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 平等权第几条规定妇女在政治等方面与男子平等权利

点击排行榜  《成都商报》在《夜上黄山谁让救援队变敢死队?》的报道中,称复旦学生“三次报警失败后,一个队员想到了……他二姨父影响很大,如果向他求助,绝对有效。”而这段文字是记者在采访中听说的,未加核实。后经证实,“二姨夫”并非“影响很大”,而是一个普通上海市民。“影响很大”这个关键事实的错误导致了整篇报道的失实。
   发改委调查发现,去年“7?5”事件导致喀什房地产开发量下降,销售停滞,价格下降。今年4―6月,销售上升较快,房价上涨较多,比去年同期约上涨了33%。调查并没有发现所谓外地炒房团买走整幢楼、整个单元的情况。购房者以喀什当地、周边县市和兵团居民为主,约占90%,外地人购房不到10%,且多为在喀经商人员。
  作者周守瑾为浙江日报的老编辑老记者,选编入这本书的100篇文章,是作者不同时期、不同风格、不同内容的作品,体现了作者几十年新闻生涯的实践。
  《异论中国》的作者椿桦是时评界的前辈,这本书是他的――怎么说呢,算是时评又不算时评的文集之一。之所以说是时评,是因为这是以时事评论为发端的文章,而不算时评,是因为不是时下通行而遭人诟病的时评体例,大概算是介于杂文与时评之间的一种文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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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运动的主题――争取男女平等
 中国新闻传播学评论(CJR) 
  陈崇山
  人世间出现妇女运动和妇女组织,盖因为人世间存在着男女不平等。因此,争取男女平等,是妇女运动的主题,也是妇女组织义不容词的活动内容和工作责职。。
  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的社会主义中国,为男女平等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然而,根本大法明确规定了的妇女可享有的权利,要成为妇女所实际享受到的权利,还需要作为权利主体的妇女,做出不懈的努力和斗争。1985年,我同首都新闻学会调查组的同志一道,做了一次全国报纸普查,发现在报纸副总编辑以上的领导干部中,女性仅占4.7%。我心里很有些不平静,为什么新闻界有许多杰出的女记者、女编辑、女节目主持人和播音员,而进入决策层的女性却不到5%?这种状况公平吗?我就想要弄个明白。1989年,中宣部新闻局举办《新闻传播调查方法研讨班》,我和女学员们发起开展全国女新闻工作者调查,并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申请经费。经多年努力,于1994年得到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3.5万美元的资助。在问卷设计阶段,我在首都作个别访问,征询意见。有的女新闻工作者说:“我们好象没有什么不平等的感觉。”而有的男同胞则惊讶地反问:“妇女解放都过头了,还有不平等现象吗?”的确,女新闻工作者大都受过高等教育,是知识女性,拥有较大的工作自主权,新闻界似乎不存在男女不平等的问题,事实果真是这样吗?
