猥亵的行政处罚和职务侵占罪量刑标准各有什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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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猥亵妇女治安处罚与刑事处罚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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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亵妇女治安处罚与刑事处罚
  猥亵妇女的行为在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中都有规定,那么猥亵妇女的行为在什么情况下构成犯罪,在什么情况下仅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这在司法实践中,一直都存有争议。  案例一:日晚9时...
  猥亵妇女的行为在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中都有规定,那么猥亵妇女的行为在什么情况下构成犯罪,在什么情况下仅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这在司法实践中,一直都存有争议。
  案例一:日晚9时许,违法嫌疑人马海龙与同乡里刘某(女)乘坐出租车去西丽。途中,马某在后排座位上强行对刘某进行亲吻、抚摸等。下车后刘即打电话报警。警方经查证对马某依法行政拘留10日。
  案例二:日,王某在酒后跑到三楼卫生间接水,见卫生间内有一条女人内裤,就正对着内裤手淫时。碰到受害人李某到卫生间洗漱,王某就一把抱住李某,准备强制猥亵,李某尖叫,把王某吓跑了,后王某被检察院以涉嫌强制猥亵妇女罪提起公诉。
  案例一中马某对刘某强行亲吻、抚摸等,处理的结果是行政拘留10日。案例二中王某仅抱了李某,就被判处刑罚。通过这两个案例的比较,难免不让人产生疑惑,罪责刑相适应这是刑法的基本原则,但在司法实践中却出现两种截然不同的处理方式。这样一种模糊的状态,会带来司法秩序的混乱。一方面,公安机关具有较大的自由处分权,在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易导致权利的滥用,滋生腐败。另一方面,在检察院和法院审查不严的情况下,行为人可能被判处刑罚,侵犯行为人的人身权利。更重要的是造成人们对司法的不信任。
  问题的关键是《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的科学衔接。《治安管理处罚法》所规制的大量行为与《刑法》中规定的犯罪行为都有重合或相似之处,这些行为通过数额、情节、后果等要素衔接,对其区分处以治安处罚或刑罚。标准的模糊性导致实践中产生诸多问题,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我国刑法对犯罪的定量规定。猥亵妇女的行为就是一个典型,《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都对猥亵妇女的行为做出了规定,但处罚的结果差别较大。
  如何区分强制猥亵妇女行为的罪与否,笔者以为需要把握两点:
  一、坚持宽严相济原则。既然以行为的&量&来区分治安处罚和刑罚是难以改变的,而&量&的区别又在事实上做不到完全的&量化&处理,就需要利用宽严相济的原则来指引实践中的模糊地带。即对轻微犯罪的处罚应宽缓,对严重犯罪的处罚应严厉。比如对一些轻微危害社会的行为,如果可以通过治安处罚解决的,就不必运用刑罚手段来解决。因此,宽严相济尤其是&宽&应成为解决《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冲突的指导原则。
  二、结合基层司法机关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如果具有以下猥亵妇女的情形之一的,应当以猥亵侮辱妇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是一年内猥亵妇女两次以上或一次猥亵妇女两名以上的;
  二是采取暴力、胁迫等恶劣方法强制猥亵妇女的;
  三是猥亵妇女致使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损伤的;
  四是猥亵妇女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例如严重损害妇女心理健康,造成被害妇女近亲属精神错乱或自杀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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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前几天某派出所按《违反社会治安处罚法》行政罚款500元,请问:1、这种行政处罚会不会计入我的个人档案(会不会上公安的内部网)会不会影响我以后的政审。2,我最近要到当地开一个“无犯罪证明”按常理是否以开。2、我对该派出所的处决我不服想复议谁能帮我在杭州介绍个律师吗?(我刚在网上查了资料跟我一样的情况都打赢了)谁能帮帮了,谢谢。
你好,前几天某派出所按《违反社会治安处罚法》行政罚款500元,请问:1、这种行政处罚会不会计入我的个人档案(会不会上公安的内部网)会不会影响我以后的政审。2、《违反社会治安处罚法》算不算犯罪,我最近要到当地开一个“无犯罪证明”按常理是否以开。2、我对该派出所的处决我不服想复议谁能帮我在杭州介绍个律师吗?(我刚在网上查了资料跟我一样的情况都打赢了)谁能帮帮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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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未成年人该如何处罚?最新法律规定处罚细节日
【导语】:
