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rl不合法怎么解决协议

用协议“买断”公民信访权不合法
社论据报道,因签署息访协议后继续上访,福建漳浦县大南坂镇政府将当地访民方金木夫妇告上了法庭,要求后者给予双倍赔偿。政府部门拿起法律武器向公民“讨说法”,这本是好事。但政府对息访协议提起诉讼,不仅鲜有耳闻,而且怎么看都有些别扭,甚至 “息访协议”本身也显得不伦不类,尚需用法律思维来厘清。在法律上,息访协议并非规范用语,而是政府解决访民实际问题,并以此换取公民息访承诺的手段,具有非常大的灵活性和弹性。在内容上,不问信访者所反映问题的是与非、合法与非法、诉求有理与无理,解决的只是访与不访的问题;在法律关系上,可以突破一事一诉原则,将不同法律关系甚至毫无关联的矛盾“打包”处理,美其名曰“一揽子解决”。前述新闻中方金木夫妇,即是当地政府在一个协议中“一揽子”解决了交通事故民事赔偿、土地征用行政纠纷和刑事判决申诉三种不同性质的信访事项。这种“和稀泥”式的协议存在“先天不足”。一方面,政府在息访协议中的角色定位不清晰,例如在征地安置补偿纠纷中,政府可以作为责任主体,有权与当事人协商处理,但对于交通事故民事赔偿和因冲击国家机关而获罪的问题,属地政府绝对无权干预当事人申诉,更无权用纳税人的钱为本不该由政府承担责任的事项“埋单”。另一方面,息访协议本身效力也存疑。这是因为,公民在协议中获得一定形式的补偿所支付的“对价”,是自己的诉讼和信访权利,而提起诉讼、进行信访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本身不可能因协议而发生让渡或灭失。这种约定在法律上也很难成立,侵害了公民的基本救济权利,不可能构成合法阻却当事人信访的正当理由。而且,也很难想象,政府一方面引导公民理性合法维权,将信访争议引入法律渠道解决,另一方面又不计成本地花钱“买断”公民的信访权利。这不仅是自相矛盾的,也有违法治精神。可见,息访协议的合法性堪忧,当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缺乏基础法律事实支撑,即使进入了诉讼程序,法院也很难有合适的标准和程序来处理。但有一点可以肯定,在息访协议履行中,政府支付出的“真金白银”是“愿赌服输”的结果,对当事人继续信访并无强制约束力,而政府以当事人“违约”继续上访为由主张双倍赔偿,也因此显得是无稽之谈。至此,在经历了上访、协议息访、再上访之后,整个事情似乎又回到了原点:方金木夫妇之子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及赔偿是否合法、征地补偿安置是否到位,以及冲击国家机关罪名是否成立。当地相关部门如果真有勇气和决心用法治思维解决争议,首先就应当对这些问题作出权威回应,给方金木夫妇以“看得见的正义”,而不是在想方设法限制或剥夺当事人信访权利上绕圈子。【更多新闻解读,微信添加公众账号“今日话题”收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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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养协议不合法
“二奶”不享继承权
&&发布时间: 11:50&&文章来源:上饶日报
导读:案情:李某有合法的妻子,自2002年4月起与女性王某同居,生下非婚生子后,两人签下一份书面协议,李某承诺每月付给王某四千元生活费,每年另给王......
  案情:李某有合法的妻子,自2002年4月起与女性王某同居,生下非婚生子后,两人签下一份书面协议,李某承诺每月付给王某四千元生活费,每年另给王某一万元,至非婚生子满十八周岁时止。2010年李某因病去世,留下近百万元遗产。王某与李某的妻子及子女协商无果,遂携子诉至法院,要求以李某生前的协议书为&遗嘱&继承遗产,并要求以李某&妻子&的身份分割剩余的遗产。
  评析:李某生前与王某达成的协议实为&包养协议&,有违公序良俗原则和婚姻法规定,不具法律效力,双方的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王某不是李某的法定继承人,不享有继承李某遗产的权利,故不予支持王某的诉讼请求。王某之子虽系非婚生子,但依据法律规定享有与婚生子同等的权利,应作为李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享受继承权,故法院判决其分得李某遗产十二万余元。(余笑蓓 任志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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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不合法 说不赔还是赔了
  日04:39  来源: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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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讯
  (杨黎张宪记者陈念) 明明签了协议,工程中如出现人身意外伤害均由承包人负责,但施工过程中真的出现意外伤害时,雇主仍然承担了5000元的赔偿。
  去年9月,崇州市上元乡显化村3组鲜永康准备建房,他将房屋修建工程承包给了同村并无建筑资质证的卓登强,为此,二人还签订了书面协议一份,协议中约定,工程中如出现人身意外伤害均由承包人卓登强负责。承包协议签订后,卓登强找到同村的王志力,将木工工程交给他施工。王志力随后又找来同村木工李德全,让他一起来做木工活。12月初,房屋动工修建,12月20日,施工时简易脚手架突然折断,李德全的右股骨被摔成闭合性骨折,在崇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20余天,共花费医药费6700多元。经成都市法庭科学技术研究所崇州分所法医学临床鉴定,李德全的受伤程度为9级。
  今年7月,李德全正式提起诉讼,将鲜永康、卓登强及王志力三人告上法庭,要求三人支付医药费、伤残补助费等共计3万余元。崇州市人民法院随后对这起赔偿纠纷进行了民事调解。法院认定,李德全与卓登强等三人形成了雇佣关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到人身伤害,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而鲜永康与卓登强之间签订的合同不具备法律意义。根据有关法律,该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卓登强赔偿8000元,鲜永康、王志力各赔偿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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