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刑满释放人员政策三年再次犯罪不能取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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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谢春香,你这把违法乱纪的大伞保护了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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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0:17 发布在
&& 湖南省衡南县公安局法制办谢春香警官,你是不懂法还是徇私枉法!?&&&&-----有犯罪前科的吸毒人员毒打被害人,抢走财物致人残废,刑事立案后被取保候审至今逍遥法外&&&&【案件关键词】:主谋胡晓艳 指使 常年吸毒人员 地痞恶霸 故意伤害犯罪前科 刑满释放 再次故意伤害 毒打40分钟 抢走1500元 鼻梁骨折 血肉模糊 面目全非 至今逍遥法外 取保候审&&&&【案发时间】:日下午6时许&&&&【案发地点】:湖南省衡南县冠市镇黄竹街头&&&&【凶手】1、胡晓艳(湖南衡南县冠市镇黄竹中学老师)&&&&&&&&&&&&2、胡晓健(胡晓艳弟弟)&&&&&&&&&&&&&&&& 特征:常年吸毒人员 地痞恶霸 故意伤害犯罪前科 刑满释放不久毫无人性的打手&&&&&&&&&&&&3、陈秋华(胡晓健涉黑组织成员)&&&&&&&& 特征:常年吸毒人员 地痞恶霸 故意伤害犯罪前科 刑满释放人员&&毫无人性的打手&&&&&&&&&&&&4、绰号“胖子”男(胡晓健涉黑组织成员) 特征:常年吸毒人员 地痞恶霸故意伤害犯罪前科 刑满释放人员&&毫无人性的打手&&&&【被害人】凌春兰,湖南省衡阳市日鑫建材大市场送货工&&&&&& 特征:被毒打 被恐吓 被不处理&&鼻梁骨折 后遗症&&&&【办案单位】湖南省衡南县公安局&&&&【办案人员】湖南省衡南县冠市派出所王新华所长(案件侦查人员)&&&&&&&&&&&&&&&&&&衡南县公安局法制办 谢春香警官(违法取保候审)&&&&【案件经过】&&&&一、日下午6时许,被害人在冠市镇黄竹街上送货(不锈钢材料)时被胡晓艳伙同其弟弟胡晓健、陈秋华、胖子等多人围殴至轻伤,并被抢走现金1500元。&&&&当时对方暴力殴打手段特别残忍:多人毒打被害人1人,持续毒打被害人的时间超过40分钟,被害人身上所挨拳脚难计其数(凶手胡晓健的右拳头因反反复复砸打被害人的头面部,而致拳头打到红肿),被害人多次恳求对方放过被害人,别再打了,对方不予理睬,继续暴打,直至在勒索1500元现金之后,才对被害人停拳住脚,扬长而去.....当晚7点多钟,衡南县冠市派出所民警来到现场,作了简单调查。&&&&二、当天晚上10左右,被害人到冠市派出所正式报案,11点到市附一医院接受治疗,直到12月28日出院时,已花费医药费近万元,但因鼻梁骨折伤势严重,手术没有完全成功,鼻梁骨至今仍然偏曲,必须到大型专业的医疗机构作进一步治疗。&&&&三、12月24日,在冠市镇派出所的委托下,衡南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为被害人作了法医鉴定,结论为轻伤。当天,被害人把病历、CT报告和法医鉴定书一并呈送冠市派出所,主管该案的张副所长要被害人等候处理。&&&&四、12月27日,被害人再次呈送要求坚决追究对方刑事责任的报告书到冠市派出所,值班民警谭警官接待,之后被害人多次致电王所长、张副所长询问案情情况无果。&&&&五、12月30日,被害人把被害人的全部涉案相关资料和要求追究对方刑事责任报告书呈送到衡南县公安局督查大队,唐云生书记接待被害人并答复会督促办案民警依法从快办理。&&&&六、日,由于凶手对衡南县公安局刑事技术室做出的法医鉴定结论提出异议,被害人在冠市派出所教导员许定祝和副所长张朝辉的陪同下,到衡阳市公安局刑科所,对被害人的伤情做了重新鉴定。1月16日,衡阳市公安局刑科所出具轻伤的法医鉴定书面报告。&&&&七、1月14日,被害人在长沙湘雅医院了解自己的伤情,鼻梁骨恢复手术费须5万多元,隆鼻手术费3万多元,后期治疗费至少还须8万多元,但因无钱无法继续进行治疗。&&&&八、1月17日,被害人再次呈送本人强烈要求追究对方刑事责任的书面报告到冠市派出所,值班民警谭警官接待。&&&&九、1月21日,张副所长通知被害人到衡南县公安局去一趟,去了才知道是组织双方调解,调解工作由谢春香警官(警号为025454)主持,由于双方分歧较大,调解未果。之后,被害人强烈要求警方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谢春香警官回答:“在案子审查期间,犯罪嫌疑人只要能够随叫随到,被害人们不会办拘留”“快过年了,这个案子年前不处理”。事后经了解,衡南县公安局法制办当天即对犯罪嫌疑人决定取保候审了,也就是说,身为吸毒人员且有故意伤害犯罪前科的再次故意伤害(暴力型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至今未被采取任何刑事强制措施。&&&&该案犯罪嫌疑人至今没有赔偿被害人分文医疗费用,四处扬言有人保护,不会被追究任何责任。&&&&【案件疑云】&&&&1、&&&&&& 谁是幕后操盘手? -----遗漏案件主要犯罪嫌疑人胡晓艳。&&&&日下午6时案发当时,身为黄竹小学老师的胡晓艳借口&&&&被害人驾驶的车辆挡住其道路,一边辱骂被害人一边打电话叫来其弟弟胡晓健、陈秋华、胖子等多人,残忍暴力持续围殴被害人达40多分钟。