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司法部司法鉴定研究所指定的伤残部门有几家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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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时间: 【】【字号
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的通知
  (日司发[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
  保外就医是一项严肃的执法活动。近年来,各地依法实施对罪犯保外就医工作,总的情况是好的,使保外就医人员的疾病得到及时治疗,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精神。但此项工作也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是:第一,一些地区和单位对罪犯保外就医的条  件、审批手续掌握不严,把一些不该保外就医的罪犯保外了;第二,“以保代放”,有损执法的严肃性;第三,部分地区劳改机关与公安机关联系不够,使保外就医人员脱管失控,有些公安机关对保外就医人员监督考察不严;第四,个别干警营私舞弊,贪赃枉法,致使有的罪犯利用保外就医逍遥法外,危害社会治安。为了严格依法办事,加强廉政建设,确保社会安定,特制定《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今后对罪犯的保外就医应一律按此办理。
  望各地按照《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组织力量对现有保外就医罪犯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整顿,该收监的坚决收监;需要继续保外就医的,确定期限办理继续保外手续;对离家外出的,要责成取保人通知本人限期回归,接受监督考察。通过清理、整顿,总结经验教训,制定相应的制度,提高工作透明度,加强制约机制,加强内外监督,严格依法办事,使此项工作正常健康地开展下去。
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改进对罪犯的保外就医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在改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准予保外就医:
  (一)身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
  (二)原判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后减为无期徒刑的罪犯,从执行无期徒刑起服刑七年以上,或者原判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原判刑期(已减刑的,按减刑后的刑期计算)三分之一以上(含减刑时间),患严重慢性疾病,长期医治无效的。但如果病情恶化有死亡危险、改造表现较好的,可以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三)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理的。
  (四)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的。
  第三条  下列罪犯不准保外就医:
  (一)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的;
  (二)罪行严重,民愤很大的;
  (三)为逃避惩罚在狱内自伤自残的。
  第四条  对累犯、惯犯、反革命犯的保外就医,从严控制,对少年犯、老残犯、女犯的保外就医,适当放宽。
  第五条  对需要保外就医的罪犯,由所在监狱、劳改队、少管所中队队务会讨论通过,报单位狱政科讨论并邀请驻劳改机关的检察院(组)人员列席参加,初审同意后,进行病残鉴定。
  第六条  保外就医的病残鉴定由监狱、劳改队、少管所医院进行,未设医院的,可送劳改局中心医院或者就近的县级以上医院检查鉴定。鉴定结论应经医院业务院长签字,加盖公章,并附化验单、照片等有关病历档案。
  第七条  对符合第二条  规定情形之一的罪犯,监狱、劳改队、少管所应当填写《罪犯保外就医征求意见书》,征求罪犯家属所在地公安机关意见,并与罪犯家属联系,办理取保手续。
  取保人应当具备管束和教育保外就医罪犯的能力,并有一定的经济条  件。取保人资格由公安机关负责审查。
  取保人和被保人应当在《罪犯保外就医取保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八条  对需要保外就医的罪犯,由监狱、劳改队、少管所填写《罪犯保外就医审批表》,连同《罪犯保外就医征求意见书》、有关病残鉴定和当地公安机关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劳改局审批。同时将上述副本送给担负检察任务的派出机构。劳改局批准同意保外就医的,应将《罪犯保外就医审批表》副本三份送达报请审批单位。
  第九条  对批准保外就医的罪犯,监狱、劳改队、少管所应当办理出监手续,发给《罪犯保外就医证明书》,并对罪犯进行遵纪守法和接受公安机关监督的教育,同时,应将《罪犯保外就医审批表》、《保外就医罪犯出监所鉴定表》、人民法院判决书复印件或者抄件,及时送达罪犯家属所在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
