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二审终审打赢官司二审败诉方没有提出新的证据,二审打赢的几率有多大

张蕴章法律在线&&&TEL:
为受伤童工讨回公道 没有任何证据也要打赢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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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张蕴章&&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市中济律师事务所律师曾任北京民族大学法学院院长,中国工运学院、中国工商干部管理学院等学校客坐教授&
上一篇:下一篇:  没有证据可以打赢官司,而有证据却打输官司,“司法腐败竟达到如此地步,  这属不属于枉法裁判”,请天下人评判  大连是风景秀丽、世界闻名的北方明珠,瓦房店市是大连市辖区、全国闻名的百强县,这桩家庭内部起哄、伤风败俗的丧良官司,没有证据却可以打赢官司,而有证据反而打输官司。一审是在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二审是在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情回放:市民金守有、曲玉华夫妻先后分别于日和日去世。二位老人共有八名子女,其长子金德庆、次子金宝庆、三子金国庆、四子金洪庆、长女金淑琴、次女金爱琴、三女金桂琴(已去世,生有二名女儿周瑾、周百灵)、四女金钟琴。老两口在瓦房店市内有涉案房屋一处60.37平方米。父亲金守有去世后,为母亲赡养问题召开第一次家庭会议,决定母亲由四子金洪庆负责赡养,涉案房屋作价8万元作为赡养母亲的费用,每年以1万元计算,8年后涉案房屋归金洪庆,若8年后母亲仍健在,其余子女每年再拿1万元。金洪庆便搬在母亲一起居住。期间母亲与金洪庆产生了矛盾,母亲不用金洪庆赡养,金洪庆也不愿意继续负责赡养。母亲单独生活了一段时间,但金洪庆并没有搬出去,仍和母亲住在涉案房屋。期间金德庆、金宝庆分别给母亲5,500元,金爱琴、金钟琴分别给母亲6,000元、7,000元。在母亲单独生活无法坚持的情况下,为此于2009年7月份,由次子金宝庆事先与母亲协商,主持召开了第二次家庭会议,重新议定母亲由长子金德庆负责赡养,仍以涉案房屋作为赡养母亲的费用。为此于日母亲与所有的子女含三女金桂琴的两个女儿到公证处办理了继承公证,涉案房屋子女放弃对父亲遗产继承,涉案房屋变为母亲个人财产。对金洪庆前期赡养母亲费用以及金宝庆、金爱琴、金钟琴分别给母亲赡养费5,000元、6,000元、7,000元由金德庆处理涉案房屋后给付。可是金洪庆因没返给其前期赡养母亲的费用,不腾退房屋,无奈母亲与金德庆亲自来到房产,在房产窗口以7万元形成涉案房屋交易,并于日将涉案房屋正式变更、过户金德庆名下,然后金德庆先后二次付给金洪庆前期赡养母亲的费用4.5万元,但金洪庆仍没有腾退房屋。金德庆接手赡养母亲,由金德庆一人为母亲住院、治疗、生养、死葬全权负责。母亲于日去世。因涉案房屋金洪庆不腾退,金德庆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金洪庆腾退涉案房屋。金洪庆不腾退房屋不说,反而纠集金国庆、金淑琴、金爱琴、金钟琴反咬涉案房屋买卖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依法撤销,将金德庆告上法庭。  一审庭审,五原告承认两次家庭会议的决定,“谁赡养母亲涉案房屋归谁”的事实,同时承认是“金德庆赡养了母亲”,而且金洪庆也承认已经收到“金德庆给付其前期赡养母亲费用4.5万元”的事实。五原告在诉状也交待,在母亲在世时日已经得知涉案房屋变更登记在金德庆名下。一审庭审五原告没向法庭提供任何一份能证明其主张的证据,而被告金德庆的二弟金宝庆因打抱不平亲自到法庭为金德庆做了证明,证实金德庆赡养了母亲,涉案房屋应当归金德庆所有,母亲与金德庆形成的涉案房屋交易没有瑕疵。  一审判决涉案房屋买卖合同不成立的理由是“涉案房屋买卖合同不是母亲曲玉华的真实意思表示”。法律依据是根据《证据规则》第五条一款,被告金德庆举证不利。实际上被上诉人没有提供任何主张涉案房屋买卖合同不成立的事实证据证明,而上诉人不仅提交了各种涉案房屋买卖协议书、登记过户的相关手续以及金宝庆的出庭证词,更重要被上诉人金洪庆从上诉人手中索要其前期赡养母亲4.5万元费用,足以证明涉案房屋买卖合同成立,涉案房屋是上诉人的,否则金洪庆有什么权利跟上诉人要前期赡养母亲费用呢?显然一审是歪曲事实,颠倒举证责任的。  一审判决后,被告金德庆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驳回五被上诉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其事实与理由:一、五被上诉人主体资格不合法,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不存在权利、义务关系。涉案房屋已不是母亲的遗产,五被上诉人没有继承权,买卖关系成不成立,五被上诉人无权干涉。因为上诉人毕竟履行二次家庭会议的“关于谁赡养母亲涉案房屋归谁”的决定,上诉人负责母亲的赡养,尽管前期被上诉人金洪庆赡养过,但已经从上诉人要去其赡养母亲4.5万元费用,至于金宝庆以及被上诉人金爱琴、金钟琴为赡养母亲分别付出5,500元、6,000元、7,000元,原议定涉案房屋处理后给付,实际等于上诉人自己赡养了母亲,即使涉案房屋买卖合同不成立,继承涉案房屋也是上诉人的。