  恩格斯说过:“平等仅仅存在于同不平等的对立中。”(《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第668页)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没有比较就没有鉴别。于是,在1995年开展的全国女新闻工作者问卷调查中,专门设计了一个关于男女平等感受的问题。调查结果发现:在接受调查的4033名女新闻工作者中,在下列事情上感到“完全平等”的比例大大低于男新闻工作者(1834人,下列数据已经加权统计):
  测定题项女性主观感受男性主观感受相差百分点(%) (%)1、发表作品(稿件或节目)的机会28.3 60.7 -32.42、晋升工资的机会26.4 61.8 -35.43、评比和奖励优秀新闻作品的机会26.0 59.8 -33.84、评选优秀新闻工作者的机会23.5 59.7 -36.25、评聘专业职务的机会22.4 57.9 -35.46、孩子入托、入学、招工的机会22.0 49.9 -27.97、赴疗养场所休假、疗养的机会21.1 57.2 -36.18、担负重大题材报道的机会18.6 44.3 -25.79、分配住房的机会17.3 44.3 -27.010、解决夫妻两地分居的机会17.0 42.4 -25.411、进修提高的机会16.9 49.3 -32.412、易地参观访问的机会15.1 46.9 -31.813、出国访问的机会13.1 44.4 -31.314、进决策层(社委会和编委会)的机会11.9 36.7 -24.8
  从以上统计数据可以看出:在测定女新闻工作者“平等感受”时,,感到“完全平等”的题项都没有超过30%,而且每项的主观感受都大大低于男新闻工作者。其中有的题项,女新闻工作者的主观感受还同实际情况有距离,比如“评聘专业职务的机会”,尽管有22.4%的女新闻工作者感到“完全平等”,还有61.1%的人感到“基本平等”,但实际上,女新闻工作者中59.7%的人仅拥有初级专业职务,33.7%的人拥有中级专业职务,能评上高级专业职务的人仅占6.7%,比男新闻工作者获得高级专业职务的15.9%低9.2个百分点。这同女新闻工作者在新闻专业人员中占三分之一的实际人数不成正比。在1993年前获得正高级专业职务的1689名新闻工作者中,女性仅140名,只占8.2%。又如有23.5%的女新闻工作者认为“评选优秀新闻工作者的机会”“完全平等”,还有59.7%的人认为“基本平等”,但获得第二届中国新闻最高奖《范长江奖》的11名获奖者中,女性只有1人(被提名的30人中有女性5人)。说明机会的平等,并不等于现实的平等。
  但是,最突出的不平等,表现在女性进入决策层的问题上,只有11.9%的女新闻工作者认为是“完全平等”的,男新闻工作者中认为“完全平等”的也只有36.7%。男女平等应是多层次的,妇女进入决策层是最高层次,属于政治平等层次。政治的真实含义是主持管理公众事务,但管辖权限范围有大小区分,主持管理世界事务者称为“世政”,主持管理国家事务者称为“国政”,主持管理一个学校者称为“校政”,主持管理家庭者称为“家政”。对新闻界来说,女性进入决策层,就是进入新闻机构的社务委员会或编辑委员会,掌握对新闻报道及新闻事业的决策权。
  据1995年的全国调查,只有4.4%的女新闻工作者进入报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的社务委员会或编辑委员会。一些过去由女性掌权的新闻机构,现在也被男性所取代。对目前女新闻工作者进入决策层难的现状,男女新闻工作者的看法有显著的差别,有84.3%的女新闻工作者认为主要原因是“在社会潜意识中存在着排斥女性的倾向”。一位电视工作者说:“目前中国女新闻工作者在新闻事业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人才济济。但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往往得不到晋升提拔,在各自的单位中,做‘将’者多,为‘帅’者少。”而较多的男新闻工作者则在认识上夸大女性的弱点,认为“女性优柔寡断,决策魄力不大”(占53.3%),“女性的组织领导才能偏低”(占46.1%)。但从目前我国干部选拔的方法和过程来看,在女性能否进入决策层的问题上,不在于宪法第48条关于“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的规定多么明确,也不在于党和政府对培养和选拔优秀妇女干部的政策多么强调,而取决于目前正在领导岗位上掌握决策权的人。这是一个人治的世界,一个由男性统治的世界。男性决策者习惯于从传统的、世俗的观点看待妇女,尤其在选拔领导干部时,对女性更是百般挑剔。在同等条件下,甚至在女性优于男性的情况下,他们也会强调种种理由,要男不要女。因此,分析目前执掌新闻机构决策权的人对这一问题的看法,也许更能找到问题的症结所在。