“当前对未成年人实施奸淫、猥亵,诱骗、组织、强迫未成年少女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时有发生,虽然在所有刑事犯罪案件中所占比例不高,但这些犯罪给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在社会上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说。  四部门要求严惩性侵未成年人 国家工作人员性侵幼女重判  新京报讯 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昨日联合出台了《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严惩性侵未成年人犯罪。  为保护未成年人特别是儿童健康、安全成长,免受违法犯罪侵害,意见规定,针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教育、训练、救助、看护、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或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更要依法从严惩处。  据了解,截至2012年底,我国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有3亿多人,其中14岁以下的儿童有2亿多人。  “当前对未成年人实施奸淫、猥亵,诱骗、组织、强迫未成年少女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时有发生,虽然在所有刑事犯罪案件中所占比例不高,但这些犯罪给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在社会上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说。  据最高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周峰介绍,意见强化了办案机关及时立案和收集、固定证据职责,重点明确了奸淫幼女等性侵害犯罪的认定原则;强调对于以金钱财物等方式引诱幼女与自己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论处,不能以是否给付幼女金钱财物作为区分嫖宿幼女罪与强奸罪的界限;规定对进入未成年人住所、学生集体宿舍实施强奸、猥亵,奸淫、猥亵农村留守儿童,以及有强奸、猥亵犯罪前科劣迹的等情形从重处罚;明确对于强奸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分子,一般不适用缓刑等。  首次明确从重处罚七种情节  《意见》首次明确对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犯罪的七种情节从重处罚。这七种从重处罚情节是:  ●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进入未成年人住所、学生集体宿舍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采取暴力、胁迫、麻醉等强制手段奸淫幼女、猥亵儿童犯罪的;  ●对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农村留守儿童、严重残疾或者精神智力发育迟滞的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猥亵多名未成年人,或者多次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造成未成年被害人轻伤、怀孕、感染性病等后果的;  ●有强奸、猥亵犯罪前科劣迹的。  ■ 背景  今年曝25起性侵儿童案  据统计,截至2012年年底,我国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有3亿多人,其中14岁以下的儿童有2亿多人。今年截至10月,全国就有25起未成年人性侵害事件被曝光,其中5月份多达4起,被称为“黑色5月”。  近日,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北京师范大学社会公益研究中心近日发布女童保护研究报告,报告称我国的女童性侵事件发生率在6.7%-21.8%之间。但专家认为,事实上未成年人性侵害的发生率可能更高。  中国政法大学青少年犯罪教研室主任皮艺军教授介绍,目前我国关于未成年保护的法律有两部:《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皮艺军认为,公安机关在处理涉及未成年人的具体问题时,常常面临“无法可依”的局面,迫切需要相关主管部门出台可操作性更强的规定。  早在上世纪80年代末,我国教育部门就颁布过一项在中学开展性教育的通知。2007年由国务院转发的教育部中小学公共安全指导纲要和2008年教育部颁发的中小学健康教育指导纲要,都对防止性侵害和推广性教育有所要求。  然而,直到今天,我国在课程体系内开设性教育课程的学校依然不多,即使有,在教育内容上也偏重生理方面,往往是在生物课、生理卫生课中含混带过生殖一章。  综合新华社、中国警察网报道  ■ 解读  1 强奸未成年人一般不判缓刑  【意见】  《意见》规定,对于强奸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分子判处刑罚时,一般不适用缓刑。对于判处刑罚同时宣告缓刑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未成年人有关的工作、活动,禁止其进入中小学校区、幼儿园园区及其他未成年人集中的场所,确因本人就学、居住等原因,经执行机关批准的除外。  【解读】  周峰(最高法刑一庭庭长):禁止令是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后开始实施的。在国外早就实施禁止令的制度,一方面对一些特殊行业的,比如说证券行业,在证券行业犯罪的,对他实行禁止令的话,就可以剥夺将来再从事这个行业的可能性,也就是剥夺再犯的可能性。在性侵方面实施禁止令制度实际上也是剥夺再犯的机会和可能性,从预防犯罪的角度考虑的。  