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先动手 三个人围殴我一个 被打昏迷两个算正当防卫2修改器吗

我属于正当防卫吗?我能胜诉吗?先动手打人的对方被罚款3000元,我被拘留7天了,还需要再赔偿对方吗?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对方做生意不讲诚信,让我去外地拿木方样品给他看,他看过样品后满意,我们就谈好价格,对方说过几天让我送料子,中间也电话联系过说确定要,可是过几天我去工地结账时,他却让别人送了,别人的价钱比我们之前谈的还要高,我就和他理论,他当天喝了酒,满嘴脏话,说“妈*,这是我家门口,我想要谁的就要谁的。”(工地就在对方庄子上,而且帮他干活的都是他家里的亲戚)没说两句,骂道:“妈*,打你个狗*的。”就先出拳头朝我的面部打来,把我打倒在地上,额头上被他打出了包,身上也破了,我就本能反应随手捡起地上的钢管回击他的头部,把他打伤了(入院诊断为:额部头皮挫裂伤、右手拇指软组织挫伤),(他工地上的那些亲戚都拿锤子,斧头的追我,幸亏我跑的快,要不然就出人命了)。当地派出所的处理:问他还同意调解,他说不同意,我被处七天拘留,他被罚款3000元.现在他向法院起诉让我赔偿他医疗费4456.24元、营养费70(7*1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6(7*18)元、误工费)元、护理费238(34*7)元、交通费300元,合计12590.24元,诉讼费由我承担,他是职业是农民,还要200元一天误工费。我能胜诉吗?
马路上摩托车压死小狗,需要赔偿么?狗主先动手打车主头部,车主还击算正当防卫么?
对方先动手打人致使我方住院,我方家属因气愤动刀伤对方致使住院,我方家属需要负刑事责任么,以后赔偿怎么赔呢? 那对方需要承担什么责任呢
我是某大学学生,一名同班同学夏某在校外请社会人员龙某来我校在我教室攻击我。具体是从我进门起上课时间百般辱骂我,而我没有反抗,欲冲过来攻击我被班干部拦住,之后他们出去了,到了中午学生相继去午餐,教室只剩六位同学。这时夏某再次带着龙某及另一帮凶田某来教室,龙某撕坏我的学习用品宣纸,我说一句"记得还我",然后龙某用撕掉的宣纸醒鼻子然后扔给我说:"好啊,现在还给你!"我沒出声的把废纸扔走,看了他一眼,他说我有意挑衅便抓住我头发将头部向后墙撞,用拳头攻击我...
为了帮徒弟调解,对方发得侮辱,恐吓短信。与对方在我家发生拉扯,对方已随从拿板砖拍我后脑,造成五厘米以上创面,我随之还手,对方一个鼻骨造成两处裂痕,一个头部3厘米左右创面,请问这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我爸与人发生口角后,对方先连续打了我爸3拳,在旁人拉他无效的情况下,打我爸第四拳前,我爸爸打了对方一拳,结果对方摔倒后又冲上来准备打我爸爸。结果我爸爸就又打了他一拳。
后来对方报警。我爸爸的验伤报告出来说身体没有问题,但是对方住院了。硬说是我爸爸把他打成肺气肿。住院了一个多星期。
不知道我爸爸属于正当防卫吗?如果属于需要如何赔偿对方的医药费?如果不属于又要付什么责任?谢谢! 那么现在对方的医药费是6000元,要求我爸爸全部赔偿是否可以?另外,如果我...
6/14刮大风把我家树杈挂断,砸到了邻居家的房子,此为自然灾害。
邻居很不讲理,跑到我家闹事,当时只有我妈妈一个人在家,她(中年妇女)打了我妈,(现场没有人证。后来我带妈妈去医院看病,有医生证明。)
我妈没有还手,见事情不妙,就跑到大门外边,她又追到外边打人,被邻居拉开。妈妈手臂上有伤。第二天,她又跑到地里纠缠不休,用石头袭击我爸爸,被我哥哥看到,怕伤害到我爸,我哥用棍子将她打了一下,她坐地耍赖,说打伤。
后来被她哥哥拖走,他们当时并无报警,也没...
请问:当我们在大街上行走时,受到别人的无故伤害时,我们不能正当防卫吗?只有在别人用武器行凶时才可以正当防卫吗?如果正当防卫我们也要被罚款和拘留吗? 问题是我妹妹并未对他人造成伤害,而她本人被别人打后住了七天医院,派出所调查(采用了施暴者姨姨的证言)说只有一个人打了,其实有两个人打了,而且他说要拘留要两个人一起拘留,说我妹不能还手,而且要拘留,他们派出所也没有地方,请问我们可以高派出所行政不作为吗?到哪去告?
我弟前几天给人搬家,碰到车拦路,而发生口角,受害人上来动手打头,出于自卫用砖头划过其头部,照成伤害,公安部门让协商处理。第二天签定协商赔伤5000现金,可公安部还是拘留了我弟5天,请问这官司该怎么打??该告谁?? 可以起诉公安局吗?
09.08.22晚上9点45分左右,一辆轿车在312国道边上一家小小的烟酒店门口停下,下来4.5个中年男人。径直走向隔壁楼上一住户,女驾驶员关车门准备离开,小店内一小姑娘(20岁)上来指责,说明门口不可以停车,驾驶员说一会就走,小姑娘说,那你停停好,不要横着停,象前面一辆车一样竖着停进去。这时候,走过来一位180m左右的男人(此人就住楼上,平时和小店关系蛮好。并无瓜葛)。冲上来就说,怎么不能停,是你家门口吗?小姑娘回了一句,不是我家门口难道是你家门口?男人二话不说,...广东省珠海市一宗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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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珠海市一宗奇案
  珠海的天空(一)阴天
  这是一个真实案例,如有不实,本人愿负一切法律责任,为不侵犯他人隐私,本文所有人物均为化名。
  在押在员必须遵守六要七不准
  (一)六要
  1\要服从看守人员的管理教育和武装警察的看管.
  2\要如实交待问题,揭发犯罪同伙,检纪他人的犯罪行为.
  3\要认真学习国家的政策法律,深挖犯罪思想根源,努力改造世界观.
  4\要搞好个人和环境卫生,保持内务整洁.
  5\要按时作息,遵守学习\生活\劳动等各项制度.
  6\要互相监督,及时检纪同监人员违反监规和本规范的一切言行.
  (二)七不准
  1\不准互相交谈案情,传授犯罪方法,教唆和怂恿他人对抗审讯\审判工作.
  2\不准散布反动言论,搞封迷信活动。
  3、不准称王称霸、拉帮结伙、打架斗殴、欺压他人、抢占他人财物、抢吃他人食品。
  4、不准起哄闹监、喧哗吵闹、聚众滋事、习拳练武、纹身、赌博、制造和私藏危险物品。
  5、不准抗拒管理教育,装病和自伤自残。
  6、不准乱写乱画,以及在床扳、书报上乱写乱画。
  7、不准消极怠工,偷窃和私藏工私财物。
  这监规可以验证我是一个囚犯的身份。
  我姓黄,名字不想公开,就用“不白”代替吧!
  日上午9时,我黄不白按派出所的要求,带病历和治院费用的发票到派出所处理被殴打事件,谁知副所长叫我和打我的黄某侨上车走,我当然知道走为何意,形事拘留证嘛,我又不是第一次,怕什么。和我一起来的弟当场指责:“明显我哥被人打,有什么理由抓我哥?”并指着送黄某侨来的她丈夫黄某荣说:“反而他打断我哥的手你们派出所就不抓他!我到那儿也要上告!”见惯大场面的我对弟说:“不要吵!跟他们吵没好处!”接着将自己的手机和钱物交给弟带回家就上车。其实我心想,也没什么的,我看派出所也只想吓下我,要我和对方和解吧。果然不出我所料,车在半路上那副所长对我们说:“最后给你们一次机会,你们现在讲好赔偿问题,就可以和解不用进看守所!”我说:“她不赔我就不罢休,别以为坐完牢就不不用赔,我会刑事附带民事叫她赔的。”黄某侨说:“睬她都傻的!”我说:“那走吧!我不怕坐牢,反正我也坐过。”副所长说:“我就真不信有人不怕坐牢!”