  第十条  保外就医罪犯由取保人领回到当地公安机关报到。保外就医罪犯在规定时间内不报到的,公安机关应及时通知其所在的监狱、劳改队、少管所,由劳改机关负责寻找。
  第十一条  家居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罪犯回原住地保外就医的,监狱、劳改队、少管所应当将其档案材料转给原住地劳改局,由该劳改局指定就近的监狱、劳改队、少管所管理。
  第十二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  第(一)、(二)项规定情形的罪犯,实行定期保外就医制度。依据罪犯病情,可以一次批准决定保外就医时间半年至一年。期满前,监狱、劳改队、少管所应当派干警实地考察或者发函调查。保外就医罪犯病情基本好转的,由监狱、劳改队、少管所收监执行;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尚未好转的,由监狱、劳改队、少管所提出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劳改局批准,办理延长保外就医期限手续,每次可以延长半年至一年。
  决定收监执行或者延长保外就医时间的,监狱、劳改队、少管所应当及时通知当地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
  第十三条  罪犯保外就医期间的生活和医疗费用,由其负有扶养义务的亲属负担;个别确有困难的,经当地公安机关证明,监狱、劳改队、少管所可以酌情予以补助。
  因公致残或者因意外伤残的罪犯保外就医的,由监狱、劳改队、少管所负责治疗,也可以给予定期或者一次性补助。
  第十四条  保外就医罪犯,由所在地公安机关负责日常性监督考察,劳改机关每年应当派干警或者发函进行一次全面考察,了解罪犯病情和表现情况,根据情况进行处理。派出干警考察的,应当与负责监督考察的公安机关联系并与罪犯本人、取保人见面;发函考察的,负责监督考察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回复。
  罪犯在保外就医期间死亡、迁移地址或者重新犯罪的,当地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函告负责管理的监狱、劳改队、少管所;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应当向负责管理的监狱、劳改队、少管所介绍情况,监狱、劳改队、少管所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
  第十五条  罪犯保外就医期间刑期届满的,监狱、劳改队、少管所应当按期办理释放手续。
  第十六条  罪犯保外就医期间计入执行刑期,但采取非法手段骗取保外就医、经查证属实的除外。
  保外就医罪犯未经公安机关批准擅自外出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第十七条  保外就医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收监执行:
  (一)重新违法犯罪的;
  (二)采取非法手段骗取保外就医的;
  (三)经治疗疾病痊愈或者病情基本好转的。
  第十八条  依照规定由公安机关看守所羁押的罪犯需要保外就医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
  附件:
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
  正在服刑的罪犯有下列病残情况之一,且符合其他规定条  件者,可准予保外就医:
  一、经精神病专科医院(按地区指定的司法鉴定医院)司法鉴定确诊的经常发作的各种精神病,如精神分裂症、躁狂忧郁症、周期性精神病等。
  二、各种器质性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高血压性心脏病、心肌病、心包炎、肺源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等),心脏功能在三级以上。
  器质性心脏病所致的心律失常,如多发多源性期前收缩、心房纤颤、二度以上的房室传导阻滞等。
  心肌梗塞经治疗后,仍有严重的冠状动脉供血不足改变或合并症者。
  三、高血压病III期。
  四、空洞型肺结核、反复咯血,经两个疗程治疗不愈者,支气管扩张、反复咯血、且合并肺感染者。
  患有肺胸膜性疾病,同时存在严重呼吸功能障碍者,如渗出性胸膜炎、脓胸、外伤性血气胸、弥漫性肺间质纤维化等。
  五、各种肝硬变所致的失代偿期,如门静脉性肝硬变、坏死后肝硬变、胆汁性肝硬变、心源性肝硬变、血吸虫性肝硬变等。
  六、各种慢性肾脏疾病引起的肾功能不全,经治疗不能恢复者,如慢性肾小球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双侧肾结核、肾小动脉硬化等。
  七、脑血管疾病、颅内器质疾病所致的肢体瘫痪、明显语言障碍或视力障碍等,经治疗不愈者。
  脑血管疾病,如脑出血、脑血栓形成、蛛网膜下腔出血、脑栓塞等。
  颅内器质疾病,如颅内肿瘤、脑脓肿、森林脑炎、结核性脑膜炎、化脓性脑膜炎、严重颅脑外伤等。
  八、各种脊髓疾病及周围神经所致的肢体瘫痪、大小便失禁、生活不能自理者。
  各种脊髓疾病,如脊髓炎、高位脊髓空洞症、脊髓压迫症、运动神经元疾病。
  周围神经疾病,如多发性神经炎、周围神经损伤、治疗无效、生活不能自理者。
