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政巡查记录人员在巡查过程中,发现过失损坏的交通设施的一个情形,是不是由路政巡查记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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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政文明执法管理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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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路政执法管理行为,提高文明执法管理水平,更好地为社会公众服务,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交通行政执法风纪》、《交通行政执法禁令》等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规范,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公路管理机构及其路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执法活动,适用本规范。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路政执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路政执法管理工作应当符合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基本要求,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社会主义法治原则。
第四条 公路管理机构及其路政执法人员应当牢固树立以人为本、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的思想,不断提高规范执法和文明服务的能力与水平,坚决杜绝粗暴执法和随意执法行为。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路政执法队伍建设,定期举办业务培训和军事化训练,积极开展文明执法创建活动。路政执法人员从事执法活动,应当遵纪守法,遵守《交通行政执法职业道德基本规范》,增进服务意识,塑造文明形象。
第五条 路政执法人员须具备行政执法资格,持有交通运输部统一制式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严禁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从事路政执法。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执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加强对路政执法人员的资格、证件和执法风纪管理。
第六条 经营性的路政管理职责由公路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人员行使。
第七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路政管理信息化建设,推行网上办事和网上监督,推进政务信息公开、和公共信息服务,构建路政执法电子政务平台。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八条 路政执法人员应当着装整齐,保持风纪严整,并遵守下列要求:
(一)执法时佩戴统一规定的标志、胸卡、腰带、手套,上路必须加穿反光背心;
(二)不得在执法服装上挂胸花、胸针等装饰品,不得在外露的腰带上系挂钥匙等与执法无关的物件;
(三)不同季节的执法服装不得混穿;
(四)严禁歪戴帽、卷袖口、敞衣扣、披衣、穿拖鞋、打赤脚、卷裤腿等有损风纪的行为;
(五)非因公务需要严禁着执法服装出入酒店、娱乐场所。
第九条 路政执法人员应当保持仪表整洁,仪容端庄,并遵守下列要求:
(一)男性执法人员不得留长头发、长胡须、长鬓角,不得露光头;
(二)女性执法人员执法时不得头发披肩,不得染指甲、化浓妆、佩戴首饰。
第十条 路政执法人员应当做到举止文明,保持良好形象,并遵守下列要求:
(一)现场执法要保持端正、庄重,指挥车辆手势要明确、利索、规范,手势标准参照交通警察现行规定执行;
(二)2名以上路政执法人员着执法服装徒步巡查或者外出时,应当行列整齐、有序;
(三)外出时遵守社会公德、公共秩序和交通规则,维护路政执法人员的良好形象;
(四)遇有当事人情绪激动或者有过激言行的,要冷静处理,以理服人,不得针锋相对,激化矛盾;
(五)遇有暴力抗法的,要沉着应对,及时报警,注意自身安全,防止事态失控。
第十一条 路政执法人员应当做到言语热情诚恳,表述通俗易懂,并遵守下列要求:
(一)使用规范的文明执法用语;
(二)提倡使用普通话;
(三)严格执行《交通行政执法忌语》规定,禁止使用讥讽性、歧视性、羞辱性、训斥性、威胁性语言和讲粗话、讲脏话。
第十二条 路政执法人员应当保持较高的政治、道德、知识、能力和身体素质,并做到:
(一)熟悉有关法律和基本业务知识,注重学习和实践,定期参加业务培训和军事化训练,努力提高文明执法技能;
(二)准确理解和执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路管理机构作出的决定、命令,维护法令、政令的畅通和路政执法的公信力;
(三)忠于法律,忠于职守,有强烈的工作责任心,实事求是,公正执法,严格执法,依法、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四)不徇私情,勇于坚持原则,敢于抵制当事人利用各种社会关系进行说情;遇到与路政执法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十三条 路政执法人员应当尊重当事人权利和人格,维护其合法权益,并遵守下列要求:
(一)查纠公路违法行为时应当先敬礼;
(二)受理、接待群众来访以及与当事人谈话时,应当礼貌待人、语言文明、态度和蔼,及时妥善处理受理事项,不得推诿或者拖延;
(三)严禁使用冷、硬、横、蛮及其他怠慢、蔑视性态度对待当事人。
第十四条 路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严禁下列行为:
(一)未按照规定佩戴标志或者未持证上岗;
(二)辱骂、殴打当事人;
(三)酒后上岗执法;
(四)对同一违法行为重复罚款;
(五)当场收缴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
(六)违法扣留车辆、物品或者擅自使用扣留车辆、私分扣留物品;
(七)从事与职权相关的经营活动;
(八)包庇、袒护和纵容违法行为;
(九)无法定依据执法或者滥用职权、超越职权执法;
(十)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第十五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路政执法信息公示制度,通过政府网站或者在办公场所设置公示栏、电子显示屏、公众查阅室等方式公示下列执法信息:
(一)执法主体,包括机构名称、执法类别、授权依据、执法人员信息(姓名、执法证件号码、照片等);
(二)执法依据,包括公路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全文,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主要条款摘要;
(三)执法程序,包括行政许可的项目、依据、实施程序,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四)执法监督,包括本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上级公路管理机构的名称、监督部门、监督电话,聘请社会监督员的姓名、工作单位、联系方式,执法监督的措施与适用范围;
(五)执法结果,包括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的实施结果与查询办法;
(六)当事人权利,包括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不服行政许可和处罚决定时享有的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六公示”的具体内容和形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确定。
第十六条 路政执法装备,由公路管理机构按照下列种类予以配备,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增加,但应当在全省(区、市)范围内做到统一规范:
(一)路政执法人员在公路上执法应当配备多功能反光腰带、反光背心、文书包、对讲机或者移动通信器材,可以选配录音、录像执法装备等;
(二)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应当配备发光指挥棒、反光锥筒、警示灯、停车示意牌、灭火器、防毒面罩、急救箱、牵引绳、卷尺、照相机或者摄像机等;
(三)公路超限检测站应当按照《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的规定配备有关执法装备以及便民服务的必要设施和设备。
第三章 行政许可
第十七条 公路管理机构及其路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遵循平等对待、便民高效、信赖保护的原则,做到不偏私、不歧视,为申请人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八条 行政许可的项目和法律依据,应当按照规范的内容格式予以公示并实施。
第十九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下列权限实施行政许可:
(一)行驶公路的许可权限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其他许可权限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路政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文书和期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路政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办结行政许可手续,但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需要听证、检验、检测、鉴定和安全技术评价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法定期限内,并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通过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办事效率,使实际办结期限尽可能少于法定期限。
