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调是不是就只有一张证明纸呀?就是有关积极分子需要转为预备党员函调证明材料,然后调查父母的基本情况

关于预备党员的函调,父母的证明材料是要村上的章和乡上的章两个一起才可以的吗?_百度知道
关于预备党员的函调,父母的证明材料是要村上的章和乡上的章两个一起才可以的吗?
提问者采纳
你好,这种情况不是很统一。一般来说,村穿功扁嘉壮黄憋萎铂联级支部盖过章就可以了。但问题是有些单位不合理的要求很苛刻,非要乡镇也盖章。事实上,因乡镇并不了解具体人员的政治表现,所以调函上只要村级支部盖章即可。
像这些资料都是村上的人写,或者学校的人写。不用自己写是不是啊?
肯定不是学校写。应该村上写,如果村上不会写或写不好,可以商量以后自己写,只要他们认可盖章就行。如基本满意请采纳,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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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你的耐心解答,好详细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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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党员知识问答
1、党委如何审查入党材料?
党委组织委员在发展党员整个过程中对入党材料要进行认真审查,做到“三看”。
一看材料是否齐全。入党材料主要有:本人入党申请书、转正申请书、《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入党积极分子培训表》、综合政审材料、《入党志愿书》、思想汇报、28岁以下团员青年入党应有团组织推优材料、预备党员考察材料。材料不齐全的应责成所在支部尽快补齐。
二看手续是否完备。从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到转为正式党员,履行的手续必须符合《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的规定。对不符合规定的,该纠正的要纠正,该完善的要完善,对违反《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规定的有关责任人要查明原因,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视情况作出组织处理。
三看材料内容填写是否完整、符合要求。一是培养联系人、入党介绍人的意见应按要求填写,要比较详细地反映入党积极分子的现实表现情况和优缺点;二是对发展对象集中培训应注明时间、内容、培训单位、考试成绩;三是填写接收预备党员、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决议,要综合支部及党员对发展对象入党和预备党员转正进行讨论的意见,全面反映本人现实表现情况和优缺点,写明有表决权的党员应到会、实到会、同意人数;四是上级党委派人谈话要对入党材料进行审查,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并同本人谈话,作进一步的考察,然后将谈话情况和自己的意见如实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委汇报;五是党委审批预备党员,要注明预备期起止时间,审批预备党员转正要注明党龄开始计算的时间;六是材料必须用钢笔或毛笔书写,字迹要清晰;七是用语规范(是哪一阶段就是哪一阶段的称呼,不可倒置);八是格式规,没有的栏目填“无”,而不是划“Χ”或“/”等。
2、&档案里没有《入党志愿书》能否补填一份?
党员的档案中没有《入党志愿书》,要区别情况,分别对待。对建国前入党的同志,因当时环境条件限制,档案中没有《入党志愿书》,只要组织关系一直没有中断,就不需要再补办《入党志愿书》或补办手续。
建国后入党的同志,如果档案中没有《入党志愿书》,要积极设法查找,并查清原因。可由所在单位党组织与发展这些同志入党的单位党组织以及他们工作过的单位党组织联系。党员本人应该积极配合,如实向党组织汇报自己入党的经过,主动提供有关线索。如果确实无法找到《入党志愿书》,必须由该党员入党时所在单位的党组织开具组织证明,填写党员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一般不要补填《入党志愿书》。如经调查,确系假党员,应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如果预备党员的《入党志愿书》,由于组织上保管不慎或在转递中遗失了,应该按照组织手续补填入党志愿书。如果该预备党员已经调动工作,原接收入党的党组织应该负责介绍其入党时的情况。遗失了入党志愿书的单位党组织,要负责证明入党志愿书遗失的情况,调入单位党组织负责讨论其转正问题并办理转正手续。
3、对流动的预备党员如何进行教育、考察?