  九、癫痫频繁大发作,伴有精神障碍者。
  十、糖尿病合并心、脑、肾病变或严重继发感染者。
  十一、胶原性疾病造成脏器功能障碍,治疗无效者,如系统性红斑狼疮、皮肌炎、结节性多发动脉炎等。
  十二、内分泌腺疾病,难以治愈者,达到丧失劳动能力者,如脑垂体瘤、肢端肥大症、尿崩症、柯兴氏综合症、原发性醛固酮增多症、嗜铬细胞瘤、甲状腺机能亢进、甲状腺机能减退、甲状旁腺机能亢进、甲状旁腺机能减退症。
  十三、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者。
  十四、寄生虫病侵犯肺、脑、肝等重要器官,造成继发性损害,生活不能自理者。寄生虫病包括囊虫病、肺吸虫病、中华分枝睾吸虫病、丝虫病、血吸虫病等。
  十五、心、肝等重要脏器损伤或遗有严重功能障碍,各种重要脏器手术治疗后,遗有严重功能障碍、丧失劳动能力者。
  十六、消化器官及其腹部手术后有严重并发症,如重度粘连性肠梗阻,反复发作,不宜治愈者。
  十七、肺、肾、肾上腺等器官一侧切除,对侧仍有病变或有明显功能障碍者。
  十八、严重骨盆骨折合并尿道损伤,经治后在骨关节遗有运动功能障碍,或遗有尿道狭窄和尿路感染久治不愈者。
  十九、脑、脊髓外伤治疗后遗有痴呆、失语(包括严重语言不清),截瘫或一个肢体功能丧失、大小便不能控制、功能难以恢复者。
  二十、双上肢、双下肢、一个上肢和一个下肢因伤、病截肢或失去功能,不能恢复者。
  截肢指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踝关节以上。
  失去功能指肢体强直、畸型、肌肉萎缩、上肢必须达到手不能提物,下肢必须达到足不能持重。
  二十一、双手完全失去功能或伤病致双手手指缺损六个以上者。且六个缺损的手指中有半数以上在指掌关节处离断,必须包括双拇指全失。
  二十二、两个以上主要关节(指肩、膝、肘髋)因伤病发生强直畸形,经治疗不见好转、相当于双下肢或双上肢或一个上肢和一个下肢丧失功能的程度,脊柱功能完全丧失者。
  二十三、各种恶性肿瘤经过治疗不见好转者。
  二十四、其他各类肿瘤,严重影响肌体功能而不能进行彻底治疗,或者全身状态不佳、肿瘤过大、肿瘤和主要脏器有严重粘连等原因而不能手术治疗或有严重后遗症。
  其他各类肿瘤系指各种良性肿瘤或暂时难以确定性质的肿瘤。
  不能进行彻底治疗的甲状腺瘤、胸腺瘤、支气管囊肿、纵膈肿瘤等肿瘤压迫推移脏器,影响呼吸循环功能者。
  严重的后遗症和癫痫、偏瘫、截瘫、胃痿、尿痿等。
  二十五、伤病后所致的双目失明或接近失明(指两眼视力均为一米内指数)。内耳伤、病所致的平衡失调,经治疗不能恢复者。
  二十六、上下颌伤、病经治疗后有语言不清、严重咀嚼障碍,两者同时存在者。
  二十七、经专科防治机构(省、市职业病防治院所)确定的二、三期矽肺、煤矽肺、石棉肺;各种职业性中毒性肺病及其他职业病治疗后,遗有肢体瘫痪、癫痫、失语、痴呆、失明、精神病等,职业性放射线病所致主要脏器有严重损伤者。
  职业性中毒,系指在生产条  件下,接触工农业毒物而引起的一种职业性疾病。
  二十八、同时患有两种(含两种)以上疾病,其中一种病情必须接近上述各项疾病程度。
  二十九、艾滋病毒反应阳性者。
  三十、其他需保外就医的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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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介绍中国司法鉴定管理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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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介绍中国司法鉴定管理现状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日   来源:法制办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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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又有1家司法鉴定机构、3名司法鉴定人因受到投诉举报被查实而被撤销资格。”8日,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有关负责人向记者透露了这个消息。
    据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统计,今年上半年,司法鉴定管理局通过群众来信来电、中国普法网举报以及其他形式,收到投诉举报80件,涉及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的46件。截至上半年,已督促各地司法厅(局)处理完结20件。其中给予行政处罚的2件:1家机构被撤销,3名鉴定人资格被撤销;通报1件;予以纠正的7件;反映问题不实的有10件。
    另悉,在46件投诉举报中,投诉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有35件,主要集中在伤情、评残和文书鉴定方面,主要诉求是对鉴定结论不服,对鉴定期限、鉴定人签名盖章、鉴定人资格、技术标准适用、鉴定收费、鉴定人出庭等等持有异议。从查处情况看,占总数50%的投诉和举报属实。