第二十二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和推行行政许可首问负责制。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属于首问人职责范围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办理;申请材料可以当场补全或者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补全或者更正错误;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且申请人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申请事项不属于首问人职责范围但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应当做好接待记录,向申请人说明情况,并及时移送有关责任部门和人员办理;
(三)申请事项属于上级单位职责范围的,可以代为转交,但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代转时间不计算在法定期限内;
(四)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五)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前款所称首问人,是指接待申请人咨询和办理许可手续的首位工作人员。
第二十三条 公路管理机构实施行政许可,应当提供以下便利或者服务:
(一)接受申请人通过书面、信函、电报、传真和等方式提出的申请;
(二)免费提供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
(三)在办公场所设立监督意见箱、办事指南卡,有条件的可以设置电子触摸屏、显示屏等设施提供服务指南,公布办理时间和咨询、监督电话;
(四)根据需要和条件,配备供申请人使用的桌椅、笔纸、饮水设施及其他相应的服务设施;
(五)申请人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方式提出申请,但应当记录申请事项,并经申请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六)认真受理咨询,及时解答,为群众排忧解难。
第四章 行政检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四条 路政执法人员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安全、服务区、超限检测站点、收费站、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进行检查时,应当做到:
(一)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
(二)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和执法依据,要求当事人予以配合;
(三)检查物品、场所时应当尊重当事人物权,轻拿轻放物品,不得乱翻乱扔,不得损坏当事人财物;
(四)询问当事人时应当严肃认真,不得询问与检查无关的内容,不得采取诱导、压制、强迫的方式进行;
(五)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书写工整,表述准确,不得篡改;
(六)公正、平等对待所有被检查的当事人,不得有歧视和差别待遇;
(七)坚持整改、指导和服务相结合的原则,注意宣传教育,不得激化矛盾;
(八)检查完毕,应当感谢当事人给予配合,及时反馈检查结果。
第二节 许可检查
第二十五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依法履行对被许可人从事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职责。
第二十六条 路政执法人员应当对被许可人从事下列许可事项活动进行检查:
(一)由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
(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以及公路两侧规定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道的行政许可。
第二十七条 许可检查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进行:
(一)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许可事项活动的有关材料;
(二)对被许可人从事许可事项活动进行查验、检验、检测,对相关场所进行实地检查;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八条 许可检查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行政许可证是否真实有效;
(二)被许可人从事许可事项活动是否符合准予许可时所确定的条件、标准和范围;
(三)被许可人从事许可事项活动是否落实保障公路、安全的防护措施以及应急处置措施;
(四)被许可人是否建立和执行对涉路工程设施的自检制度;
(五)经许可修建的涉路工程设施是否侵入公路建筑限界或者危及交通安全;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对被许可人检查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路政执法人员实施许可检查时,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检查频率要适度合理;
(二)能够书面检查的,要优先通过书面检查的方式进行;
(三)通过书面检查难以达到监督效果,需依法进行查验、检验、检测与实地检查的,应当仅就被许可事项及与之相关的活动场所进行检查;
(四)不得超越检查范围和权限,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五)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谋取其他不当利益、刁难被许可人;
(六)检查时应当有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在场;
(七)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并允许公众查阅。
第三十条 路政执法人员实施许可检查时,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发现未按照许可条件、标准和范围从事许可事项活动的,责令改正;
(二)发现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责令停止修建、使用,并责令有关责任单位立即改正;
(三)发现构成公路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理;
(四)发现许可事项存在法定撤销情形的,依法撤销相关行政许可;
(五)发现许可事项存在法定注销情形的,依法注销相关行政许可。
第三节 超限检查
第三十一条 路政执法人员实施超限检查时,应当按照规定对车辆进行超限检测,不得以目测情况作为判定依据。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固定检测和巡查检测相关的执法,建立和完善车辆超限。
第三十二条 对车辆进行超限检测,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一)提示或者引导车辆进入检测站点,注意维护好进出站口的交通秩序,尽量减少对交通的影响;
(二)对车辆进行检测,向驾驶员出具检测单;
(三)经检测发现车辆存在违法超限运输情形的,责令当事人采取、分装等改正措施,消除违法状态,依法予以处罚;
(四)对车辆进行复检,合格后放行;
(五)将超限运输违法信息录入车辆超限管理信息系统。
第三十三条 路政执法人员实施超限检查时,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对符合规定未超限,或者运载不可解体大件物品且已办理超限运输许可手续的车辆,应当立即放行;
(二)对超限且构成公路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理;其中,对擅自运载不可解体大件物品的车辆在处理完毕后需要继续行驶公路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到有关部门申请办理超限运输许可手续。
第四节 监督巡查
第三十四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公路进行监督巡查。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本地区交通特点、公路等级等因素,确定巡查频率。
公路管理机构可以采取举报奖励、目标责任考核等方式,充分调动和发挥公路沿线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和群众的积极性,以弥补巡查力量的不足,共同做好公路保护工作。
第三十五条 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的使用和管理应当严格按照《》执行,并遵守下列要求:
(一)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装备齐全;
(二)遵守交通法规,安全驾驶,文明行车;
(三)保持联络畅通,服从统一指挥和调度;
(四)严禁将车辆借给其他单位、个人使用以及公车私用;
(五)严禁恶意遮挡或者未悬挂车牌行车;
(六)非因公务需要严禁将车辆停放在酒店、娱乐场所。
第三十六条 车辆警示装置的使用应当以保障工作需要为准,尽量不扰民,并遵守下列要求:
(一)非紧急任务不得使用警示灯、警报器;
(二)确需使用警示装置时,能使用警示灯即可完成任务的,不使用警报器;
(三)确需使用警报器时,应当以断续使用警报器为主;
(四)车队行驶时,前车已使用警报器的,后车无特殊情况不得使用警报器。
第三十七条 路政执法人员实施公路监督巡查时,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发现公路出现坍塌、坑槽、水毁等损毁,尚未设置警示标志的,设置临时警示标志,做好现场保护,同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或者通知公路经营企业及时补设警示标志并采取措施修复;
(二)发现公路上有遗洒物并能够自行处理的,在不影响交通情况下,可先自行处理;不能自行处理的,及时通知有关责任单位处理;遗洒物为遗失物的,按照《》的规定执行;
(三)发现公路进行养护作业的,指导和督促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按照有关要求在作业现场设置警示标志,并根据需要维持养护作业现场秩序;公路养护作业造成交通堵塞时,及时启动疏导预案,会同公安交通警察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分流和疏导工作;
(四)发现群众遇到困难,需要紧急求助公安、消防、医疗等部门的,及时提供有关信息和帮助;