对流动的预备党员,党组织更应做好教育、考察工作。预备党员外出时间超过3个月,应办党的临时组织关系;超过6个月,应将党的正式组织关系转到预备党员所在地方或单位党组织,保证其继续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组织的教育和考察。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原党组织要及时发给其《流动党员活动证》,督促其尽快与现所在地党组织联系;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组织的教育和考察。原党组织也不能放松对预备党员的教育和考察,要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加强同他们的联系,要求他们定期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工作等方面的情况,并定期查看《流动党员活动证》,肯定成绩,发现问题,指出努力方向。
4、为什么要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规定&“凡没有经过政治审查的,不能发展入党”。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的目的,是为了使党组织对入党申请人有一个全面了解,便于党组织掌握他们的政治历史和政治表现,知道他们的政治立场和对重大原则问题的态度,避免敌对分子、腐败分子和其他不具备党员条件的人混入党内。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是发展党员必须履行的手续之一,是保证新党员质量的重要一环。基层党组织要从讲政治的高度,从党的前途和命运出发,重视对发展对象的政治审查。
5、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对发展对象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是:一是发展对象的政治历史情况;二是发展对象的政治态度,特别是对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三是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特别是在“文革”和1989年政治风波中的表现以及同邪教“法轮功”斗争中的表现;四是发展对象的直系亲属、与其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等。&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后,党组织要根据审查情况,对其形成政审综合材料。没有政审综合材料的,上级党委不能发给《入党志愿书》。
6、如何形成政治审查报告(政审综合材料)?
政治审查报告也可称政审综合材料,是党组织在调查、考核的基础上,对发展对象做出全面评价的重要材料,也是党委审批党员的主要依据之一。
(1)政审报告的内容。政审报告的开头部分,简要介绍一下申请人的自然情况。如姓名、性别、民族、籍贯、出生年月、家庭出生、本人成份、文化学历、参加工作时间、现任职务等。正文部分主要包括:第一,本人简历。主要介绍发展对象的经历,这一部分材料可根据本人的档案和组织上掌握的情况来写。第二,直系亲属及联系密切的社会关系的姓名、职业、政治面貌及政治历史情况。这一部分可通过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第三,本人政治历史情况。主要写明本人的政治历史表现,尤其是对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等。对这几方面审查,事实要清楚,证据要充分,结论要准确。第四,本人现实表现情况。主要写其在政治、思想、工作、学习、作风等方面的表现。有哪些优点,在改革开放中做出哪些成绩,群众基础如何;是否树立共产主义信念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根据党员标准衡量,还有哪些差距。第五,落款。写明党支部名称,材料形成时间,加盖党支部公章。党支部无章的,由支部书记签名盖章。
(2)写政审报告应注意的问题。第一,要注意平时的积累。正确中肯的评价,来源于日常的考察了解。党组织一定要坚持对积极分子的定期考察制度,并注意积累有关材料,如积极分子的思想汇报,培养人考察写实材料或填写的考察登记表,以及组织上定期对他的分析意见等。第二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现实情况不能只写优点、成绩,不写缺点、错误,否则会使要求入党的同志产生盲目乐观情绪,会使党组织和党员放松对其帮助教育。要通过事例反映发展对象的思想觉悟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反映工作成绩和取得的成绩,少用抽象概括性语言。第三,结论要有证据。特别是关于本人、主要亲属的政治历史和本人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的表现,要有外调证实材料。
7、发展对象的直系亲属指的是哪些人?&
“直系亲属”一般指发展对象的父母、配偶、子女,自幼抚养其长大的养父母和由其抚养的养子女。长期同本人一起生活、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如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等,必要时也应了解他们的政治情况。但对于同发展对象没有或很少有联系、影响不大的非直系亲属,可不列入政治审查的范围。
8、发展对象主要社会关系指的是哪些人?&
主要社会关系,一般是指与发展对象在政治上、思想上、生活上与其有密切联系的旁系亲属,如岳父母(公婆)、伯叔姑舅姨,以及与发展对象关系密切的朋友、同事、同学、同乡等。审查发展对象的主要社会关系,并不要求对上述的每一个人逐一调查,而上要了解要对那些与发展对象在政治、经济上与密切交往的人进行审查。&