虽然案发后胡晓艳、胡晓健、陈秋华、胖子等犯罪嫌疑人串通一气,拒不指证作为幕后犯罪主谋的胡晓艳,但根据案情本身以及案发当时诸多目击群众的指证,并调查各犯罪嫌疑人间的通话记录,完全可以认定胡晓艳的主犯身份。一个路人皆知的犯罪分子,却可以毫发无损地逍遥法外,令被害人和当地群众百思不得其解,难道冠市派出所怕了这一群地痞恶霸?难道某些执法人员与这一群横行乡里的不法分子之间真有不可告人的勾连吗?&&&&2、&&&& 谁在知法犯法徇私枉法?------办案单位违法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A、犯罪嫌疑人胡晓健为常年吸毒人员,之前因为故意伤害被判刑,刑满释放不久,现长期在冠市镇一带吸毒打牌纠集地痞恶霸故意伤害敲诈勒索横行乡里,本案中为故意伤害主要犯罪嫌疑人,遗漏的犯罪嫌疑人胡晓艳的弟弟。&&&&B、犯罪嫌疑人陈秋华为常年吸毒人员,之前因刑事犯罪被判刑处理,刑满释放不久,现长期在冠市镇一带吸毒打牌纠集地痞恶霸故意伤害敲诈勒索横行乡里,本案中为故意伤害主要犯罪嫌疑人。&&&&C、本案案发地点在冠市镇繁华地带,案发时有大量围观群众,犯罪嫌疑人持续毒打被害人长达40多分钟,社会影响极坏,当地群众看到犯罪嫌疑人犯案后公然大摇大摆地逍遥法外,继续横行乡里,无不摇头叹息。这种违法不究的做法不但助长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馅,同时也伤害了群众对法律的信心和敬畏,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法律的实施。&&&&D、本案性质为暴力型犯罪,犯罪嫌疑人大多为常年吸毒人员,均有犯罪前科,系累犯,具有非常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办案机关应当立即对所有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衡南县公安局法制办公室同意取保候审的决定严重违反刑事法律法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被害人的请求】&&&&1、请求立即对犯罪嫌疑人胡晓艳以故意伤害罪进行立案侦查。&&&&2、请求立即对胡晓健、陈秋华、胡晓艳等人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3、请求敦促犯罪嫌疑人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保护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4、严肃处理谢春香!衡南县公安局法制办谢春香,违法办案,欺上瞒下,身为公安人员,与18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政法工作的重要指示唱反调。请衡南县公安局依法办案,迅速对遗漏的犯罪嫌疑人胡晓艳立案侦查,迅速对身为吸毒人员、有暴力犯罪前科的再次暴力犯罪分子胡晓健、陈秋华、胡晓艳等人立即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还被害人一个公道,还冠市一片安宁,严肃处理违法办案的法制办警员谢春香。[/CO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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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5:57 &&
身为公安局法制办警官的谢春香,手握刑事侦查法制审查大权,借公权乱法,违法取保候审,甚于地痞恶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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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0:27 &&
&&&&谢春香,你和这一群大多有犯罪前科,大多背后有错综复杂的关系,大多被残害群众无处伸冤,已然成为社会毒瘤的社会渣滓是什么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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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0:42 &&
&&&&谢春香,你和这一群大多有犯罪前科,大多背后有错综复杂的关系,大多被残害群众无处伸冤,已然成为社会毒瘤的社会渣滓是什么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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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2:15 &&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八条"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严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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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0:13 &&