(五)发现属于紧急情况的,按照应急预案及相关处置制度执行;
(六)发现构成公路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八条 公路监督巡查完毕,路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制作巡查记录,并做好交接班。巡查记录应当记载巡查时段、巡查路段、巡查人员、巡查车牌号、巡查情况及处理时间和结果等信息。
巡查记录应当每周定期进行总结讲评。巡查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三十九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路政与养护联合巡查机制,降低巡查成本,提高管理效能。
第五节 拦车规定
第四十条 路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确需拦车的,应当以确保安全为原则,并遵守下列程序:
(一)上路拦车前应当明确执法的任务、方法、要求和安全防护规定,检查安全防护装备;
(二)根据公路条件和交通状况,选择安全和不妨碍通行的地点进行拦车,避免引发交通堵塞;
(三)在距检查地点至少200米处开始摆放发光或者反光的警示标志,间隔设置减速提示标牌、反光锥筒等;
(四)拦车时使用停车示意牌和规范的指挥手势,严格执行安全防护规定,注意自身安全;
(五)指挥车辆停放在安全地点,再进行检查,并认真做好有关记录。
第四十一条 拦车安全防护规定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不得在同一地点双向同时拦截车辆;
(二)不得在行车道上拦截、检查车辆或者处罚当事人;
(三)遇有拒绝停车接受处理的,不得站在车辆前面强行拦截,或者采取脚踏车辆踏板、强行攀扒车辆等方式,强行责令驾驶人停车;
(四)遇有驾车逃跑的,除可能对公路设施安全有严重威胁以外,不得驾驶机动车追缉,可以采取通知前方收费站、超限检测站点或者执法人员进行截查,或者记下车牌号以便事后追究法律责任等方式予以处理。
第四十二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拦车情况进行总结讲评,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不足,明确改进措施。
第五章 行政强制
第四十三条 公路管理机构及其路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强制,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遵循比例原则,选择适当、必要的方式、强度,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公路管理机构及其路政执法人员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有关行政强制。
第四十四条 实施行政强制的程序、文书和期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路政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路政执法人员对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等违法行为,应当予以检查和制止。检查和制止时,不得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路政执法人员可以依法采取下列:
(一)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现场调查处理的,扣留车辆或者进行违法活动的工具;
(二)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且拒不改正,或者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扣留车辆;
(三)采取故意堵塞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或者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路政执法人员扣留车辆、工具时,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当场登记扣留车辆、工具的数量和品质;
(二)依法扣留车辆时,不得扣留车辆所载货物,并提醒当事人妥善处理车辆所载货物;
(三)妥善保管扣留车辆、工具,不得使用或者损毁,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处置。
因扣留车辆、工具发生的保管费用由有关公路管理机构承担。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路政执法人员可以依法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
(一)擅自在内设置非公路标志的;
(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或者地面构筑物的;
(三)擅自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九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有关公路管理机构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有关公路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公路管理机构及其路政执法人员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强制拆除。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
第五十条 公路管理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并注意以下事项:
(一)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三)在制作法律文书、立案、调查取证、告知当事人权利、内部审批、送达执行等环节要从严、从细、从实,避免因个别环节上的失误而导致申请中的被动。
第六章 行政处罚
第五十一条 路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做到:
(一)符合法定的职责权限,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
(二)严格履行程序规定,不得违反法定程序;
(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
(四)认真、耐心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吸收采纳合理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涉及多个当事人的,应当给予当事人各方平等陈述、申辩的机会;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五)依法维护当事人享有的合法权利,不得拒绝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请求;
(六)收取费用应当严格按照法定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第五十二条 公路管理机构及其路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注意预防和化解行政执法争议,并遵守下列要求:
(一)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先教育后处罚的原则;
(二)注重执法效果,既要依法予以处罚,也要纠正违法行为,不得以罚代管、以罚代纠;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能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要以批评教育为主;
(四)案情复杂或者有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应当由公路管理机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十三条 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文书和期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路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按照规范的案由格式认定公路违法行为并制作法律文书。
第五十五条 对于性质相同、情节相近、危害后果相当的公路违法行为,路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时,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近。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可以结合本地情况,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幅度范围内,制定基准制度,确保公平、公正、合理。
第五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给路政执法人员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公路管理机构不得以罚款数额作为考核路政执法人员的标准。
第五十七条 对损坏公路、公路附属设施同时构成的,公路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配合民事责任的追究,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对民事责任的追究。
第五十八条 公路管理机构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按照《》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七章 奖 惩
第五十九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执法行为评议考核等制度,制定和完善执法程序,加强对各项执法行为的监督制约。
工作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有功必奖、有错必纠、监督与指导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十条 对模范遵守本规范,为路政文明执法做出突出贡献的公路管理机构及其路政执法人员,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
执行本规范,应当纳入交通运输文明执法创建考核范围。