9、党组织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函调或外调手续如何办理?&
党组织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函调或外调手续,尤其要特别注意以下几点:(1)县(市)委、中央直辖市和省辖市的区委,或相当于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军队团或相当于团级以上的政治部门都可直接互相发函索要调查证明材料。(2)地方县级以下党组织,军队团以下的党组织,需要调查证明材料或接待调查证明材料时,不论是函调还是派人调查,都要通过直接归属的县(团)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发函和开写介绍信,并加盖公章。(3)调查证明材料,一般应采用函调方法,要从严控制派人外出调查。调查应坚持以函调为主、就近调查。能函调的尽量不要派人外出调查,能就近调查的,尽量不往远处调查。(4)发函调查证明材料时,一律使用中央组织部、中央统战部、公安部、军委总政治部关于调查证明材料的规定所要求的统一格式的函调证明材料信和函调回信。由于函调是党员发展中一个非常严肃的环节,因此,对于外调手续不完备或不正规的,有关党组织可不予受理。&
10、党组织如何正确对待和处理外单位来人、来函进行政治审查调查?&
政治审查是党组织之间相互往来的常规性事务,对于不同单位的党建工作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对于外单位来人、来函进行的政治审查调查,凡符合中央有关部门关于函调、外调文件规定的,接待单位党组织均应积极配合,主动、及时办理调查事务,不得以任何借口推托或拒不受理。提供的调查材料必须实事求是、真实可靠,材料准备好后,应经本单位党组织负责人审阅。由调查对象个人出具的证明材料,党组织应在材料上注明证明人的政治状况和对证明材料的看法。
调查过程中,如果证明人提供了新的调查线索或因证明人的工作单位已经变动,接待单位的党组织应负责办理转接介绍信手续。接待单位党组织在受理函调或外调时,如果发现调查内容与政治审查的目的不一致时,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或向调查单位的党组织说明情况。
11、招聘人员所在单位党组织能不能接收其入党申请?
随着干部人事制度的改革,聘用干部已成为选拔干部的一种形式。招聘的干部,是干部队伍的一部分,他们与国家干部在政治上应该享有同样的待遇。因此,只要聘用干部本人有入党要求,就可以直接向聘用单位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书。聘用干部在单位工作两年以上,并经党组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只要他具备了党员条件,就可以进行发展他入党的工作。发展入党前应该了解清楚他在以前单位的表现,听取原单位党组织的意见。
12、实行发展党员公示制度有什么意义?
我们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党的建设和党的发展,离不开人民群众的大力支持和广泛监督。通过赋予广大群众和党员对发展党员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可以有效地保证新党员的质量,增强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实行发展党员公示制,是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有益探索,是在发展党员工作中扩大民主、接受监督、防止不正之风,提高新党员质量的重要举措。对于深入贯彻落实“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加强和改进新时期党的建设,强化发展党员过程中各环节的民主意识,建立起扩大民主、强化监督的运行机制,保障党员权利,规范发展党员工作,杜绝党内不正之风,具有十分重要的政治意义。
13、发展党员公示的对象指哪些?
发展党员过程中的公示对象,应是经过党组织一年以上培养考察,符合党员基本条件,拟提交党员大会讨论接收为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
14、发展党员公示内容应包括哪些?
公示对象的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申请入党时间、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时间、工作简历,接受来信来访的单位、地点和联系电话,以及其他有必要让党员、群众了解的重要内容。
15、发展党员应采取什么方式进行公示?
一般采用张贴公告、书写板报或内部书面发函或其他适当形式等方式进行公示。为方便干部群众对公示对象进行监督或举报,党组织要设置公示意见箱和公示电话。公示范围一般以公示对象所在单位或部门为主。必要时,也可以扩大到公示对象原工作单位,以及与公示对象有密切联系的单位。
公示时间一般5至7天。
16、发展党员公示程序有哪些?
(1)实施公示。在党委领导下,由公示对象所在单位党支部具体负责,按公示内容、形式、时间,公布公示对象的有关情况。
(2)意见收集。对公示对象的意见,必须在公示期间,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所在党支部反映,也可以直接向其上级党委或党委组织部反映。公示对象所在单位党委(党工委)和党支部,要认真听取和收集党员、群众对公示对象的意见。
(3)调查处理。公示期满后,党支部必须对党员、群众反映的意见进行整理汇总,对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根据收集的意见和调查核实情况,形成公示结果的具体意见。
17、公示结果如何运用?