  到了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搞了几个小时才上头才开出刑事拘留证,我对办安民警说:“我现在手还装着钢板,看守所应不会收押的。”他们说;“你放心吧!那儿有医生的。”
  最后还是把我和殴打我的三个人中的一人黄某侨送进珠海市第三看守所。
  我进去的第二天,天开始下大雨,一直下了两个多月,我想我是冤枉的,连上天也为我抱不平,如果不放我出去,雨可能就不会停。
  就这样,珠海一直阴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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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珠海的天空(二)较量
  其实我在进看守所的路上已经想到一事情,黄某荣的堂姐夫在看守所当领导,黄某侨当然不怕入去啦,如果人家要搞我,我在里面的日子就不会好过。入仓后发现,还好,现在的监仓文明多了,以前的《六要六不准》改成了〈六要七不准〉,进仓也不用执行仓规(被殴打)。下午,黄某荣的堂姐夫黄所来找我,问我事发的经过,我向他讲述后并表明我的立场:受到如此殴打不会不追究。他指责说:“进来容易出去难,我跟派出所的副所长通过电话,人家说给了两个月时间你们谈判,你怎么就不同意和解。”我说:“我的手被打断了,我是做手工为生的,以后怎谋生?他们不愿意赔偿,你叫我怎么和解?”他说:“那你们喜欢坐牢我也没办法!”我对他说:“我也没办法,只好得罪了!”他走后,我才想起刚才在车上,那副所长接了一个电话,在电话中说:“给了两个月他们也不谈好,没办法啦。”原来,派出所一抓黄某侨,有人就跟副所长说人情,看来我的对手也真不简单。
  黄所刚走,派出所的办案民警就来提审我,提审室只有一位民警在场,我进入时见其已提早在写问话笔录,其对我发问:“是谁打断你的手?”我答:“黄某荣。”又问:“是谁打破你的头?”我答:“黄某侨。”再问:“你要否请律师?”我心想自己无罪何用请律师,而且法律上的事我也懂,自己也会辩护。最后答:“不用!”这民警做事也真有效率,刚说完就叫我鉴名,我想看一下和我说的是否一样,他连忙解释:“没什么,这次来只要是问你是否请律师。”我心想:他只问这三个简单问题,笔录就算有差错也没什么问题吧。所以就鉴上姓名,但见其表情有异,最后还是不放心地拿起笔录来看,一看才知道上当,其竟然在笔录中记录的内容完全相反,记录为:问:“你是和何人打架的”答:“我是和黄某侨、黄某荣及黄某明打架的。”问:“你是怎样打伤黄某侨、黄某明的?”答:“我是用刀砍伤黄某侨和黄某明的。”我当场指出这与我作供内容不符,我不是和他们三人打架,是受到其三人殴打,后来这办案民警将打架改为被殴打,但对于我用刀砍伤人他怎么也不肯改,我说人家用铁枝打我我用刀去档他才受伤的,应该记录为:“我在制止三人对自己的不法侵害时,无意中误伤黄某侨和黄某明”但其说:“怎么说你的刀也是伤了人家嘛!”怪不得这笔录这么快就写好,原来是提早写好的,就等我鉴名。无奈之下,我很想撕毁这份笔录,但转念一想:跟警察吵好像没什么好处。最后,只得嗯下这气。
  回到仓内,细心一想,自己心太软了。怪不得早上在公安局搞了几个小时开不出拘留证,原来我在案发当日做的笔录将案发经过全说了,但就没有我犯罪的证据,因为被人殴打当然不是犯罪啦。他们头儿也知道这样抓我是不行的,所以搞了这么久,只开出三天的拘留期。现在发现有问题,只得用这种手段陷害我,我刚才是应该撕毁那陷害的笔录才对,自己也太大意和太过自信啦了。早段时间,我弟对我说:“发生这事,凭自己现在今时今日的地位,量他派出所也不敢乱来而偏帮对方吧!”所以在我出院后,曾到派出所找负责这案的副所长,讲明其三人对自己的殴打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椐〈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是共同犯罪,派出所应追究其三人的刑事责任,本人的行为根椐〈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但和人民警察谈法律,自己只是门外汉,何况这副所长还是读政法出身的,因此最后加了一句:“不好意思,班门弄斧了。”没想到,今天竟要付出如此代价。
  在入去的第三天,我接到了一份延长拘留通知书,将拘留时问改为七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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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珠海的天空(三)监仓
  这次进来后发现看守所在一点改善,以前的白饭是黄色的,现在用的米好多了,饭里也很少有沙;仓里安装了闭路电视,24小时有人看着,打架少了;每天有医生巡诊,不像以前有病才叫医生;还将新来的安排在过渡仓,以让新人熟习环境。不过监仓都一样的,由两个室组成,一没天顶的室叫风场,可以让人井底观天,入过去的人就明白小学时学的《方志敏》课里的:“我是用别人放风的时间”里面“放风”的意义,另一室内是生活的地方,唯一让人有现代感的是电视机,不过只在晚间开播,床是一字形的,就像舞台。通常一个仓关押二十至三十人,一半人睡地下,一半人睡床,
  近门口的床头第一位离马桶最远,所以是全仓中最有资格的人睡的,以前叫床头或仓头,现在有一职称“轮值员”。我们这里通常也是一半外省人一半本地人,由于床头是个认识的(原是特警),所以当晚我就可以被安排睡床。而且进去后只要你说以前入过来,其它人就会不敢乱来。只要有钱就可以购买食品和生活用品,也可以加菜和加宵夜,所以一日吃几餐也没问题。我人是很乐观的,面对铁窗和高墙,我经常用监仓的优越性来和别人开玩笑:
  我们住的房免租,
  用的水和电免费,
  一日三餐不用愁,
  还有医生天天看,
  人民警察看大门,
  国家军队当保镖。
  说真的这次坐牢感到有点潇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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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珠海的天空(四)反击
  在入去的第三日,派出所的办案人员又对我提审,我向其质问:“为什么只对黄某侨一人进行刑拘。”其答:“公安机关处理故意伤害案,一般只追究致害人的刑事责任,就是说哪一个打伤你,就追究那一个,对其他参与者,一般按《治安管理条例》实行治安拘留。
  在第七天,斗门区人民检察院的办案员对我进行批捕前的讯问,我反映自己是正当防卫性。并对公安的办案手法及其采用欺骗性的手段进行采证提出意见,但检察人员说只要不是刑讯迫供就没有问题。
  第十四天即日,派出所的办案人员来对我执行逮捕,在作问话笔录时,我对作记录的上次那个民警说:“这次你不要像上次那样做口供啦,你问什么,我会作答,但不是我作答的内容希望你不要记录,否则我的口供就变成是你的口供了。”最后其向我宣告对我执行逮捕,问我可有意见,我说:“当然有意见,我是被人殴打的,却被逮捕,而殴打我的人却逍遥法外,你们到底是怎么办案的?”但其要求我鉴名时,却发现其有在笔录上写有:“我是用刀砍伤黄某侨和黄某明的。”我坚决表示这不是我作供的内容,不同意鉴名。最后其按我的要求,将笔录中改为:“我在制止黄某侨和黄某明对自己进行的不法侵害中,无意造成两人受伤。”办案人员虽然将笔录改了,但就很不服气,一同来的派出所副所长指责说:“你就算不合作我们也有办法对付你。”我指责:“你们要害我我也没办法,你们本来就是偏袒对方,我在案发当日就已向你们讲清楚是黄某荣首先对我殴打的,但就不见你们对他作讯问,你们是什么时候对他作笔录的?”这副所长即时发难,大力拍桌子说:“黄不白,我们什么时候对黄某荣作笔录,有必要告诉你吗?”我也不甘示弱,大声说:“是他打断我的手的,你们当然有责任向他作调查,不调查说明你们在偏帮他。”这副所长随即对作记录的同伙说:“我们走,不用理他!”这时看守所的值班管教走来,问我发生什么事,怎么对民警说话这么大声,我说:“他们在冤枉我,我当然不服。”最后管教把我带回仓,逮捕就这样执行了。
  我回仓后,越想越气愤,在狱中分别寄信到斗门区人民检察院申控科、斗门区公安分局、斗门区政法委员会、斗门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反映本案的案情。在上级部门的监督下,本案得到重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在收集了多位证人的证言后,对黄某荣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承认黄某侨、黄某荣及黄某明为共同犯罪,认定三人都为主犯,应受到同等责任的刑事处罚。但斗门区人民检察院在双方是否互相殴打这一情节上不肯作详细调查,因为检察院也将本案定性为互相殴打,推翻本人正当防卫的事实从而将本人逮捕的,可以说,检察院不肯承认自己批捕错误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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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珠海的天空(五)起诉
  在日,我在被关押6个月零4天后,找到械捡察院驻看守所的检察员,反映本案是超期羁押,指出检察院不起诉又不放人是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两天后,收到斗门区人民检察院的《刑事起诉书》。对于起诉书描述的案发事实和情节,使我感到惊讶,检察院将案发经过分为四个阶段:
  1、双方发生争吵;
  2、打斗;
  3、我被殴打;
  4、双方互相殴打。
  但是:
  1、发生争吵的起因起诉书没有说明,因为事端是由对方引起的,所以免提。
  2、发生什么样的打斗起诉书只字未提,因为是无中生有的,(事后发现是对方的虑构出来的情节),谁打谁第一没有提,因为这是所有人都知道的,包括公安和检察机关,但是提出来的话对有理方有好大的得益,所以不提为妙。
  3、我被殴打这是对方三个当事人及7位证人都证实的事实,不得不提。这殴打如此明确但公、检、法都没有承认这是不法侵害。
  4、我被殴打后反抗起诉书认定为互殴。
  起诉书含糊其词完全没有双方互殴的过程。可以说这是一份简单得不能再简单的起诉书了。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件的时候,必须要查明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有一点要说明的,如果案发情节越是明确,对无理一方是越是不利。这里某些办案人员的意图在此表露无遗。