第六十一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路政执法人员的管理和教育。
对违反本规范有关执法纪律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公布举报电话,认真受理举报,及时查处路政执法人员违法违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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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15:42:24
第一部分 基础知识
&&& ★(一)路政管理概念
&&& 交通运输部《路政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路政管理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公路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维护公路管理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实施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行政管理。
&&& ★(二)路政管理内容
&&& 路政管理的内容可概括为保护路产、维护路权、维持秩序、保护权益四个方面。
&&&&1、保护路产
&&& 主要包括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的管理及损坏案件的查处。具体内容:
&&& (1)依法制止和查处非法占用、挖掘、污染公路路面、路基、桥梁、隧道、涵洞、排水设施、交通安全设施、收费设施、防护构造物、公路绿化等违法行为。
&&& (2)依法制止和查处在公路大中型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非法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等行为。
&&& (3)依法禁止和查处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爆破作业以及其他危及公路安全的行为。
&&& (4)依法制止和查处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包括防护、排水、养护、管理、服务、交通安全、渡运、监控、通信、收费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等)的行为。
&&& 2、维护路权
&&&&主要包括对公路、公路用地、建筑控制区占用、利用的管理。具体内容:
&&&&(1)公路用地范围内、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内设置广告牌等非公路标牌,架设、埋设各种管线、电缆等设施。
&&& (2)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各种管线或电缆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
&&& (3)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
&&& (4)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危及公路、桥梁、隧道安全的。
&&& (5)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 (6)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在公路上行驶、机动车制造厂和其他单位不得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
&&& (7)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在公路上行驶。
&&& 3、维持秩序
&&& 主要基于对路产保护、路权维护涉及的公路运行秩序管理。具体内容:
&&& (1)清理公路沿线的马路市场、摆摊设点、各种非标等影响公路秩序的行为。
&&& (2)排除违反《公路法》在公路上设置的各种障碍等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 (3)对公路建设、大中修等施工现场的管理。
&&& (4)对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的监督管理。
&&& 4、保护权益
&&& 主要是保护公路管理机构、路政管理机构、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养护作业单位及其作业人员执行公务、从事生产、和合法使用的权益。
&&& (三)路政管理相对人的概念
&&& 路政管理相对人是与路政管理机构相对应的另一方主体,指在路政管理法律关系中处于被管理地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外国人、无国籍人和外国组织。
&&& ★(四)路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
&&& (1)知情权
&&& (2)陈述申辩权
&&& (3)听证权
&&& (4)批评、申诉、控告、检举的权利
&&& (5)申请复议权
&&& (6)起诉权
&&& (7)行政赔偿权
&&& (五)路政管理相对人的义务
&&& (1)遵守路政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 (2)服从路政管理机构的处理决定的义务
&&& (六)公路产权的概念
&&& ★公路路产是指公路管理部门依法管理、使用的所有有形的和无形的公路财产的总称,它包括公路、公路用地、公路设施(含:机械设备、料场、科研成果、专利所有权和知识产权)等;公路路权是指公路管理部门对公路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的权利,以及对损害路产的行为而拥有的行政管理权和民事权益。
无论是经营性公路还是非经营性公路,公路产权是一种国有资产,归国家所有。
&&& (七)《公路法》对公路的分类
&&& 按行政等级划分为国道、省道、县道、乡道;
&&& 按技术等级划分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和四级公路。
&&& (八)《江苏省公路条例》对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的管理权限划分规定
&&& 国道、省道由省和设区的市交通主管部门履行管理、监督职责,具体划分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 县道由县(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履行管理、监督职责;
&&& 乡道的路政管理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公路管理机构依法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 (九)公路用地的概念和范围
&&& 公路用地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从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不少于一米的区域为公路用地。公路用地是路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挖掘、破坏、占用公路用地要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在公路用地范围内从事挖掘、占用、穿跨越、架设埋设、设置非标等都需要经过许可。
&&& (十)公路建筑控制区的概念和范围
&&& 根据《江苏省公路条例》的规定,公路建筑控制区是指从公路边沟外缘起,没有边沟的从公路坡脚线外缘起,国道不少于二十米、省道不少于十五米、县道不少于十米、乡道不少于五米的区域。在该区域内,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和必要的农田水利建设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构筑物;需要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需经过审批。同时,根据《江苏省公路条例》的规定,建筑控制区内原有合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因建筑控制区调整而被划入控制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其扩建也需要经过许可。
&&& (十一)公路设施的概念
&&& 公路设施是指公路的排水设备、防护构造物、交叉道口、界碑、测桩、安全设施、通讯设施、检测及监控设施、养护设施、服务设施、渡口码头、花草林木、专用房屋等,是公路路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交通安全设施主要包括护栏、警示桩、交通标志、路面标线、隔离设施、防眩设施、视线诱导标。它们不仅为公路使用者提供各种警告、禁令、指示、指路信息和视线诱导,而且也是公路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
&&& (十二)非公路标志牌的管理
&&& 《公路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这一规定表明,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否则,是违法行为。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严格审批。
&&& (十三)占用、挖掘公路的管理
&&& 《公路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 (十四)管线与公路交叉的管理
&&& 《公路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 (十五)交叉道口的管理
&&& 《公路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
&&& (十六)公路建筑界限的概念
&&& 公路建筑界限指为了保证车辆运行和行人的需要,在公路上的一定宽度和一定高度内不允许有任何障碍物的空间限制界限。这里的建筑界限包括路基、桥梁、隧道的建筑界限。
在公路建筑界限内,不允许设置公路标志牌、护栏、行道树、电杆、信号机、照明等各种设施。
&&& 第二部分 执法管理
&&& (十七)行政处罚程序
&&& 熟悉掌握《行政处罚法》、《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国务院第235号令)、《路政管理规定》、交通部《交通行政执法规范》(交体法发[号)。