公权乱法,甚于地痞恶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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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9:09 &&
乱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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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7:21 &&
谢春香这种人占据法制办,如何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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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1: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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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5:46 &&
衡南!衡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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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刑满释放人员因社会不能接受再次犯罪 这个用专业来描述如何表达?_百度知道
刑满释放人员因社会不能接受再次犯罪 这个用专业来描述如何表达?
具有仇视社会的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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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犯罪这个词包含了这句的所有意思,成为许多社会学家和心理学家以及法律工作者的研究方向
如果上次犯罪判处的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这次犯罪是他释放后五年内再犯罪的话应该属于累犯。如果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话不管上次释放和这次隔了多长时间也属于累犯。累犯在减刑假释这些方面比其他犯罪要严格。
这叫重新犯罪,监狱有时会到刑满释放人员的居住地实地调查重新犯罪率来检证教育改造质量。
i don't kno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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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未成年人重新犯罪问题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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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重新犯罪问题调查报告
未成年人重新犯罪问题调查报告
未成年人重新犯罪问题调查报告
  [摘要]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呈上升趋势,其中的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现象比较明显。这里所指的“未成年人重新犯罪”是指初次和重新犯罪时均未成年或是初次犯罪未成年而重新犯罪时已成年的犯罪嫌疑人犯罪的情况。由于这类案件日益增加,已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特殊现象,有关部门应给予关注。本文从案件特点入手,对这些未成年人的心理、成长环境进行深入分析,并试图提出有效对策加以改善。
  [关键词]未成年人 重新犯罪 分析
  两年间,我院共受理未成年人重新犯罪案件占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总数的15.44% .
  一、案件特点分析
  (一) 在未成年人重新犯罪中,以二次犯罪案件居多。第二次受到司法机关处罚的未成年人占总数的92.5%;第三次受到处罚的有2人,第五次受到处罚的有1人。
  (二) 从重新犯罪的时间间隔上看,时间间隔较短、在缓刑期内犯罪现象明显。缓刑期内重新犯罪的占总数的47.5%.从时间间隔上看,初次与重新犯罪间隔3年以下的占总数的45%;间隔3年至6年的占总数的22.5%;6年至10年的占总数的15%;间隔10年以上的占总数的17.5%.