  以下是起诉书的全文(供明眼人研究):
  起诉书
  被告人黄不白,男,36岁,汉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职业:个体户。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珠海市第三看守所。
  被告人黄某侨,女,35岁,汉族,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珠海市第三看守所。
  被告人黄某荣,男,40岁,汉族,日因本案被监视居住。
  被告人黄不白、黄某侨、黄某荣故意伤害一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侦查终结,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经依法审查查明:
  日11时许,被告人黄某侨、黄某荣及黄某明(另案处理)在珠海市斗门区某农村信用社门口因故发生争执,继而发生打斗,黄某荣双手抓住黄不白肩膀将其按倒在地后,黄某侨用拳脚、黄某明用水烟管一起殴打黄不白,群众将黄某荣拉开并扶起黄不白,双方不肯罢休,黄不白从身上抽出一把裁纸用的西瓜刀,黄某明、黄某侨、黄某荣也手持两条长约1。2M直径约14MM的螺纹铁枝,又互相殴打起来,最后黄某明、黄某侨、黄不白三人先后受伤倒地。结果黄某明头部、腰部受伤,右顶颅骨骨折,腰椎椎体骨折;黄某侨头部、手臂、手指多处软组织受伤;黄不白全身多处受伤,左手尺骨骨折,经法医学鉴定三人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经查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不白、黄某侨、黄某荣无视国家法律。用西瓜刀、铁枝、水烟管、拳脚畜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黄某侨与黄某荣共同实施犯罪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构成共同犯罪。为严肃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万某萍
  二OO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附:本案主要证据复印件、证据目录各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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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珠海的天空(六)无题
  我在接到起诉书之前,即在日,检察院的办案人员来提审我,问我有什么要求,我当即向其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状》,请求依法从重追究被告人黄某侨、黄某荣及黄某明的刑事责任,同时要求三被告人连带负责赔偿经济损失200992元。同时要求立即释放无辜的本人,将造成本人轻伤的致害人黄某荣辑拿归案。办案的万检察官对我说:“黄某明年龄这么大啦,我们不会抓他的。”我因在里面没有法律书参考,也不知道法律对年龄的上限,所以当时未有回答她这个问题。但在接到起诉书后发现自己为第一被告、黄某侨为第二被告、黄某荣为第三被告、黄某明为第四被告即另案处理。
  在日接到起诉书的同时,并鉴收一张开庭的传票,告诉本案在日下午3时开庭,还鉴名确认是否聘请辩护人。由于上次一个亲戚的一宗刑事案花了6000元请的律师,在交钱后律师说不打无罪,并威胁说打无罪得罪法官被重判的责任由我们负,最后这位律师还向法官通风报信,开庭后连辩护词也拒交。在二审时又花6000元在珠海请来两位律师进行上诉,但最后还是被出卖了,所以这次我不敢请律师了。还好,我在仓里当上轮值员(即牢头)不用工作,有的是时间。于是凭着平时看报和看书学来的法律知识,自己写好一份《辩护词》和一份庭上辩论用的《辩论题》,同时向家里寄信叫家人开庭时来旁听。
  日,检察院的办案人员又来提审我,这使我感到奇怪,过几天都开庭了怎么还要提审?原来是办案员来转达黄某侨的辩护律师的话,要求我将之前提出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撤回,我追问理由,万检察官说:“黄某侨现在也想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但1月5日要开庭,他们认为时间来不及,所以要求你先把民事撤下,待刑事判下来再打民事,否则不开庭。”我向万检察官问:“刑事附带民事是不用诉讼费的,我请求的标的是20万元,诉讼费为8000元,如果分开打,我未打先要交8000元,你说我会这样笨,答应他吗?”万检察官威胁说:“那就没办法,1月5日不开庭了。”我无言以对,提审就这样结束。
  回到仓后,越想越气,心想:“难道公、检、法是他家开的吗?我已鉴了开庭的传票,法律上已产生效力,怎么可以由黄某侨的辩护律师说不开庭,检察院的人就决定不开庭呢?”于是连忙写了两封信,一封寄去斗门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一封寄去斗门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刑庭,反映黄某侨没有在法定期内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其自己放弃应有的权利,与本人无关,并要求庭审如期进行。
  日,黄所来仓里找我,又提出要我撤回民事诉讼,我对他说:“撤也可以,但一定要现在谈好对我的赔偿问题,并在开庭前鉴好和解协议,否则我不会撤!”他说:“那我也不那么麻烦帮你们谈,反正法庭的人和我很熟,我已请他们吃过饭,如果你也请他们,他们也是吃完原告再吃被告,到时可能还要判你倒过来赔偿!”望着他远去的背影,我想:“其实你们怕的是我附带民事中的请求从重追究黄某侨、黄某荣及黄某明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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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珠海的天空(七)辩词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和审判员:
  你们好!本人黄不白,男,36岁,汉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职业:个体户。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逮捕,12月20日被斗门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现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另行聘请辨护人,由本人为自己作辨护,现提出以下辨护理由:
  1、本人是被害人,公诉机关以故意伤害他人对本人提起公诉,并以致使本人伤害的两被告人黄某侨、黄某荣同案审理,于理不合,于法不容,本案是冤枉本人的错案。
  在本案中,本人由始至终无故受到被告人黄某侨、黄某荣及黄某明的持械围殴,造成本人全身多处受伤,经法医学鉴定为轻伤。在殴打中,被告人黄某明首先用水烟管猛打本人的右脚大小腿、左胸膛及右手臂,造成挫伤,其后又持螺纹铁枝猛打本人的右头顶部、左脸部及左耳部,使右头顶部产生一个5CM的血肿包及左耳耳膜内陷,造成脑震荡、脑功能障碍、经常性耳鸣及耳闷塞,无法治愈。被告人黄某侨对被按倒在地的本人拳打脚踢,使本人双脚侧边和腰侧边受到挫伤。其后,又持水头铁管猛打本人左边头顶部,使本人头皮破裂,产生脑震荡和脑功能障碍,现经7针缝合,遗下一U形伤疤及经常性头痛的恶疾,被告人黄某荣用螺纹铁枝从本人身后拦腰猛打,使本人左手尺骨粉碎性骨折,同时令左腰部留下螺纹血印的挫伤,由于其力大,还使本人身体向前扑倒在地。现左手经手术加装钢板,一年后还要进行拆除手术,造成本人左手无力及运转不灵活的残疾。
  以上病情本人的病历及法医学鉴定均有记录,本人经33天的治院治疗,身体和精神上受到的痛苦和伤害皆由三被告人造成,其行为触犯《刑法》二百三十四条,构成故意伤害罪,理应受到法律的制裁,但公诉机关却将身为被害人的本人与被告人黄某侨及黄某荣同案审理,对本人提起公诉,于理不合,于法不容,是冤枉本人的冤案错案。
  2、公安机关及检察部门对本案的事实认定不清,起诉书含糊其词,自相矛盾,与案发事实不符,因此,本案是错案。
  本案的案发是本人在进行贴广告工作时,被被告人黄某明无理拦截进行质问而引发事端。被告人黄某侨首先挑衅引发争吵,又纠集其丈夫黄某荣及其父亲黄某明率先动手殴打本人而引起。黄某荣说要打本人后就冲上前打掉本人的近视眼镜,将本人往后扳倒在马路上,双手死按着本人的肩膀,使本人仰卧在地,黄某侨冲过马路上前对本人拳打脚踢,黄某明用水烟管猛打本人的胸部及脚部。期间,本人完全没有还手反抗,没有与三被告人发生任何拉扯,推搡等身体接触,任由三被告人殴打。最后,本人用脚蹬向黄某荣的下巴,使其不得已放手,本人才可以挣扎爬起身,其时。黄某明已跑回屋内,拿出水头铁管和螺纹铁枝,黄某侨即呼喝同伙:“取水管!”就在门口接过黄某明的水管冲过马路。本人深感生命安全受到威胁,不得已拿出当时用以裁广告纸用和贴广告用的单刃不锈钢刀准备制止三被告人对本人进行的殴打。但其三人随即冲上前,分别在本人的前面、左侧及后面呈三面夹攻之势,黄某侨首先对本人头顶部打一水管,黄某明也拿螺纹铁枝从后打向本人的右头顶部。由于本人有500度近视及200度散光,被打掉眼镜后视力只有0。1,加上之前已被三被告人打得头晕转向,全身乏力,因此只能凭感觉感到哪里有水管和铁枝打来就用刀向那里挡一下,以免身体受到更大的伤害,最后,黄某荣用螺纹铁枝向本人向后拦腰猛打一下,使到本人身体向前扑倒在地,其还想再打,被围观的群众合力制止,其感形势不妙,扔下铁枝逃离现场。本人被打后伤势严重,被热心的群众黄某庭扶到卫生站包扎治疗,后被120救护车送至井岸遵义医院救治。