&&& 对我省出台的有关处罚的地方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补充、细化法律法规规章的内容,也要熟悉掌握。这些文件主要包括:《关于新增轻微交通违法行为免于处罚十项和明确部分重大交通行政处罚减轻处罚标准的通知》(苏交法[2007]93号)、《江苏省交通行政执法行为规范》(苏交法[2007]91号)、省厅公路局《江苏省公路行政执法行为规范》(交公法〔号)等。
&&& 1、一般程序
&&& (1)立案
&&&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公路管理机构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公路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 对于决定立案的,单位负责人应当指定办案机构和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对于不予立案的举报,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将结果告知具名的举报人。公路执法单位应当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并留存。
&&& (2)调查取证
&&& 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 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办案人员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需要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协助调查、取证的,应当制作并出具《协助调查函》。
&&& 能够证明行政处罚案件真实情况的材料,都可以作为证据。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证据包括以下几种:
&&& ①书证;
&&& ②物证;&
&&& ③视听资料;
&&& ④证人证言;
&&& ⑤当事人的陈述;
&&& ⑥鉴定结论;
&&& ⑦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 ★办案人员所收集的证据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 ①按照法定程序收集取得,并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关于证据的规定;
&&& ②客观真实;
&&& ③和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关联,并对证明违法行为具有实际意义。
&&& 办案人员可以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询问应当个别进行,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阅读有困难的,应当向其宣读。询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公路管理机构和办案人员应当保守秘密。
&&& 办案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调取原始证据有困难的,可以提取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本,由证据提供人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注明出具日期、证据出处,并签名或者盖章。
&&& 对有违法嫌疑的物品或者场所进行勘验(检查)时,应当有当事人或者第三人在场,并制作《勘验(检查)笔录》,载明时间、地点、事件等内容,由办案人员、当事人或者第三人签名或者盖章。必要时,可以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现场情况。
&&&&抽样取证时,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办案人员应当制作《抽样取证凭证》,对样品加贴封条,开具物品清单,由办案人员和当事人在封条和相关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抽样机构或者方式有规定的,应当按照规定方式抽取样品。
&&& 为查明案情,需要对案件中专门事项进行鉴定的,应当出具载明委托鉴定事项及相关材料的《鉴定委托书》,委托具有法定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没有法定鉴定机构的,可以委托其他具备鉴定条件的机构进行鉴定。鉴定机构应当出具载有鉴定结论的《鉴定意见书》。
&&&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事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对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应当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证据,应当当场清点,开具《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由当事人和办案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场交当事人一份。对于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7日内采取以下措施,并制作《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
&&& A、根据情况及时采取记录、复制、拍照、录像等证据保全措施;
&&& B、需要鉴定的,及时送交有关部门鉴定;
&&& C、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没收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物品;
&&& D、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事实成立但依法不应当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决定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 法律、法规规定中止车辆运行、责令车辆暂停行驶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实施,并制作和出具《中止车辆运行凭证》或者《责令车辆暂停行驶通知书》等。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向当事人出具《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
&&& 办案人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要求当事人在笔录或者其他材料上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当事人拒绝到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拒绝确认,或者无法找到当事人的,办案人员应当在笔录或者其他材料上注明原因,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
&&&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 A、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单位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
&&& B、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移交其他单位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移送本单位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 (3)审核
&&&&公路执法单位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应当对《违法行为调查报告》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完毕后,应当及时移交给办案人员。办案人员应将《违法行为调查报告》、案卷及审核意见及时报单位负责人审查批准决定。
&&& 公路执法单位负责人对《违法行为调查报告》批准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办案人员应当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或者听证权。
&&& 办案人员可以将《违法行为通知书》直接送达当事人,也可以委托当事人所在地的公路执法单位代为送达,还可以采取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当事人。
&&& 采用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
&&& 自当事人签收之日起3日内,或者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当事人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或者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或者听证权。
&&& 前款规定的邮寄送达,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间没有收到的,应当自实际收到之日起3日内行使权利。
&&& 在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后,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的,应当制作《陈述申辩书》,如实记录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要求组织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 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听证而加重行政处罚。
&&& (4)决定