(1)公示结果填入《中国共产党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相应栏目,作为支委会或支部大会研究确定发展对象的重要依据。
(2)公示对象问题的调查结论,由党支部负责人在支委会或党员大会上说明。
(3)未经公示或公示期间所反映的问题经查实,认为不具备或暂不具备党员条件的,不得提交或暂不提交党支部大会研究其入党问题。
18、发展党员责任追究的范围有哪些?
(1)党组织及其负责人不认真履行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所赋予的职责,没有将发展党员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或长期不做发展党员工作的,要追究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的责任。
(2)党组织和组织部门不认真贯彻党中央、中央组织部和省委的有关规定,不深入进行调查研究,没有科学制定发展党员工作规划或年度工作计划,不认真实施发展党员工作分类指导和督促检查,使所辖单位发展党员造成全局性工作被动或发生重大失误的,要追究党组织和组织部门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3)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非正常手段把明显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的,或者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要追究党组织及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19、对在发展党员工作中违规违纪的党组织和个人如何处理?
对在发展党员工作中违规违纪的党组织要严肃批评教育,必要时进行组织整顿,情节严重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对在发展党员工作中违规违纪的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必须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严肃查处。对尚不构成违纪,但问题比较严重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可采取批评教育或通报等形式,督促其整改。&对弄虚作假、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
20、《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2004年制)从什么时间起使用?1983年制的《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能否继续使用?
中共中央组织部决定,《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2004年制)自日起使用,1983年制的《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同时停止使用。&&&&
21、《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2004年制)填写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在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2004年制)时,应注意的问题:
(1)“姓名”应与居民身份证一致。
(2)“民族”填写全称。
(3)“籍贯”填写本人的祖居地(指祖父的长期居住地)。“籍贯”和“出生地”按现行政区划填写到县(市、区)。
(4)“学历”分毕业、结业、肄业三种,填写接受相应教育的最高学历。各类成人高等院校毕业生,应以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或经其认可的部门、单位出具的学历证明为依据;接受党校教育的,以各级党校出具的学历证明为依据。不得填写“相当××学历”。
(5)“单位、职务或职业”,无单位、职务的,填写职业。
(6)“现居住地”填写现固定居住的详细地点。现役军人中的入党申请人不填写。
(7)“入党志愿”着重填写本人对党的认识、思想发展过程和对入党问题的态度。
(8)“本人经历(包括学历)&”从上小学填起,起止年月要衔接。“在何地、何单位"要写全称。“任何职”应写明主要职务。参加电大、函大、夜大、职大、自学考试等学习的,都应填写;取得学位的在相应栏目中注明。“证明人”填写熟悉本人情况的人或一同学习、工作过的人。
(9)“何时何地加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何时何地参加过何种民主党派或工商联,任何职务”和“何时何地参加过何种反动组织或封建迷信组织,任何职务,有何活动,以及有何其他政治历史问题,结论如何”中的、“何地”,应填写到工作单位或乡镇、街道。
(10)“何时何地何原因受过何种奖励”,要写明受奖励的时间、经何单位批准、获奖名称、享受待遇等。
(11)“何时何地何原因受过何种处分”,填写受到党纪、政纪、团纪处分或刑事处罚的情况。经组织复查被平反纠正的不需填写。
(12)“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主要填写需要向党组织说明,而在其他栏目中不好填写的问题。
(13)“入党介绍人意见”,填写介绍人了解和掌握的申请人的入党动机、思想品质、现实表现等情况,对是否同意其入党表明意见。
(14)“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申请人为预备党员的决议”,填写参加大会的具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数、讨论的情况、采取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等。
(15)“上级党组织指派专人进行谈话情况和对申请人入党的意见”,填写党委委员或组织员通过谈话了解到的申请人的入党动机是否端正,对党的基本知识是否了解,入党手续是否符合规定,谈话人对申请人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和是否同意其入党的意见等内容。
(16)“基层党委审批意见”,填写党委是否同意接收申请人为预备党员。同意接收申请人为预备党员的注明预备期从何年何月何日起至何年何月何日止。
(17)“支部大会通过预备党员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决议”,填写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的思想、学习、工作等方面的表现情况,指出其存在的缺点和今后努力的方向,写明支部党员大会表决的情况。
(18)“备注”,填写在吸收有关人员入党,需要提高审批权限的情况下,县级以上党委的审批意见;填写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和预备党员因故去世等情况。
22、党支部大会接收新党员有些什么程序?