  在公诉机关的起诉书中描述“经斗门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审理查明,是群众将黄某荣拉开并扶起黄不白,双方不肯就此罢休”。这是子虚乌有之事,事实是本人用脚蹬开黄某荣才得已挣扎爬起身,当时是被告人黄某侨、黄某明不肯罢休,从屋内拿出水管和铁枝对本人进行围殴。起诉书还认定“黄不白与被告人黄某侨、黄某荣及黄某明因故发生争执,继而发生打斗,黄不白受到三被告人殴打,后与三被告人持械互相殴打”这是公诉机关认定的事实不清,打斗、被殴打及互相殴打根本就是自相矛盾,事实是本人由始至终受到三被告人的持械围殴,本人不得已拿出单刃不锈钢刀阻止其三人对自己的殴打,这不属互相殴打行为。另外,起诉书对三被告人殴打本人的过程含糊其词,目的就是想强行指控双方为互相殴打,掩饰三被告人的罪行,这明显与案发事实不符,是认定事实不清,从而造成本案为了错案。
  3、主观上本人不是故意伤害他人的身体健康。客观上也不是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的行为,本人的行为是合法的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对本人的指控,适用的法律错误,造成错案。
  故意伤害罪,指的是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本人由案发始遭到黄某荣按倒在地,被三被告人围殴,到黄某侨用铁管打破左头部时,都没有还手反抗。但当黄某明及黄某侨持械打伤本人后,深感生命安全受到威胁,不得已拿出刀来阻挡三被告人的铁管和铁枝的袭击,这种反抗行为不是打斗,也不是互相殴打,虽然无意中造误伤黄某侨及黄某明,非本人故意,也非本人希望或者放任的结果。当时本人不知道其二人有伤,是事后听说才知道的,因此,在主观上本人不是故意损害他人的身体健康,本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使本人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损害的,属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人黄某侨、黄某荣及黄某明率先引发事端,无故对本人进行殴打,率先持械打伤本人,严重侵犯本人的人身权利,危及本人的生命安全,是正在对本人进行的不法侵害,因此,本人不得已的情况下,拿出刀来制止其三人对本人的不法侵害,阻止其铁管和铁枝的袭击,是合法的正当防卫,在公诉机关的起诉书中也认定,是三被告人率先动手殴打本人,这说是对本人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因此,本人进行的正当防卫,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正当防卫,必然对不法侵害人有动作上的行为,就像警察抓捕拒捕的嫌犯一样,如果说这种行为是打斗或者是互相殴打,那是不懂法律的缘故,本案正是办案人员不懂法律,从而造成错案。
  4、公安机关及捡察部门的办案人员偏袒被告人黄某荣及黄某明,使其二人免受刑事拘留,造成本末倒置、颠倒黑白、混淆是非的冤案错案,是明显的司法不公。
  本案的案发起因是被告人黄某侨、黄某荣及黄某明率先引发事端,无故持械围殴本人而引起,并造成本人轻伤,三被告人为团伙作案,在其同犯罪中,黄某侨起纠集作用并积极实施殴打,是主犯。黄某荣率先动手殴打本人,又持螺纹铁枝猛打本人的左手臂及腰部,是造成本人轻伤的致害人,是主犯,故应按照两被告人参加的全部犯罪予以等处罚。黄某明在案发时,由始至终积极参与持械殴打,并主动提供殴打用的凶器,是从犯。三被告人对本人进行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清楚,手段残忍,影响较坏,理应受到法律的严惩。但公安机关及检察部门却不理事实的真相,不理本人的强列抗议,只对黄某侨一人进行刑事拘留,对主犯黄某荣只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对黄某明就以年老为由不并案审理,难道法律有规定超过若干年龄就不受法律的约束吗?在本案中,本人由开始被三被告人无故持械殴打,到挣扎爬起身准备制止其三人对本人的殴打时,再受到三被告人持铁管和铁枝的殴打,整个被殴打的过程没有停止过。而本人身为被殴打的被害人,却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被捡察机关提起公诉,这根本是本末倒置、颠倒黑白,混淆是非的冤案错案,是明显的司法不公。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可以证明公安机关及捡察部门对本人进行立案、刑事拘留、逮捕及提起公诉都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违法行为。相反,对于被告人黄某荣、黄某明的犯罪行为就没有依法进行追究,掩饰和包庇其罪行,这使本人感到极大的愤慨,同时感到遗憾的是,办案人员不懂法律,才造成如此荒唐的错案。对于办案人员违法办案的行为,本人将保留法律追究的权利。如果审判机关坚决将错误进行到底,强行判案,必然严重影响到法律的公平公正,其后果将不堪设想,本人也会以法律为武器,坚持与违法犯罪分子及违法办案人员作斗争,就算申诉到最高人民法院,也要坚实沉冤得雪。在此,本人恳请斗门区人民法院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宣告本人的行为属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并立即无罪释放。同时将被告人黄某荣及黄某明辑拿归案,绳至于法。对被告人黄某侨、黄某荣及黄某明的犯罪行为从重处罚,并连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予本人一个公道,以维护法律的尊严,请予公断!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被告人:黄不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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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珠海的天空(八)判决
  二OO六年一月五日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斗法刑初字第18号
  公诉机关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捡察院
  被告人黄不白,男,36岁,汉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职业:个体户。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珠海市第三看守所。
  被告人黄某侨,女,35岁,汉族,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珠海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张某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瞿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某荣,男,40岁,汉族,日因本案被监视居住。
  辩护人李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以斗检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不白、黄某侨、黄某荣犯故意伤害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万某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不白、黄某侨及其辩护人、黄某荣及其辩护人,鉴定人肖某某、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在法庭审理中,控,辩双方针对指控和事实,罪名及相关情节,当庭举证,质证和辩论,被告人黄不白、黄某侨、黄某荣作了最后陈述,具体如下:
  公诉机关指控(略)。。。。。。内容同起诉书。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如下证据:
  1、证人黄某庭的证言,证实案发时其听到卫生站
  外面有人吵架,便走出门口,见黄某荣抓住黄不白的衣服将其按倒在地,黄某明拿水烟管在黄不白脚上打了几下,黄不白跌在地上,其便过去拉起黄不白,黄某荣被其他人拉起。黄不白起身后,走到小卖部并从身上抽出一把西瓜刀,黄某明和黄某侨各拿一条铁枝出来,双方在路中央打了起来,但不知谁先动手,先见黄某明被砍倒在地,再见黄某侨倒下,最后黄不白亦在信用社那边倒下,还见黄某荣抱起其妻黄某侨去医院,但未见到黄某荣拿铁枝打人。
  2、证人梁某燕(黄某明的儿媳妇)的证言,证实
  在案发时,黄不白来到其家门口,以黄某明乱说他弟弟打人一事与黄某侨吵起来,黄不白说黄某侨去做“鸡”(妓女),双方对骂一会后离开,过一会儿黄不白又跟黄某明吵起来,她便走出家门口,见黄某荣与黄不白互相抱打在一起,黄某明拿水烟管打了二下黄不白,黄不白跌倒在地,黄不白起来后走到一边,黄某明走回家,这时见黄不白拿出一把西瓜刀砍向黄某明左额和后脑部,再砍向黄某侨,她害怕便跑回家打电话报警,她还证实当黄不白拿刀走向黄某明、黄某侨时,二人各拿了一条约一米长的铁枝,但没有打到黄不白。
  3、证人黄某华的证言,证实案发时他从家中出来,见
  黄某荣将黄不白按倒在地,黄某侨用脚踢黄不白的脚,黄某明用水烟管打黄不白的脚,见状便上前将黄某荣拉开,劝双方不要打,但双方继续对骂,他便走去,不久双方又打了起来,黄某侨、黄某明各持一条约一米长的铁枝打黄不白,黄不白手拿一把西瓜刀挡,挡了几下便倒地,二人仍用铁枝打黄不白,黄不白闪过后猛站起来用刀将二人砍倒在地,黄不白随后离开现场。未见到黄某荣参与械斗。
  4、证人黄某欢的证言,证实案发时其见黄某明、黄某侨与黄不白吵架,后黄某荣把黄不白按倒在地,黄某明明手拿水烟管打黄不白,因当时很多人围观,后面就看不清了,再看清时,见黄不白已手拿一把西瓜刀在摆弄,其因害怕便回家了。
  5、证人黄某卫的证言,证实案发时其见黄某明、黄某侨、黄某荣与黄不白吵架,约五分钟后,黄某荣冲向黄不白并把黄不白按倒在地,这时黄某明手拿水烟管打黄不白,黄不白挣脱后拿出一把西瓜刀冲向黄某明,黄某侨就拿着一根铁棒把黄不白截停,并向黄不白的头部打了二下,黄某明见状也拿来一条长约1米的铁棒打向黄不白,双方打了起来,黄不白用刀向黄某侨的头部砍了几刀,黄某侨流血倒地,黄某明继续与黄不白对打,后黄某明的头部亦被砍伤倒地流血,黄不白自行离开现场到卫生站,未见黄某荣持铁棒打人。