&&& 公路执法单位负责人经对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建议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销案、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 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集体讨论决定。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议由 执法单位负责人、负责法制的机构负责人、案件承办人员及相关人员参加会议。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专家参加会议。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议应当制作《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并由全体出席会议人员签名。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包括:
&&& A、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
&&& B、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情况;
&&& C、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
&&& D、采纳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情况及理由;
&&& E、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F、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 G、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单位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 认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轻微,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行政处罚专用印章。
&&& 《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法采取邮寄、公告等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2个月内办理完毕。因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办案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如3个月内仍不能办理完毕,经上一级批准可再延长办案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 2、简易程序
&&& 适用条件: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
&&& ★简易程序应当按照以下步骤实施:
&&& (1)向当事人出示交通行政执法证并查明对方身份;
&&& (2)制作检查、询问笔录,收集必要的证据;
&&& (3)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
&&& (4)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与义务;
&&& (5)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 (6)制作统一编号的《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形成诉讼;
&&& (7)当事人在《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上签字;
&&& (8)作出当场处罚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副本提交所属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备案。
&&&&注意&轻微违法免于处罚&的情况(苏交法[2005]37号《关于印发〈轻微交通违法行为免于处罚实施意见〉的通知》、苏交法[2007]93号《关于新增轻微交通违法行为免于处罚事项和明确部分重大交通行政处罚减轻处罚标准标准的通知》):
&&&&(1)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违法行为轻微,尚未造成公路或附属设施损坏,当事人自行纠正的。
&&& (2)超过公路限长、限宽、限高标准的车辆行驶公路,未造成公路损坏且经教育当事人纠正违法行为的。
&&&&(3)造成公路路面轻微污染或者公路路产轻微损坏,立即改正、恢复原状的。
&&& (4)造成公路路产损坏,及时报告路政部门并按规定予以赔偿的。
&&& (5)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或构筑物,经教育后主动及时拆除的。
&&& (6)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设置非交通标志,经教育后主动及时拆除的。
&&& (7)车辆超限行驶公路,车货总重超限比例不超过八部委规定标准的5%,且超限吨位不超过2吨(含2吨)的,进行教育,责令卸驳载,免于处罚。
&&& (十八)行政处理程序规范
&&& 对于造成路产损失的,可以依据《公路法》第八十五条、国务院《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作出责令当事人赔偿损失、恢复原状等的处理决定。对于违法建筑责令拆除的,也可以根据公路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 ★行政处理程序,应当按照以下步骤实施:
&&& (1)向当事人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查明对方身份;
&&& (2)制作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等,收集必要的证据;
&&& (3)采取简洁的方式,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拟给予处理的内容、理由和依据;
&&& (4)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与义务;
&&& (5)当事人要求陈述和申辩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 (6)制作《行政处理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 (7)收取赔(补)偿费的,应当出具规定的票据。
&&& (十九)行政强制行为规范
&&& 依据《江苏省公路条例》第50条对拒绝接受车辆限载检查的,可以中止其运行,并制作《中止车辆运行通知书》;第52条对超载车辆拒绝卸载、驳载,或者严重损坏公路拒绝赔偿的,必要时交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行驶,并制作《责令车辆暂停行驶通知书》,严禁违法扣留车辆和证件。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制作相关法律文书,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 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前,应当事先对行政相对人进行督促催告。经督促催告,行政相对人仍拒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方可实施行政强制执行措施。
&&& 对实施强制措施保存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造成车辆丢失或者损坏;不得使用车辆;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处置、销毁、拆解、变卖车辆。
&&& 强制措施有法定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时解除;没有法定期限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解除。
&&& (二十)路产损失案件赔偿程序
&&& (1)路产损失索赔的实体法律依据和规定:《公路法》第8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第32条和《路政管理规定》的有关条款。
&&& (2)处罚并处理的案件,有关调查取证可以一并进行,就认定的证据事实,分别作出处罚和处理决定。单处理的案件,需要就路产损失进行专门的调查取证,就认定的证据和事实,作出处理决定。
&&& (3)赔偿费用执行《江苏省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标准》的规定,如果当事人申请减免,则需要按照《江苏省普通干线公路赔补偿收费减免管理规定》履行有关手续,严格禁止一线执法人员擅自减免费用。
&&& (二十一)许可程序
&&& 主要执行的法律、文件:《行政许可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10号《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苏交公[2005]50号《江苏省交通行政许可事项公示内容(公路路政部分)》、交公路政[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国省干线公路路政许可工作的通知》
&&& (1)当事人申请(可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许可申请;当事人书面提交交通行政许可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方式提出申请,应当记录申请人申请事项,并经申请人确认;在路政许可中,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提交申请)
&&& (2)形式审查(分以下情况分别作出处理: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交通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同时告知申请人应当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材料可以当场补全或者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补全或者更正错误;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受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5)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已提交全部申请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在受到完备的申请材料后受理交通行政许可申请,除当场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在告知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中,对涉及路产损坏的应当要求当事人提交路产损坏补偿方案。)