  1995年全国女新闻工作者调查共调查了486个新闻机构,每一新闻机构中调查一名总编辑或主管新闻业务工作的副总编辑,共计调查了486名决策者,他们当中有68.2%的人认为目前女新闻工作者进入决策层少是因为“有些单位女性少,选拔女干部难”。这似乎不成其为排斥女性的理由,因为统计表明,在采访、编辑、校对、翻译、节目主持和播音这六项专业工作中,目前女新闻工作者中有29.6%的人能做其中的两项工作,7.9%的人能做其中的三项工作,还有2.6%的人做其中的四项及以上的工作,说明有42.9%的女新闻工作者已经具有担负两项以上工作的能力。而且有16.6%的女新闻工作者自我评价具有“有组织领导发挥全体同事整体效益的能力”。难道在她们当中不能培养和选拔出领导干部?还有49.9%的决策者认为“女性优柔寡断,决策魄力不大”、39.7%的决策者认为“女性的组织才能偏低”。这是一种先验的论调。实践出真知,“决策魄力”和“组织才能”都是要在实践中锻炼增长的,把女性排斥在决策层之外,她们得不到实践的机会,怎能迅速成长为领导干部?诚然,决策者中有56.0%的人承认“在社会潜意识中存在着排斥女性的倾向”,这才是问题的关键所在,但持这种看法的人比女新闻工作者低28.3个百分点。
  但是,如果把新闻机构决策层中女性少的因素都归诸于性别歧视,也失之公平,因为还存在着女性本身的主观因素。调查表明,有72.4%的女新闻工作者认为:“只要工作适合志向,何必当领导干部?”一些已经具有领导干部素质的女新闻工作者,不仅缺乏同男性竞争的劲头,而且当被组织上选中时,也显得十分被动,有的还一再推辞。实际上,在许多女性的潜意识中,依然存在着“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思想,不想抛头露面,更不愿当领导,挑重担。有54.2%的女新闻工作者认同“一般女性只愿埋头干业务,不愿当领导指挥别人”的说法;有45.4%的女新闻工作者担心“女性当领导,男同事不服气,领导工作难做”;还有41.7%的女新闻工作者承认“女性家庭责任感强,生怕担当领导工作影响家庭生活”。
  有位满族女新闻工作者写道:“大部分女性的潜意识中存在着安逸感,追求平静。”可见,目前新闻界在男女平等进入决策层的问题上,除了千百年封建意识的积淀所造成的对妇女的歧视之外,女性自己也不够自强,不够争气。
  要改变现状,我以为,首先妇女本身要树立妇女意识,或称性别意识。所谓妇女意识,就是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提出的“用妇女的眼光看世界”,就是要站在妇女的立场上,以维护妇女的权益为出发点,来衡量和评价客观世界所发生的一切。对同样一件事,视点不同,会形成不同的看法,做出不同的判断,得出不同的结论。比如曾经发生过有的新闻机构拒绝接收新闻院系毕业的硕士研究生的事,从妇女的角度看,应该是男女就业的不平等,但从男性的角度看,他们可以讲出各种各样官面堂皇的道理,比如说“一个单位女性多了,会降低整体工作效率。我们单位女同志已经多了,不能再收女的了。”比如说“这几年社会治安状况不佳,派女同志出去采访不放心。”比如说“本单位就缺评论人才,女同志善于形象思维而不善于逻辑思维,我们不需要。”如此等等,等等。最近我在一次妇女研究会上还听到一位教授的宏论,他提出了一个新观点,叫做“反向歧视”。他认为,现在我国的工资制度是男女不同工而同酬,同样学历、同样年龄、同样工龄的人,工资都一样,而实际上,男性比女性出勤率高,社会效益好。他认为,如果由于政府的干预,照顾了妇女就业,而使优秀的男性失去工作机会,那就是“反向歧视”。只不过他没有把他的潜台词说出来。他的潜台词是:“在男女条件相等的情况下,要男不要女,天经地义。”这是在为当前在招工、招生、“双向选择,优化组合”中排斥女性的现象寻找理论根据。尽管他讲的主题是要消灭性别歧视,而实际上,是站在男子的立场上,以牺牲妇女权益为前提,来维护男子的利益,完全是“用大男子主义的眼光看世界”。这种理论只能强化性别歧视,而不能消除性别歧视。因此,我们要“用妇女的眼光看世界”,对大千世界里发生的种种危害妇女权益的现象,哪怕是包装隐蔽歧视妇女的现象,都能保持清醒的认识。