  (三) 初次犯罪与重新犯罪的罪名重合度与其犯罪间隔成反比。犯罪间隔3年以下的人中,前后触犯罪名相同、即重合度为61.1%;犯罪间隔为三年以上的人中,前后触犯罪名相同、即重合度仅为22.7%.由此可以看出,犯罪间隔时间越短,罪名重合度越高,且罪名多集中在抢劫、盗窃、故意伤害等暴力型或财产型犯罪,判处刑罚相对较轻;而犯罪间隔时间较长的犯罪嫌疑人,其再次犯罪所涉及的罪名种类较多,情节也趋于严重,被判处的刑罚多重于初次犯罪的刑期。
  (四) 团伙犯罪现象在重新犯罪中不明显。未成年人在初次犯罪时互相撑腰、壮胆,所以团伙犯罪现象比较明显;但在重新犯罪时,由于其年龄、身体的增长,多数不需要其他人的协助,单独实施犯罪行为。
  (五) 从犯罪动机上看,再次犯罪的动机比较单一。犯罪嫌疑人在初次犯罪时的动机比较多样:有为泄私愤故意伤人的,也有受不良影片影响一时冲动的,有精神空虚寻衅滋事的,还有的是为获取金钱;而犯罪嫌疑人再次犯罪时目标明确,绝大多数是为了获取不义之财。
  (六) 在校生初次犯罪后绝大多数流向社会,外来务工未成年人原本就缺乏监督约束。在实践中,在校生一旦犯罪,就被打入另类:或是被送往工读学校,或是被开除学籍推向社会(一般学校都有规定,只要受到刑事处罚就要开除学籍,判处缓刑也不例外)。而不愿接受工读学校严格的管理而拒绝入校的未成年人,实际上等同于流向社会。实质上多数犯罪的在校生没有返校学习的机会,只能与社会青年混在一起。这部分未成年人更容易再次犯罪。而未成年外来京务工人员来京后处于游荡状态,没有相应监督机构,在服刑期满后如无正当工作,很多会再次犯罪,成为惯犯。
  (七) 暴力型犯罪主体在犯罪前多受过相似暴力侵害。犯罪学生所在学校的周边,往往存在不良社会氛围:如高年级同学或退学同学的拦路滋扰,社会青年的敲诈勒索等,一些处于城乡结合部的学校尤为严重。由于学校及相关部门没有有效措施,或是没有长效治理机制,致使一些受害未成年人思想发生变化,不认为这种现象是犯罪,反过来拉帮结派,以暴治暴,从暴力受害人转为加害人。
  (八) 犯罪主体的家庭多存在问题。不论是来自离异家庭还是普通家庭,普遍存在家长对未成年人疏于管理或是只知虚寒问暖、对其精神世界一无所知的状况。特别是在未成年人初次犯罪后,家长没有给予足够的关心和正确的引导,没能及时将未成年人引向正途。
  二、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深层原因分析
  (一) 犯罪未成年人的“二次污染”情况值得忧虑。一些未成年人由于交友不慎或是一时冲动触犯法律,被采取强制措施后或是执行刑罚期间,在牢房内受到同号犯人的教唆、传染,会沾染上很多不良习气,甚至学习到各种犯罪的方法。等到其刑满释放时已经变成“五毒俱全”的社会不稳定人员。这样的关押环境不适合未成年人的改造。
  (二) 令人惊异的是,一些未成年人不以坐牢为耻。“坐牢前受气挨打、坐牢后扬眉吐气”的奇特现象使部分未成年人沉溺于“扬眉吐气”的快乐中。一些问题少年和社会青年有欺软怕硬、欺善怕恶的心理,对在校学生颐指气使、连打带骂,对受过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则存在惧怕心理,唯唯诺诺。由于未成年人思想单纯,不会体会到受刑事处罚对自己一生的长久影响,在短期内会认为坐牢反而使自己在“朋友”和欺负过自己的“敌人”人面前有了炫耀的资本,可以召集众多社会青年对以前欺负过自己的人进行报复,而不必担心遭受袭击。
  (三) 部分未成年人不能正确认识“从轻减轻处罚”的涵义。在其看来,犯罪被抓也不过是被取保候审再被判处缓刑,不用坐牢也不用受苦。在心理辅导没有跟上的情况下,法律对犯罪未成年人的威慑力大大减弱,使未成年人产生“犯罪也不是什么大事”的思想。
  (四) 沿袭以前的不良生活习惯和朋友圈子,是重新犯罪的重要诱因。未成年人被判缓刑后或是刑满释放后,多赋闲在家,一时难以重新回归社会,而原来的朋友都找上门来,不良生活习惯继续延续,未成年人的行为就在不构成犯罪与构成犯罪的边缘徘徊,很容易再次触犯法律。
  (五) 未成年人的犯罪心里矫正工作缺失严重。在现阶段,单纯法律惩罚不能达到矫正目的;而学校老师在课余的简单说教,无法成功完成心理矫正辅导;如果家庭又没有做到耐心帮助和(有的甚至没有家长关心),又将其推向学校和社会,未成年人有一种被抛弃感,继而在不良社会青年的小团体中寻求归属,为其重新犯罪埋下了伏笔。