&&& (3)当场准予(不准予)许可决定
&&& 实质审查(审查方式有:1)当面询问申请人及申请材料内容有关的相关人员;2)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之间的内容相互进行印证;3)根据本机关掌握的有关信息与申请材料进行印证;4)请求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组织协助审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5)调取查阅有关材料,核实申请材料的真实性;6)对有关设备、设施、工具、场地进行实地核实;7)依法进行检验、勘验、检测;8)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9)举行听证;10)召开专家评审会议。就路政许可而言,应当查明申请事项对交通安全是否有影响,是否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等。如影响交通安全,且已实行路政与交警许可联合机制的地区,应当将相关材料转交交警部门就交通安全方面提出审批意见;如未实行联合机制的,应当在许可决定中说明许可事项还需经公安交警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对于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书面通知利害关系人,并听取意见,必要时可根据《许可法》第48条举行听证,制作笔录,并作为许可决定的依据。)
&&& (4)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一般应在20日内作出,如需延期,需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填制《延期审核意见书》并书面告知当事人,填制《延期通知书》。对于符合许可条件的,填制《许可决定书》,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填制《不予许可决定书》,并在决定作出10日内送达当事人)。
&&& (5)注意许可过程中的听证程序适用条件,与行政处罚中的听证程序的对比和区别。
&&& (6)许可效力的终止情形。
&&& 许可事项的完成、许可期限的届满可导致许可效力的终止;
&&& 因法律法规的变更,客观形势、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等导致许可的效力的终止,由此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失要给予补偿(而非赔偿)。
&&& 因当事人提供虚假申请资料、执法人员的故意或者过失违法实施的许可,属于无效的许可,并可视情况给予责任人相应的法律处罚、处分。
&&& 第三部分 行为规范
★(二十二)执法风纪
1、执法人员应当保持头发干净、整齐。男性执法人员不得剃光头,不得留大鬓角、长发,不得蓄胡须。女性执法人员留长发的,在执法时应当系发辫(盘发),不得头发披肩。
2、执法人员在执法时不得有下列行为:(1)戴围巾、耳套;(2)戴耳环、项链、手镯、胸针、胸花等饰品;(3)化浓妆、纹身、染指甲、染彩发;(4)除因工作需要或者眼疾外,佩戴有色眼镜。
3、执法人员应当做到:
(1)站立时端正,抬头、挺胸、收腹、双手下垂置于大腿外侧或者双手交迭自然下垂,身体不得靠墙或者桌椅,不得摇摆晃动;
(2)落座时坐姿良好,上身自然挺直,不得用手托腮,不得翘二郎腿,不得抖动腿;
(3)行走时步幅适当,节奏适宜,不得袖手、背手和将手插入衣袋,不得一边走路一边吃食物、吸烟、看书报、摇扇;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徒步执行公务时,应当有序,不得搭肩、拉手、挽臂、揽腰。
4、执法人员在行政相对人面前应当尽量减少不必要的手势动作,不得有下列行为:
(1)双手抱胸;
(2)用手敲桌台提醒行政相对人;
(3)打哈欠、伸懒腰;
(4)除正当防卫外,与行政相对人有身体上的接触;
(5)其他不文明或者不符合规定的举止。
5、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要求对方出示证件、接受检查及要求配合执行其他公务时,应当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可以行举手礼。
6、执法人员应当保持办公场所、宿舍内的整洁。
7、执法人员对前来咨询或者申请办理有关事项的行政相对人应当热情接待、耐心解答。接待前来联系公务的人员,应当主动起身相迎;接待完毕,应当起身相送。
8、在对外办事窗口工作的执法人员接待前来办事、求助、咨询的单位和个人,实行首问负责制。对属于本人职责范围的,应当按照规定负责为当事人办理有关事项、提供帮助、进行解答。对不属于本人职责范围,但属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负责引导和帮助联系具体经办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也应当热情接待,告知其应当找的相关部门和人员,并可以根据情况给予必要的帮助。
当事人到窗口办理相关事项,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尽快办理;不具备办理条件的,一次性告知有关事项办理的条件、需要补充的材料等。当事人提出疑问的,应当耐心解答。
(二十三)着装规范
1、执法人员上岗执法时,应当按照规定着制式服装。非因公务行为不得着制式服装。严禁执法人员着执法服装出入酒店、娱乐场所。
2、执法人员上岗执法时,应当按照着装要求着执法服装,并按照规定佩带执法标志。
(1)按照统一规定的样式、颜色内外配套着装,穿着整齐,并保持执法服装洁净、平整,不得破损;
(2)着执法服装时,不得披衣、敞怀、卷裤腿、上翻衣领;
(3)不得混穿不同季节的执法服装,不得混穿执法服装和便装;
(4)穿着春秋装、冬装时,内衬衣下摆不得外露;
(5)佩戴标卡、胸卡、腰带时,胸卡挂在上衣左口袋正中处,腰带扎在上装自上而下第四、五颗钮扣之间;
(6)着执法服装时,不得穿拖鞋或者赤足穿鞋;
(7)不得斜戴、歪戴、反戴制式帽子;
(8)上路执法时,可以配带头盔,夜间应当加穿反光背心。
3、执法人员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执法服装及执法标志,不得变卖或者擅自拆改,不得转借他人使用。离开行政执法工作岗位的,执法标志应当上交。
(二十四)执法用语
1、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用语应当规范、准确、文明,保持语音清晰、语速适中。
2、执法人员执行公务表明身份时,应当使用问候语,出示执法证件,并清楚地告知对方执法主体的名称。例如:
你好!我们是XXXXXX(行政执法主体名称)的执法人员,这是我们的行政执法证件,请看清。
3、检查车辆时,应当清楚明了地告知检查事项和检查依据。例如:
我们依法在这里进行XXXXXX(检查事项)检查,请你配合。
4、要求出示有关凭证时,应当清楚简洁地告知所要检查的凭证名称,例如:
请出示你的XXXXXX证件(证件完整名称)。
5、勘验(检查)现场时,应当明确告知现场勘验(检查)的事项。例如:
根据《XXXXXX》(法律、法规、规章完整名称),我们正在进行现场勘验(检查),请你协助。
6、要求提供有关资料时,应当清楚地告知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所要检查的资料名称。例如:
根据《XXXXXX》(法律、法规、规章完整名称),请提供XXXXXX(资料名称),按规定,我们有义务为你保守有关秘密。
7、调查取证时,应当准确无误地告知调查取证的事项、依据,以及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履行的义务。涉及案件定性的问题,凡未经查证属实,不得向行政相对人发表结论性意见。例如:
(1)现在向你询问有关问题,我们依法对询问情况制作笔录,请如实回答。
(2)根据法律规定,我们现在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取证,请如实回答。
(3)由于XXXXXX(证据名称)可能灭失(或者事后难以取得),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我们现在需要对XXXXXX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措施。这是证据登记保存清单,请你核对。如果没有异议,请你在此处签署姓名和时间。
8、行政执法检查等活动完毕时,应当向对方表示感谢。例如:
谢谢你的配合,再见!
耽误你的时间了,请走好!
9、当场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交付当事人时,应当告知当事人签收。例如:
这是《行政处罚决定书》,请你确认签字。
10、行政相对人拒绝签收《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文书时,应当明确告知拒绝签字的后果。例如:
由于你拒绝签收《行政处罚决定书》,我们将按照有关规定送达,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11、依法当场收缴罚款时,应当准确无误地告知缴纳罚款的依据和具体数额,并向当事人开具缴纳票据。例如: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请你现在缴纳罚款&&元,谢谢合作。
这是出具给你的票据,请核实。
12、对于行政相对人提出当场缴纳罚款但不符合《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时,要告知其不能当场收缴罚款的理由。例如:
对不起,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我们不能当场收缴罚款。
13、对方妨碍公务的,应当警告对方不得妨碍公务,并告知法律后果。例如:
请保持冷静!我们是XXXXXX(行政执法主体名称)的执法人员,正在依法执行公务。妨碍执行公务是违法的,将会受到法律制裁。请大家配合。
(二十五)执法忌语
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不得使用下列语言:
1、执法检查时,使用轻蔑、粗俗类的招呼词。例如:
喂,开车的,下车接受检查!
喂,快把证件拿出来!
2、发现违法行为时,使用讥讽、歧视性语言。例如:
你胆子不小,钱多了,欠罚!
你是外地的,还敢到我们这儿耍威风!
3、纠正违法行为,对方没反应或者对方动作慢时,使用侮辱性、训斥性语言。例如:
喂,你聋了吗?
要死不活的,你还不快点?
4、当对方要求解释执法依据时,使用拒绝性、羞辱性语言。例如:
我没功夫和你罗嗦。
你还有完没完,我不是已经答复你了吗?
你问我,我问谁?
有什么规定,你自己没长眼睛,不会看吗?
5、纠正违法行为,对方辩解时,使用拒绝性、训斥性、威胁性语言。例如:
少罗嗦,是你说了算还是我说了算!
你再狡辩,罚你更多!
你今天不讲清楚,就甭想走。
6、现场实施罚款、收费,对方不服时,使用粗暴、威胁性语言。例如:
你老实点,不交钱就扣你车(证)!
7、暂扣违法车辆或者责令违法车辆暂停行驶,对方不服时,使用训斥性、挑衅性语言。例如:
我就是要扣你的,你还能怎么样?