支部大会接收预备党员,一般由党支部书记主持会议,程序是:
(1)申请入党人向支部大会汇报本人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以及本人家庭的基本情况等。
(2)入党介绍人向与会党员汇报入党申请人的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自己的意见。
(3)支委会向大会报告对入党申请人的审查和考察培养情况,对其是否具备入党条件,提出意见。
(4)与会党员充分发表意见,对申请人能否入党进行讨论。
(5)申请人对支部的考察意见和党员的讨论意见表明自己的态度。
(6)与会有表决权的党员进行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议。  
23、入党介绍人应怎样确定?介绍人有何责任?
入党介绍人是党组织同培养对象最直接的联系人,担负着教育培养考察对象,保证新党员政治质量的重任。入党介绍人一般应由一直负责培养对象的正式党员担任。介绍人可由申请入党者自己约请,也可由党组织推荐其他党员担任。
入党介绍人介绍一个同志入党,对党对被介绍者都负有重要责任,一般地说,他们应当负起下列责任:(l)应该认真了解和弄清被介绍的同志对党的认识和入党动机,及其政治历史、思想品质、现实表现、家庭成员和联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等情况,并如实地向党组织作出负责的介绍,不得采取马马虎虎的态度,更不能有意隐瞒和歪曲事实真相。(2)要经常找被介绍的人谈心,对其进行党纲、党章和党的基本知识的教育,帮助其提高对党的认识,端正入党动机。(3)要定期向党组织汇报对被介绍者的培养、教育和考察情况。(4)指导被介绍的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并在志愿书中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在支部党员大会讨论时,负责介绍发展对象的有关情况。(5)被介绍人被批准为预备党员以后,介绍人仍要对其进行教育,帮助他克服缺点,提高觉悟,用自己的模范行动,争取按期转为正式党员。
24、发展党员是否必须经过党小组讨论?
党小组的同志对本单位要入党的积极分子的情况比较熟悉,直接负责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和教育,因此,在党支部大会讨论以前,可先在党小组内酝酿,提出初步意见,然后再由支委会和支部大会讨论。但是,党小组讨论不讨论,不是发展党员的必经程序和手续,不能把它作为检查入党手续是否完备的一个依据。
25、党支部大会讨论发展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时,本人和介绍人是否必须参加会议?
支部大会发展党员时,被发展对象及其入党介绍人必须参加会议。如被讨论发展对象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支部大会应改期讨论。在一般情况下,两名介绍人都应出席会议,如遇特殊情况,介绍人中有一人不能出席,但在会前已向支部做了负责的介绍,支部大会可以如期进行讨论。
支部大会在讨论预备党员转正时,预备党员必须自始至终参加会议。如果预备党员因故无法参加大会,可延期讨论他的转正问题,但本人回单位后,应及时讨论。
26、党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时,参加会议的正式党员有效人数和赞成票数有何规定?