  其次,要树立妇女的群体意识。所谓“妇女的群体意识”,是指每一位女性,都应该以妇女的整体解放为己任。现在有些很优秀的女性,当她们一旦进入决策层,就变得男性化了。她们不仅学习象男性一样的思维方式和工作方式,而且对妇女运动和妇女问题显得并不那么注意和关心了。有的人自认为已经与男子完全平等了,反过来还瞧不起妇女。我在调查中发现一位女决策者填写的调查表,在回答目前新闻机构中女性少的原因时,除了8道封闭题外,还有一道开放题,是由被调查者自己填写的。这位女决策者在“其他”栏内写道:“婆婆妈妈的多,面目可憎的多。”这令我十分震惊。为什么女决策者对女同事持如此刻薄的态度?为什么女决策者要排斥女同事进入决策层?这难道是自然界“同性相斥”的规律在人类政治生活中的表现吗?无独有偶,最近我看到北京市一个区妇联的一份关于选拔妇女干部的报告,说的是妇联要求基层推荐优秀女干部到领导岗位上来,却没有一位女领导干部后选人是由女性推荐上来的。这是不是也是“同性相斥”的规律在作祟呢?我还听到过有的男领导干部发的谬论,说是“领导班子里女同志多了不容易团结。”简直把女性视为“不安定因素”。这些说法和看法,都在一定程度上歪曲了女领导干部的形象,不利于更多的女性进入决策层。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确实有的女性,甚至是知识女性,心胸狭窄,嫉妒心强。她们有极强的进取精神,时时处处“巾国不让须眉”,可心里却容不下任何一位姐妹超过自己。有的人甚至对有可能超过自己的女同胞造谣中伤,恶语诽谤,极力阻制别的女性前进。这种女性仅仅是个人奋斗,缺乏群体意识。她们个人披荆崭棘干得很辛苦,对妇女解放的总体效益并不大。
  我们强调树立妇女群体意识,就是要求女同胞要处处考虑到妇女的整体利益,首先我们自己要支持优秀的女干部进入决策层,并要支持女决策者的工作,使她们成为决策层中的佼佼者,为妇女在决策层中树立良好的形象。作为已经掌握领导权的女决策者,也要增强妇女意识,处处多为妇女着想,多为妇女办实事,并为妇女发展开拓新的途径。
  再次,我们要树立竞争意识。不用讳言,我们生活在男性统治的世界里,性别歧视不论在家庭生活中还是在社会生活中,不论在经济生活中还是在文化生活中,都或多或少地存在着,而且不是女性歧视男性,而是男性歧视女性,这种现象在政治生活中更为突出。因此,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号召妇女要争取进入决策层,实现政治上的男女平等。这就是当今妇女运动的主要方向,也是妇女组织的主要任务。但要真正实现政治上的平等,需要靠优秀妇女的“四自”精神和竞争能力。成功的机会对所有的人都是一样的,在机会面前的片刻犹豫都意味着机会的丧失;善于在关键时刻抓住机遇,便有可能获得成功,至少能取得一点进展。首都女新闻工作者协会乘全国记协换届之机,不失时机地提出根据女新闻工作者在新闻专业人员中占三分之一的现状,在全国记协的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中,女性应占三分之一。尽管最终的结果没能实现,但女理事的比例已从上届的6%,上升到15%,增长了9个百分点,也算是一个小小的进步。如果全国的妇女组织都能采取不同的形式,通过不同的渠道,坚持不懈地为优秀妇女进入决策层鼓与呼,那么,必定将大大加速男女政治平等的进程。
  需要提到的是,每当我国政府强调各级政府机构、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中必须保证有一定比例的女性时,一些单位的决策者也不得不照章办事,选择那些毫无主见、人云亦云、俯首贴耳、任人驱使的女性进入领导班子,当摆设,做陪衬。这种做法,实际上是对女性进入决策层的消极对抗。同时,也严重损坏了女领导干部的形象。各妇女组织要善于识破这种假晋升、假提拔,而以积极主动的精神,把自主意识强、讲究工作效率、富有开拓创新精神的优秀妇女,推荐到各个单位的决策层中去。
