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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标题:原告孔令芬、刘晓明、刘忠、刘成与被告承德市高新区上?????南村第三村民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
审理机构: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文书字号:(2014)双桥民初字第247?号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审结日期:审理程序:一审
审理人员:王志刚;方玉梅;杨金国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双桥民初字第247?号
原告孔令芬,住承德市。原告刘晓明,住承德市承德县。原告刘忠,住承德市。原告刘成,住承德市。四原告委托代理人田春雨,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承德市高新区上?????南村第三村民组,住址:??????上板城镇白河南村。负责人于金民,职务组长。原告孔令芬、刘晓明、刘忠、刘成与被告承德市高新区上?????南村第三村民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四原告委托代理人田春雨,被告承德市高新区上?????南村第三村民组组长于金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四原告诉称,2014年,政府征收上板城镇白河南村集体土地,刘井林(原告孔令芬的丈夫,原告刘晓明、刘忠、刘成的父亲)系上板城镇白河南村三组村民,于日去世,根据上板城镇白河南村征地补偿款分配指导意见和上板城镇白河南村三组分配方案,应分得补偿款12540.00元,但实际分得5016.00元,剩余7524.00元未付。现四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征地款7524.00元,并承担本……(本文书还有1098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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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孔令芬、刘晓明、刘忠、刘成与被告承德市高新区上?????南村第三村民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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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摘录标签有谁知道平度南村法院的院长是谁啊?急急!!_百度知道
有谁知道平度南村法院的院长是谁啊?急急!!
这个你打电话到当地114查询法院办公室的电话号码然后再询问这个事情就是了或者直接上当地的法院网去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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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假结婚骗父母钱 钱财花光女友拒绝性生活被杀
    9月12日,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媒体通报,该市仁化县仁化镇城南村一男子与其女友用假结婚证骗得男子父母人民币3.1万元。不足一月,骗得的钱被二人挥霍精光,女方也从此开始拒绝与男子过性生活,于是该男子将其女友杀害,后投案自首。
  2012年初,被告人欧建安结识了被害人邱兰(化名)后,将其二哥的房间租给邱兰居住,后欧建安与邱兰发展成情侣关系。同年8月,欧建安与邱兰用100元人民币在街边办理了一本假结婚证,并以结婚为由骗得欧建安母亲给的现金5千元及其父亲内有2.6万元的存折一本。不足一月,二人便将骗来的钱花完了,从此邱兰也不愿与欧建安过性生活,并经常带其他男子到她房间内过夜。为此,欧建安认为邱兰骗了其金钱及感情,便产生了杀死邱兰再自杀的念头,并准备作案。
  日,欧建安进入邱兰房间后,与邱兰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邱兰拿起手机打电话,欧建安担心邱兰叫人过来打他,即上前用双手掐住邱兰的脖子,最终将邱兰杀害。随后,欧建安将邱兰的尸体抱上床用被子盖好,并将邱兰手提包内的152元拿走。同日23时许,欧建安写了一封遗书给其父母后,用绳索几次自杀未果,于是于3日19时许,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被害人邱兰经法医鉴定,系被他人施加暴力至颅脑损伤合并机械性窒息死亡。
  韶关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欧建安因感情纠纷而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其作案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害人邱兰对本案发生存有一定过错,可酌情对欧建安从宽处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因欧建安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赔偿。据此,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条款之规定,韶关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欧建安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4008.79元。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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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喜发与石家庄市长安区南村镇吴家营社区居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石民立终字第0018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喜发。委托代理人连书坤,北京冰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家庄市长安区南村镇吴家营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南村镇吴家营村。法定代表人王彦冰,居委会主任。上诉人高喜发因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3)长民初字第59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原审认为,新民居建设是在国家新农村建设的大背景下,河北省委省政府制定相关政策性文件,石家庄市委、市政府具体落实有关文件精神,将吴家营村列入新民居建设示范村,是依据有关政策进行的建设新农村的实践性探索,不属于民事法律调整的范围。另,吴家营村进行新民居建设的方案及步骤经过村民代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是村民自治行为,也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范围,故此驳回原告起诉。高喜发上诉称,上诉人起诉确定上诉人与吴家营村委会签订的租用土地合同无效,合同属民事合同,其合同效力纠纷当然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故法院应当受理本案。吴家营虽被列入新民居建设示范村,但国务院和河北省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作为试点村庄,应当依法将规划方案、建设方案和用地方案报批,经政府规划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分别报有权批准的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未批先建是被严禁的违法行为;新民居建设的规划方案、用地方案、建设方案并非完全是村民自治范围,必须经有关政府职能部门严格审查并报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后方能实施。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属于新民居建设的实践性探索和村民自治范围属错误观点,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本院经审理认为,新民居建设是国家新时期改革的重大举措,属于国家有关政策调整范围。石家庄市长安区南村镇吴家营村系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新民居建设示范村,本案诉争的租用土地属于新民居建设用地,是新民居建设试点的组成部分,故该纠纷也应属于新民居有关政策调整范围,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原审驳回原告起诉并无不妥。关于上诉人所称有关手续未报批的情况,亦属于有关人民政府新民居建设政策监督管理范围,仍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调整范围。综上,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俊平代理审判员  李 超代理审判员  谭会雄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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