    这位负责人表示,对于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凡确实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经认真调查核实后,管理机构将一查到底,决不姑息迁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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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伤情鉴定是否公正可是案件定性的“关节点”,不会出什么问题吧?河北省石家庄市的刘先生前两天与人发生口角被打伤,告到法院后,他心里一直犯嘀咕。
    可是,近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的《对外委托工作实施细则》和《技术咨询、技术审核工作实施细则》,让刘先生吃了一颗“定心丸”。
    按照规定,私自接受人民法院其他部门委托、没有加盖“人民法院对外委托专用章”的中介机构,一经发现,立即注销其入册资格。
    记者发现,在司法诉求逐年增加,诉讼范围越来越广的态势下,司法鉴定活动中长年存在的多头鉴定、重复鉴定、久鉴不决,以致造成缠诉、闹诉等问题,依然是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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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7日,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有关负责人,向记者独家披露了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对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自我审视。
    管理加强 各地出台地方性法规11个
    在司法鉴定领域,《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有着很高的地位。用一位一线鉴定人员的话说,“这是一部关于鉴定的‘法律’”。
    决定规定了鉴定组织、鉴定人、鉴定监督、鉴定人法律责任等事关司法鉴定工作的核心问题。对保障涉案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进行诉讼活动,有着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
    为落实这一决定,各地司法行政机关按照司法部统一部署,相继制定出台了贯彻落实意见,自上而下、积极稳妥地推进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按时完成了脱钩转制、体制调整等任务,确保了改革工作在司法行政系统率先落实到位。
    2006年10月,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正式成立,司法部出台的《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和《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成为司法鉴定体制改革初期重要的进程性标志。
    司法鉴定管理局的成立,标志着司法鉴定管理工作正式列入了司法行政的职能序列,而两个办法的出台,则为各司法厅(局)紧随其后相继出台的160余项规章制度打下牢固基础。
    据了解,目前已有四川、江西、宁夏、贵州等11个省(区、市)颁布了有关司法鉴定的地方性法规;大多地方制定了加强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意见;21个省(区、市)设立了专门的司法鉴定管理机构,12个省(区、市)成立了司法鉴定协会。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开展司法鉴定管理工作,按照新的准入条件和标准,开展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审核登记、名册编制和统一公告工作:广东、上海、广西等地坚持高标准严格控制发展速度;江苏、浙江、宁夏等地制定发展规划,提出宏观调控意见;内蒙、青海、新疆等地填补了没有社会公共鉴定机构的空白;四川、重庆、山西、河南、河北等地基本形成了布局合理的司法鉴定实施网络……
    据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统计:2005年,除西藏自治区外,全国审核登记的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含计算机司法鉴定、电子物证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机构共1385个,至2006年底增至1772个,增长率为27.9%;执业司法鉴定人共17692人,至2006年底增至22601人,增长率为27.7%;司法鉴定业务的检案数量为266241件,至2006年增至505184件,增长率为89.7%。
    实验室认可 取得一定进展但差距仍大
    “我们即将接受来自中国合格评定认可委员会和北京市技术质量监督局的严格审查,以考评是否能够获得‘国家实验室认可’和‘计量认证’。如果评审通过,我们所的鉴定结果将从此获得世界上五十多个国家的承认。”中国政法大学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的郭兆明告诉记者。