  6、证人黄某达的证言,证实案发时其在信用社后面见黄某明的住宅前很吵,有许多人围观,并且见黄某明手拿一支水烟管、黄某侨、黄某荣各拿一支铁棒与黄不白打架,便开摩托车过去,期间见黄不白倒下,到场时见黄某侨,黄某荣持铁棒与手持西瓜刀的黄不白在对打,黄不白的眼镜已掉在地上,过一会儿,黄某侨倒下,剩下黄某荣与黄不白对打,黄某荣用铁棒将黄不白打倒在地后,抱起地上的黄某侨离开现场,不清楚谁先动手打人。
  7证人张某中的证言,证实案发时其在家中听到黄某侨与黄不白的吵架声,便走出房屋,见黄不白与黄某侨、黄某明互相推撞,场面非常混乱,黄不白不知被谁按倒在地,其便冲上前把他们分开,双方分开后平静一会,但仍在对骂,这时见黄不白先拿出一把刀来,黄某侨那方拿铁枝出来,双方打了起来,由于场面太混乱,看不清谁先动手,黄某侨先被打倒在地,黄某荣也冲上去帮忙,黄某明也被打倒在地,不清楚后来黄不白是否被打倒。
  8、证人黄某明(被告人黄某侨父亲)的证言,证实案发前晚其妻子在家门口与邻居聊起黄不白的弟弟打伤外地人的事时,被路过的被告人黄不白听到,黄不白便骂她们。案发当日黄不白路过其家门口时,其便与他理论,双方发生争吵,其女儿黄某侨及女婿黄某荣亦与黄不白吵了起来,后来吵得很凶,黄不白还想打人,黄某荣便推开黄不白,其用水烟管打了黄不白,黄不白就从身上拿出西瓜刀乱砍,黄某侨用一根约1米长的铁枝打了几下黄不白,其头部右侧被砍伤,黄某侨也被砍伤。
  9、作案工具照片,证明被告人黄不白打架时使用的工具为西瓜刀。
  10、现场勘查照片,证明双方打斗的地点。
  11、法医学活体检鉴定书。
  (1)、珠公斗刑技法活鉴字(号,证实被告人黄某侨左侧颞部、顶枕部右侧、左耳廓、右手背至右食指根部、右环指背部、右小指各有一处创口,右上臂外侧有一外表皮剥脱伴皮下出血,以上创口均边缘整齐,符合锐器作用所致,其损伤程度为轻伤。
  (2)、珠公斗刑枝法活鉴字(号,证实黄某明额部、右侧颞顶部软组织创伤,右顶颅骨外板骨折,符合锐器作用所致,其损伤程度为轻伤。
  (3)、珠公斗刑枝法活鉴字(号,证实被告人黄不白头皮裂伤,左尺骨闭合性骨折,体表多处软组织挫伤,损伤符合纯器所致,其损伤程度为轻伤。
  12、抓获经过,证明日公安机关根据群众提供的线索,分别在其住处将被告人黄不白、黄某侨抓获。
  13个人户口信息表,证明三被告人出生日期等基本情况。
  1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黄不白在侦查阶段供认,案发前一晚他路经黄某明家时听到黄某明的妻子说其妈及其弟的坏话,便上前警告她。次日(案发日)再经过黄某明家时,黄某明就昨晚之事与他理论,双方发生争吵,黄某明及其女儿黄某侨用言语污辱其妈,黄某明还用言语对他挑衅,他便与他们对骂。此时,黄某明的女婿黄某荣走向他并将他推向信用社旁边,同时将他推倒在地,黄某明用水烟管的他,他用脚踢开黄某明,起身从身上取出1把西瓜刀,此时,黄某明、黄某侨各持长约1。2米的铁水管打他,他用西瓜刀挡,砍,黄某荣拿过黄某明手中的水管打中他的腰部和左手,他随后倒地。
  (2)、被告人黄某侨在侦查阶段供认,日11时许,被告人黄不白路过她父亲黄某明家时,黄某明叫停黄不白,就黄不白昨天用言语恐吓其妻子一事与之理伦,黄不白便开始骂他们,并用污辱性语言骂她,她便与他对骂,此时她丈夫黄某荣(被告人)来到,上前责问黄不白,二人相互抓住对方胸前衣服扭打起来,后二人均摔倒在地,黄某明用水烟管打了黄不白的脚一下,她上前拉开黄某明,某他群众将黄某荣和黄不白分开后,黄不白马上走开,并从身上取出1把西瓜刀砍向她父亲黄某明的头部,她即从其父亲家拿出1根铁枝出来,刚出门口,黄不白即持刀向她砍来,其便用铁枝打过去,双方打斗约一分钟后,她便头晕倒地。
  (3)、被告人黄某荣在侦查阶段供认,其到案发现场时,,听见其妻子黄某侨(被告人)、岳父黄某明与黄不白对骂,黄不白用污辱性语言骂其妻子,其很气愤,便上前责问黄不白,黄不白用手抓其胸前衣服,其亦用手抓对方衣服,双方抱在一起,二人都摔倒在地,最后被围观的群众分开。黄不白随后走到一边,听有人说“刀来了”,其便回头见黄不白手持长约30CM的西瓜刀向其岳父的头部砍了一刀,见状其眼前一黑,后听有人说“黄某侨倒地了”,才清醒过来,见黄某侨、黄某明均受伤躺在地上。其否认持水管打对方。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黄不白、黄某侨、黄某荣持械蓄意伤害他人身体至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黄某侨与黄某荣构成共同犯罪。
  被告人黄某侨的辩护人当庭出示如下辩方证据:
  1、黄某明、黄某侨受伤的照片四张,以证明二人被刀砍伤多处。
  2、证人何某林、黄某敏的证言,以证明案发时二人均见到一伙人在吵架,后一个年约30岁戴眼镜的男人从身上取出1把刀砍一位老人,老人倒地,再有一个30多岁的女人拿1枝铁条挡那持刀人,那男人又砍向那女人,女人也被砍伤流血,当时情况很混乱。
  3、黄某明签名的“打架事件加忆”,以证实此次争吵是由被告人黄不白引起;黄某荣听到黄不白用污辱性语言骂黄某侨,黄某荣便上前责问黄不白与黄不白抱在一起,双方被群众劝开后,黄不白退到公路边,突然拿出西瓜刀砍向他,其头部被砍中二刀后倒地昏迷。
  被告人黄某侨及其辩护人对有关指控予以否认,提出本案的起因是由被告人黄不白挑起的,打架地点是在黄某明住宅门前,被告人黄某侨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能成为共同犯罪。
  被告人黄不白对有关指控予以否认,辩称是被告人黄某侨、黄某荣等对他实施围殴,黄某侨先用铁水管打他,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应构成犯罪。
  被告人黄某荣及其辩护人对有关指控予以否认,黄某荣辩称其没有打黄不白,其辩护人提出认定被告人黄某荣故意伤害的证据不足,被告人黄某荣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根据控、辩双方当庭出示的证据,综合各方争议及理由,本院评判如下:
  一、关于被告人黄不白与黄某侨、黄某荣等之间是互殴还是正当防卫的问题。
  控方当庭出示的证据中,三被告人的供述和黄某明的证言证实双方先是因琐事引发争吵,继而以污辱性语言对骂,直至相互推撞,黄不白被黄某荣等推倒在地,黄某明还用水烟管打黄不白,此时未造成身体伤害。平息后,双方均不肯罢休,发展至持械打斗,至于是黄不白先用西瓜刀砍向黄某明等人还是黄某侨先持铁棒击打黄不白这一情节,控方出示的证人证言不能明确证实,但能充分证实相互之间持械对打,最终黄某明、黄某侨、黄不白先后受伤倒地这一事实,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亦证明上述三人均是多处受伤,能印证他们是互相攻击对方,且控方出示的所有证据经当庭质证等庭审程序查证属实,未发现有违法取证现象,可作为定案依据。被告人黄某侨的辩护人出示的黄某明、黄某侨受伤照片,何某林、黄某敏的证言及黄某明签名的“打架事件回忆”只反映出打架的某一过程及黄某明、黄某侨受伤的情况,不能证明谁先持械打人,不能支持其提出黄某侨是正当防卫的观点。因此,本案中各被告人的行为应属于互殴而非正当防卫。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予以确认。被告人黄不白提出其行为是正当防卫、被告人黄某侨及辩护人提出黄某侨的行为是正当防卫的相关辩解和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二、关于能否认定被告人黄某荣参与伤害被告人黄不白的问题。
  证人黄某达、张某忠的证言,证实被告人黄某侨、黄某荣手拿铁棒与手持西瓜刀的黄不白对打,黄某侨先被打倒后,黄某荣与黄不白继续对打,最后黄不白被打倒在地,能印证被告人黄不白提出最后是被告人黄某荣将其打倒的事实,足以证实被告人黄某荣有伤害对方的故意和行为。被告人黄某荣提出其没有打人及其辩护人提出指控被告人黄某荣故意伤害的证据不足的辩解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被告人黄不白与被告人黄某侨、黄某荣等因琐事,发生争吵,继而持械相互打斗,互至对方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均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清楚,其本证据充分,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侨、黄某荣均有共同伤害对方的故意,属于共同犯罪。本案是农村邻里关系纠纷引起的互殴事件,与蓄意伤害他人身体的伤害行为在量刑上应有所区别,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不白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适用缓刑二年。
  二、被告人黄某侨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适用缓刑二年。
  三、被告人黄某荣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适用缓刑二年。
  (上述三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缴获的犯罪用工具西瓜刀1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罗某胜
  审判员:周某葵
  审判员:邝某雄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公章)
  二OO六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胡某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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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珠海的天空(九)上诉
  上诉状
  上诉人(一审被告人):黄不白,36岁,汉族,广东省珠海市人,职业为:个体户,。因本案于号被羁押,同年7月1日被逮捕,在日被释放。