  妇女进入新闻机构的决策层尤为重要,在男性统治的社会里,妇女的声音非常微弱,她们的合理要求,需要通过大众媒介的传播,为社会所了解,为社会所关注,为社会所承认,为社会所尊重,最终才能得到解决。我国的新闻媒介对妇女运动和妇女问题的报道并不充分,目前只有44.6%的新闻机构设有专人报道妇女工作。每年除了在“三八”妇女节对妇女的活动作集中报道外,平时对妇女在“四化”建设中的成就和作用,报道很少,对妇女在工作、劳动和生活中的困难和疾苦,也极少反映。在第四届世界妇女大会之前,尚有三分之一的新闻媒介设有妇女专栏、妇女专版或妇女专题节目,但在《世妇会》后,一些办得很出色的妇女专栏、专版或节目,却莫名其妙地消失了。问题就出在新闻机构的决策层中,女性太少,女性不掌权。八十年代中期,我曾受一家全国性大报编委会的委托,为该报组织全国性读者调查。为设计调查问卷,我访问该报的总编辑、编辑、记者以及发行人员,当时有位夜班编辑对我说:“当夜班编辑最伤脑筋的是会议消息,有时要发八、九条之多,一版排不下,还要排到四版去。最头痛的是妇联的来稿,动不动把邓(颍超)大姐、康(克清)大姐请出来,她们打来电话,你敢不登吗?”当时我就想:“中国的妇女太可怜了,全国就一个妇联,想在报纸上发条消息,还要请邓大姐和康大姐出面。”经过1995年全国女新闻工作者的调查,才清楚了问题的症结在于:女新闻工作者尽管占新闻专业人员的三分之一,但真正掌握发稿权的人太少了。尽管有87%的女新闻工作者对妇女报道感兴趣,也因没掌握发稿权,她们的积极性也得不到充分发挥。因此,有57.8%的女新闻工作者认为“一个新闻单位女新闻工作者多了,有利于加强妇女报道,促进妇女发展”的说法与当前的社会现实不符。为了维护女新闻工作者自身的权益,有77.5%的女新闻工作者要求成立全国性的社团组织,以妇女群体的合力,谋求掌握决策权力的男女平等。(本文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研究所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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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岁退休男女不平等? 女干部拟提请违宪审查
日14:20  
□本报记者 戴敦峰   ·
“女干部比男干部早退休5年的规定,违反了宪法的男女平等原则。”中国建设银行平顶山支行(下称“平顶山支行 ”)职工周香华以此为由,不愿接受单位的退休安排,要求将其退休年龄从55岁延长到60岁。
10月11日,周香华与平顶山支行的劳动争议仲裁在河南平顶山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开庭。
早退休,收入少一半
今年1月,平顶山支行老干部科宋科长给出纳科的周香华打了个电话,“周科长,你到退休年龄了,我给你把退休手续办了吧。”
周香华这才意识到自己已经55岁了。按照《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 ,“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的”干部都可以退休。
周香华有些不服气。自从1989年进了平顶山支行,她自认为工作能力不比男同事差,当年几十斤的运钞箱一个人也就搬了,如今身体尚好,“可为什么男的可以干到60岁,女的55岁却一定要退休呢?”
还有一个很现实的问题——收入。在岗的时候周香华一个月能拿到2000多元,而去年支行有个工龄比她少1年的女同事退了休,每个月只能拿到993元,“很多女同事都害怕退休”。
“不仅仅收入少了一半多,在岗员工的调级、涨工资这些福利,退休的都享受不到。”周香华有些憋气,“一样是参加工作,男干部就能比女干部多干5年,收入也高出一截,这算不算男女不平等呢?”
周香华拒绝接受支行的退休安排,但行里回复说,她已到55周岁的法定退休年龄,必须退休。
刚好在四川大学法律系读研究生的儿子李昊放假在家,周香华便和儿子说起此事。李昊支持母亲:“男女平等,这个权利当然应该争取!”