按党章规定,凡正式党员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接收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时,参加会议的正式党员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人数的半数,会议方为有效;赞成票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为通过。
但是,经上级党组织同意,并经党员大会通过,以下五种人员可以不计算在应到会人数之内:(l)患有精神病或因其它疾病导致不能表达本人意志的;(2)自费出国半年以上的;(3)虽未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党纪处分,但正在拘留或服刑的:(4)年老体弱卧床不起和长年生病生活不能自理的;(5)工作调动、下派锻炼、蹲点、外出学习或工作半年以上,按规定应转走正式组织关系,而没有转走的。
27、如何办理预备党员转正手续?&
预备党员转正,必须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手续办理。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本人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小组提出能否转正的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党支部委员会审查;党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其能否按期转正的决议;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28、预备党员未提出转为正式党员的申请,党支部可否讨论其转为正式党员?&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时,应当主动对照党员条件写出在预备期间的思想工作总结,并提出转为正式党员的申请。预备党员因对党的基本知识缺乏全面了解,没有按期主动提出转为正式党员的申请,党支部应对预备党员进行如何办理转正手续的教育。如补办转正申请的,党支部应及时讨论其是否可以转为正式党员的问题。如拒绝申请转为正式党员,党支部亦应及时作出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的决定。&
29、预备党员可否提前转正?&
党章规定,预备党员须有一年的预备期才能转为正式党员。党章其所以规定党员必须有一年预备期,主要是党组织考察预备党员是否真正具备党员条件,是否严格地履行党员义务,是否正确行使党员权利,还需要看一看预备党员在预备期内的实践。党组织考察预备党员需要一个过程,预备党员用自己的实际行动表明自己真正具备了党员条件,也需要一个过程。因此,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不宜缩短。缩短预备党员预备期,难以保证新党员的质量。因而党的组织亦不宜提前办理预备党员的转正手续。
30.哪些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经县以上党委授权可以审批预备党员?
县以上党委直接领导的独立单位的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和大型厂矿企业、大专院校直属的分厂、分校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经县以上党委授权,可以审批党员。
高等院校系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审批党员,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凡有专管组织工作的机构或人员,能够保证发展新党员质量的,可以授权审批党员,但校党委一定要经常进行检查指导。凡没有专管组织工作的机构或人员的,应由校党委负责审批党员。
31.为什么临时党支部(党委)不能接收(审批)预备党员?
由于临时党支部(党委)具有临时性特征,组建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年,难以做到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系统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因此,临时党支部(党委)不能接收(审批)预备党员。
但是,临时党支部(党委)可以接收党外群众提交的入党申请书并对申请人进行培养教育;有责任及时将要求入党积极分子的表现情况及有关材料,认真负责地向有关单位党组织介绍和转递,或向上级党组织反映。
32.为什么党组不能接收或审批预备党员?
党组是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它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建立的党的组织。其任务主要是负责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讨论和决定本单位的重大问题,做好干部管理工作,团结非党干部和群众,完成党和国家交给的任务,指导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党组不是一级党委,不能接收或审批预备党员。党组对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发展党员工作可以进行指导。
33.党委在审批预备党员前,为什么要指派专人同申请人谈话?
党章规定:“上级党组织在批准申请人入党以前,要派人同他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他提高对党的认识。”这一要求,体现了我们党对发展党员工作的重视。上级党组织派人同申请入党人谈话,一方面可以直接向申请人了解情况,作进一步考察;另一方面有助于加深党组织与申请人之间的相互了解,帮助申请人提高对党的认识,端正入党动机。
34.党委审批预备党员为什么必须集体讨论、表决决定?能否用党委成员传阅或有关人员联席会的方式审批预备党员?
审批预备党员是一项严肃而重要的工作,直接关系到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党的战斗力。按照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召开党委会或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并表决决定,既有利于充分发挥党委集体领导的作用,依靠集体智慧和力量把住党员的“入口关”,又可以避免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防止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不正之风。而以党委成员传阅或召开有关人员联席会议的方式代替集体讨论审批预备党员,不符合党章关于“凡属重大问题都要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要求,也容易带来其它一些弊病。因此,不能用这种方式审批预备党员。
35.为什么规定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报告,必须在3个月内审批?超过规定的审批时间怎么办?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必须在3个月内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6个月。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发展党员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也是党的基层组织的一项经常性的工作,要求党委及时审批党支部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有利于增强党组织的责任感,有利于加强对预备党员的管理教育和考察,使发展党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超过3个月未予审批的,原报批党支部应对申请入党的人进行复议,然后再报党委审批;超过6个月末予审批的,原报批党支部要为申请入党的人重新办理入党手续,即重新填写《入党志愿书》,经支委会审查,提交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作出决议,报上级党委审批等。
36.党的支部委员会接收预备党员的报告党委尚未审批,发展对象即已去世,党委是否要继续办理审批手续?