2 严惩教师“校园性侵”行为  【意见】  《意见》明确规定,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解读】  孙军工(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刑法对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确立了特殊保护原则,实践中,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少女虽然比幼女的认知、判断能力有所增强,但其身心发育尚未完全成熟,在日常生活、学习和物质条件方面对监护人、教师等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存在一定服从、依赖关系,容易在非自愿状态下受到性侵害,《意见》对这类犯罪行为从严惩处,目的是严厉打击“校园性侵”这种犯罪行为。  周峰:对于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对未成年实施性侵害犯罪的,《意见》规定了更要从严惩处,主要是考虑到这些人员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严重挑战了社会道德伦理底线,同时这类犯罪比较隐蔽,持续时间长,尤其是那种有继父女关系、养父女关系,或者是教师这种职业,往往性侵次数多,时间又长。对这种犯罪被害人因为年幼,认知能力较弱,自我保护能力比较低。所以这种案件的危害性相对来说更大。  3 教室内猥亵判刑5年以上  【意见】  《意见》规定,在校园、游泳馆、儿童游乐场等公共场所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只要有其他多人在场,不论在场人员是否实际看到,均可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猥亵儿童。  【解读】  孙军工:对于“当众”条款,个别教师借职务之便,以辅导功课等名义,在教室内其他学生在场的情况下,利用讲台、课桌遮挡,对年幼学童进行猥亵,罪行令人发指。对于此种情形,是否要求在场人员实际看到猥亵行为才能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存在一定争议。考虑校园、教室的“涉众性”和“供多数人使用”的功能特征以及此类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意见》认定这些行为属于加重处罚情节,构成猥亵犯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构成强奸罪的,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内处罚。  4 校园发生性侵案学校应赔偿  【意见】  《意见》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因被性侵害而造成的人身损害,为进行康复治疗所支付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合理费用,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出赔偿请求的,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未成年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被性侵害而造成人身损害,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据此向法院起诉要求上述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解读】  周峰:性侵案件往往身体受损的几率远远小于心理和精神受到的伤害。康复费用既包括身体损害,也包括精神康复的治疗费用。  孙军工:条款明确了相关机构的赔偿责任。考虑到有些性侵害案件发生在校园或者幼儿辅导培训机构,该条款可保证被害人损失得到有效弥补。通过对民事赔偿责任的归责,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督促相关单位对未成年人履行好教育、管理职责,预防、减少性侵害行为的发生。  5 与12周岁以下幼女发生关系算强奸  【意见】  《意见》明确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对于不满十二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解读】  孙军工:据了解,制定意见过程中,各方普遍反映,应当对不满12周岁的幼女予以绝对保护,而且该年龄段的被害人通常外在幼女特征也较为明显。对此意见规定,对不满12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对于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被害人,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分页导航第1页:第2页:第3页:第4页:第5页:1共5页&刘嘉玲被绑架案一直是媒体关注的焦点所在,然而这么多年过去了,刘嘉玲对于此事在媒体面前透露的仅有只言片语。日前香港黑帮大佬陈惠敏澄清了刘嘉玲被绑强奸事件。近日,有关香港某天王的女儿在台湾旅游时遭人下药性侵偷拍一事闹得沸沸扬扬。港台娱乐圈性侵事件时有发生,较为知名的当属台湾富二代李宗瑞制造的迷奸事件,导致近60位女星卷入其间;其次有台湾过气歌手林作为家长,在防范性骚扰的问题上,该如何教育和引导孩子,呵护他们的身心安全呢?昨日,北京高院发布《2013年度北京市法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工作报告》(简称白皮书),其中披露未成年性侵案受害人八成不满14岁。这是全国法院首度将未成年人刑事、民事等综合审判情况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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