8、要求对方在有关文书上签字时,使用拒绝性、欺骗性语言。例如:
不用看了!都是照你说的记的,快签名吧!
9、他人说自己执法态度不好时,使用挑衅性语言。例如:
我就这态度,你有本事去告吧!
有意见,你去找领导(上级)反映好了!
10、告诫违法当事人时,使用训斥性、威胁性语言。例如:
如果下次再犯,就没这么客气了!
11、因对方违法拒不改正而发生争吵时,使用威胁性、挑衅性语言。例如:
咱们走着瞧!
我看你是不想混了!
12、说服教育对方时,使用推卸责任、拨弄是非的语言。例如:
我们也不想多事呀,是上面要我们这样做,没办法啊。
(二十六)职业道德
1、执法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务实高效、团结协作、风纪严整、廉洁奉公,维护公路执法的良好形象。
2、执法人员应当加强自身修养,培养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忠实地执行宪法和法律法规,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
3、执法人员应当热爱本职工作,恪尽职守,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积极接受教育培训,培养良好学风,不断汲取新知识,努力钻研和掌握本职工作应具备的法律知识和业务技能。
4、执法人员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实施行政行为,不得推诿或者拒绝履行法定职责。严禁越权执法,严禁滥用职权。
5、执法人员不得徇私枉法、以权谋私。
执法人员不得以各种名义索取、接受行政相对人(请托人、中间人)的宴请、礼品、礼金(含各种有价证券)以及消费性的娱乐活动。
执法人员不得参与赌博,不得在工作时间饮酒和酒后执法。
执法人员不得违法扣留车辆和证件,不得使用依法被暂扣或者证据登记保存的车辆、物品。
6、执法人员严禁参与和职权有关的各种经营性活动;不得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从事经营性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执法人员不得在被管理单位兼职;不得向行政相对人借款、借物、赊帐、推销产品、报销任何费用或者要求行政相对人为其提供服务。
7、执法人员不得弄虚作假,隐瞒、包庇、纵容违法行为,不得为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开脱、说情。
严禁执法人员与社会有关人员串通进行执法。
8、非因职务需要,执法人员不得在非办公场所接待行政相对人及其亲属,不得单独找当事人调查询问。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9、执法人员不得违规使用车辆和示警装置。
执法人员在驾驶执法车辆时,遇到求助的,可以根据情况提供可能的帮助和服务。
★(二十七)执法检查
1、严禁违法设置站卡、收费、罚款;严禁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
2、实施公路行政执法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持有合法有效的执法证件。
3、执法人员实施执法检查应当严格执行安全防护规定,采取有效防护措施,注意自身和他人安全。
4、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不得检查与执法活动无关的物品。检查完成后,对检查所涉及的物品应当尽可能复位。
5、执法人员上路执法检查时根据执法检查的需要,可以携带多功能反光腰带、反光背心;可以配备反光锥筒、停车示意牌等执法装备,以及公路行政执法的有关文书、资料。
6、实施公路行政执法检查时,应当使用交通运输部统一制式的执法车辆,保持车辆标志清晰醒目。
7、实施公路行政执法检查时,应当注意尽量避免引发交通堵塞和安全事故。
8、对车辆实施检查时,执法人员应当面向来车,在适当的位置指挥车辆到达指定的停靠位置。
9、行政相对人态度蛮横、暴力抗法或者煽动围观群众围攻执法人员的,执法人员应当立即向单位领导报告,并及时通知公安机关协助处理。
10、经查实,行政相对人不存在违法行为的,执法人员应当交还有关证件,对行政相对人和其他人员表示感谢并立即放行。
发现行政相对人存在违法行为,但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应当口头告知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依据,向行政相对人进行批评教育,纠正违法行为后放行。
发现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调查取证,并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的决定。
(二十八)执法车辆
1、执法车辆必须专门用于执法活动。不得外借、转借、出租执法车辆。
2、执法人员使用执法车辆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装并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做到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3、执法人员在使用执法车辆时,应当保持车辆整洁、卫生。
4、安装有示警灯、警报器或者喷涂执法标识的执法车辆,不得停放在餐饮、公共娱乐场所。
(二十九)其他
★1、江苏省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十项禁令&
(1)严禁无行政执法证件执法、越权执法
(2)严禁违法设置站卡、收费、罚款
(3)严禁违法扣留车船和证件
(4)严禁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
(5)严禁在工作时间饮酒和酒后执法
(6)严禁非公务需要穿执法制服出入酒店、娱乐场所
(7)严禁违规使用执法车船、示警装置
(8)严禁与社会有关人员串通进行执法
(9)严禁参与和职权有关的经营性活动
(10)严禁参与赌博、在工作时间打牌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违反上述禁令,一律暂扣执法证,并依照有关法规和《江苏省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江苏省交通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若干规定》追究责任。
★2、治超&五项禁令&
(1)没有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准上路执法;
(2)上路执法人员,不准不开收费票据和乱收费、乱罚款;
(3)车辆没有称重检测的,不准认定超限超载;
(4)车辆没有卸载消除违章行为的,不准放行;
(5)同一违章行为已被处理的,不准重复处罚。
★3、治超执法&十条禁令&
(1)严禁刁难、辱骂、殴打驾驶人员;
(2)严禁在治超工作时间饮酒;
(3)严禁伙同社会闲散人员通过收费带车放车或者以其他约定形式擅自放行超限超载车辆;
(4)严禁接受与治超执法有关的吃请或馈赠;
(5)严禁对同一超限超载违法违章行为进行重复罚款;
(6)严禁利用职权参与或者让其亲属、朋友参与对超限超载车辆实施卸载的经济活动;
(7)严禁对超限超载车辆不卸载而只实施罚款和收取赔(补)偿费的行政处罚;
(8)严禁将超限超载车辆长时间扣留而不处理;
(9)严禁将罚款和收取的公路(补)偿费纳入小金库或者中饱私囊;
(10)严禁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
(三十)说明
1、前面加&★&的应熟记,能准确表述主要内容,其余需要熟悉,能够准确表述主要意思。
2、本手册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版权所有:江苏省灌云县公路管理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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