8月底,周香华向平顶山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不服单位让她退休的决定,要求与男职工一样60岁退休。
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周伟与李昊一起,义务担任周香华的代理人。
劳动仲裁调解失败
10月12日,劳动争议开庭仲裁。这起看似寻常的劳动争议却在当地引起了不小的轰动,旁听席座无虚席,多家媒体记者赶来旁听。
周香华的委托代理人李昊提出,1978年发布的《暂行办法》有关男、女性干部不同年龄退休的规定与宪法关于男女平等权的规定相违背,构成对女性劳动者的性别歧视。
宪法第4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退休年龄是劳动权的组成部分,男女退休年龄也受宪法规定的男女平等条款的限制。宪法规定为男女同龄退休的最高法律标准。”李昊在仲裁庭上认为,平顶山支行“仅因周香华年龄达到55岁而让其退休,违反了宪法男女平等的规定”。
李昊认为,《暂行办法》仅基于公民的性别而作出区别对待,且没有阐明这项规定所依据的法律和事实根据。单从《暂行办法》的简单条文中无法反映如此规定的立法本意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妇女合法的劳动权益,反而因此导致了女性干部的劳动权利先于男性干部而终结。
平顶山支行人事部经理刘新华则认为,作出让周香华退休的决定完全是按照《暂行办法》执行,而周香华也满足这一退休条件,因此让其退休并无过错。
李昊援引立法法第87条规定“下位法违反上位法的,有关机关依照权限予以改变或者撤销”,据此的任何行为都将因违反立法法而自始无效。因此“《暂行办法》中规定的关于女性退休年龄条款因违反上位法即宪法而不具有法律效力”。
仲裁员提醒李昊注意,《暂行办法》是否与宪法相冲突不在仲裁庭的职权受理范围,因此不予讨论。“庭上讨论的关键在于支行的决定是否符合现行的法规政策。”也就是《暂行办法》。
由于平顶山支行拒绝调解,仲裁庭调解失败,将于5日内作出仲裁决定。
最后一步——违宪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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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平等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但我国妇女在很多方面的角色还没有被定义在社会领域。我们希望这次仲裁能引起各方面对于男女平等的关注。”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周伟说。
“如果仲裁我们输了——事实上我们也肯定会输,因为这的确超出仲裁委员会受理的范围,那么我们将以不服仲裁决定为由,向法院提起司法诉讼。”周伟告诉本报记者,“但法院也管不了法律本身的问题,所以诉讼我们肯定也赢不了。最后我们会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违宪审查请求,要求对《暂行办法》予以撤销或改变。”
“我们的目的就是要通过具体的案件来补制度的不足。”周伟说。
“我也知道支行其实没做错什么,问题出在《暂行办法》。但按照法律程序,我们目前只能选择平顶山支行作为起诉对象。”55岁的周香华经历了这个案子之后,对于法律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即使国家要修改《暂行办法》,也要相当长的时间,恐怕我享受不到了。但在我之后,会有千千万万的妇女从中受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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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3:00&&&来源:-&&&评论: 点击: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可以说宪法是各种法律的总法律或总准则。?
  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总纲中的第一条明确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一规定就决定了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是保护以工人、农民为主体的劳动者的。在《宪法》中又规定了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宪法第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宪法的这一规定,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与健康各项法规和各项工作的总的原则,总的指导思想和总的要求。我国各级政府管理部门,各类企事业单位机构,都要按照这一规定,确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积极采取组织管理措施和安全技术保障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切实保护从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宪法第4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这一规定的作用和意义有两个方面:一是劳动者的休息权利不容侵犯;二是通过建立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既保证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又保证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和休假时间,注意劳逸结合,禁止随意加班加点,以保持劳动者有充沛的精力进行劳动和工作,防止因疲劳过度而发生伤亡事故或造成积劳成疾,防止职业病。尤其在生产不均衡状态下,生产经营单位领导在安排加班时要引起高度重视。因为生产任务紧,需要安排加班加点,如果不注意从业人员的体力恢复,不注重科学合理安排加班,忽视安全,很容易发生事故。生产高峰需要加班之时,通常也是企业安全隐患事故易发高发的时期,一旦发生事故,不仅造成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想通过加班加点追求高效益的目标也无法实现。?
  宪法第4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该规定从各个方面充分肯定了我国广大妇女的地位,她们的权利和利益受到国家法律保护。为了贯彻这个原则,国家还针对妇女的生理特点,专门制定了有关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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