  辩护人:黄不怕,系上诉人的弟弟,
  原审法院:(一审法院)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上诉法院:(二审法院)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黄不白因涉嫌犯故意伤害一案,在日被斗门区人民检查院提起公诉。斗门区法院于日公开审理,并于当月18号作出判决,判决上诉人构成故意伤害罪,判有期徒刑一年,适用缓刑二年。现上诉人对斗门区人民法院妄加错判的(2006)斗法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书不服,特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请求珠海市人民法院撤销原审斗门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斗法第18号刑事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或依法改判,宣告上诉人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一、本案的案发起因是被告人黄某明无故拦截上诉人引发事端,被告人黄某侨率先挑衅引发争吵,被告人黄某荣率先动手殴打上诉人而引起,这说明本案的起因是被告人的过错而造成。原审判决对此置之不理,是违背法律以事实为根据的原则,造成原判决不公平。
  上诉人在侦查机关所作的供述中多次讲明:案发当日上诉人经过黄某明家楼下商铺时,被黄某侨用手指着骂:“这种人有什么料到,话打他就打他啦!”。上诉人不想招惹是非,继续往前走,被黄某明从后追截并质问,黄某侨上前挑衅漫骂。后上诉人在贴广告时,黄某侨、黄某明继续漫骂并用语言污辱上诉人的妈妈。上诉人就与其二人隔着马路对骂,被黄某荣听到,其冲过马路对上诉人进行殴打。这事实有原审判决中公诉人出示的证据可以证实:
  1、证据(8),证人黄某明证言说:“案发当日黄不白路过其家门口时,其便与他理伦,双方发生争吵。”
  2、证据(14)(2)被告人黄某侨在侦查阶段供认:“日11时许,被告人黄不白路过黄某明家时,黄某明叫停黄不白,就黄不白昨天用言语恐吓其妻子一事与黄不白理论。”
  以上事实表明本案的案发起因是被告人黄某侨、黄某荣及黄某明的过错而引起的。被告人黄某侨及其辩护人提出是上诉人挑起的,因打架地点是在黄某明住宅门前。事实上案发地点不是在黄某明住宅门前,是在相隔一条四车道马路对面信用社侧门口前。黄某侨、黄某荣及黄某明当时是站在黄某明住宅门口前骂上诉人,而上诉人站在信用社门口前,其三人是冲过马路对上诉人进行殴打,上诉人当时根本不是与其打架,而是由始至终被殴打。黄某侨殴打上诉人,还说是正当防卫,可见是恶人先告状,但公诉机关没有依法查明事实真相,原审判决也避而不谈案发起因,是对法律应以事实为根据的一种漠视,造成不公判决。
  二、在日案发时,被告人黄某侨、黄某荣及黄某明将上诉人按倒在地上殴打前,上诉人并没有与其三人发生任何拉扯、推撞及打斗的行为。但公诉机关的起诉书却认定:“双方因故发生争执,继而发生打斗”。原审判决也认定:“双方因琐事引发争执,继而对骂,直至相互推撞,黄不白被黄某荣推倒在地”。公诉机关和原审法院无中生有,从而作出双方是互殴的判决,是歪曲事实,严重错判。
  上诉人多次向侦查机关供称:“黄某荣冲过马路,说要打我,说完一手打掉我的近视眼镜,将本人往后扳倒在水泥马路上,双手用力按着我的肩膀,使我仰卧于地,动弹不得”。这一事实还有原判决书中公诉人出示的证人证言可以证实。
  1、证据①,证人黄某庭的证言说:“案发时其听到卫生站外面有人吵架,便走出门口,见黄某荣抓住黄不白的衣服将黄不白往地上按,黄某明拿水烟管在黄不白的脚上打了几下。”
  2、证据③,证人黄某华的证言说:“案发时他从家中出来,见黄某荣将黄不白按倒在地,黄某侨用脚踢黄不白的脚,黄某明用水烟管打黄不白的脚。”
  3、证据④,证人黄某欢的证言说:“案发时其见黄某明、黄某侨与黄不白吵架,后黄某侨、黄某荣把黄不白按倒在地,黄某明手拿水烟管打黄不白。”
  4、证据⑤,证人黄某卫的证言说:“案发时其见黄某明、黄某侨、黄某荣与黄不白在吵架,约五分钟后,黄某荣冲向黄不白并把黄不白按倒在地,这时黄某明手拿水烟管打黄不白。”
  5、证据⑧,证人黄某明的证言说:“黄某荣用手推开黄不白,黄某明用水烟管打黄不白。”
  以上证据足以证明案发时上诉人在被黄某荣按在地上殴打之前,没有与黄某侨、黄某荣及黄某明发生任何拉扯、推撞和打斗行为。
  在原审判决中公诉人出示的证据14(2)、14(3)即被告人黄某侨和黄某荣向侦查机关供认“黄某荣上前责问黄不白,二人相互抓住对方胸前衣服扭打起来,后二人均摔倒在地,黄某明用烟管打了黄不白”。证据2证人梁某燕(黄某明媳妇)证言说:“见黄某荣与黄某辉互相拥抱打在一起,黄某明拿水烟管打了二下黄不白,黄不白跌倒在地”。事实是案发时黄不白被黄某荣扳倒在地,黄某明才上前用水烟管殴打的,不是黄某明用水烟管打了才跌倒在地。另外,三人均说黄某荣与黄不白发生扭打,事实是案发时根本没有抱打、扭打这情节。三人同时供称这子虚乌有之事,明显是串供和伪造事实,而且证人梁某燕是黄某明的家属,她作的证言根本不可信。
  在原审判决中公诉人出示的证据3,证人张某忠证言说:“黄不白与黄某侨、黄某明相互推撞,场面非常混乱,黄不白不知被谁按倒在地”。这证言与事实不符,因为在上诉人被黄某荣板倒在地前,黄某侨、黄某明还在马路对面,怎能与上诉人发生推撞。这分明就是摄造事实。
  原审判决中公诉人出示上诉人在侦查阶段供认:“黄某荣走向他并将他推向信用社旁边,同时将他推倒在地,黄某明用水烟管打他,双方推撞中他的眼镜也被打烂了”。事实上上诉人向侦查机关的9份口供笔录中,均没有供称与黄某荣发生推撞。公诉机关和原审法院是无中生有,歪曲事实,从而作出错误的判决。
  三、在日案发时,上诉人与被告人黄某侨、黄某明分别在马路的东西两边对骂,后被告人黄某荣冲过马路,用手指着上诉人的脸说:“你不骂我老婆我不打你,你现在骂我老婆我就打你。”说后就一手打掉上诉人的眼镜,双手从后按着上诉人肩膀将上诉人往后扳到在地,使上诉人四脚朝天仰卧于地,其双手死按着上诉人两胳膊(其正面对着上诉人双脚的方向),使上诉人动弹不得,其时黄某明冲过马路,用水烟管猛打上诉人的上身和右脚大小腿,黄某侨也冲过马路,用拳脚猛打上诉人腿部、腰部。其三人对上诉人的殴打是对上诉人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原审判决对此避而不谈,不理案发的真相,强行作出错误的判决,严重侵犯上诉人的合法诉讼权利。
  关于被告人黄某侨、黄某荣及黄某明殴打上诉人这一事实,有上诉人,被告人黄某侨、黄某荣及黄某明向侦查机关的供认可以证实,证人黄某庭、梁某燕、黄某华、黄某欢、黄某卫、张某忠的证人证言均证实这一点,斗门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也认定这一事实。所以本案始发是由被告人黄某侨、黄某荣及黄某明率先对上诉人进行持械(以水烟管为凶器)毒打行凶的事实不容置疑。
  四、案发时,被告人黄某侨、黄某荣及黄某明将上诉人按倒在地殴打长达5分钟,期间是有见义勇为的群众上前制止,但黄某荣身材健硕,体重达80公斤,黄某侨身强体壮,黄某明持老卖烂,三人都极其凶悍,群众无法拉开。黄某侨、黄某明还不肯罢休,黄某侨大喊叫“拿水管!”于是黄某侨、黄某明回家拿出凶器,上诉人趁机用脚蹬开按住自己的黄某荣,从地上挣扎爬起,但其时见到黄某明从家里拿出水头铁管和螺纹铁棒,深感形势危急,于是边退边拿出刀准备防御。黄某侨在门口接过黄某明手上的水管,冲过马路对上诉人头顶左部猛打一棒,黄某明也手拿铁枝随后绕到上诉人身后对上诉人头顶右部猛打一棒,导致上诉人头皮裂伤和血肿。上诉人从地上挣扎爬起至被铁枝打伤头部,前后过程不到10秒钟,所以说殴打是连续中进行的,中途没有自动或被迫停止。原判决认定上诉人从地上挣扎爬起后,殴打已平息,这是认定的事实不清,是毫无事实根据的妄加错判。
  以上事实有上诉人和被告人黄某侨在侦查阶段向公安机关所作的问话笔录可以证实。证人黄某庭的证言说:“黄不白起身后,走到小卖部并从身上抽出一把西瓜刀,黄某明和黄某侨各拿一条铁枝出来,双方在马路中央打起来”、证人黄某卫的证言说:“黄不白挣脱后拿出一把刀冲向黄某明,黄某侨就拿着一根铁枝把黄不白截停并向黄不白的头部打了二下”、证人黄某明的证言说:“黄某明用水烟管打了黄不白,黄不白从身上拿出刀乱砍,黄某侨用一根约1米长的铁枝打了几下黄不白”。以上的证人证言都能证明当时对方没有在对骂,黄某侨、黄某明持水管和铁枝对上诉人再行殴打,是在连续中进行的。证人黄某华和张某忠的证言,认为上诉人在被黄某侨、黄某荣及黄某明按倒在地上殴打后,挣脱起身仍继续和其三人对骂,这不是事实。原审的斗门区人民法院在这一事实如此清楚,证据如此充分的情况下,却判定上诉人从地上爬起后,殴打已平息,这是毫无事实根据的妄加错判,造成本案的判决错误。
  五、在案发时,上诉人见黄某明从家中取出水头铁管和螺纹铁枝,黄某侨在门口接过水头铁管朝自己冲来,被迫拿出单刃不锈钢刀准备防御。其时黄某侨、黄某明一前一后手拿水头铁管和螺纹铁枝,冲过马路对上诉人头顶左部猛打一棒,黄某明也随后绕到上诉人身后对上诉人头顶右部猛打一棒。原审判决认为:“至于是黄不白先用西瓜刀砍向黄某明等人还是黄某侨先持铁棒击打黄不白这一情节,控方出示的证人证言不能明确证实。”这是十分错误的,说明原审法院草率判案
  以上事实有上诉人在查阶段向公安机关作的问话笔录中供认,还有证人黄某华证言:“黄某侨、黄某明各持一条约一米长的铁棒打黄不白,黄不白手拿一把长约30cm的西瓜刀挡”。可以证实。
  证人黄某卫的证言说:“黄不白挣脱后拿出一把长约40cm的西瓜刀冲向黄某明,黄某侨就拿着一根铁棒把黄不白截停并向黄不白头部打了二下,黄某明见状也拿来一条长约一米的铁棒打向黄不白,双方打了起来”。这可以证明三点〈1〉上诉人拿出刀时黄某明、黄某侨已经从家里拿出铁棒。〈2〉黄某侨、黄某明先后持铁棒打向上诉人头部。〈3〉上诉人是后用刀挡黄某侨,最后挡黄某明的。但其说黄不白拿刀冲向黄某明这一点不是事实,因黄某明当时回家拿凶器,出来后,是冲过马路才来到上诉人面前。而且其跟在黄某侨身后冲上前的。
  以上证言足以证明事实是被告人黄某侨,黄某明先持铁棒打上诉人,上诉人才用刀去抵挡。原审认为证人证言不能明确证明是黄不白先用西瓜刀砍向黄某明等人还是黄某侨先持铁棒击打黄不白,是草率判案。
  六、原判决中公诉人出示的证据了14(1)即上诉人在侦查阶段供认:“当只有黄某荣按着他时,他用脚踢开黄某明,起身从身上取出1把长约40CM的西瓜刀”。而事实上上诉人向侦查机关供述的9份问话笔录中一再强调是上诉人用脚蹬开当时正用手按住自己肩膀的被告人黄某荣。另外,上诉人也从未供称“踢开被告人后起身从身上取出一把长约40CM的西瓜刀”。事实上上诉人听见被告人黄某侨大叫“取水管!”后,黄某侨与黄某明跑回家拿出水管和铁枝,再向上诉人冲来,上诉人才被迫拿刀准备自卫,这一事实上诉人均向侦查机关反复强调,而公诉机关和原审法院却歪曲事实。