  (六) 学校和有关部门对校园周边的治理缺乏实效。在当前的一些学校,老师们在保证教学质量之余,多以“保证学生在校时间安全”为标准进行管理,对学生走出校园后遇到的问题无暇顾及,使得学校周围发生的社会青年滋扰学生现象比较突出。学生轻则被抢走小额金钱,重则被殴打至伤,严重危害了在校学生的人身安全,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学生的人生观,使一些人形成“暴力至上”的思想,进而发展为“以暴制暴”,从受害人变为加害人。
  (七) 家庭没有发挥有效预防作用。在重新犯罪的案件中,家长对未成年人的方式一般都存在问题:不是过分溺爱就是不闻不问;不是窒息管束就是放任自流。但有一点大致相同,就是对未成年人的思想关注甚少,对其精神世界一无所知。这也是家长最容易忽略的。而成年人的思维方式、行为习惯基本形成定势,如果没有外界帮助,家长往往很难自行发现方式的缺点。家长得知孩子犯罪后在失望和焦急心情的驱使下,反而会出现更为不当的形式,在客观上不但没有帮助未成年人矫正不良思想和行为,还会出现南辕北辙的效果。
  三、当前预防未成年人重新犯罪中存在的问题
  (一)“谁都管、谁也管不深”的多部门分段保护,严重制约此项工作的发展。
  当前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处于多个部门分头进行但都无法深入下去、只能点到为止的状态。检察院在侦查监督处、起诉处都设有专门的青少年犯罪案件办案组,在预防处还有专人负责青少年犯罪预防。在法院、公安也设有类似的部门和办案组,根本目的都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这种在程序上公检法各管一段的未成年人矫正方法成效甚微。预防未成年人重新犯罪是一项长期的、需要持之以恒的工作,仅靠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顺带进行不是有效举措。
  (二)预防总体思路圄于狭窄,程序改良现象成为主流。
  现阶段的预防青少年犯罪是以在司法阶段的程序保护为主,而对其人格转化远远没有达到应有的重视。
  在对未成年人进行司法保护方面,有不少关于程序改良的先例:如公安系统对轻型犯罪的未成年人尽量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检察系统对此类案件加快审理节奏,减少犯罪带给未成年人的心理压力;一些法院采取“缓审”制(推迟开庭时间考察未成年人,考察表现良好者作无罪判决),或是“前科淡化”制(也是通过考察表现良好者由司法机关出面淡化其曾经犯罪的经历,有的法院直接建议从档案中撤出判决书、视为没有犯罪经历),还有的采取“圆桌审判”(将传统八字形审判格局改为半圆形,消除未成年人的恐惧感),以此消除犯罪记录可能带给未成年人的人生伤害。但是,应该看到,所有的这些措施,都只限于司法机关在程序上的试点改良,涉及未成年人思想转化的少之又少,并没有形成整体的、全社会都参与进来的“预防未成年人重新犯罪体系”,无论从思路上、还是效果上都有很大的局限性和不连贯性。
  (三)在保护、转化方式上过于程式化。
  在对犯罪的未成年人的帮助上,各部门工作人员基本上都采取程序化帮助、说教式为主的方式。就是指程序上规定要进行就口头说几句,且以套路说教为主,对未成年人的个人情况和心理状况知之甚少。这样的枯燥生硬,未成年人根本听不进去,甚至会产生更大的抵触心理,收效甚微。这是现行矫正制度的明显缺陷。
  (四)没有配套有效的“心理矫正”,法律对未成年人的各种保护性规定不但不能起到挽救的功能,反而减弱了法律的权威性和威慑力。
  出于保护未成年人的考虑,法律程序在各方面都对未成年人进行了优待。在量刑时给予从轻或减轻;在诉讼程序的各个环节都对未成年人进行照顾,最为明显的是对未成年人能取保候审的就取保候审,能判缓刑的尽量判缓刑,减少未成年人被“二次污染”的机会。但是,由于心理矫正工作没有及时跟上,一些被取保候审或是被判缓刑的未成年人会由此产生“我没事了”的感觉,认为做坏事被抓住也不过如此,把犯罪经历当作资本炫耀,变本加厉地进行犯罪活动,进一步滑向犯罪的深渊。法律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不但没有起到保护作用,反而成为犯罪加速剂。由此可见,心理矫正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关键。
  (五)相关立法单一,且没有实施细则和相关培训。