    据介绍,中国政法大学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于2005年9月经北京市司法局批准成立,其前身为1986年建立的北京市法庭科学技术鉴定所,隶属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托着近20年鉴定历程积累的经验,曾拥有着为全国28个省市自治区提供司法鉴定服务的赫赫业绩。顺利完成改制更名的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既是面向社会服务的一家司法鉴定机构,也成为隶属于中国政法大学的科研机构。
    与这里踌躇满志的努力相比,全国近两千家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类等“三大类”司法鉴定机构的运转状态,无法让肩负司法鉴定体制改革重任的行政主管部门释然。
    “决定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有在所从事的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2006年9月,司法部印发了《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基本配置标准》,今明两年将进入审核验收阶段。计量认证、实验室认可采用国际标准评审机构的技术能力和技术条件,需要大量的投入,从准备、申报到评审,一般需要经过8个月到2年的时间。决定生效时,全国鉴定机构获得认证认可的不到10家,门槛相当高,任务相当重,压力相当大。”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局长霍宪丹说。
    据介绍,尽管国外对通过实验室认可一般采用自愿原则,但我国已经把获得认证认可作为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法定要件。
    “从长远看这是必要的。”霍宪丹说,经过鉴定机构的努力,目前全国已有20家机构通过了认证或认可,取得了一定进展。
    霍宪丹告诉记者,管理部门从我国的国情出发,主要从开展部分鉴定项目的能力验证入手,推进实验室认可工作。能力验证类似于权威机构组织的考试,合格的就说明鉴定机构具有了某一项鉴定的技术能力,同时具有了申请认可的必要条件之一。“今后将逐步把能力验证结果、认证认可情况与从业资格挂钩,确保司法鉴定质量。”霍宪丹说。
    记者从目前国内惟一具有司法鉴定能力验证提供者资格的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了解到,从2005年11月开始,经国家认可委授权,该所在司法鉴定行业组织了3次能力验证活动,参加鉴定的机构已经从2005年的44家增加到2007年的563家。
    处罚严格 撤销注销数十家违规机构
    司法部副部长郝赤勇告诉记者,规范执业活动、保证鉴定质量,关系到司法行政机关的整体形象,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司法鉴定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在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记者看到了3份行政处罚书,分别来自北京、江西和湖北,日期最近的一份是在9月中旬下达的。
    在北京,某司法鉴定中心的一名司法鉴定人接到人民法院出庭质证通知后,未与法院取得联系,未与同宗检案鉴定人交接清楚,也未向鉴定机构负责人汇报,没有按照人民法院的出庭通知要求出庭作证。由于该司法鉴定人不具备不出庭作证的法定情形,违反了有关规定,北京市司法局对其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在江西,两名司法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把X光片建议性意见当成诊断性意见,把CT“皮下软组织挫伤”诊断认定为“帽状腱膜下血肿”,违反技术操作规范要求及客观鉴定原则,存在虚假鉴定的故意。江西省司法厅依据有关规定分别给予二人停止司法鉴定执业4个月和3个月的处罚。
    在湖北,一名司法鉴定人在对一位被鉴定人进行伤情及伤残程度鉴定的活动中,以同一文号出具两份不同结论的鉴定书,受到湖北省司法厅停止执业6个月的行政处罚。
    记者了解到,司法部去年10月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组织开展了为期3个月的执法大检查活动,抽调了7个省的分管领导和处长,组成5个督察组,分赴10个省(区)、20多个市县,查找司法鉴定管理和执业活动的薄弱环节,落实整改措施,规范执业行为。今年底,司法部将部署开展司法鉴定机构清理整顿工作,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行业秩序。
    据2006年司法鉴定执业监督管理情况统计:2006年,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撤销或者注销的“三大类”司法鉴定机构有22个,816名司法鉴定人被撤销或者注销执业资格。“三大类外”被撤销或注销的司法鉴定机构有53家,鉴定人792名。(法制日报记者 杜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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