  七、原审判决评判:“控方出示的证人证言能充分证实相互之间持械对打,上诉人和被告人黄某侨、黄某明的法医学活体检验签定书证明上述三人均是多处受伤,能印证双方是互相攻击对方”。这是判决认定的事实错误。
  正当防卫本身就是一种看似犯罪,实际不是犯罪的行为,鉴于作证的证人都是农村的农民,教育水平不高,对法律缺乏认识,将上诉人拿出刀来抵挡被他人的攻击,说成是双方对打的行为也合乎常理,但作为从事法律工作的侦查和审判人员以此为由,将上诉人的正当防卫行为认定为互殴,此乃对法律的讽刺、对罪恶的放任。
  上诉人的法医学活体检验验定结论是;“上诉人体表多处软组织挫伤”。这些多达10处的挫伤是被告人黄某侨用拳脚打踢,黄某明用水烟管殴打所致,还有6处水管和螺纹铁枝殴打留下的伤痕,足以表明被告人黄某侨,黄某荣及黄某明对上诉人的殴打手段极其凶残,造成的伤害较为严重。相反,上诉人除用刀阻挡被告人黄某侨黄某明的水头铁管和螺纹铁枝对自己袭击时造成二人有皮肉创伤外,没有对其二人有任何攻击和侵害,所以可以证实上诉人在未拿出刀前,没有与黄某侨、黄某荣及黄某明发生对打,原判决从双方伤势来认定双方是互相攻击对方,这是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错误。
  八、原审判决书中斗门区人民法院评判:“黄不白被黄某荣等推倒在地,黄某明还用水烟管打黄不白,此时未造成身体伤害”,这是原审法院歪曲事实,妄加错判。
  在原判决中公诉人出示的证据11&3& :法医学说体检验鉴定书中对上诉人的伤势鉴定为“体表多处软件组织挫伤”,其鉴定照片及上诉人提交的附带民事证据的入院病历中表明:“上诉人右脚大小腿,左胸膛及右手臂有大面积淤黑是黄某明用水烟管殴打所致,双脚侧面和腰侧面的大面积淤黑是黄某桥用脚踢打所致。”这些伤情足以认定,被告人黄某荣将上诉人按倒在地,黄某侨、黄某明上前持械(以水烟管为凶器)殴打时,已造成上诉人身体受到伤害。原审判决认定,此时未造成身体伤害,这表明原审法院歪曲事实,妄加错判。
  九、在本案中,被告人黄某明与被告人黄某侨、黄某荣是共同犯罪,是对上诉人进行故意伤害。公诉机关却将黄某明作为本案的证人,原审法院也采纳,这无法律依据,于理不合。另外,证人梁某燕是黄某明的儿媳妇也是黄某侨、黄某荣的亲属,其证言对黄某侨,黄某荣是偏袒的,根本不可信,但原审法院也采纳,还有,被告人黄某侨的辩护人自己帮黄某明作一份翻供的:“打架事件回忆”及提交两份所谓证人证言,但两证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庭支持质证。应当无证明效力,但原审法院也采纳,对此,上诉人认为本案的审判绝对不公平也不公正。
  十:原判决适用的法律错误,上诉人的行为是非常规范的正当防卫行为。
  1、在本案中,上诉人与被告人黄某侨、黄某明争吵,只是口头对骂。但被告人黄某荣听见上诉人与黄某侨对骂后,即冲过马路上前声称:“你骂我老婆我现在就打你!”说后就一手打掉上诉人的眼镜,双手从后按着上诉人肩膀将上诉人往后扳到在地,双手死按着上诉人两胳膊,使上诉人动弹不得,其时黄某明冲过马路,用水烟管猛打上诉人,由于上诉人无法挣脱,只得任由其三人对自己殴打长达几分钟,而且黄某荣身材健硕,重达80公斤;黄某侨身强体壮,以三人对势单力薄的上诉人一人,还使用凶器,被告人黄某侨、黄某荣与黄某明这种暴力行凶的违法行为,严重侵害上诉人的人身权利,是正在对上诉人进行不法侵害,且不法侵害致使上诉人身体软组织多达9处挫伤。在上诉人挣脱不开时,即侵害行为对象已经受到现实的、迫在眉睫的威胁,使上诉人深感形势危急,生命安全受到威胁。上诉人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为使自己的合法人身权利免受侵害采取正当防卫,这符合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
  2、从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来说,不法侵害人黄某荣、黄某侨、黄某明将上诉人按在地上进行殴打时,上诉人无法挣脱,并听见黄某侨呼同伙:“拿水管”时,上诉人就趁黄某明、黄某侨跑回家拿凶器之机用脚蹬开当时按着自己在地的黄某荣的下巴,使其不得已放手。当上诉人挣脱爬起身后,感到周身疼痛、全身乏力,自己又孤立无援,且黄某侨、黄某明又不肯罢休,从家中取出水头铁管和螺纹铁枝冲到面前,上诉人被迫拿出用于贴广告工作的单刃不锈钢刀准备阻挡三不法侵害人对自己的侵害,黄某侨手拿水头铁管首先对上诉人当头打一水管,使得上诉人头破,血流满脸。黄某明也跟着黄某侨后面,手拿螺纹铁枝绕到上诉人身后,对上诉人右头顶部猛打,使上诉人右头顶部产生一个5CM血肿包。上诉人被打后深感生命安全受到威胁,被迫举刀自卫,目的只是想抵挡和制止三不法侵害人对自己正在实行,尚未结束的不法侵害,所以上诉人在此时选择进行正当的防卫,是适时的,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
  斗门区人民检察院在起诉书和原审判决书中认定:“黄不白被黄某荣按倒在地殴打后,对方均不肯罢休”。上诉人当时正受到殴打,如果不肯罢休,岂不是还希望继续被人殴打。这一观点显然不合情理,不法侵害人黄某侨、黄某荣及黄某明对本人进行殴打,其后不肯罢休发展至持械殴打,这是事实,这一点说明其三人对上诉人的不法侵害是在持续进行中尚未结束。原判决认定:“平息后,双方不肯罢休。”是认定的事实不清。
  3、在本案中,上诉人在向侦查机关的作的9份笔录中,始终供称其一直是无故受到被告人黄某侨、黄某荣及黄某明持械围殴,其自己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不是打架,也不是故意伤害他人。当黄某侨、黄某荣及黄某明按着上诉人在地上殴打时,是已经着手对上诉人进行不法侵害,其侵害的是上诉人的人身权利,上诉人挣脱不开,任其殴打至伤。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上诉人为了逃脱挨打,用脚蹬开黄国荣是为了保护自己的人身权利,决意制止其侵害,也是上诉人进行正当防卫的开始,当挣脱爬起时,上诉人无法确定侵害人还会对自己作出何种侵害,于是退后几步以防御。当时黄某侨、黄某明已跑到马路对面的家里拿凶器,只有黄某荣一人面对上诉人,上诉人也没对其作出侵害,由此可见上诉人并无侵害他人之意。当上诉人见黄某明拿出水头铁管和螺纹铁枝走出家门口后,深感形势不妙,连忙拿出单刃不锈钢刀来准备抵挡其侵害,但随即遭到被告人黄某侨、黄某荣及黄某明三面夹攻。黄某侨、黄某明率先持械打伤上诉人的头部,上诉人为了免遭更大的伤害,被迫举刀自卫,上诉人的主观意图是制止不法侵害人对自己的侵害,并没有故意伤害之意。因此上诉人的防卫行为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
  4、斗门区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人在庭审中责问上诉人,在遭殴打后,为什么不求饶和逃跑,这一观点显然不合情理,不利于公民合法权利的保护,也与正当防卫立法精神相抵触,是对正当防卫的过度苛求,因为从当时的情形来分析,上诉人不知道三个不法侵害人还会否施加更为暴烈的手段(事实证明其后来的侵害更为严重),如果不反抗或逃离现场,不排除上诉人将会遭受到更为严重的侵害,更何况上诉人是500度高度近视及200度散光,又被殴打致使当时全身乏力疼痛,想逃也无能为力。
  上诉人案发时受不法侵害人黄某侨、黄某荣及黄某明的殴打,其三人的殴打行为是对上诉人进行不法侵害,而且黄某侨、黄某些人明是造成本人受伤的不法侵害人,所以上诉人在采取制止不法侵害行为时对防卫的对象是正确的,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
  5、不法侵害人黄某侨、黄某荣及黄某明持水烟管、水头铁管及螺纹铁枝对上诉人进行行凶是严重危及上诉的人生命安全的暴力犯罪,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实施无限度防卫。上诉人在敌众我寡的情况下三面受敌,穷于应付,不使用防卫工具不能与其相抗衡。黄某侨、黄某荣、黄某朋使用的凶器是长而重的铁捧,上诉人用以防卫的工具是短而轻的不锈钢刀。其侵害的强度显然超过上诉人的防卫的强度。上诉人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黄某侨、黄某朋的损害与三不法侵害人对本人实施的侵害结果相比是适当的,上诉人的防卫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符合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证明本案的一审法院斗门区人民法院对本案的审判存在严重错判,侵犯上诉人的合法诉讼权益。因此,特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希望二审法院能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还予上诉人一个公平公正的审判。请予公断!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黄不白
  二OO六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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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tf-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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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吗?怎么又见到你啦!黄不白!
不白之冤吗?