二、被上诉人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涉案房屋买卖不是母亲真实意思表示,至于是不是母亲的真实意思表示,唯独母亲自己最清楚,最有发言权。母亲在世时,日涉案房屋变更登记上诉人名下,五被上诉人在诉状中供认当时已经得知,且金洪庆索要去前期赡养母亲4.5万元费用,充分证明被上诉人供认涉案房屋已是上诉人的,可是母亲在世被上诉人并没有主张权利。至于《证据规则》第五条一款,不仅仅是对主张合同成立的一方当事人要承担举证责任,同时也规定对主张合同不成立的一方当事人也要承担举证责任。一审不应将《证据规则》第五条一款的法律规定断章取义,将举证责任颠倒,违背了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被上诉人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不是母亲的真实意思表示。  二审庭审被上诉人仍没有提供任何一份新的证据,而且被上诉人金爱琴再次重复涉案房屋“谁赡养母亲归谁”的决定。二审法院对一审公开将《证据规则》断章取义、颠倒举证责任不予纠正,将错就错,竟维持了一审的判决(请详见二审的判决书)。  这场事实清楚,案情特别简单的家庭内部起哄、伤风败俗丧良官司,利用一、二审法律赋予法官的审判权利和二审终审制的权利,以合法形式达到非法的目的。官司还要打到何年何月?申诉到省高级法院哪年哪月会结论?是否会公正判决?这还是个未知数。涉案房屋买卖合同已被确认不成立,涉案房屋恢复原状,变为母亲曲玉华个人财产,下一步将出现继承官司,瓦房店市法院会不会再为五被上诉人丧良,还值得怀疑。  涉案房屋上诉人要不要已经无所谓,但瓦房店市法院和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这二位法官不主持公道,公开歪曲事实,上诉人实在气不过,咽不下这口气。司法腐败竟达到如此地步,等申诉后讨回公道,还是遥遥无期。所以恳求维权网将本案曝光于天下,让公众评论。  兄弟姐妹八名,母亲住院没有一人出面协助看护、护理老人,上诉人雇人在医院帮忙护理。涉案房屋金洪庆不倒出来,上诉人一日三餐送饭给母亲吃,母亲去世安葬借出殡之际,被上诉人砸开母亲衣柜拿走3万多元和布料以及10大张邮票不说,现如今金洪庆不腾退涉案房屋,看房屋增值了、涨价了,见钱眼红了,纠集其余四个姊妹,反咬一口。如果母亲活到今天,就不会出现这桩丢人的官司。再说被上诉人金淑琴、金国庆对赡养母亲从来不闻不问,从没出一分钱。现在出面却参与搅和,混水摸鱼,“看桃子熟了,要下来摘桃子啦?!”  “法院”这个神圣的名称竟成“丧良、道德败坏”行为的保护伞啦?!由于一、二审法官的错误行为,造成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互相残杀,劳民伤财。这二位法官的行为属不属于主观故意?够不够枉法裁判?请公众评论。  申请人(上诉人):金德庆
  电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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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声叹惜
                
  上面是二审判决书
  这是一审判决书            
  !!!????
  ?:(
  :( ?
请遵守言论规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同时转发到微博亲,有不用证据虚假陈述过了诉讼时效还可以打赢官司的法院吗?有!在天津_艾米易读(天涯易读网)
亲,有不用证据虚假陈述过了诉讼时效还可以打赢官司的法院吗?有!在天津
作者:心语bI 发布日期: 21: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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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静子文俺 回复时间: 18:4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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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心语bI 回复时间: 10:40:05吉安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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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不好说,视具体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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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不好说,视具体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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