传相关政策和法律,让群众明白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意义、目的以及所交费用的来龙去脉,消除群众的误解和抵触情绪。同时,对说服教育无果和态度强硬拒不执行的被征收对象,依法采取各种强制措施。例如,三十铺镇被执行人蔡某倚仗超生的孩子已经入了户口,不愿再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义务。经宣传教育无效后,该院及时与舒城县运管部门联系,查封了蔡某的车辆。收到法院查封裁定后十余日,蔡某主动缴纳了社会抚养费15万元。
三是坚持执行经常性与集中性相结合。在开展正常执行的同时,针对被执行人居无定所、流动性大、躲避执行等情况,利用双休日和节假日等开展集中突击执行。近两年来,该院干警先后赴外地执行10次,加班加点50余天,共执行到位社会抚养费30余万元。
四是坚持集中警力与部门配合相结合。该院执行二局负责计生案件日常执行工作,院执行局以及其他部门干警组成机动组参与专项执行,难度较大的案件由分管院长亲自带队。同时,充分发挥计生专干、村组干部等熟悉被执行人情况、善做群众工作的优势,在执行工作中争取他们的配合。例如,执行孙岗镇邬某、黄某征收社会抚养费案时,两人一直躲避,不给面见。当地计生干部及时向该院提供两人已在合肥买下二手房的信息并积极引路,带该院干警找到两人合肥住处,陪同该院干警电话联系、门外等候,协助做其思想工作。在两人拒不给付社会抚养费的情况下,该院依法查封了两人在合肥的房产,现两人已主动承认错误并缴纳了社会抚养费。
2011年以来,金安法院共受理该类案件14件,执结14件,执结标的款80余万元。(罗继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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