  这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匮乏现象比较严重,现有法律不仅单薄,而且可操作性不强。根据这些原则性的规定无法界定各部门的权利和责任,也无法真正发挥法律的规范性作用。具体执行的人员更是没有可以借鉴和学习的法规资料,只能摸着石头过河,走一步算一步。
  四、预防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几点对策
  (一) 加强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律法规的立法研究。
  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制度如果缺乏坚实的理论基础,就不可能取得预期的社会效果。加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理论研究,关键在于理论联系实践。要将理论转化为司法实践和社会实践,加强实证研究。在理论适度超前的前提下,加快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体系的建立,尽快解决现存的各类实际问题。
  (二) 加强未成年人心理矫正是预防重新犯罪的根本。
  心理辅导是目前对犯罪未成年人最有用的方法。因为他们的心智本来就不成熟,走向犯罪的道路多半是误入歧途,但是要想让他们彻底与过去的不良生活告别,就必须要在特定时期内由专人对其进行多次深入接触,了解他的心路历程,并在一段时间内不断予以矫正,仅有公检法在办案过程中的批评是远远不够的,必须由心理辅导专业人员专职进行。建议在司法局或教委成立专门的未成年人心理矫正辅导机构,加强对犯罪未成年人及问题少年系统性的心理辅导,并以制度形式固定下来。
  (三) 集学校、公检法、社会等多方力量,统一进行青少年犯罪预防,找出能够贯穿整个诉讼程序的保护方案。
  为了进一步挽救失足未成年人,应当对矫正工作进行系统的、全面的研究。仅靠公检法或是学校的力量远远不够,要充分发挥社团的力量,由专门机关牵头,对犯罪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现象进行统一研究,寻找对策。
  (四) 应借鉴国外先进经验,设立未成年人专用刑罚,引入犯罪未成年人社区服务。英国针对未成年人的“反社会行为”制定了各种形式的惩戒项目 ,其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还对监护人进行的裁决,并剥夺不尽职父母的养育责任,将未成年人转移到其他家庭或社会收养部门收养;美国对于未成年人违法行为有一套单独的刑事司法程序 ,并从70年代开始,对于罪行比较轻微的、初次涉足犯罪的青少年,判处8-2000小时不等的社区服务作为处罚。我国应在未成年人从轻减轻、判处缓刑等刑罚措施之外,增加强制性社区服务这项刑罚。社区服务主要是让犯罪未成年人参加力所能及的公益劳动,如打扫卫生等。这种处罚方式把未成年人置于正常的生活环境下,在接受处罚的同时,可以照常学习、生活,同时培养其社会责任感,有助于使其恢复正常人格,回归社会。服务期间应设专门机构跟踪考察,服务期满由专门机构出具表现证明。
  (五) 学校不应放弃对犯罪未成年人的帮助。在现有体制下,学校的主要精力都放在提高升学率、保证教学质量等方面,对犯罪未成年人普遍缺乏足够的耐心;而这些学生往往也是屡屡违反校规校纪、使学校头痛不已的“坏学生”。在权衡利弊后,学校就会作出开除犯罪学生的决定。此举在短期内解决了学校的问题,却是以牺牲了未成年人的利益为代价。学校是未成年人的主要活动场所,离开学校的未成年人在心理上会感觉无助和失落,极有可能会转而向社会不良小团体寻找精神寄托。学校应当在日常学习生活中加强对误入歧途的青少年的辅导,引导他们回归学校。
  (六) 加强对犯罪未成年人家长的方式辅导。为防止家长的错误对未成年人造成的负面影响,应当加强对犯罪未成年人的家长的心理辅导。主要针对其孩子的性格特点和原先方式的不足进行持续辅导,并提出改进意见,从家庭内部改善未成年人的生活氛围,促进未成年人的改造。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武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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