党的支部委员会接收预备党员的报告,党委尚未审批,发展对象即已去世,党委不再办理审批手续。
37.党的支部委员会接收为预备党员的报告党委尚未审批,发展对象即已调离,其审批手续如何办理?
党的支部委员会接收预备党员的报告,党委尚未审批,发展对象即已调离,党委应在其没有办理调动手续前,抓紧审批。如一时审批确有困难,调动后3个月内必须审批。审批结果要及时通知原报批党支部,并同时将审批结果及有关材料及时转给该预备党员接收单位的党组织。
&38.申请入党的人调离后,能否在原单位办理入党手续?
申请入党的人调离后,原单位党组织不能再为其办理入党手续,而应当认真负责地将对其培养、教育情况和考察材料,转给接收单位的党组织。至于能否发展入党,由接收单位党组织决定。
有的党组织趁申请入党的人调离之机,不坚持原则,违反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入党手续,这是对党不负责任的表现,是党的纪律所不能允许的。遇有这种情况,接收单位党组织应坚持党的原则,予以抵制,并向上级党组织及时反映,上级党组织应严肃处理。
&39.党的支部委员会接收预备党员的报告党委尚未审批,发展对象能否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按照党章规定,申请入党的人,要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才能成为预备党员。因此,申请入党的人在上级党组织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后,才能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40.预备党员能否提前转正?
预备党员不能提前转正。按照党章规定,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实践证明,这是对预备党员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比较适当的期限,时间短了难以起到预备期的作用。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表现突出,正说明他经受住了党组织的考验,可以作为党组织决定其按期转正的依据。
41.预备期满的预备党员因故不能参加支部大会,能否讨论其转正问题?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支部大会讨论其转正问题时,本人必须参加。本人因故不能参加支部大会的,可延期讨论其转正问题。若预备党员因病长期离开工作岗位治疗或休养,党组织可根据其病情,选择适当时机召开支部大会讨论其转正问题。
42.支部大会表决预备党员转正时,赞成人数正好为有表决权党员的半数,应如何处理?
支部大会表决预备党员转正时,赞成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党员的半数,才能作出同意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如果赞成人数正好为应到会有表决权党员的半数,一般可按下述情况处理:如果因党员对预备党员转正的某些问题不清楚而出现意见不一致,党支部应介绍有关情况或加以说明,然后再进行表决;如果预备党员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党员对其能否转正意见有分歧,可以做出延长预备期的决议;如果支部大会上提出新的问题,一时难以弄清,可暂行休会,待查清问题后,在下一次支部大会上重新表决。
43.预备党员去世后是否还要办理转正手续?
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包括预备期满未转正)去世,不再办理转正手续,可以在悼词或生平介绍中说明其是中共党员。如预备党员为党和人民的利益英勇献身,事迹突出,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并报省级党委批准,可追认其为正式党员。
44.预备党员预备期未满,能否取消预备党员的资格?
在一般情况下,应按期讨论预备党员的转正问题。但是,如果预备党员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或触犯国家法律,已经丧失党员条件的,虽然预备期未满,也可以提前召开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的决议,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后,宣布取消其预备党员的资格。
45.预备党员被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后,其《入党志愿书》应如何处理?
预备党员因不具备党员条件,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被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后,应将有关情况在《入党志愿书》中填写清楚,然后存入本人档案。未建档案的,可由其所在单位党委保存。
46.预备党员在预备期期间受到行政纪律处分或刑事处理怎么办?
预备党员在预备期期间受到行政纪律处分,党组织在其预备期满讨论转正问题时,应根据本人所犯错误的性质和情节区别对待。如果错误严重,已丧失党员条件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如果属于一般性错误,行政纪律处分较轻,本人检查认识深刻,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可酌情延长预备期;如果错误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本人已改正错误,免予行政纪律处分的,可以按期转正。
预备党员在预备期期间,因触犯刑律或违反治安管理条例,受到刑事处理或被劳动教养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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