有人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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唉呀,不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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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马路请坐马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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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解不简短D啊!!珠海是一个美丽的城市!!写这篇文章的人为什么不简短的写啊!!可以给网友看的时间快!!而且,太长。很多人都不会看啊!!希望能把主要的内容写出来!给大家来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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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顶不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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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子之手,与子偕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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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相信政府 会给你公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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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呢??? 我在珠海住 还没听过这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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蠢才,民不与官斗,贫不与富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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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平不作亏心事,半夜敲门也不惊。
平时喜欢判冤案,白日进入是怕爆。
猜一衙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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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那边还真麻烦
我老家这边的人经常去派出所踢场的~~
建议去殴打一顿那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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佩服楼上的哥们!厉害!!!
人家有枪的!
我就有被差人用枪威胁的经历,
还当着我的面前将子弹上膛,唉!
好在还没有把我吓死,唉,这世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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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没见过白乌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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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打的要坐牢,打人的不用坐牢,是奇!是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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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那里都姓黄么?大家亲属还打。
尤其你骂人家老婆,还好意思出来讲,下次有这事儿,我把你割了,男牢不要你。
干点正事吧,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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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天无罪,灌水有理 骂人不对,刷屏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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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明在起诉书中是被告人,怎么判决书中他变成是证人?
为何检察院将他另案处理呢?
他参与殴打的情节不轻啊?是奇怪!
应该叫〈〈珠海黑色的天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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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没有被害人?怎么都成同案啦,如果抗诉,岂不是抗诉自己吗?奇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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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个疑问,判决书的“平息后,双方均不肯罢休。”中的平息的事实依据是什么?这是采纳谁的意见没有提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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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离谱了,要追究伪造证据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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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不出说话(气)!!!只有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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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后发觉黄某明一家4口中,有3个是被告人,2个是证人,这是诉讼参予人身份的错位!
也发觉要顶!
顶多几次以后这种现象就会少一些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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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作战,将前回后果说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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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说斗门法院的院长原是珠海中院民二庭的庭长。
叫和平,姓我不敢讲,反正不是姓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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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早前开会强:要还案件一个真相,冤一定有在方伸。
  相信政府会还你一个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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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你也没有下文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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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情,没辙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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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东味十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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